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1/D/2419/2014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8 November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419/2014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S.A.H.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丹麦

来文日期:

2014年6月5日(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于2014年6月6日转交缔约国(未作为文件印发)

本决定日期:

2017年11月8日

事由:

遣返阿富汗

程序性问题:

证明申诉属实和不可受理

实质性问题:

驱逐外国人;在原籍国有可能受到无法弥补的伤害;生命权;禁止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驱逐非公民;受到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和第三条

1.1 来文提交人为S.A.H,阿富汗公民,生于1987年2月6日。提交人声称,丹麦若将他强行遣返回阿富汗,将违反他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提交人由律师代理至2017年10月6日。《任择议定书》于1976年3月23日对丹麦生效。

1.2 2014年6月6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92条,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本案期间不要将提交人遣返回阿富汗。2014年6月10日,难民上诉委员会按照委员会的要求,暂不将提交人逐出缔约国,直至另行通知。

1.3 2015年1月28日,委员会通过特别报告员行事,驳回了缔约国关于取消临时措施的请求。

事实背景

2.1 提交人出生在阿富汗塔哈尔省的塔卢坎。他称他是Qizilbash族人,多年信奉穆斯林。他上了五年学,但阅读和写作技能有限。他还说,1999年,他的医生父亲在阿富汗被一位名叫A.M.B的地方指挥官杀害。但不清楚是否系故意杀人。结果,他不得不离开学校,开始工作,以便养活母亲和弟弟。

2.2 提交人在一家维修店做汽车修理工,2009年9月1日,A.M.B的司机开着指挥官的车来到店里。在提交人修理汽车时,发生了事故,造成司机死亡。提交人担心此事会被认为是对父亲的死进行的报复,担心自己的生命安全,与弟弟一起逃到了喀布尔,呆在表弟那里。提交人的弟弟在到达后第二天去买吃的,据目击者称,他被不明身份的人绑架。提交人从那以后再没见过他。因此,提交人决定前往阿富汗赫拉特,然后又去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并在那里呆了大约两年。他在阿富汗难民居住区的一个商店工作。在此期间,一位阿富汗邻居告诉他,指挥官的人正在阿富汗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找他,并曾去过他母亲的家。

2.3 提交人决定逃往欧洲。他经过了五个国家,并于2011年12月进入丹麦申请庇护。他称自己会在阿富汗面临生命危险,因为如果他回到那里,将会受到A.M.B手下的人迫害。提交人被安置在拘留寻求庇护者的Ellebaek机构。

2.4 2012年1月2日和3月20日,丹麦移民局就提交人的庇护申请与提交人进行了面谈。他表示,他的父亲在两名指挥官的武装冲突中意外中枪死亡。提交人在第二次面谈结束时表示,他打算改变宗教,以避免返回阿富汗。

2.5 2012年3月30日,丹麦移民局驳回了提交人的庇护申请。提交人就这一决定向难民上诉委员会提出了上诉。

2.6 2012年12月3日,难民上诉委员会以不可信为由拒绝了提交人的庇护申请。它指出提交人不是任何政治或宗教团体的成员,在政治上也不活跃。此外,该委员会指出,提交人在与丹麦移民局和委员会面谈期间,就他父亲的死亡、据称发生在指挥官司机身上的事件、他弟弟的失踪以及指挥官的人企图在他的阿富汗亲属家中找到他等等所做的陈述存在矛盾和不一致之处。值得注意的是,提交人在委员会的听证会上表示,他的父亲是在两名指挥官的武装冲突中被杀的,因此,A.M.B司机的死亡可能会被认为是提交人的报复行为。当被问及如何知道双方中是哪一方杀了他父亲时,他回答说,人们知道是哪一方向他父亲开的枪。同样,委员会注意到,对于在维修店的事故中究竟发生了什么的问题,提交人也是含糊其辞。在这种背景下,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说法似乎是为了申请庇护而捏造的。

2.7 2012年和2013年,提交人在自杀未遂后数次住院。2013年,他开始在Kronborg教堂参加礼拜,并于2013年6月16日受洗。随后,提交人离开丹麦,到荷兰寻求庇护,他称在荷兰也参加了教会活动。2014年4月8日,荷兰当局根据《都柏林规则》将提交人移交丹麦。

