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1/D/2585/201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8 December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585/2015号来文的意见 * ** ***

来文提交人:M.A.S.和L.B.H.(先由丹麦难民委员会代理,后由Hannah Krog代理)

据称受害人:提交人及其三名子女

所涉缔约国:丹麦

来文日期:2015年3月9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5年3月10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2017年11月8日

事由:遣返至保加利亚

程序性问题:申诉的证实程度

实质性问题:受到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危险;不驱回

《公约》条款:第七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第二条

1.1 来文提交人M.A.S.,1973年12月1日生,其妻L.B.H.,1976年10月1日生。他们以本人及其三名未成年子女的名义提交来文,这三名子女是:X,2000年1月15日生;Y,2003年3月13日生;和Z,2012年7月25日生。提交人是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国民,在丹麦寻求庇护,丹麦当局驳回了他们的难民身份申请,因此将被遣返保加利亚。提交人称,若丹麦将他们及其子女强行遣返保加利亚,将侵犯《公约》第七条赋予他们的权利。提交人最初由丹麦难民理事会代理,后来由Hannah Krog代理。《任择议定书》于1976年3月23日对丹麦生效。

1.2 2015年3月10日,依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案件期间不要将提交人及其子女驱逐回保加利亚。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提交人是来自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库尔德人。他们因内战逃离该国,在欧洲寻求避难。他们先逃往黎巴嫩,然后前往土耳其,并于2014年1月经保加利亚抵达丹麦。

2.2 提交人称,他们支付了一笔钱去丹麦,但代理人在保加利亚边境附近扔下他们,告诉他们已经抵达丹麦,便旋即消失。提交人走了大约七个小时。2013年7月13日,提交人和其子女到达保加利亚。因非法入境,保加利亚边警逮捕了他们,按了他们的指纹,并把他们作为寻求庇护者予以登记。提交人与另外五六个家庭一起被关押在监狱里一个40平方米的房间里达23天。他们说约有400人被关在这所监狱,其中14人是未成年人。由于为他们的孩子提供的膳食不合适, 以及他们在监狱遭受骚扰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提交人决定与其他三家人一起绝食抗议三天,在此期间,没有给他们水。他们坚持绝食,直至被释放,这是在一个人道主义组织 来探视他们和媒体施加压力之后发生的。

2.3 从监狱获释后,提交人被移送索非亚难民营,在那里待了大约三个月。由于大量警察驻留,对警察十分惧怕,他们无法自由行动,因为寻求庇护者受到虐待,他们感觉不安全。据称他们的孩子Y几次因为吵闹被警察殴打。2013年10月14日,发给提交人保加利亚居留许可,L.B.H.的证件有效期至2016年10月21日,M.A.S的证件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1日。发证当天即让他们离开收容设施。由于没有给他们提供任何协助,他们很难找到住宿、工作和教育机会,并且无法获得所需医疗照顾。

2.4 提交人设法在索菲亚租到一间30平方米的房间。他们用住在土耳其和伊拉克的家人给的钱支付房租,在这个房间住了两个月。由于保加利亚种族主义浪潮,他们担心家人的安全,所以只有M.A.S.不时离开所住房间出去购买食物或取钱。

2.5 一系列事件发生之后,提交人开始感到在保加利亚不安全。2013年12月,M.A.S在索非亚一个公园亲眼看到几个保加利亚公民杀死一名伊拉克人。他跑掉了,因为担心自己的生命安全。还有一次,在给家人购物时,三名保加利亚男子走进这家商店,让他唱“保加利亚不是我的地方”,让他滚回家,对他拳打脚踢。这些事件后,他们担心自己的安全,保加利亚没有有效的融入方案,生活条件恶劣,因此提交人离开该国,前往丹麦。L.B.H.联络了一名货车司机开车把提交人带到丹麦,他们拿出自己的保加利亚居留许可,获许入境。经过三天的旅程,他们来到丹麦一个不知名称的小镇,他们从那里前往奥胡斯。

2.6 全家人于2014年1月6日抵达奥胡斯,当天即提出庇护申请。M.A.S.称他申请庇护的原因是担心若被遣返回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便会被叙利亚军队征召为预备役。关于这一点,他说2013年7月离开叙利亚之前,他曾被招募,但他离开了。L.B.H.提到她丈夫庇护的理由。提交人还提到保加利亚条件差、无法找到工作、普遍歧视难民以及不明身份的保加利亚人进行威胁等事件。2014年8月6日和7日,丹麦移民局分别对每位提交人和提交人的子女作出决定,决定不给予庇护,因为保加利亚是其第一庇护国,已经给了他们居留许可,居留证件仍然有效。移民局认为提交人关于保加利亚条件恶劣的说法,包括无法找到工作和歧视难民,都属超出《外籍人法》第7条范围的社会经济状况问题。移民局还表示,提交人说他们受到保加利亚人的威胁,并且在被逮捕和拘留时受到警察的威胁,这些情况都不会改变移民局的评估,因为提交人可以要求保加利亚当局给以保护并提出投诉。移民局指出,提交人从来没有向保加利亚当局投诉,谴责有人威胁他们,或指控在被逮捕和拘留期间遭受虐待。最后,移民局极为看重的事实是,提交人并未参与其性质严重到使他们返回保加利亚后会面临危险的任何冲突。

