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8/D/2368/2014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6 June 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2368/2014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 提交人 :

Viktor Taran ( 由律师 Oleg Golovchak 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

乌克兰

来文日期 :

2011 年 7 月 28 日 ( 首次提交 )

参考文件 :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 92 条 作出 的决定, 2014 年 3 月 27 日转交缔约国 ( 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

意见 通过日期 :

2020 年 3 月 12 日

事由 :

对提交人的非法拘留、酷刑和虐待

程序性问题 :

实质性问题 :

酷刑;任意逮捕 – 拘留;拘留条件;公平审判;公平审判――上诉;公平审判――法律援助

《 公约 》 条款 :

第二条第 三 款 、 第 七 条 、 第九条 、 第 十四 条第 三 款 ( 丑 ) 项和 ( 午 ) 项及 第 五 款 、 第 十五 条 、 第 十六 条 和 第 二十六 条

《 任择议定书 》 条款 :

1.来文提交人Viktor Filippovich Taran,乌克兰国民,生于1970年。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三款(丑)项和(午)项及第五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1年10月25日对所涉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提交的事实

2.12002年3月1日早上7时,几名警察搜查了敖德萨市区提交人与妻子居住的公寓。随后,警察拘留了提交人,并将他带到Ilyichevsk district区警察局接受讯问。 当提交人被从家中带走时,他是一个完全健康的人,没有任何疾病。

2.2提交人称,2002年3月1日至3日, 他被关押在Ilyichevsk警察局。他在那里遭受了几名警察的酷刑和虐待。具体而言,他多次被橡皮警棍和木制棒球棒打,被用塑料袋窒息,遭到电击,肩膀被烧伤。他还被吊在一根金属棒上。结果,他好几次失去知觉。调查员在记录中写明,提交人于2002年3月4日被拘留。但是,提交人事实上于3月1日被拘留,并一直被拘留到2002年3月3日,他被迫在供词上签字。 2002年3月4日,他见到律师后立即收回了他的供词,指出他是被逼供的。

2.3提交人被捕时要求他的律师在场,但每次提出这样的要求后都遭到殴打。2002年3月4日的体检证实,他身体受了几处重伤,医生证明也证实了这一点。 2002年3月20日,他住进医院并被诊断为严重殴打导致内出血;这一点也在一份医生证明上得到了证实。 在住院期间,提交人向内政部敖德萨地区司副司长提出酷刑和虐待申诉,但从未收到对申诉的答复。2002年4月12日,提交人再次向内政部敖德萨地区司提出申诉, 详细说明了他在警察手中遭受的酷刑,但他的申诉被置之不理。

2.42002年4月15日,提交人的律师再次向内政部提出关于酷刑的申诉,同样被置之不理。在提交人审前拘留期间,警察剥夺了他获得适当的医疗和会见律师的权利,并对他关于酷刑和虐待的多次投诉置之不理。警察称,如果提交人对谋杀罪供认不讳,他就会得到更好的待遇。提交人的律师还于2002年7月19日向敖德萨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提出申诉,申诉后被转到敖德萨市检察官办公室。2002年9月17日,敖德萨市检察官办公室作出回应,驳回了提交人的申诉。

2.5提交人说,2002年10月29日,预审调查结束,他要求无限制地查阅他的刑事案件档案,但结果只获准每周两小时为辩护做准备。提交人及其律师B.A.B.先生提出的几项申诉被置之不理, 没有放入卷宗。提交人在研究他的案卷时再次表示,他只是因为受到酷刑才作了某些陈述,不应保留他的供词。

2.6《乌克兰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审前拘留不得超过两个月。这一期限可以由法官再延长四个月。再延长最多九个月必须得到上诉法官的批准,进一步延长必须得到最高法院法官的批准。提交人还称,他在受审前于2002年7月4日至2003年9月1日被非法关押。根据《刑事诉讼法》,18个月的审前拘留必须得到最高法院法官的批准,提交人指称,他的案件中情况并非如此。

2.7提交人还说,他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控,以及关于侵犯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性权利的指控,在审判他时均被置之不理。此外,法院还无视他于2002年3月1日至4日被非法拘留的事实。

2.82005年10月10日,提交人因参与盗窃、谋杀等30项罪行而被判处无期徒刑。从那时起,提交人和他的律师提出了许多上诉,包括向最高法院、最高拉达(议会)和总检察长办公室提出上诉。2007年9月4日,最高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2010年9月13日和28日,向最高法院提出的另外两项申诉被驳回。 因此,提交人称,已经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遭受了酷刑和虐待,这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他就此提出的申诉没有得到适当调查,这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享有的权利。他因逼供而遭受酷刑,所以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午)项享有的权利也受到侵犯。