2.8 2014年5月1日,提交人由以丹麦难民理事会代理,要求重新审理他的庇护案件。他除其他外声称,关于他在阿富汗的情况,有了新的资料。这项请求包括据称提交人在阿富汗的邻居收到的三份文件,他们代表提交人的母亲将这些文件寄给了提交人。他的请求中还提到他从伊斯兰教改信基督教的情况。其中包括:提交人来到丹麦后开始对基督教感兴趣,他经常去教堂,还在荷兰的伊朗教堂做过礼拜,这些以达里语所做礼拜的视频短片可在YouTube上找到,他已将改变信仰之事告诉他在阿富汗的家人和朋友,他不可能为了避免在阿富汗受到迫害而隐瞒此事。提交人在请求中附有2013年6月16日的洗礼证书以及由Kronborg教堂的一位牧师M.C.写的三封信,表明提交人从2013年3月3日至7月7日参加了教堂礼拜和其他活动,教会认为他是一个真诚的信徒。

2.9 2014年5月15日,Ellebaek庇护中心的牧师P.B.告诉提交人的律师说,提交人因其基督教信仰而遭到穆斯林被拘留者的骚扰。 律师已提请难民上诉委员会注意这一信息。

2.10 2014年6月2日,难民上诉委员会决定不重新审理本案,理由是没有重大的新情况。委员会提到其2012年12月3日的决定,并指出,提交人所谓从阿富汗收到的三份文件似乎是捏造的。委员会认为,其中两份文件的日期比2012年12月3日早三年多,但提交人当时并没有提交,而且没有解释为什么之前未提交。此外,现有的背景资料表明,伪造文件在阿富汗得到广泛使用,并易于获取。

2.11 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改变信仰的情况不真实,因为在最初的庇护程序中,他确认他是穆斯林,并且没有对基督教表示出兴趣。此外,提交人在2012年3月20日的面谈中说,他是什叶派穆斯林的Qizilbash族人,该群体无法自由信奉其宗教。他在接受丹麦移民局的面谈时表示,他准备改变宗教信仰,以免返回阿富汗。委员会还注意到M.C.编写的信,并强调指出,关于提交人改变信仰的信息是在他被定于遣返阿富汗的日期的前几天才得到的,他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他的如下说法:他在荷兰的伊朗教堂参加了礼拜,录有视频,并已上传到互联网。

2.12 提交人指出,他已用尽所有可用和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 提交人称,缔约国将他遣返阿富汗,将构成侵犯他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的行为。他声称,他在阿富汗将面临生命危险,或者有可能受到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因为他是一个处于作战年龄的青年,属于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并已改信基督教。

3.2 关于《公约》第二十六条,提交人称其他处境相似的寻求庇护者――在难民上诉委员会驳回最初的庇护申请后皈依基督教――已获得国际保护。他只是在委员会作出第一个驳回决定后才皈依的事实,不能用证明他的宗教信仰不真实。此外,他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根据丹麦法律,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裁决,不得上诉。此外,他最近的庇护申请是以他已皈依基督教为由提出的,丹麦移民局从未考虑这一申请。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 2014年12月8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缔约国认为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显然没有根据。关于根据《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提出的申诉,缔约国确定,既没有确凿的理由可以认为提交人如被遣返阿富汗,会有被剥夺生命或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危险,重新审理提交人庇护案的程序――该程序已经丹麦当局审查――也不违反《公约》第十三条或第二十六条。

4.2 如果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来文可以受理,则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有充分说明,如果他被遣返阿富汗,他根据《公约》第六条或第七条享有的权利如何会受到侵犯,也没有说明本案何以违反了第十三条或第二十六条。

4.3 缔约国详细说明了丹麦《外国人法》规定的庇护程序以及难民上诉委员会的组织和权限。缔约国指出,该委员会的决定是依据对相关案件的单独和专门评估作出的,评估个人就其寻求庇护的理由所做的陈述时,会考虑所有相关证据,包括其原籍国的有关情况。委员会不仅负责审查和了解案件的具体事实,还负责提供必要的背景资料,包括寻求庇护者原籍国或第一庇护国的情况。

