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8/D/3018/2017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8May2020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3018/2017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SimónMoraCarrero和AlcedoGuaicamacutoMoraCarrero, 以他们本人的名义并代表他们失踪的父亲AlcedoMoraMárquez(由委内瑞拉人权教育行动方案(PROVEA)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和Alcedo Mora Márquez

所涉缔约国: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来文日期:

2016年6月28日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7年8月28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20年3月11日

事由:

失踪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生命权;禁止酷刑及残忍和不人道待遇;人生自由和安全权;被剥夺自由者获得人道待遇的权利;法律面前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2款(丑)项

1.2016年6月28日的来文的提交人为Simón Mora Carrero和Alcedo Guaicamacuto Mora Carrero, 他们是兄弟。两人都是委内瑞拉国民,都达到了法定年龄。提交人以本人名义并代表他们的父亲Alcedo Mora Márquez行事。Alcedo Mora Márquez也是委内瑞拉国民,生于1960年9月11日,于2015年2月27日失踪。提交人说,缔约国侵犯了Mora Márquez先生在《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六条之下的权利。提交人还说,缔约国侵犯了他们本人在《公约》第二条第3款和第七条之下的权利。提交人由律师代理。《任择议定书》于1978年8月10日对缔约国生效。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说,自1960年代以来,强迫失踪一直是缔约国在开展反颠覆行动过程中采取的做法。自1980年代以来,强迫失踪做法发生改变,开始与打击普通犯罪联系在一起。提交人说,据记录,2000年至2015年间共有122起强迫失踪案件。不过,提交人说,Mora Márquez先生的强迫失踪与打击普通犯罪无关,实际上,他的失踪表明,出于政治动机的强迫失踪这一压制性做法重新得到采取。

2.2Mora Márquez先生是委内瑞拉革命党著名的地区领导人,他曾在Horizonte电台、Zamora电台和Los Andes 1040电台的节目中发表政治观点,谴责腐败行为,批评政府政策,并敦促民众组织起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2.3Mora Márquez先生自2013年8月起在委内瑞拉西部安第斯山地区的梅里达政府部门工作,担任政府秘书长秘书。莫拉·马尔克斯先生指责几名州政府官员和国有公司委内瑞拉石油公司(Petróleos de Venezuela)的人员参与一个向哥伦比亚走私汽油的网络。为此,他向梅里达州州长和政府秘书长提供了一份材料,其中载有参与走私活动的人员的信息。

2.42015年2月25日,Mora Márquez先生在他家附近被武装人员拦截,这些人乘坐一辆黑色小卡车抵达,并扬言要杀死他。提交人表示,玻利瓦尔国家情报局曾使用有类似特征的车辆。Mora Márquez先生没有就他受到的威胁提出正式申诉,但他的确把此事告诉了家人和朋友。同一天下午7时41分,Mora Márquez先生用手机向几个人发了一条短信,内容如下:“同志们,请注意,玻利瓦尔国家情报局已经发出了将我逮捕的令状。[……]由于我提出的腐败行为指称[……]他们想对我提出指控,他们试图陷害我。小心。”

2.52015年2月27日上午,Mora Márquez先生离家上班;那是他的子女最后一次看到他健在。

2.62015年3月2日,提交人通过电话与他们的父亲交谈了一分半钟,Mora Márquez先生告诉他们“一切都很好”。此后,提交人多次试图与他们的父亲联系,但均未果。

2.72015年3月4日,Mora Carrero先生的手机收到他父亲的手机发送的几条短信,内容如下:“努力工作,跪在地上,就像我们不朽的指挥官教导我们的那样。AMM”;“我很好,以后会跟你们详谈。AMM”;“我在和一些同志开会。AMM”。提交人说,这些短信让他们更加惊慌,因为这些不像他们的父亲会写的短信;此外,他们的父亲通常不会在短信末尾加上他的姓名首字母。

