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8/D/2367/2014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4 July 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2367/2014号来文的意见* ** ***

来文 提交人:

Evgeny Bryukhanov ( 由 Svetlana Bryukhanova 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Evgeny Bryukhanov

所涉缔约国 :

俄罗斯联邦

来文日期 :

2 013 年 1 1 月 2 8 日 ( 首次提交 )

参考文件 :

根据 委员 会议事规则第 97 条作出的决定, 2 014 年 3 月 2 5 日转交缔约国 ( 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

意见通过日期 :

2 020 年 3 月 1 2 日

事由 :

拘留和虐待提交人

程序性问题 :

滥用提交来文的权利

实质性问题 :

酷刑 、 任意逮捕――拘留 、拘留条件、 公 正 审判 、 公 正 审判――证人、 公 正 审判――法律援助

《公约》条款:

第 七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 ( 丑 ) 、 ( 辰 ) 、 ( 午 ) 项和第十五条第一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 二条和第三条

1.来文提交人Evgeny Bryukhanov系俄罗斯联邦国民,生于1980年。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丑)、(辰)、(午)项和第十五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1月1日对俄罗斯联邦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2010年8月21日,提交人因被控性侵其未成年继女而被捕。他被拘留后又被指控犯有另外八起性侵罪。提交人称,他在拘留初期遭到殴打,得不到食物和睡眠。初步调查期间,即从2010年8月21日至10月20日(除2010年10月1日外),提交人无法接触律师。当局最初给他指定了国家付费的律师K.B.K.,但提交人称,所有审讯都是在律师缺席的情况下进行的。然而,记录上后来出现了律师的签名。2010年10月20日,提交人获得了研究针对他的刑事案卷的机会,但律师仍不在场。因此,提交人也不可能就违反程序、对他不利的行为提出任何申诉。

2.2提交人提出,即使他签署了一份认罪书,法院也不应将他的认罪书保留作为证据。提交人称,他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警察带到警察局。此外,根据国家立法,法院不应采纳嫌疑人被“打出来”的认罪书。提交人称,他面对调查员S.M.B.“近乎殴打”的对待,被迫在认罪书上签字。

2.32011年3月31日,马格尼托戈尔斯克市Pravoberezhny区法院认定提交人有罪,并判处他13年监禁。 2011年4月26日,提交人以非法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为由,向车里雅宾斯克州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消原判。提交人还称,当局在逮捕他时对他实施殴打,以迫使他认罪。2010年10月10日,上诉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法院驳回了提交人受到殴打的控告,理由是提交人早先,例如在审讯期间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并未提出这一控告。法院认为,提交人认罪是出于自愿。

2.42011年10月18日,提交人请求车里雅宾斯克州法院对区法院和州法院的判决进行监督复审。2012年3月20日,法院裁定不启动监督复审。提交人就该裁定向法院院长提出上诉,日期不详。法院院长于2012年6月21日驳回上诉,确认了法院2012年3月20日的裁决。提交人后向最高法院和最高法院院长提交了司法监督复审申请,但日期不详;这两项申请分别于2012年8月15日和2013年3月25日被驳回。

2.52010年8月21日至11月1日,媒体报道了提交人的案件,但媒体没有披露他的身份,而是把他称作一名性侵继女的恋童癖者。2010年11月17日,TV-IN电视台制作的一部名为《继父强奸犯》的纪录片在TVC-U频道播出,其中有对调查人员的采访,他们证实提交人对继女实施了性犯罪。这条新闻在审判开始前就已经播出。提交人向马格尼托戈尔斯克市Pravoberezhny区法院检察官提出申诉,但日期不详;提交人以纪录片包含诽谤和机密信息为由,要求对与TV-IN合作的人进行刑事调查。2011年2月4日,内务部警察司司长决定不启动刑事调查,称该纪录片并未披露任何机密信息,与TV-IN合作者的行为是合法的。

2.6提交人提出,他已经用尽了所有可用的有效国内救济办法,并且本来文的事由不在任何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

