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1/D/2645/201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8November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645/2015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VladislavChelakh(由哈萨克斯坦人权和法治国际局的SerikSarsenov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哈萨克斯坦

来文日期:

2015年2月2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5年8月25日转交缔约国(未作为文件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17年11月7日

事由:

对提交人的审判和定罪为终身监禁

程序性问题:

指称的佐证

实质性问题:

任意逮捕;公正审判;使用自己选择的律师的权利;有充分的时间和便利准备刑事辩护的权利;不承认犯罪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乙)、(丁)和(庚)项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一条和第三条

1.来文提交人Vladislav Chelakh, 哈萨克斯坦国民,1992年出生。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在《公约》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乙)、(丁)和(庚)项下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2009年9月30日在哈萨克斯坦生效。提交人由Serik Sarsenov律师代理。

事实背景

2.12011年11月25日,提交人被征召在第8484号军事机构服兵役,该军事机构属于哈萨克斯坦边境服务局的一部分,该服务局由哈萨克斯坦国家安全委员会管理。提交人接到指挥官的命令,被送往Arkan-Kergen临时边境哨所服役,该哨所是Sari Bokter边境师的一部分,是哈萨克斯坦和中国边境的一个偏远地区。

2.22012年5月10日,提交人与他的同伴军人抵达边境哨所。几名军人已在那里。他说,他开始服兵役时没有任何问题,而且与他的同伴军人和军事指挥官有正常的关系。

2.32012年5月28日起,边境哨所未能向边境总师报告。2012年5月30日,师指挥官向边境哨所派出两名军事通信专家检查情况。当他们当天下午晚些时候抵达边境哨所时,他们发现若干烧焦的尸体和建筑物。在一个属于当地猎人K.R.的附近房屋,他们发现了K.R.的尸体,身上有多处枪伤。

2.4调查股于2012年5月31日抵达并发现了14名军人烧焦的尸体和K.R.的尸体。他们还发现手榴弹爆炸碎片、子弹和从手枪和机枪发射的子弹壳。

2.52012年6月4日,提交人被发现躲藏在一个偏远的牧羊人棚屋中。他告诉巡逻队,2012年5月28日,边界哨所遭到几个身份不明的人袭击,他的同伴军人被打死,他得以逃脱。提交人指出,从2012年6月4日下午4时50分起,他被拘押并被带上手铐,他认为自己被捕了。

2.6提交人称,与《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2款相违背的是,不允许他通过电话与家人联系,也不准他选择一名律师。相反,他被指定了一名律师T.G.,他是调查人员选择的。

2.7从2012年6月4日下午[上午?]11时16分至2012年6月5日上午5时11分,提交人被作为嫌疑人受到讯问。他称,事发当天,2012年5月28日,他正在值班。上午5点左右,他看到他的一名同伴军人奔跑并大喊,“快跑,有人袭击我们”,他逃跑了。他否认杀害任何人。与《刑事诉讼法》第134条相违背的是,不允许他与其律师私下会面,而且,他被强迫写供词。拘留手续于2012年6月5日上午5时35分完成,而事实上的拘留始于2012年6月4日下午4时,13小时35分钟之前。《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1款要求,拘留手续应在被捕之时起不超过三小时完成。

2.82012年6月6日,根据《刑法》第96条,提交人被控犯有多起谋杀并被作为被告审问。2012年7月16日,提交人的私人聘请律师Sarsenov先生,书面请求接收关于提交人作为嫌疑人和被告被审讯情况的程序性文件以及提交人在犯罪现场所作的证词。2012年7月17日,这一请求被调查机构驳回,理由是,这些文件已经提供给国家指定的律师T.G.和B.,他们先于Sarsenov先生被指派给此案。

2.92012年7月25日,提交人撤回供词,他说,供词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的。提交人还指出,他是在夜间被审讯的,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刑事诉讼法》第213、216和218条禁止使用逼供所获证据。