2.82015年3月5日,提交人向梅里达法医和刑事侦查局提出了强迫失踪申诉,该申诉的登记号为K-15-0262-00618。

2.92015年3月13日,提交人向国民议会提交了一份关于父亲失踪的23页的材料,2015年5月25日,他们请求国民议会内部政策委员会进行斡旋,以过问此事。

2.102015年4月27日,提交人还向监察专员办公室提出了申诉。他们在申诉中表示,由于他们的父亲提出的腐败行为指称,他和他的上司之间产生了矛盾。在这方面,提交人说,在失踪前几天,他们父亲的上司给他打电话,告诉他州长接到了玻利瓦尔国家情报局的电话,情报局通知州长,由于据称Mora Márquez先生与一起绑架案有联系,该局已经签发将Mora Márquez先生逮捕的令状。提交人说,这是上司的恐吓策略,因为从未有过这样的逮捕令。

2.112015年5月13日,提交人向梅里达州刑事巡回法院州市第六初审庭提交了宪法权利保护申请。法官请提交人指称的责任方玻利瓦尔国家情报局以及法医和刑事侦查局梅里达分局提供信息。这两个机构都答复说,它们没有拘留Mora Márquez先生。2015年5月18日,法官仍然决定处理此案,并命令总检察长办公室“采取一切必要步骤,查明受害方的下落或找到受害方,并根据《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宪法》第26、27、49、51、55条,以及最高法院宪法庭就人身保护令发布的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对责任人提出指控并提起诉讼”。第六初审庭宣布宪法权利保护申请可予受理的决定,是在与梅里达州刑事巡回法院刑事上诉庭进行强制性协商后提出的,该上诉庭于2015年6月10日决定,在Mora Márquez先生重新出现(活要见人,死要见尸)之前,宪法权利保护诉讼一直有效。

2.122015年5月18日,梅里达州州长在一家地区报纸上发表公开声明,报告Mora Márquez先生失踪一事:“我必须向梅里达州公众、Mora先生的家人和所有革命同志公开表达我对Alcedo Mora失踪的关切,并通过这份公报强烈呼吁立即找到他”。

2.13提交人说,在他们父亲失踪的同一个星期,他们的两个朋友,在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申请庇护的哥伦比亚籍兄弟也失踪了。这两兄弟被一辆卡车跟踪,这辆卡车的特征与在Mora Márquez先生家附近看到的一辆卡车的特征相同,一些人从那辆卡车里出来,并威胁他(见上文2.4段)。

2.14提交人还指出,从移动电话公司提交的一份报告中可以清楚地看出,2015年3月1日,Mora Márquez先生有几次通话,其中一次是与一位朋友通话,他告诉他说,他很累,正在路上走。直到2015年3月4日为止,他的手机仍在发送信息。

2.15最后,提交人说,他们同梅里达州政府秘书长见了面,秘书长告诉他们:“你父亲之所以遇到麻烦,是因为他说了很多废话”。

申诉

3.1提交人说,来文可予受理,因为他们已经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具体来说,尽管提交人注意到检察机关在最初几个月里开展的调查进展顺利,并采取了一些行动调查其父亲的强迫失踪案件,例如请几家电话公司提供关于所打电话和所接电话的信息,以及传唤一些与失踪者关系密切的人提供证据等,但提交人同时也得出结论认为,检察官办公室没有采取其他重要步骤,如传唤其他证人作证,要求追查其他电话,进行实地访查或识别那辆可疑的小卡车等。因此,提交人认为,由于未能产生任何结果,调查没有起到作用。

3.2提交人认为,Mora Márquez先生是强迫失踪的受害者。他们指出,《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宣言》指出,任何失踪行为均构成对保障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利;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法律面前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以及生命权的国际法规则的违反。提交人还表示,委员会一再强调强迫失踪的多种性质,并指出强迫失踪构成对《公约》所载多项权利的侵犯。提交人得出结论认为,就Mora Márquez先生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六条。

3.3提交人还说,由于他们的亲人的命运和下落仍然不确定,他们遭受了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因此他们本人在《公约》第二条第3款和第七条之下的权利遭到侵犯。在这方面,提交人指出,委员会曾明确承认,强迫失踪对失踪者亲属构成残忍和不人道待遇。

