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6/D/2655/201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30 September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655/2015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

阿列克谢·伊万诺夫,代表其弟谢尔盖·伊万诺夫 ( 由安德烈·帕鲁达律师代理 )

据称受害人:

谢尔盖·伊万诺夫 ( 已故 )

所涉缔约国:

白俄罗斯

来文日期:

2015 年 1 0 月 1 4 日 ( 首次提交 )

参考文件:

根据 委员 会议事规则第 97 条 ( 现第 9 2 条 ) 作出的决定 , 2 0 1 5 年 1 0 月 1 5 日转交缔约国 ( 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

意见通过日期:

2019 年 7 月 1 8 日

事由:

在不公平审判后被判处死刑

程序性问题:

缔约国不合作;不尊重委员会的临时措施请求;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任意剥夺生命、人身保护令、由独立和无偏倚法庭进行公平听证的权利、被推定无罪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六条 第 1 和第 2 款、第九条第 1 至第 4 款 和第十四条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款 ( 甲 ) 、 ( 乙 ) 和 ( 丁 ) 项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五条第 2 款 ( 丑 ) 项

1.1来文提交人阿列克谢·伊万诺夫系白俄罗斯国民,生于1988年,代表其弟谢尔盖·伊万诺夫提交,后者也是白俄罗斯国民,生于1994年,在判处死刑后,他当时被关押在死囚牢等待执行死刑。提交人称,缔约国侵犯了他弟弟根据《公约》第六条第1和第2款、第九条第1至第4款和第十四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甲)、(乙)和(丁)项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12月30日对白俄罗斯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2015年10月15日,委员会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采取行动,决定根据议事规则第92条(现第94条)准予采取临时措施,并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查谢尔盖·伊万诺夫的案件期间不要对他执行死刑。

1.32016年5月24日,委员会收到律师的确认,大意是谢尔盖·伊万诺夫已于2016年4月18日被执行死刑。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2013年8月29日,1994年出生的女孩A.A的尸体被发现带有暴力迹象。同一天,谢尔盖·伊万诺夫因涉嫌谋杀被捕,并关押在莱希特克区内务办公室。2013年9月8日,根据检察官的命令,伊万诺夫先生被正式审前羁押。他9月9日才收到检察官的命令。无论8月29日还是9月8日,他都没有被带去见法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

2.22015年3月18日,戈梅利地区法院认定谢尔盖·伊万诺夫作为团伙成员屡次犯下暴力流氓行为(《刑法典》第339条第2部分)、故意造成危及受害者生命的严重身体伤害(第147条第2部分第7款)、在一个危及受害者生命和健康的团伙中反复实施暴力抢劫(第206条第2部分)、屡次盗窃财产(第205条第2部分)和实施特别残忍的谋杀(第139条)。法院判处他死刑。初审法院不认为被告对谋杀的“坦白”和他在整个调查过程中的合作是减轻罪行的情节。

2.32015年3月26日,谢尔盖·伊万诺夫就戈梅利地区法院的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7月14日,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下级法院3月18日的判决。提交人认为,地区法院的判决由此即行生效。

2.42015年7月21日,谢尔盖·伊万诺夫向白俄罗斯总统提交了赦免申请。

2.5尽管认为这一补救办法无效,提交人的弟弟仍于2015年8月25日在监督复审程序中向总检察长提出了上诉。他的上诉于9月28日被驳回。10月2日,提交人的弟弟又在监督复审程序中向最高法院院长提出上诉。在本来文提交之时,他尚未收到决定,但提交人指出,依照委员会妥为确立的判例,这一补救办法可能不会被视为有效,并声称他弟弟已经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2.6提交人在提交来文时还辩称,他弟弟会在判决生效后的任何时候被执行死刑。因此,他请求准予采取临时措施,即在审议来文之前暂停执行死刑。虽然委员会已决定批准临时措施请求,但律师于2016年5月24日通知委员会,死刑已于4月18日执行。

申诉

3.1提交人称,缔约国侵犯了他弟弟根据《公约》第六条第1和第2款、第九条第1至第4款和第十四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甲)、(乙)和(丁)项享有的权利。尤其是,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的弟弟根据《公约》第六条享有的生命权。提交人指出,在白俄罗斯,律师或家人不会被告知计划执行死刑的日期和时间,只有在死刑已经执行之后才会被告知。他声称,审判缺乏正当程序保障,并于最后判处死刑,这本身就侵犯了他弟弟根据《公约》第六条第1和第2款享有的权利。

