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8/4*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1March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个人来文后续进展情况报告 **

A.导言

1.人权事务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制定了一项程序并任命了特别报告员,以监督委员会根据《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意见》的后续工作。《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06条第3款编写了这份报告。由于需要采取后续行动的《意见》数量众多,秘书处可用于《意见》后续行动的资源有限,一直以来都不可能确保对所有案件采取系统、及时和全面的后续行动,特别是考虑到规定的字数限制,今后依然如此。因此,本报告完全以可获得的资料为依据,反映了与缔约国以及提交人和/或律师的至少一轮交流。

2.根据目前的方法,除非委员会确定其《意见》已得到令人满意的执行并结案,否则该案件仍处于委员会的积极审查之下。由于已经结案的案件数量很少,而委员会通过并需要采取后续行动的案件越来越多,后续程序之下的案件总数继续稳步增加。因此,为了使后续工作合理化,《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建议调整编写报告和案件状况的方法,根据客观标准拟订一份优先事项清单。为此,特别报告员提出,委员会可以原则上决定:(a) 对认定执行情况令人满意或部分令人满意的案件予以结案;(b) 继续积极处理需要保持对话的案件;(c) 若过去五年中案件所涉缔约国或提交人和(或)律师没有提供进一步信息,则暂停处理这些案件,将其单独归入“没有充分信息显示执行情况令人满意的案件”一类。除非其中一方提交最新情况,否则委员会无法确保对这些案件采取积极后续行动。委员会应将优先和重点放在近期案件以及一方或双方定期向委员会提供信息的案件。特别报告员希望这一调整将大大减少需要积极跟进的案件数量。此外,特别报告员提议制定一项策略,了解委员会审议其报告时预期参加委员会会议的缔约国名单,确保与这份名单相配合。还将酌情制作一个《意见》后续行动国别网页,并发布在委员会网站上。国别网页将补充在积极后续程序下处理的案件的全球滚动清单。全球清单和国别网页将在委员会网站上公布,并定期更新。

3.委员会自1979年以来通过了1,396份《意见》,截至第一百二十七届会议闭幕时,委员会在其中的1,157份《意见》中认定存在违反《公约》情况。

4.委员会第一百零九届会议决定在《意见》后续行动报告中纳入对缔约国答复和所采取行动的评估。评估依据的标准与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程序所采用的标准相似。

5.委员会第一百一十八届会议(2016年10月17日至11月4日)决定修订评估标准。

评估标准(经第一百一十八届会议修订)

对答复的评估:

A对答复/行动基本满意:缔约国提供证据表明为落实委员会提出的建议采取了重大行动。

B对答复/行动部分满意:缔约国为落实建议采取了步骤,但仍需提供补充资料或采取进一步行动。

C对答复/行动不满意:已收到答复,但缔约国采取的行动或提供的信息与建议无关或未落实建议。

D不与委员会合作:经(多次)提醒后仍未收到后续行动报告。

E有关资料或采取的措施与委员会的建议相悖或表明拒绝接受建议。

6.在2017年11月9日举行的第一百二十一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修订监督《意见》后续行动的方法和程序。

作出的决定:

如果仅公布和/或分发了《意见》,将不再进行评分。

只有在《意见》中明确包括防止再犯的措施时,才对缔约国就防止再犯措施的答复进行评分。

后续报告只载有具备委员会评分条件,即有缔约国的答复和提交人所提供信息的案件的信息。

B.截至2020年2月收到和处理的后续行动资料

1.厄瓜多尔

第2290/2013号来文,Fofana

通过的《意见》 :

2018 年 10 月 23 日

违反的条款 :

第九条第一、第四和第五款

补救 :

(a) 消除提交人的犯罪记录; (b) 向提交人提供充分补偿,包括经济赔偿; (c) 采取一切适当步骤,包括采取体制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

事由 :

任意拘留一名具有难民身份者

以往的后续行动资料 :

缔约国提交的材料:

2019 年 5 月 27 日

缔约国承认有义务消除提交人的犯罪记录,并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包括旨在加强机构能力的措施,使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不再受到任意拘留。

2019年5月2日,人权和性别平等局要求国家警察机关删除实体档案和计算机系统中提交人名下的犯罪记录。2019年5月24日,警方确认相关记录已删除。缔约国强调,随后进行了数据核实程序,之后内政部签发了一份证明称,国家警察的计算机数据库中,提交人名下没有犯罪记录。因此,缔约国认为,它已充分执行了委员会关于消除提交人的犯罪记录的《意见》。

2018年8月,内政部移民事务副部长办公室应人权和性别平等局的要求,举办了一次以人员流动为重点的人权研讨会,受众是在移民管制点和国际和地区机场工作的公务员等。共114名员工参加了研讨会。

