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0/D/2491/2014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1August2017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2491/2014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JoséOswaldoQuirogaMendoza和LuísAlbertoArandaGranados (由律师BjörnArp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多民族玻利维亚国

来文日期:

2014年3月31日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做出的决定,于2014年12月8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7年7月21日

事由:

起诉并判处武装部队司令员犯有灭绝种族罪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滥用来文提交权;指称证据不足;国际异地未决诉讼

实质性问题:

正当程序权;由合格、独立、公正的法院审理的权利;无罪推定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十四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甲)项和(戊)项、第5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2款(子)和(丑)项

1.1来文提交人José Oswaldo Quiroga Mendoza和Luís Alberto Aranda Granados是玻利维亚公民,分别出生于1948年和1950年。他们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甲)项和(戊)项及第5款享有的权利。他们有律师代理。《任择议定书》于1982年11月12日对缔约国生效。

1.22015年6月2日,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代表委员会驳回了缔约国提出的对来文可否受理问题与案情分别审议的请求。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在总统贡萨洛·桑切斯·德洛萨达的第二任期内(2002至2003年)分别担任玻利维亚海军司令员和空军司令员。2003年,玻利维亚各城市发生了若干起反政府示威,造成数十人死亡、数百人受伤。特别是2003年1月至2月期间,举行了一系列反对各种税收政策的抗议活动,包括游行和封锁道路。国家警察支持抗议者,引发了警察和武装部队之间的对立,最终导致总统府发生枪战,时任总统桑切斯·德洛萨达撤离总统府。此次社会动荡升级为2003年9月至10月的“天然气战争”,导火索是政府决定向美利坚合众国和墨西哥出口天然气。农民和工人封锁了国内最大的两座城市埃尔阿尔托和拉巴斯之间的道路数日之久并号召举行全国大罢工。封锁又造成拉巴斯燃料短缺。政府派遣由军人和警察组成的分队至发生抗议的地区,特别是埃尔阿尔托市,与抗议者发生了冲突。冲突导致60人死亡、432人受伤,桑切斯·德洛萨达被迫于2003年10月17日辞职,流亡美国。副总统卡洛斯·梅萨·希斯韦特继任总统。

2.2提交人声称,2003年的抗议活动由“与其他拉美国家的贩毒集团和极左政府勾结的企图颠覆政府的叛乱团体”策划,它们企图“动摇玻利维亚政府和法治”。提交人声称,这些团体的政治代表是埃沃·莫拉莱斯领导的争取社会主义运动。

2.32003年10月22日,埃沃·莫拉莱斯就抗议活动中发生的死亡事件对前总统桑切斯·德洛萨达和若干前任部长提出刑事起诉。2003年12月22日,玻利维亚工人联合会 也指控前总统和他的内阁部长及包括提交人在内的若干高级军事指挥官犯有灭绝种族和其他罪行。

2.42003年10月31日,新任总统卡洛斯·梅萨组建的政府通过了一项最高法令,大赦范围包括2003年9月至10月的事件。2003年11月4日,政府又通过一项最高法令,将赦免范围限定为2003年8月5日至11月4日曾参与抗议玻利维亚政府各项决定和政策的人员(“赦免令”)。提交人称,第二项法令使埃沃·莫拉莱斯及其“盟友”没有因为参与上述事件而受审。

2.52003年11月21日,总检察长根据埃沃·莫拉莱斯和玻利维亚工人联合会提出的指控,对前总统桑切斯·德洛萨达及其内阁的行为展开刑事调查,指派三名检察官处理此案。2004年7月28日,三名检察官撤销了指控,称赦免令使其无法充分调查2003年9月至10月的事件。提交人坚称,尽管可以根据此项决定永久终止调查,但梅萨总统将负责调查本案的三名检察官解职,并违反玻利维亚法律任命了新的总检察长。2004年9月10日,新任总检察长申请对前总统及其内阁提出正式指控。

2.62004年9月28日,最高法院根据当时生效的法律规定,请求国会批准对前总统桑切斯·德洛萨达及其内阁部长启动诉讼程序。2004年10月13日,国会表决结果反对批准启动诉讼程序。提交人声称,这轮表决被宣布无效,几小时后又进行了一轮表决。第二次表决的结果是赞成批准启动法律程序。国会在2004年10月14日通过的决定中批准启动法律诉讼,并在总检察长提交的名单上增加了其他部长的名字。

