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9/D/2427/2014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7March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2427/2014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

M.R.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俄罗斯联邦

来文日期:

2014年1月27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4年6月18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0年7月23日

事由:

尽管来文方是因严重罪行而被判刑,但未告知他在撤销原判的程序中由辩护律师代理的权利;公正审判权;规定更轻处罚的刑法的追溯适用

程序性问题:

滥用提交权;提交方面的不正当延误;申诉证据不足

实质性问题:

公正审判权,特别是权利平等原则、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和审判时被告在场的权利;规定更轻处罚的刑法的追溯适用;禁止歧视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子)项、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卯)项、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三条

1.来文提交人M.R.为俄罗斯联邦国民,生于1967年。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子)项、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卯)项、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1月1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1992年3月3日,提交人因杀害数人和劫持人质逃跑未遂而被斯维尔德洛夫斯克省法院判处死刑。某日,提交人对这一判决提出上诉。1992年6月4日,最高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提交人在撤销原判的程序中不在场,也没有律师代表他出庭。

2.2提交人称,根据当时生效的1960年10月27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第48和第49条,法院应为他提供一名上诉律师。他认为这一要求特别重要,因为他被判处了死刑。

2.31994年5月4日,根据总统赦免令,提交人的死刑被减为无期徒刑。

2.42011年8月9日,提交人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监督上诉,声称他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受到侵犯。2011年9月20日,最高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根据当时生效的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裁定,提交人及其律师的参与不是强制性的。

2.5提交人还声称,他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提出了申诉,但他的申诉于2013年10月24日被驳回。

2.6提交人称,延迟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是因为他在监狱里,他的父母去世了,而他与外界没有联系。在这整个期间,他没有带薪工作,也没有养老金或其他社会福利,因此无法聘请律师。他还说,他感到沮丧,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2010年,他结婚了,在妻子的帮助下,他开始在国家层面争取自己的权利得到保护。他还声称,他在2013年之前不知道委员会有个人来文程序。提交人称,他已经用尽所有可用和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因为最高法院在提交人撤销原判的上诉期间没有考虑提交人的情况,违反了刑事诉讼法。

3.2提交人称,缔约国还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卯)项享有的权利,因为在上诉法院,他无法在律师协助下亲自为自己辩护。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4年10月2日的普通照会中,就来文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提出了意见,请委员会宣布来文不可受理。

4.2缔约国称,根据《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6条,被告对一审法院审判的参与得到保障。只在数量有限的案件中,在不妨碍司法的情况下,才能在被告不参与的情况下审理案件。

4.3缔约国称,提交人的案件是在提交人及其律师的参与下审理的。但判决是在提交人缺席的情况下宣布的,因为他在宣判前试图自杀。提交人被送往医疗机构,当天晚些时候向他提供了判决书的副本。他被正式告知有上诉权。

4.4缔约国称,提交人及其律师均未就判决是在提交人缺席的情况下宣布的这一点表示不满,也没有声称他的权利因此受到侵犯。

4.5缔约国表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5条设想了律师参与撤销原判的上诉的可能性。被告的参与是法院考虑的问题。在本案中,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资料或证据证明他曾请求提供律师,而他的请求被法院无视或驳回。因此,上诉法院在提交人及其律师缺席的情况下审议了提交人的申诉。

4.6缔约国认为,鉴于上述情况,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卯)项享有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在2014年12月9日提交的材料中,提交人称,他在上诉法院由律师代理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上诉法院没有适用《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关于辩护律师必须参与的规定,尽管提交人被判处了死刑。提交人声称,即使他没有提出请求,最高法院也应为他提供一名律师。

提交人的补充陈述

6.12014年11月24日,提交人提交了补充陈述。他回顾说,1994年5月4日,根据总统赦免令,他的死刑被减为无期徒刑。2011年7月5日,提交人就总统令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声称总统令对他施加的刑罚比他犯下刑事犯罪时所适用的刑罚要重,导致他的情况恶化。提交人强调,在他犯罪时,《刑法》第24条设想以最高20年的徒刑取代死刑。然而,总统令适用了《刑法》第24条的新案文,该案文于1992年12月17日,即他被判处死刑九个月后颁布。2011年8月28日,最高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

