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1/D/2403/2014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5January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403/2014号来文的意见******

意见

提交人:

AndreiAndrosov(由律师IrinaVasilchenko代理,后由AnastasiaMiller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哈萨克斯坦

来文日期:

2013年1月20日(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4年5月28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7年11月7日

事由:

拘留期间遭受酷刑

程序性问题:

指称未能得到证实

实质性问题:

酷刑;迅速和公正的调查;任意逮捕和拘留;公正审理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3)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第(3)和第(4)款,以及第十四条第(1)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

1.来文提交人Andrei Androsov生于1980年,哈萨克斯坦公民。他说,缔约国侵犯了他在《公约》第七条(对该条作单独解读,以及将其与第二条第(3)款,第九条第(1)、第(3)、第(4)款和第十四条第(1)款一并解读)之下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2009年9月30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提出的事实

2.1提交人说,他是一个吸毒成瘾的人,但正在戒毒。2010年4月8日,他被捕并被带至Rudny市警察局,但被捕前他并没有服用任何毒品。在警察局,警官M.B.和他的助手强迫他承认曾多次犯过盗窃罪。他们让他知道发生盗窃案的公寓楼的地点。其中一名警员用拳头打他的头部和腹部,并扬言要将他监禁,因为他已经是一名罪犯,因此很容易将他重新抓获。审问过程中没有作任何正式记录,提交人没有供认犯罪,在同一天获释。

2.22010年4月12月,提交人再次被捕。几名警员对他搜身,在他身上发现了一些标有“控制下购买”字样的纸质收据(见第3.3段)和一些海洛因。案件的调查人员通知公诉人,他打算请求对提交人作审前拘留处理。4月13日,警官M.B.进入提交人的囚室,他说,如果他供认犯有他并未犯下的罪行,他就给他海洛因。提交人同意这样做,随后和两名同室被拘留者一起吸食海洛因。同一天晚些时候,医务人员在临时拘留所进行的体检过程中,发现了他们吸食海洛因的情况。4月16日签发的体检报告称,在体检时没有发现提交人的身体遭受任何伤害。

2.3由于没有对吸食海洛因一事做恰当记录,而且也没有作任何法医检测,提交人无法就上述警官的行为提出进一步申诉。不过,其他几名警员因为没有仔细搜身而受到纪律处分。

2.42010年4月14日,Rudny市法院决定对受到贩毒指控的提交人实施审前拘留,但没有说明提交人将被拘留多长时间。同一天,一名警员进入提交人的囚室,用手铐将他铐住,两次打他的腹部,并对他说,要把他转到Kostanai市的第161/1号拘留所。提交人说,押送过程持续了大约一小时,在这一过程中,他始终戴着手铐。在接下来的两个月中,他被不停地转移,有时被关押在Rudny市拘留所,有时又被关押在Kostanai市拘留所。

2.52010年4月15日,当提交人在Kostanai市被拘留时,几个在同一囚室被拘留的人跟他说,他们是囚室的“老大哥”,因为他们是拘留所管理方的“助手”。提交人说,在他到达后两周,这几个人开始经常打他。5月29日,他更是遭到毒打。拘留所管理人员逼迫他写下字据,证明他是由于意外撞到床铺的金属架子而受伤的。

2.62010年6月7日,提交人就Kostanai拘留所人员的“非法行为”提出申诉,但这项申诉“毫无结果”。同一天,他被转至Rudny拘留所,以便察看对他的起诉书。他母亲充当他的辩护人。她注意到他儿子的身上有几处青肿和伤痕,于是提出体检请求。6月8日,提交人被带至Rudny创伤中心,在那里,经诊断,发现他胸部有几处瘀伤。提交人就遭到毒打提出的申诉根本没有得到详细审查。6月9日,提交人的律师正式提出申诉。

2.7这项申诉被送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将申诉转交Kostanai地区警察局。警察局拒绝进行刑事调查,表示,它已经查明,Kostanai拘留所人员并未犯有任何罪行。