提交人律师提交的材料:2019年12月5日

提交人的律师对缔约国遵照落实委员会第一项建议的情况表示完全满意,提交人名下的全部犯罪记录已从国家警察的计算机化系统中删除。关于第二项建议,尽管缔约国表示愿意合作,并且考虑向提交人提供适当赔偿,但迄今尚未支付任何赔偿。关于最后一项建议,提交人的律师质疑缔约国所采取步骤的相关性,因为对公务员开展培训是在委员会发布《意见》之前。因此,提交人的律师认为,缔约国执行第一项建议的情况令人满意,但在执行另两项建议方面进展甚微。

委员会的评估:

(a)消除提交人的犯罪记录:A;

(b)全面赔偿:C;

(c)不再犯,包括采取体制措施:C。

委员会的决定:后续对话正在进行。

2.芬兰

第2668/2015号来文Sanila-Aikio

通过的《意见》:

2018 年 11 月 1 日

违反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十七条一并解读

补救:

(a) 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和充分赔偿; (b) 审查《萨米议会法》第 3 条,以确保在界定和适用萨米议会选举的投票资格标准时,须尊重萨米人根据《公约》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享有的内部自决权; (c) 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

事由:

萨米议会选举中的投票权

以往的后续行动资料:

缔约国提交的材料:

2019 年 7 月 31 日

缔约国指出,已向所有相关机关分发委员会《意见》的芬兰语和北萨米语译文,这些机关在2019年6月14日举行的跨部门会议上并在书面程序中讨论并审查了这些意见。

此外,2019年4月3日,萨米议会执行委员会根据委员会的《意见》并依据《行政司法程序法》第63条(废除),要求最高行政法院废除其2011年11月26日和2015年9月30日事关目前在选民名册上的97人的裁决。2019年7月5日,法院驳回了这一要求,认为该要求不包含《行政司法程序法》第63条所述的任何理由。法院认为,判例法或法律解释的变化不能被视为《行政司法程序法》第63条第1和第3款含义之内的新证据,因此不能被视为可予以考虑的理由。因此,委员会的《意见》不构成新证据,不能用作撤销法院裁决的理由。法院指出,根据《行政司法程序法》第63条第1和第2款,以明显错误地适用法律为由撤销最终裁决的条件是,法律的适用必须显然和无可争议地与现行的不可随意解释的法律相冲突。在这方面,法院指出,《意见》通过之前,在认定萨米人身份方面,国际监督机构关于自我认同与群体认同的权重的判例法并不明确。因此,鉴于现有的关于国际法的判例法,不能认定法院在作出有关裁决时错误地适用了法律。

2019年7月1日,萨米议会选举委员会将这97人从选民名册中除名。此后,其中一些人与政府联系,对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听取他们的意见表示关切。

关于委员会建议审查《萨米议会法》第3条,同时考虑到萨米议会选举定于2019年9月举行,缔约国的结论是,在选举之前没有足够时间审查并在必要时修订相关立法。

提交人提交的材料:2019年10月24日

提交人对于缔约国未能在六个月期限内执行委员会的《意见》表示失望,考虑到缔约国所提交材料中的一些措辞和资料,提交人质疑缔约国是否有诚意这样做。

她指出,缔约国援引了四名现任萨米议会成员2019年2月21日发表的一份声明,声明称,委员会的《意见》和用于支持《意见》的理由有偏见,依据的是不准确的信息,还称芬兰萨米议会全体会议没有处理这一事项。她声称,全体会议有21名成员,缔约国以其中4名成员的发言为依据,似乎与这四人联合,质疑她是否有权代表萨米人。她回顾,她担任萨米议会的当选议长,得到了议会执行委员会的明确授权,执行委员会是决定此类事项的主责机关。此外,她指出,缔约国似乎批评委员会在审议来文时没有听取第三方的意见。她回顾,任何国际人权法的案件都应在所称侵权行为受害者与有关缔约国之间作出裁决。

她认为,缔约国提交的材料歪曲了最高行政法院2015年的裁决。缔约国称,原则上,这些案件中的上诉人应当符合《萨米议会法》第3条第2款规定的标准,而事实上,法院明确表示,多数案件中各项客观标准无一得到满足,但是法院根据自己的“整体考虑”,仍下令将上诉人列入选民名册。提交人称,对法院裁决的歪曲解读不止影响委员会2019年关于萨米议会选举的《意见》的执行。她告知委员会,已就此事提交了新来文。

考虑到用尽司法途径以执行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提交人请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立法行动,与萨米议会达成一致,以尊重萨米人的内部自决权的方式修订《萨米议会法》第3条,并防止缔约国今后实施任何违反《公约》的行为。

委员会的评估:

(a)充分赔偿:C;

(b)审查《萨米议会法》第3条:C;

(c)不再犯:C。

委员会的决定:后续对话正在进行。

3.毛里求斯

第1744/2007号来文,Narrain等

通过的《意见》:

2012 年 7 月 27 日

违反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 ( 丑 ) 项

补救:

(a) 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包括以报销案件诉讼中发生的任何法律费用的形式给予赔偿; (b) 更新 1972 年人口普查中有关社区归属的内容,并重新考虑基于社区的选举制度是否仍有必要; (c) 避免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

事由:

国民议会选举候选人按要求须表明自己属于毛里求斯四类人口之中的哪一类

以往的后续行动资料:

A/68/40 ( 第一卷 ) ,第 176 - 177 页; A/69/40 ( 第一卷 ) ,第 200-201 页。

提交人律师提交的材料 :

2019 年 11 月 6 日

提交人的律师认为,缔约国未就违反第二十五条(丑)项的行为提供有效和可强制执行的补救办法,同时指出,缔约国遵从委员会的《意见》,于2014年7月14日修订了《宪法》,禁止在大选中取消其他方面符合资格,但是没有说明自己属于几个种族或宗教类别中的哪一类的候选人的资格。然而,提交人的律师称,宪法修正案是临时性质,只适用于修正案生效后的第一次大选。虽然该修正案是有效的,因为它在2014年12月10日举行的大选中得到了适用,但此后就不再适用。提交人的律师此后一直敦促缔约国提供有效补救,以确保保护他们根据《公约》第二十五条(丑)项享有的权利。

提交人的律师指出,缔约国没有对选举制度进行整体改革,因为2016年12月在议会提出的关于选举改革的具有争议的宪法修正案从未付诸表决。提交人的律师还指出,2019年10月22日的提名日和2019年11月7日的大选都没有安排任何有效或可强制执行的补救措施,以避免可能违反《公约》第二十五条(丑)项的情况。

提交人的律师还指出,《2019年国民议会选举(修正)条例》有悖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十五条(丑)项承担的义务,同时有悖委员会的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重新考虑基于社区的选举制度是否仍有必要。《条例》规定,如果大选的候选人在其他方面符合资格,但是没有说明自己属于某个种族或宗教类别,其资格将被取消。

因此,提交人的律师称,2019年11月7日的大选不能被视为《公约》意义上的民主、自由和公正,因为根据这些条例于2019年10月被取消资格的候选人没有参加大选。《条例》影响了众多候选人,包括提交人中的一些人,他们由于没有遵守强制分类规定而被取消了大选候选人资格。

缔约国提交的材料:2020年1月6日

2014年7月,议会通过了《宪法(社区声明) (临时规定)法案》,该法案取消了大选的潜在候选人必须声明自己所属社区这一强制要求。然而,该法案只适用于法案颁布后举行的第一次大选。在后来的大选中,如果法律没有变动,候选人仍然必须声明他们所属的社区。

政府在2014年就职后,重申了改革国家选举制度的承诺,并在政府2015-2019年的方案中宣布了改革措施,因为政府认识到,有必要取消大选候选人必须先声明自己所属社区才可获得提名这一要求。随后于2016年1月成立了一个部长级委员会,负责提出选举改革建议,特别是关于强制声明的建议。政府批准了部长级委员会的建议,随后按照涉及国家民主基本原则的根本问题的协商和参与方针,向公众公布了这些建议。还向所有政党领导人和国民议会独立成员分发了一份关于拟议选举改革的协商文件,并将文件公布在总理办公室网站上,以便广泛宣传。政府这样做目的在于引起关于这些建议的建设性的辩论,并鼓励政党和公众进行评论和建议。协商程序结束后,政府于2018年12月4日向国民议会提出了《宪法(修正案)法案》,其中包含政府的选举改革提案。《法案》规定了所谓的最佳落选者制度,该制度将纳入一个新的特别许可,从而令潜在候选人不再需要在提名书中声明其所属社区。根据《宪法》,一项法案必须在议会最后表决时得到不少于四分之三的议员的支持,才能在国民议会获得通过。遗憾的是,《宪法(修正案)法案》没有得到反对党的支持,并且由于未获得所需多数票而没有通过。因此,在2019年举行的国民议会选举中,潜在候选人必须遵守宪法第一附则第3段和经《2019年国会选举(修正)条例》修正的《2014年国民议会选举条例》第12 (4)条。缔约国指出,提交人的提名书被视为无效,因为提交人没有按照《宪法》和《条例》的要求作出声明。

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对拒绝其提名书的决定提出质疑,并向最高法院寻求补救,最高法院驳回了申诉,理由是受到质疑的认定申请人的提名书无效并予以拒绝的决定在法律上是正当的,不存在违宪。然而缔约国声称,它仍然致力于采取适当措施,以废除强制声明所属社区的规定。

委员会的评估:

(a)有效补救,包括经济赔偿:B;

(b)不再犯,包括修订选举制度:B。

委员会的决定:后续对话正在进行。

4.新西兰

第2502/2014号来文,Miller和Carroll

通过的《意见》:

2017 年 11 月 7 日

违反的条款:

第九条第一和第四款,第十条第三款

补救:

(a) 向提交人充分赔偿,以此提供有效补救; (b) 立即重新考虑提交人受到的持续拘留,并采取步骤为释放提交人提供便利; (c) 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包括审查本国立法,以确保充分享有《公约》第九条第一和第四款以及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权利。

事由:

刑期已满后继续拘留

以往的后续行动资料:

缔约国 提交的材料 :

2018 年 11 月 26 日

缔约国告知委员会,自2018年4月转交委员会的《意见》以来,两位提交人的状况均已得到假释委员会的审查。两人都因审前拘留而仍然关押在狱中,但他们能够寻求利用可用的各种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须符合每个方案的资格标准)。具体包括有机会寻求分配到制度不同于监狱系统其他地方的方案和单元,例如自我管理单元,也就是小型住宿单元,提供类似于居民住宿的环境,以及分配到为长期服刑的囚犯提供重返社会的机会的方案和单元。

Miller先生自2016年3月起一直住在内部自我管理单元,目前参加了狱中的工作和教育方案。他还在监狱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参加了社区日间释放。他于2016年9月7日,2017年8月1日,2018年2月8日和2018年5月31日面见假释委员会,每次都被拒绝假释。在2018年5月举行的听证会上,假释委员会重申了以往决定中关于他“显然完全不了解他的风险”的意见。因此,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假释委员会认为他犯下更多性犯罪的风险很高,实际上也不认为他确实了解这种风险。他最迟将于2019年5月再次面见假释委员会,届时将需要最新的心理评估报告。

Carroll先生自2018年9月起也住在内部自我管理单元。他获准日间释放,前往狱外参加外部的自我管理单元,在此期间他将受到电子监控。他在监狱内工作,并完成了高等学历和成人性犯罪者治疗方案。他还在2017年7月3日至2018年9月26日期间接受了11次由一位临床心理学家进行的个人治疗。他于2016年和2018年面见假释委员会,被拒绝假释。假释委员会指出,当时的重返社会计划没有考虑到他的风险,也没有减轻这种风险。提交人应在2019年5月之前再次面见假释委员会。

缔约国称,根据假释委员会的评估,目前不可能终止防范性羁押,释放两名提交人中的任何一人。两人的案件中,假释委员会都认定,提交人没有达到释放的法定标准,并且不认为提交人获释后不会对社区安全构成不应有的危险。鉴于假释委员会在审议每一位提交人案件的事实之后作出的决定,对两位提交人中的任何一人都不能减轻限制。

为防止今后发生侵犯行为,缔约国已请惩教部就长期内如何改革监狱的运作和设计提供咨询意见,以便最大限度地为所有囚犯提供康复和重返社会的机会。

关于立法改革,缔约国称,政府于2018年7月启动了一项题为“安全和有效司法”的倡议,寻求改革刑事司法系统,使之更加侧重于支持所有受到犯罪影响者的福祉。该倡议为根据委员会的《意见》审查防范性羁押和假释的法律框架提供了机会。其中包含一项到2020年6月的分阶段工作计划,包括审查目前的判刑和假释程序,例如用于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和持续风险的罪犯的现有安排。该方案虽然没有具体侧重于防范性羁押,但很可能涉及审议判决和命令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提交人提交的材料:2019年6月25日

提交人称,缔约国虽然承认需要作出改变,但没有向他们提供补救,提交人还称,尽管委员会通过了《意见》,提交人仍然受到任意拘留。提交人回顾,委员会认为,就使提交人能够对自己所受拘留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而言,假释委员会并不构成《公约》第九条第四款意义上的法院,提交人就假释委员会的决定向普通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不符合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标准。然而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所受拘留由假释委员会定期审查即可,并根据假释委员会对每名提交人案件事实的评估确定每名提交人所受拘留的合法性。提交人认为,缔约国没有理解的是,根据委员会的《意见》,在国内合法的拘留仍然可以是国际人权法所指的任意拘留。

此外,提交人称,就他们任何一人的实际立即补救而言,缔约国关于未来侵犯行为的答复毫无意义。关于启动“安全和有效司法”倡议,提交人指出,2020年6月之前不太可能提出立法改革提案。考虑到现政府的任期将于2020年9月结束,反对派对刑法改革持有截然不同的观点,该倡议的命运将取决于即将举行的选举。与此同时,提交人将继续受到任意拘留。

委员会的评估:

(a)充分赔偿:C;

(b)重新审议提交人所受拘留并为其获释提供便利:C;

(c)不再犯,包括审查立法:B。

委员会的决定:后续对话正在进行。

5.乌克兰

第2250/2013号来文,Katashynskyi

通过的《意见》:

2018 年 7 月 25 日

违反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

补救:

(a) 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包括提供充分的赔偿并采取适当的补偿措施,例如偿还提交人发生的任何法律费用和遭受的非金钱损失; (b) 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

事由:

侵犯参与公共事务和在真正的定期选举中当选的权利和机会

以往的后续行动资料:

缔约国 提交的材料 :

2019 年 3 月 1 日

缔约国称,委员会的《意见》由司法部翻译成乌克兰文,司法部是负责履行乌克兰根据《公约》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的主要中央执行机构。《意见》公布在司法部官方网站上,随后转交中央选举委员会和最高法院。

举行选举和全民投票的程序完全由乌克兰法律决定,在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也是如此。克里米亚的选举程序遵守2015年7月14日第595号法的规定。投票站和地区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和举行地方的选举,它们必须按照乌克兰《宪法》和法律行事。然而,法律没有就认定地方选举结果的程序作出规定,也没就选票丢失情况下的程序作出规定。

中央选举委员会和地区选举委员会负责确保选举文件得到保护。该委员会就立法适用于地区选举委员会的情况提供咨询和方法支持。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克里米亚地方选举期间投票站计票程序的2015年9月21日第355号决议。根据国家立法,选票是严格问责的文件,因此受到高度保护。

克里米亚选举委员会负责保护选票。所有选举文件都应保存在选举委员会办公地点的封闭保险箱(金属柜)内,用胶带密封,胶带上有所有出席委员会会议者的签名。保险箱一直处于警察监控之下,如果中央选举委员会提出要求,将由乌克兰安全部门人员进行监控。如果封条损坏,选举委员会主席立即通知警察和上级选举委员会。出现这种情况时,将打开保险箱,由选举委员会成员检查选票,并清点选票,与投票站收集的选票数量进行核对。将编写一份报告,说明打开保险箱的原因,如果与选举委员会会议记录中的选票数目有任何差异也将酌情说明。

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投票。保险箱在投票开始前45分钟之内举行的会议上打开。委员会主席宣布选票数量,并按选区分类。将选票送往投票站的过程由地区一级进行记录,中央选举委员会也进行记录。如果投票箱在投票过程中损坏,则投票箱将被密封并存放在投票站,直到投票结束。

中央选举委员会2015年8月25日第182号决议规定了克里米亚选举中的选举文件运送程序。该决议规定,地区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乌克兰内政机构人员陪同,必要时由乌克兰安全部门官员陪同。选举结果正式公布后,根据中央选举委员会2015年10月21日第485号决议,按照中央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名单,选举文件送往地方档案机构。选举文件在正式公布后存档五年,然后按照规定程序销毁。中央选举委员会2015年9月21日第365号决议规定,这些法律条款平等适用于克里米亚最高拉达代表的选举。

可就选举进程向选举委员会投诉。如果投诉由行政法院审理,则选举委员会将不再审理。经2017年10月3日第2147号法修订的《行政司法法》,规定了对选举委员会的决定进行司法上诉的程序。对于选举事务,最高法院作为初审法院作出裁决,最高法院大法庭作为上诉法院作出裁决。对于地区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可向行政法院提出上诉,再向相关行政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缔约国认为,国际标准只有在国家立法有所规定的情况下才保障上诉权,因此这是一项非自主要求,缔约国遵守了这些国际标准。委员会的《意见》已转交所有上诉法院。

该法规定了对违反地方选举法律者的纪律、行政和刑事惩处。目前正在对选举法草案进行二读,目的是统一所有选举程序。因此,缔约国认为,自委员会就Katashynskyi先生的案件通过了《意见》以来,在对选举委员会所作决定提出上诉方面以及在选举犯罪的责任方面取得了进展。

提交人律师提交的材料:2019年11月10日

提交人的律师认为,尽管委员会提出了《意见》,但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就侵犯提交人权利的行为向提交人提供充分的赔偿或适当的补偿措施。具体而言,缔约国无视委员会关于偿还法律费用和赔偿提交人遭受的非金钱损失的建议。

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但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此类措施,现行立法仍然有效,现行立法没有就选票丢失(被盗)的后果作出规定。

虽然缔约国确实发布了委员会《意见》的乌克兰文译文,后又将《意见》转交中央选举委员会和最高法院,但鉴于缔约国只公布了《意见》中题为“审议实质问题”的执行部分,《意见》的译文缺少事实背景和案情细节。因此,委员会据以认定提交人权利受到侵犯的案件事实仍然没有公布。此外,缔约国故意不公布《意见》全文,只公布了审议实质问题的部分。该文件缺少参考资料,这损害了对《意见》的理解,使人几乎无法了解委员会就提交人案件所作决定的要点。因此,关于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是否足以将提交人案件的结果告知所有相关人员还存在很大疑问。