3.2提交人称,虽然他于2002年3月1日被捕,但他的拘留手续到2002年3月4日才正式完成。他在没有法院命令的情况下被非法拘留等待审判,这侵犯了他的程序性权利。他在被捕时,没有被告知对他的指控,也没有被迅速带见法官,这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九条享有的权利。

3.3此外,提交人认为,他没有足够的时间和便利准备辩护和与律师沟通,这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丑)项。

3.4提交人还称,最高法院在他缺席的情况下审查了他的上诉,尽管他要求出席,这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91条的规定。此外,提交人在这次审讯中没有律师代理,他曾要求撤销一份上诉陈述,而法院根据这份陈述作出了裁决。提交人称,这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五款享有的权利。

3.5提交人还辩称,以无期徒刑取代死刑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五条享有的权利。1999年12月29日,宪法法院废除了死刑。2000年2月22日推出无期徒刑的法律并没有规定一定要以无期徒刑取代死刑。

3.6提交人还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六条,但没有提出进一步证据。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实质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4年12月22日的普通照会中,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实质的意见。缔约国注意到,提交人称,2002年3月1日至4日,为了逼供,他遭到酷刑,这给他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和肉体痛苦。缔约国注意到,2002年3月4日,他因涉嫌《刑法》第187(4)条规定的抢劫罪而被警方拘留。同日,他受到高级调查员O.L.的审问,但他拒绝提供任何材料。

4.22002年3月6日,提交人被正式指控犯有抢劫罪。敖德萨的Zhovtnevyy地区法院命令对他进行审前拘留。2002年4月12日,提交人以遭受殴打为由向检察官办公室投诉。检察官办公室拒绝以此立案。不过,检察官办公室就警察“针对其他人”滥用职权指控提起刑事诉讼,而提交人是证人。

4.3提交人于2002年3月18日被关押在一个审前拘留中心(一个“审前拘留设施”)。他的档案中记录了2002年3月4日由当地一家医院签发的一封信。这封信内有对提交人臀部和股骨多初血肿的诊断。3月5日,一家医院又签发了一封信,指出提交人左眼有瘀伤,但认为他不需要治疗。当天,对提交人进行了超声波检查,检查结果是,提交人的健康状况“正常”。

4.4当提交人被关押在审前拘留中心时,“在腰部两侧发现了五天前的出血,以及4平方厘米的皮肤烧伤”。2002年3月20日至21日,提交人因“怀疑腹部已经闭合的创伤”和“肝脏和腰部受伤”而住进敖德萨医院。他出院时,医院“建议审前拘留设施医疗单位进一步察看”。

4.52004年3月31日,敖德萨上诉法院请检察官办公室对提交人关于他遭到“非法调查方法”的申诉进行调查。2005年4月12日,对警察提起的刑事诉讼被中止。2005年6月9日,上诉法院再次要求对提交人的申诉进行调查。

4.6提交人在申诉中还称,他被非法拘留,他不能对他的拘留提出异议,这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九条享有的权利。缔约国称,提交人于2002年3月4日被拘留,法院于2002年3月6日决定对他采取预防措施。2002年4月26日,审前拘留又延长了四个月,至2002年7月4日。法院考虑到,提交人被指控犯有“在有组织犯罪集团中犯下故意、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罪行”,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如果获释,他将“继续犯罪活动”,将“逃避调查”,并将阻碍“查明真相”。提交人还被指控犯有潜在刑期超过五年的罪行。提交人的拘留期又被延长了两次:一次是在2002年6月19日,延至2002年9月4日;另一次是在2002年8月23日,又延长了9个月。

4.72005年10月10日,提交人被判有罪,并被判处无期徒刑,全部财产没收。

4.8缔约国注意到,提交人称,他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受到侵犯,他不能向上级法院对他的判决提出异议。委员会注意到,2002年4月12日,高级调查员B.先生告知提交人,他有权请辩护律师,提交人答复说,后来任命的律师T.S.先生将代理他的利益。2004年1月28日,应敖德萨律师协会收到的请求,K.先生获准代理提交人。2004年3月4日和2004年4月14日,提交人分别拒绝了K.先生和D.先生的服务。4月22日,另一名律师B.先生被指定为提交人辩护。因此,提交人在审判期间得到了律师的协助。

4.9关于提交人上诉权受到侵犯的申诉,缔约国认为,提交人能够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院于2006年12月21日要求检察官办公室另行调查。2007年9月4日,最高法院维持原判。

