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0/D/2640/201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2 August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 4 款通过的关于 第 2640/2015 号来文的意见 * , **

来文提交人 : R.I.H. 和 S.M.D. ( 先由丹麦难民理事会代理, 后由 Advokatkompagniet 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及其四名子女

所涉缔约国 : 丹麦

来文日期 : 2015 年 8 月 6 日 ( 初次提交 )

参考文件 :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 92 条 和第 97 条作出的决定,已于 2015 年 8 月 6 日转交缔约国 ( 未以文件形式分发 )

意见通过日期 : 2017 年 7 月 13 日

事由 : 从丹麦遣返至保加利亚

程序性问题 : 申诉的证实程度

实质性问题 : 酷刑和虐待

《公约》条款 : 第七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 第二条

1.1 来文提交人 R.I.H. , 1971 年 4 月 10 日生,其妻 S.M.D. , 1971 年 4 月 15 日生。他们以本人及其四名子女的名义提交本来文。四名子女中有两名系未成年人: R.R.H. , 2002 年 1 月 1 日生, M.R.H. , 2003 年 1 月 1 日生。提交人的两名成年子女是: Ri.R.H. , 1996 年 8 月 7 日生, Ra.R.H. , 1995 年 4 月 3 日生。

1.2 一家人现住在比克勒镇桑德霍尔姆收容中心。 2015 年 8 月 6 日,他们将按 计划被遣返至保加利亚,他们在该国可享受辅助保护。提交人称,丹麦若将其 遣返至保加利亚,就侵犯了《公约》第七条赋予他们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 1976 年 3 月 23 日对丹麦生效。提交人先由丹麦难民理事会代理,后由 Advokatkompagniet 代理。

1.3 来文于 2015 年 8 月 6 日登记入册。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 92 条,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要求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本来文期间不要将提交人遣返至保加利亚。 2015 年 8 月 7 日,难民上诉委员会根据委员会的请求暂缓执行提交人离开丹麦的期限,直至进一步通知。

1.4 2016 年 2 月 8 日,缔约国在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中请委员会复核其向缔约国 提出的 临时措施请求。 2016 年 5 月 2 日,委员会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驳回了缔约国关于解除临时措施的请求。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几名提交人来自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一起逃离该国前往欧洲寻求保护。他们于 2015 年 1 月进入丹麦境内。 2015 年 4 月 21 日和 2015 年 6 月 11 日,丹麦移民局驳回了其居留申请。 2015 年 8 月 3 日,移民上诉委员会维持了丹麦移民局的决定。

2.2 在保加利亚 , 提交人被登记为寻求庇护者 , 但他们没有获得任何援助 , 而且 需要 自购食物 。 他们 只能与 他人共用浴室和卫生间 , 并且一度 断水 长达 10 天。庇护中心的警卫对申请人的言辞失当,子女也上不了学。

2.3 在保加利亚 停留 期间 , 提交人 不需要 医疗 援助, 但 提交人长子 Ra.R.H 的朋友由于在需要 帮助 时没有人叫救护车而死亡 。 这个朋友是在提交人离开保加利亚一周后死亡 的。 有人将其亡友的照片发给该名长子 , 他因此 受到巨大心理冲击。

2.4 另外 , 来自名为 “光头党”的一伙人袭击了距提交人所在位置 30 分钟远的一所庇护中心。据提交人称,这个团伙仇恨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2.5 2014 年 11 月,提交人一家获得保加利亚的居留证时,被要求签署一份文件 ,承诺 在 14 天内离开庇护中心。作为寻求庇护者,他们每月领取 65 列弗 ( 约 13 欧元 ) 的补助,但这一补助在他们获得居留证后停发。提交人没有获得过任何其他援助。一家人住在庇护中心,每隔一天警卫就会来威胁他们, 说 如果不自愿离开,就强行赶出。一家人没有地方可去,也没有获得任何形式的援助。

