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9/D/3106/2018-3122/2018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8December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3106/2018号、第3107/2018号、第3108/2018号、第3109/2018号、第3110/2018号、第3111/2018号、第3112/2018号、第3113/2018号、第3114/2018号、第3115/2018号、第3116/2018号、第3117/2018号、第3118/2018号、第3119/2018号、第3120/2018号、第3121/2018号和第3122/2018号来文的意见 * **

提交人:

A.G.、I.Y.、I.O.、S.U.、B.K.、Y.C.、T.M.、H.A.、S.M.、M.K.、R.K.、A.K.、B.D.、G.C.、A.D.、E.A.和M.B.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及其家人

所涉缔约国:

安哥拉

来文日期:

2018年1月19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2018年2月9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20年7月21日

事由:

遣送至土耳其

程序性问题:

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遭受酷刑或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风险;不驱回

《公约》条款:

第七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

1.117封来文的提交人以及由他们代表提交本案的家人系土耳其国民,名单如下:

(a)A.G.,1978年出生,代表他本人、他妻子E.G.(1977年出生)以及他们在土耳其出生的三个子女O.Y.(2003年出生)、A.E.(2006年出生)和E.Y.(2010年出生)提交来文。他们从2010年到2014年在南非居住,2014年移居安哥拉;

(b)I.Y.,1991年出生,代表他本人、他妻子N.K.(1991年出生)和他们的女儿S.S.Y.(2017年在安哥拉出生)提交来文。他们于2012年10月移居安哥拉;

(c)I.O.,1987年出生,代表他本人、他妻子B.O.(1990年出生)和他们的儿子H.E.O.(2016年在安哥拉出生)提交来文。他们从2005年至2015年在也门居住,2015年移居安哥拉;

(d)S.U.,1990年出生,2013年9月移居安哥拉;

(e)B.K.,1984年出生,代表他本人、他妻子B.K.(1985年出生)和他们的女儿C.I.K.(2013年在土耳其出生)提交来文。他们于2015年8月移居安哥拉;

(f)Y.C.,1989年出生,2015年8月移居安哥拉;

(g)T.M.,1989年出生,代表他本人、他妻子E.M.(1991年出生)和他们的儿子I.C.M.(2017年在安哥拉出生)提交来文。他们从2012年至2015年在南非和赞比亚居住,2015年12月移居安哥拉;

(h)H.A.,1978年出生,代表他本人、他妻子A.A.(1980年出生)以及他们在土耳其出生的子女Y.S.A.(2010年出生)和M.F.A.(2005年出生)提交来文。他们于2012年10月移居安哥拉;

(i)S.M.,1989年出生,代表她本人、她丈夫P.M.(1990年在土库曼斯坦出生,土库曼斯坦籍)和他们的女儿N.E.M.(2015年在土耳其出生)提交来文。S.M.在柬埔寨留学后,他们于2014年8月移居安哥拉;

(j)M.K.,1990年出生,2012年离开土耳其去马拉维担任数学教师,2012年至2015年在马拉维居住,2016年1月移居安哥拉;

(k)R.K.,1982年出生,代表他本人、他妻子N.T.K.(1981年出生)和他们在土耳其出生的女儿Z.K.(2016出生)提交来文。他们从2008年至2015年在南非和赞比亚居住,2016年1月移居安哥拉;

(l)A.K.,1959年出生,代表他本人和他妻子S.K.(1964年出生)提交来文。他们于2016年8月移居安哥拉;

(m)B.D.,1987年出生,代表他本人、他妻子G.B.D.(1990年出生)和他们的女儿A.N.D.(2017年在安哥拉出生)提交来文。他们从2012年至2014年在美利坚合众国和南非居住,2014年移居安哥拉;

(n)G.C.,1991年出生,2015年7月移居安哥拉;

(o)A.D.,1987年出生,2008年至2016年在肯尼亚和马达加斯加居住,2016年10月移居安哥拉;

(p)E.A.,1985年出生,代表他本人、他妻子F.A.(1985年出生)和他们的儿子F.A.A.(2016年在土耳其出生)提交来文。他们于2012年3月移居安哥拉;

(q)M.B.,1984年出生,代表他本人、他妻子B.B.(1989年出生)以及他们在土耳其出生的两个子女E.B.B.(2016年出生)和M.S.B.(2014年出生)提交来文。他们于2011年1月移居安哥拉。

