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6/D/3591/2019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3 November 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3591/2019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C.N. (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立陶宛

来文日期:2019年3月9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现为第92条)作出的决定,未转交缔约国

决定通过日期:2019年7月25日

事由:以居住在国外为由拒绝登记总统候选人资格

程序性问题:申诉证据不足

实质性问题:歧视、投票和选举、公正审判权

《公约》条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第二条

1.来文提交人C.N.是立陶宛和德国国民,生于1946年。2018年7月5日,居住在德国的提交人请求立陶宛首席选举委员会将他登记为即将举行的2019年总统选举的候选人。委员会在同一天通知他,候选人登记要到2019年才进行。他还被告知,《立陶宛总统选举法》规定,只有出生就拥有立陶宛国籍并在该国居住至少三年的公民才能竞选总统。2019年2月15日,提交人再次向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将他登记为总统候选人,并称有关总统选举的法律具有歧视性,违反了《公约》第二十六条。2019年2月18日,提交人的请求被驳回。

2.2019年2月19日,提交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交诉状,质疑首席选举委员会的决定。最高行政法院在2019年2月22日的决定中认定诉状不完整,并指出,应在2019年2月25日之前提交补充资料,证明提交人已按照法律规定向委员会申请登记,并收到了委员会拒绝其请求的决定。最高行政法院补充说,如果不这样做,他的诉状将被视为没有提交,并退回给提交人。2019年2月24日,提交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交了补充材料,称从委员会的决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总统选举法》不允许登记他为候选人,因此,仅仅为了亲自取回拒绝其登记请求的正式决定而花高价前往维尔纽斯是没有任何意义的。2019年2月25日,最高行政法院将案卷退回给提交人,但没有说明做出这一决定的其他理由,特别是没有结合提交人的补充资料说明理由。

3.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提交人就其所说的《总统选举法》中的歧视性条款提出申诉,这些条款以他居住在国外为由,剥夺了他登记为总统候选人的资格,使他无法参加2019年5月立陶宛的总统选举。他进一步辩称,作为一名旅居国外的立陶宛人,他无法在立陶宛收集最少20,000个支持签名,也无法按要求在立陶宛筹集并存放6,000欧元,因为他没有足够的资产。因此,他无法作为候选人出现在媒体上,也无法向公众展示他的竞选宣言。此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他声称,最高行政法院决定将他的诉状视为未被提交并退回他的案卷却没有说明根本原因,这侵犯了他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缔约国因为他居住在国外而歧视他,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最高行政法院驳回他的法院诉状,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享有的诉诸法院的权利。然而,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解释缔约国基于候选人居住在国外这一情况对登记为总统候选人施加限制、要求收集最低数量的支持签名以及其他相关限制为何不合理,或是如何损害了受保障的权利的本质。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为受理目的充分证实这些申诉。

5.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发送缔约国和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