申诉

3.1 提交 人称缔约国如果 将 他们遣返 至保加利亚, 就侵犯了 《公约》第七条赋予他们的权利。他们认为由于两名未成年子女尚处幼年,一家人应被认定为弱势群体。提交人称如果回到保加利亚,他们及其子女有可能会遭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进而影响到子女的最大利益,因为他们在保加利亚面临无家可归、极度贫穷的困境,而且无法获得保健服务,缺乏人身安全,找不到持久的人道主义解决方案。

3.2 提交人不准备回保加利亚 , 因为他们无法获得保健服务 , 即使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 。 其次 , 提交人的子女 上不了学, 提交人 本人 无法就业 。 因此 , 他们说一家人没有办法过上 像样 的生活 。

3.3 提交人补充,保加利亚对寻求庇护者的接收条件达不到标准。保加利亚虽然名义上存在融入项目,而且虽然寻求庇护者依法享有就业机会、保健服务、社会服务和住房援助,但实际上寻求庇护者几乎找不到工作或安全住所。 提交人称,庇护信息数据库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 ( 难民署 ) 等组织报告,在保加利亚获得难民身份或获得辅助保护者没有机会融入社会和找到长久解决办法。获得难民身份和人道主义身份者要通过自身努力和能力才能融入当地社会,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援助有限。 根据难民署的反映,儿童的情况尤为严重,难民署强调,必须立即为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需要国际保护的儿童提供教育机会, 不得进一步 拖延。 报告还称保加利亚难民儿童的儿童抚养费被停发,报告指出 2013 年 11 月社会抚养局指示其地方部门以后停发每月的儿童抚养津贴,该津贴 此前发放给有资格者,不附带任何限制条件。 2014 年,发放限制 仍然没有取消 。

3.4 另一个组织也指出,在批准难民或人道主义身份 ( 相当于辅助保护 ) 后,政府会停发给予寻求庇护者的每月 65 列弗。人权观察的研究员见到身份确认 的难民 无家可归 , 临时居住在开放救济中心附近的烂尾楼里。 难民署在其 2014 年 4 月的最新情况报告中指出, 寻求庇护者在获得难民身份或得到辅助保护后仍然无法获得保健服务。另外,寻求庇护者必须像国民一样每月缴纳约 17 列弗 ( 8.7 欧元 ) 的费用以获得国家健康保险。健康保险不涵盖药品和心理咨询。另一个严重影响保加利亚受保护者的问题,是没有足够的低价住房。提交人称唯一可住的地方就是收容中心,而且一个人在获得庇护身份后只能在收容中心住六个月。此外,有报告称庇护中心甚至在有效居住期限内都驱赶难民,包括弱势群体,如患病者、残疾人、老年人、有未成年子女的单身父母或家庭。

3.5 提交人补充说,保加利亚没有促进社会包容和 融入方面的 制度性支持,新获得难民身份者会陷入极为脆弱的处境,更有可能 导致 极端贫困、失业、无家可归,受到仇外和种族主义情绪及歧视的影响。

3.6 保加利亚当局虽然在 2011 年出台了一个多年期的难民融入方案 ( 计划运行至 2020 年 ) ,但一项国家审计显示, 2011 - 2013 年难民融入战略的实施没有产生任何效果。 2014 年,保加利亚当局没有为该项目拨款,导致项目终止。难民署也对此表示关切,指出由于没有实实在在的战略和可持续方案确保难民获得就业、低价住房、语言辅导,也无法有效确保儿童接受正规教育,获得国际保护者可能就没有机会自食其力,从而有可能导致贫穷和无家可归。 大赦国际也表达了同样的关切,该机构指出,身份确认的难民在获得教育、住房、保健和其他公共服务方面面临重重困难。