2.7 提交人说,他们罹患创伤后应激障碍,症状日益严重,包括失眠、思想过度消极、抑郁和神经质以及越来越倾向于独处。特别是在抵达丹麦后,他们的儿子Y因为在保加利亚的经历和他曾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学校目睹朋友被炸弹炸死而接受大量心理帮助。M.A.S.患有高血压和心脏病,他为此接受治疗,并且显示出创伤后精神紧张症状,据称是由于他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被监禁期间遭受过酷刑。L.B.H.的新陈代谢有问题,为此她接受医治还领取镇痛药,以减轻椎间盘突出造成的背部疾患。

2.8 2014年12月8日,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维持了丹麦移民局的决定,下令提交人在15日之内离开丹麦。委员会认为,虽然提交人属于《外籍人法》第7条第1款的范畴,但保加利亚是其第一庇护国,他们在那里取得了保护身份,因此应该被遣返回那里。 委员会称,根据所掌握的背景资料,提交人返回保加利亚后不会遭受被驱回的风险;他们的人身安全会得到必要的保护;关于不明保加利亚人威胁他们的问题,他们应向保加利亚当局寻求保护。委员会还表示,根据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高专办)的一份报告,在保加利亚,难民和获得保护身份的人享有与保加利亚国民相同的权利,虽然十分困难,但总体情况包括社会经济状况的性质并非严重到使保加利亚不能充当第一庇护国的程度。在作出决定时,委员会考虑到提交人关于他们被拘留和在监狱受到虐待的指称。特别是委员会注意到,当局没收了L.B.H.的药物;他们没有为申诉人最小的孩子提供牛奶;M.A.S.受到个别人的骚扰;因为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和保加利亚的经历,他们的孩子均受到严重心理影响;只有到丹麦后他们才开始感觉好多了。孩子们能去上学,而在保加利亚,除了恐惧和打架外没有别的,他们不敢去任何地方。

申诉

3.1 提交人指出,若丹麦当局强行将他们及其子女遣返至保加利亚,将侵犯《公约》第七条赋予他们的权利。他们称,根据自己的经历,如被遣返保加利亚,他们和三名子女将遭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违反了儿童的最大利益,因为他们将面临无家可归、贫困以及无法得到医疗保健和人身安全。三名未成年子女已经因为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内战和在保加利亚居住的经历伤痕累累而深受创伤,显示出反社会行为和发育停滞。因此,他们需要稳定,继续接受心理辅导和治疗。提交人辩称,应把他们视为极易受到伤害,而第一庇护国保加利亚没有照顾他们的需要。

3.2 提交人还称,保加利亚没有寻求庇护者或难民融入方案。最后一项国家融入方案于2013年结束,目前在保加利亚获得难民身份或辅助保护的人没有切实可行的融入方案。 此外,虽然根据国内法规定,获得难民身份的人可以进入劳动力市场、享用医疗保健制度、社会服务和在寻找住房时得到协助,但实际上他们几乎无法找到工作或居住的地方。获得保健服务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他们需要提供地址,对于大多数寻求庇护者和需要国际保护的人而言,几乎不可能有地址。 根据难民高专办的描述,儿童的情况尤为严重,高专办强调,“必须在保加利亚学校课程里立即为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需要国际保护的儿童提供教育机会,不得进一步拖延”。

3.3 提交人还表示,要想融入保加利亚社会几乎不可能,因为一旦寻求庇护者获得难民身份或辅助保护,他们即停止领取在庇护程序当中配给他们的每月65列弗(36美元)。因此,他们面临极端贫困,被迫住在庇护中心附近没有完工和废弃的建筑物内。 他们还提到难民高专办的报告,该报告认为,一旦这些人获得难民身份或辅助保护,他们在得到保护方面便有了差异。特别是,尽管通常这些人没有收入,但为了获得医疗服务,他们必须和国民一样每月支付大约17列弗(约9美元)。此外,医疗保健制度并不包括药物和心理照料。