申诉

3.1提交人称,他在拘留期间遭受了殴打和虐待,这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

3.2他还称,他的供词是在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情况下获得的,因为受害人(即他的继女)的法律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也充当了证人,而且调查还揭示了其他一些前后矛盾之处,这些情况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享有的公正审判权。提交人还称,主审法官本应回避,因为他在媒体上看到或读到过关于提交人的文章,因此不能被认为立场公正。

3.3提交人提及Gridin诉俄罗斯联邦案,称媒体报道和调查人员的言论损害了他的无罪推定权利,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

3.4提交人还称,他从2010年8月21日被捕直至2010年10月20日都无法接触律师,这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丑)项享有的权利。

3.5提交人称,受害人没有在法庭上接受询问,控方的主要证人之一L.M.A.在调查期间接受了询问,但没有出庭作证。此外,一些专家在调查期间接受了询问并提供了专家结论,但没有被传唤到庭,他们的结论仅在宣读后便记录在案。因此,提交人称,缔约国当局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辰)项享有的权利。

3.6提交人还称,上述事实引出了《公约》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五条第一款下的问题,但他没有为这些说法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3.7提交人最后请委员会裁定他应获得公正的赔偿,考虑到他所受指控的严重性,赔偿金额应为100万欧元。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实质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4年7月16日的普通照会中指出,提交人因多次对年龄不满14岁的未成年继女实施性暴力行为而被判处长期监禁。提交人此前曾因强奸罪被判刑。

4.2判决于2011年3月31日宣布,并经车里雅宾斯克州法院2011年10月10日的裁定确认。缔约国认为,来文中列举的权利没有受到任何侵犯。提交人的辩护权,包括他向二审法院上诉的权利,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得到保证。

4.3提交人最初于2010年8月21日上午10点在辩护律师K.B.K.在场的情况下被逮捕。当局向提交人宣读了他的权利,并将他被拘留一事告知他的母亲。当天,提交人作为嫌疑人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接受了询问。包括审讯在内的所有其他调查行动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施。

4.42010年8月22日,法院裁定对提交人实施审前羁押。这一裁定被数次延长。在所有相关的听审期间,提交人及其律师都在场。提交人关于临时拘留期间食物、睡眠和个人卫生条件不足的说法“没有得到证实”。提交人于2010年8月27日被移送到审前羁押中心。那里的牢房配有私人厕所、自来水和通风设备,每天供应三餐。提交人没有对拘留条件提出投诉,也没有就其他类型的有辱人格的待遇提出申诉。

4.5缔约国承认,当局没有随时将进行法医检验的决定告知提交人。但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致使检验结果无效,或使其无法被法院采信。此外,提交人没有申请实施其他检验。调查结束后,提交人和他的律师从2010年10月20日上午9点至下午1点30分有机会研究这起刑事案件的材料。2010年10月29日,检察官批准了起诉书,案件于同日送交法院。提交人收到了带有提交人签名的起诉书副本。

4.6鉴于提交人被指控对未成年人实施性犯罪,庭审不对公众开放。然而,提交人及其律师积极参与了庭审,包括提供证据和质疑检方的结论。提交人的申诉在撤销原判上诉中被驳回,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了裁定。

4.7根据提交人提出的关于他受到暴力侵害和伪造证据的申诉,缔约国当局启动了一项审查,审查结果是,当局于2012年8月9日决定,拒绝启动刑事调查。该决定被上诉到马格尼托戈尔斯克市Pravoberezhny区法院,但上诉于2012年9月14日被驳回。车里雅宾斯克州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驳回了进一步的上诉。

4.8法院完全根据庭审期间提出的证据确定提交人有罪。受害人曾五次出庭。另有四次她未按要求出庭,但这一事实并不影响提交人的立场,辩方也没有请求推迟庭审。由于受害人拒绝作证,检方宣读了她在调查期间提供的证词。受害人“完全证实”了她的证词,但拒绝回答辩方和检方提出的任何问题。

