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8/D/2924/2016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4 November 2020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2924/2016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

Rachid Braih (由阿尔卡拉马基金会的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和Ahmed Braih (提交人的父亲)

所涉缔约国:

阿尔及利亚

来文日期:

2016年11月17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6年12月28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20年3月27日

事由:

强迫失踪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有效补救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人身自由和安全;人的尊严;法律人格得到承认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一和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第二款

1.来文提交人是无国籍人Rachid Ahmed Khalil Braih。他声称,其父亲,1953年出生于摩洛哥的Ahmed Khalil Mahmoud Braih,是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致强迫失踪的受害者。提交人还声称,他和家人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一和第三款、第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公约》及《任择议定书》于1989年12月12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阿尔卡拉马基金会的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Ahmed Braih是七个孩子的父亲,大部分时间居住在阿尤恩省廷杜夫难民营,偶尔住在阿尔及尔。被捕时,他担任萨基亚阿姆拉和里奥德奥罗人民解放阵线(波利萨里奥阵线)的人权顾问。他被视为波利萨里奥阵线创始成员之一,直接向该组织的秘书长汇报工作。该组织管理阿尔及利亚西南部沙漠地带廷杜夫镇附近的难民营。据其亲属说,Ahmed Braih作为人权顾问,向波利萨里奥阵线秘书处报告了廷杜夫难民营中严重侵犯难民人权的行为,并对这些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

2.22009年1月,Ahmed Braih应波利萨里奥阵线领导人邀请,在阿尔及尔就难民营的人权状况发表演讲。其家人怀疑是波利萨里奥阵线的官员在阿尔及利亚当局的默许下对其实施诱捕,以便在远离难民营的地方将其绑架。

2.32009年1月6日上午,Ahmed Braih就在阿尔及尔市中心波利萨里奥阵线总部附近,准备前往阿尔及尔大学发表演讲。他在路旁等待司机送他前往目的地时,被阿尔及利亚安全部队的便衣绑架。他被迫上了一辆没有标志的车辆,被带到一个不明地点。

2.4当时提交人和他的哥哥还住在廷杜夫难民营。Ahmed Braih失踪后,二人和Ahmed Braih的其他家人向波利萨里奥阵线秘书长办公室询问他的下落。他们还多次向波利萨里奥阵线在阿尔及尔的其他官员打听消息。直到两个月后的2009年3月,他们才得到波利萨里奥阵线一名领导人的口头确认,说其父亲已被逮捕,被关押在布利达军事监狱。这位波利萨里奥阵线领导人声称曾在3月1日探视过Ahmed Braih,但只说他情况良好。这位领导人拒绝透露Braih先生被逮捕和拘留的原因。

2.5Ahmed Braih的长子随后试图证实这一信息,并自行调查他父亲的情况。他多次请求波利萨里奥阵线领导人允许他去父亲的拘留场所探视。直到2011年4月初,即绑架发生两年多之后,他才最终获准探视他的父亲,条件是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探视的情况。他于指定日期在一名波利萨里奥阵线成员的陪同下前往阿尔及尔以南50公里处的布利达军事监狱,向监狱旁边军事法庭入口处的警卫说明来意。警卫起初不承认Ahmed Braih在监狱里。与上级通过电话后,他让Ahmed Braih的长子和那名波利萨里奥阵线成员进入监狱。

2.6Ahmed Braih的长子随后被单独带到监狱入口附近的建筑中一个空无一人的小房间。大约等了20分钟后,士兵把Ahmed Braih带了进来。受害人在士兵的监视下与儿子进行了约20分钟的对话。其间,儿子只能大致问问父亲的健康情况,告诉他每一位家人的消息。Ahmed Braih似乎不清楚自己是否会受到审判,也无法告诉儿子自己被监禁的原因,只是说自己没有律师。然而,儿子注意到他的父亲身体不好,看上去既疲惫又焦虑。

2.7几天后,Ahmed Braih的长子再次来到布利达军事监狱,给父亲带来衣服、香烟和其他个人物品。然而,他没有能够再次见到父亲。警卫仅告诉他,可以把个人物品交给警卫,由其转交。接下来的几周里,Ahmed Braih的长子数次来到布利达军事监狱,再次要求与父亲见面。然而,每一次探视请求都遭到拒绝;警卫仅仅收下他带来的个人物品,并向他保证会把这些物品交给Ahmed Braih。

