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0/D/2532/201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6 October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532/2015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Anton Batanov (没有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俄罗斯联邦

来文日期:

2014年5月25日(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己于2015年1月16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分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7年7月28日

事由:

酷刑;拒绝给予公正审判保障

程序性问题:

滥用提交来文的权利;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证实申诉

实质性问题:

酷刑和虐待;公正审判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3款、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1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第五条第2款(丑)项

1. 来文提交人Anton Batanov系俄罗斯公民,生于1969年5月10日。他声称俄罗斯联邦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1月1日对俄罗斯联邦生效。提交人没有代理人。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提交人于2009年6月1日在喀山镇的一个市场上被警官拘留。警官将他推到地上,开始踢打他,然后将他铐上手铐带到了喀山苏维埃地区内政部。

2.2 在被拘留在内政部的几天时间里,提交人遭到三名警官毒打。 这些警官不断将防毒面具戴在他头上,关掉氧气不让他呼吸。因此,提交人好几次失去意识。他的身上布满大块血肿。他没东西吃,也没水喝。

2.3 2009年6月3日,提交人由于这次暴力而心脏病突发。两名急诊医生给提交人做了检查,告知当班警官应将他送往医院进行急救。当班警官拒绝按照医生要求行事。医生要求当班警官出具一封手写的拒绝送院信。

2.4 当天晚上,提交人被转到同一座警察局大楼里的审前拘留所(隔离所)。审前拘留所的值班警官R.拍下提交人脸部、手臂和身上伤痕的照片、对这些伤痕进行测量并记录在日志里,然后他要求移交警官在日志上签字。移交警官走后,值班警官给了提交人一些面包和水。

2.5 2009年6月5日,主管部门将提交人带至鞑靼斯坦共和国卫生部法医诊疗室,一名医生将提交人身上可见创伤记录在一本特别日志上。医生向提交人出具了一份详细记录其身体伤害的医生证明。

2.6 同一天,提交人被带至喀山苏维埃地区法院,被指控犯有抢劫和谋杀罪。法院作出裁决,延长提交人的拘留期。

2.7 2009年8月,提交人因在拘留期间多次昏倒和失去意识而被转到喀山监狱医院。住院一个月后,提交人被送回拘留地,在讯问期间再次遭受多次毒打。提交人试图割腕自杀。遭受上述酷刑以后,他的器官衰竭,患有好几种病,身体部分残疾。

2.8 在审前调查期间日期不明的某一天,一名来自喀山苏维埃地区检察院的检察官“M.”为了逼取口供对提交人施加心理压力。这位检察官威胁判处提交人无期徒刑、对其使用淫秽语言还用手掌击打提交人的头部两次。2009年12月25日,在地区法院对提交人进行审判期间,提交人无法要求撤换该检察官,而这位检察官驳回了提交人称其在审前调查期间被调查员Sh.使用非法调查办法的申诉。同一天,法院在未听取提交人论据的情况下驳回了其要求针对调查员Sh.发布一项特别裁决的请求。

2.9 2009年12月7日,被指控为提交人抢劫谋杀案共犯,同时也作为该案主要证人被传唤的At.对地区法院称,喀山调查股CU SK RF的调查员将其放置在电椅上并电击其生殖器以逼取不利于提交人的证词。庭审时,证人撤回了其针对提交人的犯罪证词,理由是该证词是通过酷刑逼取的,当时被允诺会对其从轻判刑。提交人本人没有认罪。他坚称自己是无辜的,对他提出的指控是捏造的。

