联 合 国

CCPR/C/125/D/2657/201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8 August 2019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657/2015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

Gorka-Joseba Lupiañez Mintegi (由律师Lorea Bilbao代表)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缔约国:

西班牙

来文日期:

2015年6月23日(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5年10月22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19年3月21日

事由:

在隔离拘留期间对武装组织成员实施酷刑

程序性问题:

同一事件正由另一国际解决程序审查

实质性问题:

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有效补救权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三款、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二款(子)项

1.来文提交人Gorka-Joseba Lupiañez Mintegi是西班牙国民,1980年3月19日出生,是武装组织巴斯克祖国与自由党(埃塔)的成员。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此外,来文还指出《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受到违反。提交人由律师代理。《任择议定书》于1985年4月25日对缔约国生效。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提交人受到的拘留和酷刑

2.12007年12月6日下午6时30分左右,提交人在巴斯克地区比齐卡亚省比奇里斯镇附近行走时,被民防警卫拦住。警员们要求看他的证件。当他们搜检他的腰带口袋时,警员们注意到他带着一把左轮手枪。他们把他推倒在地,拉下他的裤子,给他戴上手铐,并开始踢他。后来,他被用巡逻车转移到毕尔巴鄂拉萨尔维斯区的民防队驻地。在整个行车过程中,警察一直把提交人的脸按在车窗上,武器顶着他的太阳穴,禁止他睁开眼睛。

2.2提交人在拉萨尔维斯区的民防卫队驻地被四个人蒙面审问,试图让他交代“他人姓名”。他被殴打,主要是睾丸部位,并用枪指着他。他后来被带到另一个房间,警官告诉他,他将被隔离监禁。

2.3三小时后,提交人被带到马德里民防总局。在持续了大约四个小时的整个行车途中,他被一名警官殴打,而另一名警官在他头上套了一个塑料袋,并绕在提交人的脖子上用手扎紧,使他窒息。有一次,汽车停下来,因为一名警察说他在庆祝宪法日时喝多了,需要小便。该官员还说,没有人知道提交人被抓,他可以开枪打死提交人,“他们所做的就是拷打和审问人”。

2.4提交人在被送交国家高等法院之前,在马德里民防总局呆了五天(12月6日至11日)。在这五天里,提交人一直赤身裸体,被蒙着眼睛。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他不断受到国民警卫队官员的审问,他们四人一组轮换。他被剥夺了睡眠,被迫每天做数千个俯卧撑,头上多次被套上塑料袋以致窒息,警员们往塑料袋里填充烟草烟雾。他的脊柱顶部也被扎了三次,造成了脊柱长度的剧烈疼痛。在被殴打之前,他的身体被一条毯子盖住,他的头被渗入冰水。警察把提交人捆绑起来往他的嘴和鼻子里灌水。警员们还把他的身体浸在冰水中。他被用一根棍子捅入肛门,他和他的亲属受到死亡威胁。

2.5在他被警察拘留在总局的五天里,一名法医每天都去探望提交人。官员们只在这些探视时给提交人穿上衣服,并摘掉眼罩。由于害怕报复,提交人没有告诉医生他受到的对待。

2.6此外,在被警察拘留的五天里,提交人被迫发表了民防警卫事先起草的三份声明。当提交人忘记陈述的任何部分时,接受陈述的人就会提示他。这些官员告诉提交人,他将得到指定律师的协助,但不能与他交谈。提交人不知道律师在他向民防警卫队作三次陈述期间是否在场。

2.72007年12月11日,在他被拘留在总局的最后一天,一个以前没有参与审讯的人多次打提交人的脸,打伤了他的嘴。同一个人用绳子捆住提交人的阴茎和睾丸,一直拉到他的阴茎开始流血。

2.8同一天,提交人被带到国家高等法院,此前,官员们给他服用了治疗失音的药物,并指示他向法官重复他向民防卫队所作的同样陈述。由于不在民防警卫队的管辖范围内,提交人被关入国家高等法院的牢房后里,马上就向法官和法医讲述了他在民防卫队总局被警察隔离监禁五天期间遭受的酷刑。法医在报告中记录了提交人的陈述,并注意到阴茎上部有3毫米的瘀伤、上唇内侧有轻微疼痛和失音。

2.9提交人于当天被转移到马德里的索托德尔皇家监狱。入院报告没有提到法医几小时前观察到的伤口。提交人一直被隔离监禁,直至2007年12月14日,换言之,从他被捕之日起总共被监禁了8天(在民防卫队关押了5天,在监狱关押了3天)。

