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0/D/2171/201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30 August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171/2012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

彼得·加季洛夫先生(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俄罗斯联邦

来文日期:

2011年4月7日(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2年7月10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7年7月13日

事由:

提交人被强行逐出住所并遭受财产损失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隐私权;法律保护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2款(丑)项

1. 来文提交人彼得·加季洛夫先生系俄罗斯联邦公民,生于1951年。提交人声称自己是受害人,俄罗斯联邦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应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自1992年1月1日起对俄罗斯联邦生效。提交人没有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2005年1月27日,提交人分得了一套位于雅库茨克市鲍里索夫卡小区48号楼05室的公寓。这套公寓自2001年9月12日起开始空置,作为雅库茨克市市政住房部的社会住房归市政府所有。提交人和他的家人在这套公寓里一直居住到2007年。

2.2. 2005年12月9日,法院法警服务队的工作人员口头要求提交人搬出公寓,声称这套公寓的所有权存在争议。提交人指出没有法院判决要求他搬走,因此他拒绝离开。2007年7月27日,雅库茨克市法院撤销了提交人对这套公寓的承租权,下达了驱逐令,并命令市政住房部为他提供同等条件的替代性住房。提交人声称自己并不知晓上述程序,因此没有出席。9月16日,法院法警服务队启动了将提交人逐出公寓的强制执行程序。提交人指出,他没有收到有关强制执行程序的程序性文件或通知,因此也无从知晓驱逐日期和时间。

2.3 2007年9月19日,在提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身副武装的法院法警闯入他的公寓,拿走了他的衣物、家具、文件、珠宝和金钱等所有财物。提交人没有被告知这些财物的去向。法院法警服务队当天发布了一项决定,声明强制执行程序已经完成。10月9日,提交人被告知市政住房部将在有可用资源时为其提供替代性住房。

2.4 提交人认为,法院法警服务队的行动侵犯了他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0条第1款、俄罗斯联邦《住房法》第3条和第89条以及其他国内法应享有的权利,也违反了法院2007年7月27日的判决,即要求当局在将他逐出所涉公寓之前为他提供替代性住房。

2.5 2007年10月29日,提交人向检察官办公室提出申诉,请求对法院法警在未向提交人分配替代性住房的情况下对他实施的驱逐行动提起刑事诉讼。该申诉于11月12日被驳回。2008年4月7日,检察官办公室撤销了2007年11月12日的判决,理由是这项判决违反了法律。然而,2008年4月17日,检察官办公室再次驳回了提交人的请求,理由是法院法警服务队的行动是以2007年7月27日的法院判决为依据的。

2.6 在日期不详的某一天,提交人向雅库茨克市法院提出申诉,指称法院法警服务队的工作人员非法闯入他的住所并拿走了他的财物。提交人请求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并下令赔偿因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行动而导致的非金钱损害。2008年5月30日,法院指出提交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法警应负刑事责任,驳回了提交人的申诉。

2.7 2008年7月29日,提交人再次请求检察官办公室针对法院法警的行动提起刑事诉讼。2009年2月26日,检察官办公室驳回了提交人的请求,理由是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行为。

2.8 2008年11月5日,提交人收到了一封来自市政住房部的信函,信中指出,法院法警在执行2007年7月27日法院关于驱逐的判决时有越权行为,但是在执行关于提供替代性住房的判决时没有越权行为。2009年3月5日,提交人收到了市政当局对驱逐行动的赔偿金,金额为47,000欧元。提交人说,他丧失了权利被侵犯之前曾享有的生活水准,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这种损失。

2.9 2010年3月3日,提交人被告知,他的物品被存放在法院法警服务队。在日期不详的某一天,提交人再次向检察官办公室提出申请,请求以法院法警服务队对他实施驱逐和不提供替代性住房为由,提起刑事诉讼。此申请于8月16日被驳回。

2.10 2010年9月17日,提交人再次向雅库茨克市法院提出申诉,指称他没有被告知驱逐日期和时间,也没有被及时告知个人财物的下落。10月11日,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申诉,理由是他未能提供文件证实法警负有刑事责任。在日期不详的某一天,提交人向萨哈共和国(雅库特)最高法院提出申诉。2011年3月17日,最高法院以对此事没有管辖权为由,驳回了他的申诉。

2.11 2011年9月23日,提交人向雅库茨克市法院提出申诉,指称2007年7月27日的法院判决没有得到充分执行,因为他没有获得替代性住房。他的申诉于9月28日被法院驳回,理由是必须在另一程序下提出这项申诉。提交人于10月13日向萨哈共和国(雅库特)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于11月9日被驳回。