3.4 提交人指出,一旦某人获得难民身份或辅助保护,他或她必须在几日内搬离收容中心。此外,即使难民有权领取家庭津贴,国家的难民机构也已停止支付,因为资金已经用完,迫使许多家庭流落街头。提交人还提及丹麦难民理事会的报告,该报告称,保加利亚对寻求庇护家庭的短期解决办法不可持续。

3.5 提交人还提到背景文件,该文件报告说,保加利亚面临严重的仇外暴力和骚扰问题,当局仍未加以解决。为此,他们援引一份报告,该报告指出,在保加利亚,“体制性种族主义”是以高级别政治人物发表种族主义言论的形式存在,这助长了对寻求庇护者和难民暴力袭击的问题。因此,最近这类袭击事件数量增加。 提交人还援引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尤其是Abdu诉保加利亚案,其中法院认定保加利亚当局未能适当调查所指称的对一名苏丹国民的种族主义袭击。

3.6 提交人援引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1992年),其中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保护所有人不受《公约》第七条禁止的行为的侵害,不得通过引渡、驱逐或驱回手段使某人回到另一国时有可能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他们还提及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执行委员会通过的第58号(XL)结论,其中委员会指出,申请人被遣返后允许其留下并根据公认的基本人权标准予以对待,直至找到持久解决办法,才适用第一庇护国原则。

3.7 提交人还提及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其中规定计划采取遣返行动的国家有义务为每个案件调查受驱逐者被遣返后是否存在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真实危险,即便认为接收国人权通常受到尊重亦如此。他们提及M.S.S.诉比利时和希腊的判决,其中大审判庭认为,比利时当局的责任不只是推断申请人在第一庇护国――希腊――会受到符合《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标准的待遇,而是相反,他们应该首先核实希腊当局在实践中如何适用其庇护立法。如果这样做了,他们就会看到申请人所面临的危险是真实的和个人的,足以使申请人属于《欧洲公约》第3条范畴。提交人还援引Tarakhel诉瑞士案的裁决,其中大审判庭认为,儿童具有“特殊需要”和“极端脆弱性”,儿童收容机构“必须适应其年龄,确保那些情况不给儿童‘造成……压力和焦虑状态,带来特别创伤性后果’”。

3.8 提交人最后称,在目前情况下,鉴于他们是逃离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内战,又鉴于在保加利亚获得难民身份和辅助保护者生活条件恶劣,他们和其子女若被遣返保加利亚,将面临遭受违反儿童最大利益的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的真实危险。作为一个极易受伤害的群体,他们处于面临无家可归、贫困以及只能获得有限的医疗保健和就学机会的严重和真实的危险。此外,背景资料还显示,他们可能面临其它未得到解决的仇外性暴力风险。因此,他们认为,保加利亚不适合作为全家人的第一庇护国。

3.9 提交人称,他们已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不得就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向丹麦法院提出上诉。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2015年9月9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缔约国认为,来文主张并未得到证实,因为提交人没有证明将其遣返至保加利亚会违反《公约》。

4.2 缔约国描述了难民上诉委员会的架构、组成和运作情况 以及适用于庇护程序的法律。关于来文可否受理问题,缔约国表示,提交人未能根据《公约》第七条为可否受理目的证实案件表面证据确凿,没有充分理由相信如果将其驱逐至保加利亚会使其处于遭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危险。因此缔约国认为来文显然没有根据,应该宣布不可受理。

4.3 关于来文所述案情,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未能证实缔约国将其遣返至保加利亚会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的行为。缔约国援引委员会的判例,根据该判例,当实施这类遣返会造成诸如《公约》第七条所预想的那种必然和可预见的后果,构成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危险时,则缔约国有义务不从其领土上将所涉人员引渡、遣返、驱逐或以其他方式移送至拟遣返的国家,也不得将其遣送至此人随后可能被遣返的国家。委员会还表示,危险必须是针对有关个人,而且设定了较高的要求,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无法弥补伤害的真实危险。 缔约国表示,《外籍人法》第7条第2款体现了缔约国应该履行的《公约》第七条规定的义务,根据该法,如果一名外国人返回原籍国可能会面临死刑或可能遭受酷刑或虐待,则可向其签发居留许可。

4.4 缔约国表示,提交人没有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供难民上诉委员会没有审查过的新资料。缔约国回顾指出,上诉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已在保加利亚获得难民身份,所以保加利亚应作为其第一庇护国,因此他们属于《外籍人法》第7节第1款范畴。缔约国还表示,上诉委员会要求,作为绝对最低限度,应保护寻求庇护者或难民不被驱回,他/她应能够合法入境并在第一庇护国取得合法居所,而且其人格完整和安全必须受到保护。这一保护概念还包括一定的社会和经济因素,因为应该按照基本人类标准来对待寻求庇护者。但是不能要求相关寻求庇护者具有与本国国民完全相同的社会生活水平。这种保护概念的核心在于:寻求庇护者入境第一庇护国和在该国内居留时都必须享有人身安全。