3.4提交人提出以下要求: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尽一切努力弄清Mora Márquez先生失踪的情况;活要见人,如果Mora Márquez先生已经死亡,把他的遗体交给他们;惩罚责任人;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2017年10月27日,缔约国请求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宣布来文因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不予受理。在这方面,缔约国提到委员会的决定,其中申明应注意到缔约国关于尊重与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有关的受理条件的论点。

4.2具体而言,缔约国指出,2015年3月12日,检察机关发布了启动刑事侦查的命令,此后,检察机关为找到据称的失踪人员开展了45次以上调查。缔约国指出,最近一次此类行动于2017年8月4日进行,当时进行了一次搜寻,以弄清失踪者的基因特征与一些遗骸是否匹配。

4.3缔约国还指出,保护宪法权申请是在据称的失踪发生后46天提出的。在接到申请后,法院立即要求申请中提到的机构报告它们是否逮捕了Mora Márquez先生。法院在收到否定的答复后,决定对此案进行处理,并命令检察机关采取一切必要步骤找到受害者并对责任人提出指控。

4.4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明确承认程序正在进行,提交人没有说存在任何不合理的时间间隔,也没有表示他们已经采取措施启动对调查程序的审查,尽管他们求助的监察专员的职能之一是采取后续行动并敦促检察机关采取行动。

4.5简言之,缔约国坚持认为,补救办法仍有待利用,因为一项调查正在进行,以确定Mora Márquez先生的下落,这项调查是从提出申诉之时启动的。缔约国指出,从提出申诉到向委员会提交来文,期间仅过去了16个月,这不足以认为存在可以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提供理由的不当拖延。缔约国还指出,强迫失踪案件调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因为责任人会设法消除一切可据以确定受害者下落的证据。因此,缔约国认为,在这类案件中,应当考虑到主管机构在调查和查明失踪人员下落方面作出的的努力。在本案中,国家严格依法进行了迅速、认真的调查。因此,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委员会应宣布来文不予受理。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

5.12018年2月20日,提交人提交了他们对缔约国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指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规定,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不适用于程序被不合理拖延的情况。

5.2提交人还表示,尽管他们在46天之后才提交宪法权利保护申请,但国家有义务调查强迫失踪案件,无论是否已经提出申诉。提交人援引美洲人权法院的意见,该法院认为,只要有合理的理由认为某人遭遇了强迫失踪,就应该开始调查;而且“无论是否提出申诉,这项义务都是存在的,因为在强迫失踪案件中,国际法和提供保障的一般义务规定必须依职权毫不拖延地、并以严肃、公正和有效的方式对案件展开调查[……]。在不损害上述的前提下,在任何情形中,所有国家当局、公职人员或得知注定会造成人员强迫失踪的行为的个人,均应立即对此种行为予以谴责”。

5.3提交人说,调查没有产生任何结果,强迫失踪从发生至今已经持续三年。提交人还指出,法官没有察看据推定Mora Márquez先生被拘留的地方,而且直到失踪案件发生两年半之后才要求对遗骸进行分析。提交人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未能理解情况的严重性。

缔约国对案情的意见

6.1在2018年3月26日的意见中,缔约国请委员会认定它没有违反《公约》的任何条款。缔约国坚持认为,不仅没有证据表明缔约国人员直接或间接卷入了Mora Márquez先生的失踪案件,而且失踪可能是在未经缔约国主管机构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由以非正常方式进入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在哥伦比亚开展活动的非正常团体实施的。因此,缔约国认为,不能追究其国际责任,因为并没有查明指称的行为是由其任何代理人或私人当事方在与国家当局共谋、在其容忍或默许的情况下实施的。

6.2此外,缔约国坚持认为,它使Mora Márquez先生的家人能够有效地利用为调查据称的强迫失踪案件而为法律系统提供的资源,而且在利用一切可用的法律手段的情况下,毫不拖延地启动了一项认真的调查,以期查明真相,调查、起诉、逮捕、审判和惩治下令实施和实施相关行为的人。

6.3最后,缔约国认为,不能因提交人由于其父亲的命运和下落持续不确定而遭受的痛苦追究缔约国的国际责任,因为无法将失踪的国际责任归于国家—这与国家人员的行动无关,而且国家履行了采取审慎步骤对据称的强迫失踪案件进行调查的义务。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7.1提交人在2018年8月3日的评论中称,缔约国境内报告的出于政治动机的强迫失踪案件有所增加。提交人强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在2017年的一份报告中提到了几起强迫失踪案件。