2.72004年10月15日,最高法院请求国会扩大对前总统桑切斯·德洛萨达及其内阁的调查范围,以涵盖其他罪行。国会于2005年12月8日发布决定否决了这项请求。

2.82004年11月22日,受到指控的一名部长就国会批准起诉的决定提出上诉;国会认定上诉缺乏实质内容,予以驳回。2005年4月20日,这名部长向宪法法院提出质疑,声称由最高法院提出刑事指控是违宪的,因为只有检察机关才能行使这一职能。2005年6月8日,宪法法院认定,关于违宪的申诉没有依据。

2.92005年2月19日,总检察长对前总统桑切斯·德洛萨达及其内阁部长提出正式指控,指控对象不包括军事人员。然而,总检察长在2005年10月7日的起诉书中指控了前总统、其内阁部长和包括提交人在内的若干高级将领。指控涵盖《刑法》规定的下列罪行:灭绝种族(第138条)、杀人(第251条)、谋杀(第252条)、伤害(第270和第271条)、伤害致死(第273条)、剥夺自由(第292条)、虐待或酷刑(第295条)、非法侵入(第298和第299条)、发布违宪或非法指令(第153条)。提交人称,所有被起诉人员受到的指控完全相同,根本没有明确说明是依据哪些行为对每个人提出上诉指控。此外,受到指控的将军中有两人(其中一人是José Oswaldo Quiroga Mendoza)在有关事件发生的部分时间人在美国,因此并未参与他们被控参与的事件。

2.10 2007年1月,被起诉的一名部长提交申请,要求撤销处理此案的两名最高法院法官的资格,理由是他们明显是埃沃·莫拉莱斯总统的友人,而且由总统本人任命。此申请被其中要求罢免的两名法官驳回。

2.11 提交人提出申请,依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起诉人数、案件涉及不适用法定时效的危害人类罪等理由要求免除刑事责任。2007年8月8日,申请被最高法院第一刑事分庭驳回。

2.12 最高法院第一分庭的主审法官人选变更后,另一名被起诉的前部长也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两名新任法官的资格,理由是他们与埃沃·莫拉莱斯总统保持着显而易见的友谊,而且曾公开发表关于审判的言论。申请中要求罢免的法官在2007年8月9日的决定中拒绝回避审理。2007年9月7日,其他共同被告对一名受命审理此案的法官提出质疑,原因是他在泛美广播电台的《打开话筒》节目中曾声称,此案中的一些上诉请求不过是“故意为工作增加的障碍”(以阻挠审理的进行)。该法官在2007年9月11日致信最高法院,否认自己就案件发表过任何意见。

2.13 2007年10月16日,前总统桑切斯·德洛萨达与其部长及提交人接受审判。最高法院第一分庭按照当时生效的《宪法》第118条第5款组成弹劾庭。

2.14 2008年底,受命审理此案的最高法院院长收到政府指示,要求他提前审理此案,此案当时是第五例待审案件。最高法院院长反对并拒绝执行这项指示,政府和此案中民事当事人的律师因此对他提起刑事指控。2009年1月,最高法院院长请求回避审理此案,但弹劾庭在2009年2月17日的决定中驳回了他的请求。不过不久后,在政府指示下,该法官被撤出此案的审理工作。

2.15 案件的口头审理工作于2009年开始,2011年结束。在此期间,380名证人作证;其中35人是辩方证人。提交人辩称,许多证人也是诉讼的民事当事人,因为他们曾参与2003年9月至10月爆发的暴力事件或受其影响。有些证人遭到袭击和威胁。特别是辩方证人在出庭作证后被指控“销毁文件证据”或出具“虚假证言”。

2.16 弹劾庭最初由10名法官组成的小组主持。然而,到2009年仅剩7名法官,因为3名受命审理此案的法官退出审理无人接替。民事当事人的律师以最高法院的程序性缺陷为由提出延期请求,辩称弹劾庭无法达到下达定罪判决所需最低票数,因为第2445号法律规定最低票数为最高法院三分之二的法官(即八名法官)。2009年9月23日,最高法院否决了这一请求,认为相关规定应理解为最低票数达到组成弹劾庭的法官的三分之二。Aranda先生也提出申请,要求“解释、补充和修正”2009年9月23日的决定。此项申请于2009年9月24日被最高法院驳回。Quiroga先生随后请求延期审理,理由是2009年9月23日的决定存在程序性缺陷。他在申请中指出最高法院对相关条款的解释具有任意性。该请求于2009年11月23日被法院驳回。Quiroga先生随后上诉,要求撤销驳回第二项申请的决定。法院2009年11月25日驳回上诉。

2.17 审理过程中,政府和民间社会自始至终在向最高法院“施压”,要求加快审理。2011年7月,民间社会组织在最高法院大楼前示威,压力进一步升级。7月底,2003年事件受害者协会在政府的配合下,在最高法院的法庭里悬挂了一只表,设定2011年8月30日为下达裁决的最后期限,而法庭就是在那一天下达了定罪判决。判决发布前,最高法院院长还在法院门前和本人的住所受到袭击。

