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8/D/3082/2017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5 November 2020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3082/2017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AhmedSouaieneAïchaSouaiene(由阿尔及利亚失踪者家属团体的律师NasseraDutour代理)

据称受害人:提交人和RabahSouaiene( 提交人的儿子 )

缔约国: 阿尔及利亚

来文日期:201798(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71220 日转交缔约国 ( 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

意见通过日期:2020 年327

事由: 强迫失踪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有效补救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人身自由和安全;人的尊严以及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二和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第二款

1.1来文提交人是AhmedSouaiene和他的妻子AïchaBenDjéziaEpSouaiene, 两人均为阿尔及利亚国籍。他们声称,他们的儿子RabahSouaiene(生于196611日,也是阿尔及利亚国民)遭受了缔约国实施的强迫失踪,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第七、第九、第十和第十六条。提交人还声称他们根据《公约》第二 条第二和第三款以及第七条和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公约》和《公约任择议定书》于19891212日对该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阿尔及利亚失踪者家属团体的律师NasseraDutour代理。

1.22018917日,委员会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决定不将来文可否受理问题与案情实质分开审议。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RabahSouaiene在情报和安全部担任一级准尉,该部门隶属于国防部,被称为军事安全局。在他失踪前几天,他向该部门递交了辞呈。有约100 名同事也递交了辞呈,只有5人得到了准许,但需满足6个月通知期的要求。RabahSouaiene是这5个人中的1个,军事安全局当局要求他在6个月通知期内考虑如何处理他的辞职问题。正是在此期间,19941218日,RabahSouaiene失踪了。他离家去赴约,开着他的白色轿车,车牌号是 0089918316。之后,连人带车都不见了。

2.2RabahSouaiene失踪的前一天,他接到了一个电话。他的父亲无意中听到他在电话里说将与人见面,他报了车牌号,还提到了见面地点DiarEs-Saada。临走前,他把金项链留给了母亲,仿佛已经预料到自己回不来了。

2.3第二天,他的表弟BendjaziaAllal(当时是国家安全总局的一名警官)前往阿尔及尔的Salembier警察局报告他失踪了,并报了他的车牌号。警察立即在警察局的失物招领处张贴了这辆车的车牌号码和相关描述。但是,当受害者的表弟第二天来到警察局时,发现张贴的信息已经被清理了。他问警察为什么这么做,警察没有回答他。RabahSouaiene的父亲走遍了阿尔及尔周围的警察局、宪兵队和军营,询问了医院和停尸房,都没找到。

2.419941223日 ,DiarelMahçoul的宪兵传唤RabahSouaiene的父亲。但宪兵与他的谈话只涉及他的女儿 , 而不是他失踪的儿子。AhmedSouaiene询问宪兵为何要与他面谈,但没有得到答复。在他儿子失踪18个月后,他被传唤到雷海亚信号兵营,然后被传唤到布利达兵营。在那里,士兵们询问他儿子的情况。他们特别想知道为什么他没有回去工作,因为他们需要他。

2.52002年 ,RabahSouaiene的家人得到消息称 , 他被关押在Boumerdès的军营中。提交人前往该军营,一名士兵接待了他们,并询问他们此行目的。AïchaSouaiene回答说,她正在寻找失踪的儿子,有人告诉她,儿子被拘留在这个军营里。然后,这个士兵让她出示一张她儿子的照片。她拿出照片后,他问她是否确定被拘留在那里的是她的儿子。因为军营里还有一个人,和照片上的人长得很像,但名字不一样。她确认这的确是她的儿子,然后士兵让她那天上午晚些时候再带着照片来,告诉她会有好消息。

2.6于是,提交人按照约定于当天上午晚些时候又来到军营,但这次是一名官员见了他们,还让他们再也不要来了。先前接待过他们的两名士兵将他们护送到出口。两名士兵让提交人不要转身,因为军营里有监控摄像头。他们走出了军营一段距离,远离了摄像头,然后他们就跟RabahSouaiene的母亲说,他们感同身受她的痛苦,谁都不希望自己的母亲遭受这样的折磨。然后他们要了她的电话号码,如果有了她儿子的消息,就可以打电话告诉她。所以AïchaSouaiene给他们留了她的联系方式。但她再没有收到过他们的消息。

2.7据提交人称,RabahSouaiene的失踪与他向军事安全局提交辞呈有关。尽管上级接受了他的辞职,但这是例外情况;很少有人从情报和安全部辞职。

2.8在儿子失踪几个月后,AhmedSouaiene在开出租车时被两个男人拦住,他们让他跟他们走,同时在他耳边低声说,他们是值得信任的人,不用担心。可是他们还是朝他头部开了一枪,然后把他拖出了车。碰巧路过的路人将AhmedSouaiene送往医院,救了他一命。据提交人称,这一事件与RabahSouaiene的失踪有关。