2.10 提交人称在审判期间其权利多次遭到侵犯,包括法院不考虑其不在犯罪现场的申辩、依据不可采信的证据进行裁决,而这些证据搜集违反了刑事诉讼准则且不足以证明其有罪。他特别称,他的公平审判权利受到侵犯,因为:(a) 法院认定证人和主要嫌疑人At.在审前调查中提供的犯罪证词可采信且可信,并依据该证词做出裁决,但事实上,在2009年12月7日庭审时,At.撤回了对提交人不利的陈述,并声称该陈述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被逼取的,还描述了他遭受的酷刑;(b) 提交人坚称,他在据称发生谋杀和抢劫的2008年5月16日当天有证明其行踪的不在场理由;他还坚称,虽然四名辩护方证人确认了他的不在场证明,但法院只考虑了检察官的证据;(c) 未证明2008年5月提交人使用过一部属于T.且已遗失的移动电话;(d) 2008年5月22日阻截提交人汽车的检查专员Ah.的证词未能确立提交人和共同被告At.所犯罪行之间的联系;(e) 法院判决主要依据的是审前调查中证人所提供的证词,而无视他们在庭审期间的证词,且未考虑其中一些证词是调查员利用身心压力逼取的。此外,提交人针对法院对此案证据的评估提出了申诉。

2.11 2009年12月25日,地区法院判定提交人犯有预谋持枪抢劫和身体攻击罪,并判处其11年监禁。2010年1月11日,提交人向鞑靼斯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对其原判,理由是地区法院的判决与此案中提交的事实证据相矛盾。2010年3月12日,鞑靼斯坦最高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在日期不明的某一天,提交人向最高法院提交了第二次监督复审请求。2010年9月24日,最高法院院长驳回了提交人的监督复审请求,理由是没有理由质疑2009年12月25日地区法院判决所依据证据的可采性或可信性。

2.12 在日期不明的某一天,提交人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交了对地区法院2009年12月25日裁决以及2010年3月12日鞑靼斯坦最高法院裁决进行监督复审的请求。2010年12月13日,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由一名法官开庭,驳回了提交人的请求,理由是这名法官就法院2009年12月25日裁决中有关此案提供的证据得出同样的结论,因此维持该裁决以及鞑靼斯坦最高法院2010年3月12日的裁决。

2.13 在日期不明的某一天,提交人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交了对最高法院2010年12月13日裁决进行监督复审的请求。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副院长于2011年10月28日发布了一封信函,称未发现最高上诉法院侵权,最高法院在这封信函中拒绝撤销2010年12月13日的裁决和启动监督复审。

2.14 有关酷刑指控,在日期不明的某一天,提交人向喀山Vakhitovsky地区法院提出了对两名调查员K.和Sh.提起刑事诉讼的动议,这份动议在2010年2月27日未经审议即被驳回,理由是法院无权对调查员提起刑事诉讼。在2010年3月31日的一封信函中,鞑靼斯坦最高法院副院长维持该驳回决定。提交人和非政府组织公民权利委员会主席(代表提交人)还就在调查期间对提交人使用的手段向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提起了多项动议。2010年8月2日,提交人向总检察长提交了申诉,后被转给喀山检察官,2010年9月3日被驳回。

2.15 2011年8月28日,喀山内政部决定不对据称虐待过提交人的警官提起刑事诉讼。 2012年5月18日,鞑靼斯坦检察官办公室维持2011年8月28日的裁决。

2.16 2011年11月30日,俄罗斯总检察长办公室驳回了提交人对其酷刑指控启动刑事调查的请求。2012年3月24日,提交人根据监督复审程序向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提起上诉,再次请求对喀山内政部的警官和调查员提起刑事诉讼,并再次质疑喀山苏维埃地区法院2009年12月25日的裁决。

2.17 2012年5月21日,鞑靼斯坦检察官办公室下令开展进一步调查,并在2012年6月13日完成,尤其是调查有关警方使用非法手段的指控。

2.18 2012年7月5日,提交人向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提起了另一项动议,要求主管部门调查在调查期间对其使用的非法调查手段。2012年7月12日,俄罗斯联邦调查委员会将提交人2012年6月27日的申诉转交有关部门做进一步调查;2012年7月31日,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告知提交人鞑靼斯坦检察官受到指示对提交人的酷刑指控开展调查。2012年8月28日,总检察长办公室驳回了这项请求,理由是记录在案的提交人身体伤害是在其被逮捕之前发生的。

2.19 2013年12月12日,鞑靼斯坦检察官办公室驳回了公民权利委员会主席代表提交人提出的动议,辩称不对警方调查员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已多次被撤销,并被发回做进一步调查,还辩称根据2013年9月24日针对以往调查的结果,未确立犯罪要件。

