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5/D/2295/201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3 May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295/2013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 :

Davron Abdurakhmanov ( 由非政府组织“现在自由”组织的律师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Salijon Abdurakhmanov

缔约国 :

乌兹别克斯坦

来文日期 :

2013 年 10 月 1 日 ( 首次提交 )

参考文件 :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 97 条做出的 决定,已于 201 3 年 10 月 29 日转交缔约国 ( 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

意见通过日期 :

2019 年 3 月 29 日

事由 :

提交人父亲 经 不公正审判被拘留和监禁

程序性问题 :

申诉证据不足

实质性问题 :

任意拘留 ; 公正审判 ; 无罪推定 ; 上诉权 ; 见解自由

《 公约 》条款 :

第 九 条第 1 和 4 款、第 十四 条 第 1 、 2 和 5 款及 第 十 九条第 2 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

第二条

1.来文提交人是Davon Abdurakhmanov,乌兹别克斯坦国民,代表他的父亲Salijon Abdurakhmanov,也是乌兹别克斯坦公民,在提交来文时正在乌兹别克斯坦坐牢,他因与毒品有关的指控而被判入狱。提交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他父亲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和4款、第十四条第1、2和5款及第十九条第2款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5年12月28日对乌兹别克斯坦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父亲是一名记者兼人权活动家。他以报道乌兹别克斯坦自治共和国卡拉卡尔帕克斯坦的政府腐败和侵犯人权行为而闻名。他是捍卫个人权利委员会人权组织的卡拉卡尔帕克斯坦的代表。提交人父亲作为乌兹别克斯坦真实记者联盟的成员,还为《纽约时报》发表的几部报道做出了贡献,并在自由欧洲电台/自由电台播出。提交人声称,乌兹别克斯坦的刑事司法系统被用来镇压政治反对派,行政部门完全控制司法机构,而且该国没有民主治理。此外,他还指出,乌兹别克斯坦警方臭名昭著,他们以指控持不同政见者持有毒品、敲诈勒索和逃税的方式,来阻止他们继续从事暴露政府腐败和侵犯人权行为的工作。

2.22008年6月7日下午5点左右,交通警察拦截了提交人父亲,当时他坐在车上,以检查身份证。在检查了他的证件后,其中一名警察声称毒品检测犬闻到了毒品的味道。警员随后搜查了车辆并声称他在汽车后备箱内发现了一小袋大麻和鸦片。提交人父亲因而被捕。提交人认为,有关药物是被放进他父亲车上的。他的父亲也被要求进行呼气测试,确定是否存在酒精。提交人承认,他父亲当天早些时候喝了少量啤酒,但声称当局从未进行过适当的法医检查,以证明他的父亲确实喝了酒。

2.3提交人的父亲最初被指控非法持有毒品,但不意图出售。 2008年6月9日,他在血液检测中检测出麻醉剂呈阴性。2008年6月10日,努库斯市法院对他进行了审前拘留。2008年6月17日,警方对作者父亲的指甲、手指和嘴巴进行了法医化学检查,发现了大麻的痕迹。然而,他承认他在被捕当天两次触摸了装大麻的袋子,包括当法医专家要求他捏一下袋子并闻闻以确认它是大麻。提交人的父亲随后要求另外进行一次法医检查,以核实他手指上的大麻痕迹。测试结果证实他没有使用大麻,他手指上的痕迹是他在被捕当天与大麻接触的结果。2008年7月12日,他的律师向当局提出书面请求,要求对其客户的汽车和袋子进行法医检查,作为审前调查的一部分。2008年8月4日,调查员E.N.拒绝了律师的请求。

2.4提交人父亲被逮捕后,警方在搜查其住所时,也没收了与其新闻和人权活动有关的印刷品、录音和录像资料。例如,警方查获了一本反对党领导人的传记,后来又向提交人父亲询问了这一传记。他的律师表示,当局似乎对调查他的新闻工作比调查与消费或贩卖毒品有关的指控更感兴趣。

2.52008年8月2日,检察官改变了对提交人父亲非法持有麻醉药品的指控,指其意图出售。提交人声称,这一改变是由于他的父亲在吸毒方面测试为阴性。但新指控严重得多,最高可判处20年的有期徒刑。

2.6提交人父亲的审判于2008年9月12日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的Takhtakupir地方法院开庭。审判是在一个小法庭里举行的,据提交人说,这是为了阻止公众旁听,只有亲属才能参加。在2008年10月9日的一次审判会上,检方播放了大量据称是在犯罪现场录制的、经编辑的录像带。在审判期间,辩方一再要求播放完整的视频。提交人父亲还要求对他的汽车和装大麻和鸦片的袋子上的指纹进行法医检查,但他的请求被拒绝。