4.5 此外,缔约国回顾指出,根据提交人关于在保加利亚逗留和生活状况的冗长陈述,根据所掌握的背景资料和适用国际判例法,上诉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在保加利亚没有被驱回的风险,他们的人身安全会受到必要程度的保护,并且经济条件和社会环境也将是适当的。委员会考虑到难民高专办2013年12月发表的一份报告, 认为保加利亚的社会经济条件足以使提交人得到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并享有与保加利亚国民相同的权利。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尽管保加利亚的社会经济状况困难,但困难的性质并非严重到使保加利亚不能充当第一庇护国的程度。

4.6 关于提交人说保加利亚没有可行的融入方案,缔约国表示,保加利亚当局于2014年6月25日公布了一项新的融入方案,计划于2015年实施,该方案将涵盖更多的人,包括将比以前的方案为更多的受益人提供语言培训。 缔约国强调,保加利亚当局已经查明“难民融入问题2014年国家行动计划”的八个优先领域,包括获得培训、​就业、医疗保健、住房和协助有特殊需要的人和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 缔约国补充说,提交人在保加利亚可能无法参加有效融入方案,但不能就此得出结论说保加利亚不能成为其第一庇护国。

4.7 关于提交人提及人权观察的报告,缔约国表示,即便报告显示,寻求庇护者一旦获准居留,保加利亚当局便停发每月津贴,报告同时也显示,收容中心的条件已经有所改善,并且住在里面的许多人在获得难民或人道主义身份后,如果缺乏维生手段,可以继续在这类中心住宿。此外,缔约国还援引所掌握的背景资料,其中显示,寻求庇护者和获得保护身份的人离开庇护中心后向其提供的住宿质量也取决于他们的就业和收入情况以及家庭状况。缔约国指出,一般而言,有小孩的家庭会受到房东更为积极的对待。 缔约国指出,没有任何记录显示存在获得住所或租用住房资金之前有家庭被强迫离开庇护中心的问题。

4.8 至于提交人诉称他们在保加利亚无法获得卫生保健,缔约国表示,难民在保加利亚获取医疗服务的条件与保加利亚国民相同,如果他们在某全科医生处进行登记,就可享受免费医疗。因此,缔约国认为,事实是,根据现有背景资料,提交人在保加利亚可以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和诊治。

4.9 关于提交人诉称,如若被遣返至保加利亚,他们的孩子不会有受教育的机会,缔约国指出,未满18周岁的寻求庇护者在成功完成语言课程后 可以在与保加利亚国民相同的条件下接受免费教育。

4.10 关于提交人说他们在保加利亚会有受到种族主义攻击的危险,缔约国指出,他们可以要求国家当局保护,当局已经采取措施制止这类事件。缔约国援引难民高专办的一份报告指出,在2014年2月一座清真寺遇袭后,保加利亚当局逮捕了120人,这表明当局处理和谴责种族主义攻击和言论。

4.11 关于提交人称,如果被驱逐至保加利亚,他们无法获得住宿,很可能不得不露宿街头,没有最低限度的生活标准,缔约国援引欧洲人权法院对Samsam Mohammed Hussein和其他诉荷兰和意大利案的裁决。 法院在该裁决中表示,评估可能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的情况必须是严格的,并应根据《公约》条款确定的标准分析接收国的条件。法院还重申,仅仅因为要遣返的国家经济状况比实施驱逐的缔约国的经济状况差是不足以达到第3条规定禁止虐待的门槛的。缔约国指出,第3条不能被解释为强制缔约国为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个人提供住所,并且不涉及向难民提供经济援助使其能够维持一定生活水平的普遍义务。 此外,法院指出,如果没有特别令人信服的人道主义理由不得遣返,而只是基于申请人如被从缔约国遣返则其物质和社会生活条件大大降低这一事实,则此一事实本身并不足以构成违反第3条。 此外,缔约国认为,根据法院在Tarakhel诉瑞士案的裁决,还不能得出结论认为,在本案中,个人必须从保加利亚当局获得保障,因为这涉及到移交已在保加利亚获得辅助保护的家庭,而在Tarakhel案中,法院审理该案件时,提交人在意大利的庇护申请有待决定。