2.8Ahmed Braih的长子意识到自己再也不能获准与父亲见面,就回到廷杜夫难民营。Ahmed Braih的家人再次询问波利萨里奥阵线领导层,为什么将其关押在布利达军事监狱,为什么阿尔及利亚当局不允许家人探视,他是否将接受审判,但他们从未收到答复。因此,自2011年4月初Ahmed Braih的长子获准探视那次之后,尽管其家人一再要求并为此作出努力,但一直没有得到他的消息。家人担心,他被绑架和失踪的直接原因是与波利萨里奥阵线领导层和阿尔及利亚当局之间的政治分歧,特别是有关廷杜夫难民营的管理和难民营内侵犯人权行为的分歧。

2.9某日,Ahmed Braih的长子写信给司法部长说明情况,并要求他与当局交涉,以便允许家人探视受害者。由于没有得到答复,他又给国防部长写了封信,也没有结果。尽管Ahmed Braih的家人一再要求波利萨里奥阵线和阿尔及利亚当局提供信息,但从未被告知他出了什么事,为什么被逮捕,是否已经或将要出庭受审。波利萨里奥阵线和阿尔及利亚当局均未对这些请求作出回应。

2.102014年10月21日,提交人将其父亲的案件提交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工作组致函阿尔及利亚当局,但从未收到答复。不过,在工作组登记此案及人权观察发表的一份公开报告提及此案后,波利萨里奥阵线领导层的成员的确会见了受害者的几名家人。他们威胁这些家属,声称“停止在阿尔及利亚或国际一级进行任何法律诉讼,符合家属的利益”,要求他们停止追查Ahmed Braih的下落,并补充说,这个问题将“由波利萨里奥阵线和阿尔及利亚当局以非正式方式解决”。迄今为止,Ahmed Braih的家人没有得到关于其下落的任何其他信息。由于受到波利萨里奥阵线特工的威胁,Ahmed Braih的几名子女,包括提交人和他的哥哥,担心被捕或遭到报复,因此被迫离开廷杜夫难民营,到欧洲避难。

2.11绝望之下,提交人于2016年6月23日写信给阿尔及尔检察官,叙述其父亲失踪的事实和情况,要求当局展开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家属。这一请求没有得到答复,家属至今没有得到受害者的消息。

2.12提交人认为,事实上不可能从缔约国获得有效的国内补救。在事实上由波利萨里奥阵线管理的难民营中居住的人,无法向阿尔及利亚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将这些人一概移交波利萨里奥阵线设立的平行“司法”机构处理。提交人回顾说,他哥哥曾写信给司法部长和国防部长,但两封信都没有得到答复,随后波利萨里奥阵线警告他不要再与阿尔及利亚当局接触。此外,在本案中,受害者的两个儿子受到家人委托,要采取必要措施寻找父亲的下落,他们却因为安全受到真正的威胁而被迫逃离缔约国。因此,目前他们实际上不可能在国内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他的父亲是由于阿尔及利亚安全人员的行动造成的强迫失踪的受害者,因此,根据《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二条规定的强迫失踪定义,缔约国难辞其咎。提交人指出,尽管《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没有任何条款明确提到强迫失踪,但这种做法侵犯生命权、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以及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在本案中,提交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至第四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单独解读并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以及第二条第一款(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

3.2提交人回顾指出,生命权至高无上,缔约国不仅有义务不任意剥夺任何个人的生命权,而且有义务防止和惩罚任何涉及违反《公约》第六条的行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他还回顾称,缔约国有义务保护被拘留者的生命,并对任何失踪案件进行调查,因为不调查本身就可能构成违反《公约》第六条的行为,非由国家工作人员导致的失踪案件也是如此。提交人说,其父亲于2009年1月被捕,并于某日被送往布利达军事监狱关押。因此,Ahmed Braih两度成为强迫失踪的受害者:第一次是从被捕到2011年4月布利达监狱允许其长子进行唯一一次探视,这期间的两年多,他一直是强迫失踪的受害者;第二次是自那次探视至本来文提交之日。Ahmed Braih现已被非法拘留了八年多。阿尔及利亚当局本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对他的逮捕不会变成绑架,确保他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确保他不会被单独监禁,目的包括允许他的家人定期探视,承认他有权获得律师协助并对拘留的合法性提出质疑。阿尔及利亚当局剥夺了Ahmed Braih的所有权利,并将他置于法律保护之外,违反了保障其生命权的义务。上述事实表明,缔约国未能履行其义务,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一款。