2.7在2008年10月10日,Takhtakupir地方法院判定提交人父亲持有毒品,意图出售,并判处他10年的有期徒刑。2008年10月21日,他向卡拉卡尔帕克斯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2008年11月19日,卡拉卡尔帕克斯坦最高法院上诉委员会维持了下级法院的裁决,但没有说明判决的任何理由。2009年5月,由于新的复审程序,他的两位辩护律师都被吊销律师执照。2011年5月17日,他的新律师根据监督审查程序向乌兹别克斯坦最高法院提出申诉。2011年6月1日,乌兹别克斯坦最高法院维持原判,但没有说明关于判决的任何实质性理由。2011年7月29日,再次向乌兹别克斯坦最高法院提起另一个申诉。2011年8月17日,乌兹别克斯坦最高法院在一封一页的信中再次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截至2011年8月,提交人父亲被认为两次触犯了监狱规则。提交人称,指控囚犯违反监狱规则是为了阻止他们获得大赦的资格。

2.8提交人要求委员会确认缔约国为履行《公约》规定的向其父亲提供有效补救义务,并敦促缔约国采取保障措施,防止今后发生此类侵权行为。提交人还声称,他的父亲已经用尽了所有有效的补救办法。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他父亲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和第4款享有的免遭任意逮捕或拘留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侵犯其父亲的公正审判权的行为极其严重,以至于剥夺他的自由具有任意性质。

3.2鉴于审判、上诉和监督复审法院未能防止严重的程序性和实质性错误,提交人还指称存在违反第十四条第1款的行为,据提交人称,这些错误表明了法院的偏见。提交人援引未能答应辩护方的请求,未能播放他父亲被捕当天拍摄的录像带的完整版本,作为这方面违法行为的证据。相反,播放的经大幅编辑的视频大约缺少三小时的录像。此外,提交人辩称,法医检查结果认为,他父亲手上有少量的大麻是他在被捕当天与该物质接触的结果,但审判法院根本没有给予任何考虑。此外,初审法院未能满足辩方一再提出的进行额外法医检查的要求。送交上诉和监督复审法院的请愿书中提到了侵犯其父亲的程序权利的行为,但未就这方面采取任何行动。提交人进一步辩称,处理其父亲案件的法院不是独立的。针对他父亲的案件是一起政治迫害案件,并且检方起诉政治反对派成员、独立记者或人权捍卫者的案件没有一件是获判无罪的。

3.3提交人辩称,他父亲根据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受到进一步侵犯,因为他的无罪推定的权利得不到尊重。提交人指出,法院判定他的父亲因持有毒品而被判处有罪,而且没有讨论如何确定他的父亲如何试图出售毒品。此外,初审法院拒绝辩方要求对汽车和装毒品的袋子上的指纹进行法医检查,也拒绝考虑表明其父亲无罪的法医检查结果。

3.4提交人进一步辩称,他的父亲是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的受害者,因为上诉法院未能提供适当合理的判决并审理上诉的实质内容。提交人争辩说,上诉委员会2008年11月19日的决定只是重申了下级法院的推理,没有对初审法院的判决和辩方提出的申诉进行实质性讨论。提交人声称,最高法院2011年6月1日的决定也未提供任何实质性理由。提交人认为,2011年8月17日,乌兹别克斯坦最高法院也只再次提供了一页的答复,没有进行实质性讨论。此外,提交人申明,缔约国侵犯了他父亲根据第十四条第5款享有的权利,因为没有尊重他被较高级法庭对其定罪进行复审的权利。提交人辩称,上诉委员会没有对审判中使用的证据和下级法院的行为进行全面评估。提交人称,它仅限于重述案件的事实。

3.5提交人还声称,他的父亲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2款享有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在搜查他的房子时,与他的新闻工作和人权活动有关的印刷品、录音和录像资料均被没收。此外,整个逮捕、审判和定罪都是根据捏造的指控进行的,都侵犯了他父亲的言论自由权。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4.1在2016年1月4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质疑提交人的申诉。缔约国回顾说,2008年10月10日,Takhtakupir地方法院将提交人父亲判处10年的有期徒刑。根据法院的判决,2008年6月7日,Salijon Abdurakhmanov在Nukus市被拦下,当时他被发现酒驾。经检查,警方在他的车上发现了114.18克的大麻和5.98克的鸦片。

4.2对Abdurakhmanov先生的指控是在法庭上公开审理的。他的罪行是经几名证人提出的证据证实和支持的,以及得到法医检查的结果、物证的描述和调查期间收集的其他材料的证实和支持。卡拉卡尔帕克斯坦最高法院于2008年11月19日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

4.3Abdurakhmanov先生没有从他的定罪中汲取教训,而是在服刑期间触犯监狱规则。在提交来文时,Abdurakhmanov先生有几项违纪行为,“似乎无意悔改”。Abdurakhmanov先生是因他犯下的罪行而被判罪的,他被判罪与他的新闻或人权活动无关。

4.42016年5月12日和20日,缔约国进一步指出,Abdurakhmanov先生继续触犯他被关押的监狱的规则和条例,因而丧失了他提前获释的资格。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5.1在回应缔约国的意见时,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没有处理他代表其父亲提出的具体申诉,而是指责其父亲违反了他的拘留条款和监狱条例,据称这些条款导致他受到纪律处分。缔约国称,对提交人父亲的指控是在“公开法庭”中审理的。虽然只有亲属被允许进入小型法庭,但这种说法无关紧要,因为提交人并未声称他父亲的公开审判权受到了侵犯。

