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5/D/2313/201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4 April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313/2013号来文的意见 * **

提交人:

Evgeny Osincev (没有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吉尔吉斯斯坦

来文日期:

2013年8月19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2013年12月10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9年3月15日

事由:

剥夺受到公平审判的权利;任意拘留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公平审判;任意拘留;拘留条件;法律援助;残忍和不人道待遇

《公约》条款:

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四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2条

1.来文提交人Evgeny Osincev是吉尔吉斯斯坦国民,生于1964年。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5年1月7日对吉尔吉斯斯坦生效。提交人没有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2009年6月4日,提交人被叫到位于比什凯克的国家金融警察局。他见到了一位名叫E的调查员,此人告诉他,有几个问题要非正式地询问他。下午8时,在经过三小时的非正式讯问后,该调查员告诉提交人,他将开始正式审问他,此时提交人拒绝回答任何更多的问题,并要求见律师。他见律师的要求遭到拒绝,调查员告诉他有人投诉他,警方有足够的信息立即逮捕他。当提交人提出要看投诉时,调查员拒绝了,并告诉他,他是作为证人接受讯问,调查人员不必向他出示任何文件。提交人随后被戴上手铐,并受到心理和身体压力,要他签署一份审讯报告,对此他拒绝了。 大约晚上10时,提交人开始感到不舒服,要求叫医生或提供药物;但他的请求遭到拒绝。然后,他被转移到一个临时拘留设施,在那里关押到2009年6月6日。他未获准接触律师,也被剥夺了与家人联系的权利。在6月4日至6日被拘留期间,他只在2009年6月5日吃了一顿饭。

2.22009年6月6日上午9时,提交人再次被带到比什凯克国家金融警察局接受审讯。既没有告知他调查的目的,也没有告知他可能对他提出的指控的性质和原因,他再次受到心理和身体压力。下午5时,他被带到比什凯克Pervomaisky地区法院一位法官的办公室。当时,调查员告诉法官,提交人被控欺诈,并要求法官批准审前拘留提交人两个月。不允许提交人对法官讲话,很快把他带到走廊,而调查员仍留在法官办公室。此后不久,调查员走出法官办公室,通知提交人,法官已批准将他拘留两个月,但没有给提交人一份该决定的副本。提交人指出,尽管有《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要求,但这次聆讯期间没有律师或检察官在场。

2.32009年6月8日,提交人被转移到比什凯克审前拘留设施“第一审拘所”,并先被隔离两周。隔离期间,不许提交人与其亲属或律师联系,他被单独监禁了18天。在隔离关押期间,他没有得到床单、换洗衣服或肥皂、牙刷、牙膏等个人卫生用品,也没有淋浴。他和其他27名囚犯一起被关押在一个16人的隔离牢房里,他们只有四张床垫和两条睡觉盖的薄毯子,大家轮流用。6月22日,提交人被转移到条件较好但过于拥挤的普通牢房。他和其他13名囚犯被关押在一个8人牢房里。囚犯们不得不轮流睡觉,牢房里的灯始终亮着。

2.42009年6月26日,提交人第一次能够联系到他的律师;但那位调查员直到7月10日才允许律师查阅案件卷宗中的一些文件。该律师能够在7月8日对提交人的被捕提出上诉。7月10日,提交人的律师向比什凯克市检察官提出申诉,指控那位调查员于6月4日对提交人进行非法审讯和剥夺提交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2.52009年7月24日,比什凯克市法院撤销了Pervomaisky地区法院6月6日拘留提交人两个月的决定,并下令释放他,然后软禁。市法院认为,案件调查员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提交人试图潜逃或阻碍调查,提交人有永久居住地,并确定了其身份,此外他在6月4日至6日没有得到法律援助。

2.62009年7月28日,调查员对提交人提出了新的敲诈指控,尽管没有对这一指控进行正式调查,也不存在对他的正式敲诈投诉。同一天,调查人员正式结束调查,将案件送交审判。

2.72009年8月的某个时间,针对提交人的刑事案件被送交Sverdlovskiy地区法院,审判定于2009年9月进行。然而,据称的罪行受害者及其证人一直不来出席庭审。2010年5月31日,提交人正式提出动议,要求法院签发逮捕令,强迫将受害者及其证人带来听证。该动议获得批准。然而,法院没有签发所要求的逮捕令,而是将案件发回检察官办公室,命令后者确保受害者和证人在审判期间出庭,并表示该法院没有收到证明提交人有罪的证据。