4.9提交人指称,媒体影响了主持庭审的法官P.I.P.的立场;而这只是假设,并非基于事实。辩方并未请求法官回避。由于P.I.P.辞去了法官职务,该案件被送交上诉法院并由区法院院长E.A.K.法官主审,他也审理了提交人关于法院记录的申诉。E.A.K.在收到提交人对记录的评论后,对他提出了侮辱罪的刑事控告。然而,执法当局拒绝刑事立案。

4.10提交人申诉说,当局没有将申请撤销原判上诉的时间妥善告知他,他因而无法为辩护做准备。2011年5月13日,提交人写了一封信,但信中没有提出提交人要求出席撤销原判庭审的请求。不过,他确实曾要求一名辩护律师在这一阶段的庭审中充当他的代理。2011年10月10日,律师L.Y.U.经指定参加了撤销原判庭审。虽然庭审被数次推迟,但提交人一直获得这些变动的通知。

4.11提交人提出的意见没有证据,也不含任何关于违反《公约》情况的信息。提交人对他受到的诉讼结果不满,但这并不意味着发生了侵害行为。

4.12缔约国认为,在目前情况下,提交人的来文构成对提交申诉权的滥用,违反《任择议定书》第三条。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实质的意见的评论

5.1提交人在2014年7月16日的信中驳斥了缔约国的意见。关于他此前曾被判犯有强奸罪一事,他提出,他一直坚称自己无罪,并且他在监禁期间表现良好,因而在服完最初刑期一半后便获得释放。

5.2提交人还驳斥了缔约国提出的一直给他提供律师的说法。应提交人的请求,缔约国提交材料中提到的辩护律师K.B.K.承认,她从未与提交人缔结过代理协议。此外,提交人提交了警察局局长的一封信,信中称,提交人是在2010年8月21日凌晨1点被带到警察局的,而不是缔约国所说的上午10点。提交人还称,当时他的辩护律师不在场。

5.3提交人还称,当他被从审前羁押中心带到临时拘留所时,律师不在场;只有调查员S.M.B.在场。他对2010年10月19日和20日的情况表达了同样的关切,当时提交人本应与律师一起准备辩护,但律师并不在场。有律师签名并不能证明律师确实在场,因为签名可能是事后添加的。此外,提交人于2010年10月6日与私人律师K.O.N.签署了协议,但直到2010年10月18日即协议签署后12天,才获准与该律师见面。

5.4提交人还提出,他在马格尼托戈尔斯克市第九警察局被拘留23小时,这侵犯了他的相关权利。他在牢房里只能躺在或坐在水泥地上,没有“适当的营养”,也不能使用厕所。在此期间,他不断受到审讯,没有足够的睡眠时间。此外,当局还强迫他签署了一份供词和其他“程序文件”,并承诺作为回报他将得到更好的待遇,例如能够睡在垫子上。

5.5对于受害人的证言,提交人提出,虽然他有权质询对他不利的证人,但他无法质询本案的主要证人,即受害人本人;因为法院在庭审期间仅仅宣读了她的证言。另一名重要证人L.M.A.出庭作证,但法官不允许向她提问。

5.6提交人进一步提出,电视上宣布他是一名“继父强奸犯”,侵犯了他的无罪推定权。提交人请求主审法官回避,但遭到拒绝。

5.7提交人还请求当局举行陪审团审判,但这一请求也被驳回。提交人希望其他公民通过更加透明和公正的程序对他进行审判,但法院没有找到任何理由批准这一请求,这侵犯了提交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补充意见

缔约国方面

6.1缔约国在2015年2月13日、2015年7月30日和2016年1月22日的普通照会中重申了先前的立场,即提交人从被捕之时起就可以接触律师。在被告无力聘请律师的情况下,当局依职指定律师,无需任何合同或协议。提交人提供了K.B.K.的一封信,信中只是说没有签署任何合同。在逮捕期间,提交人没有律师,因此才为他指定了一名律师。案件的调查人员签署了一项命令(第1088号命令),指定律师K.B.K.为提交人代理。当日,即2010年8月21日,提交人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接受了两次审讯。