提交人就所受酷刑提起的刑事诉讼

2.102007年12月21日,提交人的父亲在监狱探视儿子后,就提交人2007年12月6日至11日在民防总局遭受的酷刑向毕尔巴鄂第二调查法院提出申诉。然而,没有收到法院的答复。

2.112008年3月17日,提交人私人聘请的律师根据提交人2008年1月14日的书面陈述向毕尔巴鄂治安法院提出了另一项申诉,其中报告了他在拘留期间遭受的酷刑行为。提交人在申诉中要求采取以下步骤:以申诉人身份作证;将所有医疗报告纳入档案,并从进行检查的医生处获取证人证词;查明并约谈接触过提交人的民防队官员;将他在国家高等法院的陈述列入档案,并进行身体和心理评估。2008年3月29日,毕尔巴鄂第二调查法院将管辖权移交给杜兰戈(比齐卡亚省的一个城镇)法院。2008年4月15日,杜兰戈第二调查法院就威胁罪启动了初步程序,并要求翻译提交人用巴斯克语写的申诉。2008年5月29日,翻译部门提交了申诉的译文。2008年6月10日,杜兰戈第二调查法院驳回毕尔巴鄂法院的动议,并将案件退回毕尔巴鄂第二调查法院,后者同意于2008年8月20日审理。

2.122008年9月12日,毕尔巴鄂第二调查法院收到了六份医疗报告的副本。9月25日,它要求监狱当局提供关于提交人下落的信息,以便记录他的陈述。2008年12月1日,提交人确认了其2008年1月14日申诉的有效性;他是在没有律师协助的情况下这样做的,尽管提交人不再被隔离监禁,律师并没有被告知法院命令执行的程序。

2.132009年1月19日,毕尔巴鄂第二调查法院准予停止诉讼,因为提交人入狱时进行体检的报告仅反映了提交人提到的伤口,没有提到任何可能证实其申诉的身体痕迹。在缺乏这一基本信息的情况下,法院认为提交人的申诉没有得到证实。

2.142009年2月9日,提交人就停止诉讼提出了附带上诉的复议申请,称受到质疑的裁定违反了2007年12月11日法医报告中的评估,该报告确实记录了伤口证据。提交人声称,最高法院已经确定,对于某些罪行和某些情况,受害者的证词具有特殊价值,因为这是唯一可能的证词来源。他认为,这意味着必须完成调查,为此,应采取一切可能有助于确定案件事实的步骤。提交人认为,法院拒绝采取其申诉中要求的措施构成了对审判权利的严重侵犯,这项权利要求在审判中适用所有保障措施,并出示所有相关证据。

2.152009年2月17日,法院驳回了复议申请,但接受了上诉申请。2009年3月20日,比扎卡亚高等法院受理了上诉,理由是停止是不合理的,因为尚未采取达成合理决定所需的基本步骤。此外,高等法院指出,酷刑可能在不一定留下任何身体痕迹的情况下发生,在某些犯罪案件中,鉴于酷刑往往发生在隔离和隔离监禁的背景下,不可能获得比受害者的记述更多的信息,因此,极难确定真正发生了什么。因此,高等法院下令开始彻底调查。

2.162009年5月11日,毕尔巴鄂第二调查法院命令公布对提交人进行检查的法医的身份和在他在民防总局和国家高等法院发表声明时协助他的指定律师的身份。2009年5月19日,提交人的律师请求获准出席听证会。然而,2009年12月2日和2010年6月16日,指定律师和在民防总局对提交人进行检查的法医在提交人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作了陈述,提交人的律师没有得到通知。提交人2007年12月11日在国家高等法院的陈述随后被纳入档案。2010年12月22日,在提交人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了被指控的五名民防队官员的陈述。2011年1月31日,指定律师的陈述再次被采纳,没有通知提交人的律师。 2011年4月18日,应法官要求,巴斯克法医学院的一名医生出具了一份报告,重复了2010年3月31日报告中所说的话。这些报告表明,提交人的伤口与他的叙述一致。

2.172011年6月10日,毕尔巴鄂第二调查法院再次批准停止诉讼,理由是调查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表明发生了申诉中指控的行为。