2.82010年8月,检察官办公室将针对提交人的案件退回Sverdlovskiy地区法院,但案件被分配给另一名法官。10月14日,提交人被认定犯有欺诈和勒索罪,并被判处在一所最低安全监狱监禁四年。提交人声称,法院没有处理他关于对他实施身体和心理压力的指控,尽管判决书中反映了这些指控,也没有处理他被捕后一个多月里被剥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一事。提交人还声称,他已经向审判法院提交了他在据称欺诈发生日期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但法院认为这是他企图逃避惩罚。

2.92010年12月20日,比什凯克市法院刑事庭驳回了提交人的撤销原判上诉,并确认了Sverdlovskiy地区法院的判决。最高上诉法院没有通知提交人庭审的日期和地点,只是根据书面陈述做出了裁决。

2.10 2011年12月6日,吉尔吉斯斯坦最高法院驳回了提交人要求监督复审的上诉,并确认了下级法院的裁决。

2.11 2012年8月,提交人向总检察长提出申诉,要求根据新的情况重新审理该案件,并表示他可以证明自己是无辜的。9月28日,总检察长驳回了申诉。提交人认为,他已经用尽了所有可用和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提交人称,他在比什凯克被国家金融警察拘留后,于2009年6月4日和6日遭受了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并遭受心理和身体压力,这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3.2他声称,2009年6月4日至7月24日对他进行的任意逮捕和拘留,违反了《公约》第九条。他声称,国内《刑事诉讼法》只允许在罪行的最高刑罚超过三年监禁的情况下进行审前拘留,而他只被指控犯有欺诈罪,其最高刑罚为三年监禁。此外,关于包括欺诈在内的经济犯罪,根本不能逮捕嫌疑人。提交人还声称,他没有被告知对他的任何指控,也没有收到Pervomaisky区法院2009年6月6日批准将其拘留两个月的决定的副本,因此在7月8日之前他被剥夺了上诉的权利。

3.3提交人称,2009年6月4日至22日期间,他被单独监禁,监禁条件违反了《公约》第十条。

3.4最后,他声称,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a) 法院不公正,无视他的不在犯罪现场的抗辩,存在很多违反审前程序的行为,且缺乏将他与指控的罪行联系起来的直接证据;(b) 法院程序不必要地延长了一年多,在此期间他被软禁;(c) 在2009年6月26日前一直剥夺他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尽管他从6月4日首次接受审讯时就提出了请求。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4年2月17日的普通照会中指出,在所涉事件发生时,吉尔吉斯斯坦《宪法》允许在一个人被带见法官之前有48小时的拘留时间。因此,提交人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被带见Pervomaisky地区法院的法官的。

4.2关于对提交人的逮捕,缔约国指出,提交人错误解释了《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经济犯罪嫌疑人是可以被拘留的,除非他们按法律规定交付这种保释金。然而,根据提交人提交的文件,缔约国不清楚是否交付了保释金。缔约国指出,在特殊情况下,《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允许逮捕被控犯有最高可判处三年监禁的罪行的嫌疑人,如果案件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嫌疑人没有永久居住地;或者其身份尚未确定;或者其一直在躲避执法当局或法院。

4.3缔约国进一步指出,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宪法》和缔约国签署的国际条约,每个人都有权使对其的判刑得到更高一级法院的复审。缔约国指出,在本案中,提交人已经历了国内司法系统的所有审判,并用尽了所有可用的法律补救办法。缔约国进一步指出,如果提交人认为他受《宪法》保护的权利遭到国内法的侵犯,他可以向吉尔吉斯共和国最高法院宪法庭提出申请,以审查该特定法律的合宪性。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提交人在2014年5月2日的信中对缔约国的意见作出了回应。他指出,在他于2009年6月6日被捕时,《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对可能被判处最高三年监禁的罪行是全面禁止逮捕的。2009年8月7日的修正案才引入了保释的可能性。

5.2提交人指出,尽管Pervomaisky地区法院2009年6月6日批准逮捕他的决定中指出,他有一名律师出席了听证会,但当时没有律师或检察官在场。提交人指出,他没有收到Pervomaisky地区法院的判决或检察官正式指控他罪行的决定的副本,这违反了国内法。提交人在审判期间提出了这些侵权行为。但法院站在案件调查员一边,后者作证说,两份文件的副本都已交给了提交人。

5.3提交人进一步指出,他已向最高法院的宪法庭提出认定《刑事诉讼法》第384条和第387条违宪的申请,因为这两条侵犯了他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因为只有检察官办公室才能根据新证据重新审理刑事案件。提交人辩称,由于《宪法》规定对他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司法保护,国内法院也应该能够根据新的证据重新审理刑事案件,因为检方永远不会对重新审理已经定罪的案件感兴趣。2014年2月7日,他的申请被驳回,《刑事诉讼法》第384和387条被宣布符合宪法。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