2.9199923日,AhmedSouaiene向西迪 · 穆罕默德法院的检察官提出申诉,要求对他儿子的下落展开调查。2006726日,他要求Salembier国家宪兵队队长展开调查。他于2006729日向阿尔及尔法院的检察官提出了启动调查的请求,又于2006730 日向西迪 · 穆罕默德法院的检察官提出了启动调查的请求。最后,2016323日,AhmedSouaiene向西迪 · 穆罕默德法院的检察官提出申诉,要求对RabahSouaiene的下落展开调查。

2.10 在呼吁司法当局协助的同时,提交人还寻求各种非司法机构的支持。1997122日,他们向监察员提出请求,监察员答复称,已将请求转交有关部门。1998年某一天,提交人向国家人权观察站 主席提出请求,后者告知他们,阿尔及利亚安全部门已经对此案进行了调查, 但仍未查明RabahSouaiene失踪案的责任人。200388日和2006221日,提交人向政府首脑发出请求,要求对RabahSouaiene的下落展开调查。

2.112000 年313日,提交人向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提交了RabahSouaiene的案件。自工作组受理该案件已过去17年,阿尔及利亚当局仍未查明该案件。

2.12尽管提交人尽了最大努力,但国家主管当局没有进行任何调查。提交人指出,在2006227日关于执行《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第 06-01号法令颁布之后,如今在法律上不可能援引司法程序。因此国内补救措施变得不可用,此前也已证明这些补救措施无用且无效。事实上,根据《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国家工作人员的过失行为一经证实,即应受到法律制裁,但不得以此为借口从整体上诋毁效忠国家、受大众拥护的安全部队

2.13据提交人称,由于第 06-01号法令禁止诉诸司法程序,违者会受到刑事起诉,因此受害者不必履行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任何义务。该法令第45条实际上禁止任何关于失踪或其他罪行的申诉,该条规定,不得就为保护人民和财产、保卫国家和维护阿尔及利亚人民民主共和国的体制所采取的行动,对共和国的国防和安全部队任何分支的成员提起个人或集体诉讼。根据这项规定,任何指称或申诉都必须由主管司法当局宣布不可受理。此外,该法令第46条规定,任何人,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行为,利用民族悲剧的创伤或以此为工具,损害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的制度、危害国家、损害忠诚服务国家的公职人员名誉,或玷污阿尔及利亚的国际形象的,将被判处35年徒刑并处罚款25万至50 万阿尔及利亚第纳尔。由检察官办公室自动提起刑事诉讼。对累犯者,本条规定的处罚加倍。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根据《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二条规定的强迫失踪定义,她的儿子是失踪受害者。提交人辩称,虽然《公约》没有任何条款明确提到强迫失踪,但这种做法涉及侵犯生命权、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以及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在本案中,提交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二和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

3.2提交人认为,第 06-01号法令违反了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承担的一般义务,因为该条款也意味着缔约国有义务不采取有悖《公约》的措施。缔约国通过了该法令,特别是其中的第45条,也就意味着采取了立法层面的措施阻碍享有《公约》所承认的权利, 特别是就侵犯人权行为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自该法令颁布以来,提交人一直被阻止采取法律行动。提交人认为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不论是事实行为或是疏忽所致,缔约国都应承担国际责任。 他们声称,在《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及其执行立法生效后,尽管他们作出了种种努力,但他们的申诉没有得到回应。因此,他们声称这一违背了《公约》第二条第二款的立法规定使他们备受其害。

3.3提交人补充说,第 06-01号法令的规定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因为当被指控的强迫失踪犯罪者是国家工作人员时,这些法令相当于阻止对这些人提起刑事诉讼。该法令的效果是赦免过去十年中犯下的罪行,包括强迫失踪等最严重的罪行。此外,该法禁止利用司法系统来确定受害者的命运,违者将被处以监禁。 在法令通过前后提交人向阿尔及利亚当局寻求帮助,终归是徒劳,没有人向他们提供RabahSouaiene的下落。这种做法导致其家人所寻求的补救措施都无效。《公约》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缔约国应向《公约》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提供赔偿。 第 06-01号法令第2739条只规定了经济补偿,但须在调查无果后发布死亡声明,第38条排除了任何其他形式的赔偿。然而,实际上,既没有调查失踪者的下落,也没有对那些失踪责任人进行调查。提交人回顾称,委员会认为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必然包括获得适当赔偿的权利和了解真相的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承诺确保失踪者和 / 或其家人能够获得有效补救,并确保采取适当的后续行动,同时确保尊重获得赔偿和尽可能充分的补救的权利。 因此,就提交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