4.12 因此,缔约国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在做出决定时考虑到所有相关资料,而来文未对提交人的情况提供新的具体资料。缔约国回顾委员会既定判例, 根据该判例,缔约国应对评估给予重要的评价,除非发现评估显然是武断的或相当于司法不公。在本案中,提交人试图利用委员会作为上诉机构,使委员会重新评估为支持其庇护申请而提出的事实。没有理由质疑委员会所作的评估,即提交人未能证实有充分理由相信如果他们被驱逐到保加利亚则有遭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危险。在此背景下,缔约国认为,提交人被遣返至保加利亚不会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的行为。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5.1 提交人在其2015年11月25日的评论意见中坚持认为,将他们遣返至保加利亚将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的行为。他们认为已经充分证实了自己的指控,并称他们将面临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因为他们将被迫流落街头、无法获得住房、食品或卫生设施,没有希望找到持久的人道主义解决办法。

5.2 提交人指出,不能把保加利亚当作他们的第一庇护国。他们争辩说,成为第一庇护国必须具备某些条件,即:提交人应该受到保护,不被驱回;他们应该可以在国内旅行和合法居住;以及其人格完整得到保护。他们认为,保护的概念包括社会和经济因素,其基本权利必须受到保护。提交人援引《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二至第五章和难民高专办第58(XL)号结论性意见,其中强调,在寻求庇护者或难民返回其获得保护的国家之前,必须确保在该国他们会“得到符合公认的基本人类标准的待遇”(第(f)段(二)项)。他们认为,至少应该为难民提供住房,使他们能够从事有酬工作,或在他们找到工作前发放补贴。提交人还表示,最新背景资料显示,已经获得保加利亚临时居留许可的难民在那里不会得到必要的保护。

5.3 提交人表示,关于他们在拘留中心待了大约23天和随后被转移到庇护中心并在那里待了大约三个月以及那里条件十分恶劣的说法,缔约国并未反驳。提交人重申,离开收容中心时,没有人给予指示,告诉他们去哪里或如何找到住宿或食物;他们设法找到一个带小厨房的临时房间,用家人给的钱支付了房费,因为他们没有得到保加利亚当局的任何经济补助。他们与其他难民联系,这些人告诉他们说无法找到工作。两位提交人都有健康问题,但他们在保加利亚没有得到任何医疗协助。

5.4 提交人重申,在保加利亚的难民得不到住房、工作或社会福利,其中包括医疗保健和教育。他们援引欧洲委员会人权专员的报告指出,支持难民和其他国际保护受益人融入的体系仍然存在严重缺陷,令人担忧,这主要与相关系统资金不足有关。因此,难民和其他国际保护受益人面临严重的融入困难,威胁着他们享有社会和经济权利。他们面临无家可归和难以获得保健服务的严重风险;他们遭受高失业率的影响;他们没有真正的受教育机会。他们还容易遭受仇恨犯罪的影响。报告还指出,虽然已获得难民身份的人在无法养活自己时显然可以留在收容中心,但他们只能住六个月。有人指控收容中心工作人员腐败,说他们为在中心继续住宿的权利勒索有此需要的家庭。 提交人认为,这些问题会长期持续存在。他们还援引大赦国际的一份报告指出,尽管收容中心的情况得到部分改善,尤其是在食品、住宿和获得医疗保健和卫生用品方面,但对寻求庇护者的接待条件持续显示关注。 报告进一步指出,对仇恨犯罪的预防和调查不足。

5.5 提交人还指出,对于被遣返的国际保护受益人来说,保加利亚为他们提供的生活条件更差,因为似乎最初逗留和离开收容设施这一事实使他们被排除在这些设施之外。因此,提交人指出,他们不会从适当住房和适足医疗中受益。他们和子女将面临不符合标准的生活条件、缺乏当局的社会援助,没有希望找到持久的人道主义解决办法。由于保加利亚的“难民零融入政策”,他们最终会生活贫困,生活条件边缘化。

5.6 关于缔约国提及欧洲人权法院对Samsam Mohammed Hussein和其他人诉荷兰和意大利案的裁决,提交人指出,所涉问题的关键不是在保加利亚的难民会在物质和社会生活条件方面显著下降,而是目前的生活条件根据难民高专办执行委员会第58(XL)号结论性意见的要求不符合基本的人道主义标准。他们还表示,鉴于他们在保加利亚的经历,没有理由推定保加利亚当局会按照基本的人道主义标准为他们返回做准备。他们重申,欧洲法院在Tarakhel诉瑞士案中的裁决对其案件适用,因为可以把保加利亚国际保护受益人的生活条件视为与在意大利的寻求庇护者的情况相似,并且Samsam Mohammed Hussein案中概述的前提已经不再充分:欧洲法院现在要求提供个人担保,特别是要保障返回的儿童免于贫困和恶劣的住宿条件。提交人争辩指出,可把法院在Tarakhel案中关于《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的推理视为与《公约》第七条相对应。