3.7 提交人还称他们会遭到仇外团伙的袭击。仇外团伙在保加利亚普遍存在,缔约国当局尚未解决这一问题,因而也无法保护寻求庇护者不受袭击。近期袭击事件数量增加。欧洲反对种族主义和不容忍委员会在 2014 年 9 月的报告中,对针对保加利亚难民发表的仇恨言论表示了关切,并指出政治讨论中的种族主义和不容忍言论愈演愈烈,但当局很少公开反对这种言论。 2014 年 3 月 11 日,欧洲人权法院在 Abdu 诉保加利亚 案 ( 第 26827/08 号申诉 ) 中裁定,保加利亚当局没有对一名苏丹国民遭袭事件的潜在种族主义性质进行适当调查。因此,提交人称全家人在保加利亚不会感到安全,并且会面临相当于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赤贫,从而影响到子女的最大利益。

3.8 提交人援引了欧洲人权法院在 Tarakhel 诉瑞士 案 ( 第 29217/12 号申诉 ) 中的判决,其中强调了寻求庇护的儿童即使在家长的陪同下处境也很脆弱。提交人还援引了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七条在 Jasin 等诉丹麦 案 ( 第 2360/2014 号来文 , 2015 年 7 月 22 日通过的意见 ) 中的意见。他们认为,作为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他们在保加利亚特别容易遭受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他们补充,从现有背景资料和一家人此前在保加利亚的经历来看,他们被遣返后面临的风险是切身且不可弥补的。

3.9 提交人称 , 虽然目前没有关于不人道或有 辱 人格待遇的统一定义 , 但在 M.S.S. 诉比利时和希腊 案 ( 第 30696/09 号申诉 ) 的判决中,欧洲人权法院认定,申诉人住在雅典的一个公园长达数月,没有食物和卫生条件,这种极度贫穷的状态相当于《欧洲人权公约》第 3 条所述有损人格的待遇。提交人认为,虽然该案案情不同,但该案支持了这样一个观点,即无家可归和极度贫穷相当于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提交人被要求离开庇护中心,又考虑到身份确认的难民生活极度困难,提交人不得已选择逃离保加利亚。

3.10 提交人重申 , 保加利亚没有针对难民的社会 融入方案, 难民因此面临严重贫穷 、 无家可归 , 保健服务 、 教育和就业 机会有限。 他们补充 , 鉴于他们的亲身经历和作为两名未成年子女家长的脆弱 处境, 同时鉴于以上背景 信息, 他们很有可能会遭到相当于 《公约》第七条所禁止的虐待。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 2016 年 2 月 8 日,缔约国答复称,委员会应认定该来文不可 受理 或缺乏事实依据。缔约国忆及,提交人于 2015 年 1 月进入丹麦境内,没有有效旅行证件。提交人生于 1995 年 4 月 3 日的成年儿子 Ra.R.H. 于 2015 年 2 月 3 日进入丹麦境内,也没有有效旅行证件。两名提交人分别于 2015 年 1 月 31 日和 2015 年 2 月 3 日申请庇护。 2015 年 4 月 21 日和 2015 年 6 月 11 日,丹麦移民局根据《丹麦外国人法》第 29 条,拒绝了提交人根据该法第七条提交的居留申请。 2015 年 5 月 11 日和 2015 年 6 月 26 日,提交人将上述决定上诉至难民上诉委员会。 2015 年 8 月 3 日,难民上诉委员会维持了丹麦移民局拒绝向提交人发放居留证的决定。

4.2 缔约国 还 指出 , 在日期为 2015 年 8 月 5 日的来文中,提交人将此事提交至委员会,声称将他们遣返至保加利亚会违反《公约》第七条。 2015 年 8 月 7 日,难民上诉委员会根据委员会的请求暂缓执行提交人离开丹麦的期限,直至进一步通知。