2.10 2012年10月1日,根据《刑法》第145、172、175、251、255、373和378条,提交人被控犯有其他罪行,包括偷窃私有财产,非法获取国家机密,摧毁军事装备和叛逃。仅一天后,他被告知,初步调查已经完成,他的案件将送交法院审判。2012年10月2日,提交人被正式通知,他可以与他的律师B.一起查阅刑事档案。档案有56卷,每卷250页,提交人和他的律师只有15天查阅和准备审判的时间。所分配的时间是不够的,也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75第1-3款的规定。

2.11 在审判期间,有许多违反《刑事诉讼法》条款的情况。法院允许专家K.S.的证词,提交人称,此人不具备作为爆炸物专家必要的资历。在审理期间,提交人的立场经常被忽视。他就逮捕和拘留期间发生的若干侵权行为向法院提出申诉,但他的诉求被置之不理。他的律师请求法院传唤一名精神科专家,但这一请求被拒绝。在一次庭审中,提交人的律师Sarsenov先生生病了,不能出庭。法院拒绝推迟庭审并任命了另一名律师S.E.,该律师不熟悉此案。在审判期间,在辩护方的47项具明理由的书面和口头动议中,法院仅准许了4项。在2012年11月21日的庭审中,Sarsenov先生请求作出一次新的精神病专家意见。法院拒绝了这项动议并指出,在审前调查期间已作过一次精神病评估并于2012年8月完成。

2.12 提交人称,2012年11月21日,因为所有程序违规行为使他感到沮丧,他拒绝参加庭审。法官坚持被告须参加所有庭审,提交人认为,这是一种施压要求作证的形式。他的律师Sarsenov先生未能2012年11月29日的庭审,该庭审是在午餐后举行的,当时他突发高血压。S.E.律师请法院休庭,因为他无法向提交人提供必要的合格法律援助。他仅熟悉载有机密文件、Sarsenov无权查阅的三个卷宗,他未研究其他53个卷宗。律师S.E.也提出了一个替代动议:给出时间研究其余案卷。法院驳回了两个动议,理由是,S.E.在审前调查和审判过程中已熟悉案卷。2012年11月30日,庭审未举行,因为两名律师因病未能出庭。同一天,在没有提交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任命了一名新律师 Z.S.,作为辩护律师。在2012年12月4日的庭审期间,在Sarsenov和S.E.律师缺席的情况下,新的辩护律师Z.S.独自代理了提交人。她很消极,未向法院提出任何请求,也没有为委托人的利益采取任何行动。第二天,庭审在有Sarsenov、S.E.和Z.S.参加的情况下进行,她说,她不得不在两天内,从2012年12月1日至3日,研究所有56案卷。2012年12月11日,跨区专门军事法院裁定提交人犯有所控罪行,并判处他无期徒刑。

2.13 2013年2月6日,哈萨克斯坦军事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上诉厅法庭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并维持初审法院的裁决。提交人认为,上诉法院未对他的刑事案件进行有效审查,因为它未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研究所有证据。Sarsenov先生要求进一步说明证据的请求被驳回。上诉法院还驳回了提交人的以下主张:他的供词是在心理压力下取得的。2013年6月21日,提交人要求撤销原判的上诉被哈萨克斯坦军事法院的上诉庭驳回。2014年2月4日,哈萨克斯坦最高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监督上诉请求。因此,提交人认为,他已用尽所有可以利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提交人称,他在《公约》第九条第一款下的权利被侵犯,因为他遭到任意拘留。对他的逮捕直到2012年6月6日下午9时15分才由一名法官批准,即在他最初被逮50小时后。