2.20 提交人本人和公民权利委员会主席代表他提交的其他动议分别于2013年4月25日和7月17日以及2014年5月7日被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驳回。

2.21 提交人还于2010年6月8日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请,但2014年3月13日根据《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34和35条被认定不可受理而被驳回。提交人称已用尽了所有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 提交人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a) 他遭受了酷刑,因为不断被毒打,包括被迫戴防毒面具,关闭氧气而不能呼吸,导致心脏病突发、加重心脏病情、器官衰竭和身体部分残疾;(b)在提交人初次被捕时遭受了警方暴力而心脏病突发后,当班警官拒绝医生将提交人送往医院的请求;(c) 监狱医院工作人员几天未能为提交人提供治疗;(d) 法院检察官在审前讯问提交人时对其进行侮辱和威胁,用手掌掌掴他,还对其使用淫秽语言。

3.2 提交人称在司法诉讼期间,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a) 提交人要求撤销原判和根据监督复审程序提出的上诉均被驳回,包括他向不同主管部门提起的要求撤销非法、缺乏证据且不公平判决的申诉;(b) 审前讯问时法院检察官试图强迫提交人认罪;(c) 缔约国主管部门利用酷刑迫使一名证人作对提交人不利的证词,并且法院根据胁迫获得的该证词进行判刑,尽管事实上这位证人在庭审期间撤回了该证词;(d) 提交人被禁止亲自当庭陈述,因此其辩护权受到了侵犯。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 2015年3月31日,缔约国质疑来文的可受理性,辩称提交人在喀山苏维埃地区法院审判期间和在鞑靼斯坦最高法院提起撤销原判的上诉中均未提出酷刑和虐待指控。缔约国称,根据可获得的资料,提交人在2010年11月17日监督复审请求中第一次声称遭受了酷刑,即在指控的酷刑发生将近一年半以后。提交人就此问题向不同公共组织提出的申诉和申请是此后于2012-2014年间提交的。

4.2 缔约国称,就指控的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及时向公共机关提出申诉是对此类指控进行有效调查的一种主要保障手段。提交人在指控的酷刑发生后将近一年半才提出申诉,这个事实表明向委员会以及缔约国主管部门提交来文的权利可能被滥用。缔约国表示,在上述时间内,没有任何情况阻碍提交人向缔约国主管部门提起申诉。因此,缔约国称,由于《任择议定书》第三条规定的提交来文的权利遭到滥用,来文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4.3 至于提交人关于其根据《公约》第十四条享有的由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审讯的权利遭到侵犯的指控,缔约国称,可获得的资料未表明初审法院有失独立性和公正性。此外,提交人在初审和撤销原判上诉中均未就指称违反公平审判保障提起任何申诉。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对审判过程中对证据、证人和专家证人的审查和评价持有异议。它提到最高法院裁决中的评估,即“判决中对已收集证据作了详细审查和准确分析,充分证明提交人有罪。”

4.4 缔约国详述了法院在评估提交人有罪或无罪时采用的事实、法律和手段,特别是通过审前阶段和审判期间证人的陈述、专家证人的结论和实质性证据的搜集进行评估。缔约国指出,提交人的不在场证明经法院审查被认定是虚假的。缔约国还称,法院在庭审期间评估了证人/共同被告在审前和审判阶段提供证词的差异。缔约国否认在调查期间侵犯了提交人的权利,包括他作为嫌疑人被拘留、随后延长其拘留期以及该案的司法程序。缔约国指出,没有任何客观资料支持提交人在审前调查时受到酷刑的指控。

4.5 至于提交人称其被禁止亲自陈述论据,因此其辩护权受到了侵犯,缔约国坚称,从庭审记录中可以得知,提交人被告知其程序性权利,包括质疑某一法官或检察官参与审案的权利;而提交人并未请求亲自参与司法辩论,但其辩护律师陈述了法律论据。根据缔约国的刑事诉讼法,提交人还被赋予了最后反驳的权利。缔约国还解释称,法院在受害人E.和Z.不在场的情况下审查了终止司法调查(审判时的调查)的问题,而提交人及其律师并未反对终止调查。没有理由认为提交人的辩护律师有渎职行为,并且损害了权利平等原则。对提交人的惩罚与其所犯罪行相称。