5.7 提交人还提到委员会在Jasin等人诉丹麦案中的观点,其中强调,需要充分重视如被遣返将会面临的真实的和个人的危险, 提交人指出,需要对面临的危险进行个别评估,而非依赖一般性报告和推断过去曾获得附属保护因而在原则上有权工作和领取社会福利。

5.8 提交人最后指出,作为新承认的难民,要在庇护国扎根,他们需要更多的支助,因为他们没有文化或社交关系网。他们认为,应该特别注意他们有三名未成年子女这一事实;他们患有严重疾病并依赖药物治疗;到保加利亚后的最初阶段,他们没有获得保加利亚当局的任何帮助,因此不可能行使最基本的经济和社会权利。他们说,他们因此也许别无选择,只能返回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使他们根据国际难民法应该享有的不驱回权利成为虚幻。他们还称,无论保加利亚关于正式获得社会福利、医疗保健和教育的立法如何,相关背景资料显示,在保加利亚的难民面临无家可归和贫困的风险。他们还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未能充分考虑如被遣返他们会面临真实的和个人的危险;委员会没有考虑到他们没有得到保加利亚当局任何援助;以及他们没有流离失所的唯一原因是收到家人汇款。此外,委员会没有与保加利亚当局联络,保障在接收他们和其子女时其权利得到保护。

约国提供的补充资料

6.1 缔约国在2016年4月27日向委员会提交了进一步的意见,主要是提及其2015年9月9日的意见。缔约国重申,提交人未能就受理目的证实初步证据,并且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显然没有根据。缔约国进一步重申,如果委员会认为来文可予受理,应视为缺乏证据,因为提交人未能证实其《公约》第七条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

6.2 缔约国认为,委员会关于Jasin等人诉丹麦一案的判例不适用于本案,因为情况不同。Jasin一案涉及将意大利居留许可已经过期的单身母亲和未成年子女驱逐至意大利,而本案则涉及将带有未成年子女的已婚夫妇驱逐至保加利亚,他们申请庇护时其居留许可有效。

6.3 缔约国还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考虑到提交人提供的所有资料,这些资料以他们自己的经历为依据。此外,上诉委员会咨询的背景资料来源广泛,与相关寻求庇护者的陈述(包括他们过去的经历)做了比较。缔约国指出,在本案中,提交人有机会以书面和口头形式向国内主管机构提交意见,上诉委员会已经根据这些意见仔细审查了他们的案件。

6.4 缔约国还指出,没有迹象显示提交人曾试图请求保加利亚当局提供帮助;相反,他们在索非亚设法从私人那里找到住处,并在离开保加利亚之前设法维持生活。缔约国提到这一事实,即提交人在获得保加利亚居留之后大约两个月里没有设法找工作,缔约国认为这个情况也不会带来不同的评估结果。根据所提供的资料,提交人也没有请求当局提供协助。此外,在这么短的时间里要求给每个人安排工作也是不合理的。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提到其他难民在寻找工作时遇到的问题,但他们自己并未寻找工作。至于提交人称M.A.S.受人威胁,告诉他应该离开该国,缔约国指出,他们没有与保加利亚当局联系寻求保护。

6.5 关于提交人提到Tarakhel一案,缔约国认为,不能由此推断在实施移交之前必须获得保加利亚当局的个人保障,Tarakhel诉瑞士涉及在意大利有寻求庇护身份的家庭,不可将本案与之相比,因为提交人已在保加利亚获得辅助保护。缔约国还认为,Tarakhel一案特别涉及在意大利收容有年幼子女的家庭和相关住宿条件,不能据以要求其他缔约国向已经获得辅助保护的家庭提供个人保障,并且现有背景材料不允许推定由于该国条件一般外国人会有遭受违反《公约》第七条的风险。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案件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中进行审查之中。

7.3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他们已经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有效补救办法。鉴于缔约国在这方面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委员会认为,不排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审查本来文。

7.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以提交人没有证实根据《公约》第七条提出的诉求为由对来文可否受理提出质疑。但委员会认为,为了可否受理的目的,提交人充分解释了为何担心将其强行遣返至保加利亚将会造成他们处于遭受违反《公约》第七条待遇的风险。鉴于在受理问题上不存在任何其他障碍,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8.1 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结合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根据《都柏林规则》关于第一庇护国的原则,将他们及其三名子女驱逐至保加利亚将使他们处于遭受不可弥补的伤害的风险,这违反《公约》第七条。除其他外,提交人的论据是他们抵达保加利亚时和获得保加利亚居留许可后受到的待遇以及保加利亚收容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一般境况。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正如他们在2013年10月获得辅助保护后的经历所显示的那样,他们将面临流离失所、贫困、无法获得医疗保健和缺乏人身安全的状况。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认为他们最初抵达保加利亚时已经受益于收容体系,并且已经给予他们某种形式的保护,因此不会再让他们在收容设施住宿。