4.3 缔约国提出 ,难民上诉委员会 在其 2015 年 8 月 3 日的决定中指出 , 关于提交人 R.I.H. 和 S.M.D. 及其两名未成年子女 ,《外国人法》第 48 条 a 款第 1 项 第一句规定, 如果外国人 声称自己适用于 [ 该法 ] 第 7 条,丹麦移民局必须尽快根据第 5 章的规定,就拒绝入境、转移或再次转移作出决定。第 29 条规定,如果外国人已经在第 29 条 a 款第 1 项所述国家 ( 即《都柏林规则》覆盖的国家 ) 获得了保护,则可以拒绝其根据第 7 条提出的居留申请。在本案中,上诉委员会认定上诉人已在保加利亚通过辅助保护获得居留证。关于《外国人法》第 29 条的 2014 年 11 月 14 日第 72 号法案的解释性说明显示,根据第 29 条拒绝居留申请的 唯一条件,是 认定相关国家为第一庇护国的条件得到满足,因为外国人之前已经在该国获得保护。拒绝给予居留的一个前提是,外国人必须受到不驱回保护,同时必须确认外国人可以合法进入第一庇护国并居住。还必须确保外国人的人格尊严 和 人身安全,但无需确保外国人的生活标准必须与第一庇护国国民的生活标准相当。但是,难民署执行委员会第 58 号结论要求,给外国人的待遇必须与第一庇护国的公认基本人权标准相当。

4.4 缔约国还称,难民上诉委员会根据判例法,审查了该名外国人能否获得住房和医疗帮助,能否在公营或私营部门就业,以及能否自由定居和置业。在本案中,上诉委员会确定,提交人能够合法进入保加利亚境内并居住,能够在该国受到不驱回保护。上诉委员会认定, 2014 年 10 月 13 日,提交人在欧洲联盟成员国和《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缔约国保加利亚获得了辅助保护。该公约规定必须遵守不驱回原则 (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4.5 关于获准 在保加利亚居留的外国人 的 一般条件 ,上诉 委员会 认定,拒绝上诉人入境 不会造成 《宪章》第四条所述、《欧洲人权公约》第 3 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禁止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风险。上诉委员会还认为,提交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会得到保护。

4.6 关于提交人声称在保加利亚有仇外暴力行为 ,上诉 委员会指出 , 如果发生此类情况 , 提交人可向保加利亚当局寻求保护 。 另外 , 委员会指出 , 从提交人在 2015 年 3 月 31 日和 2015 年 6 月 9 日与丹麦移民局进行的访谈来看,他们并没有提到与保加利亚任何个人或机构的具体冲突。

4.7 上诉委员会 进一步认定,不能仅凭 已在保加利亚获得居留 证 的难民的整体社会和经济状况得出提交人不能回到保加利亚的结论 。 委员会 考虑了掌握的当地情况, 包括难民署在 2013 年 12 月发表的一份报告。 这份报告显示,在保加利亚获得难民资格或保护身份的人与保加利亚国民享有同等权利。丹麦难民理事会发表的一份关于保加利亚庇护制度的报告也显示,居留证一经签发,持有者可凭此证求职和领取社会福利,包括失业福利—虽然由于语言障碍和失业率高,他们事实上难以找到工作。 2014 年 11 月,丹麦难民理事会根据与保加利亚非政府组织的会谈起草了一份关于保加利亚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状况的备忘录,其中指出身份确认 的 难民可以获得医疗保险,但他们需要为此付费。另外,难民署在 2014 年 12 月发布的一份报告 显示,根据保加利亚法律,获得国际保护的外国人与保加利亚国民享有同等的社会援助和社会服务,他们还享有同等的保健权和获得自己选择的健康保险的权利。

4.8 难民上诉委员会称 , 难民一般很难获得住房 , 因为难民没有 经济支持, 市政府提供的住房要求家庭中至少有一名成员是保加利亚籍 , 而且家庭在相关城市必须达到一定 的 登记时间 。获得国际保护的难民子女可以上学,但前提条件是难民儿童必须通过语言课程,同时所属家庭必须有登记在案的固定住址。

4.9 鉴于上述情况, 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 , 没有理由推翻丹麦移民局 认为保加利亚社会经济条件适当、 提交人的 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在那里 会得到保护的评估意见 。 因此 ,上诉 委员会 认定, 将提交人遣返至保加利亚不违反 《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