6.2记录显示,2010年8月21日,第九警察局的一名值班警官收集了提交人的一份口供;提交人是自愿来到警察局的,他承认于2010年8月20日从他岳母家接走他的继女,将她带到一个森林中并在那里强奸了她。他提交口供后立即作为嫌疑人遭到逮捕,当局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将他从警察局送往临时拘留所。提交人被带到拘留所时,没有外伤的记录,这与他声称遭到警察殴打的说法不符。提交人只告诉医务人员,他艾滋病毒呈阳性,感到胸部疼痛。提交人没有向他的狱友或律师抱怨遭受过酷刑。

6.32010年8月22日,马格尼托戈尔斯克市Pravoberezhny区法院延长了提交人的审前羁押。

6.4关于法律代理的问题,提交人提供了一封信,他称这封信证明律师从2010年8月22日至2011年3月30日未出现在临时拘留所。然而,律师K.B.K.于2012年7月24日接受讯问时确认,审讯期间她在场。当时,提交人没有向律师提出任何关于警察行为的申诉。

6.5提交人为了误导委员会,称执法当局直到2010年10月18日才允许他接触他聘请的私人律师K.O.N.,而他于2010年10月6日已经与这名律师签署了合同。事实上,提交人本人提供的记录表明,该律师于2010年10月7日在临时拘留所内与他的委托人进行了交谈。此外,2010年10月14日,在审前羁押听审期间,提交人由K.O.N.代理。根据缔约国获得的记录,该律师和另外两名辩护律师还另外九次探视了提交人。提交人与几位律师之间的探视不受时间限制。K.O.N.决定不更加频繁地会见他的当事人,这一事实证明提交人有足够的机会获得法律援助。

6.6此外,提交人称,他在第九警察局被拘留期间,被关在一间牢房里,只能躺在或坐在水泥地上,没人给他食物,他遭受了不人道待遇,时间长达23个小时。然而,提交人提交并由警察局局长签名的信证实,提交人仅在那里关押了两个小时,即2010年8月21日凌晨1点至3点。在此期间,提交人没有对拘留条件提出任何投诉。

6.7如前所述,缔约国当局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144和145条启动了审查。审查的起因是提交人申称,他在调查期间遭受了暴力和其他非法待遇。结果是,当局于2012年8月9日决定,不启动任何刑事案件。2012年9月14日,马格尼托戈尔斯克市Pravoberezhny区法院认为,不启动刑事案件的决定是合法的。提交人的指称是否可信也受到质疑,因为提交人从未投诉过缺少食物、不能使用厕所或不得不躺在或坐在牢房的水泥地上;他在拘留当时、在调查期间、在庭审期间都没有投诉过。此外,提交人于2012年5月14日接受讯问时作证说,他被捕后便被带到第九警察局;但根据记录,提交人被关在一个办公室内(第39号办公室),而不是关在牢房中。

6.8与提交人的说法相反的是,根据当时有效的《刑事诉讼法》第31条,对提交人的审判不符合陪审团审判的条件。

6.9提交人曾试图对TV-IN电视台的雇员提起刑事诉讼,但该申诉于2011年2月4日被驳回。2014年12月22日,Pravoberezhny区法院副检察官宣布该决定无效,并要求对事实进行补充审查。然而,任何此类审查的结果都不应影响对他的审判的合法性。庭审期间,提交人并未要求法官回避。此外,L.M.A.不是以“证人”身份出庭,而是以“老师”身份作证。