3.3提交人还回顾指出,不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是一项绝对权利,不得减损。单独监禁自动形成一种容易导致酷刑的环境,因为个人被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根据委员会的判例,这种做法本身可能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一旦有人向缔约国提出单独监禁的指控,缔约国有义务立即展开调查。委员会以前曾强调,大赦法通常不符合国家调查和惩罚任何应对单独监禁负责的个人的义务。提交人指出,由于没有登记,也没有任何其他通知家人的程序,Ahmed Braih是被单独监禁。自2011年4月其长子进行探视以来,其家人一直无法与他联系,既未获知其命运或下落,也未获准再次探视。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确保Ahmed Braih不被单独监禁,也没有进行任何调查。自Ahmed Braih2009年1月被捕后,缔约国没有作出任何解释。单独监禁的固有属性是无法与外界沟通,这给被拘留者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严重程度足以达到《公约》第七条所指范畴。因此,提交人声称Ahmed Braih是违反《公约》第七条行为的受害者。对于Ahmed Braih的家人而言,失踪造成的痛苦、困扰和担忧、当局的否认以及五年多来没有进行任何调查的事实,构成不人道待遇,这些待遇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并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

3.4提交人进一步回顾,《公约》第九条承认的人身自由和安全权意味着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并要求缔约国提供若干程序保障。联系《公约》第九条,提交人声称,其父亲是缔约国违反以下条款的受害者:(a) 第一款,因为Ahmed Braih没有受到审判,而两次受到单独监禁;(b) 第二款,因为逮捕Ahmed Braih的警官既未解释逮捕原因,也未出示逮捕令,他自被捕后也从未收到任何正式通知;(c) 第三款,因为Ahmed Braih在被捕后既未被带见主管法官,也未被审判或释放,他已被捕八年,这远远超过了《刑事诉讼法》为恐怖主义相关罪行规定的12天的最长拘留期限;(d) 第四款,因为Ahmed Braih被剥夺了法律保护,因而从未能够质疑对其拘留的合法性。

3.5提交人随后回顾了《公约》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的基本和普遍性质,即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均应得到人道和尊重人的固有尊严的待遇。Ahmed Braih被剥夺了与外界的一切联系。单独监禁可能使被拘留者遭受的痛苦达到足以构成酷刑的程度。这种拘留也容易引发不人道的待遇。就Ahmed Braih 遭受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而言,他更是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的受害者,因为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就其性质而言不符合对人的固有尊严的尊重。

3.6提交人还回顾说,人人都有权被承认为法律人格。在这方面,他提到委员会关于阿尔及利亚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其中委员会确认,仍然活着的失踪者如果被单独拘禁,其根据 《公约》第十六条享有的法律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受到侵犯。因此,缔约国单独监禁Ahmed Braih,构成违反《公约》第十六条。

3.7回顾《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有权得到保护,提交人辩称,Ahmed Braih的失踪使其家人丧失了父亲和丈夫,因此构成了违反这一条的行为。

3.8《公约》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声称其《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人都必须能够获得有效补救。提交人指出,Ahmed Braih作为强迫失踪的受害者,实际上无法利用任何补救。提交人根据委员会的判例回顾指出,缔约国有义务调查指称的侵犯人权行为并起诉和惩罚责任人,并表示阿尔及利亚当局未能对受害者家属的请求做出回应,构成缔约国未能履行《公约》第二条规定的义务。在本案中,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遭到侵犯,不仅是因为阿尔及利亚当局未作出回应,也是因为Ahmed Braih的家人是居住在廷杜夫难民营的难民,无法诉诸缔约国法院,缔约国实际上已授权波利萨里奥阵线当局对撒哈拉难民在其领土上提出的任何事项作出裁决。这种情况构成缔约国违反提供有效补救的义务。因此,提交人请求委员会认定,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单独解读并与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