2.12 2011年10月12日,检察官办公室在没有实质性理由的情况下推翻了其2009年2月26日的判决,要求对提交人的申诉进行复审。在提交了所有这些申诉之后,提交人声称他已用尽一切可用和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 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应享有的权利。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2012年11月21日,缔约国在回应提交人的指控时指出,根据联邦安全局区域分部负责人的陈情,检察官办公室2007年2月判定所涉公寓是被非法分配给加季洛夫先生的,因为加季洛夫先生不被视为需要社会住房的人。

4.2 这套公寓之前由R.A.I.和他两个未成年的女儿居住。1996年,R.A.I.去世,他的两个女儿被送到孤儿院。没有把这套公寓分配给他的两个女儿,这违反了第159-FZ号联邦法第8条。为纠正这一情况,雅库茨克市法院在2007年3月10日和7月27日决定撤销提交人对这套房产的权利,将其分配给R.E.L.,她是两个孤女之中的一个。同时,法院下令雅库茨克市行政当局为提交人提供新的住所。

4.3 这两项判决都是在程序时限内生效的,提交人没有就此提出上诉。2007年9月16日,法院法警服务队启动了将提交人逐出公寓的强制执行程序。驱逐行动是由一名法院法警P.E.A.在9月19日执行的,当时提交人不在家。提交人的财物被拿出公寓并交给了K.M.C.,随后所有这些财产一并丢失。

4.4 雅库茨克市法院在2012年6月8日的判决中认定法院法警扣押私有财产的行动是违法的。加季诺夫先生的其余申诉因缺乏证据被驳回。加季诺夫先生还请法院针对法院法警服务队的法警提起刑事诉讼。2008年5月30日,法院以程序性理由将这项申诉退回提交人,并于6月16日以缺乏证据为由予以驳回。提交人没有对此判决提出上诉。

4.5 提交人还向检察官办公室提出了申诉。雅库茨克市检察官办公室进行了若干次审议,但是一再拒绝提起刑事诉讼。最后一次通过此类决定是在2012年8月4日,理由是法院法警没有犯下任何罪行。

4.6 至于法院在2007年7月27日的判决中下令为提交人提供另一套公寓,缔约国指出,提交人自己通过其代表E.O.A要求修改此判决。根据2008年11月21日的法院判决,已经将2007年7月27日判决中有关提供另一套公寓的内容改为提供金钱赔偿,提交人也在2009年2月27日收到了这笔金额为1,980,000卢布的赔偿。

4.7 因此,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有用尽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他的申诉缺乏依据,不可受理。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5.1 2012年1月28日和2013年4月23日,提交人重申了他针对缔约国提出的申诉。他指出,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受到俄罗斯联邦《宪法》保护。检察官办公室没收了提交人的房屋,声称有两名孤儿需要此房屋。所涉孤儿并不需要这套公寓,因为她们已经居住在一套由当局分配的住所中。

5.2 提交人进一步辩称,国家法律规定,当局必须先提供替代性住房,才能执行驱逐。应在有关驱逐的法院判决中说指明替代性住房。提交人指出当局没有向他提供替代性住房,还指出当局无权在他不在场的情况下进入他的住所。

5.3 提交人进一步指出,他的房屋是在他不在场的情况下被没收的,尽管他多次提出请求,却从未归还给他。当局一直未能明确告诉他房屋和财物是如何处置的,他至今再没有见过他的房屋和财物。

补充意见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 缔约国曾在2013年6月19日和12月19日以及2014年1月29日和7月16日重申其最初的观点,即雅库茨克市法院在2007年5月10日和7月27日通过的对提交人的判决是合法的。此外,提交人收到了1,980,000万卢布的赔偿,替代提供另一套公寓。

6.2 2010年9月17日,提交人向雅库茨克市法院提出申诉,要求赔偿法院法警造成的损害,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由于法院法警的行动从未被认定为非法行动,因此这项诉讼被退回提交人,不予审理。2011年3月27日,提交人的上诉被萨哈共和国(雅库特)最高法院驳回。此外,雅库茨克市法院9月28日驳回了提交人的申诉,最高法院11月9日维持此判决。

6.3 提交人提出了另一项关于财物损失的申诉,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2012年12月14日驳回了这项申诉。这些法院判决表明,提交人的权利和自由并未遭到侵犯。因此,提交人无法证实自己是受害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一条和第二条,来文不可受理。