缔约国的补充陈述

5.1 在2015年4月7日的陈述中,缔约国就提交人被指控罪行以及证据搜集提供了进一步详细资料。缔约国强调,医生鉴定表明,提交人肩部和左膝是在被拘留前受伤的。缔约国确认了其以往的意见,并坚持认为提交人的申诉应被视为证据不足而不可受理。

5.2 在2015年5月12日的陈述中,缔约国重申了其以往的意见,还声称,由于未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来文不可受理。缔约国称,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

对于询问者、调查者或公诉人有关拒绝启动或终止刑事案件的决议,以及可能损害刑事法院诉讼参与人的宪法权利和自由或者可能干预公民诉诸司法的所有其他决定和作为(或不作为),可向初步调查所在地的地区法院提起上诉。

2014年4月27日,根据程序性核查结果,喀山苏维埃地区调查委员会的高级调查员决定不对警官刑事立案(拒绝提起刑事诉讼),理由是警官A.,K.、M.、F.、D.、P.、D.和M.的行为未构成犯罪。核查资料随后经过调查委员会中央办公室的审查。缔约国承认,提交人的论据未经充分核查,因此于2015年4月3日撤销了拒绝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并指示采取进一步调查措施。缔约国称,这一程序正在展开。有鉴于以上事态发展,缔约国坚持认为,提交人未质疑调查员2014年4月27日的决议,因此他未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6.1 在2015年4月30日的评论中,提交人陈述了其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他重申了在2009年6月1日拘留期间和审前调查过程中遭受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并且再次提供了指称罪犯的姓名,包括警官和调查员。与缔约国的说法相反,提交人坚称在喀山苏维埃地区法院诉讼期间确实就其所遭受的暴力和虐待提出过申诉,但法官Kh.没有倾听他的论据就驳回了他的请求。他还在2010年初就身体暴力和酷刑提出申诉,即在2009年12月25日做出判决后3个月以内。他还驳斥了缔约国有关指称侵犯《公约》第十四条所规定权利行为的意见,并重申对他的判决基本是根据在审前调查中获得的证人证词而作出的,而法院完全无视证人在审判时所做的陈述。此外,法院未考虑到审前调查的大部分证词是通过心理施压和身体暴力逼取的。

6.2 提交人还重申,他是根据证人At.在审前调查时的证词而被定罪的,而这些证词都是在胁迫情况下逼取的。在2009年12月7日的庭审中,At.称遭受了酷刑,目的是迫使他作对提交人不利的证词。

6.3 与缔约国的陈述相反,提交人坚称他有完全不在场证明,并且有几名辩护方证人作证称,案发当天他在另一个镇上。他还称,地区法院没有在2009年12月25日庭审时向他告知其程序性权利,因为法院没有解释他是否可以参与缔约国的陈述。他还称,他的律师在2010年1月11日撤销原判上诉中提起申诉,而程序性侵权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1条第2款(6)项取消或更改司法决定的依据。

6.4 提交人诉称,参加2009年12月7日、14日和25日三场初审法院庭审的是不同的检察官,但法院未公布他们的姓名。因此提交人无法质疑缔约国检察官M.,这位检察官在调查期间对提交人施加了心理压力,使用了淫秽语言,诅咒他的鞑靼母亲,并用手掌击打提交人两次。

6.5 提交人还重申,受害人E.和Z.法院没有出席庭审,而法院没有讨论在两位受害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审理这起案件的这一事项。他声称,2009年6月5日的医学-法医鉴定、2009年8月19日至9月16日在医院治疗以后的医生结论,以及2010年11月9日监狱医疗委员会的医生结论均提供了证据证明他因遭受酷刑而出现身体状况恶化。他身上的伤痕不可能是以前摔倒一次造成的。