4.10 缔约国回顾 , 提交人在 2014 年 11 月获得保加利亚的居留证。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在庇护中心住了 4 个月后,获得了居留证,有效期 3 年。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未能提供显然成立 的 证据,证明根据《公约》第七条来文具有可受理性,因为提交人不能提出 重大 依据 , 让人相信他们如被遣返至保加利亚会受到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因此,该来文明显缺乏依据。

4.11 如果委员会认为可以 受 理提交人的来文 , 缔约国认为 , 提交人没有充分证明将他们遣返至保加利亚 会 违反 《公约》第七条。缔约国回顾了委员会关于确定 风险最低标准的判例,其中指出,作为一项认定标准,风险必须是 真实 和切身的。 缔约国认为,除了已经在庇护诉讼中引用的资料外,提交人没有就其状况提交任何实质的新信息或新观点。

4.12 缔约国回顾 , 在考虑一国是否可以作为都柏林程序 下 的第一庇护国时 ,作为绝对的最低要求, 难民上诉委员会要求 第一保护国确保 有关寻求庇护者不 被 驱回 ,还 要求 该国 确保 寻求庇护者的人格尊严 和 人身安全, 包括 一些 社会经济方面的 权利,但不能要求第一庇护国为相关寻求庇护者提供与该国国民完全相同的生活标准。

4.13 缔约国回顾 , 丹麦移民局和难民上诉委员会充分考虑了提交人的各项陈述和主张 , 包括关于生活条件的主张 。 缔约国还强调 , 提交人关于保加利亚 接待 条件的陈述只适用于 都柏林程序下的当事人,与一国是否适合作为提交人的第一庇护国的评估无关。因此,提交人对庇护信息数据库 2015 年 1 月保加利亚国别报告的引用只适用于寻求庇护者。

4.14 缔约国补充 说, 提交人 称 如果被遣返至保加利亚就 有可能 无家可归和流落街头 ,但 无论是提交人的过往经历还是现有背景信息都无法证明 这一 点 。 根据提交人自己提交的信息 , 提交人在获得保加利亚居留权后还在 庇护 中心居住并 被 准许住在 那 里 ,尽管 他们被告知要在 14 天内离开并被警察命令搬离。因此,提交人在保加利亚停留期间并没有无家可归。缔约国还指出,难民署报告《何处是家?》显示,寻求庇护者和持有保护身份者在离开登记或接待中心后的居住质量直接取决于其就业和收入情况,但还取决于其家庭情况。 一般来说,尤其是有年幼子女的难民家庭更会得到房东的照顾。报告没有显示家庭会在没有得到安置或至少在获得租房资金的情况下被迫搬出登记和收容中心。

4.15 提交人根据一份报告称,一旦寻求庇护者获得居留证,保加利亚当局就停止发放每月津贴,对此,缔约国强调,同一份资料指出,难民拥有与保加利亚国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他们自身经历,作为寻求庇护者的提交人每个月获得65列弗。非政府信息表明,获得保护身份者的津贴数额等于保加利亚国民享受的社会救助,且身份确认的难民有权在获得居留许可后最多六个月内领取经济资助。

4.16缔约国进一步主张,提交人声称他们在保加利亚停留期间缺少医疗援助,这一主张仅仅基于未经证实的信息,与现有关于在保加利亚获得保护身份的外国人的一般信息不符。提交人关于被驱逐至保加利亚后可能面临得不到全面保健服务的主张也不属实。信息表明,根据保加利亚立法,国际保护受益人有权获得和保加利亚国民同等的社会援助和服务,他们还享有同等的保健权和自主选择医疗保险的权利。缔约国进一步指出,提交人在保加利亚既未请求,也不需要医疗援助或保健服务。