2.182011年7月6日,提交人提交了另一份复议申请,附带对停止诉讼的上诉,声称《刑法》第173条及其后各条、《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禁止酷刑和虐待)和《宪法》第15条(身心完整的权利)受到违反,获得有效司法补救和公平审判的权利也遭到了侵犯。(提到了在听取证人证词期间他的律师不在场,以及被告方陈述中的矛盾之处)。

2.192011年10月4日,法院驳回了复议申请,但接受了上诉。2011年12月22日,比扎卡亚高等法院驳回了上诉,指出提交人在调查阶段没有就收集证据提出任何程序性异议,也没有足够的证据继续调查。

2.202012年3月13日,提交人向宪法法院提出保护宪法权利的申请,理由是他的身心完整权和获得有效司法补救的权利受到侵犯。2013年9月11日,宪法法院驳回了宪法权利保护申请,理由是请愿的“特别宪法意义”没有得到证明。

2.212014年3月10日,提交人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请,声称宪法法院未能审议其案情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禁止酷刑)、第6条第1款(公平审判权)和第13条(有效补救权)。

2.22在2014年9月18日的一封信中,提交人被告知,欧洲人权法院以单一法官审理的形式驳回了他的申请,理由是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他已经用尽了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而且该案件没有由另一个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因为欧洲人权法院没有审议他的申请的案情。

3.2提交人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十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因为他从被捕之时起就遭受酷刑,并在被民防卫队隔离监禁的头五天继续遭受酷刑。

3.3提交人还声称,他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没有通知他的律师,这使律师无法参加与调查他遭受酷刑行为有关的一些诉讼;医疗报告缺乏适当分析(以及医疗报告不符合《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规定的最低标准);以及被告方陈述中的矛盾。

3.4提交人要求缔约国对他在被警方隔离监禁的五天期间遭受的酷刑给予充分赔偿,并宣布《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隔离监禁制度不符合《公约》第十条第一款,理由是这构成了消除酷刑的障碍。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2015年12月21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意见,要求委员会裁定该案件不可受理,理由是该案件已经在另一国际程序下审查过,并被法官在报告员的协助下裁定不可受理。

4.2缔约国指出,欧洲人权法院没有说明其裁定不可受理的实际原因,但它辩称,对《欧洲人权公约》第三十五条的解读表明,该法院确实考虑了案件的案情。缔约国排除了该案件被认定不可受理是因为它是匿名的或与另一个案件基本相同,然后得出结论只能根据《欧洲公约》第35条第3款(a)项予以驳回的可能性,该条规定,如果一项申请不符合《公约》或其议定书的规定,明显没有根据,或滥用个人申请权,则宣布该申请不可受理。缔约国称,不可受理的决定包括对案情的审议,并请委员会联系欧洲法院,以获得这方面的进一步资料。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

5.12016年1月25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提交人回顾了委员会的判例,根据该判例,如果某一案件因形式原因被认定不可受理,则该案件不被视为经过了欧洲人权法院的审议。提交人还回顾说,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法院信中所载的有限推理使委员会无法假定审查包括对案情的充分审议,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审议来文没有任何障碍。

5.2提交人辩称,由于欧洲法院认定他的申请未能满足受理要求而不可受理,可受理要求指的是不具法律依据的形式问题,所以他的申请没有得到任何其他国际机构的审查,委员会应认定其可受理。

缔约国对案情的意见

6.12016年4月22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案情的意见,其中指出,提交人因属于恐怖组织埃塔而被捕,并在国家高等法院第二中央调查庭的监督下被民防警卫队拘留,直至2007年12月11日被带见法官。据缔约国称,提交人是根据法官的命令被隔离监禁的,法官认为这项措施是相称的、必要的和适当的,因为有迹象表明提交人参与了与恐怖主义有关的犯罪。提交人随后被国家高等法院刑事庭第一庭第35/2009号判决裁定有罪。

6.2关于提交人的总体拘留条件,缔约国认为,他在民防警卫队关押期间受到了适当的待遇,在录取其陈述时遵循了相关的法律程序,包括记录面谈的开始和结束时间、所涉官员的姓名以及警方调查每一步中在场的调查员和办事员的姓名,从而满足了要求并遵守了关于执法人员在拘留案件中行为的规则。

6.3关于指称的虐待,缔约国指出,在提交人被警方拘留期间,每天都有被指派到国家高等法院调查庭的法医看望,相应的文件被列入提交给国家高等法院第二中央调查庭的警方档案G9481912111-07-00021号。缔约国具体指出,体检没有发现任何值得注意的痕迹(除了腹部右侧有轻微擦伤),在2007年12月11日被带见法官之前,提交人没有向法医报告任何虐待行为。