提交人的补充评论

7.提交人在2015年6月25日的评论中,针对缔约国2015年5月12日的意见提供了补充资料。他再次称,对他的指控是捏造的,在他2009年6月拘留期间为了逼供而对他使用了身体暴力。他声称,他向司法和检察机关提出的多项申诉未得到恰当解决,反而被送回了施加酷刑的机构。他重申,四位辩护方证人作证称,他曾遭受过身体暴力。至于缔约国辩称他未用尽补救办法,他坚称2010年2月27日他向喀山Vakhitovsky地区法庭提起的申诉未经审议就被驳回,理由是法院无权对调查员K.和Sh.提起刑事诉讼。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8.1 在2015年7月30日的一封普通照会中,缔约国提交了补充意见。缔约国坚持认为,总检察长审查了提交人的申诉,并在2011年7月22日和11月30日和2012年1月12日回复了说明理由的信函。最终裁决由副总检察长作出,作为提交人代理的公民权利委员会主席在2014年5月5日被告知最终裁决。

8.2 提交人在2009年6月11日至2010年3月23日期间被拘留在审前拘留所(隔离所)。入狱时,他接受了医疗检查,被诊断出患有高血压(高血压病)、局部缺血性心脏病和起立性虚脱。他因为这些疾病被送入医院,获得了必要的治疗。

8.3 缔约国再次驳回了提交人的酷刑指控。缔约国澄清称,2015年5月23日,提交人提交了控诉调查员和助理检察官的申诉。2015年6月1日,根据初步审查,驳回了要求对他的指控开展刑事调查的请求。2015年6月8日,鞑靼斯坦检察官办公室撤销了这项裁决,并指示调查机构开展进一步调查。提交人可以就该程序的结果向该调查机构负责人、检察官或法院提出上诉。

提交人的补充评论

9.提交人在2015年10月12日提交的补充评论中,重申了其首次陈述中的主要论据。他不同意对其监督上诉的答复。他再次质疑对其的初审判决以及随后的法院判决,认为这些判决是非法且不公平的。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10.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10.2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委员会指出,提交人于2010年6月8日就这些事件向欧洲人权法院提交了申请。但法院在2014年3月13日的一封信函中,根据《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34条和第35条认为不可受理,驳回了申请。委员会忆及,缔约国在批准《任择议定书》时未作出保留,排除委员会对已接受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的案件的权限。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并不禁止委员会审查来文。

10.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提出的酷刑指控的来文应被视为滥用了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所享有的提交来文的权利,因为提交人在指称事件发生后一年半才在其2010年11月17日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交的监督复审请求中提出指控。但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就此向法院和检察院提起多项申诉,包括请求针对喀山Vakhitovsky地区法院的调查员进行刑事立案,但于2010年2月27日被驳回。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2009年12月25日试图向初审法院提起审前拘留期间严重侵权问题,并请求法院对调查员的行为作出特别裁决,但该请求被驳回。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在其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的监督复审请求中,就对其指称受到酷刑事宜提出申诉。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三条的要求并不阻止其审查本申诉。

10.4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已用尽所有可获得的有效国内补救。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调查正在进行。但委员会指出,2010年2月27日喀山Vakhitovsky地区法院未经审查就驳回了提交人对两位调查员K.和Sh.进行刑事立案的第一份动议,至今已超过7年时间;而2011年8月28日喀山内政部第一次决定不对被指控虐待提交人的警官进行刑事立案,至今已超过5年时间。在此期间,提交人还继续提交动议,均被鞑靼斯坦检察官办公室和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驳回。委员会指出,申请补救的时间被无理延长,因此认为已满足了《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要求。

10.5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就审判时审查证据和证人事宜提出了申诉。特别是,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对其判决的异议、对其不在场证明和实质性证据的评估,以及辩护方证人身份及其陈述。在此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档案中的资料,法官在审查涉案证据和证人时适用了国内法。委员会忆及,一般应该由《公约》缔约国法院复审事实和证据或适用国内法,除非可以确定,这种评价或适用显然具有任意性质,或构成明显错误或执法不公,或法院违反了其独立和公正的义务。在本案中,委员会指出,其所掌握的材料并不能使之得出结论认为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和证人的讯问在评价证据方面达到了任意性的最低限度,或相当于执法不公。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委员会宣布来文这一部分证据不足,不予受理。

