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6/D/2542/2015-CCPR/C/126/D/2543/201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6 August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542/2015号和第2543/2015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DilnarInsenova(由律师BakhytzhanToregozhina代理)

据称受害人提交人

缔约国哈萨克斯坦

来文日期:201492(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现第92)作出 的决定,2015122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2019726

事由提交人因参加和平集会和表达意见受到制裁公平审判

程序性问题用尽国内补救措施证实申诉

实质性问题见解和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公平审判

《公约》条款第十四条第1款、第3()项和()项、第十九条第2款和第二十一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第2()

1.1两份来文的提交人是DilnarInsenova, 系哈萨克斯坦公民生于1972年。她声称哈萨克斯坦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3()项和()项、第十九条第2款和第二十一条享有的权利。提交人由律师代理。《任择议定书》于2009930 日对哈萨克斯坦生效。

1.2201978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第(3)鉴于这两份来文在事实和法律上非常相似委员会决定将这两份来文合并 作出 决定。

事实背景

第2542/2015号来文

2.1提交人失业是三个未成年子女的母亲;201395日下午6时左右她因散发定于201399日举行的无家可归者会议邀请而被警方拘捕。被捕后提交人要求找律师。但她的要求无人理睬。201398阿拉木图市Karasaysky区跨区专门行政法院认定她违反《行政违法法》第373(1)(违反关于组织和举行和平集会、会议、游行、纠察和示威的立法)。法院认定提交人发出未经授权的会议邀请并对她处以10 倍月度计算指数(17,310 坚 戈)的罚款。

2.22013916提交人向阿拉木图地区法院提出上诉。她主张说定于201399日举行的会议将在封闭场所举行不需要地方当局的授权法院201398日的裁决侵犯了哈萨克斯坦宪法及其批准的包括《公约》等国际条约保障她享有的和平集会权。她的上诉于201310 月3日被驳回。阿拉木图地区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的裁决即她参与组织未经授权的集会。法院认定对提交人的罚款在《行政违法法》第373(1)条规定的制裁范围内。201310 月8提交人向阿拉木图地区检察官提出请求要求对跨区专门行政法院的裁定启动监督复审。她的请求于2013115日被驳回。提交人于2014122日向总检察长提交了监督复审请求。她声称除和平 集会权外她根据《公约》第十九条享有的自由传递信息的权利也受到了侵犯。总检察长提到1995317日关于组织和举行和平集会、会议、游行、纠察和示威的法律并提到法律要求公共活动的组织者向地方行政当局申请活动许可但在提交人的案件中没有这样做。总检察长于2014717日驳回了提交人的请求。

第2543/2015号来文

2.32014215提交人参加了一次自发集会抗议哈萨克斯坦本国货币突然贬值30%。当日下午630 分左右她再次被警方拘捕。被捕后她要求找律师但没有提供。2014215阿拉木图跨区特别行政法院认定她违反《行政违法法》第373(1)并对她处以3倍月度计算指数(5,556坚 戈)的罚款。

2.42014225提交人就跨区专门行政法院的裁决向阿拉木图市法院提出上诉。提交人提到《宪法》的条款和《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坚称她是因为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参加和平示威而被捕的。提交人在上诉中称她被捕后 曾要求找律师但没有提供。201436市法院依据1995317日法第2条驳回她的上诉。

2.52014331提交人向阿拉木图市检察官提出请求要求对行政法院的裁定启动监督复审。201455她向总检察长提交了类似的请求。这两项请求分别于2014411日和714日被驳回。

申诉

3.1提交人就两份来文称国内法院违反《公约》第十四条在制裁她表达意见和参加和平集会时没有考虑到她根据《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享有的权利。她还声称尽管她提出了要求但当局拘捕她时没有提供律师这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3()项。提交人声称她根据第十四条第3()项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受到侵犯。她还称她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3.2在第2542/2015号来文中提交人称她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2款和第二十一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在第2543/2015号来文中她声称存在违反《公约》第二十一条的情况。

3.3提交人要求将侵权行为的责任人绳之以法并要求赔偿对她造成的精神和物质损害(罚款数额)和诉讼费用。她请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其立法中对和平集会权和言论自由权的现有限制采取措施消除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3()项和第十四条第3()项规定的公平审判权的行为并敦促缔约国保证和平抗议后不会受到国家当局的无理干涉参与者不受起诉。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第2542/2015号来文

4.12015317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提交了对第2542/2015号来文的意见称提交人没有要求总检察长就其案件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因此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4.22015730 日缔约国提交了对来文案情的意见。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出的指控缔约国认为她与该案过程的其他参与者享有平等权利她的上诉已由高等法院审理。

