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9/D/2931/2017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4December2020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2931/2017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

Alberto Velásquez Echeverri (由律师Víctor Javier Mosquera Marín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哥伦比亚

来文日期:

2016年8月1日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7年1月11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20年7月21日

事由:

最高司法机关对前总统府行政部主任终审定罪

程序性问题:

该事项经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正当程序权;由合格、独立和公正的法庭进行审理的权利;无罪推定的权利;由上级法庭复核定罪和判决的权利;法律面前平等;人身自由和安全权;不受歧视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子)项至(寅)项和(辰)项、第五款及第七款;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丑)项

1.1来文提交人Alberto VelásquezEcheverri是哥伦比亚国民,生于1949年。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以下条款享有的权利: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子)项至(寅)项和(辰)项、第五款及第七款;第二十六条。提交人由律师代理。《任择议定书》于1969年10月29日对缔约国生效。

1.22016年8月1日,委员会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决定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4条,不对提交人提出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

1.32017年2月8日,委员会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4条,同意按照提交人的要求,以允许继续软禁的形式发出临时措施请求。

事实背景

2.12002年8月7日至2004年7月19日,在阿尔瓦罗·乌里韦总统执政期间,提交人担任哥伦比亚共和国总统府行政部主任。

2.22004年6月2日至4日,众议院第一委员会批准了第267号法案,让时任总统阿尔瓦罗·乌里韦有了再次当选的可能。2004年6月7日,议员Germán Navas Talero向最高法院起诉女议员Yidis Medina Padilla 犯有贿赂罪。2005年2月23日,最高法院发布拒绝受理令,结束了调查。

2.32008年3月和4月,发表了两篇新闻稿。 MedinaPadilla女士在文中承认,来文提交人和其他高级官员曾以官方特权为贿赂,让她投票赞成2004年第267号法案。由于这两篇新闻稿,最高法院于2008年4月10日决定撤销2005年2月23日的拒绝受理令,对前女议员Yidis Medina Padilla提起刑事诉讼。她本人承认接受了提交人和其他高级官员的贿金许诺,以投票赞成对总统连任做出规定的第267号法案,法院随后于2008年6月26日做出预先判决,判处她犯有受贿罪。

2.42008年5月14日,根据Medina Padilla女士向媒体提供的信息,总检察长办公室依职权对来文提交人展开纪律调查。2009年3月16日发布的一项行政决定宣布他无罪。

2.52008年5月8日,最高法院将MedinaPadilla女士的案卷材料移交总检察长办公室,以便后者可酌情对来文提交人展开刑事调查。2008年6月13日,时任总检察长宣布回避此案。2008年6月23日,时任副总检察长接管了对提交人和其他高级官员的刑事调查,并于2010年11月8日下令结束调查。

2.62011年1月19日,新任副总检察长也宣布回避审理该案。2011年4月6日,最高法院接受了他的回避申请,并指示新任总检察长继续进行相关诉讼。2011年8月23日,她宣布,在调查结束后进行的所有诉讼均不具效力,因为副总检察长无权做出该决定。

2.72012年2月7日,根据2011年11月24日六号立法案,时任总检察长委托被派遣到最高法院的六号检察官负责调查、起诉并参与该案的审判。

2.82012年3月6日,六号检察官重新评估了审前程序中提供的证据,并指控提交人犯有所控行贿或提议行贿的罪行,指出他身居要职和与他人一起行动的事实属于加重处罚情节,而此前无犯罪记录则属于减轻处罚情节。该案件随后提交最高法院审理。

