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6/D/2751/2016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0 September 2019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751/2016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Norma Portillo Cáceres ( 以其本人和故去的兄弟 Rubén Portillo Cáceres 的名义 ) 、 Hermenegilda Cáceres 、 Isabel Bordón Ramírez ( 以其本人及其未成年的儿子 Diego Rubén Portillo Bordón 和死者的儿子的名义 ) 、 Ruperto Bordón Juárez 、 Ignacio Bordón Ramírez 、 Caferino Bordón Ramírez 、 José Bordón Ramírez 、 Alicia Aranda ( 以其本人及其未成年的儿子 Santiago Bordón Aranda 的名义 ) 和 Benito Milcíades Jara Silva ( 由巴拉圭人权协调委员会和 BASE 社会调查协会代理 )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两个未成年儿童和 Rubén Portillo Cáceres

所涉缔约国:

巴拉圭

来文日期:

2013 年 9 月 30 日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 92 条作出的决定, 2016 年 3 月 16 日转交 ( 缔约国 ( 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

意见通过日期:

2019 年 7 月 25 日

事由:

使用农用化学品喷洒作物及其对民众生命的影响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 生命权;禁止残忍、 不人道或 有辱人格 的 待遇;免遭任意 或非法干涉隐私、家庭或住宅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 3 款、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七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2款(丑)项

1.2013年9月30日来文的提交人是Norma Portillo Cáceres、Hermenegilda Cáceres、Isabel Bordón Ramírez、Ruperto Bordón Juárez、Ignacio Bordón Ramírez、Caferino Bordón Ramírez、José Bordón Ramírez、Alicia Aranda和Benito Milcíades Jara Silva,他们都是巴拉圭成年国民,代表本人和已故亲属Rubén Portillo Cáceres行事,以及两名儿童,Diego Rubén Portillo Bordón (死者的儿子)和Santiago Bordón Aranda(死者的侄甥)。提交人称,缔约国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六、第七和第十七条(单独解读和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5年4月10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提交的事实

背景:邻近的工业化农场喷洒农用化学品

2.1提交人属于由提交人之一Isabel Bordón Ramírez和现已故去的Rubén Portillo Cáceres的婚姻联系在一起的两个家庭,他们是农民,从事家庭农业,供自己消费和出售。

2.2提交人住在Colonia Yerutí定居点(卡嫩迪尤省,库鲁瓦蒂区),该定居点是1991年在根据土地改革方案分配给农民的国有土地上建立的。定居点由该国土地获取政策的牵头机构――农村和土地开发研究所管理。2011年,Yerutí的居民约有不到400人,他们是因为缺乏体面的生活条件(难以获得公共服务、反复使用有毒农用化学品喷洒作物以及该区域水道污染日益严重)迁居而来。

2.3Colonia Yerutí位于农工企业急剧扩张的地区之一。它被过去的牧场所包围,2005年以来,这些牧场一直只用于转基因大豆的大规模机械化种植。提交人的家在Colonia Yerutí东南边界,毗邻定居点内外的工业化农场。这些大型种植园一向罔顾国内环境法,使用拖拉机或轻型飞机对作物大量喷洒农用化学品。具体而言,违反国内法在公路两侧种植大豆,国内法规定,如果在人居处沿着地方道路种植作物,在使用杀虫剂时,必须栽种由浓密树叶构成的至少五米宽、二米高的保护性树篱。法律规定,没有这样的树篱,则不得在道路邻近50米内使用杀虫剂。此外,工业化农场违反国内法,在紧挨提交人住宅的土地上种植大豆,而国内法要求使用杀虫剂区域与人居、学校、卫生保健设施、礼拜场所和公共场所之间须有100米的缓冲区。这些工业化农场在河流、溪流、水源和湖泊周遭,也没有留下所要求的100米缓冲区,它们在溪流中清洗农用化学品罐。

2.4这些农工企业以国家未履行其在授权和监督领域的义务为理由,为其采取此类行动辩护。环境部作为负责制定、协调和实施环境政策的机构,也负责发放环境许可证,并检查这些农场是否拥有许可证,以及是否遵循适用的管理计划。国家植物和种子质量与健康服务局负责登记和监督农用化学品的购买和销售,同时确保农场使用在该局登记的技术顾问核可的产品,并保持所要求的树篱和缓冲区。该局还负责监督如何进行作物除尘。此外,农业和畜牧业部负责农业政策以及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农村和土地发展研究所负责农村住区和福利政策,并负责防止非法活动,例如向不符合土地改革受益者资格的人出售大豆生产用地。