6.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2009年6月4日和6日受到国家金融警察的虐待。正如Sverdlovskiy地区法院2010年10月14日的判决书中明确指出的那样,提交人向国家当局提出了这些指控,缔约国没有反驳这些指控。委员会注意到,法院没有转交此案件以进行进一步调查。但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提出的指控是一般性的,没有得到任何医学证据支持。根据收到的材料,委员会无法断定提交人受到了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在提交人没有提供这方面更准确的资料或文件的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根据第七条提出的指控没有得到充分证实,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不予受理。

6.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申述有关他在2009年6月4日至22日期间被单独监禁,他在比什凯克审前拘留设施“第一审拘所”的拘留条件,以及据称对他的审判被不当拖延了一年多。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在整个国内诉讼过程中的任何节点似乎都没有提出过这些申诉。因此,宣布提出《公约》第十条和第十四条第3款(丙)项下问题的这一部分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没有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

6.5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国内法院缺乏公正性,审判不公。委员会特别注意到,提交人不同意对他的判决、对他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和物证的评估,以及由于受害者和证人未能出席法庭听证会而多次推迟审判。委员会忆及,通常应由《公约》缔约国的法院审查事实和证据或适用国内立法,除非能够证明这种评估或适用明显是任意的,或构成明显的错误或执法不公,或者法院违反了其独立和公正的义务。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它所收到的材料不允许它得出结论,即在证据评估方面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和对证人的询问达到了任意性的门槛,或者等于司法不公。因此,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提出的申诉证据不足,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可受理。

6.6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充分证实了他其余的申诉,即在《公约》第九条第1款第2项和第4项以及第十四条第3款(丁)项下提出的问题,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7.1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要求,根据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7.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第九条声称,他于2009年6月4日至7月24日被任意拘留,7月24日对他的拘留终于得到比什凯克市法院的审查。委员会注意到,在提交人被捕时,他只被怀疑犯有一项最高可判处三年监禁的罪行,而《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只允许在最高刑罚超过三年监禁的情况下进行审前逮捕(第3.2段)。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案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也可以在刑期不到三年的情况下批准逮捕:嫌疑人没有永久居住地;或者其身份尚未确定;或其一直在躲避执法当局或法院(第4.2段)。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比什凯克市法院后来确定提交人有一个永久居住地,他的身份已经确定,他没有躲避或阻碍调查(第2.5段)。因此,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批准逮捕提交人的决定不符合国内法,因此具有任意性质。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在缔约国没有提供相关信息或解释的情况下,提交的事实等于侵犯了提交人受《公约》第九条第一款保护的权利。

7.3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缔约国未能及时告知他被逮捕和被拘留的原因,这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二款;也未能向他提供Pervomaisky地区法院2009年6月6日批准逮捕他两个月的裁决的副本,因此剥夺了他对拘留提出上诉的权利,直至2009年7月8日,这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四款(第2.1-2.2和2.4段)。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反驳这些指控。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必须给予提交人的指控应有的重视,只要这些指控得到充分证实。因此,委员会认为,在本案的情况下,提交人陈述的事实等于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四款享有的权利。

7.4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第三款(丁)项声称,在他于2009年6月4日被国家金融警察拘留时,以及后来于2009年6月6日在Pervomaisky地区法院被拘留时,他被剥夺了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第2.1-2.2段)。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指控说,直到2009年6月26日,即他实际被拘留22天后,才允许他联系律师,而该律师直到那时才能获得他的案卷副本,并对他的被捕提出上诉(第2.3-2.4段)。委员会注意到,比什凯克市法院2009年7月24日的裁决和司法部2012年的内部调查已经确定,Pervomaisky地区法院2009年6月6日的裁决中提到名字的律师在任何审讯或听证期间都不在场,他是在事后签署的文件(第2.2和2.5段)。在缔约国没有提出任何相关意见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提交人受《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丁)项保护的辩护权受到了侵犯。

8.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四条第三款(丁)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9.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以全额赔偿形式,向《公约》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切实补救。因此,缔约国有义务除其他外,向Evgeny Osincev提供适当的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0.缔约国应铭记,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且根据《公约》第二条之规定,缔约国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且承诺违约行为一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和可实施的补救,委员会希望在180天内收到缔约国的资料,说明其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在缔约国以所有官方语言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