6.10因此,提交人的来文不含可以证实任何违反《公约》条款行为的资料,可将其视为滥用提交权。因此,应认为来文不可受理。

6.11尽管提交人有不同看法,但当局并未判处他犯有多项罪行,而只是依照当时有效的《刑法》第132条判处他犯有一项罪行。

提交人方面

7.12015年2月13日,提交人提交了补充评论,称缔约国歪曲了他的说法。例如,缔约国当局称,临时拘留所的记录不准确,没有反映探访提交人的完整名单。与这一立场相反的是,提交人则提出,该记录反映了临时拘留所所有来访者的信息。例如,记录显示,应调查员S.M.B.的要求,为了配合其调查工作,提交人于2010年9月23日被从审前羁押中心送到拘留所。提交人确实被带到了拘留所,但调查员和律师都没有出现。提交人称,另外几次也发生了同样的情况,这表明他接触律师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律师的签名后来才出现在多份文件上。缔约国当局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已指定律师K.B.K.为他代理。

7.2关于2010年8月21日发生的事,提交人说,他于凌晨1点被带到警察局,关在一间牢房里,他只能躺在或坐在水泥地上,时间长达两个小时。凌晨3点,他被带到第39号办公室,受到审讯长达20小时45分钟,中间没有休息或吃饭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警方将他铐在椅子上,强迫他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一份文件。提交人被审讯了20多个小时,这一事实本身就是不人道待遇的证据。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切是在俄罗斯联邦立法禁止在夜间进行审讯以及对被拘留者使用暴力的情况下发生的。

7.3缔约国称之为“老师”的证人L.M.A.在调查期间于2010年9月7日和15日两次作证。尽管L.M.A.已被列入检方证人名单,因此辩方无需请求她出庭,因为提交人认为她在任何情况下都会现身,但辩方在这两次作证时都无法对她进行询问。

7.4与此同时,缔约国当局并不否认,媒体在提交人的判决和判刑宣布之前就称他为“恋童癖”。当局四处张告,讨论提交人的罪行;这侵犯了他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和《公约》享有的权利。提交人承认,关于陪审团审判的法律是在他受审之后通过的,但仍称,法院非法行事,应该解释对他的案件不可使用陪审团审判的原因。

7.5提交人重申,他坚持认为,当局不允许他为辩护做适当准备。2010年10月7日,他仅获准与他的私人律师K.O.N.见面40分钟。这段时间内实际上不可能讨论任何实质性问题。提交人再次见到律师是在2010年10月14日,他的审前羁押被当庭延长时。

7.6缔约国当局还称,提交人从未投诉遭受过暴力或不人道待遇。但提交人没有投诉是因为他不指望调查员会采取任何行动。正是由于初步审查根据的是调查员S.M.B.和另一名警官P.A.V.的证词,才导致当局拒绝启动全面刑事调查。初步审查的结果不应以加害者的证词为基础。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确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8.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出的意见,即由于提交人未能证实其申诉,因此应将本来文认定为对《任择议定书》第三条规定的提交权的滥用。委员会认为,它收到的材料没有显示提交人提交来文时缺乏诚意,而且提交人提供了他掌握的所有资料和文件。就本来文而言,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并未滥用《任择议定书》第三条规定的提交权。

8.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已经用尽所有可用的有效国内救济办法。鉴于缔约国对此没有任何异议,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要求已经满足。

8.5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一款(事关提交人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第十四条第三款(丑)项和第十五条第一款提出的申诉。鉴于案卷中没有任何进一步的相关资料或解释,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为可否受理的目的充分证实这些指称。因此,委员会宣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8.6委员会审议了提交人的指称,即他于2010年8月21日被带到第九警察局后遭受了殴打,被关在一间牢房里,只能躺在或坐在水泥地上,没人给他食物,无法使用厕所,也不许他睡觉。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坚持说,根据记录,提交人从未被这么长时间关在牢房里,而是被带到一间办公室(第39号办公室)里被关了两个小时,然后被送到临时拘留所。委员会还注意到,法院已经审查了这些指称,并认为它们缺乏可信度,而提交人在提交的材料中没有说明这些裁定是否属于任意或不合理裁定以及相关原因。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没有提供他所称的殴打的详细情况,例如,用什么方法殴打他,他身体的哪些部位受到影响,殴打是由哪些和多少警察造成的,以及他是否因此受伤。