2.92012年3月8日,提交人向六号检察官提出复审刑事指控的请求,2012年3月12日又请求延长证实其复审请求的法定期限。2012年3月13日,六号检察官拒绝延期。同一天,提交人请求撤销因重新评估证据而产生的指控,理由是根据当时生效的法律,专门检察官不具备管辖权。 2012年5月2日,六号检察官维持起诉书中列出的刑事指控。2012年8月28日,最高法院下令将此案与另外两名高级官员的案件并案审理。2012年9月4日,提交人请求撤销并案审理的命令。2013年4月19日,最高法院驳回了复审指控的请求,也驳回了撤销并案审理命令的请求。关于因案件委托给专门检察官而要求撤销指控的问题,最高法院重申,起诉书中处理了这一问题,解释了为何应由上述检察官决定是否有足够证据提出指控。

2.102013年7月5日,与提交人同案的另一名被告向最高法院刑事上诉庭和总检察长办公室申请宪法权利保护,援引他的正当程序权以及由法定法官根据事件发生时生效的法律进行调查和起诉的权利。2015年5月21日,宪法法院驳回了他的申请,辩称无法证明他是在适当的程序时限内提请有关部门注意指称的违规行为。

2.112015年4月15日,最高法院刑事上诉庭终审裁定,来文提交人犯有共同实施行贿或提议行贿罪,并处以60个月监禁、法定最低月工资83.5倍的罚款和剥夺行使公共权利和义务的资格84个月。

2.12提交人声称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因为如最高法院刑事庭终审判决所述,不可能提出上诉。此外,提交人报告说,2015年10月27日,他向最高法院民事庭申请宪法权利保护,理由是定罪侵犯了他的正当程序权并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2015年11月11日,最高法院民事上诉庭驳回了他的宪法权利保护申请。

2.13提交人还指出,宪法法院在2014年10月29日的一项判决中敦促国会在得到判决通知后一年内通过综合立法,确立就所有定罪提出异议的权利。如果没有颁布这样的立法,便可理解为,可向判处刑罚之部门的上级主管或职能机构提出异议。2016年4月25日一年期满后,国会没有遵守宪法法院的命令,导致上述判决中提到的法律后果。2016年4月28日,最高法院在第08/16号新闻稿强调,宪法法院的判决所强加的后果“不可行”,因为作为最高普通法院和“统一法院”(órgano de cierre),它无法确定一个上级机构来审查其专门法庭的判决。同日,宪法法院发布了一项新的统一判决(第SU215/16号),规定对终审判决提出异议的权利仅适用于2016年4月24日当天或之后审理的案件。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其根据《公约》第二、第三、第九、第十四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3.2提交人声称,缔约国未能遵守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义务,高级官员的身份没有保障他有效享有,而是妨碍和阻止他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特别是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权利。

3.3关于缔约国违反第九条,提交人声称,由于一项不符合《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最低要求的刑事定罪,他的自由受到限制。提交人指出,尽管他符合国内法规定的相关要求,但仍被剥夺了以软禁方式服刑的机会,这一点尤其侵犯了他根据第九条享有的权利。

3.4提交人还声称,在针对他进行的刑事诉讼中,他没有得到法律面前的平等待遇,因为诉讼中适用了在事件发生后颁布的法律,该法律允许委托一名没有管辖权的官员负责其案件的调查和起诉。提交人指出,诉讼中不存在平等权利,因为对检察官决定提出的任何异议都必须提交给同一名检察官。他声称,《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主管法庭审判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根据国内法,只有总检察长有权进行刑事调查和起诉。然而,总检察长将这一权力授予一名下属。他还声称,不允许他单独接受审判,这限制了他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违反了第十四条第一款。

3.5提交人认为,缔约国侵犯了他由独立和公正的法庭审理的权利。首先,审理其案件的法官对在刑事调查阶段负责对他开展调查的检察官人选施加了影响;其次,这些法官被个人偏见所左右,对案件持有先入为主的看法。提交人声称,独立性受到损害,因为在做出定罪决定的判决中,法官提到了其决定的政治影响。他还表示,提交报告的法官曾向一名判定Medina Padilla女士有罪的法官提过建议;最后,六号检察官后来成为参与审判他的一名法官的助理法官。提交人声称,这些审判法官已经给出了对该案的意见。