Colonia Yerutí的污染导致Portillo Cáceres先生死亡和提交人中毒

2.5大规模使用有毒农用化学品对提交人的生活条件、生计和健康产生了严重影响。具体说来,它们的使用污染了水资源和含水层,使得无法使用死鱼浮现的Yerutí河和Kuairû河,并造成果树损失、各种农场牲畜死亡和严重的作物损害。

2.6大约自2005年以来,当邻近的农工企业开始使用机械化生产技术时,提交人在大豆作物种植季节的喷洒期间和之后出现了一系列身体症状,包括恶心、头晕、头痛、发烧、胃痛、呕吐、腹泻、咳嗽和皮肤损伤。连接定居点和主要公路的两条土路穿过大片田野,在任何地点都没有足够的保护。因此,当地居民去往主路时就暴露在有毒农用化学品下。每年大豆种植季节,当地居民都向各部、行政和司法当局(包括农业和畜牧业部、环境部、农村和土地开发研究所、国家植物和种子质量与健康服务局以及库鲁瓦蒂刑事检察官办公室)投诉,但从未收到回复。

2.72011年1月3日,26岁的农民Portillo Cáceres先生开始呕吐、腹泻、发烧和全身不适。此前几周,他的嘴里、脸上和手指上出现溃疡。2011年1月6日,他的病情恶化,被送往定居点的卫生设施,在那里接受恶心和呕吐治疗。病情没有好转,他的面色苍白,身体虚弱,无法站立,亲属设法安排交通工具将他转送四个多小时车程外的库鲁瓦蒂地区医院。 Portillo Cáceres先生在途中死亡。在医院,值班医生试图让他苏醒过来,但没有成功。

2.82011年1月8日至14日,Colonia Yerutí的其他22名居民,包括提交人和两名儿童,在出现类似症状后住院。医院院长打电话给各机构,包括环境部和国家植物和种子质量与健康服务局,通报提交人表现出的症状和Portillo Cáceres先生的死亡。

Portillo Cáceres先生亡故和社区成员中毒后寻求的补救办法

刑事投诉

2.92011年1月13日,提交人向库鲁瓦蒂区检察官办公室投诉Portillo Cáceres之死和他们的中毒。第一环境犯罪股向刑事法院通报了第60/2011号刑事案件卷宗的立案情况,该卷宗标为“对据称违反环境标准和中毒的查证”。

2.10同一天,刑事检察官办公室通知了库鲁瓦蒂警察局和Campo Agua'e当地的警察局,以便他们调查定居点周围大豆种植园的所有者。当地警察局提供了在Colonia Yerutí种植17至170公顷大豆的不同业主和租赁者的姓名。

2.11也是在同一天,环境犯罪股和国家植物和种子质量与健康服务局的技术人员检查了定居点,检查期间从提交人家中的水井里采集了样本,结果显示存在违禁的农用化学品。

2.122011年1月14日,环境部检查了邻近提交人的农场但在定居点之外的两个大豆生产商,发现他们未设置缓冲区,无环境许可证,在没有技术顾问农药证明或服务的情况下施用有毒农用化学品。

2.132011年3月14日,关于第60/2011号刑事案件,检察院对Colonia Yerutí的七名居民提出了违反环境法的初步指控。

2.142011年9月14日,检察院对这七人提出刑事指控。由于程序原因,原定于2011年9月20日进行的预审暂停。诉讼一直拖延到2012年5月9日,当时Norma Portillo Cáceres要求提供该案件的最新情况。法官要求在2012年5月29日进行预审,但因为没有通告各当事方,预审未能如期进行。

2.152013年6月25日进行了预审。被告辩称,被告的农场比调查中提到的邻近大型种植园小得多,作物的喷洒程度也比大型农场低得多,因此他们使用的农用化学品不会波及提交人的农场。检察院撤销了指控,并以证据不足为由请求中止诉讼。2013年7月31日,总检察长办公室签署了中止诉讼的公告,要求在一年内(中止令涵盖的期间)收集另外22份证据(证人证词、实验室检测报告、被告的犯罪记录和警方记录以及Portillo Cáceres先生的尸检报告)。2013年9月3日,库鲁瓦蒂的刑事法院中止了对七名被告的诉讼。

2.16然而,检察官要求的一些证据没有着手收集。尸体解剖从未进行过,尽管曾四次被要求进行尸检,目的是确定Cáceres先生的内脏是否留有农药痕迹,如此可将他的死亡与反复暴露于喷洒和受污染的水、土壤和食物联系起来。没有得到提交人的病史,血检和尿检结果也未写入病历。此外,毗邻病人住宅的两个大型工业化农场的业主和经理都未被指控犯有任何刑事罪。