此外,提交人没有机会要求对其案件中所作裁决进行复审。提交人的律师认为,在委员会《意见》的执行方面没有合理的成功前景,同时在这方面回顾了乌克兰最高法院大法庭2018年9月18日就Pustovoit诉乌克兰一案中委员会的《意见》作出的裁决。根据乌克兰《宪法》第55条,在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后,人人有权向有关国际司法机构或乌克兰加入或参加的国际组织的有关机构请求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该条款中,立法者明确区分了国际司法机构和国际组织机构。根据1960年《刑事诉讼法》第400-12条,乌克兰承认的国际司法机构的决定构成对国家法院所作裁决进行复审的理由之一。然而,乌克兰最高法院大法庭在2018年9月18日的裁决中回顾,就法律性质而言,人权事务委员会是一个国际组织的机关,而不是国际司法机构。

法院还指出,根据《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人权事务委员会负责审议针对缔约国的个人申诉。委员会审查申诉之后,以《意见》形式作出决定。然而法院指出,委员会无权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委员会的组成文件没有规定认定存在侵犯人权行为后缔约国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委员会的《意见》仅构成对缔约国的建议,缔约国对是否执行这些建议拥有最终酌处权。

于是,在分析上述国际法律规范之后,法院的结论是,人权事务委员会并非国际司法机构。因此,委员会的《意见》在形式和内容上都不是司法裁决,从法律角度看,《意见》不具有约束力而是建议性质。

因此,提交人的律师认为,应当在国内层面采取措施,包括审查立法和/或执法做法,以便对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的权利进行补救。提交人的律师请委员会协助缔约国执行Katashynskyi先生一案中委员会的《意见》。

委员会的评估:

(a)提供适当赔偿和其他补偿措施:C;

(b)不再犯:C。

委员会的决定:后续对话正在进行。委员会将在今后的一届会议期间要求与缔约国代表会晤。

6.乌兹别克斯坦

第1769/2008号来文,Ismailov

通过的《意见》:

2011 年 3 月 25 日

违反的条款:

第九条第二和第三款,以及第十四条第三款 ( 丑 ) 项、 ( 卯 ) 项、 ( 辰 ) 项和 ( 午 ) 项

补救:

( a) 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包括考虑按照《公约》规 定的所有保障措施进行重审,或予以释放; (b) 向他提供充分补偿,包括赔偿; (c) 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 。

事由:

任意拘留和违反刑事诉讼中的公正审判保障

以往的后续行动资料:

A/69/40 ( 第一卷 ) ,第 226 页,以及 CCPR /C/113/3 和Corr.1

提交人和受害人母亲 提交的材料 :

2017 年 6 月 11 日和 10 月 7 日以及 2019 年 5 月 5 日 和 8 月 11 日

提交人称,缔约国仍未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的《意见》,提交人还称,已多次向国内主责机关提出上诉,要求遵照落实《意见》并重新审议Ismailov的刑事案件,但全部未果。此外,他仍然经常受到毫无根据的指控,称他系统地违反UYa 64/21监禁地的内部规则,导致他没有资格获得国内当局定期宣布的大赦。提交人特别提及以下答复:2016年5月4日、10月13日和10月21日、2017年4月13日、2018年2月19日和9月28日收到的军事检察官办公室的答复;2019年2月19日收到的总检察长办公室的答复;2019年2月17日收到的塔什干专门检察官办公室的答复;2015年11月5日、2016年7月29日、2017年9月12日和2018年1月15日、9月17日和11月1日收到的最高法院的答复;2017年2月21日收到的刑事处罚执行部的答复;2018年9月18日收到的国防部的答复。

根据Zangiota地区法院2019年2月13日的裁决,Ismailov先生被转往一所最低警戒级别的监狱,称为监禁地/安置点,服满剩余刑期,他在那里再次因涉嫌违反内部规则而多次受到纪律处分。

提交人称,Ismailov先生没有资格获得总统赦免,因为总统赦免的强制要求之一是被定罪者承认有罪,并放弃今后重审其刑事案件的任何要求。Ismailov先生拒绝承认他没有犯下的罪行。

缔约国提交的材料:2019年8月20日

关于Ismailov先生的案件是否可能重审,缔约国详细解释了《刑事诉讼法》第510条规定的监督复审程序的模式,并指出,他仍然可以利用这一国内补救办法。

缔约国回顾,Ismailov先生被认定犯有《刑法》第157条第1款(叛国罪)和第248条第1款(非法储存弹药)之下的罪行,并被判处20年监禁。他没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1条被认定无罪或重返社会,因此没有理由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04条规定的程序向Ismailov先生提供赔偿。因此,缔约国同样没有理由遵照落实委员会关于提供适当补偿和赔偿的《意见》。

提交人提交的材料:2019年10月12日和2020年2月19日

提交人称,她自2007年起一直设法请国内主责机关复审Ismailov先生的刑事案件,但没有结果。2019年1月,最高法院根据监督复审程序再次受理Ismailov先生的案件。然而,2019年9月15日,最高法院裁定,没有理由重新考虑他的案件。提交人补充称,国内主责机关和法院对她的多次上诉和申诉进行了形式上的答复,但与委员会在《意见》中提出的建议相反,Ismailov先生案件的实质问题实际上仍未得到审查。她特别提及乌兹别克斯坦军事检察官办公室2018年8月29日和2019年3月15日、5月6日和6月21日的答复,以及总检察长办公室2019年3月9日、4月22日和6月17日的答复。她还指出,国内主责机关和法院就Ismailov先生一案所作答复有不一致之处。