7.2提交人还说,他们不负责查明国家人员是否实施了强迫失踪,因为进行调查,确定责任人,查明下令实施所涉行为者及所涉行为实施者,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并处以适用的刑罚的权限和义务在缔约国。提交人说,缔约国有义务伸张正义,防止失踪行为不受惩罚,还有义务在合理时间内查明犯罪者的责任。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指称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

8.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来文由于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应宣布不予受理,因为调查仍在进行,而且从首次提出申诉到向委员会提交来文,期间仅过去16个月,这不足以认为存在可以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提供理由的不当拖延。委员会也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他们父亲的案件中的程序受到不合理的拖延,他的强迫失踪状况仍在继续。

8.4委员会指出,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规定的目的,是让缔约国有机会履行其保护和保障《公约》所载权利的义务。然而,为了《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目的,国内补救办法不得有不合理的拖延。委员会注意到,自第一次就Mora Márquez先生的失踪提出申诉以来,已经过去了五年多。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仅提供了非常笼统的资料来为拖延作出解释。鉴于上述,委员会认为调查受到不当拖延,据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委员会可以对本申诉进行审议。

8.5由于所有受理要求均已符合,并且鉴于提交人在《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六条之下的申诉已为受理目的得到充分证实,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9.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9.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说,本案的事实构成出于政治动机的强迫失踪,而且缔约国境内报告的出于政治动机的强迫失踪案件有所增加。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坚持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国家人员直接或间接卷入了Mora Márquez先生的失踪案件,而且失踪可能是在未经缔约国主管机构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由以非正常方式进入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在哥伦比亚开展活动的非正常团体实施的。

9.3委员会认为,将对一贯存在强迫失踪情况的责任归于缔约国的做法有其特殊的严重性,这种严重性不能不受到重视。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事件发生之前,就存在关于缔约国实施强迫失踪行为的指称,针对这些指称,于2012年2月成立了真相和正义委员会,负责调查1958年至1998年间发生的犯罪、失踪、酷刑和其他出于政治动机的侵犯人权行为案件,并对行为人进行惩治;委员会还注意到关于本案事件发生后缔约国境内实施的强迫失踪行为的现有指称,但是,委员会还注意到,在本案事件发生的时间或地点上,提交人没有提交有关强迫失踪的具体情形的资料。此外,由于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关于Mora Márquez先生的失踪得到国家人员的参与、支持或默许的推定,委员会无法就失踪是否具有强迫性质得出任何结论。

9.4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说,关于Mora Márquez先生,相关事实构成对《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的违反,因为他是失踪受害者,而且调查没有取得任何结果,因为没有进行实地勘察,也没有设法找到据称案件所涉的小卡车。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不能追究其国际责任,因为并没有查明指称的行为是由其任何代理人或私人当事方在与国家当局共谋、在其容忍或默许的情况下实施的;而且缔约国从提出指称之时起就开始进行调查,这些调查认真、迅速,严格依法进行,目的是查明真相,并找出、抓获、起诉和惩治所有下令实施和实施相关行为的人。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说,缔约国接受了宪法权利保护申请,同时发布一项命令,要求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找到Mora Márquez先生,并对责任人提出指控;缔约国还说,检察机关开展了45次以上调查。

9.5委员会强调,生命权的内容和范围不仅包括消极和积极的实质性义务,还包括积极的程序性义务。实际上,缔约国保护生命权的义务不仅要求缔约国避免任意剥夺生命,而且还要求其调查和起诉可能的非法剥夺生命案件,惩罚责任人并提供充分赔偿。采取积极措施保护生命权的义务源自确保《公约》承认的权利的一般义务,后者在第二条第1款中得到规定(与第六条一并解读);还源自依法保护生命权的具体义务,该义务在《公约》第六条第二句中得到规定。具体而言,缔约国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保护个人,使其生命免遭非法和任意剥夺。此外,缔约国应调查并酌情起诉非法和任意剥夺生命事件的责任人。这一义务隐含在提供保护的义务中,因确保《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的一般义务而得到加强,这项一般义务在第二条第1款中得到规定(与第六条第1款一并解读);并且因向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及其亲属提供有效补救的义务而得到加强,提供补救的义务在《公约》第二条第3款中得到规定(与第六条第1款一并解读)。委员会还提到其判例,这些判例指出,刑事侦查和起诉是对侵犯人权(如第六条所保护的人权)情况采取的必要补救措施,如果缔约国不采取适当措施调查和惩治侵犯这些权利的人并向受害者提供补救,就可能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