1.2提交人称,将他们送回土耳其将侵犯他们根据《公约》第七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4月10日对安哥拉生效。提交人没有律师代理。

1.32018年2月9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92条(现第94条),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提交人及其家人的案件期间不要将其引渡到土耳其。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是一批法图拉·居伦教义的追随者,他们在获得埃斯佩兰萨国际学校的教职后,分别于2011年至2016年前往安哥拉。埃斯佩兰萨国际学校追随居伦的理想,是居伦运动在全球支持的数百所学校之一。这所学校运营多年,没有任何问题,是安哥拉最好、最受人尊重的学校之一。

2.2然而,在2016年7月政变未遂之后,土耳其政府一直在向世界各国政府施压,要求关闭与居伦运动有关联的土耳其国际学校,并驱逐被视为该运动追随者的教师和其他侨居国外的土耳其国民。安哥拉政府也不能幸免于土耳其的压力。

2.3在土耳其政府官员数次访问之后,安哥拉总统于2016年10月3日颁布法令,下令关闭埃斯佩兰萨国际学校,驱逐所有隶属于该校的土耳其公民。 该法令本身既没有展示给在安哥拉的任何相关寻求庇护者,也没有展示给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驻安哥拉办事处。2016年10月5日,内政部三名官员前往该校,通知校长和副校长,安哥拉总统作出高层决定,关闭这所学校。政府官员没有展示任何书面文件。

2.42017年2月10日,教育部正式关闭了埃斯佩兰萨国际学校。几名警察来到学校,野蛮地将在场的所有土耳其教师和包括儿童在内的其他家人推上了两辆车辆,一辆是有彩色车窗和栅栏的大巴,另一辆是警车。当天在校的提交人和他们的家人受到警察的威胁和大声叫喊,“被当作普通罪犯对待”。在车子开出大约20分钟后,提交人被带回学校。回到学校后,他们被告知当天不会被递解出境,但必须在五天内携家人离境。警察收缴了他们的护照,但没有向他们提供命令他们离开安哥拉的相关信息或原因。

2.52017年2月10日,在校的提交人被告知,他们在出境之前可以留在学校宿舍。不过,在联系了一些子女也在该校就读的高级警官之后,警方允许他们离开校舍。

2.6该校从2017年2月10日一直关到3月20日,所有权免费转让给一名安哥拉商人。这是一项临时协议的一部分,根据该协议,安哥拉当局授权学校重新开学,教师继续工作,直到新的学校管理部门能够找到接替的国际人员。但是,截至2017年2月,提交人已向难民署罗安达办事处申请国际保护。由于政府已中止庇护程序,他们被驱回的风险很高,因此,难民署向他们及家人发出了保护函,并将保护函转交给安哥拉政府。

2.7然而,提交人仍受到压力,要求他们离开安哥拉。2017年5月,根据安哥拉移民和外国人服务局的指示,学校新任的安哥拉籍主任要求安排他们离开。土耳其寻求庇护者被分成几组,还有一份名单,指定哪些家庭或个人应该首先离开。

2.8尽管难民署发出了保护函,安哥拉当局与难民署驻安哥拉代表和代理代表举行了几次会晤,但缔约国的立场不变,即土耳其寻求庇护者必须遵守总统令,而无需对其庇护申请进行评估。总统令称,驱逐土耳其教师及其家人是出于国家安全原因。然而,他们并没有被提出任何指控。相反,缔约国使他们的处境岌岌可危,既允许他们为学校工作,但又仍然维持着命令他们离境的总统令。因此,提交人处于法律不确定状态,既无法进入安哥拉的庇护程序,也无法合法地留在该国,因为缔约国没有续签他们的工作签证,因此他们永远面临着被驱回的威胁。

2.9安哥拉境内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地位和待遇受2015年6月17日通过的《庇护权和难民地位法》(第10/15号法)管辖。该法规定,寻求庇护案件应转交给国家难民委员会。然而,在第10/15号法通过近两年后,该委员会尚未成立。正如移民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在对安哥拉的访问报告中所述:“自2015年6月颁布新的第10/15号《庇护法》以来,以前确定难民地位的制度已经停用。建立新的难民地位确定制度所需的法规尚未通过。由此产生的法律空白自2015年6月以来一直存在,对寻求庇护者极为不利,因为他们没有其他身份,也没有证件“(A/HRC/35/25/Add.1, 第41段)。因此,自新法通过以来,没有任何寻求庇护者的申请得到评估。为此,尽管提交人及其家人由于害怕回到土耳其受到迫害、遭受酷刑或其他不人道或残忍待遇而寻求庇护,但他们却不能诉诸安哥拉的庇护制度寻求保护。

