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2/D/2859/2016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September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2859/2016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

D. V. (由律师Sladana Čanković和Goran Cvetic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克罗地亚

来文日期:

2016年7月14日(首次提交)

决定通过日期:

2018年4月6日

事由:

任意拘留;公平审判;虐待;不歧视;缺乏有效补救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符合《公约》的规定;申诉证据不足

实质性问题:

任意拘留;公平审判;虐待;不歧视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三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丑)项

1.来文提交人D.V.系澳大利亚和塞尔维亚公民,1954年12月12日出生。提交人称,克罗地亚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于1996年1月12日对克罗地亚生效。提交人由律师SladanaČanković和Goran Cvetic代理。

1.2提交人在克罗地亚被指控犯有战争罪,原因是他在1991年和1993年在克罗地亚领土上担任一个塞尔维亚准军事团体的指挥官期间发生了杀害了克罗地亚战俘和平民的事件。2006年1月,根据克罗地亚的引渡请求,他在澳大利亚被逮捕,随后被拘留,准备被引渡到克罗地亚接受起诉。2015年7月8日,他在澳大利亚的第十三次上诉失败后被引渡到克罗地亚,对他的审判正在进行中。提交人请求委员会发布临时或保护措施,要求克罗地亚立即无条件或有条件将他保释。

1.32016年11月16日,委员会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登记了本案,但未批准提交人关于采取临时或保护措施的请求,原因是对所控战争罪的刑事审判还在克罗地亚进行中,提交人没有初步证据证明,他在被拘留以待对所控罪行的案情实质的诉讼时面临任何报复或歧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1969年,提交人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移居澳大利亚,并于1975年获得澳大利亚公民身份。提交人于1990年返回南斯拉夫。据克罗地亚当局称,他作为塞尔维亚准军事部队下属一个特战队的指挥官,参与了西巴尔干地区的武装冲突。当时,他所在的该部队与保卫在克罗地亚境内克拉伊纳地区居住的塞尔维亚族人的克罗地亚武装部队起了武装冲突。

2.2提交人说,当他于2004年移居澳大利亚时,他并不知道有人打算对他据称于1991年和1993年在克罗地亚犯下的罪行提出刑事指控。2006年1月,克罗地亚要求澳大利亚引渡提交人,以便在克罗地亚接受战争罪指控,据称他于1991年和1993年作为塞尔维亚准军事部队指挥官犯下战争罪。提交人于2006年1月19日在澳大利亚悉尼被捕,逮捕依据是根据1988年《澳大利亚引渡法》签发的临时逮捕令,他并于2006年1月20日在澳大利亚还押候审。在请求国和引渡国之间没有缔结引渡条约时,适用《澳大利亚引渡法》的规定。提交人声称,克罗地亚直到2016年1月8日,即他被引渡到克罗地亚6个月后,才以所控行为为由对他提出正式起诉。在首次提交来文时,提交人正在斯普利特的监狱中等待审判,审判于2016年9月20日开始。

2.3由于澳大利亚法院的引渡程序极其漫长,提交人在澳大利亚监狱中被引渡拘留了8年9个月零10天。提交人分别于2006年1月27日、3月3日和2007年12月12日提出三次保释申请,但均未成功。

2.42007年4月12日,悉尼地方法院裁定,提交人符合引渡到克罗地亚的条件。2009年9月2日,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合议庭批准了提交人的上诉,并撤销了引渡决定,理由是他已经证明,如果他被送到克罗地亚接受审判,他有较大或现实可能会面临歧视。提交人在被监禁超过3年零7个月后,于2009年9月4日获释。克罗地亚政府向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提出上诉。2010年3月30日,联邦法院再次裁定将提交人引渡到克罗地亚。2010年5月12日,提交人再次被澳大利亚联邦警察逮捕。2012年11月16日,澳大利亚政府决定将提交人引渡到克罗地亚。提交人以各种理由向澳大利亚高等法院、联邦法院和联邦法院合议庭指控引渡非法,但均被驳回。2015年1月2日,塞尔维亚司法部长致函澳大利亚司法部长,请求允许塞尔维亚起诉提交人,称塞尔维亚有权起诉本国公民,并质疑克罗地亚司法机关能否保证提交人受到公平审判。该请求也遭到拒绝。