6.4缔约国承认,在12月11日的检查中,法医观察到提交人阴茎上部有3毫米的瘀伤,上唇内侧有轻微的伤口,但他没有头部、胸部、腹部或腿部被打击的痕迹。缔约国强调,提交人的肛门和睾丸正常,没有暴力痕迹,也没有窒息迹象。缔约国补充说,根据12月13日在监狱编写的医疗报告,提交人到达时没有观察到伤口或值得注意的急性心理或身体障碍,他的总体状况良好,不需要任何特殊治疗。

6.5缔约国指出,提交人选择的医生指出,上唇内侧的轻微疼痛可能是由于他不小心咬了嘴唇或牙刷或摄入了热食等原因造成的,他阴茎上3毫米的瘀伤可能是由一根绳子绑在上面造成的。

6.6关于提交人就指称的虐待寻求的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指出,启动司法程序是为了澄清案件事实,针对调查法院首次将案件从登记册中删除,高等法院下令继续调查。此后进行了彻底的调查。这项调查包括申诉人对其原始陈述的确认和法医、在隔离监禁期间接触提交人的指定律师、在隔离监禁期间参与逮捕和审讯的民防卫队官员以及提交人选择的医生的陈述记录,该名医生根据现有的报告和陈述编写了一份报告。缔约国指出,在审查上述证据时,指定的律师没有观察到任何虐待迹象,这就是为什么所有证据收集完毕,调查法院马上就因陈述缺乏佐证而将案件从登记册中删除,这一裁定随后得到了高等法院的支持。

6.7缔约国的结论是,提交人描述的暴力行为毫无可信之处,因为法医描述的迹象丝毫没有暗示申请人声称遭受的多次虐待。缔约国认为,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恐怖主义团体埃塔采取了一项战略,根据这项战略,被拘留的该团体成员一贯声称在警察设施中受到了虐待。缔约国援引最高法院刑事庭2011年11月2日第1136/2011号裁决,证实存在一项所有埃塔活动分子都必须采用的战略,根据这项战略,埃塔活动分子一贯声称遭受酷刑,这是一种政治、军事和程序战略,希望某些证据不被采纳。

6.8关于拘留条件、指称的虐待和提交人寻求的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指出,委员会认为,这一事项属于《公约》第七条(结合第二条第3款解读)的范围,而不是第十条第1款的范围,要认定第七条受到违反,提交人的陈述必须可信和一致。缔约国还指出,根据委员会的意见,如果提交人未经有关医生检查,出具的医疗报告“并不构成否定基于对提交人检查和直接治疗的医疗报告的充分理由”。

6.9缔约国的结论是,所指控的事件会构成对《公约》第七条以及相关联的第二条第3款的违反。缔约国指出,对这些事件进行了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指出,在同一天即2007年12月11日,法官立即下令编写一份新的法医报告),提交人对这些事件的描述完全不一致,更像是一份受隔离监禁的人可能遭受的所有酷刑行为的目录。缔约国认为,来文过于详细(定型的成见)和矛盾,因为来文指出提交人大部分时间被蒙上头罩或眼罩,可他却详尽描述了他声称被施加的方法和工具,如果他看不见,这是不可能的。缔约国补充说,提交人提交的私人医疗报告没有达到委员会要求的、基于对提交人的实际检查否定法医报告的标准。

6.10考虑到隔离监禁一向在司法监督下执行,隔离监禁的被拘留者每天都有医生探视,而且提交人的申诉是恐怖组织埃塔成员的惯常做法,缔约国辩称,没有任何违反《公约》的迹象。