提交人提及《刑事诉讼法》第302条,并认为,缔约国仍然认为Ismailov先生是已定罪的罪犯,因此他不可能由于权利受到侵犯而获得委员会《意见》中所述的赔偿。根据缔约国提交的材料,提交人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无意执行委员会《意见》的任何内容,缔约国只有在本国法院宣布当事人无罪的情况下才会遵照落实委员会的意见。然而,尽管Ismailov先生经验丰富的律师向国内主责机关和法院提交了确定性证据,证明Ismailov先生的行动中并无犯罪事实,所有帮助Ismailov先生获得无罪认定的努力都未成功。

提交人强调,缔约国负有遵照落实委员会《意见》的重要义务,提及法官和律师独立性特别报告员2019年9月19日至25日正式访问乌兹别克斯坦时提出的初步意见,以此提请委员会注意国内法院是否公正的问题。特别报告员访问期间,曾提请特别报告员注意Ismailov先生的案件。提交人请委员会协助缔约国执行委员会的《意见》。

提交人于2020年2月19日告知委员会,应Ismailov先生的律师提出的启动复审的请求,并根据最高法院院长于2019年12月19日提交的所谓反对动议,2020年1月,最高法院的司法小组根据监督复审程序对Ismailov先生的案件进行了复审。

最高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和23日举行了听证会,过程中除其他外,Ismailov先生的律师提出了证明当事人无罪的证据;指出了审前调查阶段发生的以及一审法院和最高上诉法院实施的诸多程序侵权行为;并提交了多项程序动议,代表Ismailov先生要求诘问证人和反方证人、专家以及Ismailov先生本人。他还请求最高法院以缺乏犯罪事实为由,宣告Ismailov先生并未犯有《刑法》第157条第1款(叛国罪)和第301条第1款(滥用权力)之下的罪行,并请求在《刑法》第一至第四部分中改动第248条所述罪行(非法储存弹药)的限定语。最高法院司法小组于2020年1月31日作出口头裁决,采纳总检察长办公室2020年1月30日采取的立场,只宣告Ismailov先生未犯有第301条第1款之下的罪行。最高法院没有就Ismailov先生的律师提交的任何程序动议采取行动。

Ismailov先生起初获判20年监禁,2020年8月8日刑期将满,最高法院于2020年1月31日宣布减刑一年,Ismailov先生的律师立即向法院提议释放当事人,因为减刑后他刑期已满。最高法院司法小组日期为2020年1月23日的书面决定已于2020年2月5日转交Ismailov的律师,其当事人的20年监禁只减少了两个月,从而将于2020年6月23日结束。律师口头要求澄清为何2020年1月31日宣布之决定的日期后来改为2020年1月23日而且经过最高法院司法小组修订,但仍未得到答复。

因此,提交人认为,Ismailov先生的案件没有由独立的法院根据公平审理、无罪推定和其他程序保障的原则进行复审以确保最终伸张正义。Ismailov先生仍在为自己没有实施的罪行服刑,受到长期监禁。

委员会的评估:

(a)重审或释放:C;

(b)适当的补偿,包括赔偿:E;

(c)不再犯:C。

委员会的决定:后续对话正在进行。委员会将在今后的一届会议期间要求与缔约国代表会面。

7.乌兹别克斯坦

第2430/2014号来文,Allakulov

通过的《意见》:

2017 年 7 月 19 日

违反的条款:

第十四条第一款,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第 十七 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

补救:

(a) 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包括适当赔偿,包括按照《意见》所述,赔偿收入损失和名誉损害、诉讼所涉法律费用以及为其所受侵权行为提供赔偿; (b) 根据市法院 2009 年 1 月 16 日的裁决,向他提供适当的补偿措施,以便恢复他的名誉、荣誉、尊严和专业地位; (c) 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

事由:

撤销 对 有利于提交人的法院裁决 之 执行 作出 澄清的 最终裁决

以往的后续行动资料:

缔约国 提交的材料 :

2018 年 3 月 7 日

缔约国回顾了导致提交人于2008年6月30日对一家大型国家报刊Uzbekiston Ovozi (乌兹别克斯坦之声)提起诽谤诉讼的事件过程。2008年11月12日,塔什干Mirabadsky地方法院批准了提交人的诉求,下令该报在下期刊登撤回声明。

Uzbekiston Ovozi提出最高上诉,之后塔什干市法院于2009年1月16日修改了下级法院的裁决,下令该报纸根据《大众媒体法》的规定刊登另一版本的撤回声明。2009年7月16日,该报纸告知法院,已刊登撤回声明,从而执行了2009年1月16日的裁决。