4.4 2014年6月25日拒绝重启提交人庇护程序的决定是难民上诉委员会(以主持就提交人案件作出最初决定的具体委员会的法官为代表)根据《外国人法》第53条第10款和第11款以及委员会议事规则第48条作出的。委员会发现无法依赖提交人另外提供的三份文件,因为,考虑到这些文件的性质和时间,似乎是专为此目的而为伪造的(见上文第2.10段)。此外,据缔约国称,伪造文件在阿富汗得到广泛使用,并易于获取。

4.5 另外,难民上诉委员会无法确信提交人已从伊斯兰教皈依基督教(见上文第2.11段)。缔约国指出,提交人于2013年6月16日受洗,但是,尽管他于2013年7月7日收到关于他参加礼拜并受洗的文件和确认,却在2014年5月即将遭到被遣返时才将皈依之事通知移民局。

4.6 提交人称,他在荷兰寻求庇护期间参加了伊朗教堂的礼拜活动,录了视频并已上传到YouTube。对于这一说法,没有相关证据支持。此外,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表明录像特别显示他是皈依者。

4.7 提交人称,他在Ellebaek庇护中心受到阿富汗穆斯林囚犯的骚扰,而且他们会在阿富汗迫害他。这种指称并不能作为修正对案件所作评估的依据,特别是因为他皈依基督教的说法被认为不属实。另外,这些指称也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缔约国指出,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曾表示,“为自身目的的”活动如果在包括当局在内的所有人看来显然具有机会主义性质,就不能成为申诉人担心在原籍国受到迫害的理由。因此,如果遣返该人,将不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

4.8 鉴于上述情况,难民上诉委员会在2014年6月2日作出评估意见时认定,无法确信提交人从伊斯兰教皈依基督教的情况属实,因此提交人未能证明如被遣返阿富汗,将有遭受迫害的风险。因此,委员会也认定没有根据重新审理此案。

4.9 缔约国还认为,提交人是一名来自塔卢坎的Qizilbash族年轻人,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证明他有资格获得国际保护。从难民署2013年《关于阿富汗寻求庇护者国际保护需求资格的评估指南》中看不出Qizilbash族是特别受迫害的群体,或因其他原因而面临特殊的受迫害风险。在庇护程序中,提交人说,他从来没有参与政治,他和他的家人都没有与当局发生过任何问题。因此,提交人在返回阿富汗之后不会有遇到违反《公约》第六条或第七条的情形的风险。

4.10 《公约》第十三条并没有授予接受法院审理的权利。在2014年6月2日的决定中,难民上诉委员会通过主持就提交人案件作出最初决定的具体委员会的法官行事,审议了提交人在关于重启其庇护程序的请求中提交的所有资料,包括有关他所称的皈依基督教的相关资料。因此,本案中没有违反第十三条。

4.11 提交人在申请庇护方面并未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而受到与他人不同的待遇。拒绝重启庇护程序本身并不构成歧视。主管当局审议了提交人关于重申其案件的请求,拒绝重审案件是有根据的,并且符合上诉委员会的判例法。因此,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提出的申诉不成立。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提交人于2015年1月19日和4月13日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他称自己每周都去教堂做礼拜,由于他的皈依,他在Ellebaek庇护中心受到囚犯的骚扰。

5.2 关于他根据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提出的申诉,提交人指出,他没有机会就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向法院提出质疑。这有违法治的基本原则,并具有歧视性,因为除了寻求庇护者外,没有其他人被剥夺就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的权利。此外,丹麦移民局从未对皈依问题作出评估。