6.11关于隔离监禁,缔约国指出,《刑事诉讼法》规定,人员在被带见法官之前由警方拘留。然而,事实证明,最危险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和恐怖组织经常命令最近被捕的成员在拘留期间利用与他人(亲属或其他受信任的人、医生或他们选择的律师)的任何直接接触来传递信息和接受命令。因此,正是为了应对程序性权利的这种滥用,才在《刑事诉讼法》第509、510、520之二和527条下规定了隔离监禁,但须遵守六项主要要求。首先,其适用需要事先司法授权。第二,只有在实施非法行为的证据有可能被篡改或可能实施或教唆进一步的非法行为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一手段。第三,它仅适用于因涉嫌有组织犯罪集团或恐怖主义或叛乱组织所犯罪行而被捕的人。第四,最长期限为72小时,最多可延长48小时(共5天)。必须在头48小时内向法官申请延期授权,如果获得批准,必须在接下来的24小时内通过合理的决定予以证实。第五,由于这是一般规则的一个例外,隔离监禁必须与每个案件中的"寻求的目的"相称。最后,适用于被隔离监禁者的程序保障不同于普通拘留制度:律师由律师协会任命,而不是由被拘留者选择;指定律师不能私下会见被拘留者;被拘留者无权将逮捕和拘留地点通知他或她选择的亲属或个人。在这方面,缔约国提出,拘留仅对被拘留者的亲属或朋友实行隔离,因为这种拘留受到持续的司法监督。

6.12缔约国还指出,在体检方面有额外的保障措施,即被拘留者有权由另一名法医检查,法院承认,另一名法医可以是被拘留者信任的医生,条件是检查与第一名医生同时进行。

6.13最后,缔约国指出,在本案之后,2015年10月5日第13/2015号组织法修订了关于隔离监禁的条款。因此,隔离监禁不能适用于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它必须得到司法机关基于合理决定的授权。只有在两种特殊情况下(而不是前四种情况:迫切需要防止可能危及个人生命、自由或人身安全的严重后果,以及迫切需要调查法官立即采取行动,避免严重损害刑事诉讼)可以命令隔离拘留。对隔离监禁的司法授权不会自动导致对被拘留者通信权利的限制,相反,经修订的第527条规定,如果案件情况需要,法官可以作为例外剥夺被拘留者的其中某些权利。最后,对个人权利的可能限制是轻微的,因为它们仅仅影响到指定自己选择的律师的权利、与被拘留者通常有权与之交谈的人沟通的权利(司法机关、公诉机关和法医除外)、与律师私下交谈的权利以及获得与案件有关的文件的权利(质疑拘留合法性所需的文件除外)。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7.12016年8月23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7.2缔约国辩称,提交人在被警方拘留期间受到了适当对待,所有陈述都是按照法律要求进行的,提交人认为,从未向他提供过陈述记录或拘留日志(记录进出牢房的所有行动以及所有措施和程序)。提交人重申,他所指的审讯是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非法进行的审讯,而不是缔约国所指的进行陈述和确实请了指定律师的面谈。

7.3此外,提交人指出,他被指控、拘留和后来被定罪的事实不能成为他不断遭受酷刑的借口。他回顾说,禁止酷刑是绝对的,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规定,任何特殊情况,无论是战争状态还是战争威胁、国内政治不稳定还是任何其他公共紧急状态,都不得被援引为实施酷刑的理由(第二条第二款)。

7.4关于与酷刑申诉有关的程序,提交人重申,这些程序完全不充分、不完整和浮皮潦草,因此无法确定案件事实是否得到及时和彻底的调查。提交人指出,尽管缔约国列举了法医检查的日期和时间,但没有一份报告提到开始和结束时间,这违反了1997年9月16日部长令的规定。因此,西拉·阿马莉亚·洛佩斯博士编写的医疗报告不符合隔离监禁所需的最低标准,而且完全不充分和不完整,显示出对证明隔离监禁期间实施酷刑行为有多困难的无视。

7.5至于缔约国说提交人没有告诉法医任何虐待的情况,也不希望在被带见法官之前接受检查,提交人重申,这恰恰是因为他被关在警察设施中,并充分意识到在体检之后他会留在那里,并会受到折磨他的同一批官员看管。提交人回顾说,他一被带见法官,就讲述了他的遭遇。

7.6关于缔约国辩称缺乏支持他的陈述的物证,提交人指出,没有为他阴茎上的瘀伤、上唇内侧的疼痛或丧失声音提出任何原因。他回顾了艾琳·兰达·塔布约博士编写的日期分别为2010年3月31日和2011年4月18日的两份专家报告,并强调指出,这两份报告是应调查法官的要求编写的,因此不是缔约国代表所说的由申请人选择的医生编写的“私人”报告。提交人回顾说,报告显示证据与他的叙述相符。报告指出窒息――可以很快恢复――通常不会在身体上留下任何外部痕迹;高强度的体力活动不会留下明显的外部痕迹;威胁、羞辱和吼叫不会留下外部痕迹;关于提交人叙述的性暴力,伤口在临床上可能微不足道,甚至不存在;把绳子绑在阴茎上会导致瘀伤。至于提交人被送入监狱时医生没有观察到他皮肤上的任何痕迹,提交人辩称,这意味着外部身体痕迹可能很快消失,或者监狱医生在进行检查时不够警觉。