2.5提交人于2015年7月8日被引渡到克罗地亚后,根据2005年12月12日希贝尼克县法院的裁决,立即对他实行了超过12个月的侦查拘留,以等待审判。他的所有上诉最终于2016年4月5日被克罗地亚宪法法院驳回。

2.62016年1月8日对提交人的起诉书于2016年6月13日得到正式确认,初步庭审于2016年7月14日举行。提交人称,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已于2016年4月5日用尽。

申诉

3.1提交人称,克罗地亚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提交人称,缔约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具有持续性。

3.2提交人声称他依据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澳大利亚和克罗地亚的拘留都是不合法的,且过于漫长,因此具有任意性,考虑到他被拒绝保释,这也侵犯了他的无罪推定权利;鉴于他在2016年7月前没有受到审判,他对拘留合法性提出有效质疑的权利也受到侵犯。他说,澳大利亚和克罗地亚对他的非法任意拘留具有相同的法律依据、原因和目的,即在克罗地亚对他进行起诉。

3.3关于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指称,提交人说,澳大利亚和克罗地亚对他的拘留进行的审查都毫无根据,因为没有向他告知两国之间的通信。

3.4提交人声称,克罗地亚侵犯了他根据第二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四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因为他认为克罗地亚法院关于侦查拘留的所有裁决均为非法、任意和抽象得出的。他声称,他没有潜逃或扰乱刑事诉讼程序的风险。他还指出,宪法法院没有处理他提出的缺陷,例如,没有解释他在澳大利亚被拘留期间如何能够“在逃”,为什么不能接受他的保释请求,为什么从来没有设定一个能令法院满意的保释金额,因而违反了克罗地亚《刑事诉讼法》。然而,克罗地亚最高法院认为,审判法院已经提出了明确、充分和有效的理由,证明了侦查拘留的必要性。提交人还声称,他受到了《公约》第二十六条所禁止的歧视,因为他被侦查拘留,原因是他作为一个外国人永远不可能满足最高法院所述条件。

3.5提交人要求立即将他释放,并要求克罗地亚对他被非法和任意拘留而遭受的痛苦作出赔偿,包括赔偿所产生的法律费用。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4.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4.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4.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提出的指控主要涉及提交人被审前拘留,拘留的原因是法院认定他有潜逃风险,同时提交人面临的战争罪指控是严重刑事指控;还涉及提交人不能保释,以及基于他是外国人而对他实行拘留的行为据称具有歧视性。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从未试图潜逃。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已经就所援引的条款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包括对希贝尼克县法院2005年12月12日允许对他进行侦查拘留的裁决提出上诉,以及向克罗地亚宪法法院提出申诉,该申诉于2016年4月5日被驳回。然而,就本案的情形而言,委员会认为,考虑到对他的拘留符合国内法,是相关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在克罗地亚未对他面临的刑事指控作出关于案情实质的裁决之前,委员会无法对克罗地亚目前拘留提交人的理由作出审查。委员会一般无法审查国内法院在特定案件中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估以及对国内法律的适用,除非提交人能证明这种评估和适用明显具有任意性,或构成明显错误或司法不公,或法院以其他方式违反了自己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义务。因此,委员会认定提交人的申诉不可受理,理由是提交人没有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要求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缔约国还没有对他的刑事指控作出关于案情实质的裁决;此外,提交人的申诉不满足《任择议定书》第三条中关于符合《公约》规定的要求,因为缔约国法院审查了提交人就对他的侦查拘留提出的上诉,案卷中没有资料显示法院的裁决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

5.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丑)项,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转交缔约国和来文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