3.9最后,提交人认为,阿尔及利亚当局一直让Ahmed Braih的家人去找波利萨里奥阵线,使其无法与当局直接交涉,这构成了对撒哈拉难民的歧视,未能遵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在属地和属人管辖方面的义务。如同委员会在第15号一般性意见(1986)强调并在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中指出的那样,享受《公约》权利者并不限于缔约国的公民,而且必须包括任何国籍或者无国籍的所有个人,例如:正好在缔约国的领土上或者接受其管辖的寻求庇护者、难民、移民工人以及其他人。因此,缔约国有义务在所有领土上确保《公约》规定的权利得到尊重和切实享有。缔约国事实上授权第三方波利萨里奥阵线负责处理其境内个人提出的申诉和上诉,这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即确保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无差别地享有第二条第三款承认的有效补救权。

3.10提交人请委员会首先认定,就Ahmed Braih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至第四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单独解读和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其次,他请委员会认定,就提交人及其家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单独解读并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以及第二条第一款(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提交人还请委员会要求缔约国:(a) 如果Ahmed Braih还活着,将其释放;(b) 对提交人父亲被强迫失踪一事进行及时彻底的调查,并向他通报调查结果,从而为其提供有效补救;(c) 根据缔约国的国际义务,对据称应对Ahmed Braih失踪负有责任者提起刑事诉讼,将其绳之以法并惩处被认定有罪者;(d) 对提交人和Ahmed Braih的受益人遭受的侵权行为给予适当赔偿。最后,他要求委员会敦促阿尔及利亚当局,确保居住在廷杜夫难民营的撒哈拉难民能够直接和平等地诉诸阿尔及利亚法院,从而确保他们有权在《公约》保护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获得有效补救。

缔约国未予合作

4.2016年12月28日和2018年12月10日,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交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实质的意见。委员会指出,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并对缔约国未予合作,没有就本申诉提出意见表示遗憾。依照《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二款,缔约国有责任本着诚意调查所有针对该国及其代表的违反《公约》的指控,并向委员会转交所掌握的资料。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5.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5.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委员会注意到,该失踪案已报给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然而,委员会回顾指出,人权理事会设立的公约外程序或机制,其任务是审查和公开报告具体国家或领土内的人权状况或世界范围内侵犯人权的重大现象,一般不构成《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意义上的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因此,委员会认为,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对Ahmed Braih案的审查并不因这条规定而使来文不可受理。

5.3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委员会回顾,缔约国不仅有义务彻底调查提请当局注意的据称侵犯人权行为,特别是侵犯生命权的行为,而且有义务起诉、审判和惩处此类侵权行为的所有责任人。Ahmed Braih的家人多次提醒缔约国主管当局注意他被强迫失踪一事,但当局没有就此进行任何调查。此外,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已经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就来文可否受理或案情实质提供任何资料或意见。

5.4委员会就此回顾指出,委员会在关于阿尔及利亚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曾对阿尔及利亚事实上向波利萨里奥阵线移交权力,特别是管辖权表示关切,此举违背了缔约国尊重和确保其境内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所承认的权利这项义务。委员会还表示关切,廷杜夫难民营中《公约》所载权利遭到侵犯的受害者无法在缔约国法院获得有效补救。为此,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规定并不妨碍委员会审理本来文。

5.5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指控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即确保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无差别地享有第二条第三款承认的有效补救权。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第二条规定了缔约国的一般义务,其本身不能单独构成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申诉的理由,只能与《公约》其他实质性条款一并援引,故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一款(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提出的申诉不可受理。

5.6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已充分证实其他指控符合受理条件,因此着手审议他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提出的申诉的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6.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参照掌握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6.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回应提交人的指控,并回顾委员会的判例,不应由来文提交人承担全部举证责任,特别是考虑到提交人和缔约国并不总是拥有相同的获取证据机会,而且往往只有缔约国掌握必要信息。依照《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二款,缔约国有责任本着诚意调查所有针对该国及其代表的违反《公约》的指控,并向委员会转交所掌握的资料。鉴于缔约国未对此作出任何解释,只要提交人提出的指称得到充分证实,就应给予这些指称应有的重视。

6.3委员会回顾,虽然《公约》中没有一条明确使用“强迫失踪”一词,但强迫失踪构成一系列独特的综合行为,持续侵犯《公约》承认的各项权利,如生命权、不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权利以及人身自由和安全权。