2.10第10/15号法实施过程中毫无根据的长期拖延,使包括儿童在内的寻求庇护者和难民无法获得教育和医疗保健等项服务。此外,当局拒绝为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发放身份证件,这加剧了他们在安哥拉面临的社会经济挑战。此外,由于第10/15号法尚未实施,即使那些符合家庭团聚标准的个人也不能被承认为难民。不可避免的结果是,缺乏政府身份证件使寻求庇护者和难民面临被驱回的风险,这违反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三十三条,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在安哥拉寻求庇护。虽然第10/15号法尚未生效,但《针对外国公民的法律制度法》第29(4)条已经规定了一些保障措施,以防止将难民驱逐到可能因政治、种族或宗教原因而受到迫害或可能有生命危险的国家(A/HRC/35/25/Add.1, 第33段)。

申诉

3.1缔约国发布的驱逐令决定驱逐所有与埃斯佩兰萨国际学校有关联的土耳其国民,包括提交人,这使他们及家人面临被强行送回土耳其的风险;在土耳其,由于他们公开与居伦运动有关联,他们无疑会受到相当于《公约》第七条禁止的行为的侵犯。这一结论的依据是真正或被认为与居伦运动有关联的人在土耳其的具体情况,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在2016年11月27日至12月2日访问土耳其后也报告了相关情况(见A/HRC/37/50/Add.1)。

3.2提交人称,土耳其一直在侵犯他们获得公平审判和正当法律程序的权利,把他们当作被指控为恐怖分子的真正或被认为与居伦运动有关联的人来对待。因此,如果他们被送回土耳其,《公约》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权利便极有可能受到侵犯,他们因此会遭受与成千上万仅仅因为认同居伦运动而被捕、被起诉或干脆被解雇的人相同的命运。土耳其拒绝对看似属于居伦运动的人进行公平审判,而且,从土耳其当局对待他们的方式来看,提交人无疑将面临不可弥补的伤害风险,因为这增加了他们可能被任意剥夺自由并受到《公约》第七条所禁止的待遇的可能性。

3.3最后,提交人援引了《公约》第十三条的规定,即每个人都有权对驱逐令提出异议,并在被驱逐出境前由主管当局对案件进行复审。由于安哥拉总统签发的驱逐令没有公开发布,也从未正式送达提交人,因此,他们从未有机会提出不服驱逐的理由。根据委员会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第15段,驱逐不能是任意的,不仅复审机关必须是独立和公正的,而且国家还必须保证个人能够因据称侵犯《公约》规定权利的行为得到有效补救。缔约国不让人看到正式的驱逐令,也不提供发布驱逐令的理由,因此,违反了《公约》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

3.4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提交人回顾说,由于总统令构成缔约国将其递解或驱逐出境的威胁,他们又无法通过国家当局申请庇护,因此,他们与其他教师一起请求难民署提供国际保护。2017年2月,难民署向他们发出了保护函,后来他们又获悉,难民署已将他们的庇护申请递交安哥拉政府。

3.5据提交人称,2017年6月12日,难民署南部非洲区域代表处向时任安哥拉副总统提交了一份干预意见,要求停止强行遣送所有在驱逐令范围内的寻求庇护者。2017年6月26日,难民署区域代表向副总统提交了第二份干预意见,再次要求停止强行递解出境,并保证不会将他们驱回。 截至2018年1月,尚未收到缔约国对停止强迫驱逐的请求的答复。

3.6提交人认为,鉴于总统令没有被取消,而且被驱回的威胁迫在眉睫,他们要想诉诸安哥拉司法机构或采取比迄今所做的更多的行动都是徒劳和/或危险的。他们提出这一指控的根据是,美国国务院称,安哥拉“司法系统存在体制弱点”,因为它受制于“决策过程中的政治影响”等因素。

3.7提交人指出,安哥拉司法系统一贯、普遍行事缓慢,严重妨碍了诉诸司法和司法机构在裁决诉讼案件时的总体效率。 委员会注意到这一现实,在其第一〇七届会议上宣布,“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说,司法部门缺乏独立性并且腐败,法官、律师、法庭和法院不足,所有这些都可能造成诉诸司法方面的困难。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法律费用太高,因而有些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和生活在农村的人们可能无法诉诸司法”(CCPR/C/AGO/CO/1, 第20段)。