2.8在2010年7月9日进行的审判过程中,提交人的律师请法庭考虑6月8日的体检证明。这份证明是审判记录的一部分。同一天,法庭签发一项决定,下令对提交人提出的关于Rudny和Kostanai拘留所的被关押人员犯有殴打行为和吸食毒品的指称进行审查。法庭要求主管机构在7月20日之前进行审查。

2.92010年7月15日,Kostanai警察局拒绝发起进行刑事调查,理由是无人犯有任何罪行,因为提交人本人证明,他是从双层床上摔下来的。7月25日,关于Rudny的指称已被驳回,因为提交人改变了证词。尽管提交人最初说,他在两个月时间里遭到殴打,但他后来收回了他的陈述,并解释说,他是因为从床上摔下而受伤的。检察机关致函法庭,提起了以上两项决定。在信函中,检察机关同意不进行正式刑事调查的决定,因为事先已经查明,拘留所人员没有犯下任何罪行。

2.10 2010年9月3日,在提交人及其律师再三提出请求和申诉之后,Kostanai市决定重新对提交人提出的受到虐待的指称进行初步调查。2011年9月22日,初步审查再次中断。提交人及其律师从未收到决定或审查案卷资料的复印件。

申诉

3.1提交人说,缔约国侵犯了他在《公约》第七条之下的权利(对该条作单独解读,以及将其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在他在Rudny被拘留期间,他遭受心理压力,而且有人向他提供海洛因,以便让他自认犯罪。在Kostanai第161/1号拘留所和Rudny拘留所,由于他拒绝服从拘留所管理方的命令,和他关在同一囚室的被拘留者经常打他。提交人说,缔约国没有让公正的主管机构对他的申诉进行有效调查,因为所有申诉都被转至Kostanai地区主管第161/1号拘留所的同一个警察局,而且都是由相同的人员负责审查。另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申诉人和他的律师无法获取所有必要的诉讼文件。

3.2提交人还说,他在《公约》第九条第(1)、第(3)、第(4)款之下的权利遭到侵犯。例如,他说,2010年4月8日,他被拘留四个小时,这次拘留没有登记,他也没有被告知对他提出的指控。提交人说,《哈萨克斯坦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对于三小时以上的拘留,警方必须进行登记。4月12日,他于下午6时55分被拘留,但记录显示,拘留开始的时间为20时40分。4月14日,法庭依据提出的指控的严重性,下令对提交人实施候审拘留,但最初没有规定拘留期限。

3.3提交人还说,缔约国侵犯了他在第十四条第(1)款之下的权利。关于刑事侦查的法规第11条,规定了警方在侦查犯罪方面可采取的措施。在存在犯罪活动迹象的情况下,警方可以组织某种麻醉品的“控制下购买”,但这种信息不足以提起刑事诉讼。欧洲人权法院作出的裁决是:尽管使用秘密的消息提供者的做法本身并不构成对《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权利的侵犯,但是,法庭不应当将消息提供者的证言作为有罪裁决的依据。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问题和案件实质的意见

4.12014年11月25日和2015年3月30日,缔约国就来文可否受理问题和来文的实质提出了意见。缔约国证实,2010年4月12日下午3时30分,一些警员组织了一次麻醉品控制下购买。同一天,晚上8时40分,提交人被Rudny市警方拘留。4月14日,Rudny市法院决定对提交人实施候审拘留。对提交人的刑事侦查于4月15日开始进行,于6月9日完成。6月18日,刑事侦查材料送交Kostanai地区刑事法院。

4.22010年8月25日,提交人因被控贩毒而被判处14年徒刑,他将在一座特殊监狱服刑。陪审团的有罪裁决依据的是证人的证言,从提交人本人身上搜缴的物品,以及记录“控制下购买”的录像。2010年4月12日进行的法医检查认定,发现的麻醉品为海洛因。