4.10缔约国还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五条提出申诉,理由是,2000年4月4日是推出无期徒刑之日,对此前所犯的罪行判处无期徒刑是非法的。1999年12月29日,宪法法院宣布死刑违宪。从那一天起,判处死刑当属无效。2000年2月22日,最高拉达(议会)将死刑判决改为无期徒刑。从2000年3月29日起,缔约国当局根据《刑法》第93条实施了新的制裁,刑期从8年至15年徒刑或无期徒刑不等。作为惩罚,无期徒刑是比死刑更轻的刑罚。有鉴于此,上诉法院于2009年7月10日裁定,无期徒刑没有侵犯提交人不适用较重刑罚的权利。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实质的意见的评论

5.12015年2月24日,提交人在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中重申,他于2002年3月1日被捕,在2002年3月3日之前一直被非法关押、遭受酷刑并被迫对他没有犯下的罪行认罪。提交人指出,缔约国试图故意隐瞒这一点。然而,当提交人会见律师时,他控诉刑事调查股的两名官员S.O.R.和T.A.R.对他施加了酷刑。此外,提交人于2002年3月4日向调查员明确表示,他以前的供词是被迫作出的。

5.2缔约国证实,提交人向敖德萨市检察官办公室提出申诉,但没有得到“适当反应”。缔约国称,提交人只是其他人遭受酷刑的目击证人,而提交人本人却在申诉中称遭到酷刑,这种情况有点荒谬。与此同时,缔约国没有告知委员会,其他人也受到酷刑,尽管欧洲人权法院确认以下事实:51671/07号案件中的上诉人、提交人的共同被告Grigoryev先生被认定遭受了酷刑。这表明提交人也受到酷刑的可能性很高,因为这些事件同时发生。

5.3提交人于2002年3月6日被正式起诉,从那时起,他本应受到审前拘留(关在一个审前拘留设施)。然而,他直到2002年3月18日才被带到那里,在此之前,他一直被关在临时拘留牢房里。这是故意的,因为他被打得很厉害,执法人员想掩盖他的伤势。2002年3月18日,提交人被带到审前拘留设施,但鉴于他的伤势,审前拘留设施行政当局拒绝接受他。提交人伤势严重,2002年3月20日,他失去了知觉,被救护车送往敖德萨市立医院,在那里被诊断为腹部因钝器受伤、右肾受伤、肝脏受伤、背部受伤。这些调查结果反映在第2314/376号医生证明中。

5.4尽管缔约国列出了提交人的一些伤势,如烧伤痕迹,但缔约国故意没有解释这些伤势是谁造成的,而提交人在被捕时是一个健康的人,但后来几乎在拘留期间死亡。敖德萨地区上诉法院确实考虑了提交人的申诉,但从未得出任何结果。因此,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

5.5缔约国也没有提到,提交人从未被带见法官,尽管他的审前拘留被多次延长。提交人本应能够对其拘留提出异议,提出上诉和动议,并在此类审讯期间提供证据。

5.6提交人还注意到缔约国提出的反对意见,即他在2002年4月12日被告知自己的辩护权。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没有对他关于2002年3月1日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遭到拘留和酷刑的申诉作出反应。提交人称,他从未拒绝过他的律师B.A.B.的服务,也从未要求过新律师。此外,2003年12月25日至2004年2月3日,缔约国当局积极阻止他的律师与他交谈。这样做是为了确保提交人不会对调查方式提出任何投诉。

5.7关于缔约国称提交人的上诉权受到尊重的反对意见,提交人指出,他曾请一名新的律师――S.P.E.――在最高法院代表他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他还要求出席审讯。2007年4月28日,他收到了Korotkikh法官拒绝他出席审讯的裁决。2007年8月4日,最高法院在提交人缺席的情况下维持了他的裁决和判决。

5.8最高法院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对提交人的定罪是基于其他被告的证词,而这些被告后来撤回了他们的证词,称他们证词是被协迫的。例如,被告Grigoryev先生说,他受到酷刑,被迫指证提交人,但法院对此置之不理。缔约国本应在当时就停止对提交人的诉讼,并将案件送交新的调查。

5.9提交人称,在乌克兰,宪法法院确实于1999年12月29日废除了死刑。2000年2月22日的一项法律推出了无期徒刑,但没有规定死刑必须由无期徒刑取代。与此同时,任何罪行的最高刑期都是15年徒刑。换言之,在1999年12月29日之前所犯的罪行,最高刑罚应为15年徒刑。即使采用新的无期徒刑判决,在此日期之前犯下的罪行的最高刑期也不应超过15年。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6.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他已用尽所有可用的有效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对此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要求已经满足。

6.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六条提出了相当笼统的申诉。由于档案中没有任何进一步的相关资料,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为可否受理的目的充分证实这些指控,因此,委员会宣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6.5委员会审议了提交人的论点,即缔约国当局废除死刑,转而判处他无期徒刑时,因而使他根据《公约》第十五条享有的权利也受到了侵犯。鉴于没有关于该卷宗的任何进一步相关资料,并考虑到委员会以前对此问题的判例,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就可否受理的目的证明这些指控,因此,委员会宣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6.6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已经充分证实了他因根据《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第三款(丑)项和(午)项及第五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而提出的申诉。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实质。