宪法权利保护申请形式的补救

2.172011年1月14日,向四个政府机构(农业和畜牧业部、国家植物和种子质量与健康服务局、环境部以及农村和土地开发研究所)提出宪法权利保护令申请,目的是为Yerutí所有居民的环境和健康争取保护。她的申请称,国家未能履行其提供保护的义务,因为是国家建立了定居点,并将农场售予投诉人,国家机构允许Colonia Yerutí被工业化大豆生产者包围,而这些生产者犯下了各种环境罪行却不受惩罚。在申请中,当事方称,国家缺乏对农业生产的监督,未能制止违禁活动并实施制裁,导使生产者能够在无环境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并在未建立法定缓冲区的情况下喷洒作物。他们还认为,对定居点内地块的租赁和所有权缺乏监督,导致土地转让给无权使用土地种植大豆的个人。投诉人称,生命权以及居民在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获得充足食物、水、健康和高质量生活的权利,所有这些《宪法》规定的权利都受到侵犯。

2.18同一天,亚松森第九刑事法院受理了该申请,并要求申请中点名的实体提交一份报告。农业和畜牧业部辩称,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这些指控,并强调了其他三个实体负有的责任。国家植物和种子质量与健康服务局答复说,它曾前往该地区采集水样。环境部描述了它在此案中采取的行动,并承认了它在缺乏监督方面的问题。农村和土地发展研究所没有回复这一要求。

2.19亚松森第九刑事法院在2011年1月28日的一项裁决中指出,它没有属地管辖权,并将案件移交库鲁瓦蒂区法院。提交人最初诉诸的即是该一法院,但该法院的工作人员拒绝处理宪法权利保护申请,称申请应在首都提交,因为它涉及国家机构。

2.202011年4月15日,库鲁瓦蒂区法院驳回了针对农村和土地开发研究所以及农业和畜牧业部提出的申请,理由是它们不负责监督使用植物防疫产品的安全标准的遵守情况。区法院部分接受了针对国家植物和种子质量与健康服务局和环境部的申请。区法院在其裁决中指出,环境部不仅接受了对此事的责任,而且,由于未能履行其职责,它还听任农业生产者的作物喷洒做法对Colonia Yerutí的居民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地区法院认为,“国家在保护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健康权方面,未能信守其义务或履行其职责”。此外,它指出,这种情况“也违反了相关的宪法权利,即个人有权在身心完整、生活质量和在健康和生态良好的环境中生活方面受到国家保护”。

2.21关于国家植物和种子质量与健康服务局,该法院指出,“很明显,没有对农作物防疫产品的使用进行监督”,“没有执行缓冲区的要求”,“国家植物和种子质量与健康服务局没有履行在设立该局的立法中规定的涉及某些大型农业生产者的职能,这些生产者在国家植物和种子质量与健康服务局不作任何监督的情况下以农用化学品喷洒作物,严重损害了Yerutí居民的健康”。地区法院还指出,“当农业生产者在没有任何监督、关注或保障的情况下喷洒他们的大片农田,直接影响到周围人口时,所涉行动即成为任意或非法行动”。法院在其裁决中承认情况的紧迫性,这使民众面临导致严重健康问题的持续风险。最后,它指出,“没有正规的法律渠道供在权利遭受侵犯时寻求保护,因为本该负责环境和植物防疫政策的机构玩忽职守”。

2.22据此,地区法院命令这两个机构在定居点履行其规定职能,即“规划、执行和监督相关政策,保护环境资源,并确保建立缓冲区或保护性树篱,将农业防疫产品的使用区域与人居、学校、卫生保健设施、礼拜场所、公共空间和一般水道隔开”。

2.23提交人认为,没有采取任何步骤来强制执行该裁决,裁决形同虚设,喷洒继续进行,未曾采取任何环境保护措施。

投诉

3.1提交人声称,缔约国未能履行其提供保护的义务,因为它没有恪尽职守,听任在他们住宅附近的工业化农场违反法律,大量喷洒有毒农用化学品。他们声称这些侵权行为是公职人员在行使其职能时犯下的。结果,Portillo Cáceres先生在出现农用化学品中毒症状时死亡,而提交人则面临严重的健康问题。