9.6然而,在本案中,鉴于缔约国不知道Mora Márquez先生的生命面临真实和直接的危险,因为他在失踪前受到的威胁和采取保护措施的必要性不是公众申诉或向国家主管机构报告的主题;鉴于缔约国进行了相当多的调查,而且委员会无权判定具体调查措施是否有用,除非不采取具体调查措施违反客观标准或明显不合理;最后,还鉴于调查义务是手段义务――或尽职义务――而不是结果义务,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它没有足够的证据,无法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单独解读和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

9.7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说,就Mora Márquez先生而言,相关事实也构成对《公约》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六条的违反,但提交人除了称缔约国应对Mora Márquez先生的失踪负责之外,没有提供进一步细节。委员会认为,由于无法证明本案的事实构成可归因于缔约国的强迫失踪,也无法证明这些事实涉及对《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的违反,在关于Mora Márquez先生的命运和下落的明确信息缺乏的情况下,委员会没有足够的证据,无法认定存在违反《公约》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六条的情况。

9.8最后,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说,由于他们因亲人的命运和下落仍然不确定而遭受了残忍和不人道待遇,他们本人在《公约》第二条第3款和第七条之下的权利遭到了侵犯。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坚持认为,不能为此追究它的国际责任,因为无法将失踪的国际责任归于国家,而且还因为国家履行了采取审慎步骤对据称的强迫失踪案件进行调查的义务。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由于无法证明本案的事实构成可归因于缔约国的强迫失踪,也无法证明这些事实涉及对《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六条的违反,因此委员会没有足够证据认定存在提交人在第二条第3款之下(与《公约》第七条一并解读)的权利遭到侵犯的情况。

10.鉴于上述,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并没有显示存在任何违反《公约》条款的情况。

附件一

[原文:英文]

何塞·曼努埃尔·桑托斯·派斯和根提安·齐伯利的联合意见(部分不同意见)

1.我们感到遗憾的是,我们无法与委员会大多数委员一起得出结论认为,委员会没有足够证据认定存在Alcedo Mora Márquez在第二条第3款之下(与《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一并解读)的权利遭到侵犯的情况。

2.Mora Márquez先生于2015年2月27日上午失踪,至今已失踪五年多。尽管国家主管机构采取了一些步骤以调查Mora Márquez先生失踪案件,但这些步骤似乎没有达到要求。

3.案件事实表明,Mora Márquez先生是一个政党(委内瑞拉革命党)的地区领导人,他直言不讳,公开谴责腐败行为,批评政府的政策(第2.2段)。失踪前,他曾担任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西部安第斯地区梅里达政府秘书长的秘书。他以此身份指责几名州政府官员和国有公司委内瑞拉石油公司人员参与向哥伦比亚走私汽油的网络,并向梅里达州州长和政府秘书长提供了一份材料,其中载有参与走私活动的个人的信息(第2.3段)。

4.在失踪前两天,Mora Márquez先生在他家附近遭到一些武装人员的拦截,他们乘坐一辆黑色小卡车抵达,并扬言要杀死他。提交人说,玻利瓦尔国家情报局使用的车辆与这些武装人员使用的车辆相似。Mora Márquez先生没有就他遭受的威胁提出正式申诉,但他将此事告诉了家人和朋友,认为玻利瓦尔国家情报局以腐败指控为由发出将他逮捕的令状,并想要陷害他(第2.4段和2.10段)。