3.2提交人还声称,他弟弟根据第九条第1至第4款享有的权利在被捕期间受到侵犯,因为他在首次被捕后没有被迅速带去见法官。他弟弟在被捕450多天后的2014年11月才第一次见到法官,这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九条第3款享有的权利。

3.3提交人声称,他弟弟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提交人声称,法院在诉讼期间带有偏见,没有履行其保持客观的义务。他指出,初审法院带有偏见,因为它容忍被谋害者的家人及其律师在审讯期间对他弟弟的攻击行为。他没有得到足够时间准备辩护,接触律师的机会也有限,这违反了公平审判的保障,导致他被判处死刑。

3.4提交人还声称,甚至在法院判决获得既判力之前,他弟弟就已被关入死囚牢。在初审法院和最高法院,他弟弟都被戴上手铐,关在笼子里。在翻案上诉期间,他不得不穿上标有判刑字样的死刑犯特制服。此外,去庭审突中他被4至6名警卫以所谓的“头点膝” 姿势押送,导致血压升高、头晕和头痛。初审法官没有考虑他招供和坦白等减轻处罚的情节。庭审没有公开,而是闭门举行。因此,有关审判的信息是由调查机关直接提供给媒体。普通公民和独立记者无法获得信息。国家媒体无视无罪推定原则,散布未在审判期间确证的针对提交人弟弟的信息。在法院判决获得既判力之前,媒体已将提交人的弟弟称为杀人犯。提交人称,这侵犯了他弟弟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享有的被推定无罪的权利。

3.5提交人还声称,他弟弟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甲)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他没有立即获知他被指控的性质和原因。提交人指出,他弟弟于2013年8月29日上午11时35分被拘留,而调查人员是在下午2点之后,即被捕两个多小时之后才草拟拘留协议。此外,该协议没有指明他弟弟何时获知协议内容。

3.6提交人还声称,他弟弟没有得到足够时间准备辩护,接触律师的机会也有限,这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乙)和(丁)项享有的权利。被捕后,他没有立即获知自己的权利,包括自己选择律师的权利。2013年8月29日,他在被捕近四个小时之后的下午3时15分才获得一名公设律师,而在此期间已采取多个程序性步骤:草拟拘留协议,完成个人搜查,以及发送样本进行比较分析。此外,由于调查人员在场,他不被允许与律师单独会面。两名公设律师在审前调查阶段换人,提交人的弟弟所延请的第三名律师直到准备另一项翻案上诉阶段才介入。提交人的弟弟无法控制其法律援助中的这些频繁变化。此外,在翻案上诉阶段,他再次无法与律师单独会面,因为监狱工作人员总是在场。因此,他无法补充他的翻案上诉,也无法有效行使他的辩护权。

缔约国关于可受理性和案件实质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5年12月10日的普通照会中提交了关于可受理性和案件实质的意见。缔约国辩称,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提交人的弟弟没有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尤其是,他没有向最高法院提出监督复审请求。他的辩护律师克雷姆科先生于2015年10月5日向最高法院提出了这一请求,但被最高法院第一副院长驳回。依照《刑法典》第175(1)条,提交监督复审请求后的审议期间将暂停执行死刑。

4.2缔约国指出,谢尔盖·伊万诺夫还向总统申请了赦免,在来文提交之时,赦免仍悬而未决。依照《刑法典》第175条,在审查赦免请求期间将暂停执行死刑。

4.3至于案件实质,缔约国解释说,2015年3月18日,戈梅利地区法院认定提交人的弟弟有罪,并判定他违反了《刑法典》第147(2)(7)、139(2)(6)、205(2)、206(2)和339(2)条。初审法院判处他死刑,通过枪决执行。7月14日,最高法院维持戈梅利地区法院的裁决,驳回了提交人弟弟及其延请的律师罗曼诺夫斯卡娅女士提出的翻案上诉。