3.2提交人认为,本案说明了其他联合国条约机构和非条约机制已经注意到的情况。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大豆种植的扩大助长了有毒农用化学品的滥用,导致了死亡和疾病”,并敦促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大豆种植不损害民众行使《公约》承认的权利的能力”。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还对滥用有毒农用化学品可能对农村妇女健康产生的负面影响表示关切,并要求缔约国对农业中滥用有毒农用化学品的可能负面原因进行全面研究,“以便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其对妇女及其子女健康的影响”。儿童权利委员会对“农户面临的农业有毒喷洒的负面后果”表示关切,并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农业有毒喷洒在农村社区产生的极其严重的后果”。 赤贫和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在访问巴拉圭期间注意到,大豆单一种植的扩大和农用化学品的滥用严重危及土著和农民社区的健康,国家完全没有采取行动保护受影响者的健康权,因而严重危及家园被大豆种植园包围的民众的生命,特别是在卡宁德尤省。

3.3提交人坚持认为,他们不受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要求的约束,因为被认定负有责任的国家机构没有遵守法院根据宪法权利保护令发出的指令。此外,刑事调查自2011年1月12日开始,并被不合理拖延,仅确定预审日期就花费了两年时间,这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法律规定,此类预审日期必须在20天内确定。此外,诉讼曾被中止,以便给检察院留出更多时间来收集调查期间没有收集到的证据。截至来文提交之日,证据仍未收集,调查处于停滞状态。提交人援引了委员会的意见,其中,委员会确认,当局对嫌疑犯的审判滞后五年,构成了不合理拖延,委员会在意见中认为,由于五年时间过去了,当局没有说明完成调查的可能日期,国内补救办法被无故推迟。提交人还提到了一个案件,在该案中,委员会认为,并不排除审议来文,因为一审案件的判决拖延了三年多。

3.4提交人辩称,本案所涉事件违反了《公约》第六、第七和第十七条(单独解读或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

3.5关于侵犯生命权和人身完整权的问题,提交人辩称,他们罹患疾病和Portillo Cáceres先生之死,皆因作物喷洒是在国家监督缺失的情况下进行的。他们还称,缔约国未能履行保护他们生命和人身安全的义务,因为它没有恪尽职守,强制执行环境标准和环境法。提交人还称,面对他们的生活环境,其有尊严地生活的权利受到侵犯,这是因为他们被不受控制的作物粉尘包围,严重影响到他们的日常生活,导致他们中毒,原因在于这污染了其捕鱼的水道和饮用的井水,毁坏了其用作食粮的作物,并造成其农场牲畜的死亡。

3.6提交人认为,与他们的土地接壤的工业化农场造成环境污染,而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制止行动,这侵犯了《公约》第十七条所承认的权利,他们辩称,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第8段,应解释为意味着第十七条提供的保护范围包括保护家庭和私人生活免受第三方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的危害,只要这些行为构成对其隐私或家庭的非法或任意干涉。因此,提交人称,如果国家未能执行相关法律,制约第三方产生污染的农业活动,对其他人的住宅或隐私或家庭生活造成有害影响,国家就要对监督上的过失承担责任。

3.7提交人认为,这种解释在国际人权法中并不鲜见。他们回顾了欧洲人权法院的既定判例法,该判例法指出,尽管《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没有包含保护环境权的条款,但当环境危害变得极其严重,导致个人享有其住宅、隐私和家庭生活的能力大幅下降时,即会侵犯到隐私权和家庭生活权。严重的环境污染可能影响个人的福祉,妨碍他们享受家庭生活,从而对他们的私人和家庭生活产生不利影响。提交人申明,应当根据欧洲法院的判例,以与时俱进的方式解释《公约》第十七条,因为在本案中,有充足的证据表明大量喷洒农药和以禁用的农用化学品污染饮用水与提交人中毒和Portillo Cáceres先生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8最后,提交人声称他们获得有效法律补救的权利受到侵犯,理由是毒害提交人并导致Portillo Cáceres先生死亡的环境污染没有受到有效、适当、无偏倚和尽责的调查,而且对污染负有责任的各方没有受到惩罚。

3.9具体而言,提交人指出,他们寻求的补救办法无效,因为虽然所进行的现场勘查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了违反环境法与导致他们深受其害的污染之间存在直接联系的假设,然而:(a) 当局拖了两年始进行预审,审理一个牵涉到一些生产商(但不是最大的两个生产商)的案件;(b) 最终,诉讼程序遭下令中止;(c) 检察院未能利用给予它的程序性机会收集证据;(d) 提交人的临床病史及其血检和尿检结果都没有输入调查案卷;(e) 有罪不罚现象盛行,污染继续存在;(f) 他们得到的宪法权利保护令始终未加以执行。

3.10提交人要求采取以下补救措施:(a)彻底、有效的调查和惩罚责任方;(b)采取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切实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c)充分和适当的赔偿。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问题和案情的意见