8.7鉴于缔约国驳斥了提交人的指称以及法院作出的相关裁定,而且提交人未能出示支持其指称的书证,也未能说明法院的裁定是否属于任意或不合理裁定以及相关原因,委员会不能认定拘留中心的条件或缔约国对提交人采取的行动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第三款(午)项享有的权利。鉴于案卷中没有任何进一步的相关资料,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为可否受理的目的充分证实这些指称。因此,委员会宣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8.8委员会还审议了提交人的指称,即几家媒体发表了关于他受到起诉的文章,他的无罪推定权因而受到了侵犯。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辩称,媒体报道中没有披露任何机密信息。委员会审查了有关文章,能够确定这些文章没有披露提交人的姓名或任何其他私人信息或身份识别信息。就双方所述的情况而言,委员会无法认定,没有指明提交人身份的此类媒体文章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享有的权利。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为可否受理的目的充分证实这些指称。故委员会宣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8.9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充分证实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辰)项提出的申诉,故宣布这些申诉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实质。

审议案情实质

9.1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9.2委员会审议了提交人的说法,即他传唤证人、要求证人出庭和盘问证人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他无法询问控方的主要证人(即受害人)、受害人的老师L.M.A.和几名专家证人;这些人在调查期间都提供了不利于提交人的信息,但没有被传唤出庭作证,也无法接受辩方的询问。关于某人要求证人务必出庭并对其进行盘问和交叉盘问的能力,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其中强调这一保障对于确保被告及其律师作出有效辩护十分重要。然而,委员会还指出,被告代表自己对证人进行询问的权利并不是绝对的。被告仅有权要求那些与辩护有关的证人出庭,并有权获得适当机会在审判的某个阶段询问和反驳证人。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如出于保护受害人权利的正当需要,则可对提交人传唤证人的权利进行某些限制;考虑到本案受害人是未成年人,这一点在本案中尤其重要。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欧洲人权法院采取的方法,即在评估被告是否受到公正审判时,应考虑到据称受害人的权利以及防止再次受害的需要。

9.3然而,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受害人、她的老师L.M.A.和几位专家证人都在审前调查期间提供了不利于提交人的证据,这些证据在宣读后被记录在案,但辩方没有机会对证人进行询问或交叉盘问。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作出相关解释,说明包括提供了重要的法医信息的专家证人在内的证人在庭审期间不出席的原因。因此,鉴于本案的情况,且由于缔约国没有作出相关解释,例如解释在公开法庭上对受害人直接发问的替代办法,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第三款(辰)项享有的权利。

10.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存在侵犯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辰)项应享有权利的情况。

11.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这要求缔约国对《公约》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因此,除其他外,缔约国有义务对发生的侵害行为作出充分补偿并采取其他抵偿措施。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害行为。

12.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

附件

委员会成员尤瓦西尔卡·桑钦、若泽·曼努埃尔·桑托斯·派斯和根提安·齐伯利的共同(反对)意见

1.我们很遗憾无法与委员会大多数委员一样认定,Evgeny Bryukhanov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辰)项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

2.案件事实表明,Bryukhanov先生于2010年8月被捕,罪名是对其未成年继女实施性侵。他被拘留后还被控犯有另外八起性侵罪(第2.1段)。提交人此前曾被判犯有另一起强奸罪(第4.1和5.1段)。提交人实施性侵之日,他的继女年龄不满14岁。提交人最终因对受害人(一名儿童)多次实施性暴力行为而被定罪并被判处13年监禁(第2.3和4.1段)。

3.提交人承认,他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但认为法院不应将他的认罪采纳为证据(第2.2段)。尽管如此,提交人从未提供任何细节,说明据称为了逼供而对他实施殴打的情况。此外,上诉法院坚持认为,提交人的供述是自愿的(第2.3段)。提交人也没有反驳缔约国提出的论点,即相关记录表明,2010年8月21日,第九警察局的一名值班警官收集了提交人的一份陈述,提交人自愿来到警察局,并承认他于2010年8月20日从岳母家接走了他的继女,将她带到一处森林并在那里强奸了她(第6.2段)。