4.3缔约国回顾《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可以受到某些限制。缔约国指出和平集会自由在哈萨克斯坦不被禁止但解释说安全有序地举行集会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该程序受1995317日关于组织和举行和平集会、会议、游行、纠察和示威的法律规范。根据该法第2公共活动应在计划活动10 天前向各自地方当局提交授权请求。地方当局须在计划的公共活动预定日期之前五日内对请求 作出 回应。

4.4提交人称201399日活动的地点属于私人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寻求当局批准的要求不适用缔约国就此 作出 阐述。缔约国解释说法律仅宣布专业和公共协会(甚至未注册的协会)可免于请求批准在封闭的私人设施中举行公共活动。提交人发出邀请的会议向公众开放将在阿拉木图Dzharylgapov体育馆举 行。该处设施包括封闭的场所和开放的体育场。该设施的行政管理部门否认收到任何将于201399日举行公共活动的请求。

4.5缔约国的结论是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提出的申诉在案情方面没有根据。

第2543/2015号来文

4.620151223缔约国提交了对第2543/2015号来文的意见。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出的指控缔约国认为她享有国内行政立法规定的所有程序保障。缔约国对提交人声称在被捕时或在一审法院要求找律师的说法提出质疑。

4.7缔约国指出地方当局没有收到2014215日公共活动的批准请求提交人参加了这次活动。该活动对阿拉木图这样一个大城市的公共秩序和安全以及公共基础设施的运作构成威胁。

4.8缔约国认为和平集会权受国家宪法和法律保障。当前的立法规定旨在规范而不是限制公共活动。缔约国解释了1995317日公共活动法的规定称国家立法完全符合《公约》第二十一条关于和平集会权可加以限制的原则。鉴于上述主张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提出的申诉在案情方面没有根据。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第2542/2015号来文

5.1201548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她在第2542/2015号来文中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意见 作出 回应。她称尽管请求总检察长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的程序无效但她确实向总检察长办公室提出了这一请求。

5.22015915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关于第2542/2015号来文案情的意见的评论。她重申了自己的主张即在本案所涉体育设施等私人设施举行会议无需批准。她称缔约国因她组织未经授权的公共活动而对她进行制裁是非法的针对组织者的这种防范措施是对其他人的威慑阻碍他们表达自己的意见或不满。提交人提到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特别报告员20151月访问哈萨克斯坦后的报告他在报告中批评了该国限制集会自由的做法。 提交人就缔约国如何改进组织公共活动的立法提出了建议。提交人称缔约国依然对公共活动的组织者及其参与者采取偏激的政策。

第2543/2015号来文

5.32016131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关于第2543/2015号来文的意见的评论。她对缔约国声称其立法符合《公约》第二十一条原则的说法提出质疑。她声称要求地方行政当局批准方可举行公共活动的规定剥夺了人民的和平集会权。

5.4对于这种违反第十四条第3()项的情况她主张警察有义务询问被捕者是否需要律师。在案中却没有这样做。然而她知道自己的权利且当时的确要求获得法律援助但无济于事。

当事各方提交的补充资料

缔约国

6.12015115缔约国基本上重申了其对第2542/2015号来文案情的初步意见。

6.2缔约国在2016315日的普通照会中表示坚持对两份来文的最初意见。缔约国再次声明提交人在被捕时以及在一审法院均没有提出要找律师的要求。

提交人

7.120151118提交人提交了关于第2542/2015号来文的补充意见重复了她最初提出的事实并声称她在过去两年中因参加和平抗议而多次受到法院制裁。她声称缔约国继续实施通过行政罚款和拘捕限制和平集会的做法拘捕可长达15天。

7.22016316提交人 作出 回应重申了她在此前两份来文中的主张。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议事规则第97判定案件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

8.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已经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对第2542/2015号来文的意见即提交人没有请总检察长向最高法院启动监督复审程序因此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总的来说委员会还回顾其判例根据该判例向法院或检察官办公室提出请求要求对已经生效并取决于法官或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法院裁决进行复审是一种特殊的补救办法缔约国必须表明在该案情况下这种请求具有提供有效补救的合理前景。 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于2014122日向总检察长办公室提交了启动监督复审的请求。她的请求于2014717日被驳回。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已经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项并不排除审查本来文。

8.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她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国内法院没有考虑到她根据《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提出的主张。然而在这方面没有任何其他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就 可否受理的目的充分证实这一申诉。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8.5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她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她在201393日被捕时无法接触律师她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受到侵犯。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被指控犯有行政违法行为而第十四条第3()项为确定对个人的刑事指控提供保障。然而委员会忆及虽然刑事指控原则上涉及国内刑法应予处罚的行为但必须在《公约》的含义 内理解刑事指控的概念。 根据委员会关于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第32(2007)号一般性意见第15这一概念也可延伸 至由于 其目的、性质和严重性必须将其视为刑事性质的制裁不论国内法如何定性。在本案中提交人因和平传递信息和参加公共活动而被捕、受审、被判有罪并被处以相当数额的罚款。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受到这种处罚之前先是被剥夺自由尽管时间很短但其目的是惩罚提交人实施的行为并对今后类似的罪行起到威慑作用其目标类似于刑法的总体目的。 有鉴于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申诉属于《公约》第十四条第3()项的保护范围。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细节或文件来证实她在诉讼中没有被允许接触律师的申诉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委员会认定这些申诉不可受理。