4.4缔约国坚持认为,提交人弟弟的罪行已经获得证实,得到了全部证据的确认,并且经过了法院的审查和评估。他已承认所有指控的罪行,并确认了对该刑事案件受害者实施犯罪的情形。缔约国声称,法院以全面、完整和客观的方式审查了案件的情形,表明谢尔盖·伊万诺夫对社会构成了特殊危险。因此,对伊万诺夫先生判处死刑是合理和公平的。申诉人代表其弟弟提交的来文中关于违反《公约》第六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的指控并不是以该刑事案件的材料为依据。该刑事案件由一个合格、独立和公正的法院审理。审判期间,当事方没有要求法官回避。法院审查了当事方的所有动议,并发布了合理的裁决。谢尔盖·伊万诺夫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得到了法律援助;尤其是,在审前调查和庭审期间,他由律师罗曼诺夫斯卡娅女士代理,在翻案诉讼期间,他由律师克雷姆科先生代理。

4.5至于指称侵犯了谢尔盖·伊万诺夫根据《公约》第九条享有的权利,缔约国澄清说,2013年8月29日,伊万诺夫先生因涉嫌谋杀被捕,拘留期间已向他作了解释,并向他提供了拘留令的副本。他在律师罗曼诺夫斯卡娅女士在场的情况下,签名获知了他作为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拘留他提出质疑的可能性。随后,又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向他出示了检察官批准的起诉决定和还押候审决定,并向他提供了这些文件的副本;还向他解释了作为被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他对还押候审提出上诉的权利。

4.6缔约国坚持认为,谢尔盖·伊万诺夫没有就还押候审向法院提出上诉。缔约国还认为,在审前调查、审判和翻案诉讼过程中,他没有就他与律师罗曼诺夫斯卡娅女士和克雷姆科先生单独沟通的权利受到侵犯提出任何申诉。

4.7法院充分评估了他的心理状态。根据法医精神病学检查的结论,谢尔盖·伊万诺夫患有反社会人格障碍,无法感受到内疚。但尽管如此,他在犯罪时却完全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险。在庭审期间,伊万诺夫先生同意了专家的结论。

4.8缔约国邀请委员会考虑一下《公约》第六条第2款,其中规定,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依照实施犯罪时生效的法律只能对最严重罪行判处死刑;这并不违反《公约》的规定。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受理性的意见的评论

5.12016年2月8日,提交人回应了缔约国的意见。他认为,向委员会申诉的提交人无需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只需用尽那些可被认为有效的补救办法。提交人认为,委员会的长期判例显示,仍然存在于后苏联国家的监督审查程序是无效的。此外,提交人重申,他弟弟的律师克雷姆科先生提出了监督复审请求,但被最高法院副院长驳回。而且,提交这一请求并不构成有效的补救办法,因为它只能在审议请求期间推迟执行判决。提交人指出,2009年在死刑案件中提出的监督复审请求都没有成功触发对此类案件的复审。

5.2提交人声称,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委员会在确保提交人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之前不会审议来文。然而,委员会的判例规定,只有在法律保护有效且可用的情况下,关于用尽的规则才适用。提交人回顾了委员会的判例,根据这些判例,对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决的监督复审程序构成了一种特殊的具有自由裁量性质的补救办法,但仅限于法律事项,因此不是《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所指的有效补救办法。提交人还回顾,“只适用于已开始执行的判决的监督复审制度不符合第十四条第5款的规定,不论这种复审是否可由被定罪者提出请求,或者取决于法官或检察官的酌处权”。

5.3提交人指出,在白俄罗斯被判处死刑者通常要到执行死刑前几分钟才会得知其监督复审请求被拒。他指称,白俄罗斯的死刑是在秘密的条件下执行。被定罪者及其律师和家人在执行死刑前不会获知请求的结果。因此,被判处死刑者没有时间在内部上诉被驳回后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5.4至于缔约国辩称,向白俄罗斯总统申请赦免的程序作为一种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提交人指出,在向委员会提出申请之前,不需要用尽这一机制,因为这一机制是具有人道主义性质的法律程序,而不是针对侵权行为的法律补救办法。提交人回顾,根据委员会妥为确立的判例,这一程序不构成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提交人指出,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赦免被定罪者执行程序条例, 在审议或拒绝赦免请求之前,对如此被判刑者应暂停执行死刑。因此,不论这一程序是由被判死刑者启动,还是由其他人启动,总统都会作出最后决定并发布法令。提交人强调,过去20年,总统仅作过一次用无期徒刑代替死刑的决定。在总统审议赦免请求之前,赦免请求首先由总统领导的赦免请求委员会进行审议。该委员会成员以简单多数作出决定,并可邀请国家机构、公共协会和媒体的代表参加会议。然而,提交人弟弟的代表没有被邀请 参加该委员会的会议。