3.2提交人指出,他在《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下的由一个合格、独立和无偏倚的法庭公平审判的权利遭到侵犯。他和他的律师Sarsenov先生仅有10个工作日研究包括56卷的刑事卷宗,这侵犯了他在第十四条第三款(乙)项下的权利。任命律师T.G.是不合法的,并且违背了提交人的意愿,因为他要求由他的私聘律师Sarsenov先生代理。在诉讼的后期阶段任命另一名律师Z.S.也是非法的,侵犯了他在第十四条第3款(丁)项下的使用自己选择的法律援助的权利。他指出,他被迫承认有罪并作对自己不利的证词,而且,他的被迫认罪被视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侵犯了他在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下权利。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在2015年10月13日、2016年3月2日和2016年10月10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缔约国称,2013年2月6日,军事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2013年6月21日,军事最高上诉法院驳回了提交人要求撤销原判的上诉,因为法院认定下级法院的裁决是合法的,而且证据充足。2013年9月2日,最高法院驳回了提交人要求监督审查的申请。2013年10月17日,总检察长拒绝通过监督审查程序对司法裁决提出抗议。2013年12月13日,总统赦免委员会驳回了提交人的赦免申请。2014年2月4日,最高法院驳回了另一监督复审申请。因此,缔约国承认,提交人已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4.2缔约国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一条和第三条以及《议事规则》第96条(a)和(b)项,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来文未由提交人签名,而且不包含他的两名代理人的法律授权。

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

5.1在2016年3月2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缔约国认为,不存在侵犯提交人在《公约》第九条、第十四条第3款(乙)、(丁)和(庚)项下权利的情况。

5.2缔约国称,在提交人的案件中,充分遵守了合法性、公平性和权利平等原则(对抗式刑事诉讼)。根据行动调查组收集的证据,提交人被判有罪。在他的最初供词中,提交人明确指出,他谋杀了15名军人。根据专家的结论,军事建筑物的大火不是手榴弹爆炸和子弹造成的。提交人本人作证说,在边境哨所没有手榴弹,他承认,他焚烧了尸体和建筑物,未使用炸药。

5.32012年6月5日和6日,提交人向他的同牢房囚犯详细描述了他如何杀害了士兵,将他们射倒在地。提交人在第一次审讯结束和作为嫌疑人的第二次审讯开始之间的五个小时内写了一份完整的供词。缔约国质疑提交人律师的以下解释:供词是不可采信的证据,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79条,因为提交人在写供词时已经是嫌疑人。在供词中,提交人没有充分认罪。后来,他承认,他从当地猎人K.R.那里偷了一些物品,调查人员对此不知情。此外,他描述了偷窃个人物品和火器、叛逃和销毁军事装备的确切情况。在6月6日、11日和15日的面对面审讯中,以及在6月7日和8日当着他的面对犯罪场景进行的现场重建期间,提交人承认他有罪。在提交人撤回供词后,一名法医心理学家进行的检查结论是,没有对他使用心理压力。许多专家意见和证据确认了提交人最初供词的真实性,包括医学、生物和弹道法医检查、对尸体和生物遗骸的DNA分析、犯罪现场检查、对猎人K.R.所作的关于边境地区允许进入公民的日志的检查以及对全部证据的分析。此外,在6月13日他与同牢房囚犯的交谈中,提交人承认他使用一把机枪开火,对子弹和弹壳的法医弹道检查证实了这一点。此外,在犯罪时通过边境地区并被记录在猎人日志中的的所有六人都有不在场证明。

5.42012年7月25日,提交人撤回了供词,他声称,供词是执法官员于2012年6月5日通过心理压力、谎言和威胁取得的。因此,对有关警察启动了初步调查。2012年8月24日,调查机关以缺乏犯罪事实为由,拒绝提起刑事诉讼。提交人拒绝参加这方面的进一步调查行动。

5.52012年9月28日,关闭了对关于提交人被施以精神药物以获得供词的指控的调查,指控被驳回。在这方面对提交人进行的多次检查(2012年6月6日、9日和26日的法医检查和6月26日、7月13日和9月28日的毒理学检查)没有显示任何人身伤害或毒品痕迹或在他体内有其他精神药物。因此,缔约国否认提交人受到任何心理压力或酷刑。

5.6审前调查的录像证明,提交人在没有任何压力的情况下详细描述了他的谋杀情节,好像他的行动是“很自然的事情”。他冷静地对不同的人――警察、心理师和他的三个同牢房囚犯――十分详细地描述了谋杀。2012年12月5日,提交人在法庭上再次指出,在审前调查期间,他曾遭受心理压力和酷刑;他称,一名证人B.欺骗并向他施加压力。然而,提交人本人放弃了盘诘该证人的权利。