3.6提交人认为,他根据第十四条第二款享有的无罪推定权受到了侵犯,因为在整个司法程序中,他都被推定有罪,MedinaPadilla女士被定罪意味着他也将被定罪,大多数证据都转自其他司法诉讼这一事实就证明了这一点。

3.7提交人声称,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保障措施遭到违反,原因如下:(a)提交人和受MedinaPadilla女士的牵连被控有罪的其他高级官员,被剥夺了在对她的审判中作证的机会,也不能对他们所受指控提出质疑,对于转自其他审判的证据,他也不得提出异议; (b) 他的律师没有获得充分时间来研究案件;(c)刑事调查和对他的审判持续了将近七年,在正式起诉和开始审判之间存在不当拖延。

3.8最后,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五款享有的由更高一级法庭对其定罪进行复审的权利,因为哥伦比亚法律规定最高法院拥有审理和裁决此类案件的终审管辖权,不得上诉。

3.9关于《公约》第二十六条,提交人指出,缔约国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对他进行歧视,特别是限制他向更高一级法院就定罪提出异议的权利。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7年2月20日的意见中指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来文不可受理,因为该事项已经由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

4.2缔约国报告说,人权理事会在2015年9月22日第G/SO215/1COL222号普通照会和2016年5月22日第G/SO215/1COL222号普通照会中,转交了民主中心党提交的两份指控哥伦比亚的来文,内容涉及该党及其成员受到迫害的指控,并载有关于来文提交人的具体指控。在2016年8月22日第G/SO215COL222号普通照会中,人权理事会宣布对缔约国就民主中心党及其成员所提交案件做出的陈述感到满意,并宣布来文似乎出于政治动机。

4.3缔约国还辩称,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2015年4月15日,最高法院刑事上诉庭的九名法官认定来文提交人是行贿或提议行贿罪的共犯。虽然提交人因其公职人员身份而受《宪法》规定的特别管辖安排的约束,并因此被终审判刑,但他没有用尽所有补救办法,因为尽管其案件不能向二审法院上诉,但从法律角度,他有机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对判决进行复审。

4.4缔约国进一步辩称,宪法法院本身强调,“在刑法传统中,鉴于该领域所涉权益的重要性质,特别是就人身自由而言,复审程序是保护被定罪者基本权利的一种手段”。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

5.12017年12月11日,提交人表示,他的来文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标准,并重申在初次来文中提出的主张。

5.2至于缔约国辩称来文不可受理,提交人指出,人权理事会不进行抗辩式诉讼,其调查结果不具约束力,因此不能被视为已用尽的国际补救办法。人权理事会和特别程序都不被视为国际准司法机构,因此不能援引其程序作为来文不可受理的理由。

5.3提交人重申其指控,即对他的刑事诉讼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五款。缔约国提到的补救措施没有规定对定罪和判刑进行实质性审查。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援引的刑事诉讼规则对他的案件不适用。司法复审是一种特殊的补救办法,按照它的规定,不能在审判期间对决定提出质疑,只有在审判结束并确定新的证据、判例法发生变化或发现其他新证据证明有理由对审理过程进行审查时才提出质疑;然而,对于已经宣布的最终判决,复审并不能构成挑战。此外,这种复审由作出唯一终审裁决的同一法院进行,因此不能被视为适当的补救办法。

5.4提交人指出,最高法院在其判决中指出,对裁决“不得上诉”。因此,没有充分和有效的补救办法可以让作为终审法院的最高法院对他的定罪和判刑进行复审。提交人辩称,缔约国提到的补救办法不充分或无效。提交人重申,最高法院对受到特别管辖安排约束的高级官员提起刑事诉讼的规则规定,一审即终审,定罪和判刑不得由更高一级法院复审,剥夺了某些公职人员的权利,违反了《公约》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对实质问题的意见