缔约国缺乏合作

6.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尊重委员会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在委员会结束审议来文之前,对谢尔盖·伊万诺夫执行了死刑。

6.2委员会回顾,《公约》第三十九条第2款授权委员会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缔约国已同意承认这些规则。委员会还注意到,通过加入《任择议定书》,公约缔约国即承认委员会有权接收并审议受该缔约国管辖的、声称《公约》所述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交的来文(《任择议定书》序言和第一条)。一个国家加入《任择议定书》,就意味着承诺与委员会真诚合作,以便允许并使委员会能够审议此类来文,并在审查后将意见转达给缔约国和有关个人(第五条第1款和第4款)。缔约国采取任何会妨碍或阻挠委员会审议和审查来文以及表达意见的行动,都不符合《任择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的义务。

6.3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提交日期为2015年10月14日的来文时告知委员会,他弟弟已经被判处死刑,而且随时都有可能执行。10月15日,委员会向缔约国转递了在委员会审查该案件期间不执行死刑的请求。尽管要求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委员会仍于2016年5月24日收到消息称,谢尔盖·伊万诺夫已经被执行死刑。委员会认为,毫无疑问,这一行动完全无视向缔约国提出的采取临时保护措施的请求。

6.4委员会重申,撇开来文中认定缔约国违反《公约》不说,如果缔约国采取行动妨碍或阻挠委员会审议指控违反《公约》的来文,或使委员会的审查失去意义,使委员会针对缔约国履行《公约》所定义务的情况所发表的意见变成一纸空谈,那么,该缔约国就严重违反了《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义务。在本案中,提交人称,他弟弟谢尔盖·伊万诺夫根据《公约》各项条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直接反映了他被判处死刑是否合法的问题。在获悉来文和委员会关于采取临时保护措施的请求后,缔约国仍在委员会结束审议来文之前对所指受害人执行了死刑,这严重违反了《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义务。

6.5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三十九条通过的议事规则第94条所规定的临时措施对于委员会在《任择议定书》下发挥作用至关重要,可避免对所指侵权行为的受害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违反这一规则,特别是采取不可逆转的措施,例如在本案中对谢尔盖·伊万诺夫执行死刑,破坏了通过《任择议定书》对《公约》权利的保护。

委员会面前的问题和程序

审议可受理性

7.1在审议来文所载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没有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下审查。

7.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谢尔盖·伊万诺夫没有向最高法院提出监督复审请求,因此没有用尽他可利用的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注意到,他的律师克雷姆科先生提出了这一请求,但被最高法院副院长驳回。委员会还回顾其判例,根据这些判例,向法院或检察官办公室提出对已经生效并取决于法官或检察官酌处权的法院裁决进行监督复审的请求,构成了一种特殊的补救办法,因此,缔约国必须表明,这种请求在本案情形中有望提供有效的补救。 然而,缔约国没有表明根据监督审查程序提交的请求是否以及在多少案件中成功地适用于与死刑判决执行程序有关的案件。委员会认为,在这些情形中,《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并不妨碍委员会对本来文进行审查。

7.4关于《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所述要求,委员会也已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来文时谢尔盖·伊万诺夫并未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特别是考虑到他的总统赦免申请仍然悬而未决。在这方面,考虑到关于伊万诺夫先生被执行死刑的资料,委员会重申了以往的判例,根据这些判例,总统赦免是一种特殊的补救办法,因此不构成《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所指的有效补救办法。此外,在本案中,赦免本身并不能构成对所指侵权行为的充分补救。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不妨碍委员会对来文进行审议。

7.5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指称由于调查人员或监狱机关在场,谢尔盖·伊万诺夫无法与律师单独会面。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反对意见,即谢尔盖·伊万诺夫没有就其与律师单独沟通的权利受到侵犯提出任何申诉。在缺少进一步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无法确定对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和(丁)项提出的这一具体申诉是否已经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并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排除了委员会审议来文这一部分的可能性。

7.6委员会注意到关于谢尔盖·伊万诺夫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乙)项和(丁)项以及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3款(甲)、(乙)和(丁)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指控。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这些指控提出了质疑。在缺少进一步详细资料或证据来支持这些指控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这些指控就可受理性而言证据不足,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7.7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条第1和第2款、第九条第3款和第十四条第2款提出的其他申诉就可受理性而言已得到充分证实,因此着手审议案件实质。

审议案件实质

8.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参照各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案。