5.7在法庭上,提交人确认,他曾偷盗被谋杀者的物品,因为“他们不再需要这些东西”。他还从临时边防哨所的一个保险箱中偷盗军事哨所的秘密军事地点图、他的军事身份证和该地区的地图,以便利实施暗杀后的叛逃和逃跑。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声称,由于他不太懂哈萨克语,所以不知道这些图是保密的,这种说法是没有理由的,因为他的军事训练和教导是用哈萨克语进行的。

5.8提交人的行为被正确地定性为携带配给武器从军队叛逃;在初步调查期间,提交人未否认偷窃了一支马卡罗夫手枪。此外,提交人的叛逃得到2012年6月4日下午4时左右逮捕他的军人的证词的证实。在被捕时,提交人身穿平民服装,军事身份证放在口袋里。

5.9缔约国指出,法庭笔录清楚表明,提交人的律师Sarsenov先生,没有出庭2012年11月29日的庭审。法院在S.E.律师的参与下继续审理。S.E.称,他无法提供合格的法律援助,因为他对案件资料不充分熟悉。此时,S.E.已参与该案10天,自2012年11月19日起。2012年11月30日,S.E.和Sarsenov先生均未出席庭审。S.E.通知法院说,他生病了,需要住院治疗。在Sarsenov先生方面,他没有就未出庭一事提供任何说明。因此,提交人仍无专业法律援助。有鉴于此,2012年11月30日,审判法官致函Taldikorgan镇律师协会,要求指定一名有权接触机密文件的辩护律师,代理提交人。同一天,Z.S.出面为提交人辩护,并参加了两次庭审。因为两位律师未能出庭,这一任命是必要的,可以确保为提交人提供法律援助。

5.10 2012年6月4日,用直升机将提交人从 Sari Bokter边界转到Usharal镇,时间是下午8时25分,晚于提交人声称的时间。在Sari Bokter边境时,提交人的人身活动和自由未受限制。2012年6月4日下午9时,提交人被要求接受询问,最初是作为证人。然而,以下情况引起了怀疑:他身穿便衣;同时接到的信息称,在偏远的牧羊人棚屋中发现了一支马卡罗夫手枪,还有提交人的军人身份证、金钱和属于被谋杀军人的贵重物品。第一次对提交人作为嫌疑人的调查始于下午9时25分。以书面形式向他告知了作为嫌疑人的权利,他未提出任何请求,包括关于辩护律师的请求。调查人员拟定了一份协议书,并确保按照法律,国家指定的律师T.G.自提交人被作为嫌疑人审讯之时起就在场。

5.11 缔约国反驳了以下说法:提交人未被告知,他有权立即电话通知其亲属关于他被捕和拘留地点等情况,因为这些权利都列在上述协议书中。提交人选择了另外一种方式通知他们他被拘留的情况,2012年6月5日一份书面通知寄给了他母亲的地址。2012年7月9日,提交人的母亲到Alakolsky地区他的拘留地点探访了他。

5.12 所有调查行动,包括专家的检查,都是在辩护律师T.G.的参与下进行的,在每个调查步骤前,该律师有足够的时间与提交人进行私下讨论。

5.13 关于提交人的指称(在被作为嫌疑人而事实上拘留后,他被迫认罪并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他在胁迫下的认罪被视为证据),缔约国称,2012年6月4日,在提交人被送往边界后,他被调查组长S.A.S.的一项裁决认定为嫌疑人,他的权利向他作了解释,而且,对他的审讯是按照法律进行的。在他的供词中,提交人不仅承认犯罪,而且提供了关于其他罪行的信息,例如盗窃猎人K.R.的物品,在2012年6月4日作为嫌疑人的第一次审讯期间,他未承认这一点。此外,一份供词可在任何时候被接受,包括在起诉前。提交人自愿提供关于他在猎人家里偷盗的信息,尽管就这一点对他没有任何怀疑或指控。