6.12017年7月11日,缔约国重申,来文不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标准。缔约国进一步指出,提交人未能证实其指控。

6.2缔约国重申,最高法院对提交人提起的刑事诉讼不构成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五款。提交人被最高法院定罪,可以通过请求复审,依法向同一法院,也是该国的最高法院对判决提出异议。缔约国还指出,审判时生效的宪法案例法赋予最高法院以审判高级官员的“最高级别正当程序保障”的法律地位,并已证明有正当理由限制此类人员接受二审审理,一项制衡因素是只要他们的审判是由最高刑事法院做出,该法院发布统一判决并具有合议性质。此外,宪法法院在宪法权利保护的补救办法中澄清,最高法院刑事上诉庭发布这种性质的裁决时,宪法性法律中有关是否能够对任何判决提出异议的规则并不严格适用。同样,宪法法院规定,在审判高级官员时,适用宪法性法律中规定的一般规则应考虑到官员在体制机构中的职位、所掌握权力的具体性质以及级别高低:“适用的国际规则必须是一般性的,尊重可能源自所涉缔约国的国家类型、民主模式和具体共和形式的具体审判形式。”

6.3关于审理过程缺乏公正性这一指控,缔约国指出,对证据评估持有不同意见或者希望质疑检方提出的证据,并不是有效的论点,而且提交人的律师本应在诉讼期间的适当时候提出调查或审判过程中的任何缺陷,以及取消所涉司法官员资格的任何理由。

6.4同样,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定罪和判刑都不构成对《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在法庭和法律面前平等权利的侵犯。最后,缔约国认为,《公约》第一、第二、第三和第九条承认的权利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得到了维护和尊重。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7.12017年12月11日,提交人重申了先前的指控并指出,对他进行调查的检察官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因为适用的法律在相关事件发生之后方始生效。

7.2提交人指出,2016年1月19日,在他的宪法权利保护申请被驳回后,档案被送交宪法法院。2016年9月13日,宪法法院在第SU 489/16号判决中维持了最高法院民事上诉庭发布的关于宪法权利保护的裁决。2016年10月14日,提交人正式获知这一决定。2016年11月10日,他向宪法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宣布判决无效;该请求于2017年1月31日被驳回。

7.3提交人补充说,在纪律处罚方面,违反了第十四条第七款规定的一罪不二审原则。

7.4提交人重申,他曾担任高级官员,尽管符合软禁的所有要求,却被剥夺了软禁的可能性。

委员会 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在审查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人权理事会认为缔约国就民主中心党及其成员所提交案件做出的陈述令人满意,并宣布来文似乎出于政治动机。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人权理事会不进行抗辩式诉讼,其调查结果不具约束力,因此不能被视为已用尽的国际补救办法。委员会指出,人权理事会不是《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意义上的裁决案件或解决争端的法院,而且无论如何,理事会的审查程序似乎已经结束。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规定,不存在妨碍受理本来文的障碍。

8.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没有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可以通过司法复审来质疑最高法院2015年4月15日宣布的定罪。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即该补救办法既不充分也没有效果,因为最高法院在其判决中指出,对裁决“不得上诉”。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解释其意见中提到的补救办法如何能够有效促使对提交人的定罪和判刑进行复审。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要求已经得到满足。

8.4委员会注意到,虽然提交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第三和第二十六条,但他没有提供足够的理由或解释来支持他的指控,即他在类似情况下受到与他人不同的待遇。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委员会宣布这些申诉因证据不足而不可受理。

8.5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关于第九条的指控,即他的自由受到限制,强迫他忍受任意处罚,理由是对罪行的定性和判决不当,并且他被剥夺了软禁的机会,而软禁是他作为前高级官员的特权。然而,委员会进一步指出,这些指控是一般性的,没有得到充分证实。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提交人未能为受理目的充分证实这一申诉,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不可受理。