3.4提交人回顾了委员会在强迫失踪判例方面的演变,认为在强迫失踪的情况下受害者可能会失去生命,仅这一点就足以判定这直接违反《公约》第六条。鉴于缔约国没有对RabahSouaiene失踪事件进行彻底调查,提交人认为,缔约国没有 履行保护他的生命权和采取步骤调查其遭遇的义务,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一款。

3.5提交人回顾了他们儿子失踪的情况,即完全没有关于他被拘留及其健康状况的信息,他也没有与家人和外界联系。他们回顾称,长期任意拘留增加了遭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风险。提交人援引委员会的判例,还强调RabahSouaiene的失踪造成的痛苦、疑虑和悲伤构成了对其家人的一种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因此,提交人声称,就他们和RabahSouaiene而言,缔约国违反了第七条。

3.6考虑到RabahSouaiene可能被隔离拘留,不能见律师,也没有被告知逮捕他的原因或对他的指控,警方拘留登记册中没有提到他被拘留的情况,也没有关于其下落或命运的官方信息,提交人称他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和安全权,他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他们认为RabahSouaiene被剥夺了《公约》第九条规定的保障,特别是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相当于侵犯了他根据该条享有的权利。

3.7提交人还辩称,在阿尔及利亚当局未进行任何调查的情况下,RabahSouaiene被剥夺了自由 ,没有受到人道和有尊严的待遇,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条享有的权利。

3.8提交人回顾了《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以及委员会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9段,声称他们向司法当局的求助都无果。此外,《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和第 06-01号法令第45条阻碍了对国家工作人员采取任何法律行动,阻止提交人的案件得到审理。因此,就提交人而言,缔约国违 反了《公约》第十四条。

3.9提交人随后回顾了《公约》第十六条的规定和委员会的既定判例,即对于个人长期被有意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的情况,如果受害者最后一次被人看见时是在国家当局手中,且如果其亲属获得有效补救(包括司法补救)的努力受到系统性阻碍,那么,这可能构成拒绝承认受害者在法律前的人格。关于这一点,他们援引委员会关于阿尔及利亚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委员会在意见中确认,被隔离拘留的幸存失踪人员,根据《公约》第十六条所享有的被承认在法律面前的人格的权利受到侵犯。因此,他们声称,阿尔及利亚当局在没有正式通知家人和朋友的情况下拘留RabahSouaiene, 剥夺了他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并剥夺了他在法律前的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

3.10 提交人请委员会认定,缔约国侵犯了RabahSouaiene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六条享有的权利,以及他们自己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和第三款、第七条和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此外,他们要求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尊重其国际承诺,落实《公约》和阿尔及利亚批准的所有国际人权公约中承认的权利。他们还请委员会要求缔约国下令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调查,以期: (a) 找到RabahSouaiene, 并履行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作出的承诺; (b) 将这一强迫失踪事件的教唆者和实际犯罪者交给民事主管当局,以便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对他们进行起诉;以及 (c)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九条,确保RabahSouaiene(如果他还活着)及其家人能够获得对所受伤害的 充分、有效和及时的补救,包括与侵权行为的严重性相称的适当赔偿以及充分和彻底的康复,并保证不再发生。最后,他们要求委员会呼吁阿尔及利亚当局废除第 06-01号法令第2739条、第45条和第46条以及关于国家援助因亲属卷入恐怖主义而受到影响的贫困家庭的2006228日第 06-94号总统令第2条。

缔约国的意见

4.201849日,缔约国请委员会参考阿尔及利亚政府关于根据《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实施情况处理失踪问题的背景备忘录。由于委员会拒绝将申诉的可受理性与案情分开审议,缔约国于201810 月4日再次请委员会参考该背景备忘录,就与《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实施情况有关的来文的可受理性向委员会提出异议,请委员会不要审议案情。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8630 日,提交人就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提交了评论。他们强调,这些意见是向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提出的,不是对本申诉的回应。在这方面,提交人强调,这些意见根本没有涉及来文的可受理性、案件的细节或受害者家属寻求的补救办法,从而表明阿尔及利亚当局无视和蔑视委员会目前正在审议的程序。他们还强调,这些意见可追溯到20097月,已经过时。