8.3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其中提到,如果有重大理由相信确实存在《公约》第七条(该条款禁止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第 12 段 ) ) 所设想的那种会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风险时,缔约国有义务 不将有关个人 引渡、遣返、驱逐或以其他方式遣送出境。委员会还指出,这种风险必须是针对有关个人的, 而且 设定了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危险的较高门槛。 委员会还回顾其判例,指出应当对缔约国的评估给予 相当程度的重视 ,且通常应由《公约》缔约国的机关来审查和评价事实和证据,以确定此种危险是否存在, 除非认定缔约国的评估显然具有任意性或等于司法不公。

8.4 委员会注意到难民上诉委员会的结论,认为 保加利亚 应被视为提交人的 “ 第一庇护国 ” , 委员会 还注意到缔约国立场: “ 第一庇护国 ” 有义务给予寻求庇护者达到基本人权标准的待遇,尽管不要求寻求庇护者的社会和生活标准与该国公民的标准相同。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援引了欧洲人权法院的一项裁决,根据这 项裁决 ,申诉人若从缔约国――丹麦――被 遣返其物质和社会 生活条件将大幅下降这一点,本身并不足以导致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 3 条。

8.5 委员会还注意到 提交人 的陈述,说他们 一到保加利亚即 被拘留大约 23 天,在此期间,他们遭受虐待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而且被转送到收容中心, 在恶劣的条件下 住了大约三个月。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指称其儿子 Y 在收容中心受到警察虐待,并且他们最小的孩子没有得到适当食物。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随后被转移到索非亚另一个收容中心,在那里待了大约三个月,直到发给他们居留许可,旋即让他们离开,没有提供替代住宿。

8.6 但 委员会指出,既然提交人现在有了居留许可,应该不会像 2013 年 7 月没有居留许可进入 保加利亚所发生的那样 抵达时即被拘留,也不会要求他们住在国 家 收容设施。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不会再次面临第一次入 境 保加利亚时遭遇的拘留当局的苛刻待遇。提交人在 2013 年 10 月 14 日获得居留许可后居住在索菲亚的状况与目前的风险分析更为相关,因为提交人返回保加利亚时会处于类似的法律和实际情况。

8.7 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他们设法在索非亚找到住处,用家人给的钱支付房租。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指控说,他们在保加利亚感到不安全,M.A.S.受到身份不明者的骚扰和威胁,并且由于提交人和其子女在那里的经历,他们患上焦虑症。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他们担心自己的安全,并由于保加利亚生活条件困难,他们离开了保加利亚,到了丹麦。

8.8 委员会还指出,提交人称,由于他们取得了难民身份,返回时,他们会被排除在收容设施之外,因为他们最初抵达保加利亚时曾享受了这一利益,并且他们也不会获得社会福利住房或住进临时庇护所。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a)由于难以获得财政资助或社会援助以及难民融入方案,他们将面临不稳定的社会经济状况;(b)他们不会找到工作;(c)由于缺乏资源和收入,他们不会找到住处;及(d)他们因此将面临流离失所并被迫与子女流落街头。

8.9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提交了各种报告,强调在保加利亚没有可行的难民融入方案,他们在取得住房、工作和社会福利(包括保健和教育等方面)面临严重实际困难。委员会还注意到背景材料,根据这些材料,符合《都柏林条例》规定的寻求庇护者和返回者收容设施不足,而且卫生条件往往较差。委员会注意到,如提交人这样的返回者在抵达保加利亚之初已获得某种形式的保护并住在收容设施里,在获得保护身份六个月后无权再住在寻求庇护者收容营,虽然受到保护的人有权在保加利亚工作和享有社会权利,但该国的社会体系通常不足以照顾到所有需要帮助的人,特别是在目前的社会经济形势下。

8.10 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根据法律,在保加利亚获得难民和保护身份的人在获得若干重要社会服务方面按照与保加利亚国民相同的条件享有同等权利,尽管在落实这些权利时遇到困难,保加利亚一直在采取措施改善其难民融入政策。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在保加利亚逗留期间没有就住宿和就业问题请求协助。关于提交人称没有得到医疗援助的指控,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根据该资料,难民可以按照与保加利亚国民相同的条件获得保健服务,难民可以在名义上支付全科医生一定数额的费用进行登记注册,之后可免费获得医疗服务。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或做出解释他们是否在全科医生处登记,也没有告诉丹麦移民当局,鉴于他们的健康状况,不得将其驱逐出境。

