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8/D/2789/2016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4 June 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789/2016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

Gennady Yakovitsky 和 Aleksandra Yakovitskaya ( 由律师 Andrei Paluda 代理 )

据称受害人:

Gennady Yakovitsky ( 已故 ) 和 Aleksandra Yakovitskaya

所涉缔约国:

白俄罗斯

来文日期:

2016 年 7 月 15 日 ( 首次提交 )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 92 条 作出 的决定, 201 6 年 7 月 19 日转交缔约国 ( 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

意见通过日期:

2020 年 3 月 12 日

事由:

在不公正审判后被判死刑

程序性问题:

缔约国不予合作;不尊重委员会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任意剥夺生命 ; 人身保护;由独立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审讯的权利;无罪推定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条第一至第四款以及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 ( 子 ) 、 ( 丑 ) 和 ( 卯 ) 项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二款 ( 丑 ) 项

1.1 来文提交人 Aleksandra Yakovitskaya 为白俄罗斯国民,生于 1989 年。她代表她的父亲 Gennady Yakovitsky 提交来文, Gennady Yakovitsky 为白俄罗斯国民,生于 1967 年,在法院判处死刑后,他当时被关押在死囚牢房等待行刑。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她父亲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条第 一至第四款以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 ( 子 ) 、 ( 丑 ) 和 ( 卯 ) 项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 1992 年 12 月 30 日对白俄罗斯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 理

1.22016年7月19日,委员会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决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2条(现为第94条)准予采取临时措施,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Yakovitsky先生的案件期间不要对他执行死刑。

1.32016年11月29日,委员会收到信息称,尽管委员会要求采取临时措施,提交人的父亲还是被执行了死刑。同日,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紧急澄清此事,提请缔约国注意,不遵守临时措施构成缔约国违反《任择议定书》规定的诚意合作义务。委员会迄今尚未收到缔约国的答复。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2015 年 7 月 28 日,提交人的父亲杀害了 T.A . 。犯罪发生前提交人的父亲曾饮酒,犯罪动机是嫉妒。在两人的一次争吵中,提交人的父亲狠狠地打了 T.A. 一顿,并大力猛击她的重要身体器官 46 下。 酒醒后,他发现自己身旁有一具尸体,于是报了警。

2.2.同日,提交人的父亲因涉嫌谋杀被捕,并被拘留在维列伊卡内务办公室。两天后,根据检察官的命令,提交人的父亲被正式审前拘留。他直到2015年7月31日才收到检察官的命令。2015年7月28日和31日,他都没有被带见法官或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其他官员。他直到2015年12月才作为刑事审判的一部分第一次被带见法官。

2.32016年1月5日,明斯克地区法院认定提交人的父亲有罪,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故意剥夺另一人生命,指出他已经犯有谋杀罪并逃避支付赡养费,并判处他死刑。2016年1月19日,就明斯克地区法院的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了撤销原判上诉;2016年2月8日,上诉被修改。2016年4月8日,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下级法院2016年1月5日的判决。提交人指出,地区法院的判决在此之后立即生效。

2.42016年4月,提交人的父亲向白俄罗斯总统提出特赦请求,并在监督复审程序内向检察长提出了上诉。然而,他的申请于2016年6月25日被驳回。

2.52016年7月7日,提交人的父亲还通过监督复审程序向最高法院副院长提出了上诉。他没有收到决定,但他指出,根据委员会的既定判例,这一补救办法可能不会被视为有效补救办法。此外,该决定不会在执行死刑前通知被定罪人、其律师和亲属。提交人称,她父亲用尽了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2.6提交人在提交来文时还指出,她父亲可能在任何时候被执行死刑,因为他的判决已经生效。因此,她请求准予采取临时措施,即在审议来文之前暂停执行死刑。尽管委员会决定准予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但死刑还是在2016年11月执行了。