5.提交人是Mora Márquez先生的儿子,即使在Mora Márquez失踪后,他们仍能够于2015年3月2日(第2.6段)和2015年3月4日与他们父亲通话和联系,甚至还收到他们父亲的手机发出的几条短信,尽管他们对这些短信感到震惊,因为他们父亲通常不会在短信末尾加上他的姓名首字母(第2.7段)。

6.在Mora Márquez先生失踪的同一周,提交人的两个朋友,即在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申请庇护的哥伦比亚籍兄弟也失踪了。这两兄弟同样被一辆卡车跟踪,这辆卡车的特征与在Mora Márquez先生家附近看到的卡车相同,当时有人从车上下来对他进行威胁(第2.13段)。

7.Mora Márquez先生没有向国家主管机构报告他在失踪前两天受到死亡威胁一事,也未表示需要采取保护措施,这是事实。 然而,在Mora Márquez先生失踪后,他的家人提出了强迫失踪申诉。因此,缔约国因此有义务进行搜寻和刑事侦查,这是处理侵犯人权如《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保护的权利案件方面采取的必要的补救措施。 调查的义务是手段义务――或尽职义务――而非结果义务。 因此,缔约国应确保所有搜寻和调查活动在程序的所有阶段都符合尽职调查要求,包括由称职、独立的专业人员立即进行彻底的正式调查。 然而,法官于2015年5月18日才在提交人向梅里达州刑事巡回法院州市第六初审庭提交宪法权利保护申请后,第一次采取干预行动,而此时Mora Márquez先生失踪已将近三个月(第2.11段)。

8.在本案中,迄今为止,缔约国主管机构似乎已经进行了45次调查,最近一次调查于2017年8月4日进行(第4.2段),但这些调查的内容没有详述。然而,尽管有这一数字,这些调查似乎并不是全面搜寻和调查工作的一部分;出于某种原因,提交人要求进行的若干程序没有得到执行,尽管这些程序似乎对寻找Mora Márquez先生和调查他的失踪至关重要; Mora Márquez先生失踪已有五年多,但他的命运和下落仍然不明。同样,尽管当局提出了几项调查假设,但没有一项得到充分探索和证实,迄今也没有确定、逮捕或起诉任何可能的行为人,缔约国也没有提供任何关于诉讼现阶段的信息,如前所述,最近的一次调查程序是2017年8月进行的。

9.鉴于上述,在缔约国没有就调查缺乏进展,特别是自2017年8月以来缺乏进展作出任何解释的情况下,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就Mora Márquez先生的案件而言,缔约国没有履行其在《公约》第二条第3款(与第六条和第七条一并解读)之下的义务,因为缔约国没有就此事及时采取补救行动,也没有确保对他的失踪的调查依据尽职原则进行。

附件二

[原文:英文]

委员会委员阿里夫·布尔坎的个人意见(不同意见)

1.在涉及据称强迫失踪的案件中,委员会曾再三指出,举证责任并不仅仅在来文提交人,因为他们可能无法获得相关信息。 实际上,缔约国有责任“表明它对强迫失踪没有责任,而且为了查明事实并惩罚行为人,缔约国进行了迅速、彻底和有效的调查”。 考虑到这些既定原则,我不能同意委员会的结论,即本案的事实没有显示任何违反《公约》的情况。

2.倾向于寻找将失踪与国家或其代理人直接联系在一起的证据的做法,可能会对委员会产生影响,使其认为在Alcedo Mora Márquez的失踪是否具有强迫性质的问题上缺乏证据(第9.3段)。然而,强迫失踪也可通过间接证据和推定来确定,只要这些证据和推定符合既定事实。 正如美洲人权法院所解释的,“间接或推定证据在失踪指称中尤其重要,因为这类压制的特点是试图封锁关于绑架或受害者下落和命运的所有消息。”还值得铭记的是,这些案件中的证据标准要比刑事诉讼中的标准灵活。