8.6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即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享有的在法庭和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以及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原因如下:诉讼中不存在权利平等;适用的法律在有关事件发生后方始生效,起诉他的检察官不具备管辖权,这侵犯了他接受法定法官审理的权利;审理他的法官事先就形成了意见;起诉他的检察官最终成为审判法官的助理。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对提交人提起的刑事诉讼遵循了因担任高级官员而受到特别司法安排管辖的公民所应遵循的程序;对最高法院的权威或公正性的质疑没有依据;发出起诉书的检察官具备资格。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证实关于在法院面前平等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指控,也没有表明任命那名检察官负责调查和起诉如何导致他得到合格、独立和公正的法庭审理的权利受到侵犯,特别是考虑到他能够向法庭对这些决定提出上诉。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为受理目的充分证实这些申诉,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这些申诉不可受理。

8.7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提出如下指控:他的无罪推定权和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受到侵犯;他没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准备辩护;当局拒绝他接触证据;最高法院不接受对他的辩护至关重要的证据;对他的审判存在不当拖延。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提交人有充分机会准备辩护并在刑事诉讼中提供证据;司法当局对证据进行了适当评估;提交人有机会在诉讼期间对证据提出质疑。关于提交人对最高法院证据审查工作提出的指控,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法指出,缔约国法院有责任评估每一案件中的事实和证据,或评估国内立法的适用情况,除非能够证明这种评估或适用明显具任意性或相当于明显的错误或执法不公。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具体说明哪些对其辩护至关重要的证据没有被采纳,也没有说明缔约国不准他获取的证据的性质。最高法院提供给委员会的判决中也看不出这方面的信息。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充分证实他关于缔约国侵犯《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子)至(寅)项和(辰)项所载辩护权的申诉,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8.8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七款提出的指控,即他因相同行为被审判两次。然而,委员会指出,从收到的资料来看无法认定,总检察长办公室在纪律行政诉讼中免除提交人的责任可构成关于刑事事项的裁决。委员会回顾指出,《公约》这一条款提供的保障仅适用于刑事犯罪,不适用于不构成《公约》第十四条意义上的刑事犯罪处罚的纪律措施。因此,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这些申诉没有得到充分证实,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不可受理。

8.9然而,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已经充分证实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五款提出的申诉,即对他的审判一审即终审,不得对其定罪和判刑进行复审。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第五款提出的申诉可以受理,并着手审查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9.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9.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对他的刑事诉讼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五款,因为没有有效的机制使他能够对判决提出上诉,能够要求由更高一级的法庭复审最高法院刑事庭2015年4月15日做出的定罪和判决。

9.3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审判时生效的宪法案例法赋予最高法院以审判高级官员的“最高级别正当程序保障”的法律地位,并已证明有正当理由限制此类人员接受二审审理,只要他们的审判是由最高刑事法院做出,该法院具有合议性质,并具备程序简便和避免下级法官或法院可能出错等优势;由最高刑事法院对这些受到特别管辖安排制约的高级官员进行审判,本身就是充分的正当程序保障。

9.4委员会回顾,《公约》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每个被判有罪的人都有权要求上级法庭依法对其定罪和判刑进行复审。委员会回顾,“依法”一词并不意味着是否存在复审权应由缔约国自行决定。虽然缔约国立法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规定,某些人出于职位的原因,需要由较通常情况更高一级的法院对其进行审判,但这种情况本身并不能损害被告要求法院复审其定罪和判刑的权利。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得不到有效的补救办法,无法要求更高一级法院复审其定罪和判刑。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五款享有的权利。

10.委员会根据《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表明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五款。

11.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这要求对《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给予充分赔偿。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适当赔偿,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2018年1月18日,立法机构通过2018年第01号立法法案修订了《宪法》,以保障高级官员在刑事案件中获得二审的权利,委员会认为这是一项保证不再重犯的措施。

12.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并广泛传播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