4.32010年11月3日,Kostanai地区上诉法院同意下级法院的裁决和宣判。2011年1月10日,哈萨克斯坦最高法院拒绝发起监督性审查。

4.4法庭研究了提交人关于遭受虐待的指称,但认定这些指称毫无根据。此外,提交人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申诉,检察机关也研究了他的指称,并提供了带有详细说明和解释的答复。

4.52010年4月13日,Rudny市公诉人对提交人进行讯问。当时,提交人没有对警员提出任何控告,也没有说曾经遭受酷刑和虐待。在讯问过程中,提交人说,他并未犯有指控他所犯的罪行。

4.6另外,经查明,2010年4月13日,提交人和另外两人被发现服用了麻醉品。依据这一事实,检察机关进行了一次内部调查,在这次调查之后,临时隔离处负责人和他的副手受到“纪律处分”。

4.7作为对提交人关于遭受虐待的指称进行的调查的一部分,主管机构还讯问了Rudny市临时隔离处负责人A.A.。他证实,提交人于2010年4月12日被送至拘留所,在被拘留之前,医务人员对他作了检查,在他身上没有发现任何受伤之处。随后,法庭下令对提交人实施候审拘留,他被转至Kostanai的第161/1号临时拘留所。在国内的时间之后,提交人又被转回Rudny的临时隔离处。在那里,在接收时进行的体检发现,提交人身上有伤,他是在Kostanai受的伤。申诉材料被送交第161/1号拘留所。

4.8主管机构还讯问了Rudny市警察局副局长M.B.。他说,警员得知提交人在出售毒品,因此将他带至警察局讯问。提交人拒绝合作。这位副局长不接受关于提交人在被拘留期间曾遭受酷刑或虐待的指称。

4.9有关方面没有在提交人的申诉基础上展开刑事侦查。提交人本人已经证实,并解释说,瘀伤系从囚室的双层床上摔下所致。

4.10 鉴于上述,委员会应当将提交人的指称视为不予受理。

提交人对委员会关于可否受理问题和案件实质的意见的评论

5.1缔约国表示,“控制下购买”是有记录的,但缔约国没有说明谁记录了购买过程。购买过程录像没有标明时间。另外,从目前来看,对提交人加以制止并将其逮捕的警员的身份不清楚。

5.2此外,主管机构根本没有对提交人和他的同室被拘留者在拘留所得以获取并吸食海洛因一事作恰当调查。缔约国也没有对提交人关于遭受酷刑和虐待的指称作恰当调查。

补充意见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2015年8月6日、2016年2月26日、2016年8月16日和2017年6月27日,缔约国就来文可否受理问题和来文的实质提出了补充意见。缔约国重申了先前的立场。缔约国说,出于以下原因,对提交人关于遭到毒打的指称的调查被中止。包括警员和提交人的同室被拘留者在内的一些证人证实,他们从未看到有人殴打提交人,提交人从双层床上摔下,胸部和肩部受伤。提交人2010年6月8日的书面陈述证实了这一点。提交人受伤一事从来不是一个秘密。2010年6月9日,Kostanai市第161/1号拘留所的医疗日志记录了此事。另外,提交人说,他遭到同室被拘留者的殴打,他们是奉第161/1号拘留所管理方的命令这样做的。但是,这一指称“没有得到证实”,而且上述证言不接受这一指称。

6.2关于提交人和他的同室被拘留者于2010年4月13日吸食海洛因一事,主管机构进行了详细调查。调查之后,Rudny市临时隔离处的几名雇员受到纪律处分。例如,该隔离处的一名副主管被开除,另一名副主管受到申斥。关于警官M.B.,提交人说他从他那里得到了海洛因,但前者否认曾经这样做。关于提供毒品的指称,没有其他目击者。由于未发现任何犯罪证据,因此未发起进行刑事侦查。