4.17关于提交人描述的种族歧视性袭击和言论,缔约国注意到,保加利亚政府已经关注并谴责了种族主义袭击和言论,并注意到,在普罗夫迪夫的苏玛雅清真寺遭受袭击后,保加利亚政府于2014年2月14日发布了第二份联合声明,呼吁保证公民、族裔及宗教之间的和平。警方拘留了120多名与袭击有关者。在这方面,缔约国也观察到,如果提交人遭遇任何种族主义性质的问题,可以从有关当局寻求保护。他们称过去曾害怕一个叫“光头党”的团伙,这一点并不能改变缔约国的前述评估。此外,提交人并未经历任何与该团伙或类似团伙有关的问题。

4.18 关于无法接受教育和无法上学的主张,缔约国注意到,现有信息表明,未满18岁的寻求庇护者享有和保加利亚国民同等的教育条件。然而,在被保加利亚市立学校录取之前,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子女须成功完成语言课程。进入义务教育学校学习是免费的。

4.19提交人称,如果被驱逐至保加利亚,将无法获得住处,因而很有可能与子女流落街头,对此,缔约国援引了欧洲人权法院在Samsam Mohammed Hussein等诉荷兰和意大利(第27725/10号申诉)案中的判决。法院在该判决中声明,必须严格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上诉人面临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所述待遇的真实风险,这必然要求欧洲人权法院比照《公约》相关规定标准,评估接收国的情况。在这方面,法院进一步声明(第70和第71段),仅仅是被驱逐至经济状况不如驱逐国的国家,还不足以达到第3条规定的虐待门槛;第3条不能被解读为强制要求缔约国在其辖区内为所有人提供住房;该条款不包含任何给予难民财务支持,以帮助他们保持一定程度生活水平的一般义务。

4.20关于提交人援引的欧洲人权法院对Tarakhel诉瑞士案的判决,缔约国认为,不能从上述判决中推定在本案中保加利亚当局须提供个性化保障;本案涉及的问题是送回已在保加利亚获得保护身份的家庭。

4.21至于委员会在Jasin等诉丹麦案中的意见,缔约国区分了这一案件和本案事实,注意到前案涉及一名带着未成年子女的单身妇女在意大利的居留证已经到期。本案涉及驱逐一个由母亲、父亲、两名未成年子女及两名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他们都仍然持有有效的保加利亚辅助保护居留证。因此,缔约国认为,这两个案件不具可比性。

4.22因此,缔约国认为,难民上诉委员会已经在其判决中考虑了所有相关信息,且认为来文并没有提出任何信息,证明提交人被驱逐回保加利亚后将面临可作为申请庇护理由的迫害或虐待风险。缔约国回顾了委员会已经确立的判例,根据这些判例,委员会应给予缔约国的评估意见更多权重,除非发现评估意见显然具有任意性或相当于司法不公。本案中,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是在试图把委员会用作上诉机构,要求它重新评估用于支持其庇护主张的事实情况。挑战难民上诉委员会做出的评估意见没有依据。评估意见指出,提交人未证明有重大理由令人相信如果提交人被驱逐至保加利亚,会面临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鉴于此,缔约国认为将提交人驱逐至保加利亚不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在其2016年4月11日的评论中,提交人主张,将他们驱逐至保加利亚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提交人称,他们将被迫流落街头,得不到住房、食物或卫生设施,找不到持久的人道主义解决方案,从而会面临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5.2提交人强调,根据难民署执行委员会第58号结论,对首次庇护请求的评估不仅要考虑不驱回原则,还要考虑受国际保护者是否被允许留在当地,是否享受到公认的基本人权标准,直至为其找到持久的解决方案。提交人主张,难民上诉委员会没有彻底评估他们假如被驱逐至保加利亚后将面临的风险,特别是没有评估他们是否会享受公认的基本人权标准。保加利亚受《欧洲人权公约》约束这一事实并不足以自动表明,保加利亚会遵守该公约。

