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2/D/2201/201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30 April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201/2012号来文的意见 * **

来文提交人:

AleksandrTyvanchuk等人(由Roman Kisliak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AleksandrTyvanchuk及其他28人

所涉缔约国:

白俄罗斯

来文日期:

2012年2月23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2年10月24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18年3月26日

事由:

缺乏公正审判

程序性问题:

证实申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由合格、独立、无偏倚的法院审理;公正审判;事实和证据;上诉权

《公约》条款:

第十四条第1款、第2款、第3款(乙)项和(戊)项、第5款、第6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五条第2款

1. 来文提交人是AleksandrTyvanchuk、YuliyaTartsan、AleksandrUskhopchik、Valery Kondratenko、Oleg Pobozhny、Viktor Goldyuk、Vyacheslav Pavlov、Viktor Sheshuk、Vitaly Rybakov、Valery Gruzinsky、Vladimir Zhuravel、Sergei Bliznyuk、Igor Pasyuk、Aleksei Bannikov、Anatoly Golubkin、Vladimir Buyak、Dmitry Timchenko、Stanislav Kuchits、Yury Nikolaev、Yury Okhrimuk、Viktor Andreichikov、Aleksandr Maryakov、Viktor Demidyuk、Yury Overchuk、Anatoly Osipuk、Nikolay Lyashkevich、Vladimir Selivonets、Aleksandr Azhaev、AlekseiChumichev,均为白俄罗斯国民。他们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们依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第2款、第3款(乙)项和(戊)项、第5款、第6款应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自1992年9月30日起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2002年,白俄罗斯布列斯特附近的西布格河海关检查站官员与波兰海关总署对电子数据库(卡车的进出)进行了一次对比检查。发现有82辆卡车在西布格河检查站的Vestavto海关登记,海关记录显示的路线是从白俄罗斯进入波兰,但实际上并没有。2003年初,对登记这些卡车的海关的官员和技工展开了刑事调查。被告中有提交人。2004年4月,针对提交人的刑事案件移交布列斯特地方法院,指控罪名是协助逃避关税,将货物运入白俄罗斯境内。提交人被指控违反了《白俄罗斯刑法》第16(6)条(协助和教唆)、第231(2)条(协助逃避关税)和第424 (3)条(滥用职权)。

2.2 2004年4月14日,应最高法院院长要求,将该刑事案件分成两部分(案件编号02018000177和04018000020),并转交明斯克军事法院。提交人指出,他们反对这项决定,理由是他们都不是军人,但没有成功。军事法院在2004年10月26日和2005年8月5日,分别认定提交人触犯《刑法》第16(6)条、第231(2)条和第424(3)条,对他们判处不同期限的监禁并下令没收其财产。提交人称,在聆讯期间,军事法院多次拒绝其律师提出的让辩方证人出庭的请求,且没有给出任何理由。提交人就这两项判决向最高法院军事分庭提出了撤销原判的上诉,但军事分庭分别于2005年3月4日和10月21日维持明斯克军事法院的裁决。

2.3 提交人指出,2005年和2006年期间,他们就缺乏有效调查和公正审判,多次向白俄罗斯总统、总检察长办公室、最高法院、司法部和其他政府机构提出申诉,结果,总检察长办公室成立了一个新的调查组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2007年,调查组得出结论称,提交人对海关检查站发生的犯罪活动不知情,他们在无意中被那些策划犯罪的人所利用。2008年9月4日,总检察长请最高法院根据新发现的情况启动新的刑事诉讼,并取撤销明斯克军事法院的裁决。2008年9月26日,最高法院驳回了这一请求,但没有说明任何理由。

2.4 提交人依据监督复审程序,多次就最高法院的裁决向总检察长提出上诉,并向白俄罗斯总统和国家安全理事会提出申诉。然而,这些机关都没有处理他们上诉的实质内容。

2.5 2006年2月27日,军事检察官以违反海关规定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为由,对提交人提起民事诉讼。2006年3月27日和4月25日,布列斯特的莫斯科地方法院命令提交人支付不同金额的赔偿(8,000万到20亿白俄罗斯卢布不等)。提交人还指出,莫斯科地方法院的判决完全依据刑事法院对案件的判决,而没有考虑他们的任何辩词或异议。提交人称,他们曾试图向布列斯特地区法院(2006年5月5日)和最高法院(2006年7月28日)上诉,但因未能在2006年5月6日和8月25日支付法院费用而被驳回。据提交人称,他们不吃不喝不租房子也要工作十年才付得起这些费用。他们请求免除这些巨额费用,但被莫斯科地方法院和布列斯特地区法院驳回。

