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5/D/2536/201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30 May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536/2015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

Hadji Hamid Japalali ( 由免费法律援助小组代理 )

据称受害人:

Bakar Japalali 和 Carmen Baloyo-Japalali

所涉缔约国:

菲律宾

来文日期:

2014 年 9 月 1 日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 97 条 作出 的决定, 2015 年 1 月 2 0 日转交缔约国 ( 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

意见通过日期:

2 019 年 3 月 28 日

事由:

军方法外处决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申诉证据不足;基于属事理由 不符

实质性问题:

生命权;有效补救权;公正审判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 3 款、第六条和第十四条第 1 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

1.来文提交人Hadji Hamid Japalali,菲律宾国民。他代表他本人和他的兄弟Bakar Japalali及其妻子Carmen Baloyo-Japalali提交申诉,他的兄弟及其妻子均已去世,同样均为菲律宾国民。提交人声称,Japalali先生和Baloyo-Japalali女士是违反《公约》第六条行为的受害者,他本人是违反与《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行为的受害者。《任择议定书》于1989年11月22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事实背景

2.12004年9月8日清晨,Japalali先生及其妻子Baloyo-Japalali女士在家睡觉时,遭到菲律宾军方8名成员用步枪反复枪击。这8名士兵属于32名士兵组成的一个排,受调遣参加一次“打击行动”,他们是其中的四个班之一,。他们朝住宅的枪击持续了10分钟。Baloyo-Japalali女士背部中枪,当时她已受伤,倒在住宅的台阶上,正在呼救。Japalali夫妇的邻居Rosalim Padama和Osmalic Ladia前来救助Baloyo-Japalali女士。一名士兵说他们可以送她去医院,于是他们将她扶起,但据称士兵继续朝他们开枪,在邻居们带离Baloyo-Japalali女士时击中了她的脚。Japalali先生在住宅遭受枪击期间当场死亡,Baloyo-Japalali女士在到达医院后不久死亡。

2.22004年9月21日,塔古姆市检察官办公室指控设在棉兰老岛孔波斯特拉谷省Mawab的菲律宾陆军第44师的8名成员犯有两项杀人罪。

2.32013年10月23日,北达沃省塔古姆市地区审判法院第31法庭宣布所有被告无罪。虽然法院认定,被告造成Japalali先生和Baloyo-Japalali女士死亡被证明属实,但法院认为,被告是根据上级下达的合法命令行事的。法院适用了经修订的《菲律宾刑法》第11条,其中列出一系列“正当情况”。经修订的《刑法》第11条第6款规定:“下列情况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任何人为服从上级出于某种合法目的所下达的命令而行事时”。

2.4法院指出,在该案中,没有争议的是,被告的直属上级出于某种合法目的下达了一项命令,即核实是否存在一个武装团体,并在必要时与其交战。在确定下级是否使用合法手段执行命令时,法院注意到,市检察官认为,该班配备了步枪,并在没有受到任何挑衅的情况下向一栋简陋的棚屋开火,而且没有首先核实其中是否确实存在一个武装团体。受害者似乎正在睡觉,Japalali先生的尸体被发现躺在蚊帐中证实了这一点。然而,法院认为,包括Japalali先生的迷彩服和蚊帐褶皱上的血迹在内的其他要素表明,现场可能受到破坏,尸体可能是被搬进蚊帐的,并指出,士兵在枪击后没有立即保护杀人现场,两小时后调查警察到达现场才对其予以封锁。法院还认为,被告是“久经沙场的老兵”,因此很可能确实在开枪前遭到了枪击。此外,法院认为“令人费解”的是,士兵们在允许Ladia先生和Padama女士扶起Baloyo-Japalali女士并送她去医院之后仍然继续对她开枪。这一点以及犯罪现场有不属于军方制式步枪的弹壳“致使法院”对被告的责任“产生合理怀疑”。因此,法院得出结论认为,没有充分证据排除合理怀疑证明被告有罪。

2.5提交人声称,根据《宪法》所载的禁止一罪二审的规定,不可能根据菲律宾法律对无罪裁决提起上诉。因此,上诉不会有任何成功的可能。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受害者根据第六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即使是上级下达的命令,这些命令也是非法的,因此导致的死亡仍然构成任意剥夺生命。他补充说,不得援引上级军官的命令作为法外处决等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理由。