5.14 缔约国指出,由于该供词是提交人在他事实上被拘留期间所写的,该文件不能作为他有罪的直接证据而引用。同时,法院与该案的所有证据一起评估了关于谋杀情节和供词中的其他罪行。因此,法院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的认罪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充分佐证。在得出这一结论时,法院没有将提交人的供词作为确定其罪责的依据。

5.15 关于提交人和他的律师没有足够时间研究卷宗的指称,缔约国指出,在10月1日对提交人提出新的起诉后(在该起诉中,提交人被控犯有其他罪行),提交人和他的律师B.于10月2日得到正式通知,他们可以参阅卷宗。提交人和B.于10月3日开始参阅卷宗,未要求更多时间。

5.16 缔约国反驳提交人签署完成熟悉案件卷宗材料协议书的日期,缔约国称,正确日期是2012年10月26日,而不是Sarsenov律师所说的2012年10月21日。缔约国称,Sarsenov得到多次书面通知,有一个为熟悉案件材料确定的案件卷宗审阅时间表。然而, Sarsenov先生因私人原因在国外很久而不在场。同时,提交人和他的辩护律师B.和M.以及受害者代表审查了整个卷宗并熟悉了所有案件材料。2012年10月11日,书面通知了Sarsenov先生,审阅案件卷宗的时间已经开始,提交人和他的另一位律师已被提供50卷案件文件。2012年10月22日,调查小组负责人再次致函Sarsenov先生 ,请他10月23日出庭。由于调查官认为,Sarsenov先生故意拖延审阅案件材料,调查官于10月23日发布了一项命令,设定了查阅资料的最后期限为2012年10月26日。

5.17 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完全能够与他的两名指定律师研究卷宗;他的私聘律师已被正式告知,审阅案件卷宗的时间已经开始,他有研究材料的真正机会。

5.18 至于该律师不赞同判决、对提交人行为的法律定性、确定他有罪以及对证据的评估,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律师的论点毫无根据,而且基于主观假设。缔约国还反驳了提交人律师提出的犯罪动机未能确定和证实的主张。缔约国认为,由于他的俄国国籍,提交人受到同役军人的蓄意骚扰和侮辱。法院确定犯罪动机,所依据的不仅仅是提交人关于他与同役军人的关系恶化,而且基于证人的证词、业务调查活动和专家检查。调查依赖法医音声专家检查,以辨别和研究提交人在与同牢房囚犯和其母亲的录音谈话中的声音,在这些瘫谈话中,他讲述了他的谋杀动机和其他细节。

5.19 在杀害了这些服役军人后,提交人谋杀了唯一潜在证人,猎人K.R.,偷走了机密文件和他所杀害的人的私人物品并将弹药投掷到哨所周围以制造虚假的袭击。提交人的律师关于在检查犯罪现场期间有程序性侵权的论点、发现了物证并被从犯罪现场清除和包装等是毫无根据的。

5.20 缔约国还质疑2012年6月4日至5日夜晚的第一次审问是非法的说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2条,在紧急情况下,夜间审讯是允许的。关于提交人提出的他遭到任意拘留的主张,缔约国不同意提交人所说的时间顺序;缔约国解释说,一开始提交人被视为犯罪的可能受害人之一。然后,在偏远的棚屋内被发现后,提交人被用直升机送到Ucharal镇,时间是下午8时25分。在那里,在下午9时,他首先被作为证人受到询问。在下午9时25分,向他解释了作为嫌疑人的权利。提交人未被立即关押,但被移交给他的军事单位指挥官监督,并被带见专门的检察官。由于从一个偏远地区运送提交人,共花了三个多小时起草拘留协议书。