8.2关于声称谢尔盖·伊万诺夫没有获得《公约》第九条第3款赋予的权利,委员会回顾,根据该条,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留者都必须被迅速带去见法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委员会还回顾,虽然“迅速”的确切含义可能因客观情形而异,但拖延不应超过逮捕后数天。委员会认为,48小时通常足以移送相关个人为司法听证做准备;任何超过48小时的拖延都必须绝对是例外,并且证明在当时情况下是合理的。 委员会注意到,谢尔盖·伊万诺夫提出的无争议指控包括他于2013年8月29日被捕,根据检察官命令于2013年9月8日被正式审前羁押,以及直到2014年11月才被带去见法官。委员会回顾,第35号一般性意见指出,正当行使司法权力的固有条件是,这种权力应由一个在所处理的问题上保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机关行使,检察官不能被视为第九条第3款所指的经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在这些情形中,委员会认为,摆在面前的事实表明,谢尔盖·伊万诺夫没有按照《公约》第九条第3款的要求被迅速带去见法官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其他官员。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上述事实表明侵犯了谢尔盖·伊万诺夫根据《公约》第九条第3款享有的权利。

8.3委员会还注意到关于在谢尔盖·伊万诺夫一案中无罪推定原则没有得到尊重的指控,因为他在庭审期间被戴上手铐,关在笼子里,此外,在囚禁和判决尚未生效的翻案程序期间,他还不得不穿上标有“特殊惩罚措施”字样的死刑犯特制服。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在关于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中也有反映的判例,根据这些判例,无罪推定作为保护人权的基本要素,规定由检方承担举证责任,保证在指控被证明超出合理怀疑范围之前不得推定有罪,确保被告可提出质疑,并要求必须按照该原则对待被指控犯有刑事罪行者。委员会在同一项一般性意见中还指出,被告在受审期间通常不应被戴上镣铐或关在笼里,或以被指为可能是危险罪犯的方式出庭,媒体应避免作出有损无罪推定的新闻报道。根据现有资料,鉴于缔约国没有就整个庭审期间将提交人弟弟戴上手铐并关在笼里以及在翻案上诉审理期间让他穿上死刑犯特制服的必要性提供任何其他相关资料或论据,委员会认为,所述事实表明,谢尔盖·伊万诺夫受《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保障的被推定无罪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8.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对“最严重罪行”判处死刑不受禁止的声明(第4.8段)。《公约》第六条第2款对此作了规定。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第六条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其中委员会指出,“最严重罪行”一词指的是故意杀人。在本案中,提交人的弟弟因谋杀罪被判死刑,这是一项最严重的罪行。然而,《公约》还规定,为了与第六条相符,在判处死刑之前必须进一步满足严格的公平审判要求。

8.5提交人还声称,谢尔盖·伊万诺夫根据《公约》第六条享有的生命权受到了侵犯,因为他是在不公平审判后被判处死刑。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根据这些判例,通过不遵守《公约》第十四条各项规定的审判作出死刑判决,违反了《公约》第六条。 委员会引述其第32号一般性意见,回顾在最终判处死刑的案件中,严格遵守公平审判保障尤为重要。 此外,委员会还在第36号一般性意见中指出,在最终判处死刑的诉讼中违反《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平审判保障,将使判决具有任意性质,而且违反《公约》第六条。这种违反可能涉及不尊重无罪推定,具体表现为被告在受审期间被关在笼里或戴上手铐。鉴于委员会认定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最终的死刑判决和随后对谢尔盖·伊万诺夫执行死刑不符合第十四条的要求,因此,他根据《公约》第六条享有的生命权也受到了侵犯。

9.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采取行动,认为现有事实表明缔约国侵犯了谢尔盖·伊万诺夫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九条第3款和第十四条第2款享有的权利。委员会还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不尊重委员会提出的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违反了《任择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的义务。

10.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以充分赔偿为形式的有效补救。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1.鉴于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意味着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形,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承诺确保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在确定发生侵权行为时提供有效和可强制执行的补救办法,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为落实委员会的意见而采取的措施。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文广泛传播。

附件

委员会成员阿里夫·布尔坎、埃莱娜·蒂格鲁贾、安德烈亚斯·齐默尔曼和根提安·齐伯利的联合意见(部分异议)