5.3提交人还强调,上诉委员会曾认定,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处境尤为脆弱。从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上诉委员会评估了72起在保加利亚获得难民身份或辅助保护身份的上诉人的案件。鉴于家庭的脆弱处境以及在保加利亚缺乏必要支持和医疗,上诉委员会批准了其中11起庇护申请。因此,委员会不仅可能为需要特别照顾的家庭给予保护,而且还这样做过。

5.4关于缔约国称提交人未遭遇过无家可归,提交人强调他们被迫离开庇护中心后无处可去,而且因为无家可归等原因,他们被迫二次流动。

5.5关于医疗服务,提交人强调,难民上诉委员会在若干决定中认定保加利亚缺少适当的医疗支持。评估缺少适当医疗支持是否可能会导致缔约国侵犯一个家庭依照《公约》第七条享受的权利时,该家庭是否已请求过或需要医疗支持或保健服务并不重要。提交人补充说,难民在保加利亚的保健服务受限。全面服务依赖预付费医保,而缔约国并不负责缴纳保费。即使难民购买了医保,他们仍需负担对可能对遭受创伤的难民和酷刑受害者很关键的药费和心理治疗费用。另外,因为管理负担和对难民的歧视,130名全科医师中只有4名同意将难民纳入其患者名单。

5.6提交人强调,他们的种种经历加起来使他们有充分理由担心受到违背《公约》第七条的待遇。他们重申,保加利亚不起诉源于种族歧视的袭击少数群体的犯罪行为,保加利亚当局把这种行为当作流氓行为处理。

5.7关于儿童教育,提交人注意到,保加利亚难民和移民委员会在2014年报告称,只有45名难民儿童被保加利亚市立学校系统录取,而保加利亚的登记难民儿童总数为825名。因此,超过90%登记的难民儿童未被市立学校系统录取。提交人说,由于行政官僚化加上强制性语言课程报名困难,事实上已侵犯了儿童的受教育权。

5.8提交人重申,人权委员会在Jasin等诉丹麦案中的意见与他们的情况相关。与该案一样,缔约国不能错误地假定提交人作为保加利亚有效居留证的持有人,可获益于他们理论上的权利和社会福利。缔约国有责任以个性化方式评估提交人被驱逐后面临的实际风险。因此,难民上诉委员会的评估存在程序性缺陷,这也是提交人求助委员会的原因。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2016年11月4日,缔约国提交了补充意见,其中大体上引述了其2015年2月8日的意见。缔约国重申,难民上诉委员会全面彻底地评估了该案件所有情况,包括结合有关第一庇护国的条件的信息评估了本案的信息。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未能证明难民上诉委员会的评估意见显然具有任意性或是显然没有依据。

6.2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援引的难民上诉委员会认定保加利亚不能作为第一庇护国的若干案例,不能说明认定的任意性,反而说明上诉委员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个体化评估。因此,难民上诉委员会在本案中关于保加利亚可以作为提交人的第一庇护国的意见是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作出的。

6.3缔约国援引了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判例,并区分了本案与委员会此前受理的Jasin等诉丹麦案。该案涉及驱逐一名身患哮喘的单身母亲,她需要医疗并有三名未成年子女,他们在意大利的居留证已到期。缔约国强调,当前案件涉及驱逐一对有四名子女的已婚夫妇,其中两名已成年;六名家庭成员无一患有需要医疗的任何疾病;所有家庭成员都拿到了保加利亚的居留证。缔约国还注意到提交人未能具体说明保加利亚当局在国内决策中存在任何违规行为,并援引了A.A.I和A.H.A诉丹麦案(第2402/2014号来文,委员会于2016年3月29日通过的意见),其中委员会认定,驱逐一对已婚夫妇及其两名未成年子女至他们之前已获得居留证的意大利不违反《公约》第七条。缔约国认为,这一推理应当适用于本案。

6.4关于提交人援引的当地情况,缔约国注意到,同样的信息也包含在难民上诉委员会掌握的关于保加利亚的另一份当地资料中,因此,难民上诉委员会在评估提交人的案件时同样考虑了这一信息。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对可否受理问题的审议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规定,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