申诉

3.1 提交人声称,他们都不是军人,但他们的刑事案件却由明斯克军事法院审理。提交人还称,军事法院有偏见,在他们的案件中,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估以及对国内法的解释具有任意性。提交人声称,上述事实显示缔约国侵犯了他们在《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下的权利。

3.2 提交人声称,缔约国在关于损害的民事诉讼方面,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理由是莫斯科地方法院有偏见,主审法官刚从另一个地方法院调任,且该法院的判决完全依据刑事法院的裁决,没有考虑他们的任何辩词或异议。他们声称,布列斯特地区法院和最高法院拒绝免除提交撤销原判上诉的高额费用,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

3.3 提交人还称,他们在《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下的辩护权遭到了侵犯,因为他们没有得到足够的时间准备辩护。提交人解释道,他们的刑事案件从布列斯特移到明斯克后,他们必须离家350公里,指定新的律师代表他们。因此,新律师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准备辩护,影响了辩护质量。

3.4 提交人还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4条第1款和第3款(戊)项,因为明斯克军事法院驳回了其中三位提交人传唤四名证人的请求,这些证人原本可以证实被告的辩词。

3.5 提交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但未作进一步说明。

3.6 提交人指出,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最高法院只能就法律问题审查一审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军事分庭在审理提交人的撤消原判上诉时,没有对他们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只审查了下级法院适用法律的方式,因此违反了提交人在《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下的权利。

3.7 提交人声称,他们因缔约国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6款而成为受害者。尽管2007年启动的调查收集了新的无罪证据,且总检察长办公室已要求最高法院重新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但法院没有撤销原判并重新审查该案。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 缔约国在2012年11月12日的普通照会中,质疑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缔约国指出,来文是由第三方――来自乌克兰的S.V.和来自波兰的A.K.――代表提交人提交的,他们不受缔约国管辖。鉴于上述情况,缔约国认为,对来文予以登记违反了《任择议定书》。缔约国因此中止了与本来文有关的程序,并表示委员会可能就本来文通过的任何意见与其无关。

缔约国不予合作

5.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审议提交人的来文无法律依据,因为来文是在违反《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情况下登记的,并声称,对于委员会就本来文通过的任何意见,该国将不予合作。

5.2 委员会回顾指出,《公约》第三十九条第2款授权委员会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缔约国已同意承认其议事规则。《公约》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意味着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个人提交的关于《公约》所载权利遭到侵犯的来文(《任择议定书》序言部分和第一条)。委员会回顾其惯例指出,如议事规则第96(b)条所述,个人可由自己选择的人代理,前提是该代理人获得正当授权。一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隐含地表示它与委员会真诚地合作,以允许委员会能够审议此类来文,并在审查之后将其意见转达缔约国及有关个人(第五条第1和第4款)。缔约国若采取任何可能阻止或阻挠委员会对来文进行审议和审查以及表达其意见的行动,则违背了自己的义务。应由委员会决定来文是否应予以登记。委员会指出,缔约国不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来文是否应予登记并断然宣布它将不接受委员会对来文的可否受理和案情问题作出的决定,违反了《任择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的义务。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案件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鉴于缔约国未就提交人已用尽国内补救这一点提出任何异议,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的要求已得到满足。

6.3 委员会指出,提交人未说明缔约国如何侵犯了《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下的无罪推定权,认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6.4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申诉称,他们在第14条第3款(乙)项下的权利遭到侵犯,因为明斯克军事法院距离他们的居住地350公里,并且他们不得不任命新的律师,因此没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辩护。关于这一点,委员会从掌握的材料中注意到,提交人没有充分证实这一指称,认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6.5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因为最高法院军事分庭作为上诉法院,仅就法律问题对他们的上诉进行了复审,而没有对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根据国内法,上诉法院只能就法律问题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复审。关于这一点,委员会回顾第十四条第5款规定缔约国有义务从证据是否充分和法律这两个角度,对定罪和判刑进行实质性复审,使程序得以对案件的性质给予应有的考量。 就本案而言,委员会指出,提交人没有具体说明他们无法向最高法院军事分庭提出哪些实质性指称,以及最高法院军事分庭没有处理他们在上诉中提出的哪些指称。委员会还指出,最高法院的确对事实和证据进行了评估,并没有局限于法律问题。鉴于提交人没有提出具体的指称,委员会认为他们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提出的指控不够具体,且没有得到充分证实。委员会认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6.6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最高法院拒绝基于新发现的情况重新审理该案,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6款享有的权利。提交人称,法院没有提供拒绝理由。不过,委员会从最高法院的判决中,注意到法院作出这一决定有以下理由。最高法院认为,总检察长基于新发现的情况得出的结论是基于第02018000177号案件中七名被定罪者在新的刑事案件(第05018000044号)调查期间更改的供词。最高法院认为,提交人的罪名系根据第02018000177号案件收集的证据确定,初审法院对此进行了研究。最高法院的结论是,法院判决(后成为终审判决)裁定有罪者的供词发生更改,其本身并不是导致重新审理刑事案件的新情况。委员会忆及,一般应由缔约国的法院来评价特定案件中的事实和证据或国内法的适用情况,除非可以确定,这种评价显然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或者确定法院违反了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义务。鉴于提交人没有提出其他具体指称,表明最高法院的裁决显然具有任意性或构成明显的错误或司法不公,或法院另有违反独立性和公正性义务之处,委员会认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6款提出的指称证据不足,不符合受理条件。