8.11 关于提交人指控仇外暴力,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交的意见,根据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判断,提交人在离开收容中心后没有遭遇保加利亚当局攻击性待遇,也没有因M.A.S.遭遇个别种族主义行为向保加利亚当局寻求保护。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没有就他们在逮捕期间和在监狱里受到虐待向保加利亚当局提出申诉。因此,委员会认为,虽然提交人也许还未信任保加利亚当局,但他们没有证实这些机构不能并且不愿就其情况提供适当保护。

8.12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证实若返回保加利亚会面临真实的和个人的危险,因此难民和辅助保护受益人实际上只是难以进入劳动力市场或获得住房。在这方面,提交人没有证实他们在离开保加利亚之前无家可归;他们没有流落街头;必须把他们带着三个子女的情况与Jasin等人诉丹麦案件裁决中提交人的情况区分开来,该案涉及带有三名未成年子女的单身母亲、罹患疾病,并且持有的居留许可已经过期。 鉴于所有家人过去都遭受过创伤,特别是子女,他们可能在返回时面临严重困难,但这一事实本身并不一定意味着他们将处于特别脆弱的境况――与许多其它难民家庭的境况明显不同――以致会得出结论认为将他们遣返至保加利亚将构成缔约国违反根据《公约》第七条所承担的义务。

8.13 委员会还认为,尽管提交人不同意缔约国当局将他们遣返至第一庇护国保加利亚的决定,却未能解释为什么这项决定显然不合理或具有任意性。他们也没有指出丹麦移民局或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审理程序存在任何程序上的违规。因此,委员会不能认定缔约国将提交人遣返至保加利亚将违反《公约》第七条。

9. 委员会依《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缔约国将提交人遣送至保加利亚不会侵犯他们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但委员会相信,缔约国能够及时将遣返提交人事宜告知保加利亚当局,以便提交人与其子女能够住在一起,特别是考虑到孩子的年龄,他们应得到适合其需要的照顾。

附件

委员会委员毛罗·波利蒂和何塞·曼努埃尔·桑托斯·派斯的共同意见(反对意见)

1. 十分遗憾,我们无法分享委员会多数委员通过的决定,认为将提交人及其三名子女遣返至保加利亚不会侵犯他们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

2. 在本案中,提交人和其子女2013年在保加利亚入境时经历了极为严重的创伤(第2.2段),他们被拘留、遭受饥饿、骚扰和有辱人格的待遇,为了被释放,甚至被迫诉诸绝食。后来他们被转移到难民营,不能自由活动,因为有大量警察,对警察十分恐惧,据称警察多次殴打提交人的一个孩子(第2.3段)。一位提交人甚至目睹了一名伊拉克人被杀害,并且因为他是外国人遭受到保加利亚国民的骚扰(第2.5段)。

3. 因此,提交人罹患创伤后应激障碍,目前症状日益加剧,二人为几种疾病(高血压、心脏病、新陈代谢问题和椎间盘突出症)正在接受治疗。提交人的子女已经因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内战深受伤害和创伤,保加利亚的经历也使他们受到严重影响。为了克服遭受的创伤,其中一人甚至接受过大量心理治疗(第2.7段)。缔约国承认所有这些说法(第2.8段)。

4. 而现在,提交人和其子女不得不再次搬迁,从丹麦搬回保加利亚,这是在很短的时间里第三次异国搬迁。

5. 提交人,特别是其子女,在返回保加利亚后,除面临艰难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外,是否会保障他们,特别是其子女在实际上获得如此迫切需要的医疗援助,令人怀疑。更不用说他们已经处在易于受到伤害的境况,无疑会遭受无家可归、贫困和没有人身安全的影响。此外,正如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正确承认的那样,孩子们将面临艰难的融入环境,特别是在接受教育方面更为如此(第3.2段)。

6. 另一方面,缔约国似乎没有充分重视提交人和其子女一旦被驱逐将会面临真实的和个人的危险。 特别是评估被遣返者是否会遭受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状况不仅应以对接收国一般情况的评估为依据,而且还应根据有关人士的个体情况。这些情况包括与此类人士有关的脆弱性增加因素,如在本案中,大多数被遣返者可以容忍的一般情况可以转化为某些其他人不可容忍的情况。

7. 缔约国的评估还应考虑到提交人和其子女在保加利亚过去经历中的要素,这的确会着重强调他们可能面临的特殊风险,使他们返回该国特别痛苦,并且对于他们而言不幸是受二茬罪。

8. 最后,缔约国的评估没有适当考虑到保护提交人子女的最佳利益,而这在本案中应该是至关重要的。

9. 因此,我们认为,将提交人及其子女遣返至保加利亚构成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七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