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7/3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8 July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个人来文后续进展情况报告*

A.导言

1.人权事务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制定了一项程序并任命了特别报告员,以监督委员会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意见》的后续工作。《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按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06条第3款编写了这份报告。由于需要采取后续行动的《意见》数量众多,而秘书处可用于后续落实《意见》的资源又有限,一直以来都不可能确保对所有案件采取系统、及时和全面的后续行动,特别是考虑到规定的字数限制,今后依然如此。因此,本报告完全以可获得的资料为依据,至少反映与缔约国以及提交人和/或律师进行的一轮交流。

2.根据目前的方法,除非委员会确定其《意见》已得到令人满意的执行并结案,否则该案件仍处于委员会的积极审查之下。由于已经结案的案件数量很少,而委员会通过并需要采取后续行动的案件越来越多,因此后续程序下的案件总数继续稳步增加。为了使后续工作合理化,《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建议调整编写报告和案件状况的方法,根据客观标准拟订一份优先事项清单。为此,特别报告员提出,委员会可以原则上决定:(a) 对认定执行情况令人满意或部分令人满意的案件予以结案;(b) 继续积极处理需要保持对话的案件;(c) 若过去五年中案件所涉缔约国或提交人和(或)律师没有提供进一步信息,则暂停处理这些案件,将其单独归入“没有充分信息显示执行情况令人满意的案件”一类。除非其中一方提交最新情况,否则委员会无法确保对这些案件采取积极后续行动。委员会应将优先和重点放在近期案件以及一方或双方定期向委员会提供信息的案件。特别报告员希望这一调整将大大减少需要积极跟进的案件数量。此外,特别报告员提议制定一项策略,了解委员会审议其报告时预期参加委员会会议的缔约国名单,确保与这份名单相配合。还将酌情制做一个《意见》后续行动国别网页,并张贴在委员会网站上。国别网页将补充在积极后续程序下处理的案件的全球滚动清单。全球清单和国别网页将在委员会网站上公布,并定期更新。

3.委员会自1979年以来通过了1380份《意见》。截至第一二六届会议闭幕时,委员会在其中的1145份《意见》中认定存在违反《公约》情况。

4.委员会第一〇九届会议决定在《意见》后续行动报告中纳入对缔约国答复和所采取行动的评估。评估依据的标准与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程序所采用的标准相似。

5.委员会第一一八届会议(2016年10月17日至11月4日)决定修订其评估标准。

评估标准(经第一一八届会议修订)

对答复的评估:

A对答复/行动大体满意:缔约国提供的证据表明为落实委员会建议采取了有效的行动。

B对答复/行动部分满意:缔约国为落实委员会建议采取了步骤,但仍需提供补充信息或采取进一步行动。

C对答复/行动不满意:已收到答复,但缔约国采取的行动或提供的信息与建议无关或未落实建议。

D不与委员会合作:经(多次)提醒后仍未收到后续情况报告。

E有关信息或采取的措施与委员会的建议相悖或表明拒绝接受建议。

6.在2017年11月9日举行的第一二一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修订监督《意见》后续行动的方法和程序。

作出的决定:

如果仅公布和/或分发了《意见》,将不再进行评分。

只有在《意见》中明确包括防止再犯的措施时,才对缔约国就防止再犯措施的答复进行评分。

后续报告只载有已具备委员会评分条件的案件信息,即有缔约国答复和提交人说明的案件信息。

B.截至2019年9月收到和处理的后续行动资料

1.加拿大

第2348/2014号来文,Toussaint

《意见》 通过 日期:

2018 年 7 月 24 日

违反的条款:

第六款和第二十六款

补救措施:

(a) 就提交人遭受的伤害给予 她适当 补偿; (b) 采取 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包括审查国家法律,确保非正常移民获得基本医疗保健,防止可合理预见的生命损失风险。

事由:

拒绝向提交人提供医疗保险和医疗保健,对其生命和健康造成影响

以往的后续行动资料 :

缔约国提交的材料:

2019 年 2 月 1 日

缔约国说它不能同意委员会的《意见》。它认为委员会显然误解它了,没有充分考虑国内法院对提交人案件的裁定。委员会将这些裁定描述为剥夺了提交人在《临时联邦健康计划》下公共资助的医疗保险,从而置提交人生命和健康于不顾。缔约国指出(如它在以前呈文中指出的),联邦上诉法院事实上不同意联邦法院的意见,即提交人没有资格享受这种保险是她生命和安全面临危险的实际原因,提交人在加拿大非法居留多年危及她的生命和健康。