1.我们完全同意委员会在第9段中对本来文作出的结论,但不同意根据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和(丁)项认定提交人的申诉不可受理。首先,我们注意到从谢尔盖·伊万诺夫被捕开始,围绕着他的审判、定罪和执行死刑就充满了违规的情形。尤其是,他在第一次被带去见法官之前已经被拘留450多天。这种过度拖延不符合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国家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这在以往案例中也能反复看到。 结合下文讨论的关于他的法律代理的问题,这些构成了审判中不可容忍的程序违规情形,可能导致被判处死刑――这种惩罚既是最终的,也是不可逆转的。在这方面,我们回顾委员会的坚定立场,即死刑如果保留,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 并严格遵守程序保障。此外,缔约国没有遵从在本案中要求采取的临时措施,委员会已认定(第6.4段)这严重违反了《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义务。

2.提交人声称,由于若干情况,他弟弟接触法律顾问的权利受到侵犯,包括被捕后四小时在已经采取某些程序性步骤后才获得律师;两名公设律师在审前调查阶段换人,他延请的第三名律师只参与了翻案上诉的最后阶段;他无法控制律师的这些变化;他不被允许与律师单独会面,因为调查人员总是在场(第3.6段)。根据缔约国的反对意见,即提交人的弟弟没有在国内就这些侵权行为提出任何申诉,大多数人认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这一申诉不可受理。

3.我们认为不可受理的结论不能令人信服,部分原因是申诉的事项都是缔约国没有争议的事实。事实上,缔约国已承认提供给提交人弟弟的律师出现变动,并提到至少两个不同律师在审判的不同阶段担任他的代理(第4.4段)。

4.鉴于缔约国就两项指控明确提出了未用尽的反对意见,第二项指控涉及对提交人弟弟的还押候审,大多数人的立场就更加不同寻常。然而,在没有进行任何讨论的情况下,大多数人认为另一项申诉可以受理,随后以提交人的弟弟在被带去见法官之前已被拘留450天为理由,妥妥地得出了侵权的结论。我们认为,这是一种不连贯一致的做法,因为(根据第九条和第十四条提出的)两项申诉的程序背景相同,如果前者可以受理,那么后者也应该可以受理。

5.总之,不清楚提交人的弟弟可以获得什么样的国内补救,也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什么样的补救是有效的。律师变动和不许单独沟通由国内当局造成,是提交人的弟弟无法控制的事件。这些申诉非但没有被驳回,缔约国也只是声称,在没有具体说明有哪些国内程序可以提供补救的情况下,不可以提出申诉。在提到未用尽的情况时,本委员会经常要求缔约国指明有哪些程序可用,并且有合理的前景认为所声称的补救办法在这种情形中是有效的。因此,出于所有这些原因,我们认为关于未用尽的反对意见没有实质内容,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和(丁)项提出的申诉是可以受理的。

6.获得律师服务的权利是公平审判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这一点在许多国内制度以及委员会长期以来连贯一致的判例中都已得到承认。委员会在关于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中,将这项权利描述为“适用权利平等原则”。 在死刑案件中,法律代表的重要性如此之大,以至于在缺乏法律代表的情况下――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即使是警惕和公正的审判法官也无法纠正所造成的不平衡。正如委员会所指出,“在死刑案件中提供法律援助是不言而喻的……即使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提交人本人导致无法提供私人律师,或者提供法律援助会导致诉讼延期。审判法官可能会在没有律师到场的情况下为协助提交人进行辩护而作出努力,但这并不会使这项要求变得没有必要”。

7.此外,正如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和(丁)项所特别强调的那样,被告有权选择自己的律师。这一要求不仅强调了法律代理的客观价值,还强调了被告能够选择并信任提供这一代理的律师的必要性。正如委员会所指出,这项权利“不仅意味着被告有选择律师的自由,还意味着被告有替换律师的自由,这项权利不应受到限制,除非是司法工作的绝对需要……”。这种多重层面说明了权利不容置疑的重要性以及权利在死刑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8.在这一法律背景下,我们注意到提交人指称在他弟弟受审期间发生了非常严重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出于他弟弟无法控制的原因,律师被多次更换,第三名律师直到准备另一项翻案上诉时才开始代理。这些本已严重的不利因素,更由于他弟弟和律师之间无法单独会面而加剧。我们不能肯定地说,他弟弟无法控制的这种看似杂乱无章、飘忽不定、妥协让步的陈述,并没有对审判和最终定罪产生负面影响。鉴于缔约国未能反驳这些指控,对这些指控就必须给予应有的重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提交的这些事实表明谢尔盖·伊万诺夫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和(丁)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