2.18 2011年9月,判决书向公众宣布。提交人因“间接实施”“大规模流血形式的灭绝种族罪”被判处11年徒刑。判决书显示不允许上诉。Quiroga先生不顾这项规定提出申请,要求行使宪法权利,指出他无法就定罪判决提出上诉,称判决毫无依据,对拒绝适用法定时效提出质疑,认为判决的理由不充分。他的申请于2012年4月5日被丘基萨卡省法院驳回。省法院没有审议提交人提出的法庭违反正当程序的实质问题,指出提交人处于监禁状态,因此应该申请人身保护令,而不是要求行使宪法权利。提交人还联名另一共同被告人申请要求行使宪法权利,依据的论点如下:(a) 下达判决的法庭没有达到法定的最低票数;(b) 定罪判决不允许上诉;(c) 法庭在休庭期间继续审理,此时法庭没有管辖权或权限;(d) 判决中存在若干严重缺陷。这是唯一一份得到丘基萨卡省法院受理的要求行使宪法权利的申请,但也在2013年3月28日被驳回。2013年5月21日,宪法法院维持驳回申请的决定。关于无法就判决提出上诉以获得补救的说法,法院认为,提交人在刑事诉讼启动前就知道弹劾庭是唯一法庭也是终审法庭,然而却没有向最高法院当时组成的刑事分庭、弹劾庭或宪法法院提出申请,对按照弹劾程序受到起诉提出异议。

申诉

3.1提交人称,《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所列在法庭前一律平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他们声称,2003年11月4日的赦免令将“保卫城市”的政府军和官员归为罪犯,而使真正应该为暴力行为负责的颠覆分子免于责罚。由于这项法令,埃沃·莫拉莱斯和Felipe Quispe没有因为煽动反政府示威受到审判。此外,“颠覆势力首领”获得赦免,便无法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无法确定当事一方所负的责任,便也无法据此审查政府军的行动。因此,提交人的正当程序权受到侵犯。审理期间,弹劾庭仅明确查实20人的死因:9人被颠覆分子所杀,11人被政府军所杀。法庭无法确定冲突期间发生的另外约40起死亡事件的责任人。

3.2提交人指称,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享有的接受合格、独立、公正法庭审理的权利受到侵犯。提交人辩称,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司法部门受到行政部门的约束,特别是在处理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案件时。司法部门缺乏独立的根源在于法官有时是临时任用,职位也因此很不稳定。 在本案中,弹劾庭中只有两名法官获得长期任用。此外,提交人的案件中,是由主要原告埃沃·莫拉莱斯总统任命了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和检察官。另外,曾有人要求撤销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的资格,理由是他们与埃沃·莫拉莱斯总统保持着显而易见的友谊,而就是这些法官驳回了这一请求。

3.3行政部门干预提交人案件的审理工作,还表现为对最高法院院长进行政治迫害。政府对他进行抹黑,还以妨碍司法的罪名提出刑事指控。指控的结果是根据2010年第007号法案,院长被立即停职。这项法案对刑法制度做出各种修改,授权由总统直接任命的全国司法委员会要求受到任何指控的法官立即停职。

3.4迫于政府和民间社会施加的压力,法院决定违反法律,在7月11日至30日的休庭期间继续审理,以加快诉讼进程。

3.5提交人指出,弹劾庭成员没达到法律要求的最低投票人数。6名法官对判决投了赞成票。这违反了第2445号法第3条的规定,即只有最高法院全体法官的三分之二投票通过,才能下达定罪判决。此外,6名法官中有一名已经退出审理,但法庭决定他继续作为主审法官,直至做出判决为止。

3.6提交人指称,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享有的无罪推定权受到侵犯。法庭没有考虑宪法赋予武装部队的任务,在政府的指使下宣布他们有罪,而政府首脑就是煽动和操纵推翻桑切斯·德洛萨达总统执政的人。法庭没有考虑军事将领不具备酌处权,无法自行决定是否服从总统下达的维护公共秩序的指令。法庭也没有考虑以下事实:提交人分别掌管空军和海军,因此没有参与2003年9月至10月打击颠覆团体保卫拉巴斯的行动。

3.7提交人指称,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甲)项享有的获知所受指控原因的权利受到侵犯。提交人辩称,检察机关开展的调查范围有限,未描述有关事件,因为描述必然涉及颠覆团体首先向警方开火的事实。正因如此,总检察长没有确定每名提交人受到指控的具体罪行,也没有具体说明他们应该为哪些死亡事件负责。由于总检察长无法明确2003年9月至10月事件的具体情况,只好借助于“间接犯罪”理论来指控提交人。而最高法院也没有指示总检察长提交更详细的证据。最终判决违反了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因为判决中没有援引任何具体事件或事实,证明他们应当被判犯有灭绝种族罪,而是声称指控的依据是“普遍的动乱和暴力状况”。