3.国家对强迫失踪的责任是从两类证据的合并效果中推断出来的,者两类证据是:一般背景,即国家的状况,以及受害者及其失踪的特定情况。 关于第一类证据,高度可信来源提供的大量证据表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的状况具有压制和专制性质,这种状况造成了拉丁美洲有史以来最大的难民危机。委员会表示,在本案中没有提供关于强迫失踪背景的资料,并指出所提供的资料不是涉及所涉事件发生之前时期(1958至1998年)就是涉及这些事件发生之后时期(2017年4至7月)(第9.3段)。然而,只需看看近年来的状况,便可知道不同意见在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是如何遭到残酷压制的,并知道不同意见在所涉时期是如何遭到残酷压制的。鉴于情况的严重恶化,2019年9月,人权理事会成立了一个实况调查团,以调查该国自2014年以来的人权状况,包括强迫失踪情况。 此外,许多受尊重的非政府组织,如大赦国际和人权观察等,都对委内瑞拉在2014至2019年间残酷压制不同意见的做法,包括酷刑、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等,进行了揭露。

4.本案中与受害者有关的情况表明了他面临的具体危险。Mora Márquez先生不是一位普通公民,而是一个反对党的著名的地区领导人,他谴责政府腐败,批评政府政策,并敦促民众组织起来反对政府(第2.2-2.3段),所有这些都会给他带来杀身之祸。有证据表明,在他失踪前不久,一些武装人员对他进行恐吓,这些人乘坐的车辆与玻利瓦尔国家情报局使用的车辆相似。Mora Márquez先生给几个朋友发了短信,告诉他们他的情况,这条短信的最后一句话竟然是“小心”(第2.4段)。他失踪后从他手机上发出的几条短信,使人们在形式和内容上对短信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尤其令人担忧的是,这些短信赞扬了“不朽的指挥官”,这种情绪是这位政府的强烈批评者永远不会支持的(第2.7段)。此外,提交人说,当他们同梅里达州秘书长见面时,他告诉他们,这他们的父亲之所以遇到这样的麻烦,“是因为他说了很多废话”(第2.15段),缔约国没有反驳这一说法。

5.面对这些极为不利的事实,缔约国除了毫无根据地猜测受害者的失踪可能是在哥伦比亚活动的非正规团体所为之外,没有提供任何可信的解释(第6.1段)。没有任何线索表明为什么哥伦比亚特工会对Mora Márquez先生感兴趣;相反,考虑到他的背景和公众强烈的反对,受害者符合常常被政府人员盯上的人的特征。与其他被认定为强迫失踪的案件相比, 我认为,这里的事实――无论是一般背景还是具体情况――都有足够的分量,可以推定国家参与了Mora Márquez先生的失踪事件。

6.关于缔约国在Mora Márquez先生失踪问题上的义务的程序方面,缔约国未能履行在第二条第3款之下(与《公约》第六条一并解读)的义务。在这一点上,我完全同意我的同事何塞·曼努埃尔·桑托斯·派斯和根提安·齐伯利提出的论点(见附件一),但我想补充几点我自己的意见。

7.委员会没有认定存在违反程序义务的情况,这意味着委员会接受两个事实:缔约国没有意识到受害者生命面临任何威胁,因为受害者没有说他受到了恐吓;缔约国就Mora Márquez先生一事进行了45次调查。但遗憾的是,这两点都无法让我得出类似的不存在违反情况的结论。提请当局注意受到的威胁的意义在于通过事先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实行保护。 然而,这方面的相关义务是调查义务――也就是说,是Mora Márquez先生失踪后产生的义务。在评估国家当局如何履行这一义务时,当局事先并不知晓威胁这一点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当局在受害者失踪后采取的步骤,而正如我刚才提到的同事所详述的那样,这些步骤不充分。正如大多数委员指出的那样,尽管具体措施是否有用并非由委员会评估,但在不采取措施显然不合理的情况下,这一总立场是有所保留的(第9.6段)。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提供细节,因此无法评估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当局除了在未得到证实的情况下称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第6.2段)――包括采取了45项调查步骤—之外,没有详述这些步骤的具体内容。

8.调查义务的确是手段义务,而不是结果义务。尽管如此,调查“必须以严肃的方式进行,而不是走过场,注定毫无效果”。 以上种种缺陷也使我得出结论认为,就Mora Márquez先生的失踪案件而言,缔约国未能履行其在《公约》第二条第3款(与第六条一并解读)之下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