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0/D/2705/201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9August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2705/2015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D.S.

据称受害人:

D.S.

所涉缔约国:

俄罗斯联邦

来文日期:

2015年9月17日(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己于2015年12月16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分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17年7月14日

事由:

酷刑;任意逮捕和拘留;公正审判

程序性问题:

滥用提交权;不合理拖延提交;未用尽国内补救;证实申诉

实质性问题:

酷刑;任意逮捕和拘留;公正审判

《公约》条款:

第七条,第九条第1、第2、第3和第4款,第十四条第1、第2和第3款(b)、(d)、(e)和(g)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和第三条

1.1 来文提交人D.S.,俄罗斯联邦公民,生于1975年。他称俄罗斯联邦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1、第2、第3和第4款,第十四条第1、第2和第3款(b)、(d)、(e) 和(g)享有的权利。提交人无律师代理。

1.2 2016年4月30日,缔约国请委员会考虑将来文可否受理的问题与案情分别审理。9月5日,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代表委员会批准了缔约国的请求。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2004年8月26日,提交人因一天之前某M人士谋杀案被带往Sokol市警察局接受问讯。8月27日,沃洛格达地区第36区治安法官批准将提交人行政逮捕11天,原因是他违反了俄罗斯联邦《行政犯罪法》第20.1条(1)(公开违抗――当众咒骂)。拘留期间,审问提交人的警员对其施加心理压力,试图迫使他供认8月20日强奸了一名男孩,而他并未犯下这一罪行。最后,警方许诺仅控告他流氓罪,提交人遂签署罪状,同时明确指出与该男童并无性关系,只是“责骂”了他。8月31日,警方告知检察官办公室,提交人被拘留是因为涉嫌犯有俄罗斯联邦刑法第132条(3)(b)所述罪行(暴力性行为)。9月2日,Sokol区法院批准将提交人作为刑事案件嫌犯予以拘留。提交人就自己所受行政逮捕提出上诉,11月26日沃洛格达地区法院驳回上诉。他就延长审前拘留提出的上诉被同一法院驳回,日期不详。

2.2 2004年12月15日,提交人依刑法第132条(3)(b)被指控;2005年2月21日,Sokol区法院判处他8年监禁。2月28日,提交人上诉沃洛格达地区法院称,问讯、调查和审判中存在诸多程序违规,自己的罪名未经证实。4月5日,法院驳回上诉。随后提交人依监督复审程序上诉沃洛格达地区法院,日期不详。2006年2月28日和6月2日,上诉被驳回。提交人遂依监督复审程序上诉最高法院,日期不详;2006年10月19日上诉最高法院主席团;2006年11月13日和2007年1月11日上诉最高法院院长。几次上诉分别于8月25日、10月19日、2006年12月4日和2007年2月2日被驳回。之后提交人依监督复审程序上诉总检察长办公室,日期不详。2008年8月28日,上诉被驳回。2012年8月,提交人刑满。

2.3 提交人称,法院有失公正,未尽到客观的职责。庭审期间他一直戴着手铐。他未获得足够的时间准备辩护,接触律师受限,同时无法质询专家和证人。

申诉

3.1提交人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因为他受到警方施加的心理压力和威胁,审判中一直戴着手铐。

3.2提交人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称自己非法拘留在警察局,未及时面见法官。提交人还称,自己未按时获知拘留原因和被指控的罪名。

3.3提交人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称法院有失公正,未尽到客观的职责。

3.4提交人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享有的权利,因为警方误称他有罪,影响了专家的结论和审判。

3.5提交人称自己拘留期间无法联系律师,因此无法取证和准备辩护,这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b)。提交人还称自己拘留期间多次在律师缺席的情况下接受警方审问。

3.6提交人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e),因为自己无法质询专家和证人。

3.7提交人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g),因为警方逼供。

3.8 提交人请委员会协助撤回法院对本案的决定,还要求300万欧元赔偿非法监禁和精神损失,1,200欧元赔偿法律开支。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 缔约国在2016年4月30日的普通照会中质疑来文可否受理。缔约国提及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6条(c)称,提交人用尽国内补救及其监督复审上诉于2006年8月25日被驳回时隔9年后才向委员会提交申诉。缔约国认为这种延迟构成滥用提交权。

4.2 缔约国称,提交人未向国内机关申诉警方对他施加心理压力。还指出,提交人未向国内机关申诉审前程序期间缺少法律援助。

4.3 最后缔约国表示,由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出了申诉,国内法院需在时隔多年后进行事实与证据评估和审查,这有悖法律确定性原则。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

5.1 2016年7月4日,提交人称,自己在狱中无法向委员会提交申诉,因为不知晓有这种可能,也没钱请律师、复印文件、发送信函。

5.2 提交人称自己向检察官办公室申诉了警方在拘留期间对他施加心理压力,并提交了申诉副本。提交人还称自己在庭审中曾申诉称缺少法律援助。

5.3 提交人最后称,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出的申诉涉及事实与证据评估,但他已在来文中指出多处说明司法程序不公的侵犯行为。

5.4 2016年7月25日,提交人通报委员会称,自己(日期不详)受到Sokol跨区调查委员会传唤,就警方如何待他及2004年8月的拘留接受问询。2016年4月4日,调查委员会决定不针对提交人所指警员立案刑事案件,因为他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4月25日,提交人就该决定上诉Sokol跨区检察官办公室,办公室4月28日驳回上诉。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案件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

6.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自己已用尽一切可用的有效国内补救,注意到缔约国认为:提交人不合理拖延9年后才提交申诉;他根据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3款(b)提出的申诉未用尽国内补救;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出的申诉涉及国家法院的事实与证据评估。

6.4委员会指出,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来文并无固定时限,仅迟交本身并不构成滥用提交权。但某些情况下,委员会需要得到合理解释说明为何延迟。本案中,提交人向委员会提交来文时,距首次监督复审上诉2006年8月被最高法院驳回后时隔9年,距最后一次上诉2008年8月被总检察长办公室驳回时隔7年。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解释称自己在狱中不知晓《公约》规定的个人申诉程序,也无法向委员会提交申诉。但委员会指出,来文中无任何资料说明提交人在狱中联系外界受限,尤其是考虑到他在狱中向国内机关提交了申诉。委员会还指出,提交人在司法程序中全程由家人聘请的律师代理,包括身在狱中时。委员会还指出,提交人2012年获释,逾3年后才向委员会提交来文。委员会因此认为,提交人未提出可信解释说明迟交理由。在无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时隔如此之久才提交来文应视为滥用提交权,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6条(c)认定来文不可受理。

6.5 委员会得出这一结论后,决定不再审查缔约国关于来文可否受理之申诉的其余内容。

7. 委员会因此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来文不可受理;

(b)将本决定通知缔约国和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