5.2然而,提交人在其申诉中指称,他父亲的被捕和定罪是对他进行独立新闻报道和人权宣传的惩罚。缔约国的答复并没承认或否认警察在他父亲被捕后从其父亲的家中没收了新闻材料,尽管这些材料显然与指控无关。这些做法符合缔约国企图以捏造的指控监禁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意图。

5.3缔约国没有具体说明他父亲据称违反了哪些确切的拘禁条款以及违反了哪些监狱规定,甚至他的家人也不知道这些信息。正如在初次来文中所讨论的那样,指责囚犯违反监狱规则的行为是缔约国为防止这些囚犯有资格获得提前释放或大赦而采用的一贯手法。最后,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没有对他的指控提出具体和有根据的答复。

5.42017年10月4日,提交人通知委员会,他父亲在同一天获释,但要求委员会发表意见,即使他的父亲已经出狱。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

6.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对已经用尽。鉴于缔约国在这方面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要求已得到满足。

6.4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充分证实了她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和4款、第十四条第1、2和5款及第十九条第2款提出的申诉。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7.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参照各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关于提交人声称他的父亲因其父亲的新闻和人权活动而被任意拘留和监禁,违反了他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其父亲报道关于政府腐败和侵犯人权行为,在《纽约时报》和“自由欧洲电台/自由电台”等媒体上发表文章,并且他是人权组织捍卫个人权利委员会的代表。对此,委员会回顾其长期判例指出,防止任意拘留应广泛适用,且“任意性”不应等同于“违反法律”,对它的解读必须更宽泛,以包含不恰当性、不公正、缺乏可预测性和正当法律程序等要素。委员会还忆及,为处罚合法行使《公约》保障的权利,包括意见和言论自由以及集会自由,而实施的逮捕或拘留具有任意性。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父亲因被拘留和监禁而被剥夺了公正审判权,并且明确针对他父亲的是他作为人权维护者和记者所开展的活动。

7.3提交人还声称,对他父亲的审判不公平,因为初审法院不接受辩护律师要求播放在指称犯罪现场制作的录像带的完整版本,也不接受进行额外法医检查的请求。他还声称,检方没有证实出售毒品的意图(他父亲最初没有受到指控的罪行),并称,针对其父亲的案件是对反对派成员、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迫害的一个例子。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驳斥这些指称。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指出法院和法庭前一律平等的权利也确保权利平等。这意味着将向所有当事方提供相同的程序权利,除非区别待遇是有法律依据的,并且可以根据客观和合理的理由证明其合理性,而不会对被告造成实际不利或其他不公平。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答复中未能解释为何没有播放在指称的犯罪现场拍摄的全部录像,为何拒绝进行额外的法医检查,为何改变最初的指控,是如何确定这些指控的,以及为什么提交人父亲最终被判非法拥有麻醉药品并意图出售。

7.4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收了新闻材料,并盘问提交人父亲关于他作为记者和人权活动家的工作,而且缔约国未能提出这种干涉他言论自由的合理理由。在缔约国没有作进一步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因此认为,提交人关于他父亲因其新闻和人权工作而被逮捕、拘留、审判和定罪,以及国家当局行为的目的是恐吓他和要他闭嘴的说法确立。

7.5在提交人所述的情况下,并在缔约国没有相关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违反提交人父亲依《公约》第九条第1款和第十四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

7.6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即他父亲的言论自由受到任意限制,因为当局在进行毒品调查时没收了他的新闻印刷品、录音和录像材料,并盘问他作为记者和人权活动家的工作。缔约国在其陈述中并未否认或确认查封新闻材料和随后的审讯与其父亲作为记者和人权活动家的工作有关。委员会认为,当局的上述行为,不论其法定资格如何,事实上相当于限制了提交人父亲的权利,特别是依《公约》第十九条第2款享有的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权利。

7.7委员会提及关于见解和言论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根据该意见,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是个人充分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这些自由对任何社会都是必不可少的,并且是每个自由民主社会的基石(第2段)。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某些限制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适用,而且是为(a) 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b) 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健康或道德所必需。对行使这种自由的任何限制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必要性和相称性的检验。限制必须仅适用于规定的那些目的,并且必须与规定的特定需要直接相关。委员会还回顾,应由缔约国证明,限制根据第十九条享有的权利的做法具有必要性和相称性。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和国家法院都未对警察没收与提交人父亲的新闻活动有关的材料作出任何解释。委员会认为,在此种情况下,缔约国未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所述条件,就对提交人父亲先生施加的限制提出正当理由。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父亲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2款享有的权利遭到了侵犯。

7.8委员会已经认定存在违反《公约》第九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九条第2款的情况,将不另行审议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4款和第十四条第2和5款项提出的其余申诉。

8.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缔约国侵犯了Salijon Abdurakhmanov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九条第2款享有的权利。

9.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对《公约》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因此,除其他外,缔约国有义务偿还提交人和父亲所承担的任何诉讼费,为所遭受的侵权行为提供适当赔偿,并归还任何和所有没收的新闻材料。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0.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缔约国也已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官方语文广为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