6.3在本来文提交委员会之后,缔约国于2015年4月对提交人提出的指称作了进一步调查。根据第347-1条第(2)款(a)项(酷刑)和第307条第(2)款(滥用职权),对酷刑指称进行了调查。作为调查的一部分,检察机关审议了提交人和/或提交人律师提出的11份申请,并就每一份申请对提交人作了书面答复。提交人在对结果有异议的情况下,行使了对各项程序性裁决提出上诉的权利。由于没有发现犯有任何罪行的证据,调查于2015年7月2日中止。

6.4当事人居住地管辖法院也审议了提交人的申诉。在裁决中,法院表示,提交人直到后来才提出酷刑指称,由他的律师Vasilchenko女士提交了申诉。这使提交人改变证词,并表示,由于他的同室被拘留者受拘留所管理方指使对他进行毒打,他不得不写下书面供述。2011年1月10日,最高法院维持下级法院的裁定,同意陪审团的裁决,并确认法院审理过程中存在权力的平等。

提交人的补充意见

7.12015年12月13日、2016年4月11日和2017年2月17日,提交人就缔约国的意见提出了补充评论。提交人表示,由于他向委员会提交了来文,缔约国发起进行了又一次调查。但这次调查并未取得任何结果,而且被中止。提交人说,他于2010年6月7日开始就遭受酷刑而提出申诉。有关方面只是在他提出这项2010年6月7日的申诉之后,才开始对提交人进行检查,并记录他身上的瘀伤。但是,这并没有促使有关方面发起进行有效调查。相反,6月9日,提交人被迫提交一份陈述,说明他并未遭受酷刑,而是从双层床上摔下以致受伤。

7.2关于向提交人和他的同室被拘留者提供麻醉品一事,提交人坚决认为,这些麻醉品是几名警员提供的,目的是使他供认他并未犯下的罪行。尽管提交人承认他当时吸食了麻醉品,但他表示,缔约国主管机构没有对他提出的关于有人向他提供麻醉品,以便让他提供证词的指称进行有效调查,没有采取诸如对他的头发和指甲作法医学分析,以及对拘留所作详细检查等行动。提交人还表示,M.B.,即那名强迫他供认并向他提供麻醉品的警官,受到几项与毒品和武器相关的指控,于2015年8月15日被裁定有罪。

7.3提交人还认为,对照《有效调查和记录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对他提出的酷刑指称进行的调查不力。《伊斯坦布尔规程》规定,首先,调查必须立即进行。他于2010年6月15日向检察机关提交申诉,但在一年多时间里,检察机关没有恰当调查这项申诉。其次,调查必须充分,就是说,主管机构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步骤记录伤害。但是,缔约国没有下令对提交人做充分的法医检查。第三,调查结果还必须透明:缔约国必须通报调查获得的所有信息。

委员会须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指称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规定,委员会已经确定,同一事项并没有在另一国际调查解决程序之下得到审查。

8.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说,关于他提出的拘留期间遭受虐待的指称,他已经用尽所有可利用的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在这方面,缔约国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要求已经达到。

8.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公约》第九条第(1)、第(3)、第(4)款和第十四条第(1)款之下提出的指称。然而,由于档案中缺乏任何进一步相关资料,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为了受理目的而为这些指称提供足够佐证。据此,委员会宣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这部分来文不予受理。

8.5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已经为受理目的,充分证实了他在《公约》第七条(对该条作单独解读,并将其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之下的指称,因此宣布这些指称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件实质。

审议案件实质

9.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参照当事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9.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称,即他在Rudny市临时隔离处和Kostanai市拘留所受到的待遇,以及缔约国未能有效调查他在这方面提出的指称这一点,构成酷刑,违反《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针对提交人的指称提供了详细资料,说明它就此采取的行动和步骤。委员会注意到,哈萨克斯坦检察机关、警察部门、审判庭和最高法院都研究了这些指称。除了详细介绍有关情况以外,缔约国还提供了证人和专家陈述、法庭裁决、检察机关及其他机构的决定复制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出的论点,即尽管提交人的身体有几处受伤,但是,在进行了调查(缔约国对调查情况作了详细叙述)之后,无法确定这些伤害由Rudny市临时隔离处和Kostanai市拘留所的人员造成。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提交的事实叙述和其他材料没有提供足够证据以支持其指称;提交人也未能证明,他的伤是由于拘留条件缺乏恰当监督造成的。鉴于这些情况,并且从收到的资料来看,委员会无法得出以下结论:提交人遭受了违反第七条的待遇;缔约国未能履行第二条第3款之下对这些指称进行调查的义务。