3.8提交人声称,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戊)项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因为案件中的证据没有得到应有重视。特别是没有开展法医检查,确定受害者是因国家警察、武装部队的行动还是因颠覆团体的行动而死亡。380名证人中只有35人是辩方证人,其他都是冲突受害者的家属。这些证人也是案件中希望获得经济赔偿的民事当事人。

3.9最后,提交人指称,依照《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对定罪进行复审的权利遭到侵犯,因为他们被国家最高法院定罪,没有就判决提出上诉的机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弹劾庭做出的一审判决不能上诉。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5年2月9日的意见中以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为由称本来文不可受理。提交人本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21条的规定上诉要求对判决进行复审,这才是他们就向委员会提出的任何侵权指控寻求补救的正当而有效的渠道。这种特别复审程序存在的目的是撤销因司法失误做出的判决;申请复审不受时间限制,因此提交人仍然可以诉诸该程序。

4.2缔约国坚持认为,本来文滥用了提交来文权,因为其目的在于将委员会作为四审法庭,意在说服委员会审查最高法院对本案事实和证据的评估结果。

4.3缔约国坚称,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本来文也不可受理,因为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驻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办事处已经就最高法院对弹劾案的审理发布了意见,在高级专员提交人权理事会的年度报告中称之为打击有罪不罚斗争中的“历史性……判决”。办事处是在履行任务监测国内人权状况的基础上做出的评论。

4.4最后,缔约国声称,本来文未得到充分证实。提交人应负责证实在来文中提出的指控,特别是关于所谓接受独立和公正法官审理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指控,这些指控依据的是主观、居心不良的片面之辞。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

5.1提交人在2015年5月3日的评论中辩称,缔约国所言上诉要求复审并不是有效的补救措施,因为他们无法藉此程序提出现在向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司法保障受到侵犯的指控。

5.2关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此前发表的言论,提交人指出,只有审理相同提交人提出的同一申诉的司法或准司法机制才能构成《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所指含义中的“同一事项”。

5.3最后,缔约国没有证实关于所谓滥用来文提交权或提交人未能证实其申诉的指控。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6.1缔约国在2015年10月7日的意见中坚称,2003年发生了若干针对平民的国家暴力事件,包括所谓的“天然气战争”。2003年9月至10月以和平游行方式举行的社会抗议活动,其导火索是前总统桑切斯·德洛萨达政府采取的一系列政治经济措施。与提交人所说的相反,鼓动抗议的并不是“与贩毒集团和极左政府勾结的企图颠覆政府的叛乱团体”,而是玻利维亚整个民间社会,包括代表工人、矿工、农民和学生的工会。政府对抗议活动作出反应,派出警察和武装部队联合组成的分队,使埃尔阿尔托市军事化。提交人指挥的这些部队使用致命军事武器(包括坦克机枪)向示威者开火,造成63人死亡、432人受伤,其中大多数是平民,许多是土著人。政府决定让武装部队进行干预,却没有遵守宪法义务,在采取此类行动前宣布进入围困状态。2003年10月11日,政府下令全国进入紧急状态。10月15日,多家纸媒报告称政府官员没收了报道暴力行为的样稿。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也在受到威胁后暂时停播。

6.2缔约国指出,弹劾案的审理为起诉侵犯个人权利或个人保障的高级官员搭建了一个特殊的论坛。2012年4月16日宪法法院确认,确立此程序的法律符合宪法要求。依据“合并管辖权原则”,在国家的最高级法院(最高法院)起诉国家高层权贵时,若同一审判中还有其他被告人,则取得下级法院的管辖权。

6.3关于《刑法》第138条涵盖的灭绝种族罪,包括公职人员或执政者在内的任何人均可被控犯有此罪。此项罪行的定义包括一条法律要求,即必须有人参与实施犯罪,因此调查人员需要区分下令实施犯罪者和实际实施犯罪者。“大规模流血”形式的灭绝种族罪是指政府采取暴力行动来镇压手无寸铁的群众举行的社会抗议活动。