3.2提交人坚称他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他得不到有效补救,无法查明亲属死亡的真相,也无法伸张正义并获得充分赔偿。尽管他希望对无罪裁决提起上诉,但根据菲律宾法律,他不准这样做。

3.3提交人声称,他由合格、独立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审讯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作出无罪裁决的审判法院认为没有充分证据对这些士兵定罪,并以他们是服从合法命令为由为他们的行动辩护,尽管这种服从绝不能成为本案中的法外处决等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理由。提交人声称,这违反了与《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

3.4提交人请委员会要求缔约国:(a) 立即采取有效步骤,对受害者遭受的侵权行为予以补救,查明真相,确保伸张正义,提供适当赔偿;(b) 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5年3月20日的意见中指出,2004年9月的第一周,菲律宾陆军第44师接到情报部门的消息称,有人看到SitioTalaba附近出现30至40名属于菲律宾南部分离主义团体的武装人员。该师司令官接到在该地区发动一次“打击行动”的命令。2004年9月8日清晨,一个排被派往SitioTalaba,以核实是否存在一个武装团体,并在必要时与其交战。他们包围了两所住宅,其中包括Japalali一家的住宅。一名军官从一扇敞开的窗户向屋内窥视,看到一名男子用枪指着他。这名军官跑回班队时,有人从住宅内开了枪。由于被要求保持警惕并在必要时与敌方交战,全班用M16Armalite步枪进行了还击。Japalali先生当场被杀,Baloyo-Japalali女士在到达医院后不久死亡。缔约国指出,Japalali先生是摩洛民族解放阵线的活跃成员,这一团体是菲律宾南部分离主义团体的一个派系。

4.2缔约国主张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提交人并未用尽所有的国内补救办法。虽然无罪判决是最终判决,基于《宪法》禁止一罪二审的规定,不得根据菲律宾法律对其提起上诉,但《宪法》第8条第1款允许对刑事案件的无罪判决进行司法审查。根据经修订的《法院规则》第65条,可以通过申请调卷对无罪判决进行审查,这是适用于“缺乏或滥用管辖权”的案件的一种特殊民事诉讼。这种申请不用于重新审查刑事案件中的事实和证据。其作用仅仅是对不具有管辖权或严重滥用酌处权并构成滥用或缺乏管辖权的法庭、委员会或机关所审理的诉讼予以撤销或修改。“严重滥用酌处权”一般指作出判决时具有任意性或反复无常,等同于缺乏管辖权。滥用酌处权的明显和严重程度必须相当于逃避一项积极的义务,或在实际上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以考虑到法律的方式行事,或因激情和敌意以任意和专制的方式行事。不能仅仅因为法院据称误用事实和证据或根据这种证据得出错误结论,就认为该法院严重滥用酌处权。下达调卷令仅仅是为了纠正管辖权方面的错误,而不是为了纠正审判法院在结果和结论方面的失误或错误。

4.3缔约国声称,提交人可用的另一种国内补救办法是在这一罪行的刑事诉讼之外另提起一项民事诉讼。对于被告在刑事诉讼中因罪行未得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而宣布无罪的案件,新《民法》第29条为原告清楚明确地规定了一种补救办法。

4.4缔约国还声称,提交人本可以根据《在司法部下设立不公正监禁或拘留受害者和暴力犯罪受害者索赔委员会的法案》要求赔偿。该法案允许暴力犯罪受害者申请不超过10,000菲律宾比索(约190美元)的补助金,以报销因受伤产生的费用,包括医疗和心理治疗费用。该法案第6条规定,在受害者死亡的情况下,可由其亲属提出申请。

4.5缔约国辩称,提交人默示寻求对最终裁决进行重新审理,以期使无罪判决得到审查、推翻或撤销。提交人寻求的救济不符合《公约》第十四条第7款,该条款保护被告不受一罪二审。这一禁令也是菲律宾法律中的一项宪法保障,体现于一罪不二审原则,目的是:(a) 防止国家利用刑事诉讼程序作为骚扰手段,通过大量案件的多次审判拖垮被告;(b) 防止国家对已被宣告无罪的被告进行连续多次审讯,以确保定罪;(c) 防止国家对已定罪的被告进行重审,以期对其处以更重的惩罚。无罪判决为最终判决的规则仅限于无罪的裁定,应理解为出于对“安宁”的需要或了解个人责任确切范围的愿望。毕竟,检方始终负有排除合理怀疑证明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正如菲律宾最高法院经常重申的:“放过十个可能犯有被控罪行的人,好过将一个无辜的人因其未犯的罪行而定罪”。