5.21 关于律师的论点(未向提交人提供程序性文件的副本,包括将他作为嫌疑人和被告加以审讯的协议书,以及提交人在犯罪现场提供的证词副本),缔约国称,这些论点毫无根据。根据第74条第2款和第5款,辩护律师有权熟悉这些文件,但无权接收关于嫌疑人、被告和辩护律师已参加的调查行动的文件副本。驳回律师动议的2012年7月17日决定表明,并未预先排除律师研究有关程序文件。然而,他拒绝查阅文件,坚持要接收副本。

5.22 关于提交人律师Sarsenov先生的要求法官回避的动议,他的所有论点都是基于对法庭缺乏信任,因为他的不同动议,例如将案件退回进一步调查,以及关于Z.S.据称被非法指定为律师等动议,都被驳回了。缔约国认为,Sarsenov先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法官在提交人的案件中有偏见和偏袒。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6.12016年4月21日,提交人在评论缔约国意见时重申了他的主要论点。他认为,缔约国未谈及或反驳他最初提出的关于他被任意拘留和在精神压力下供认的意见。他还重申,他没有足够时间准备辩护。2012年9月30日,在研究案卷期正式开始四天前,他的私聘律师Sarsenov先生前往中国接受医疗。Sarsenov先生未被告知初步调查完成日期。提交人称,他曾书面请求允许他与Sarsenov先生一起研究案件,但他的请求被无视。此外,他指出,在五天时间里,他的律师只能复制书面材料,未能研究物证,也无法复制调查活动的录像。提交人质疑上诉法院的以下结论:他有机会与国家指定律师B.和M.一起研究全部案件材料。提交人称,他们没有一起研究案卷。此外,他拒绝了M.的服务,因为指定律师未向他提供任何法律援助。

6.2提交人重申,多重谋杀的动机未能证明,他不同意法院关于服役军人和猎人被谋杀情节的评估和结论。他质疑专家意见的结论,法庭据此作出了裁决;他再次诉称,在犯罪现场有身份不明的被烧毁尸体。根据他的版本,有身份不明的袭击者。法院的结论(犯罪现场的火不是因爆炸造成的)是错误的,因为这一结论基于K.S.的意见,K.S.是不具有爆炸物专家必要资格的一位专家。提交人重申,法院未允许辩方提出的对提交人进行一次法医专家鉴定的请求。他认为,一审法院未审理一些证据,法官滥用了权力,有些证据是伪造的。他重申,在审前调查期间,他的辩护律师未被允许复制程序性文件。

6.3关于非法任命T.G.为律师的问题,提交人称,缔约国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放弃了使用自己选择的律师的权利。同样,提交人也未被允许通过电话与家人联系。缔约国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放弃了与亲属通话的权利和使用自己选择的律师的权利,相反,缔约国要求向其母亲寄发信件。

6.4关于查阅机密文件的问题,提交人的律师驳斥了缔约国提出的律师必须独立通过必要许可程序的说法,因为未提及任何法律规范中的任何此类条款。法院非法驳回了他提出的关于这一问题的动议,而且未能适用《刑事程序法》第15条第1款中的以下一般原则:进行刑事诉讼的机构必须保护有关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落实这些权利和自由创造条件,并采取及时措施,满足程序参与者的合法要求。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7.12016年10月10日,缔约国重申了它的先前意见。

7.2关于第14条下的据称侵权行为,缔约国重申,指定Z.S.为律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3款,也符合《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丙)项,因为人人都应不被无故拖延地受审。自从2012年11月29日,Sarsenov先生和S.E.未参加庭审,因此,任命新的律师是合理的。在审前调查和审判的整个过程中,提交人都由六名辩护律师(T.G.、B.、Sarsenov先生、M.、S.E.和Z.S.)代理。此外,缔约国反驳了辩护律师所说的其动议被法院无视或拒绝的论点,称其为不实和毫无根据。它声称,法院按照法律审议了所有动议。关于没有足够时间和便利与提交人自己选择的律师一起准备辩护的指称,缔约国再次指出,上诉法院审议了这一诉称并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已与他的两名律师充分研究了案宗,而Sarsenov先生由于前往中国而未研究案宗,尽管他已被适当通知了调查完成日期。向他寄出了关于需要他参加调查活动和研究案件材料的多项通知,但这些通知被律师无视。缔约国称,Sarsenov与B.处于同样的地位。然而,后者未就研究案宗所分配时间提出任何申诉。《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7款规定,如果多名辩护律师参与一起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任何必需辩护律师参与的程序性行动不能因为无所有律师的参与而被视为非法。