6.4缔约国指出,总检察长向最高法院提出两项起诉请求,以便法院可以申请国会批准对桑切斯·德洛萨达总统和他的部长进行审判。法院将这两项起诉请求都转交国会,国会又将其转交联合宪法委员会。委员会审查了这两项请求,并发布了一份报告。国民革命运动提交了一份案文草案,建议替代联合委员会关于批准起诉前总统及其内阁的决议草案。国会在全体会议上就联合委员会提交的草案进行了表决,但没有获得足够的赞成票。几小时后,国民革命运动提交的案文获得126票赞成票,足以通过2004年10月14日第004/04-05号决议。该决议授权对桑切斯·德洛萨达总统及其内阁部长进行弹劾审理。所以国会并非如提交人所称进行了重复投票,而是就两份不同案文进行了两次投票。

6.5弹劾案2009年5月18日开始审理。因为几名法官被撤销资格或在被告的要求下回避审理此案,所以法官小组最终成员人数较少,但仍然足以审案:两名主审法官和七名助理法官。 三名助理法官离开小组后(一人死亡、一人患病、一人辞职),受害者律师以程序性缺陷为由提出延期请求;2009年9月23日,最高法院驳回这一请求。最高法院在弹劾案审理初期根据对相关条款的解读指出,第2445号法第3条所载“三分之二”规则指的是弹劾庭审理法官的总数。判决是由弹劾庭所有六名审理法官一致通过。此外,提交人默认了最终组成的法庭的权限,因为他们当时没有提出反对。

6.6缔约国辩称,提交人没有证实关于裁判法院据称缺乏公正和独立的申诉。

6.7缔约国随后指出,赦免令规定,赦免范围限于参加了2003年9月至10月社会抗议活动的人,不包括国家公职人员,而且赦免令仅适用于清单中列明的罪行,其中不包括任何侵犯人权行为。

6.8关于提交人承担的责任,裁判法院审查了审判期间提交的证据并得出结论:桑切斯·德洛萨达总统发布了由武装部队总司令转交提交人的总统指令,命令组成“联合特遣队”,开展“捍卫领土完整的行动”。提交人被定罪为帮凶(“间接犯罪人”),因为是他们利用军队最高长官的身份,命令、策划、协调和监督做出过度的军事反应,造成如此巨大的人员伤亡。不仅如此,他们还收到报告,时刻跟踪上述行动的结果。具体而言,Quiroga先生作为空军指挥官下令部署军队并授权从国内其他地方调集军队和飞机。军人从Lama直升机和一架小型飞机向平民射击,造成死伤。Aranda先生作为海军指挥官下令部署军队到他控制下的拉巴斯和埃尔阿尔托地区,授权从国内其他地方调集军队,并部署军事警察到Río Seco, 这些行动导致了死伤。判决书明确指出了提交人参与非法、过度镇压示威者的具体方式。为镇压抗议而发布的命令导致死伤。连续数日,抗议者在军方的行动中遭到射击。正如行动中采用的手段(战争武器、枪支、战机、军用直升机)和命令执行者的身份(军官)显示的那样,行动的时间和地点是蓄意决定和计划使用武力的结果。提交人自愿而坚决地参与镇压平民,无视《军事刑法》第13条第3款的规定,即军事人员有义务拒绝执行上级军官发出的明确违反《宪法》的指令。

6.9检察机关及时并详细地向提交人通报了其所受指控的性质和原因,2008年9月6日提供的个人通知便是佐证。因此,提交人有充分的时间和方便条件准备辩护,他们提交的辩护状也说明了这一点。

6.10 关于取证,提交人行使了与控方证人对质及提交辩护证据的权利。检察机关提出2,764件证人证据和650件专家证据、4,927件文件证据和167件实物证据(现场检验结果)。提交人提出23份证人证言(或请证人出庭作证)、19件文件证据和10件专家证据。这些证据都被接受并得到审查。辩方证人以与控方证人相同的方式接受了询问和交叉询问。

6.11 最后,缔约国坚称,提交人未能充分证实他们提出的两项申诉:他们没有获知所受指控;对证据的审查存在法律缺陷或具有任意性。

6.12 缔约国辩称,不允许就弹劾庭的判决提出上诉是出于以下两个原因:(a) 考虑到被告人担任的职务,从提出指控到最终下达判决,整个诉讼过程中采用了一系列法律和政治过滤机制;(b) 按照宪法规定,弹劾审判的目的在于弥补对受害者和集体利益造成的损害。提交人没有提出任何将诉讼程序分开处理的请求。相反,提交人于2009年3月13日上书法庭,请求驳回一些共同被告提出的要求按普通程序而不是弹劾程序审理此案的“程序性调整”提议,明确承认了弹劾庭拥有管辖权。提交人在申请书中声称,“让我接受普通法院审理不会为我的辩护带来任何好处,我因此明确拒绝这项提议,因为我认为普通法院不具备对有关事件的管辖权”,从而放弃了普通法院的管辖权。与同一判决中被定罪的其他军事人员不同,提交人没有申请要求行使宪法权利,主张自己的基本权利和宪法保障。提交人也没有附带提出再次接受审理权的问题。因此,可以认为提交人同意接受弹劾程序作为唯一和终审法庭。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7.1提交人在2016年1月4日的意见中重申,他们在初审和唯一法庭接受了刑事指控的审理,他们就所获定罪提出的行使宪法权利的要求均被驳回(见上文第2.18段)。