8.6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对她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项提出 的申诉 作出 任何澄清。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这部分申诉没有得到证实不可受理。

8.7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充分证实了她在第2542/2015号来文中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2款和第二十一条提出的其余申诉。因此委员会宣布这些申诉可以受理并着手审查案情。

审议案情

9.1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参照各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本来文。

第2542/2015号来文

9.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她因发出参加201393日公开会议的邀请而受到制裁这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2款享有的传递信息的权利。因此委员会必须确定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规定的限制之一是否允许对提交人施加此种限制。

9.3委员会提及关于见解和言论自由的第34(2011)号一般性意见根据该意见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是个人充分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这些自由对任何社会都是必不可少的并且是每个自由民主社会的基石(2)。所有对表达自由的 限制必须符合关于必要性和相称性的严格判断标准,“目的仅限于明文规定的并且必须与所指特定需要直接相关”(22)

9.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辩称国家立法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的规定旨在规范而不是限制言论自由。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解释提交人的行为如何危及他人的权利或名誉、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公共健康或道德。在没有此种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规定的条件虽然该和平的公开活动未经授权但对提交人发出活动邀请进行制裁既不必要也不相称。 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2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9.5提交人指称她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委员会就此回顾和平集会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对于公开表达个人的意见和见解至关重要也是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 这项权利意味着有可能在公众可以进入的场所组织和参加和平集会。集会的组织者通常有权选择一个在其目标受众视觉和听觉范围之内的地点且这种权利不得受到任何限制除非是(a)按照法律以及(b)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施加的限制。当缔约国为协调个人和平集会权与上述普遍关切的利益而施加限制时应以促进和平集会权的目标为指导而非谋求对该项权利加以不必要或不相称的限制。 因此缔约国有义务证明对《公约》第二十一条保护的权利的任何限制是合理的并证明这不会对行使这项权利构成不相称的障碍。

9.6委员会认为如果批准制度实际上相当于一种通知制度开展公共活动理所当然地会被批准且该制度的适用符合《公约》相关规定那么通知或寻求当局批准的要求本身并不违反《公约》第二十一条。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使用通知或批准制度程序则该程序不应过于繁琐。 即使是未经批准的集会对和平集会权的任何干涉都必须符合第二十一条第二句规定的正当理由。

9.7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仅以公共活动法的规定为依据该法要求提前10 天提出和平集会的请求并得到地方当局的许可这本身就限制了和平集会权。缔约国未设法按照《公约》第二十一条的要求证明提交人因参与和平公众抗议而对其拘捕、审判并处以制裁是民主社会中所必需的并且与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健康或道德或保护他人权利和自由的利益相称。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十一条。

第2543/2015号来文

9.8委员会注意到,2014215提交人参加了据称自发的集会抗议本国货币突然贬值30%。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缔约国立法中要求10 天前请求批准的规定剥夺了人民举行和平集会的权利(上文第5.2);缔约国对她参加未经授权的自发集会处以罚款侵犯了她根据第二十一条享有的权利。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主张即无人按照国家法律的要求向地方当局申请批准有关活动该抗议对公共秩序和安全以及公共基础设施的运作构成威胁。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进一步资料支持抗议构成威胁的说法。

9.9委员会认为举行公共活动需要寻求当局的批准这本身并不违反《公约》第二十一条。在本案中委员会认为国家立法要求批准的规定排除了自发集会的任何可能性因为自发集会就其性质而言不可能受事先请求批准的冗长制度的约束。 因此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没有规范自发集会的法律依据。

9.10 委员会指出即使是未经批准的集会缔约国也必须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句证明对和平集会权的任何干涉是正当的。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设法按照《公约》第二十一条的要求证明提交人因参与和平公众抗议而对其处以制裁是民主社会中所必需的并且与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健康或道德或保护他人权利和自由的利益相称。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就第2543/2015号来文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十一条。

10.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关于第2542/2015号来文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2款和第二十一条享有的权利关于第2543/2015号来文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享有的权利。

11.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这就要求缔约国对《公约》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因此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适当的赔偿包括偿还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费用。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重申根据《公约》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义务缔约国应审查其立法以确保在缔约国可以充分 享受《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包括组织和举行和平(包括自发)集会、会议、游行、纠察和示威的权利。

12.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缔约国也已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 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文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