7.3关于法院评估证据问题的所有指称,包括犯罪动机、提交人实施犯罪的预谋、定罪以及不同意对提交人行为的法律分类,缔约国已论及这些指称,提交人提出的关于法院任意评估证据和对他拒绝司法的诉称是没有根据的。

7.4最后,缔约国再次指出,Sarsenov先生已被告知,必须获得许可,才能查阅卷宗中的机密文件。依据《刑法》第172条第1款,提交人被指控并被随后判定犯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罪行。在被通知必须进行安全审查后的四个月内,Sarsenov先生在这方面未做任何事,却向阿拉木图镇司法厅和律师协会发出了一项请求。他未采取任何其他行动以获得卷宗中的“机密文件”查阅权,这表明,他的指称是没有根据的。M.确保了提交人对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的特别控罪的辩护。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对可否受理问题的审议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诉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未正由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

8.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他已用尽了可以使用的所有有效国内补救办法。在缔约国在这方面未作出任何反对意见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要求已经满足。

8.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一条和第三条以及《议事规则》第96条(a)和(b)项,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来文未由提交人签字而且不包含向委员会提交来文的两名代理的法律授权。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2013年10月16日,提交人授权他的律师Sarsenov先生在委员会面前作为他的代理而且已向委员会提交了授权书副本。此外,该私聘律师在整个国内审理程序中作为提交人自己选择的唯一律师代理了提交人(在国家指定的其他五名辩护律师之外)。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一条和第三条以及《议事规则》第96条(a)和(b)项并不妨碍它审议Sarsenov先生提交的本来文。

8.5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第九条第1款提出的他被剥夺自由并遭受任意逮捕的指称。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认为,从2012年6月4日下午4时50分起,他已被事实上逮捕,当时他被边境巡逻兵拘禁并戴上手铐。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认为,直到2012年6月6日下午9时15分,他的被捕才由一名法官批准,即在他最初被捕50小时后。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提交人在被边境巡逻兵发现后,他被当作证人从偏远的边境地区带到第8484号军事单位。委员会注意到,作为一名服役军人,提交人起初被置于指挥官的监督之下并被作为证人讯问,后来于2012年6月4日下午9时25分被作为嫌疑人讯问。2012年6月6日,他被控犯有多起谋杀。鉴于本案的情节以及缔约国的解释,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充分佐证他的以下指控:他未被立即带往法庭;根据《公约》第九条,对他的拘留是任意的。因此,委员会认为,由于缺乏佐证,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这些诉称不可受理。

8.6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庚)项提出的关于在审判期间在评估提交人是否有罪、审查证据、专家证人以及专家的检查结论和国内法院对提交人罪行的分类等方面存在程序违规等诉称。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委员会不能以其意见取代国内法院在评估案件事实和证据方面的判断,除非这种评估明显是任意的或等同于拒绝司法,或法院违反了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义务。如果陪审团或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就某一事实达成了结论,应由提交人证明,该决定有明显任意性或相当于拒绝公正。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不同意法院的评估和结论,但他未能表明,国内法院依据实物证据、专家意见和证人证词作出的裁决具有明显的任意性或等同于明显错误或司法不公。因此,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性而言,提交人的这些申诉无充分佐证,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这些申诉不可受理。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出的其他诉称,例如主审法官要他出席庭审而对他施加的压力,是一般性的,就可否受理性而言,无充分佐证。

8.7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第三款(已)项提出的以下指称:他的唯一私聘律师Sarsenov先生由于缺乏许可,无法参阅属于机密地位的案件材料。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私聘律师未获许可参阅机密文件,因为他在被通知需要获得许可后四个月内未采取获得许可的一切必要步骤。委员会还注意到,代理提交人的另一名律师有安全许可,可参阅这些文件。因此,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性而言,根据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提出的诉称无充分佐证;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委员会宣布该诉称不可受理。