7.2提交人再次指出,赦免令规定区别对待卷入2003年9月至10月事件的人,对实施严重侵犯人权行为造成大量人员伤亡者免于处罚。缔约国辩称,赦免令涵盖的罪行均不构成侵犯人权行为。然而,“造成伤害致人死亡”的罪行显然侵犯了人权。因此,不能将实施赦免令涵盖的罪行视为社会抗议的合法形式。

7.3提交人再次指出,因为存在以下事实,裁判法院不具备权限和独立性:受命审理此案的法官和检察官均由主要被告埃沃·莫拉莱斯总统直接任命;利用刑事起诉手段对行政部门任命的法官施压;在行政部门的唆使和支持下,对最高法院施加社会压力,迫使法院匆忙做出有罪判决;裁判法院未达到法定人数。提交人否认自愿接受弹劾庭的管辖权,指出不能免除刑事诉讼。

7.4提交人称,最高法院没有审查他们提出的证据,没有传唤关键证人,也几乎没有听取为辩方作证的证人证言。提交人再次指出,法院从未明确说明他们要为哪些死亡事件和具体行为负责。他们坚称,玻利维亚的刑事法律中不存在“间接实施”的理论,《刑法》规定,须查明被控实施屠杀的陆海军士兵,然后按照下达命令的顺序追溯至提交人。控方的出发点是假定玻利维亚士兵对死亡事件负责,但是并没有证明这一点。没有有效或可信的弹道分析来证明谁应对有关死亡事件负责。更重要的是,没有发现任何士兵对事件负有刑事责任,因此不可能有军事指挥官对间接实施这一罪行负责。特别是控方无法解释Aranda先生如何能够在担任海军指挥官的时候对发生在埃尔阿尔托的死亡事件负责。提交人否认Quiroga先生控制着武装部队直升机的行动,指出9月12日至23日他不在国内。

7.5关于二次审理原则,缔约国本身已经承认,弹劾庭的判决不可上诉。由于这种程序受到了批评,所以目前正在编写一项修改现行弹劾法律的提案,以便可以就此类判决提出上诉。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8.12016年10月31日,缔约国再次指出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辩称2003年9月至10月事件的诱因是前几年国内实行了新自由主义的社会经济政策,包括放开水资源分配和自然资源的开发,使跨国公司受益,引发了严重的社会危机。

8.2缔约国坚称,宣布对2003年9月至10月的事件进行赦免,目的在于缓和平民与联合武装部队之间的不平等现象,武装部队使用军事武器并过度使用武力来镇压抗议活动。

8.3缔约国坚称,埃沃·莫拉莱斯总统履行《宪法》的相关规定,在2006年12月30日颁布法令,任命两名法官到最高法院第一分庭任职。两名法官任职时间极短,于2007年根据宪法法院的决定停止任职。2007年7月24日,通过常规评估程序为此遴选的四名新法官被派遣至最高法院。因此,莫拉莱斯总统任命的法官没有参与做出为提交人定罪的判决。

8.4关于查证2003年9月至10月事件的受害者,检察机关提出的正式指控中包括60名死者和432名伤者的名单,涉嫌对死伤事件负责任者的名单,以及依据大量专家分析结果和对经认证的法医报告等文件证据审查后做出的关于死亡原因和当时情形的描述。

8.5关于Aranda先生作为海军指挥官所承担的责任,由于缔约国是内陆国家,他统领的部队驻扎在全国各地。2003年9月部署的联合部队包括陆海空三军成员。

8.6关于再次接受审理的权利,国会目前正在讨论一项修改弹劾程序相关法律的提案。然而,反对派成员对提案持有异议,宣布他们将质疑其合宪性。尽管如此,该提案已被再次列入国会议程。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9.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9.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本来文不可受理,因为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驻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办事处已在高级专员2012年提交人权理事会的报告中,就提交人所涉弹劾程序发布了意见。然而,委员会认为,虽然高级专员在关于办事处在多民族玻利维亚国的活动报告中提到了对提交人的弹劾程序的信息,但是该报告的目的并不是确定缔约国是否履行了《公约》义务。此外,高级专员也不是负责开展《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所指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实体。因此,委员会认定,《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不妨碍委员会受理本来文。