5.3 提交人称,因为他在2013年非常痛苦,就敞开心扉,接受来自另一来源的帮助。这个过程在皈依者中是广为人知的,随后他在那一年发生了精神上的转变,在Kronborg教堂接受了洗礼。他现在认为自己是基督徒,并公开以基督徒的身份生活。他在被拘留期间信奉自己的信仰,即使返回阿富汗后也会继续这么做。因此,如果被驱逐出境,他会在原籍国受到迫害。他声称,由于他在西方生活了多年,他的行为有可能被认为违反伊斯兰教规则和支持国际社会。他还说,阿富汗的安全局势恶化,阿富汗当局无法保护公民,甚至在喀布尔也有迫害非穆斯林信徒的情况发生。因此,如果被遣返阿富汗,他将面临生命危险,并可能受到将严重的虐待。

补充资料

缔约国的补充资料

6.1 2016年5月17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难民上诉委员会于2016年5月13日依职权决定重新审理提交人的案件,由新的小组进行口头庭审。

6.2 2016年9月6日和14日,提交人向难民上诉委员会提交了书面辩护状。在委员会的庭审中,提交人除其他外指出,在阿富汗,他将被视为叛教者和非信徒;他可能有被杀的危险;他皈依基督教,是因为他原来是什叶派穆斯林;在他的家乡,什叶派穆斯林被认为是坏人,而不是真正的穆斯林;在委员会最初的庭审中,他没有透露他对基督教的兴趣,是因为他没有被问到。他还否认在丹麦移民局接受面谈时曾表示,为避免返回阿富汗,他宁愿改变宗教。提交人还指出,在Ellebaek庇护中心,他遭到了一些阿富汗穆斯林的骚扰,并因此被转到另一个中心,在那里他也受到骚扰;在丹麦,许多知道他皈依基督教的阿富汗人都对此表示反对,其中有些人已经返回阿富汗;他还将皈依之事告诉了阿富汗的一位朋友;因此阿富汗的人们也知道他皈依的情况。

6.3 2016年9月15日,难民上诉委员会维持了其拒绝重新审理提交人庇护申请的决定,因为多数意见认为,他并没有真正改宗。上诉委员会除其他外指出,提交人对基督教有所了解这一点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是在庇护申请被拒绝之后,于2013年3月才开始更熟悉基督教;他在2013年6月受洗时对基督教的了解有限;而他对改宗动机的解释含糊其辞、不够具体。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鉴于伊斯兰教在阿富汗社会中的重要性,如果他的改宗是真的,提交人似乎不可能对促使他改变的原因做此有笼统和泛泛的解释。委员会还认为,仅仅因为在荷兰一个伊朗教堂上传到YouTube的视频中的许多人中有他,或者因为在丹麦的其他阿富汗寻求庇护者已经知道他的改宗之事,提交人就有可能在返回阿富汗后遭到迫害或严重虐待,这是不可能的,他的一位阿富汗朋友在Facebook上发布的关于已获悉他改宗的说法也不能改变这一结论。

提交人的补充资料

7. 2016年9月23日,提交人称,他曾请求把他的案件发回丹麦移民局审理,因为他皈依基督教是一个新的、在一审时没有审查的庇护动机。但这一请求被拒。难民上诉委员会还拒绝了他关于让证人出庭的请求,并且未作任何解释。同样,上诉委员会还拒绝了他的如下要求,即由丹麦外交部进行调查,确定为支持其最初的庇护程序而提供的文件是否真实。

缔约国的补充资料

8.1 2016年10月24日,缔约国提到难民上诉委员会2016年9月15日的决定,并重申了其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8.2 关于提交人根据第十三条提出的申诉,缔约国认为,在丹麦移民局或难民上诉委员会所决定的案件中,如寻求庇护者声称有重要的新资料出现,委员会将评估这一新资料是否会导致作出不同的决定。委员会可将案件发回移民局重审。在本案中,2016年9月15日审理提交人案件的委员会小组不是审理最初的庇护申请的那个小组。委员会在2016年9月15日的决定中没有明确提到其认为案件不应交给丹麦移民局重审,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委员会没有考虑重申此案的可能性。

8.3 提交人曾要求允许提交人在教堂中遇到的传教士T.H.在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庭审中作证。上诉委员会认为,证人只会提供证据来证明寻求庇护者在改宗是否真实方面的总体可信度。出于这个原因,并考虑到提交人已提交了来自牧师和他在教堂遇到的其他人的大量证词,委员会认为传唤传教士是没有意义的。此外,委员会在2016年9月15日的决定中,认为提交人关于他参加教会和他对基督教认识的一些陈述属实(见上文第6.3段)。委员会拒绝接受证人作证的决定是依据《外国人法》第54条第1款第二句和委员会的判例法作出的。