6.22011年9月16日,提交人向最高法院提出撤销原判的上诉,该上诉于2011年11月10日被驳回。2011年12月8日,提交人再次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但没有结果。2012年2月13日,他向最高法院院长提出申诉,也没有成功。提交人还向检察长办公室、监察员办公室和宪法法院提出了申诉,均未果。

6.3提交人重申,延迟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是因为他在监狱里,他的父母去世了,而他与外界没有联系。在这整个期间,他没有带薪工作,也没有养老金或社会福利,因此无法聘请律师。他声称,他感到沮丧,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直到2010年结婚后,他才开始在妻子的帮助下争取自己的权利。

6.4提交人指出,2014年,提交人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了申诉,2014年6月19日,该法院宣布申诉不可受理。

6.5提交人声称,他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当局只是对他的申诉作出了正式答复。

6.6提交人声称,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卯)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尽管他提出了具体请求,但最高法院未能确保他参与诉讼并为他提供律师。

6.7提交人声称,他根据《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将他的死刑减为无期徒刑,这比他犯下刑事罪行时所适用的刑罚即最高20年徒刑要重。

6.8在国家层面提出了一些申诉。2013年3月29日,他向最高法院提出监督上诉,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驳回了这一上诉。2013年5月29日,提交人再次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但没有结果。提交人还向检察长办公室和宪法法院提出了申诉,也都未果。2014年2月21日,提交人就检察长办公室的非法行为或不作为向莫斯科Tverskoy区法院提出申诉。他的申诉分别于2014年6月2日和2014年11月20日被驳回。

6.92013年11月21日,提交人向检察长提出申诉。其申诉于2013年12月19日被驳回。2014年4月24日,提交人请求检察长办公室根据新发现的情况重新审议他的案件。该请求于2014年5月30日被驳回。2014年8月21日,他就这一决定向检察长提出申诉,但他的申诉于2014年9月9日被驳回。

6.102014年8月4日,提交人就检察长办公室的行为向莫斯科Tverskoy区法院提出申诉。该申诉于2014年8月18日被驳回。

6.112015年3月23日和2016年1月18日,提交人再次向委员会提出申诉,声称他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及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卯)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2016年2月10日,提交人还声称,他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进一步受到侵犯。他重申,1992年3月3日,他因几项罪行被斯维尔德洛夫斯克省法院判处死刑,包括劫持人质逃跑未遂。这项罪行是与三名同伙一同犯下的,但提交人是唯一被绳之以法的人。

6.12提交人声称,他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及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卯)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判决是在他缺席的情况下宣布的。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7.12016年7月19日,缔约国请委员会以滥用提交权和缺乏证据为由,宣布来文不可受理。

7.2缔约国强调,提交人受益于一项总统赦免令的规定,其死刑被减为无期徒刑。提交人在20多年后才向委员会提出申诉。他还在总统赦免令发布超过17年后就其提出申诉。缔约国称,提交人没有就延迟提交申诉提出任何解释,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本案应被认为不可受理。

7.3缔约国称,总统赦免令并没有施加处罚,只是将死刑改为较轻的处罚,如无期徒刑。总统赦免令不是执行刑事司法的一部分,而是总统行使宪法权利的一种宽大处理行为。缔约国回顾,委员会在关于Alekperov诉俄罗斯联邦案(CCPR/C/109/D/1764/2008)的意见中指出,无论如何,无期徒刑不能被视为是重于死刑的刑罚(同上,第9.9段)。

7.4缔约国还称,法院决定在提交人缺席的情况下审议提交人对总统赦免令提出的申诉,属合法行为,因为没有必要听取他的意见,而且申诉的核心是法律评估。这一做法符合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和委员会的做法。