4.在实施性侵期间,只有提交人和受害人在场。没有其他人目睹此事。

5.提交人称,受害人没有在法庭上接受询问,检方的主要证人之一L.M.A.在调查期间受到了询问,但没有出庭作证。此外,几名专家在调查期间接受了询问并提供了专家结论,但没有被传唤到庭,他们的结论仅仅在宣读后便记录在案(第3.5段)。

6.委员会审议了提交人的说法,即他传唤证人、要求证人出庭和盘问证人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他无法询问控方的主要证人(即受害人)、受害人的老师L.M.A.和几名专家证人;这些人在调查期间都提供了不利于提交人的信息,但没有被传唤出庭作证,或者无法接受辩方的询问(第3.5和第9.2段)。然而,委员会也正确地指出,被告代表自己对证人进行盘问的权利并不是绝对的。被告仅有权要求那些与辩护有关的证人出庭,并有权得到适当机会在审判的某个阶段询问和反驳证人。如出于保护受害人权利的正当需要,则可对提交人传唤证人的权利进行某些限制;考虑到本案受害人是一名未成年人(年龄不满14岁且是提交人的继女),这一点在本案中尤其相关。

7.庭审因提交人被指控对未成年人实施性犯罪而未对公众开放,但提交人及其律师积极参与了庭审,提供了证据,并对检方的结论提出了质疑(第4.6段),因此当局并未阻止他们发表辩护主张。

8.受害人本人出席了五次庭审,她没有出席另外四次庭审,但这并不损害提交人的立场,因为辩方既没有要求推迟庭审,也没有对受害人缺席提出异议。由于受害人拒绝作证,检察官宣读了她在调查期间所作的证词。受害人“完全证实”了她的证词,但拒绝回答辩方或检方提出的任何问题(第4.8段)。因此,本案不存在违反“平等武器”原则的情况,由于案件的情况特殊且应避免受害人再次受害,受害人拒绝作证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在涉及未成年人遭受强奸的案件中,不可将第十四条第三款(辰)项解释为在所有案件中,均要求受害人直接接受被告或其辩护律师通过交叉盘问或其他方式的提问。

9.提交人还申诉说,另一名重要证人L.M.A.出庭作证,但法官不允许向她提问(第5.5段)。但与此相矛盾的是,提交人本人承认,L.M.A.仅在调查期间受到询问,而没有出庭作证(第3.5段),所以我们看不出法官如何阻止向她提问。此外,L.M.A.并非以证人身份作证,而是以“老师”的身份作证(第6.9段),提交人虽有机会请求推迟诉讼以便证人出庭,但最终并未要求她出庭(第7.3段)。在这方面,法院判决显示,提交人并未尝试传唤未到庭的证人,也未尝试在这些证人未出庭或没有作证的情况下要求推迟审理。几位专家的情况也是如此,他们在调查期间提供了专家结论,但没有被传唤到庭,他们的结论仅在宣读后便被记录在案(第3.5段)。

10.因此,提交人本可在调查期间询问受害人、证人和专家(如第9.2段所述,被告有权在诉讼的某个阶段获得适当的机会以询问和质疑对其不利的证人),并能够在审判期间自由质疑受害人和L.M.A.的证词以及专家的结论,因为这些证词和结论在宣读后被记录在案。因此,提交人的辩护权未受到不当限制,尤其是因为他本应对这种指称的侵害行为作出反应,但他当时并未这样做。

11.被告仅申诉称未获准询问某些证人是不够的。被告必须为其请求提供支撑,解释听取有关证人的意见为何重要,并且证人的证据必须是确定真相和保证被告权利所必需的。提交人没有充分解释询问包括受害人在内的证人为何重要;这对他的案件有何不利影响;或者他为何在诉讼期间未对指称的侵害行为作出反应。通常应由国内法院决定是否有必要或是否适宜询问证人,特别是像本案中这样的弱势证人,而且证据的采信基本上是由国内法律规范的事项。

12.因此,我们谨得出结论,认定本案中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辰)项享有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