4.6缔约国补充说,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是由国家创造的,受其制定和解释法律的主权权力制约。根据已决案件原则,不得再质疑法院对菲律宾凶杀法律的实质性条款所作的解释。因此,本来文应被视为不可受理,因为它将构成一罪二审。

4.7关于案情,缔约国指出,菲律宾法律制度规定,刑事案件中存在宪法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正当程序保障要求不得认定被告有罪,除非国家在合法审理中通过对证人进行直接质证和交叉质证来评估问题和证据,并在此之后承担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合理怀疑标准在确保相关事实的真实性方面至关重要。这一标准对于确保社区在自由社会中尊重刑法也是不可或缺的。

4.8在本案中,所有正当程序要求都得到了体现:塔古姆市地区审判法院具有审议这一事项的司法权;它对被告和罪行的管辖权是合法获得的;检方和被告都有机会陈述意见;判决是在合法审理后作出的。所有被告都适当接受了全面审判,自诉人由检察官直接控制和监督。检方提出了12名证人,辩方提出10名证人。当事各方都有机会和时间提出其证据。检方未能排除所有合理怀疑证明被告有罪,因此被告被无罪释放。缔约国列举了导致这一结果的以下因素:(a) 有可靠情报称受害者的住宅附近有30至40名武装人员,因此被告奉上级命令开展行动;(b) 行动是在黑暗和雾气中进行的,被告在此期间遭受枪击,导致与身份不明的武装团体发生武装交火,根据事后在现场发现的弹壳所显示,该团体使用的武器与被告使用的武器不同;(c) 提交人确认Japalali先生是武装分离主义团体摩洛民族解放阵线的活跃成员;(d) Japalali先生死亡时身穿迷彩服,这是分离主义团体成员经常穿的服装;(e) 检方没有质疑关于出现涉嫌武装分离主义叛乱分子的情报或关于打击行动的命令的合法性;(f) 法院注意到,没有任何迹象表明Japalali先生膝前的血泊或蚊帐褶皱上的血迹属于他,而且蚊帐上没有弹孔;(g) 犯罪现场受到污染或破坏,因为在警方到达之前已有平民出现在现场;(h) 有人作证说看到Japalali先生的尸体在地板上,而不是在蚊帐内;(i) 有人看到Japalali先生的兄弟Talab在警方到达前出入受害者的住所;(j) 如果没有受到挑衅或首先遭受枪击,被告是不会进行枪战的。

4.9缔约国主张,提交人是在质疑缔约国法院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估以及对国内法律的适用。缔约国指出,没有证据表明地区审判法院的诉讼程序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提交人虽然对作出无罪判决的法庭是否合格、独立和无偏倚提出质疑,但未能证实这种严重的指称。相反,缔约国指出,诉讼程序是公正的,其中不存在任何违规之处。提交人获得了程序性和实质性的正当程序。刑事诉讼中的个人原告聘请了自行选择的私人律师作为自诉人,并有充分机会提出证人和对辩方证人进行交叉质证。提交人没有指出诉讼程序中存在任何违规之处,而只是对法院的裁决提出质疑。然而,委员会不是起诉失败的上诉法庭,也不干预国家专属管辖权范围内的事项,特别是在确定被告有罪或无罪方面。这样做会损害司法机构的独立性,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款。

4.10缔约国主张,这些军官造成受害者死亡的行动既不是非法的,也不是任意的,因此没有违反《公约》第六条。Japalali先生和Baloyo-Japalali女士是在一次合法的军事打击行动中被杀的。这次行动是由上级下达的命令,其目的和手段都是合法的。

4.11由于未能排除合理怀疑证明被告有罪,控方也未能推翻无罪推定原则。在这一背景下,宣告被告无罪不仅是被告的权利,也是法院的宪法义务。地区审判法院正确地为被告的清白伸张了正义。