9.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们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21条的规定使用特殊程序,上诉要求对判决进行复审;此程序可用于撤销因司法失误做出的判决。提交人辩称缔约国的这种说法不成立,声称这并非有效的补救办法,因为该程序不允许审查有关侵犯司法保障的行为。

9.4委员会还指出,提交人已经向国内法院提出起诉,其内容与提请委员会注意的指控基本一致。Quiroga先生要求就被定罪一事行使宪法权利,但其申请于2012年4月5日被丘基萨卡省法院驳回。上诉宪法法院后,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维持了省法院驳回其申请的决定。提交人在申请中提出了有关没有再次接受审理及判决证据不足的论据。提交人还联名另一共同被告人申请要求行使宪法权利,指出审理中的若干问题:法庭没有达到最低票数;存在程序性缺陷;没有再次接受审理。两名提交人还就弹劾庭没有达到最低票数的问题提出申诉。根据提交人提供的信息,又鉴于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存在有效的补救办法或反驳提交人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申诉,委员会认定,《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不妨碍委员会受理本来文。

9.5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提出的关于缔约国缺乏司法独立性的申诉。具体而言,提交人声称,行政部门一贯干预司法部门的工作,在本案中施加政治压力以加快审理速度并对最高法院院长加以政治迫害。据提交人说,法院院长因此以妨碍司法的理由被停职。提交人还质疑弹劾庭的某些法官是临时任用,还有两名法官由莫拉莱斯总统任命。然而,委员会指出,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具体信息或证据,说明政府对弹劾庭法官的工作进行了任何干预,提交人也没有表明持续两年多的审理如何受到行政部门不当施压的影响,被迫做出迅速判决。此外,提交人没有充分证实最高法院院长被停职是据称行政部门干预的直接结果,也没有表明院长停职使诉讼程序向行政部门希望的方向倾斜。至于提交人提出的关于任用弹劾庭法官的指控,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辩称,莫拉莱斯总统任命的两名法官没有参与做出为提交人定罪的判决,因为他们在2007年不再担任法官小组成员,而且新法官是通过常规评估程序任命。因此,鉴于提交人没有提供信息反驳上述说法,委员会认定申诉的这部分内容没有得到充分证实,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不予受理。

9.6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提出的其他有关裁判法院没有达到玻利维亚法律规定的最低人数的申诉,委员会回顾这方面的判例,指出除非可表明国内法律的适用明显具有任意性或构成明显错误及审判不公,否则通常由缔约国法院审查国内法律的适用情况。 在本案中,委员会指出,最高法院在审查诉讼民事当事人的律师提交的申诉时,考虑是否存在玻利维亚法律规定的最低人数问题及其对裁判法院权限的影响。法院当时依照自己的判例认定,关于做出判决所需最低人数的规定,应解读为弹劾庭法官而不是最高法院法官的人数。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表明最高法院对国内法律规定的解释具有任意性或构成明显错误及审判不公。提交人也没有表明玻利维亚法律规定的最低人数剥夺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享有的正当程序。因此,委员会认定,提交人没有充分证实这一申诉,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不予受理。

9.7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2003年11月4日的赦免令侵犯了《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规定的在法庭面前平等的权利,因为赦免令使有关方面无法对事件开展全面调查,从而无法确定提交人对这些事件应负的责任。提交人还声称,赦免令构成了不平等待遇,因为赦免令规定,参与2003年9月至10月暴力事件的一些人免于承担一切责任,而其他人则要受到处罚。然而,委员会指出,提交人没有说明,对假设在2003年9月至10月事件期间犯有罪行的其他人适用赦免,如何影响了调查提交人参与上述事件的情况,影响对他们追究责任的情况。委员会就此指出,弹劾庭认定,9起死亡事件归咎于非国家行为者,11起死亡事件归咎于国家军队。委员会还认为,提交人没有表明,赦免令使一些据称对2003年9月至10月的暴力事件负有责任的人免于起诉,这如何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享有的在法院和法庭面前平等的权利。因此,委员会认定,提交人没有充分证实这一申诉,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不予受理。

9.8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裁判法院侵犯了他们无罪推定的权利,因为法院没有考虑宪法赋予武装部队的任务,也没有考虑提交人在执行命令时不具备酌处权。缔约国坚称,提交人完全明白自己的所作所为而且是自愿参与有关事件,根据现行《军法》,他们本应拒绝服从命令,因为这些命令明显违反了《宪法》。委员会认为,《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规定的无罪推定权不能免除个人根据国内法律为服从命令执行明显违反《公约》的行动(例如对手无寸铁的平民使用军事武器)而承担的刑事责任,提交人的无罪推定权没有受到侵犯。因此,委员会认定来文的这部分内容没有得到充分证实,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不予受理。