5.2提交人回顾称,没有任何补救办法导致启动彻底的调查或刑事诉讼,阿尔及利亚当局也没有提供任何具体证据,表明已经进行了有效的搜查来寻找RabahSouaiene并查明对其失踪负有责任的人,因此提交人得出结论认为,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委员会应认为申诉可以受理。

5.3提交人提到委员会的判例,即《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不能用来对付提交个人来文的人,他们回顾称,处理失踪问题需要尊重了解真相、诉诸司法和获得充分补救的权利,而《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规定根本不是对此问题的适当解决之道。

缔约国不予合作

6. 委员会回顾,201849日,缔约国提到阿尔及利亚政府关于根据《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实施情况处理失踪问题的背景备忘录,对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2018917日和1214日以及2019529日,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交其对来文案情的意见。委员会指出其未收到任何答复,并对缔约国未能合作就本申诉提出意见表示遗憾。依照《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二款,缔约国有责任本着诚意调查所有针对该国及其代表的违反《公约》的指控,并向委员会提供所掌握的任何资料。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 ( 子 ) 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委员会注意到,该失踪案已报给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然而,委员会回顾指出,人权理事会设立的负责审查和公开报告具体国家或领土内的人权状况或在世界范围内侵犯人权的重大现象的公约外程序或机制,一般不构成《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 ( 子 ) 项含义所述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 因此,委员会认为,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对RabahSouaiene案的审查并不导致本来文根据该条款不可受理。

7.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们已经用尽了所有可用的补救办法,缔约国在对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异议时,只是提到了阿尔及利亚政府关于根据《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处理失踪问题的背景备忘录。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2018年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委员会一再提出要求,但缔约国仍然一直提及一份一般性文件 (备忘录) ,而没有具体回应来文提交人提出的申诉。因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作为紧急事项,本着诚意在个人来文程序下与委员会合作,不要再提及备忘录,而是具体回应来文提交人提出的每一项申诉。

7.4委员会又回顾,缔约国不仅有义务对提请其当局注意的涉嫌侵犯人权的行为,特别是侵犯生命权的行为展开深入调查,而且还应对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人提起诉讼、进行审判并予以惩罚。 虽然提交人多次提请主管当局注意其儿子被强迫失踪一事,但缔约国没有对这一严重指控进行任何调查。缔约国在对RabahSouaiene案件的评论中没有提供任何具体解释,因此无法得出目前存在有效补救办法的结论。此外,尽管委员会强调有必要使第 06-01号法令符合《公约》的原则,但该法令仍继续适用。 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在其关于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失踪者或其家庭没有有效的补救办法,而且缔约国未采取任何行动,查明关于失踪者的真相,以找到他们,如果他们已死亡,将他们的遗体归还给其亲属。 为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 ( 丑 ) 项的规定并不妨碍委员会审理本来文。

7.5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还声称,他们自己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和第三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根据判例,第二条的条款规定了缔约国的一般义务,不能单独构成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申诉的理由,只能与《公约》其他实质性条款一并援引, 故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第二条第二和第三款提出的申诉不可受理。

7.6另一方面,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已充分证实他们的其他申诉符合受理条件,并着手审议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提出的申诉的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8.1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收到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仅援引了此前就其他来文提交强迫和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和委员会的共同一般性意见,以申明其立场:此类案件已经通过执行《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加以解决。委员会提及其判例及其关于阿尔及利亚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并回顾指出,缔约国不得使用《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条款来反驳援引《公约》条款或已经或可能向委员会提交来文的人。《公约》要求缔约国关注每个人的命运并尊重每个人的固有尊严。由于没有按委员会的建议对第 06-01号法令加以修正,因此该法令在本案中会助长有罪不罚,不能认为其符合《公约》的规定。

8.3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应答提交人就案情实质提出的申诉,并回顾其判例法:不应由来文提交人承担全部举证责任,特别是考虑到提交人和缔约国并不总是拥有相同的获取证据机会,而且往往只有缔约国掌握必要信息。 依照《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二款,缔约国有责任本着诚意调查所有针对该国及其代表的违反《公约》的指控,并向委员会提供所掌握的任何资料。 如果缔约国未就此作出任何解释,只要提交人提出的指控证据充分,就应给予这些指控应有的重视。

8.4委员会回顾,虽然 “ 强迫失踪 ” 一词没有明确出现在《公约》的任何条款中,但强迫失踪是一系列综合行为,持续侵犯《公约》承认的多项权利,包括生 命权、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以及人身自由和安全权。