4.12缔约国辩称,在国家法律制度内充分获得各种程序但未能如愿的诉讼当事人不得要求与其他公民不同的待遇,因为这将侵犯所有公民依法受到平等保护的权利。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意见的评论

5.12015年11月5日,提交人指出,在其案件中没有可用的有效补救办法。可以根据经修订的《法院规则》第65条申请调卷,但这种办法只允许以严重滥用酌处权构成缺乏或滥用管辖权作为唯一可能的理由。根据这种补救办法,没有机会提出法律或事实方面的错误,因为它仅限于管辖权问题。

5.2缔约国辩称,提交人本可以根据新《民法》第29条另外提起一项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或根据《设立索赔委员会的法案》要求赔偿,提交人对此指出,将对任意剥夺生命伸张正义等同于金钱赔偿是不可接受的。

5.3提交人指出,现有的补救办法是无效的,缔约国有义务就违反《公约》第六条的行为向他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他补充说,不应利用被告不受一罪二审的权利来减损任意剥夺生命行为受害者的有效补救权。

5.4提交人指出,任意剥夺生命已得到事实证实,特别是受害者在睡觉时被枪击,以及军方的小队是在未受挑衅的情况下朝棚屋开枪的,而且没有首先核实附近是否有30至40人组成的武装团体。受害者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证明他们所遭受的猛烈攻击是正当的。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论点,因为提交人没有根据经修订的《法院规则》第65条申请调卷,也没有根据新《民法》第29条提起民事诉讼寻求赔偿,或是根据《设立索赔委员会的法案》申请向暴力犯罪行为受害者提供的补助金。

6.4关于申请调卷的补救办法,委员会注意到,正如缔约国所承认的,这种申请仅可用于质疑审判法院的管辖权,不能用于质疑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估或甚至审查法律错误。缔约国承认,塔古姆市地区审判法院所作的无罪判决是最终判决,没有上诉的可能。在这一背景下,委员会认为,仅限于质疑审判法院管辖权的补救办法在本案中几乎没有成功的可能,也无法解决提交委员会的所称侵权行为的实质问题。因此,委员会认为,调卷申请就本来文而言是无效的。

6.5关于旨在寻求赔偿的民事补救办法,委员会回顾指出,对本来文所指控的任意剥夺生命等严重罪行的赔偿不能取代国家当局调查和起诉被指控行为人的义务。因此,寻求赔偿的民事诉讼本身不能被视为针对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有效补救办法或就向委员会提出申诉而言需要用尽的补救办法。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要求已得到满足。

6.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提交人希望重新审理一起刑事案件,目的是推翻无罪判决,这不符合《公约》第十四条第7款。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申诉的依据是其亲属的生命权据称受到侵犯,而且没有有效补救办法和正当程序保障来处理这种严重侵权行为。委员会认为,确定提交人的有效补救权受到侵犯是否可能与第十四条第7款的规定相冲突,这是与本案案情密切相关的问题,因此应当作为审议案情的一部分予以审查。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的要求已得到满足。

6.7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提出的申诉。然而,委员会回顾指出,《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保护的是面临刑事指控或其权利和义务正在法律诉讼中有待确认的人的权利。委员会指出,提交人不是对造成提交人兄弟及其妻子死亡的责任人提起国家刑事诉讼的当事方。因此,委员会认为这项申诉不符合《公约》的规定,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宣布其不可受理。

6.8委员会宣布,来文似乎提出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单独解读和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范围内的问题,因此可予受理,并开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7.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参照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7.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Japalali先生和Baloyo-Japalali女士被菲律宾军方成员任意剥夺生命,因为即使这些成员是在服从上级命令,这种命令也是非法的,并且导致了构成任意剥夺生命的死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所涉军人朝Japalali夫妇的棚屋多次开枪,导致他们死亡。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辩称,这是在根据这些军人的军事上级下达的合法命令所进行的打击行动的背景下实施的,目的是核实据称存在的一伙武装分离主义叛乱分子并最终与其交战,这一命令是合法执行的,因为所涉军方班队在开火前遭到枪击。