10.6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他未能获准亲自向法院陈述论据,因此他的辩护权受到了侵犯。但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出席了整个司法诉讼,并且由私人律师代理,提交人被告知了其程序权利,并未要求亲自参与司法辩论;委员会还注意到其辩护律师陈述了法律论据,并且提交人被赋予最后反驳机会。因此委员会认定,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卯)项提交的申诉的这一部分证据不足,不符合《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10.7 委员会认为,来文的事实还涉及《公约》第七条以及与之关联的第二条第3款范围内的问题。委员会宣布根据《公约》第七条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第二条第3款和第十四条第1款提出的申诉可予受理,因此着手审查案情。

审议案情

11.1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规定,结合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11.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针对其被逮捕和审前拘留期间警官和调查员对其施以酷刑提出了详细的指控。委员会还注意到,2009年6月4日提交人接受医疗专家检查,被发现身上有伤,并做了记录。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为此提交了2009年6月5日的医生证明,详述了他的受伤情况,尤其是在肩膀和左膝上。委员会注意到,医生鉴定的结论是,有些伤痕是坚硬钝器打击所致,不可能是一次摔倒造成的(提交人称,他一周前曾在街头摔倒,伤到了右肩和膝盖)。另一方面,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驳回了提交人的指控,称伤痕是之前造成的,并且提交人糟糕的身体状况被初审法院作为减轻处罚因素。委员会还注意到,2010年11月的两份医生证明表明提交人身体健康有问题并患有几种慢性病,包括高血压。关于缔约国有义务认真调查提交人的酷刑申诉,委员会忆及其判例,其中认定缔约国未能调查侵权指控可能会引起对《公约》的再次违反。委员会指出,卷宗资料不能使之得出结论认为,已对酷刑指控迅速且有效地开展了调查。根据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由于未能对提交人的酷刑控诉开展有效调查,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第二条第3款而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11.3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法院采用了主要被告及证人At.对提交人不利的证词,据称这些证词是通过酷刑逼取的而随后在庭审时被证人撤回。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未对以下论据提出质疑:那位证人的证词在审判提交人时起了决定性作用,尽管提交人指称该证词是通过酷刑逼取的。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委员会指出初审法院未考虑到那位证人撤回了其针对提交人的犯罪陈述,以及提交人在审前讯问时遭受酷刑的详细说明,而仅仅依据证人在审前阶段提供的证词。根据庭审记录,法院还在未审理提交人指控的实质问题的情况下驳回了其有关“审前调查中的严重侵权行为”的指控及其对调查员Sh.作出特别裁决的请求。根据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所享有的权利遭到了侵犯。

12.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现有资料显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第二条第3款和第十四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

13.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为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该项规定,缔约国要对《公约》所规定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作出充分赔偿。因此,缔约国有义务,除其他外:(a) 对提交人的酷刑指控开展彻底和有效的调查,一经确认,起诉、审判和惩治对提交人施加酷刑的责任人;(b) 对提交人所遭受的侵权行为提供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骤,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的违约行为。

14.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缔约国也已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在缔约国广为传播。

委员会委员何塞·曼努埃尔·桑托斯·派斯的个人意见(不同意见)

1. 我感到遗憾的是,我无法完全赞成委员会大部分委员的推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第二条第3款和第十四条第1款所享有的权利。

2. 提交人提起了多项酷刑指控,但经过仔细分析后,这些指控的可信度让人怀疑,特别是因为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既未在喀山苏维埃地区法院审判时也未在向鞑靼斯坦最高法院提出的撤销原判的上诉中提出酷刑和虐待指控。相反,他在2010年11月的监督复审请求中才第一次提出这些指控,即指称酷刑发生一年半以后,此时已很难通过法医检查进行确认(见意见第4.1-4.2段)。

3. 提交人称他从2009年6月1日开始连续几天被毒打(见第2.1-2.2段)。但在据称是毒打发生四天后的2009年6月5日,法医专家出具了一份医生证明,详细说明提交人的身体伤害(见第2.5段,脚注6),并且估计其中一些身体伤害是在2-5天前造成的,而另一些伤害则是在4-8天前造成的。在这份证明中,提交人称他被警方拘留,但警官未使用身体暴力,他也未就此提起任何申诉。他还称,一周前他曾在街头摔倒,摔伤了左肩和膝盖(见脚注6和第5.1段)。