10. 委员会依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并未显示存在缔约国违反《公约》任何条款的情况。

附件

[原文:法文]

委员会委员奥利维耶·德弗鲁维尔的个人意见(反对)

1.在本案中,委员会认为,它无法得出以下结论:缔约国未能履行第二条第3款之下对提交人的指称进行调查的义务(第9.2段)。这一结论所依据的推理,与委员会评估对《公约》第七条遭到违反的指称进行的调查方面的判例不一致。委员会一贯认为,如果有人提出遭到第七条所禁止的虐待的申诉,那么缔约国就必须立即对这一申诉作公正调查。 但是,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事实清楚表明,缔约国并没有履行对提交人的指称立即展开调查的义务。

2.《意见》第2.5至2.10段列出提交人或其律师就提交人据称于2010年5月初在Kostanai拘留所遭受的虐待提出的许多申诉。对于这些申诉,有关方面没有进行任何调查,缔约国承认这一事实(第4.9段)。缔约国称,提交人承认,在他身上发现并在6月8日的一份医疗证明中记录的瘀伤,实际上系提交人从囚室的双层床的上铺摔下所致。但是,提交人说,他是受到胁迫才作出这种相当荒唐的解释的(第2.5和7.1段)。提交的事实证明,一旦提交人能够自由表达看法,他就不放弃受到虐待的指称。在提交委员会的来文中,提交人重复了这些指称。

3.最后,只是到了2015年4月,即提出初次申诉后5年,在提交人向委员会提交来文之后,才开始对酷刑指称进行正式调查,但这项调查后来因缺乏犯罪证据而终止(第6.3段)。一项似乎完全基于被控容忍或实施虐待行为者的陈述的调查能否做到公正,令人怀疑(第6.1段);除此之外,调查没有立即进行,因而不能认为在处理有关《公约》第七条遭到违反的指称方面符合第二条第3款的规定。

4.委员会没有考虑到甚至没有援引自身判例,因此,委员会在本案中对事实的评估存在扭曲。此外,委员会没有提及2016年6月的结论性意见(CCPR/C/KAZ/ CO/2)所载对哈萨克斯坦状况所作的总体评估,在该结论性意见第23段中,委员会指出:

据报道酷刑发生率很高,而要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进行调查所要求的举证标准据称过高,导致很多酷刑诉讼在一开始就被拒绝受理;[……] (c)有效起诉效率很低,处罚过轻,而且有利害关系的执法机构参与对酷刑或虐待指称的调查。

5.另外,尽管另一些文书或法律与委员会的判例相一致,但委员会认为不宜提及这些文书或法律,如《有效调查和记录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等。提交人详细援引了《伊斯坦布尔规程》(第7.3段)。委员会还忽视了其他主管机构的结论(见A/HRC/13/39/Add.3, 第76段)和禁止酷刑委员会在涉及同一缔约国的类似个人案件中的判例。 在这些案件中,禁止酷刑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违反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2条,部分理由在于调查没有立即进行。第12条规定,调查必须立即进行,而且必须做到公正和有效。立即进行调查至关重要,这样做不仅是为了确保受害人不再继续遭受被禁止的行为的侵害,而且还因为,一般来说,除非所使用的方法会产生长期或严重的后果,否则,酷刑尤其是残忍、不人道会有人格的待遇在肉体上留下的痕迹会很快消失。

6.法律确定性来自对法律的解释的一致性。因此,重要的是,人权事务委员会不仅依据自身判例作出决定――委员会无疑应当这样做――而且也重视国际法的趋势和对类似案件作出裁决的其他主管机构的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