申诉

3.1提交人称,缔约国侵犯了她父亲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条第一至第四款以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子)、(丑)和(卯)项享有的权利。具体而言,缔约国侵犯了她父亲根据《公约》第六条享有的生命权。她声称,对他的审判没有正当程序保障并导致死刑,这本身侵犯了她父亲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一和第二款享有的权利。

3.2提交人还声称,她父亲根据第九条第一至第四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在他被捕期间,他在最初被捕后没有被迅速带见法官。作为刑事审判的一部分,她的父亲在2015年12月第一次见到法官,距他被捕已超过150天。这种拖延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三款享有的权利。

3.3提交人声称,她父亲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她声称,在法庭诉讼期间,法院持有偏见,未能保持客观性。她指出,在上诉审判期间,法院也持有偏见,因为它容忍了检察官就本案和提交人父亲的品格所表达的个人意见。

3.4提交人还声称,她父亲甚至在法院判决获得既判力之前就被置于死囚牢房。在一审法院和最高法院审理期间,她的父亲都被戴上手铐,关在囚笼里。一审听证会在维列伊卡镇公开举行,以这样的方式出现可能使公众将他视为危险的罪犯。在庭审中,法官的表达方式让观察者认为他不公正。在撤销原判上诉期间,提交人的父亲不得不穿上被判死刑者穿着的特殊囚服,上面标有表明其判决的俄文字母。此外,由六名警卫组成的车队将他以“头对膝”的姿势带到法庭听证会,这给他带来了痛苦、血压升高、头晕和头痛。国家媒体无视无罪推定,散布针对提交人父亲的歪曲信息。在法院判决获得既判力之前,媒体发表意见断然肯定提交人父亲犯有罪行。此外,提交人声称,一审法院作出裁决后,拘留她父亲的第一拘留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她父亲的态度变得有辱人格。他受到口头嘲弄和心理压力。提交人称,这侵犯了她父亲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享有的被推定无罪的权利。

3.5 提交人还声称,她父亲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 ( 子 ) 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他没有被迅速告知对他的指控的性质和原因。提交人指出,她父亲于 2015 年 7 月 28 日下午 8 时 35 分被拘留,而调查员在凌晨 2 时 45 分 (7 月 29 日 ) 之后,即在逮捕发生后六个多小时,才起草了一份拘留记录。此外,该记录没有表明她父亲何时被告知记录的内容。

3.6提交人还称,她父亲没有得到足够的时间准备辩护,他与律师的接触受到限制,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丑)和(卯)项享有的权利。他被捕后没有被立即告知他的权利,包括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直到2015年7月29日凌晨2时5分,即被捕近6小时后,他才获得一名指定律师。而在此时,已经对他采取了几个程序性步骤。他受到审讯,审讯人员向他施加心理压力,并试图说服他认罪。提交人的父亲在审讯期间感觉不舒服,因为他还没有清醒过来,无法理解发生了什么。此外,没有给他时间私下会见他的律师。在撤销原判上诉阶段,提交人的父亲也无法在保密条件下会见他的律师,因为监狱管理人员一直在场。因此,他无法在撤销原判的上诉中补充更多信息。此外,他发出的在向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中授权其代理的委托书从未送达他的女儿和律师。因此,他无法有效行使辩护权。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在 2016 年 9 月 19 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提出了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缔约国指出,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提交人的父亲没有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特别是他没有向检察长和最高法院院长提出监督复审请求。他的辩护律师 Kremko 先生分别于 2016 年 4 月和 2016 年 7 月 7 日向副检察长和最高法院副院长提出了此类请求,但请求均被驳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75 条和第 175(1) 条,如提交监督复审请求,则将在审议请求期间暂停执行死刑。