7.3委员会在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中回顾,生命权是一项不得减损的最高权利,即使在武装冲突和其他威胁国家存亡的公共紧急情况下也是如此。委员会还回顾指出,《公约》第六条第1款禁止任意剥夺生命,一般而言,如果剥夺生命不符合国际法或国内法,则具有任意性。然而,委员会在同一项一般性意见中还回顾指出,国内法许可的剥夺生命仍然可能具有任意性。不应将“任意性”的概念完全等同于“违反法律”,而必须给予更广泛的解释,使其包括不适当、不公正、缺乏可预见性和正当法律程序以及合理性、必要性和相称性等要素。为执法目的使用可能致命的武力是一种极端措施,应仅限于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才可采用,以保护生命或防止迫在眉睫的威胁造成严重伤害。

7.4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无可争议的事实是,由于一个班的8名士兵使用步枪多次射击,致使Japalali先生在家中被杀以及Baloyo-Japalali女士在到达医院不久后死亡。虽然缔约国辩称,这一行动是因为有情报表明据称在周边地区有30至40名武装分子,而且该班在开火前遭到枪击,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表明Japalali夫妇的住宅内或其周围实际存在任何武装人员,而仅仅声称在住宅地板上发现的弹药与军方所用的不同。然而,根据委员会掌握的资料,在枪击事件发生时在该住宅内没有发现任何其他人,在刑事诉讼中也没有查明屋内有任何其他人存在,也没有提供任何其他信息表明受害者本身在事发时携带了任何武器。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具体资料,说明所涉武装部队在平民居住区执行打击行动之前或期间采取了任何核查措施,以确保所用的致命武力是出于绝对必要,特别是考虑到无可争议的是,对该住宅的反复开火持续了10分钟,而且已受伤的Baloyo-Japalali女士倒在住宅台阶上呼救时背部中枪。在这一背景下,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能证明一个班的8名全副武装的士兵是如何通过不加区分地对受害者的住宅使用致命武力来应对他们所面临的实际威胁的,更未能证明这种做法是出于保护生命或防止严重伤害而绝对必要的。缔约国也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表明它履行了在行动期间保护受害者生命的义务。有鉴于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直接和任意剥夺了Japalali先生和Baloyo-Japalali女士的生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

7.5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没有就其亲属的死亡获得真相、正义和赔偿的有效补救办法。尤其是,他辩称审判法院作出裁决的依据是行为人遵守了上级的合法命令并以合法方式执行了这些命令,而且他没有机会对由此作出的无罪判决提起上诉。缔约国辩称,提交人是在质疑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估以及对国内法的适用,这属于国家法院的职权范围,而且重启已作出无罪判决的诉讼程序将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7款和《宪法》所载的禁止一罪二审的规定。

7.6委员会在关于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中回顾,一般应该由《公约》缔约国法院在某一案件中复审事实和证据或复审国内法的适用,除非可以确定,这种评价或适用具有明显的任意性质,或相当于明显的错误或司法不公,或法院违反其独立性和公正义务(第26段)。委员会在第36号一般性意见中还回顾,对违反第六条的指控的调查必须始终是独立、公正、迅速、彻底、有效、可信和透明的,在认定存在违反行为的情况下,必须提供充分赔偿,包括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充分的补偿、康复和抵偿措施。

7.7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8名士兵受到审判并被认定造成Japalali先生和Baloyo-Japalali女士死亡,但随后被撤销凶杀指控,理由是他们是服从上级的合法命令并以合法方式执行这些命令的。审判法院在作出这一结论时认为,鉴于所描述的犯罪现场存在一些不一致之处,而且证人关于事件的叙述中存在一些矛盾,未能排除合理怀疑证明行为人有罪。

7.8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具体资料,表明已采取充分措施确定在平民居住区使用造成任意剥夺受害者生命的致命武力是绝对必要的。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证实对导致任意剥夺受害者生命的决定和行动进行了有效调查,并特别强调,有报告称直至致命枪击发生两小时后才封锁杀人现场。

7.9鉴于上述情况以及委员会关于缔约国任意剥夺Japalali先生和Baloyo-Japalali女士的生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的结论,委员会认定,提交人被剥夺了有效补救办法,无法就缔约国对其亲属死亡所负的责任查明真相和伸张正义。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与《公约》第六条第1款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享有的权利。