8.4 关于提交人提出的对他所提供的初次庇护申请相关文件的真实性进行评估的要求,缔约国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是基于对以下情况的总体评估:文件的性质和内容及这种核实是否有可能导致对证据得出不同的评估意见;提交文件的时间和情形以及结合关于该国情况的一般背景资料来看,寻求庇护者的陈述有多大的可信度。委员会认为,即便文件本身是真实的,文件的内容也不一定真实。

8.5 缔约国重申,提交人声称他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因为他不能就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向法院提出上诉,这显然是没有根据的。提交人的待遇与任何其他申请庇护的人没有区别。根据《外国人法》第56条第8款,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不能上诉。然而,根据《丹麦宪法》,外国人可以向有权就关于一个公共机构权限的任何事项作出裁决的普通法院提出上诉。

提交人的补充资料

9. 2017年7月10日,提交人重申了他的各项指称,并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2016年9月15日的决定不包括关于他请求证人出庭的任何问题,也未解释为何案件没有交给丹麦移民局。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10.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10.2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

10.3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已经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由于缔约国没有提出这方面的异议,委员会认为已经符合《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要求。

10.4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提出的申诉,即他请求难民上诉委员会将他的案件发回丹麦移民局审理,因为他皈依基督教是一个新的庇护动机,但这一请求未获批准;上诉委员会没有给出任何解释,还拒绝了他让证人出庭,以及开展调查以确定为支持他最初的庇护程序而提供的文件是否真实的请求。提交人还称,丹麦法律不允许就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向法院提出上诉,他认为这具有歧视性。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说法,即提交人的庇护程序,包括他的重新开庭请求,是依照丹麦法律进行的;提交人在最初的庇护程序以及上诉委员会重审案件后都提供了证据并澄清了其陈述;上诉委员会结合提交人已经提交的资料和案件情形,没有同意提交人让T.H.出庭作证以及由外交部对他提交的一些文件的真实性进行调查的请求(见上文第8.3-8.4段);该委员会是一个准司法性的独立专家委员会,主席是一名法官,它有义务提出事实并作出客观正确的决定。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提交人的待遇与任何其他申请庇护者没有区别。

10.5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有机会提出和质疑关于对他予以遣返的证据,丹麦移民局审查了他的庇护申请,难民上诉委员会的两个不同小组及主席则进行了复审,主席还特别审查了提交人提出的新证据。委员会还回顾其判例,即《公约》第十三条提供了第十四条规定的一些保护,但并不是向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提交人关于无法就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的申诉因属事理由不可受理。

10.6 委员会还认为,提交人没有为受理他根据《公约》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就难民上诉委员会的程序提出的申诉提供充分证据,因此,应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10.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由于证据不足,提交人就《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提出的申诉应不予受理。但委员会认为,提交人为受理的目的提供了充分证据。因此,委员会因来文可能涉及《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范围内的问题而宣布其可以受理,并着手审查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11.1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规定,结合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11.2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缔约国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第12段,其中提到,如果有重大理由相信确实存在《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设想的那种会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风险时,缔约国有义务不采取引渡、驱逐出境或者其他手段将有关人士逐出其国境。委员会还指出,此种风险必须是个人的,而且为了确定是否存在造成无法弥补伤害的实际风险,应对提供充分理由设定高标准。在作出这种评估时,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的事实和情况,包括提交人原籍国的一般人权状况。

11.3 委员会回顾其判例认为,应对缔约国的评估给予相当的重视,一般应由《公约》缔约国的机构审查或评估事实和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这种风险,除非发现这种评估显然具有任意性或明显存在错误或构成司法不公。