4.2缔约国指出,提交人的父亲还向总统提出了特赦申请,在提交来文时,该申请尚未得出结果。根据《刑法》第175条,在审查特赦请求时,应暂停执行对被判死刑者的判决。

4.3关于案情,缔约国解释说,2016年1月5日,明斯克地区法院认定提交人的父亲有罪,并判定他违反了《刑法》第139(2)(6)和(16)条以及第174(3)条。一审法院判处他枪决。2016年4月8日,最高法院维持明斯克地区法院的裁决,驳回了提交人父亲及其律师Lapitsky先生提出的撤销原判上诉。

4.4缔约国认为,法院审查和评估的所有证据都证明并证实了提交人父亲的罪行。缔约国称,法院以全面、完整和客观的方式审查了本案的情况,这些情况表明提交人的父亲对社会构成了特别的危险。因此,对他判处死刑是合理和公正的。代表提交人父亲提交的来文中关于违反《公约》第六、第九和第十四条的指称不是以刑事案件材料为基础提出的。该刑事案件由一个合格、独立和公正的法院进行了审理。在审判期间,各方都没有要求法官回避。提交人的父亲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得到了法律援助。

4.5关于据称违反《公约》第九条的情况,缔约国澄清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涉嫌谋杀逮捕了提交人的父亲。他被告知他作为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其拘留提出质疑的可能性。

4.6缔约国还认为,提交人的父亲没有就侵犯其与律师秘密交流的权利、非法调查方法或任何其他侵犯其权利的行为提出任何申诉。

4.7缔约国请委员会考虑《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该款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判处应按照犯罪时有效并且不违反本公约规定的法律,缔约国指出,本案不违反这些规定。

4.8缔约国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来文应被认定不可受理,因为它应被视为滥用提交来文的权利。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提交人在2016年11月20日提交的材料中指出,向委员会提出申诉的提交人不需要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只需用尽可被认为有效的补救办法。提交人指出,委员会长期以来的判例认为监督复审程序是无效的。提交人还重申,她父亲的律师提出了监督复审请求,但被副检察长和最高法院副院长驳回。此外,提交这种请求只能推迟死刑的执行,因为它在审议请求期间中止了死刑的执行,但在其他方面并不构成有效的补救。

5.2提交人指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委员会在确定提交人已经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之前,不会审议来文。然而,委员会的判例表明,只有当法律保护有效且可用时,用尽补救办法的规则才适用。提交人回顾委员会的判例,即关于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决的监督复审程序构成了一种酌处性质的特殊补救办法,仅限于法律事项,因此不是《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所指的有效补救办法。提交人还回顾说,只适用于已经开始执行判决的复审制度,不符合第十四条第5款的规定,无论这类复审是否可由被定罪者要求或者取决于法官或检察官的酌处权。

5.3提交人指出,在白俄罗斯被判处死刑的人通常在死刑执行前几分钟获知监督复审请求被拒绝。她说,白俄罗斯的死刑是在秘密条件下执行的。在执行死刑之前,被定罪人、其律师及其家人不被告知请求的结果。因此,被判处死刑的人没有时间在内部上诉被驳回后向人权事务委员会上诉。

5.4关于缔约国所称向白俄罗斯总统申请特赦的程序这一可用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提交人指出,该程序不是在向委员会提出申请之前必须用尽的程序,它是一个人道主义性质的法律程序,不是对侵犯权利行为的法律补救办法。提交人回顾说,根据委员会的既定判例,这一程序不构成满足用尽目的的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提交人指出,根据白俄罗斯被定罪人特赦执行程序条例,对被判处死刑的人的判决将在审议期间暂停执行,直至特赦请求被拒绝。提交人指出,在白俄罗斯被判处死刑的人通常在死刑执行前几分钟才获知特赦请求被拒绝。

缔约国不予合作

6.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尊重委员会提出的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而是在委员会尚未完成来文审议工作时就对提交人的父亲执行了死刑。