4.1缔约国在其2018年9月19日的意见中表示,来文因属事理由不可受理,因为《公约》不承认环境权。缔约国还表示,所涉事件――据称违反巴拉圭农用化学品使用行政条例与《公约》所载权利之间缺乏联系。

4.2缔约国还辩称,来文不可受理,因为尚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且所涉事件是一起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的主体。缔约国报告说,该案件已重新开庭审理,2017年9月30日对最初被指控的七人中的四人提出指控,预审定于2018年9月27日进行。缔约国认为,如果被告被定罪,提交人将实现其权利。缔约国坚持认为,诉讼没有不合理拖延,因为:(a) 它遵循客观性原则行事,尊重无罪推定的权利;(b) 案情错综复杂,因为调查必然涉及大量人员,并涉及技术性证据;(c) 由于被告不能出庭,诉讼程序多次中断。

4.3缔约国还声称,根据民法,提交人可以利用其他补救办法,求得更广泛和更直接的解决,例如保护其私人财产的民事占有诉讼,以确保停止非法行动和要求适当的损害赔偿。

4.4关于案情,缔约国辩称,它没有违反《公约》第六或第七条,因为提交人没有证实他们因农药而中毒,血检和尿检得出的数值“在正常参数范围内,并没有表明他们体内存在残留毒素”。缔约国还说,啉丹是唯一被发现浓度高于允许阈值(0.03毫克/千克,而不是0.01毫克/千克)的活性成分。缔约国还强调,提交人提到发烧,但发烧实际上不是啉丹中毒的常见症状之一。

4.5至于所谓的违反《公约》第十七条的行为,缔约国称,由于有环境保护法,以及有权实施制裁的监督机构,因此不太可能不对这类活动进行监督。缔约国还指出,所报告的事件构成了一个孤立的案件,对位于提交人居住地附近土地上的两家大型农工企业实施了行政制裁。还进行了行政诉讼,根据4月13日关于Cóndor 公司案件的第217/2018号决定和4月26日关于Hermanos Galhera Agrovalle del Sol公司和/或 Emmerson Shimmin公司案件的第250/2018号决定,他们被处以相当于5,000倍最低日工资的罚款,并下令定期监督和监测他们的活动。

4.6关于所谓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的问题,缔约国指出,已经进行了刑事调查,确认了在Colonia Yerutí的种植大豆者,一旦刑事诉讼结束,这些人应当会受到制裁。

提交人关于缔约国来文的意见

5.1提交人在2018年12月23日的意见中指出,他们没有声称健康环境权受到侵犯,而是抗议侵犯他们的隐私和家庭生活,侵犯他们的生命权和人身完整权,以及缺乏有效补救措施 。

5.2关于所谓相关事件与《公约》之间缺乏联系的说法,提交人称,缔约国对其与生命权有关的义务显示了某种限制性的误解,该一义务,除了不采取任何直接行动剥夺一个人生命的消极义务之外,还包括保障体面生活条件的积极义务。因此,有必要分析来文的案情。

5.3关于所谓在2017年重新启动刑事诉讼,提交人说,他们是在读罢缔约国对本案的意见后才得知这一决定的。他们认为,这是在“竭力试图避免对完全缺乏诚意的缔约国的责任认定”,原定2018年9月进行的预审不了了之就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在相关事件发生七年多后,他们仍然没有求得公正。

5.4关于民事占有诉讼,提交人指出,这种诉讼不是一种有效途径,可据以寻求保护其生命权和完整权不因当局的无所作为而遭受侵犯。提交人补充说,根据《关于弱势群体诉诸司法的巴西利亚条例》,应当考虑到居住在Yerutí偏远农村定居点的农民的弱势地位,这阻碍了他们聘用律师并支付律师费,同时他们如果输掉民事诉讼,可能会背负巨额法庭费用。他们还辩称,即使有环境法,为捍卫个人私有财产权而设立的民事司法系统中的法官也没有义务必须顾及土地法或环境法的原则,而且缔约国没有任何专门法院有权审议农业和环境问题,为他们提供适当的法律途径。

5.5关于来文的案情,提交人再次提到对生命权和人身完整权的侵犯。他们指出,缔约国的一个机构确定他们的水井被农用化学品污染,另一个政府办公室列明了紧邻农场的公司的行政违法行为。他们申明,因此,一些人采取了缔约国本可以防止的蓄意行动,导致一名农民死亡,并对社区其他成员行使体面生活条件和人身完整的权利的能力产生了有害影响。