6.4 2013年12月19日,缔约国指出,雅库茨克市法院和萨哈共和国(雅库特)最高法院先后在5月14日和7月25日驳回了提交人的申诉。缔约国声称,提交人没有通过撤销原判和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提出上诉。

6.5 2014年7月16日,缔约国指出,提交人通过撤销原判程序对上述判决提出了上诉,但并未通过监督程序提出上诉。

提交人的补充意见

7.1 提交人在2013年8月28日和12月16日以及2014年2月20日、5月15日和9月18日提供了补充材料。提交人坚持他的立场,即当局无权在没有向他提供另一住所的情况下“将他驱逐出住所,使他无家可归”。

7.2 提交人还指出,缔约国没有赔偿他的财物损失,据他计算他的财物价值762,125.8卢布。此外,他请求法院判给他120,000卢布赔偿金,用于赔偿他的“精神损失”和为了寻找财产下落所花费的时间。他称自己提供了损失计算明细。然而,如上文所述,他的所有申诉都被法院和检察官办公室驳回。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目前未由另一项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

8.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具体而言,缔约国称提交人没有提出监督复审程序请求,但是缔约国承认他曾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根据该判例,针对已经生效且取决于法官酌处权的法院判决向法院院长提出监督复审请求,属于一种特殊的补救办法,缔约国必须结合本案案情,证明有合理的预期认为这种请求能够提供有效的补救。然而,缔约国未说明,在涉及驱逐和赔偿财产损失的民事案件中,是否有过以及究竟有多少起向最高法院院长提出的监督复审请求取得了成功。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要求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8.4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条、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提出的申诉。但是,鉴于卷宗中没有任何进一步相关资料,委员会认为,就可受理性而言,提交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各项指控。因此,委员会宣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予受理。

8.5 委员会认为,就可受理性而言,提交人已经充分证明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就缺席驱逐聆讯提出的申诉和根据《公约》第十七条第一款提出的申诉,宣布这些申诉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9.1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参照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9.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他是因为没有被传唤出席驱逐聆讯而缺席的。缔约国在其意见中并未质疑提交人缺席聆讯的事实,也没有指称提交人适当收到了出庭通知却未到庭。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法院和法庭面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正审判权利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其中指出《公约》第十四条规定在判定“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权出庭”。此外,“在所有此类案件中,必须切实保证能够诉诸司法机构,以确保任何人在程序上都不被剥夺要求伸张正义的权利。”在本案中,提交人因为没有接到通知而缺席驱逐聆讯,这事实上妨碍了他出庭的权利。鉴于本案案情,加上缔约国没有解释为何不通知提交人驱逐聆讯的日期和时间,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应享有的权利。

9.3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指称他被非法逐出与家人一同居住的公寓,在此过程中他的财物被交给了一名个人,随后下落不明,无法找回。缔约国声称驱逐是依据法院命令执行的,同时宣称自己不对提交人的财物损失负有责任。因此,委员会必须确定缔约国干涉提交人住宅隐私的行为是否属于任意或非法行为。委员会回顾其关于隐私权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其中将“非法”的含义定义为“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实施干涉行为”。这种法律本身“应符合《公约》的规定、宗旨和目标,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对具体案情而言都应该是合理的”。

9.4 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坚持认为国家法律禁止在不提供替代性住房的情况下实施驱逐。委员会注意到,雅库茨克市法院在2007年7月27日的判决中对禁止在不提供替代性住房的情况下实施驱逐的法律规定作出了相似的解释。委员会还注意到这些事实:提交人没有被传唤出席关于将他逐出住所的法院聆讯,在对他的住宅实施驱逐程序时他甚至不在场,提交人关于财物损失赔偿的请求被驳回。尽管当局向提交人提供了金钱作为替代另一套住房的补偿,但他的财物被交给一名个人,最终再也没找回来,他从未就此获得赔偿,对此双方并无争议。此外,鉴于提交人在没有获得另一处住所的情况下被驱逐出门,而且执行驱逐的方式违反了国内法律和2007年7月27日的法院判决,委员会认为在本案的具体情况下,缔约国干涉提交人住宅隐私权的行为是任意和非法的,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10. 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表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应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

11.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遭受侵犯的个人作出充分补偿。因此,缔约国尤其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向提交人提供适足赔偿,包括赔偿提交人的个人财物损失、法院罚款、法律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以及任何其他尚未予以补偿的损害。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2. 鉴于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且根据《公约》第二条之规定,缔约国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还承诺侵权行为一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的补救,委员会希望在180天内收到缔约国的资料,说明本国为落实委员会《意见》采取了哪些措施。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文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