关于委员会对第六条的解释,缔约国认为,它不能接受其《意见》赋予第六条广泛的范围。 缔约国称,第六条不能延伸过宽,以至于要求各国承担积极义务,向在该国境内没有合法身份的外国国民提供国家资助的医疗保险。缔约国认为,委员会将生命权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权混为一谈,而后者是一项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护的经济和社会权利。 缔约国认为,虽然它承认权利的相互依存性和相互关联性,但这些权利是分开发展的,谈判国显然不打算将尽其现有资源逐步实现的经济和社会权利,如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权,归于生命权之下,要求立即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框架内实现。缔约国也不同意委员会的看法,即生命权包含享有有尊严生活的权利,如社会经济待遇。

此外,缔约国认为,委员会没有对获得医疗保健和获得国家资助的医疗保健加以区分。缔约国指出,尽管提交人不享有国家资助的医疗保险或无力自己支付医疗费用,但事实上她在各个关键时刻都得到了医疗救治。缔约国还指出,加拿大医院不得拒绝向任何面临生命危险的人提供紧急医疗服务,无论其是否属于移民。缔约国还指出,在缔约国没有法律地位的人也可以自费或无偿获得非紧急医疗服务。提交人确实获得了紧急医疗救治,也无偿获得了许多非紧急医疗服务和药物。因此,缔约国认为,虽然提交人不享受《临时联邦健康计划》下的公费医疗保险,但绝没有出现可合理预见或合理预防的严重危及提交人生命的情况。

关于违反第二十六条,缔约国称,移民身份不是歧视的理由,因为在一个国家居留的合法性不属于“其他身份”的范畴,亦不是个人固有的特征。鉴于这些事实,缔约国不同意委员会关于差别待遇不是基于合理和客观标准的看法,因为所有移民都可以获得基本服务,包括紧急医疗救治,无论其是否属于移民。此外,公共医疗保险是一项互惠计划,拒绝向选择留在加拿大但没有法律地位的人提供国家资助的医疗保险不能被视为歧视。

关于委员会《意见》中的补救措施,即给予提交人适当补偿并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在关键时刻都获得了医疗救治,提议的补偿是没有根据的。此外,拒绝给予《临时联邦健康计划》的保险覆盖不能说是危及提交人生命的实际原因。

关于提议的系统改革,缔约国重申其立场,即加拿大医院向非正常移民提供拯救生命的紧急医疗服务足以履行加拿大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此外,自2012年以来,《临时联邦健康计划》赋予移民、难民和公民事务部部长酌处权,可以在特殊和迫不得已情况下,准许无居留身份个人,包括无证移民,享受该计划下的利益。

鉴于上述情况,缔约国认为,它不会采取进一步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尽管如此,它还是在一个政府网站上公布了《意见》。

提交人提交的材料:2019年5月13日

提交人称,缔约国对委员会《意见》的答复不符合国际法的诚信标准。缔约国依赖对国内法类似条款的解释来为自己不遵守委员会《意见》辩护,从而损害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目标和宗旨。

关于联邦上诉法院对裁定的解释,提交人称,法院对“实际原因”的分析并不构成事实认定,而仅仅是法律分析。她指出,法院认为提交人“面临重大生命和健康风险,足以引发侵犯其生命权和人身安全权的行为”。提交人声称,如果委员会接受缔约国对本案的立场,非正常移民将被剥夺《公约》下的任何权利。

关于获得基本医疗服务与生命权的联系,提交人称,缔约国对第六条的解释缩小了该条范围,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保护的权利形成严格分隔,这不符合其国际义务、国内判例和先前的声明。 提交人还指出,获得基本医疗服务与生命权之间的联系得到了大多数国内和区域法院以及人权机构的认可,在编写关于生命权的第36(2018)号一般性意见的磋商过程中也确认了这一点,由此证明缔约国的意见不具权威性。

提交人称,因社会经济地位使生命权得不到平等保护和必须有能力支付私人医疗服务费用,就平等享有生命权而言,违反了国际人权法。提交人还称,缔约国说尽管她不享有《临时联邦健康计划》下的医疗保险,但也获得了适当的医疗服务,这与国内法院和委员会的调查结果不符。有明确证据证明,她负担不起足以保护其生命和长期健康的私人医疗费用,无偿和紧急医疗服务不足以保护她的生命权。