8.5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最后一次见到儿子是在19941218日。随后,士兵们向提交人证实,他们在2002年的某一天见到过RabahSouaiene, 当时他被拘留在Boumerdès军营。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说明RabahSouaiene的遭遇,甚至从未确认他被拘留。委员会回顾称,在强迫失踪案件中,剥夺自由,继而拒绝承认剥夺自由或隐瞒失踪者的命运,使失踪者得不到法律保护并将其生命置于严重和持续的危险之中,国家对此负有责任。 在本案中缔约国未提供任何证据表明其履行了保护RabahSouaiene生命的义务。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能履行保护RabahSouaiene生命的职责,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一款。

8.6委员会承认被无限期拘留、与外界隔绝所导致的痛苦。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第20 号一般性意见 (1992年 ) ,其中建议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禁止隔离拘留。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提交人从声称在Boumerdès军营看到其儿子的士兵那里收到消息后,再也没有收到关于其下落或拘留地点的任何信息,尽管他们多次向国家当局提出请求。因此,委员会认为,19941218日失踪的RabahSouaiene可能仍被阿尔及利亚当局隔离拘留。鉴于缔约国未做出任何解释,委员会认为,RabahSouaiene的失踪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的行为。

8.7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将不单独审议与违反《公约》第十条第一款有关的申诉。

8.8委员会还注意到25年前RabahSouaiene的失踪给提交人造成的痛苦和悲伤。因此,委员会认为,其掌握的事实表明,就提交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8.9关于据称违反《公约》第九条的行为,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称,即RabahSouaiene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被任意逮捕,未受到正式指控,也未被带见司法当局,他本可以据此质疑拘留他的合法性。鉴于缔约国未就此提供任何资 料,委员会认为,必须适当重视提交人的指控。 委员会因此认为,就RabahSouaiene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九条的行为。

8.10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即他们无法接触缔约国司法当局,这构成违反《公约》第十四条。委员会回顾其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其中指出,一个人如力图诉诸主管法院或法庭却遭到系统性阻碍,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均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句所规定的保障。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求助于司法当局的所有努力均无果。委员会提及其关于阿尔及利亚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其中对第 06-01号法令第45和第46条表示关切,因为这两条侵犯了任何人就侵犯人权行为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这项权利也包括《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诉诸法院的权利。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能履行其职责以确保提交人能够诉诸法院,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

8.11委员会认为:故意将一人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的行为,构成拒绝其在法律前的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特别是如果其亲属获得有效补救的努力受到系统性阻止。 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尽管RabahSouaiene的亲属采取了举措,缔约国没有就他的命运或下落提供任何解释,而且RabahSouaiene最后一次被人看见时是在当局手中。委员会认为,25年前RabahSouaiene被强迫失踪使他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且剥夺了他在法律前的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

8.12最后,委员会注意到,虽然提交人没有明确援引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第七条一并解读)的行为,但他们提到该条款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确保每个人都有可利用、有效和可执行的补救办法,以落实《公约》保障的权利。委员会重申十分重视缔约国建立适当的司法和行政机制,以处理有关侵犯《公约》所保障权利的指控。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 (2004年 ) ,其中指出,如果缔约国不对据称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可能会引起对于《公约》的再次违反。

8.13在本案中,提交人一再提请主管当局关注他们的儿子RabahSouaiene的失踪案,而缔约国没有对失踪进行调查,提交人也没有被告知儿子的下落。而且,自第 06-01号法令颁布后便不能依法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诉,这继续剥夺了RabahSouaiene和提交人获得有效补救的机会,因为此法令禁止通过司法系统揭露包括强迫失踪在内的最严重罪行。 委员会认为,现有事实表明,对RabahSouaiene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的行为,对提交人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公约》第七条一并解读)的行为。

9. 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现有资料表明,对RabahSouaiene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以及第二条第三款(与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委员会还认为,对提交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和第十四条。

10.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 ( 子 ) 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对《公约》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给予充分赔偿。在本案中,缔约国有义务: (a) 对RabahSouaiene的失踪进行迅速、有效、彻底、独立、公正和透明的调查,并向提交人提供关于调查结果的详细资料; (b) 如果RabahSouaiene仍被隔离拘留,立即予以释放; (c) 如果RabahSouaiene已死亡,按照受害者的文化规范和传统,以有尊严的方式将他的遗体归还给其家人; (d) 起诉、审判和惩处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人; (e) 向提交人和RabahSouaiene(如还活着)提供充分补偿,包括适当赔偿;以及 (f) 向提交人提供适当抵偿。尽管有第 06-01号法令的规定,缔约国仍应确保该法令不妨碍对酷刑、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等罪行享有有效补救的权利。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为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审查其立法,特别是废除上述法令中与《公约》不符的条款,以确保在缔约国能充分享有《公约》所载各项权利。

11.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侵权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 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