6.7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由明斯克军事法院审理此案存在问题,因为提交人都不是军事人员。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第1款就明斯克军事法院的诉讼和布列斯特莫斯科地方法院关于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提出的进一步申诉,以及根据第十四条第3款(戊)项提出的申诉,均与军事法院的诉讼密切相关。鉴于缔约国未就这些申诉的可受理性提出异议,委员会宣布申诉可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6.8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民事诉讼费用过高且上诉法院拒绝免除费用导致他们无法诉诸上诉法院,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委员会注意到,案卷中的有关文件显示,只有一名提交人――Tyvanchuk先生――就民事法院2006年4月25日的判决提起上诉。没有资料表明其他提交人也对民事法院的判决提起了上诉。委员会因此认定,根据《公约》第14条第1款提出的这一申诉就Tyvanchuk先生而言可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委员会认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就其他提交人而言,这一申诉没有得到充分证实,不可受理。

审议案情

7.1 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规定,结合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书面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最高法院院长决定将他们的案件移交军方后,明斯克军事法院于2004年10月26日和2005年8月5日根据《刑法》对他们进行了审理并判定他们有罪,尽管他们都不是军事人员。虽然《公约》没有明文禁止在军事法院审判平民,但也没有规定这样做。委员会还指出,从公正、无偏倚和独立司法的角度来看,在军事法院审判平民可能引发严重的问题。因此,为保障公正审判权,缔约国一般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禁止在军事法院审判平民。在本案中,缔约国并未质疑提交人的平民身份。委员会的结论是,由军事法院对提交人进行审理和判决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

7.3 鉴于上述结论并鉴于申诉与明斯克军事法院的审判密切相关,委员会决定不分别审查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四条第3款(戊)项就法院诉讼提出的其余申诉,以及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就布列斯特莫斯科地方法院的民事诉讼提出的申诉。

7.4 委员会注意到Tyvanchuk先生称,法院费用过高导致他2006年5月5日向布列斯特地区法院提出的撤销民事法院判决的上诉得不到审理,因而剥夺了他诉诸法院的权利,违反了第十四条第1款。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应支付的法院费用相当于他按照刑事判决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的5%。损害赔偿金额为904,773,450卢布, 计算出相应的法院费用为45,238,675卢布。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向法院提交了工资证明,月收入为297,600卢布。提交人还指出,他的财产因明斯克军事法院的判决而被没收。委员会注意到,作为上诉法院的布列斯特莫斯科地方法院以及作为监督法院的最高法院拒绝提交人的免除法院费用请求并因为他没有支付费用而驳回他的上诉,没有考虑提交人给出的理由,即费用过高、无力支付。委员会注意到,依照法律,法院有权免除费用。法院未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断然拒绝提交人的免除费用请求,从而剥夺了提交人诉诸法院的机会,导致他的案件不可能通过国家立法规定的司法程序接受审查。委员会得出结论称,来文的这一部分也显示存在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的情况。

8. 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缔约国因为明斯克军事法院的审判,侵犯了所有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还因为民事法院拒绝免除法院费用,侵犯了Tyvanchuk先生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委员会重申其结论称,缔约国还违反了《任择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的义务。

9.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规定,缔约国有义务以充分赔偿的形式,向《公约》规定的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切实的补救。因此,缔约国除其他外,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适当的赔偿。在本案中,除其他外,缔约国有义务撤销明斯克军事法院2004年10月26日和2005年8月5日的判决以及以此为依据的法院判决,重新审判提交人,并提供《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所有保证。缔约国也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0.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缔约国也已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官方语文广为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