8.8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在审前阶段指定T.G.为律师不是不合法的,侵犯了他在第十四条第3款(丁)项下使用自己选择的法律援助的权利。然而,委员会也注意到,从案卷来看,并不清楚提交人是否明确拒绝了在审前调查阶段由T.G.代理并请求自己选择的律师参与此案。因此,委员会认为,就受理条件而言,提交人提出的关于在审前阶段获得自己选择的法律援助的诉求佐证不足;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委员会宣布该诉求不可受理。

8.9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提出的以下指称:审判法院接受了严刑逼供获得的口供作为证据。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这方面的指称非常笼统而且不一致,他未提供具体资料,说明他据称遭受了何种压力。委员会还注意到,法院裁决显示,对提交人的定罪所依据的是多项证据,而不仅仅是提交人的供述。因此,委员会认为,就受理条件而言,提交人的该项诉求佐证不足;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委员会宣布该诉求不可受理。

8.10 关于在审理阶段任命Z.S.为律师问题,委员会注意到,法院将她任命为律师是由于提交人的两位律师缺席。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批准合理的休庭请求”,而且,它注意到,新任命的律师仅有两天研究大量档案。因此,委员会认为,就受理条件而言,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和(庚)项提出的关于有足够时间和便利准备辩护和在审理期间使用自己选择的法律援助的权利的诉称有充分佐证。

8.11 委员会认为,就受理条件而言,提交人充分佐证了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和(丁)项提出的其他诉称,因此,委员会着手进行实质审议。

对实质问题的审议

9.1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根据当事方向它提交的所有资料,委员会审议了来文。

9.2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提出的指称,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论点:他的唯一私聘律师Sarsenov先生未得到某些程序性文件的副本;提交人不得不在没有自己选择的律师的情况下出席某些庭审。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认为,他没有充足的时间和便利与自己选择的律师一起准备辩护,因为他们只有10个工作日,即15个日历日,用于研究档案,档案包括56卷,每卷250页。

9.3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他的律师必须出国一段时间接受治疗。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为熟悉案件材料制定了一个案件卷宗审阅时间表;多次书面通知了Sarsenov先生 研究案卷材料的时间表,Sarsenov先生未通知法院由于健康问题不能出席庭审;提交人能够与国家制定律师一起研究案卷的不同部分,因为他和他的律师B.于10月3日开始审阅案卷,未要求额外时间。委员会还注意到,Sarsenov先生在午餐后由于突发高血压未能参加2012年11月29日的庭审,而律师S.E.请求休庭,因为他无法向提交人提供必要的合格法律援助,因为他未能研究完整案卷。新任命的律师Z.S.仅有两天研究档案。委员会回顾,被告必须有足够时间和便利准备辩护并与自己选择的律师沟通。这一规定是保障公平审判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对“权利平等”原则的适用。有义务批准合理的休庭请求,特别是在被告被控以严重的刑事罪行、需要更多时间准备辩护的情况下。由于缺乏缔约国其他有关意见,委员会认为,未向提交人的新指定律师Z.S.提供研究完整案卷和延长审阅案卷时间以及休庭的机会,提交人在《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下的权利遭到侵犯。

9.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第3款(丁)项提出的指称:在审判期间指定Z.S.律师是不合法的。委员会既已得出结论认为,在本案中,《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遭到违反,因此,它决定不单独审查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第3款(丁)项提出的指称。

10.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委员会认为,现有资料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

11.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公约》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提供有效补救即充分赔偿。因此,缔约国有义务,除其他外,向Vladislav Chelakh提供充分赔偿。缔约国也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违约情况。

12.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已承诺确保在其境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已承诺,在违约行为确已发生的情况下,提供有效和可强制执行的补救;有鉴于此,委员会希望,在180天内,收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它为落实委员会意见所采取措施的资料。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用缔约国官方语言公布并广泛传播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