7.7提交人否认证据收集过程是详尽无遗的,因为他的代表没有得到通知,因此记录法医、指定律师或他本人陈述时无法到场,这些记录包含的只是一名与案件无关的法官对申诉的确认。此外,提交人指出,民防警卫队的官员被作为嫌疑人传唤作证,因此没有义务说出真相。如果他们作为证人被传唤,就有可能获得更多信息并听取所有相关人员的证词,而不仅仅是五名嫌疑人的证词。

7.8此外,提交人强调,尽管国家高等法院的法官有义务――一旦接到犯罪通知――获取证词并将其转交主管法院以便展开调查,但他没有这样做。提交人回顾说,不知道法官下令进行的分析或他父亲提出的申诉发生了什么情况。

7.9提交人辩称,如果进行了适用《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准则的身体和心理检查,他的陈述可能被证明是真实的。用提交人的话说,“西班牙法院不愿意获得这种证据”。

7.10关于指示武装分子一贯提出酷刑申诉的所谓埃塔手册,提交人认为,这不过是一个旨在诋毁无数酷刑申诉和掩盖隔离监禁期间惯常行径的拙劣谎言。提交人认为,相反,对隔离监禁的巴斯克人遭受的酷刑有过大量调查,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在许多场合对此表示了关切。提交人引用了巴斯克政府2009年3月发表的题为“Documentación de la Tortura en detenidos incomunicados en el País Vasco desde el año 2000 al 2008: Abordaje científico”(“2000年至2008年巴斯克被隔离拘留者遭受酷刑的记录:科学方法”)的出版物(第7页),其中说,对被研究人口实施酷刑的普遍程度和范围至少是令人担忧的,本身应当被主管部门视为的一个真正的问题。该研究还说,证据并不支持所有或大多数投诉都是虚假的、是根据这方面的一般指示提出的这种假设,其调查结果与一些国际机构的调查结果一致,即投诉不具有定型成见性质,不能被视为纯属捏造。提交人还提到了“Proyecto de investigación de la tortura en el País Vasco (1960-2013)”(“巴斯克酷刑调查项目(1960-2013年)”,这是巴斯克政府委托巴斯克犯罪学研究所对4,000起酷刑案件进行的一项研究。2016年6月27日的初步调查结果是,《伊斯坦布尔议定书》适用于其中200人,所有这些人都被认为完全可信。

7.11关于提交人被隔离监禁的问题,他指出,他在马德里的国民警卫队设施中被隔离监禁了五天(法律允许的最长期限),但他后来又在监狱中隔离监禁了三天,总共被隔离监禁了八天。因此,他声称,因为他已经在监狱里,所以等于他的隔离监禁被延长了,这样做的目的是抹去或隐藏任何酷刑的迹象。

7.12最后,关于缔约国几乎用于所有恐怖主义案件的隔离监禁制度,提交人回顾说,该制度一再受到各种国际机构的批评,并辩称,尽管进行了最近的改革,但该制度并不保护被拘留者,因为它严重限制了他们的权利,并允许完全缺乏透明度,这使得很难获得关于这种形式拘留期间发生了什么的证据,从而完全不受惩罚。提交人重申,该制度应立即废除。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的问题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就同一事实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了申请(申请号20764/14),并回顾,西班牙在批准《任择议定书》时提出了一项保留,排除了委员会对已经或正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下审查的案件的权限。

8.3委员会注意到,2014年9月18日的一封信通知提交人,在单一法官构成的审判庭作出的裁决中,他的申请被驳回。信中指出,根据审判庭掌握的各项证据,并在其有权就提交给它的申诉作出裁定的范围内,法院得出结论,他的申请不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第34条和第35条规定的受理标准。

8.4委员会回顾其与《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有关的判例法,根据判例,当欧洲法院宣布不可受理不仅基于程序理由,而且还基于对案件实质内容进行某种程度的审议所产生的理由时,则应认为该事项已在对第五条的各自保留的含义内进行了审查。然而,委员会还忆及,即使在申请因缺乏侵权行为的表现而被宣布不可受理的情况下,某些这类决定中概述的有限推理也不能使委员会认为欧洲法院已经审查了案件的案情。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欧洲法院的裁决没有说未观察到侵权行为的表现,而是仅仅表示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未作进一步解释。因此,委员会认为不排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审查本来文。