7.5关于提交人在一审和二审法院被拒绝提供法律援助的说法,缔约国辩称,由于审议提交人就总统赦免令提出的申诉不是确定法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公约》第十四条的保障不适用于本案。

7.6缔约国声称,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申诉的这一部分因缺乏证据而不可受理,因为并没有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第十四条第一款或第三款(卯)项或第十五条第一款。

7.7提交人在2015年3月23日提交的材料中声称他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1992年3月3日对他的判决是在他缺席的情况下宣布的,对此,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在1994年5月4日发布总统赦免令(根据该赦免令,他的死刑被减为无期徒刑)超过17年后才提出监督上诉,并在超过20年后向委员会提出申诉。缔约国声称,没有任何情况可以证明这些延迟是合理的。

7.8缔约国称,被告可以放弃在宣布判决时出庭的权利。提交人在宣判前用刀刺伤了自己的心脏,这被认为他是自愿拒绝在宣判时出庭的权利,因为他明白自己行为的后果。因此,应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认为这些申诉不可受理。

7.9提交人声称他在企图劫持人质逃跑时有三名共犯,但他们没有受到刑事起诉,对此,缔约国指出,《公约》第十四条或任何其他条款都没有设想对共犯刑事起诉的权利。

7.10缔约国重申,提交人在被刑事定罪超过21年后才提出申诉,且没有任何情况证明这种拖延是合理的。因此,应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宣布来文不可受理。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就同一些事实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了申诉,但他的申诉在2014年6月19日被宣布为不可受理。委员会注意到,这一事项不再有待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且俄罗斯联邦没有对《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提出保留。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规定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8.3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他已经用尽所有可用和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鉴于缔约国没有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要求已得到满足。

8.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立场,即提交人2014年1月27日的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卯)项享有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如下立场:由于提交人2014年11月24日、2015年3月23日和2016年1月18日的来文迟交,委员会应认为这些来文因滥用《任择议定书》第三条规定的提交权而不可受理。缔约国还声称,提交人是在其死刑减为无期徒刑约20年后,才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就其刑事起诉向委员会提出申诉。

8.5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来文没有固定的时限,仅仅延迟提交本身并不涉及滥用提交来文的权利。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委员会希望有合理的解释来证明延迟是合理的。此外,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9条(c)项(CCPR/C/3/Rev.11),一份来文如果是在来文提交人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五年后提出,或是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结束三年后提出的,便可构成滥用提交来文的权利,除非考虑到围绕来文的所有情况有正当的延迟提交的理由。

8.6同时,委员会注意到,特别是在时间对解决案件至关重要的情况下,提交人一般有责任确保尽快提出其申诉,以确保这些申诉得到适当和公平的解决。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最好尽快将其申诉提交国家当局审议,以便当局能够对任何指称的侵犯人权行为作出及时回应。尽管缔约国诚意履行其国际法律义务对于《公约》规定的保护制度的有效性至关重要,但提交人在保护其权利方面表现出应有的注意和主动性通常有助于避免在司法和落实《公约》保护的权利方面出现过度或莫名的拖延。

8.7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提交的材料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提交人在提出有关保护其人权的申诉时表现出了应有的注意和主动性。他在根据最高法院1992年6月4日的裁决开始执行判决超过21年,以及根据1994年5月4日的总统赦免令被减刑为无期徒刑近20年后,才向委员会首次提交来文,因此有重大拖延。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解释,说明他为什么在此期间不能向国内当局申诉。他声称自己不懂法律,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这一说法本质上仍然是含糊而笼统的。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提交人提出了一些说法,但他确实得以准备一项与其律师不同的撤销原判上诉。因此,委员会认为,考虑到来文的所有情况,提交人没有提供延迟提交的理由。在卷宗中没有任何其他资料或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经过这么长时间才提交来文构成滥用提交权。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9条(c)项,来文不可受理。

8.8得出这一结论后,委员会决定不审查任何其他受理理由。

9.因此,委员会决定: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来文不予受理;

将本决定通知缔约国和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