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6/D/2315/201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0 October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315/2013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

Anatoly Bukas (没有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白俄罗斯

来文日期:

2013年5月24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现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3年12月11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9年7月5日

事由:

法院拒绝考虑提交人的申诉

程序性问题:

缔约国不予合作

实质性问题:

公正审判;被选举权

《公约》条款:

第十四条第1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1.来文提交人Anatoly Bukas是白俄罗斯国民,生于1956年。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应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12月30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没有律师代理。

事实背景

2.12012年8月23日,鲍里索夫市第六十二选区地区选举委员会发公布了一项决定,将提交人登记为白俄罗斯国民议会众议院候选人,参加即将举行的议会选举。2012年8月27日,该委员会根据《白俄罗斯选举法》第68(7)条推翻其决定,该条规定,如果候选人在登记前就其收入和财产持有情况所作的声明中提供虚假信息,且虚假陈述的程度被认为很严重,委员会有权取消候选人的登记。

2.2地区选举委员会在其决定中指出,2011年,提交人出售了属于他的一辆汽车,但没有申报出售情况和所得收入。为了支持这一主张,委员会提出了一份由一家私营公司出具的证书,表明该车于2011年以1 000万白俄罗斯卢布售出。提交人申报的年收入总额为23,373,859白俄罗斯卢布

2.3提交人根据《选举法》第68(16)条,就取消登记向白俄罗斯中央选举委员会提出上诉。他在上诉中表示,这辆车确实是他在2011年出售的,但售价为350万卢布。提交人声称,他把这辆车作为备件出售,因为在一个未指明的日期,这辆车出过一起严重事故。由于售车所得不到其年度收益表所列金额的20%,这一偏差不能被视为性质严重,因此不能作为取消其资格的依据。此外,在2012年8月23日的初步决定中,地区选举委员会已经审查了提交人提交的材料,认为其符合候选人申请程序的要求。

2.42012年8月30日,中央选举委员会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提交人就地区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和中央选举委员会的裁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拒绝就提交人的上诉立案,称《选举法》规定有针对拒绝登记的上诉程序,但没有关于取消登记的上诉程序。因此提交人无权上诉。

申诉

3.1提交人认为,最高法院不许他上诉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提交人称,《民事诉讼法》第335条和第341-343条以及《选举法》第68(16)条赋予最高法院审查中央选举委员会决定的权力。但他指出,现行《选举法》所载上诉程序包括拒绝登记候选人,但不包括取消登记。这一程序漏洞使当局能够将反对派候选人排除在选举进程之外。

3.2提交人说,他是一家经常批评白俄罗斯当局的独立报纸(Borisovskie Novosti)的主编,他认为取消他的登记是为了阻止他参选并成为国民议会议员。白俄罗斯选举法曾受到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等国际组织的批评。在过去十年中,反对派候选人无一当选国民议会议员。提交人请委员会认定白俄罗斯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

缔约国不予合作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交关于本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就提交人申诉可否受理或案情提供任何信息。委员会忆及,《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暗示,缔约国有义务诚意审查对其提出的所有指控,并向委员会提供其掌握的所有资料。在缔约国没有答复的情况下,只要提交人的指称证据充分,就必须予以适当考虑。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5.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5.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规定,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5.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已用尽所有可用和有效国内补救办法。尽管缔约国没有提交书面材料,但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委员会可以审议来文。

5.4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充分证实了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提出的申诉。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6.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参照各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6.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最高法院拒绝考虑他质疑中央选举委员会决定的申诉,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诉诸法院的权利。委员会回顾,根据第十四条第1款第二句,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此案)时,保障由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审讯的权利。委员会还回顾,在确定一件诉讼案件的权利和义务时,确定工作至少在诉讼的某一阶段由第十四条第1款第二句范围内的法庭做出。缔约国未能允许就具体案件诉诸此种法庭,如果这种限制不是基于国内法和/或不是追求正当司法等合法目标所必需,就构成违反第十四条。

6.3在本案中,缔约国未能提供书面评论,澄清其未能允许诉诸第十四条第1款第二句范围内的法庭――即使这一行动基于国内法――是追求合法目标所必需。在提交人描述的情况下,在缔约国没有提交书面意见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应有的权利。

7.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

8.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做出充分赔偿。因此,除其他外,缔约国有义务采取适当步骤,就其遭受的侵害向提交人提供充分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9.缔约国应牢记,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缔约国也已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或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补救。有鉴于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官方语文广为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