6.2委员会回顾,《公约》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授权委员会自行制定议事规则,而缔约国均已同意予以承认。委员会还指出,《公约》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人权事务委员会有权受理并审议声称《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受到侵犯而成为受害人的个人提交的来文(《任择议定书》,序言部分和第一条)。一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承诺它与委员会真诚地合作,以允许委员会能够审议此类来文,并在审查之后将其意见转达缔约国及有关个人(第五条第一和第四款)。如果缔约国采取任何行动阻止或阻挠委员会审议和审查这些来文以及表达其意见,即违反了《任择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的义务。

6 .3 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当提交人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提交来文时,她告知委员会,她父亲已被判处死刑,判决可能随时执行。 2016 年 7 月 19 日,委员会向缔约国转交了一项请求,要求在委员会审查该案件期间不执行死刑。 2016 年 11 月,委员会收到信息称,尽管委员会提出了采取临时保护措施的请求, Yakovitsky 先生还是被执行了死刑。委员会指出,死刑的执行完全无视委员会向缔约国提出的临时保护措施请求,这一点没有争议。

6.4委员会重申,除来文所述缔约国的任何违反《公约》的行为之外,如果缔约国采取行动妨碍或阻止委员会审议指控违反《公约》的来文,或致使委员会的审查徒劳无益,或使委员会就缔约国履行《公约》规定义务所表达的《意见》成为一纸空文,毫无作用,则该缔约国严重违反了《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义务。本案中,提交人声称她父亲根据《公约》多项条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直接影响了其死刑判决的合法性。缔约国在已被告知来文和委员会要求采取临时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在委员会完成对本来文的审议前,对据称受害人执行死刑,严重违反了它在《任择议定书》下的义务。

6.5 委员会进回顾指出,委员会议事规则是根据《公约》第三十九条通过的,其中第 9 4 条所规定的临时措施对于《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委员会作用至关重要,目的在于避免对指称的侵权行为的受 害者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害。违反该规则,尤其是采取无可挽回的措施违反该规则,例如在本案中对 Yakovitsky 先生执行死刑,会损害通过《任择议定书》对《公约》权利的保护。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指称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7.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的父亲没有向检察长和最高法院提出监督复审请求,因此没有用尽他可以利用的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注意到,他的律师Kremko先生提出了一项这样的请求,但被副检察长和最高法院副院长签署的决定驳回了。委员会回顾,根据其判例,请求检察院对具有已决案件效力的法院判决进行监督复审并不构成《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意义上必须用尽的有效补救办法。委员会还认为,针对业已生效且由法官酌处的法院判决,向法院院长提出监督复审请求,构成一项特殊补救办法,缔约国必须证明就本案而论此类请求理当有可能提供有效的补救。然而,缔约国没有表明向最高法院院长提出的监督复审程序的申请是否以及在多少案件中成功地适用于有关公平审判权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7.4关于《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所载要求,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指出,Yakovitsky先生在提交来文时尚未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尤其是向总统提出的特赦申请尚未得出结果。在这方面,委员会考虑到有关对提交人执行死刑的资料,重申过去的判例,即总统特赦属于法律程序外的特殊补救办法,因此不构成《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所指的有效补救办法。此外,在本案中,特赦本身不足以构成所称侵权行为的充分补救。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规定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7.5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指控称,她父亲和律师会面时调查人员或监狱当局在场使得他们无法进行保密的律师――委托人会面。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反对意见,即提交人的父亲没有就侵犯其与律师保密沟通的权利提出任何申诉。在没有进一步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无法确定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丑)项和(卯)项提出的这一具体申诉是否已经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并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不允许委员会审议来文的这一部分。

7.6委员会注意到关于提交人父亲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第二和第四款以及第十四条第一和第二款享有的与被判处死刑者的特殊囚服有关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指称,以及根据第十四条第三款(子)、(丑)和(卯)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指称。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提交人没有就其他侵犯其权利的行为提出任何申诉。在没有进一步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无法确定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第二和第四款以及第十四条第一和第二款提出的与被判处死刑者的特殊囚服有关的申诉以及根据第十四条第三款(子)、(丑)和(卯)项提出的申诉是否已经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并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不允许委员会审议来文的这一部分。