4. 提交人还称,2009年6月3日,他因所遭受的暴力而心脏病突发(见2.3段)。缔约国确认了此种说法,并指出,提交人一进入审前拘留所(2009年6月11日)就接受了医疗检查,被诊断出患有“高血压(高血压病)、局部缺血性心脏病和起立性虚脱”。正是由于这些疾病,他被送入医院接受必要的治疗(见第8.2段)。此外,喀山内政部在2011年8月28日作出的不对警官启动刑事调查的决定表明,一名医生及其助手已作证,提交人之前曾受过颅脑创伤,心脏病突发后住院,但其拒绝住院,还签署了拒绝书,未发现身体暴力的迹象,且提交人未提出任何申诉(见脚注4)。

5. 提交人还称,2009年8月他被转到喀山监狱医院住了一个月。回到拘留所后,他在讯问时不断被毒打。他因此器官衰竭,患上几种病,身体部分残疾(见第2.7段)。但2010年11月9日和11日的医生证明表明,提交人患有高血压病、慢性胰腺炎和肾下垂,这些疾病很难被称为是酷刑直接造成的。医生证明还确认他的身体有一些残疾。

6. 此外,提交人称他在喀山苏维埃地区法院庭审时曾就暴力和虐待提出过申诉(见第6.1段)。但根据2009年12月25日的庭审记录,提交人未详述他自称遭受的非法行为(见脚注19)。他在2010年初就身体暴力和酷刑提出了申诉,即在2009年12月发布裁决3个月以后,或者说在他被拘留和据称受到殴打9个月以后(见第6.1段)。

7. 提交人被认定犯有预谋持械抢劫和身体攻击的罪行,并判处11年监禁(见第2.11段),并且身体状况糟糕。但问题是,是否如他所称(见第6.5段),这些身体状况是因酷刑还是其拘留之前的一般身体情况而造成的。

8. 缔约国坚称,没有任何客观资料支持关于在审前调查中遭到酷刑的指控(见第4.4段)。检察长审查了提交人的申诉,回复了几封说明理由的信函(见第8.1段)。后来,要求再次进行刑事调查的请求被驳回,根据初步审查,后来撤销了该决定(见第8.3段)。

9. 缔约国令人信服地驳回了提交人提交的酷刑指控,因此难以支持委员会的结论:缔约国未能针对酷刑指控开展快速有效的调查(见第11.2段)。如未发现可靠的遭受酷刑迹象,为什么应该开展调查?相反,缔约国开展了此类调查。

10. 因此我得出结论,来文这一部分(根据《公约》第七条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第二条第3款)证据不足。

11. 关于事实性证据,几家机构决定驳回提交人关于上诉的指控(见第2.11-2.13段)。这些决定包括对审判期间所提供证据的详细分析;这些机构得出结论称,未违反正当程序。不管在初审期间还是在撤销原判上诉中,均未提及提交人遭受过酷刑或违反公正审判保障(见脚注14和第4.1和4.3段)。

12. 关于针对警官的申诉,提交人的指控每次都被主管部门受理,但一概被驳回(见第2.14-2.20段),不仅是因为主管部门认为提交人的身体是在其被捕之前就已受伤的(见第2.18段),而且还因为没有确立犯罪要件(见第2.19段)。被告试图在刑事调查中通过指控警方调查员酷刑或虐待而降低其可信度的情况并非罕见。

13. 缔约国提及最高法院的裁决“判决中对已收集证据作了详细审查和准确分析,充分证明提交人有罪”(见第4.3-4.4段),因此认为提交人的申诉已经经过正式审查(见第8.1-8.3段)。提交人在向委员会提出申诉时没有律师代理,所以可能无法理解各级司法机构如何已经展开了彻底分析并驳回了他的论据。根据上述情况,与委员会的结论(见第11.3段)不同,我因此得出结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的申诉同样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