2009年7月16日、8月25日和9月7日,Mirabadsky地方法警局要求塔什干市法院澄清所刊登之撤回声明是否可视为执行了2009年1月16日的裁决。2009年9月10日,提交人向塔什干市法院提出了同样的澄清请求。塔什干市法院在2009年9月11日的裁决中答复称,撤回声明不能被视为执行了法院2009年1月16日的裁决,并澄清道,撤回声明应以提交人提供的文本为依据,如果提交人提供之文本的长度和传播时间对报纸的活动造成损害,则应与提交人协调起草文本。2009年10月2日,Mirabadsky地方法警局要求Uzbekiston Ovozi立即刊登提交人的撤回声明,并提及塔什干市法院2009年9月11日的裁决和《大众媒体法》第34条(撤回声明和回应的权利)。然而,该报没有遵照落实这一要求,而是就2009年9月11日的裁决向塔什干市法院提出了程序上诉,上诉于2009年10月13日被驳回。

2009年10月30日,塔什干市检察官要求塔什干市法院主席团撤销2009年9月11日和10月13日的裁决。2009年12月24日,塔什干市法院主席团撤销了这些裁决,并将案件发回,重新审议上诉。2010年1月29日,塔什干市法院驳回了Mirabadsky地方法警局和提交人关于澄清撤回声明是否符合法院2009年1月16日裁决的请求。提交人没有提出程序上诉,因此没有质疑2010年1月29日的裁决。

委员会认定,经检察机关干预,通过监督复审程序撤销法院的最终裁决而没有提供任何解释,这种情况不能视为符合接受独立和公正的法庭的公平审理的权利。缔约国不同意委员会的结论。缔约国表示,塔什干市检察官2009年10月30日的请求是根据《检察官办公室法》第35条和《民事诉讼法》(旧版)第349条提出的。

委员会还认定,塔什干市法院拒绝就撤回声明是否符合法院此前2009年1月16日的裁决作出澄清,这不利于执行这项至今仍未执行的裁决。对此缔约国也不同意。缔约国解释称,相关撤回声明是在Mirabadsky地方法警局和提交人提出澄清要求之前刊登的。因此缔约国认为,Uzbekiston Ovozi 2009年7月16日刊登的撤回声明符合塔什干市法院2009年1月16日的裁决,并认为,提交人从未对声明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出质疑。

缔约国补充称,2009年2月16日,UzbekistonOvozi编辑部及该报主编因没有自愿遵照落实塔什干市法院2009年1月16日的裁决而收到罚款。几人于2009年7月14日全额缴纳了罚款。

鉴于上述情况,缔约国称,暂停执行程序是在执行塔什干市法院2009年1月16日的裁决之后,也就是在UzbekistonOvozi2009年7月16日刊登撤回声明之后,并且是以《关于执行法院裁决与其他机构之行为的法律》第41条为依据。

提交人提交的材料:2019年7月25日和2019年9月17日

提交人称,尽管他多次向国内主责机关发出呼吁,包括多次公开致信乌兹别克斯坦总统,要求遵照落实委员会的《意见》,恢复他的名誉、荣誉、尊严和专业地位,但缔约国仍未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的《意见》。

具体而言,尽管Dekhkanabad地方法院于2007年2月23日宣布他的欺诈罪不成立,布哈拉州法院也于2007年6月5日作出确认无罪的裁决,但他仍未恢复泰尔梅兹国立大学校长的职务。由于刑事诉讼和Uzbekiston Ovozi于2004年5月20日和9月28日刊登的两篇诽谤他的文章,提交人无法找到新工作,一直失业。此外,Uzbekiston Ovozi尚未根据提交人提供的或与他协调起草的文本刊登撤回声明。

提交人称,他本人多次向司法部、外交部、最高法院和总检察长办公室提出上诉,除此之外,国家人权中心主任至少八次与国内高层机关联系,要求这些机关加快执行委员会的《意见》。这些请求中的大多数仍未得到答复,总检察长办公室作出了答复,表示不同意委员会的结论。

因此,提交人请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履行《公约》和《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他还请委员会采取适当后续措施,以确保缔约国遵照落实委员会的《意见》。具体而言,提交人希望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建议方面提供协助,请缔约国当局恢复他的名誉、荣誉、尊严和专业地位,例如恢复他泰尔梅兹国立大学校长的职务。

最后,提交人对委员会就其来文通过的《意见》中的一些结论提出质疑。具体而言,委员会的评估认为,提交人关于恢复提起民事诉讼时限的申诉证实不足,提交人不同意委员会的评估。此外,委员会认定,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六条提出的申诉“在没有进一步相关资料的情况下”证实不足,对此提交人表示强烈不同意。

委员会的评估:

(a)提供适当赔偿:C;

(b)旨在恢复提交人名誉、荣誉、尊严和职业地位的补偿措施:C;

(c)不再犯:无信息。

委员会的决定:后续对话正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