7.7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其余申诉提出了《公约》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条第三款和第十四条第二款下的问题,就可否受理而言已得到充分证实,因此着手审查案情。

审议案情

8.1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案。

8.2关于提交人父亲未能获得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三款享有的权利的指称,委员会回顾,该款规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被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法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委员会还回顾,“迅速”一词的确切含义因客观情况不同可能存在差异,但拖延时间不应超过被捕之日起的几天。委员会认为,48小时通常足以转移有关人员并准备好司法听证;超过48小时的任何拖延都必须绝对是例外,而且根据当时情况应当是有道理的。委员会注意到,Yakovitsky先生声称他于2015年7月28日被捕,2015年7月31日检察官正式通知他被审前拘留,但直到2015年12月才被带见法官,这一指称没有受到质疑。委员会回顾,在其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中,委员会指出,正当行使司法权这一要求本身就意味着要由一个在所处理问题上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立场的机构行使司法权,而检察官不能被视为第九条第三款所指经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有鉴于此,委员会认为,所掌握的事实表明,缔约国没有按照《公约》第九条第三款的要求,将提交人的父亲迅速带见法官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其他官员。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上述事实表明,Yakovitsky先生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三款享有的权利遭到了侵犯。

8.3委员会还注意到,有指控称,在提交人父亲的案件中,无罪推定原则没有得到遵守,因为在判决生效之前,他在庭审期间被戴上手铐并关在囚笼里。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同样反映在委员会关于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中――指出,无罪推定是保护人权的基本要素,要求检方提供控诉的证据,保证在排除所有合理怀疑证实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确保对被告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并要求根据这一原则对待受刑事罪行指控者。在同一一般性意见中,委员会还指出,被告通常不得在审判中戴上手铐或被关在笼中,或将其指成危险罪犯的方式出庭,媒体应避免作出会损及无罪推定原则的报导。根据所收到的资料,并鉴于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其他相关资料或论据说明被控刑事罪的被告普遍被戴手铐和关在囚笼里的做法及其在本案中的适用情况,包括在整个法庭审判过程中将提交人的父亲戴上手铐并关在囚笼里的必要性,委员会认为,所说明的事实情况表明,提交人父亲应享有的《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所保障的被推定无罪的权利遭到了侵犯。

8.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对最严重罪行并不禁止死刑(见上文4.7段)。《公约》第六条第二款对此做出了规定。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其中委员会指出,“最严重罪行”一词是指故意杀人。提交人的父亲因谋杀罪被判死刑,属于最严重罪行之一。然而,《公约》还规定,为了遵守《公约》第六条,在判处死刑之前,必须满足严格的公正审判要求。

8.5提交人还称,他父亲根据《公约》第六条享有的生命权遭到侵犯,因为他在不公正审判后被判处死刑。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判例称,如在审判中未遵守《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而在审判结束时做出死刑判决,则违反了《公约》第六条。委员会提及其第32号一般性意见,回顾指出,在审判最终处以死刑的案件中,严格遵守公正审判的保障特别重要。此外,委员会在第36号一般性意见中还指出,诉讼中违反《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平审判保障并最终作出死刑判决,将使判决具有任意性质并违反《公约》第六条。这种违反行为可能涉及不尊重无罪推定,这可能表现为将被告关在笼子里或在审判期间戴上手铐。鉴于委员会已认定缔约国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的与未遵守无罪推定有关的行为,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对Yakovitsky先生最终作出的死刑判决和随后的死刑执行不符合第十四条的要求,因此,他根据《公约》第六条享有的生命权也遭到了侵犯。

9.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规定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父亲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九条第三款和第十四条第二款享有的权利。委员会还认定,缔约国不遵守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违反了在《任择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的义务。

10.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对《公约》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除其他外,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1.缔约国应牢记,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在确定发生侵权行为时提供有效、可强制执行的补救办法。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官方语文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