7.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不反对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受理来文。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提交了庇护申请,但申请于2015年8月3日被难民上诉委员会驳回。因此,委员会认为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7.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提交人根据第七条提出的申诉,因缺乏证据不应受理。但委员会认为,就受理条件而言,提交人已经充分说明他们担心被驱逐回保加利亚可能遭受违反《公约》第七条待遇的理由。鉴于受理不存在其他障碍,委员会认为来文显然提出了《公约》第七条之下的问题,宣布可予受理,并开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8.1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结合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将他们及其两名未成年子女根据“第一庇护国”的《都柏林规则》驱逐至保加利亚,他们将遭受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主要论点是他们将面临的社会经济状况,包括得不到资助或社会援助以及无法利用提供给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安置方案,以及保加利亚接待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一般条件。提交人认为,他们将无法享有社会住房或临时避难所;也找不到住所或工作,因此面临无家可归,将被迫流落街头;同时有可能遭受仇外性质的行为而身陷无保护境地。

8.3委员会回顾关于《公约》缔约国一般法律义务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其中提到,若有确实理由相信确实存在《公约》第七条所设想的不可弥补伤害的危险,缔约国有义务不将有关当事人引渡、遣返、驱逐或以其他方式遣送出境。委员会还指出,危险必须针对有关个人,而且设定了提供实在理由说明存在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危险的较高门槛。委员会还回顾其判例,指出应当对缔约国的评估给予相当程度重视,且通常应由《公约》缔约国的机关来审查和评价事实和证据,以确定上述危险是否存在,除非认定缔约国的评估显然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

8.4委员会注意到下列事实没有争议:提交人获得了保加利亚的辅助保护,并于2014年11月获得有效期3年的居留证,同时他们可以在获得居留证后继续住在庇护中心。委员会还注意到,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认定,提交人与保加利亚国民和当局之间不存在任何矛盾,且如果他们被送返保加利亚,将享有必要的社会权利,包括子女就学和医疗服务。

8.5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遣返后他们会无家可归并且被剥夺医疗服务,所依据的是关于保加利亚寻求庇护者和难民一般情况的第三方信息和报告。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声明,即,根据法律,在保加利亚被授予难民和保护身份者与保加利亚国民享有同等权利,同时,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在保加利亚停留期间既没有请求也不需要医疗援助,因此未能证实提交人得不到医疗援助的指控。关于仇外暴力的指控,委员会还注意到难民上诉委员会认定,在提交人庇护面试时,提交人未报告任何具体冲突;若他们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他们可向保加利亚有关当局寻求保护。

8.6委员会注意到,虽然事实上难民和辅助保护受益人进入劳动力市场或找到住房确有困难,但提交人未能证明其被遣返保加利亚后存在真实和切身风险。提交人未能证实其在离开保加利亚之前无家可归;他们当时并未生活在极度贫穷之中;提交人与四名子女(其中最小者14岁)的情况与Jasin等诉丹麦案的决定中提交人的情况必须加以区分。Jasin等诉丹麦案涉及有三名未成年子女的单身母亲,当事人健康欠佳,所持居留证已过期。提交人返回保加利亚只是可能面临困难,这本身不意味着他们将处于特别脆弱的境况,或者说与许多其他家庭有重大不同的境地,以致于将他们遣返保加利亚构成违反缔约国《公约》第七条之下的义务。

8.7尽管提交人不同意缔约国当局将他们遣返回第一庇护国保加利亚的决定,却未能解释为什么这项决定显然不合理或具有任意性。他们也没有指出丹麦移民局或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审理程序存在任何程序上的违规。因此,委员会不能认定,缔约国将提交人遣返回保加利亚将违反《公约》第七条。

9.委员会依照《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认为缔约国将提交人遣送至保加利亚,不侵犯他们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但委员会相信,缔约国能够及时将遣返提交人事宜告知保加利亚当局,以便提交人与子女待在一起,并特别考虑孩子的年龄,使一家人得到适合其需要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