6.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哥哥最后一次见到Ahmed Braih是在2011年4月,当时他被关押在布利达军事监狱。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Ahmed Braih的命运,甚至从未证实他被拘留。委员会回顾称,在强迫失踪案件中,剥夺自由,继而拒绝承认剥夺自由或隐瞒失踪者的下落,实际上使失踪者得不到法律保护并使其生命面临严重和持续的风险,国家对此负有责任。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它履行了保护 Ahmed Braih生命的义务。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未能履行保护 Ahmed Braih生命的义务,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一款。

6.5委员会也承认被无限期拘留、与外界隔绝所造成的深切痛苦。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1992年),其中建议缔约国应规定禁止单独监禁。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Ahmed Braih的长子于2011年4月在布利达军事监狱见到他之后,他的家人包括提交人本人,虽然试图去布利达监狱探视并一再要求缔约国主管当局提供信息,却再也没有得到任何关于他命运的信息。因此,委员会认为,Ahmed Braih可能仍被阿尔及利亚当局单独监禁,就Ahmed Braih而言,他和家人是2009年1月6日至2011年4月及2011年4月至今,当局违反《公约》第七条实施强迫失踪的受害者。

6.6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将不单独审议与违反《公约》第十条有关的申诉。

6.7委员会还注意到Ahmed Braih两次失踪给提交人及其家人造成的焦虑和痛苦,认为现有事实表明,就这些个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并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

6.8关于违反《公约》第九条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称,Ahmed Braih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被任意拘留,也没有受到指控或出庭受审,无法在法庭上质疑拘留的合法性。由于缔约国没有就此提供任何信息,委员会认为,对提交人的指控应予以采信。委员会因此认定,存在违反《公约》第九条侵犯Ahmed Braih权利的情况。

6.9委员会还回顾指出,故意将一人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的行为,剥夺了其法律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特别是在受害者亲属行使有效补救权的努力一贯受阻的情况下。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尽管Ahmed Braih的亲属多次询问,但缔约国并未就其命运或下落作出任何解释,而Ahmed Braih最后一次被人看到时是在国家当局手中。因此,委员会认为,八年多来Ahmed Braih被强迫失踪,使其失去了法律保护,并剥夺了其法律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

6.10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将不单独审查与违反《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有关的申诉。

6.11提交人还援引《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其中要求缔约国确保所有个人享有可利用、有效和可执行的补救措施,以维护《公约》所承认的各项权利。委员会重申十分重视缔约国建立适当的司法和行政机制,以处理有关侵犯《公约》所保障权利的申诉。委员会还回顾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其中指出,如果缔约国不对侵犯权利行为的指称进行调查,可能会引起对于《公约》的再次违反。

6.12 在本案中,提交人及其家人多次提醒主管当局注意Ahmed Braih失踪一事,但缔约国没有对失踪事件进行调查,提交人也没有就此收到任何信息。此外,缔约国实际上已将廷杜夫难民营的管辖权移交波利萨里奥阵线,难民营中的人无法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诉,也缺乏有效补救办法,这一直在剥夺Ahmed Braih和提交人获得有效补救的机会。委员会得出结论,现有事实表明,对Ahmed Braih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的行为,对提交人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公约》第七条一并解读)的行为。

7.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对Ahemd Braih 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六条和第二条第三款(与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委员会还认为,对提交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并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

8.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提交人有效的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在本案中,缔约国有义务:(a) 对Ahmed Braih 失踪一事迅速进行有效、彻底、公正、独立和透明的调查,并向提交人提供详细调查结果;(b) 如果Ahmed Braih仍被单独监禁,应立即予以释放;(c) 如果Ahmed Braih已死亡,应按照受害者的文化规范和传统,以有尊严的方式将其遗体归还给家人;(d) 起诉、审判和惩罚对所犯侵权行为负有责任的人;(e) 如果Ahmed Braih还活着,向提交人和他本人提供充分补偿,包括适当赔偿;(f) 为提交人提供适当的抵偿措施。尽管缔约国事实上已将权力移交给波利萨里奥阵线,但缔约国还应确保廷杜夫难民营中遭受酷刑、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等罪行的人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不受侵犯。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在这方面,正如委员会在关于阿尔及利亚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已经提到的那样,委员会认为,作为《公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一项义务,在缔约国领土上的所有人,包括在廷杜夫难民营中的人,如果他们诉称《公约》条款遭到违反,他们是受害者,缔约国应确保其人身自由和安全以及获得有效补救。

9.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