5.6提交人称,如果缔约国不曾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来避免食物中毒,那么,它即是在危害生命权。他们还说,健康的环境、及时的优质卫生保健和无毒食品是生命权的必要条件。提交人援引第36号一般性意见作为依据,即:“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解决可能直接威胁生命或妨碍个人享有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的社会一般状况”,其中“……可能包括环境退化”。他们强调,生命权还“涉及个人不受旨在或可能导致其非自然或过早死亡的作为和不作为的影响的权利”。

5.7关于违反《公约》第十七条的问题,提交人称,缔约国不能仅仅声称它通过了环境法,并设立了负责执行环境法和环境条例的机构,就可以推卸其责任。国家未能强制执行这些法律和条例即构成了对隐私、家庭和民众住宅的任意干涉。作者回顾道,水道和农作物被污染,农场牲畜也难逃一死。他们还表示,所有这些因素都构成了他们遭入侵的隐私、家庭生活和住宅的一部分。如果缔约国在履行提供保护的义务时恪尽职守,这种情况本来是可以避免的。

5.8关于所涉事件发生五年后提起的行政诉讼,提交人指出,这些诉讼不仅没有导致暂停喷洒,而且针对HermanosGalhera Agro Valle del Sol公司和/或Emmerson Shimmin公司的行政诉讼也在2018年5月23日提交复议申请后以撤销该案,并认定这些当事方不负任何责任而告终。在2018年9月24日的一项决定中,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部法律咨询司表示,“无法最终确定环境主管部门视察过的企业所有者的身份”,并且“缺少必要的信息,例如农场的登记号,也没有农场坐标的记录,因此没有关于拥有或租赁所涉财产的自然人或法人身份的准确信息”。因此,根据2018年10月10日第116/18号决定,该部驳回了涉及该公司和Emmerson Shimmin公司的案件。至于针对Cóndor Agrícola公司或/KLM公司的行政诉讼,提交人向有关当局索取案卷副本,但未能获得,因此无法分析其内容。

5.9提交人声称,这些事件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案件,国际上对这一问题的众多关切即表明了这一点。除了前面提到的关于这种情况的其他声明(见上文第3.2段)之外,他们还引述了食物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关于其巴拉圭之行的报告,她在报告中要求缔约国建立一个有效的环境保护法律框架,包括防止使用有毒农用化学品,并规定对违法者的适当制裁和对受影响者的充分赔偿。他们还援引了土著人民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关于其巴拉圭之行的报告,该报告指出,巴拉圭通过单一作物促进快速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加剧了转基因作物和农药使用造成的现有环境问题。因此,特别报告员建议缔约国研究“喷洒农药和其他农用化学品……对人民健康和享受其他人权……的影响,并通过和实施立法来规范此类产品的使用”。此外,提交人还援引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就巴拉圭第四次定期报告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其中委员会重申对大面积大豆种植、滥用有毒农用化学品、水污染和粮食不安全的不利影响表示关切。他们还注意到,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大豆种植不损害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体面生活水准权以及食物、水和健康权”。作者补充了因农药中毒而死亡的案例。28岁的Evangelista Peralgo住在Campo Agua’e土著定居点(位于通往Colonia Yerutí的土路一侧),因吐血被送往医院,并在那里死亡。2003年1月7日,11岁的Silvino Talavera在伊塔普亚省骑自行车经过一条与耕地接壤的二级公路时,遭有毒农用化学品喷洒后死亡。作者还说,2014年,两姐妹在家门口的农田被喷洒后死亡,她们社区有18名成年人患病。他们还提及库鲁瓦蒂的另一个土著社区2017年8月因喷洒作物受到伤害。

5.10最后,关于违反与第六、第七和第十七条一并解读的《公约》第二条第3款,提交人指出:(a) 从未对Portillo Cáceres先生进行尸检;(b) 不曾对被发现犯有行政违法行为的邻近农工企业的所有者进行刑事调查;(c) 他们寻求的各种补救办法都没能纠正保护性树篱的缺失,以防止有关区域遭继续喷洒,也没能促成制定清洁和净化附近水道的具体措施;(d) 他们没有因这些侵权行为继续造成的伤害而得到补救。

委员会需要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规定,委员会查明该事项未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来文因属事理由不可受理,因为《公约》不承认环境权。不过,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表示,他们并未指称侵犯健康权,而是指称侵犯了其生命权、人身完整权、隐私权、家庭生活权和有效补救权,他们的理由是缔约国没有履行保护这些权利的积极义务,在本案中,这就需要强制执行环境标准。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三条不构成就来文寻求受理的障碍。