9.9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甲)项享有的获知所受指控原因的权利受到侵犯。提交人辩称,有关方面既没有确定他们受到指控的具体罪行,也没有确定他们应该为哪些实际死亡事件负责,他们获得的罪名是“大规模流血”形式的灭绝种族罪的从犯或“间接犯罪人”。缔约国声称,提交人被迅速充分告知了所受指控的性质和原因,根据玻利维亚法律,下达命令和具体实施灭绝种族罪的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弹劾庭在审查所得证据之后得出结论:提交人故意命令、计划并监督部署受其指挥的使用致命武器的部队,明白动用武装部队控制社会冲突会产生极大的风险,并时刻跟踪这一行动的结果;为提交人定罪的判决明确指出了提交人采取的具体行动,以及这些行动与所致死伤事件的关系。委员会回顾这方面的判例,指出除非可表明国内法律的适用明显具有任意性或构成明显错误及审判不公,否则通常由缔约国法院审查国内法律的适用情况。 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的意见,指出提交人没有解释,裁判法院在适用有关提交人所受指控罪行的国内法律时,以何种方式具有任意性或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甲)项,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条宣布来文的这部分内容不予受理。

9.10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戊)项提出申诉称,证据没有得到应有重视,特别是没有开展法医检查确定死因,380名证人中只有35人是辩方证人,没有传唤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很多控方证人也是诉讼的民事当事人,Quiroga先生在有关事件发生的部分时间人在美国。委员会指出,如缔约国所称,也如判决所表明的那样,提交人有机会对指证他们的证人进行询问和交叉询问,也有机会让辩方证人出庭作证,所有证据和证人证言都被接受并得到审查。委员会回顾这方面的判例,指出除非可表明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明显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审判不公,否则通常由缔约国法院审查事实和证据。 委员会还回顾指出,《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戊)项规定的权利并不提供一个无限地让被告或其律师所请求之任何证人出庭的权利,而仅是有权让那些与辩护有关的证人出庭,并有适当机会在审判的某个阶段讯问和反驳证人。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受到审查的证据(包括法医证据)提供的信息。委员会还根据收到的信息指出,提交人既未明确说明哪些关键证人没有被接受,也未说明最高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和评估具有任意性或存在明显不公。因此,委员会认定,来文的这部分内容没有得到充分证实,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不予受理。

9.11 最后,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们被缔约国最高法院判定犯有刑事罪,且不能就判决提出上诉,这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委员会回顾指出,当一国的最高法院既是初审又是唯一审判法院时,并不因为有关缔约国最高法院进行审判这一事实而可以抵销获得较高一级法院复审的任何权利;相反,除非有关缔约国就此作出保留,这一制度不符合《公约》规定。

9.12 在本案中,缔约国已经确认,弹劾案诉讼中做出的判决不允许上诉,为提交人定罪的判决书中也明确指出该判决为最终判决。提交人请求行使宪法权利,其中一项依据是他们不能够就判决提出上诉,而这项请求也被驳回。缔约国已经指出,立法机构正在讨论一项关于对弹劾案诉讼中下达的判决进行二审的提案。然而,该提案尚未通过,因此不适用于本案。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坚称,提交人曾自愿明确提出愿意接受作为弹劾庭的最高法院审理,而不是由普通法院审理。委员会特别指出,缔约国坚称,提交人没有要求将其所受指控与其他在唯一法庭受审的高级官员所受指控分开处理;提交人对缔约国的这一说法没有进行反驳。相反,提交人于2009年3月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了普通刑事法庭的管辖权,拒绝与一些共同被告联名申请,要求将军事人员的审理与弹劾程序分开,将涉及军人被告的案件转交普通法院。此外,提交人还请求最高法院驳回这项申请,称其共同被告本应提出管辖权异议,而且提交人断然拒绝了由普通法庭审理的提议。委员会还指出,提交人以无法上诉为由与他人联名提出申请要求行使宪法权利,此项申请被驳回的原因是,提交人早已充分获知弹劾庭是唯一法庭也是终审法庭,然而却没有向最高法院刑事分庭、弹劾庭或宪法法院提出申请,对按照弹劾程序受到起诉提出异议。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坚决要求由弹劾庭审理,在有机会对诉讼程序提出异议时拒绝提出异议,他们有律师代理,而且没有对律师的资格和效力表达任何关切,这相当于提交人放弃了上诉权。 鉴于本案的案情,委员会认定,提交人关于《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之下的权利受到侵犯的申诉没有得到充分证实,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不予受理。

10.因此,人权事务委员会决定: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不予受理;

将本决定转交缔约国和来文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