审议案情实质

7.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参照各当事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7.2首先,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2002年3月1日,他被带到Ilyichevsk警察局后遭到殴打,包括被橡皮警棍和木棒殴打,被用塑料袋窒息,遭到电击,身体部分被烧伤,还被吊在一根金属棒上。结果,他多处受伤,失去了知觉,不得不住院,他出示的医生证明证实了这一点。缔约国在答复中似乎承认提交人受伤,但没有就报告受伤的具体情况特别作出解释。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他遭到非法拘留和酷刑,以迫使他供认他没有犯下的罪行,随后,这些供词在法庭上被保留下来,作为对他不利的证据,尽管他多次撤回供词,并对酷刑提出投诉,包括在审判期间和向最高法院上诉期间。委员会认为,在本案的情况下,特别是鉴于缔约国没有就提交人在拘留早期和讯问期间受到的待遇提供详细解释,提交人的指控应得到应有的重视。

7.3关于缔约国认真调查提交人酷刑指控的义务,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对于侵犯人权行为,例如侵犯受《公约》第七条保护的人权的行为,刑事调查和随后的起诉是必要的补救措施。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提交人提交了详细的报告,证人提出了证词,病历上有受伤的详细记录,但仍无法从档案里的材料得出结论,认为对酷刑指控进行了迅速或有效的调查,或确定了任何嫌疑人。委员会还注意到,除其他证据外,法院利用提交人的供词认定提交人有罪,尽管他在庭审期间称自己遭受了酷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所掌握的事实表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十四条第三款(午)项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遭到了侵犯。

7.4委员会接着审议了提交人的申诉,即2002年3月1日至4日,他被非法拘留,警察对他施以酷刑,并迫使他招供。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他在被非法逮捕时,没有被告知被捕的原因,也没有被迅速带见法官。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这一期间发生的事件作出任何解释,只是称提交人于2002年3月4日被捕,并被指控犯有《刑法》规定的抢劫罪。

7.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其中提到禁止任意和非法剥夺自由,即不是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实施的剥夺自由。两项禁止重叠,因为逮捕或拘留可能违反适用的法律,但不是任意的;或者,法律上允许,但却是任意的;或者既是任意的又是违法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逮捕或拘留也是任意的。 第9条还要求符合关于下列问题的国内法则:何时必须从法官或其他官员处获得继续拘留的授权; 可在哪里关押人员;必须在何时将被拘留者带至法庭;以及拘留的法定期限。必须帮助被剥夺自由者为落实其权利获得有效补救办法,包括对拘留的合法性进行最初和定期司法审查,防止有与《公约》不符的拘留条件。

7.6在本案中,提交人称,最初对他的拘留既是任意拘留,也是非法拘留,因为他在被捕时没有被告知逮捕他的原因或对他的任何指控,也没有迅速将他带见法官。在上述情况下,鉴于缔约国没有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或解释,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7.7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辩称,他无法为自己的辩护做准备,因为他要求会见律师的时间不受限制,但每周只被允许两个小时(见上文第2.5段);而且,2003年12月25日至2004年2月3日,他被阻止与律师交谈(见上文第5.6段)。缔约国在意见中没有具体评论提交人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便利为辩护做准备。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必须有充分的时间是公正审判和适用“权利平等”原则的一个重要基本保障。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说法(对此没有争议),即他每周只获准两小时为审判做准备,而他在审判中被指控犯有多项罪行,并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提交人所描述的情况下,鉴于缔约国没有作出任何相关解释,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丑)项享有的权利。

7.8最后,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虽然他提出了具体请求,但在最高法院审理他的上诉时,他没有出席,也没有律师代理。缔约国没有就提交人来文的这一部分提供任何解释。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告是否参加上诉审讯是由法院自行决定的,但缔约国没有解释为什么不允许提交人及其律师参加最高法院的诉讼程序。在这种情况下,鉴于档案内没有其他相关信息,委员会认为,发生了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行为。

8.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规定行事,认为委员会掌握的事实显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第三款(丑)项和(午)项及第五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9.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因此,缔约国有义务除其他外,采取适当措施:(a) 撤销对提交人的定罪,并在必要时根据公平审讯和其他程序保障的原则重新审判;(b) 彻底、迅速和公正地调查提交人的酷刑指控;(c) 就所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向提交人提供适当赔偿和其他补偿措施。缔约国也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犯人权行为。

10.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缔约国也已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官方语文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