6.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论点,因为正在对因违反环境法导致Portillo Cáceres先生死亡和提交人中毒进行刑事调查。委员会回顾,要求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目的是让缔约国有机会履行保护和保障《公约》权利的义务。然而,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国内补救办法不得有不合理的拖延。鉴于自所涉事件发生以来已经过去了八年多,刑事案件没有取得重大进展,而且缔约国未能证明这一重大拖延是合理的,委员会认为调查被不合理地拖延,因此可以审议本来文。

6.5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没有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们没有提起民事占有诉讼。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这种诉讼不是一种有效途径,可以寻求保护其生命权和人身完整权不因当局的无所作为遭受侵犯。委员会忆及,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提交人必须利用可向他们提供合理补救前景的所有办法,这些办法涉及指称的侵权行为,并提供与所造成的伤害相称的补救。委员会还注意到,审议宪法权利保护令申请的法院申明:“因为本该负责环境和植物防疫政策的机构玩忽职守,没有正规的法律渠道可供在权利遭受侵犯时寻求保护”。因此,委员会认为民事占有诉讼在本案中不是有效的补救办法,并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来文可以受理。

6.6来文符合所有受理要求,而且为可否受理之目的,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七条提出的主张已得到充分证实,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来文的案情。

审议案情

7.1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本案中的事件构成了违反《公约》第六条的行为,涉及Portillo Cáceres先生和一众提交人,前者死于明显的农药中毒症状,后者则受害于缔约国未能履行提供保护的义务。提交人称,他们有尊严地生活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持续喷洒对他们的日常生活产生负面影响,污染了他们捕鱼的水道、饮用的井水以及作为食物来源的作物和农场牲畜,所有这些都导致他们中毒,迫使他们随后住院,因为他们患有与Portillo Cáceres先生相同的症状(恶心、头晕、头痛、发烧、胃痛、呕吐、腹泻、咳嗽和皮肤损伤)。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坚持认为,提交人没有证明他们是农药中毒,而且啉丹是发现的浓度高于允许阈值的唯一有毒农用化学品。不过,委员会注意到,检察院关于从Portillo Cácere先生一家使用的水井中提取的水样的分析结果报告显示,存在艾氏剂和啉丹,这是巴拉圭法律禁止的杀虫剂和农药。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未对Portillo Cáceres先生进行过尸检,尽管曾四次要求对他进行尸检,以确定其内脏中是否有农用化学品的痕迹;提交人的病史及其血检和尿检结果从未输入病历;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血液和尿液样本的分析得出的数值处于正常范围。委员会忆及,举证责任不能由来文提交人独自承担,特别是考虑到,提交人并不享有与缔约国同等的获取证据途径,往往只有缔约国才能获取必要信息。在事件的澄清取决于只有缔约国才能获取的信息的情况下,如果缔约国不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和解释来反驳指控,委员会可以认为指控是有根据的。

7.3委员会认为,狭义的解释不能充分传达生命权的完整概念,各国必须采取积极行动保护这项权利。委员会回顾其第36号一般性意见,其中确定生命权还涉及个人有权享有有尊严的生活,不受可能导致其非自然或过早死亡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影响。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解决可能直接威胁生命权或妨碍个人享有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的社会一般状况,这些状况包括环境污染。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也受《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约束。此外,委员会回顾,即使这种威胁和状况不会造成生命损失,缔约国也有可能违反《公约》第六条。

7.4委员会还注意到其他国际法庭的事态发展,这些法庭承认保护环境与实现人权之间存在不可否认的联系,并确定环境退化可对有效享有生命权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严重的环境退化促使人们认定其侵犯了生命权。

7.5在本案中,委员会认为,向有关区域大量喷洒有毒农用化学品――这一行动已得到充分记录――对提交人的生命构成了可合理预见的威胁,因为这种大规模喷洒污染了提交人捕鱼的河流、他们饮用的井水以及作为其食物来源的果树、作物和农场牲畜。提交人因中毒住院,缔约国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明血检和尿检结果处于正常范围,也没有对所涉事件给出其他解释。此外,缔约国没有对Portillo Cáceres先生之死作出解释,因为从未进行过尸检。委员会还注意到,在本案事件发生之前的至少五年里,一些政府当局已被提醒注意农药喷洒及其对Colonia Yerutí居民的影响(第2.6段)。尽管有这些举报和投诉,缔约国却不曾采取任何行动。此外,缔约国对两个涉案生产者实施行政制裁(第4.5段),承认这些活动构成了危险,这一事实不因其中一个案件中下令中止诉讼而受影响,中止诉讼是由于环境当局所采取的行动出现了形式上的错误(第5.8)。此外,环境部进一步承认它对监督缺失负有责任。最后,在批准宪法权利保护令申请时,区法院明确指出,在保护问题上,国家“未能信守其义务或履行其职责”。尽管如此,喷洒仍在继续。因此,鉴于提交人遭受急性中毒,正如2011年宪法权利保护令决定所承认的那样(第2.20和2.21),以及缔约国从未作出解释的Portillo Cáceres先生之死,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委员会收到的资料显示,在Portillo Cáceres先生和本来文提交人一案中,违反了《公约》第六条。