3.8在将学校所有权转让给一名安哥拉国民之前,该校的律师提出了两项不同的申请:一项是2016年10月10日向安哥拉总统提交的申请,要求停止任何可能的构成驱回的递解或驱逐行动;另一项是2016年10月12日向最高法院提交的申请,该项申请根据的是《安哥拉宪法》第69条规定的获取信息的权利,要求查阅与关闭学校和可能驱逐土耳其教师及其家属有关的任何文件。 然而,到2017年2月,学校的所有权已经转让,与负责申请的律师事务所的合同也已到期,这两项申请都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3.9基于上述情况,并考虑到他们在安哥拉处境危险――在安哥拉,驱逐令已经生效,驱回威胁迫在眉睫――提交人认为,诉诸其他国家补救措施将不可避免地使他们面临进一步的风险,这一点是无可争辩的。此外,诉诸司法或其他行政程序很有可能无济于事,特别是考虑到行政权力对司法系统的影响,而且政府显然意图无视禁止驱回的国际准则,因为尽管难民署采取了种种干预行动,但驱逐令仍然有效。

3.10最后,在没有确定难民地位的一审和上诉程序的情况下,没有任何机制可以提供国际保护;出于上述原因,国内法院也不被认为是可行的选择。因此,提交人没有其他合理的国内补救办法来中止驱逐。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18年8月9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提供的一些资料不准确,而且无论如何都是夸大其词,特别是据称申诉人在安哥拉缺乏法律保护。

4.2缔约国提到,埃斯佩兰萨国际学校因注册违规而被关闭,其他违规运作的教育机构也是一样。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土耳其教师最初被要求离开安哥拉,但在他们的意见得到听取之后,他们通过难民署提交了特别保护申请。现在他们根据《庇护权和难民地位法》享有保护,同时等待对其申请的最终决定,该决定将由国家难民委员会审查,如有必要,还将由法院审查。

4.3缔约国认为,它的行动符合法律原则,也符合本《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鉴于2016年提起的诉讼仍未得到解决,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尚未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提交人在2018年12月17日的评论中提到,他们及家人持2017年2月11日难民署提供的保护函在缔约国居住。但是,即使有这样的保护函,他们仍然受到压力,截至2017年8月,有五个土耳其家庭离开了缔约国。 不过,提交人宣称,自2017年8月以来,缔约国没有向他们或其家人施加压力要求他们离境。

5.2提交人还指出,在2018年11月与难民署举行的一次会议上,他们获悉他们的案件有了一些进展:成立了新的国家难民委员会,难民署正在该与委员会对话,以便为有关教师及其家人获得难民身份。

5.3最后,提交人表示,希望作为难民在缔约国居住,并为该国的教育事业做出贡献。他们称,土耳其没有向他们提供任何证件。他们还提到,数万名在土耳其工作的教育工作者遭到侵犯人权的行为,据称联合国、欧洲联盟、大赦国际和其他人权组织都报告了这一情况。因此,提交人认为,如果他们返回土耳其,他们及家人将面临危险,为此他们向缔约国寻求庇护。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陈述,即提交人没有用尽关于其申诉的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们的申请正在等待最后裁决,而他们在2016年提起的诉讼仍未解决。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缺乏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他们无法对下令驱逐他们的总统令提出异议。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新的第10/15号《庇护法》于2015年6月颁布,但尚未生效,而以前的难民地位确定制度已经停用,在确定难民地位申请的法律制度中留下了一个空白。委员会回顾,委员会在2019年关于安哥拉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表示遗憾的是,2015年通过的《庇护权和难民地位法》缺乏执行机制,包括缺乏庇护程序(CCPR/C/AGO/ CO/2, 第39段)。鉴于缔约国没有就这一事项提供任何解释或其他相关资料,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未能证明存在任何国内补救办法,可用于对驱逐令提出异议,使提交人能够伸张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规定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6.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出的申诉,即他们如果被送回土耳其,将面临受到不公正审判的风险,因他们与居伦运动的公开联系被定罪,并受到任意拘留和虐待。然而,委员会认为,不能将这些申诉与根据《公约》第七条提出的申诉分开,因此将根据第七条而不是第十四条对其进行审查。