8.5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出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不妨碍它审议本来文。

8.6委员会注意到,就受理而言,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提出的申诉已有充分佐证,因此宣布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9.1委员会参照当事双方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向其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9.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在他被单独关押在民防局设施的五天时间里,多次受到民防队员的酷刑,在此期间,他被剥夺了获得自己选择的律师援助的权利和与家人联系的权利。缔约国辩称,提交人在被警方拘留期间受到了适当的待遇,他每天都得到一名法医的探视,但他没有向法医透露所称的虐待。缔约国指出,提交人的陈述是按照法律规定记录的,包括其时间、长度和记录人身份,并进行了彻底的调查。缔约国进一步指出,作为调查的结果,申诉因缺乏证据和陈述的一致性而被搁置。

9.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禁止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1992年),根据该意见,“第七条的案文不允许有任何限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减轻处罚的情况来为出于任何原因违反第七条的行为开脱”。这一绝对禁止还延伸到恐怖主义威胁,因此不能援引恐怖主义威胁为使用酷刑从涉嫌恐怖分子口中获取信息辩护。

9.4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详细和一致地描述了他在马德里民防总局被拘留期间发生的事件、他遭受的酷刑行为以及缔约国未能出示拘留记录的情况。委员会还注意到医疗报告,特别是2007年12月7日的报告,其中指出提交人皮肤上有勒痕,看起来很焦虑;2007年12月11日被指派到国家高等法院的法医的报告,他观察到阴茎上部有3毫米的瘀伤,上唇内侧有轻微的疼痛和失音;以及巴斯克法医研究所应调查法官的要求编写的两份专家报告,其中指出,检查中发现的迹象与提交人关于他受到虐待的陈述一致。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就此提供任何解释。缔约国辩称,提交人直到被带见法官才报告虐待行为。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据提交人称,他没有报告在被警察拘留期间遭受虐待的情况是因为害怕受到报复。

9.5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在被隔离关押在民防总局的五天期间受到的待遇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9.6委员会认定《公约》第七条受到了违反,因此认为没有必要审议关于同样的行为也构成违反《公约》第十条第一款的指控。

9.7关于提交人声称缺乏有效补救办法来确保调查和起诉酷刑实施者,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2007年12月11日国家高等法院第一次庭审时报告了酷刑行为,但当时法院没有依职权启动调查。而且,提交人父亲向调查法院提出的酷刑申诉显然没有得到回应。此外,在提交人随后向毕尔巴鄂第二调查法院提出申诉后,最终启动的诉讼两次被搁置。最后,根据提交人的陈述(缔约国没有反驳),他的律师没有接到三次听证会的通知,在这三次听证会上五名民防官员、检查提交人的法医和他指定的律师都作了证。

9.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缔约国承担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20号和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及其既定判例,根据这些意见和判例,主管机关必须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虐待投诉,并对被认定有罪的人采取适当行动。委员会认为,鉴于在酷刑和虐待没有留下身体痕迹的情况下很难证明发生了酷刑和虐待,如提交人的案件,对此类行为的调查应该是彻底的。此外,对被拘留者――特别是在隔离监禁制度下――造成的所有身体或心理伤害导致了一个重要的事实推定,因为举证责任不能完全由提交人承担。因此,鉴于本案的情况,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获得有效补救,未能确保对他在2007年12月6日至11日被拘留期间的待遇进行调查,这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第七条一并解读)。

10.委员会根据《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采取行动,认为其面前的事实揭示了违反《公约》第七条和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公约》第七条一并解读)的行为。

11.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这就要求对《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给予充分赔偿。因此,缔约国应:(a)对本案事实进行公正、有效和全面的调查,并起诉和惩罚责任人;(b) 提供足够的补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包括立法性质的措施,以结束隔离拘留制度。

12.铭记缔约国成为《任择议定书》缔约国,即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行为,并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已承诺确保其领土内或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在违反行为被认定的情况下提供有效和可执行的补救措施,委员会希望在180天内收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些意见而采取的措施。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确保广泛传播。

附件

[原件:英文]

何塞·曼努埃尔·桑托斯·派斯的个人意见(不同意见)

1.如果我们完全依赖提交人提交的事实,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然而,文件中有足够的内容对提交人的总体可信度提出合理的怀疑。