7.6在认定违反《公约》第六条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解决同样的行动是否也构成违反第七条的问题。

7.7关于违反《公约》第十七条的指控,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农场牲畜、作物、果树、水资源以及鱼类和作物构成他们隐私、家庭生活和住宅的组成部分,因此缔约国未能强制执行环境标准构成任意干涉他们隐私、家庭和住宅的实例。提交人还认为,《公约》第十七条规定的保护范围包括对免受环境污染的保护,因此,国家因未能控制造成污染的农业活动,需要对监督上的过失承担责任。委员会还注意到,据缔约国称,对有关公司实施了行政制裁,对四个人提出了刑事指控,没有这些就不会构成违反《公约》第十七条。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由于环境当局采取的行动中的形式上的错误,这些行政诉讼最终被搁置(第5.8段),非法喷洒作物的行为并没有停止。

7.8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是同一家庭的农民,他们在国家所有并由国家实体管理的土地上从事家庭农业(第2.2段),依靠作物、果树、牲畜、渔业和水资源维持生计。缔约国没有对此提出质疑。委员会回顾,“住宅”一词应理解为指一个人居住或从事其通常职业的地方。此外,委员会认为,上述要素构成提交人生活方式的组成部分,他们对土地有特殊的归属感和依赖感,这些要素可被视为属于《公约》第十七条的保护范围。此外,委员会认为,第十七条不应被理解为仅限于避免任意干涉,而是也涵盖缔约国有义务采取必要的积极措施,确保在国家当局和自然人或法人干涉的情况下有效行使这项权利。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造成污染的非法活动进行适当控制。如宪法权利保护令决定所承认的那样,缔约国未能履行其保护义务(第2.20和2.21段),使得大规模喷洒有可能继续下去,这违反了国内法规,包括使用被禁止的农用化学品,如检察院所承认的,这不仅造成了提交人家中井水的污染,而且还造成了鱼类和牲畜死亡以及提交人居住和耕作的土地上的作物和果树的损失,这些都是提交人的隐私、家庭和住宅的组成部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这方面没有提供任何其他解释。当污染对个人的隐私、家庭生活及住宅权利产生直接影响,并且因其强度或持续时间及其造成的身心伤害造成严重不利后果时,环境退化就可能损害个人的福祉,并构成对隐私、家庭生活和住宅的侵犯。因此,委员会根据所收到的资料得出结论认为,本案中的争议事件表明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

7.9最后,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本案中的争议事件也构成违反《公约》与第六和第十七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因为没有对毒害了提交人并导致Portillo Cáceres先生死亡的环境污染进行有效、适当、无偏倚和尽责的调查。他们特别指出,无论是提交人的临床病史,还是他们的血检和尿检结果,都从未输入病历;嫌疑人没有被判有罪,污染仍在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即行政诉讼中确定的违法行为的邻近农工企业的所有者未受到任何刑事调查;宪法权利保护令赋予他们的权利从未生效;他们寻求的各种补救办法都没能纠正保护性树篱的缺失,以防止有关区域遭继续喷洒;他们没有得到补救。委员会还注意到,据缔约国称,已经确定了嫌疑人,一旦刑事诉讼结束,他们应当会受到惩罚。然而,在本来文所述事件发生八年多之后,调查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也没有导致对提交人所受伤害的补救,这违反了与《公约》第六和第十七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

8.人权事务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它收到的资料显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和第十七条(单独解读和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

9.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这意味着对权利受到侵犯的人给予充分赔偿。因此,缔约国应当:(a) 对所涉事件进行有效、彻底的调查;(b) 对本案中事件的所有责任方进行刑事和行政处罚;(c) 对提交人遭受的伤害给予充分补偿,包括适当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0.铭记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经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承诺确保其领土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侵权行为一经确定,即予以有效和可强制执行的补救,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为落实委员会意见所采取措施的情况。还请缔约国公布并广泛传播本意见,特别是在卡嫩迪尤省大量发行的日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