6.5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十三条提出的申诉证据充足,可以受理。因此,委员会宣布这些申诉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7.1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答复提交人就案情实质提出的申诉。鉴于缔约国未就此作出任何解释,只要提交人提出的指控证据充分,就应给予这些指控应有的重视。

7.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将他们及家人遣送至土耳其将使他们面临遭受不可弥补的伤害的风险,违反《公约》第七条的规定。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由于他们真正或被认为与居伦运动有关联,他们及家人将面临土耳其当局的迫害。

7.4委员会回顾其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其中提到,如有重大理由相信,确实存在《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设想的那种会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风险,缔约国有义务不采取引渡、递解、驱逐出境或者其他手段将有关人士逐出其国境。(第12段)。风险必须是针对个人的,同时为证实确实存在不可弥补之损害的风险而提供的实质理由的门槛很高。因此,必须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状况,包括来文提交人原籍国的总体人权状况。委员会还指出,通常应由缔约国有关机关审查所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这种风险,除非能够认定,评估显然具有任意性,或构成明显错误或司法不公。

7.5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证明行政和/或司法当局对提交人的案件进行了个别评估,以确定是否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如果提交人及其家人被逐出安哥拉,确实存在《公约》第七条所设想的不可弥补的伤害的风险。缔约国的意见称,在对提交人提起将其逐出安哥拉的诉讼程序近两年后,国家难民委员会尚未对他们的案件作出裁决。委员会回顾,委员会在其2019年关于安哥拉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大规模驱逐移民和寻求庇护者,包括需要国际保护的人们(CCPR/C/AGO/CO/2, 第39段)。

7.6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应对个人被递解出境后可能面临的针对其本人的真实风险给予足够重视,并认为缔约国有责任对提交人及其家人如果被送回土耳其将面临的风险进行个别评估。在没有进行适当考虑到提交人在其原籍国的个人和家庭状况后果的任何明显评估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鉴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七条承担不驱回义务,缔约国未能评估提交人返回土耳其的真实、个人和可预见的风险。

7.7然后,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三条声称,他们没有机会对将他们递解出境的决定提出质疑,对此没有异议。委员会回顾,《公约》第十三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国境内合法居留之外国人,非经依法判定,不得驱逐出境,且除事关国家安全必须急速处分者外,应准其提出不服驱逐出境之理由,及声请主管当局或主管当局特别指定之人员予以覆判,并为此目的委托代理人到场申诉。”

7.8委员会首先注意到,提交人在缔约国“境内合法居留”是不争的事实。委员会然后回顾其第15号一般性意见(1986年),其中提到缔约国有义务向外国人提供有关寻求其反对驱逐出境的补救办法的充分的便利,以期有效行使他的全部诉讼权利(第10段)。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被告知被驱逐的原因,也没有得到有效的补救措施来对他们的驱逐提出质疑、提出反对将他们驱逐的理由并由主管当局对他们的案件进行复审。 委员会还注意到,即使2016年10月3日颁布的总统令援引了《宪法》,但缔约国也没有证明有令人信服的国家安全理由剥夺提交人获得补救的机会。

7.9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总统令下令驱逐所有隶属于埃斯佩兰萨国际学校的土耳其公民。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第15号一般性意见(1986年),其中指出,《公约》第十三条规定外国人均有权就其案件得到一种判决;因此,关于集体或大规模驱逐的法律或判决不会满足第十三条的要求(第10段)。委员会据此认为,2016年10月3日针对所有提交人颁布的总统令违反了《公约》第十三条,因为该总统令不考虑个别案件,也不提供有效补救措施,使提交人可以对他们的驱逐提出质疑、提出不服驱逐的理由并让主管当局对他们的案件进行复审。

8.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4)条采取行动,认为如果没有保证对个人被递解出境可能面临的真实的个人风险进行适当评估的程序,将提交人遣送至土耳其,将侵犯提交人及其家人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十三条所享有的权利。

9.《公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国承允尊重并确保所有境内受其管辖之人,一律享受《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根据这项规定,缔约国有义务考虑到缔约国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以及委员会的本意见,对提交人的案件进行复审,并请缔约国在提交人及其家人的庇护申请获得适当审议之前不要对其实行驱逐。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违约行为,包括确保执行《庇护权和难民身份法》并设置公正有效的庇护程序,同时提供有效保护以免驱回(CCPR/C/AGO/CO/2, 第40段)。

10.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缔约国也已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