8.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表明,就Japalali先生和Baloyo-Japalali女士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就提交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与第六条第1款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

9.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这要求对《公约》规定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给予充分赔偿。因此,缔约国有义务采取适当步骤:(a) 对军队士兵任意剥夺Japalali先生和Baloyo-Japalali女士的生命进行彻底和有效的调查;(b) 向提交人及其家人提供这一调查结果的详细信息;(c) 向提交人提供充分赔偿。尽管存在《宪法》第3条第21款的规定,但缔约国应当确保这一规定不妨碍享有对法外处决等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有效补救权。缔约国还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0.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

附件

委员会委员根提安·齐伯利的个人意见(赞同)

1.虽然我赞同委员会的结论,即就Bakar Japalali和Carmen Baloyo-Japalali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六条第1款的行为,就提交人而言,存在违反与第六条第1款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的行为(第8段),但本赞同意见的目的是简要讨论国际人道主义法关于在攻击中采取预防措施、区分和相称性的基本原则的可适用性。委员会在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中解释第六条与《公约》其他条款和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时指出,和《公约》的其他条款一样,第六条在适用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则的武装冲突情况中也仍然适用,包括适用于敌对行动。本案源自一次军事行动,这次行动发生的背景是菲律宾武装部队与作为菲律宾南部分离主义团体派别之一的摩洛民族解放阵线之间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这次军事行动导致Japalali先生和Baloyo-Japalali女士被杀(第2.1段)。本案事实所表明并且众所周知的是,菲律宾南部存在武装冲突,自1970年代以来一直以各种程度持续不断。据该国自己承认,Japalali夫妇是在合法军事打击行动中被杀的(第4.10段)。

2.值得注意的是,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没有提供具体资料,说明所涉武装部队在在平民居住区执行打击行动之前或期间采取了任何核查措施,以确保所用的致命武力是出于绝对必要,特别是考虑到无可争议的是,对该住宅的反复开火持续了10分钟,而且已受伤的Baloyo-Japalali女士倒在住宅台阶上呼救时背部中枪(第7.3段)。

预防、区分和相称性原则

3.委员会提到的核查措施(第7.3段)指的是任何武装部队为确保军事行动仅针对合法目标而必须采取的预防性措施。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在开展军事行动时,必须时刻注意让平民和民用物体免受伤害。本着这一精神,委员会第36号一般性意见规定,不符合国际人道主义法并对平民和受国际人道主义法保护的其他人的生命构成威胁的做法,包括针对平民、民用物体和平民生存所必需的物品,以及不加区分的袭击、未能适用预防和相称性原则以及使用人盾,都同样违反《公约》第六条。在解释缔约国有义务提供关于军事行动的具体资料时,第36号一般性意见规定,缔约国通常应当披露使用致命武力攻击个人或物体并预计导致剥夺生命的标准,包括具体攻击的法律依据、确定军事目标和战斗人员或直接参与敌对行动者的过程、使用相关战争手段和方式的情况以及是否考虑过采取危害较小的替代办法。

4.如果情况允许,必须就可能影响平民的军事行动发出事先警告。缔约国没有发出这种警告,也没有提供任何理由说明为何无法发出这种警告。此外,如果攻击显然是被禁止的,则必须取消该攻击。已受伤的Baloyo-Japalali女士倒在住宅台阶上呼救时背部中枪。这种情况表明,国际人道主义法关于预防和区分的基本原则遭到违反。菲律宾陆军武装部队的这种严重过失使该国在第六条方面负有责任。

调查

5.本案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涉及对使用武力导致Japalali夫妇死亡进行调查的情况。士兵在枪击后没有立即保护杀人现场,枪击发生两小时后调查警察到达现场才对其予以封锁(第2.4和第7.8段)。第36号一般性意见规定,缔约国还必须根据相关国际标准对在武装冲突情况下据称或涉嫌违反第六条的行为进行调查。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证实对导致任意剥夺受害者生命的决定和行动进行了有效调查,并特别强调,有报告称直至致命枪击发生两小时后才封锁杀人现场(第7.8段)。因此,我赞同委员会的结论,即提交人根据与《公约》第六条第1款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享有的有效补救权受到了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