2.提交人于2007年12月6日在巴斯克被民防警卫队的官员拦截,当时他携带左轮手枪(第2.1段),并因属于恐怖组织埃塔而被捕。他被民防警卫队拘留――受国家高等法院第二中央调查庭的监督――直到2007年12月11日被带见法官。作为一项经过评估的相称、必要和适当的措施,法官下令将提交人隔离监禁,因为有证据表明他参与了恐怖主义相关犯罪。后来,根据国家高等法院刑事分庭第35/2009号判决,他被判处12年徒刑(第6.1段)。

3.据提交人称,在被带到国家高等法院之前,他在马德里民防警卫队总局呆了五天,期间他被剥夺了睡眠,每天被迫做数千次俯卧撑,头部被塑料袋套住窒息多次,脊椎顶部被捅了三次,头上和身上被冰水湿透,并被用棍子捅入肛门(第2.4段)。

4.然而,每天去探望他的法医只提到轻微的捆绑痕迹和腹部右侧的轻微擦痕,并指出提交人很焦虑,但不想谈论他的待遇(第2.5段和脚注1)。

5.2007年12月11日,即他被隔离监禁的最后一天,提交人说,他的脸部多次被打,造成他的口腔受伤,他的阴茎和睾丸被绳子捆住,一直拉到他的阴茎开始流血为止(第2.7段)。法医记录了提交人在国家高等法院遭受五天虐待的申诉,他注意到阴茎上部有一块瘀伤,尽管只有3毫米,上唇内侧有轻微的疼痛,并丧失了声音(第2.8段)。

6.然而,缔约国声称,提交人没有头部、胸部、腹部或腿部被击中的痕迹,他的肛门和睾丸正常,没有暴力痕迹,也没有窒息迹象。根据12月13日在监狱起草的医疗报告,在到达时没有观察到伤口或值得注意的急性心理或身体障碍,提交人的总体状况良好(第6.4段)。

7.此外,对他进行检查的医生指出,上唇内的轻微疼痛可能是由意外咬伤、牙刷或摄入热食物等原因造成的;阴茎上3毫米的瘀伤可能是由一根绳子绑在阴茎上造成的(第6.5段),但也允许考虑其他原因。

8.马德里索托德尔皇家监狱的入院报告没有提到法医几个小时前发现的伤口,但只反映了提交人提到的伤口,没有注意到任何可能证实其说法的身体痕迹。当时没有观察到任何伤口(第2.9、2.13和6.4段)。

9.高等法院指出,酷刑不一定会留下身体痕迹,在某些罪行中,只能依靠受害者的陈述,并下令展开彻底的调查(第2.15段)。然而,这种推理对缔约国来说意味着一种恶魔般的证明,在这种证明中,各国几乎不可能消除所有可能的侵权指控假设。

10.2011年4月,应司法请求,巴斯克法医学院的一名法医出具了一份报告,表明提交人的伤口与其陈述相符,构成暂时的表面创伤,在没有并发症的情况下,很少会留下永久性伤疤(第2.16段)。然而,尽管这种创伤可能与提交人的叙述相一致,但也与其他似是而非的原因相一致。这一点尤其正确,因为在国民警卫队对提交人进行检查的法医在第二调查法院确认,她观察到的伤口与提交人的叙述不符(第2.16段)。因此,我们面临着相互矛盾的医疗报告。

11.2011年12月,比扎卡亚高等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指出他在调查阶段没有就收集证据提出任何程序性反对意见,也没有足够的证据继续调查(第2.19段)。

12.至于就指称的虐待寻求的国内补救办法,作为对调查法院已将案件存档的回应,高等法院下令继续调查,导致彻底调查。根据收集到的证据,指定的律师没有观察到任何虐待迹象,这就是为什么一旦完成了对证据的彻底收集,调查法院就因为陈述缺乏一致性而将案件存档,这一裁定得到了高等法院的支持(第6.6段)。

13.本案中的隔离监禁是在司法监督下执行的,提交人每天都接受了医生的检查(第6.10-6.12段)。

14.相互矛盾的法医报告似乎没有暗示提交人声称遭受的多次虐待,并使我得出结论,提交人未能充分证实他关于西班牙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指控。

15.此外,我认为西班牙司法机关对提交人的指控进行了彻底和不同场合的调查,并认定这些指控没有根据。因此,我的结论也是,没有发生违反《公约》的第二条第三款(与第七条一并解读)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