11.4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如被遣返阿富汗,他将面临遭违反第六和第七条的待遇的实际风险,因为他将受到A.M.B就其司机死亡一事而实施的迫害。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辩称,丹麦移民局和难民上诉委员会评估了有关这一申诉的所有证据。随后,审查原庇护申请的上诉委员会小组主席还根据提交人提交的补充资料审议了提交人关于重新审理此案的要求,并得出结论认为,该资料同上诉委员会驳回他的庇护申请时初步掌握的资料相比并不是全新的。虽然提交人不同意缔约国当局的结论,但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提出令人信服的论点,可以认为这些结论明显有误,或构成司法不公,或显然具有任意性。

11.5 关于提交人皈依基督教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他声称,他到达丹麦后开始对基督教感兴趣;他于2013年皈依基督教,并于2013年6月16日受洗;自他公开以基督徒的身份生活后,他在Ellebaek庇护中心受到寻求庇护未果的阿富汗人的骚扰;他将皈依之事告诉了他的母亲和在阿富汗的朋友;他的皈依使他在回到阿富汗后有遭受迫害的危险;阿富汗当局将无法保护他。

11.6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审查提交人最初的庇护申请的难民上诉委员会小组主席,以及随后成立的全新的委员会小组审查了提交人就其所报告的皈依情况提供的资料,并认定他的皈依不是真的,提交人也没有证明如果他被遣返阿富汗,将会有受到迫害的危险。

11.7 委员会注意到,当事各方提到的报告和难民上诉委员会2016年9月15日审查提交人的庇护申请时可公开查询的其他报告表明,伊斯兰教徒的改宗在阿富汗被认为是叛教;根据法院对伊斯兰法的解释,可以判处死刑;如果有人从伊斯兰教改信另一宗教,将有三天的时间来悔改,然后会受到对叛教的惩罚;被视为违反伊斯兰教法的人,包括从伊斯兰教改信其他宗教者,以及被视为违反塔利班对伊斯兰原则、规范和价值观所作解释的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需要基于宗教理由的国际难民保护。

11.8 委员会认为,寻求庇护者如在其庇护申请遭庇护国否决后皈依另一宗教,由当局深入审查皈依情况,或许是合理的。但无论这种皈依是否真实,以下标准仍然适用,即是否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种皈依可能在原籍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从而确实存在《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设想的那种会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风险。因此,即使发现所称的皈依并不是真实的,当局也应该评估在本案情况下,寻求庇护者与皈依有关或用以证明其皈依的行为和活动,如到教堂做礼拜、受洗、参加改宗活动等等,是否可能在原籍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使其面临遭到不可弥补伤害的风险。

11.9 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如下说法并没有受到反驳:提交人在开始参加基督教教堂的礼拜后,于2013年6月16日受洗;他参加教会仪式和其他基督教活动有三年以上;在那些场合,他被认为是一个真诚的基督教信徒。难民上诉委员会也认为他对基督教有了重要认识的情况属实。尽管如此,上诉委员会得出的结论是,提交人的改宗并不是真的,因为他在2012年没有向丹麦移民局和上诉委员会表明他对基督教的兴趣;他在最初的庇护申请被委员会拒绝后,在2013年3月才开始对基督教有更多的认识;他关于改宗动机的陈述是笼统的、泛泛的,尤其是在考虑到伊斯兰教在阿富汗社会重要性的情况下。随后,上诉委员会评估了提交人是否在阿富汗可能面临严重风险,无论其改宗动机如何。该委员会注意到,他以敷衍和含糊其辞的方式回答了有关他的改宗在阿富汗会对他自己和家人造成的后果的问题,并且认为,他未能证明仅仅因为他与他人一起出现在荷兰一个伊朗教堂上传到YouTube的视频中,以及在丹麦寻求庇护未果的其他阿富汗人和在阿富汗的一位朋友知道了他的改宗之事,他将在阿富汗面临迫害危险。虽然提交人不同意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但委员会认为,提交人表示的担心具有一般性质,而不是基于因他的个人情况而使他处境危险的具体事实。此外,提交人没有指明决策程序中有任何违规行为,显示丹麦当局具有任意性。因此,委员会不能断定《公约》所载的权利在本案中受到侵犯。

12.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将提交人遣返阿富汗不会侵犯他根据《公约》第六和第七条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