关于缔约国对第二十六条的解释,提交人称,如果非正常移民得不到《公约》保护而遭受歧视,委员会不会接受,缔约国也不会接受,因为缔约国的立场一直是赞成促进移民人权和支持保护移民免受歧视的国际共识。从委员会的《意见》可以看出,危及生命和长期健康的差别待遇按任何客观标准都不能认为是合理的。最后,《临时联邦健康计划》给予一定程度的酌处权,并不构成考虑到委员会《意见》的国内法发展。

委员会的评估:

给予适当赔偿:E;

不重犯,包括审查国家法律:E。

委员会的决定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2.丹麦

第2001/2010号来文,Q.

《意见》通过日期 :

2 0 15 年 4 月 1 日

违反的条款 :

第二十六款

补救措施 :

(a) 向提交人提供赔偿 ; (b) 重新考虑在入籍程序 中免除其语言技能考核的请求 ; (c) 避免今后发生 类似侵权行为

事由 :

拒绝 提交人 通过归化 取得 国籍

以往的后续行动资料 :

缔约国提交的材料 :

2 0 17 年 4 月 2 6 日

缔约国指出,它就如何采取步骤落实委员会意见与议会进行了磋商。

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指出,丹麦最高法院在2013年9月13日的判决中认定,未被列入入籍法的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审查丹麦是否违反了国际法义务,如果违反了,申请人可以要求对该人给予赔偿或补偿。相反,对要求将提交人列入新的入籍法草案或通过法规给予国籍的主张是不可能进行司法审查的。

缔约国指出,移民和融合部根据提交人身体状况的最新医疗诊断,已重新审理提交人的入籍案。如果其入籍申请被拒绝,为了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提交人有权利和义务将案件提交丹麦法院,要求法院对该事项进行司法审查,以确定在这一个案下是否侵犯了他的人权。

缔约国指出,外交部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委员会的《意见》,考虑到英语在丹麦的普遍使用,没有将《意见》翻译成丹麦语。

缔约国说它不打算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因为提交人的入籍申请在重新审理,如果申请被拒绝,提交人必须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提交人提交的材料:2019年7月8日

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没有向他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尽管2016年9月8日应他的请求并根据他自费获得的医疗信息,法院重新审理他的申请,但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也没有说明什么时候可以就此事采取任何行动。因此,重新审理不是按委员会《意见》要求重新考虑其最初申请,也不是考虑委员会《意见》后作出的调整。

提交人称,政府援引的丹麦判例法新规则不允许对拒绝希望列入入籍法的请求进行有效司法审查。提交人称,最高法院裁决不应追溯适用于本案。提交人指出,既没有给予赔偿,也没有按委员会《意见》重新考虑其免除语言技能考核的请求。

提交人称,缔约国的材料是在丹麦议会入籍委员会两次通报之后提交的, 其中政府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决,以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为由反对受理来文,并坚持认为委员会《意见》不具约束力。提交人还称,这将违反《公约》第二条和第三条第二款(子)项,以及违背丹麦在自己声明中表示遵守条约机构意见的单方面义务。

提交人重申,缔约国的后续答复没有表现出诚意,缔约国没有遵守委员会《意见》。

委员会的评估:

提供适当赔偿:C;

(b)重新考虑提交人免除语言考核的请求:C;

(c)不重犯:C。

委员会的决定: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3.丹麦

第2753/2 0 16号来文,C.L.和Z.L.

《意见》通过日期 :

2 0 18 年 3 月 2 6 日

违反的条款 :

第七款

补救措施 :

( a) 着手审查将提交人及其儿子强行遣返回中国的决定 ; (b) 重新考虑提交人及其儿子的庇护申请期间 , 不将他们驱逐出境

事由 :

遣返回中国

以往的后续行动资料 :

缔约国提交的材料 :

2 0 18 年 9 月 2 6 日

缔约国告知委员会,2018年4月16日,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在一个新小组的口头听证会上重新审理了提交人的庇护案,以便根据委员会《意见》重新考虑提交人及其儿子的庇护申请。2018年9月20日,该委员会在适当重新考虑该事项后,决定给予提交人庇护。

关于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的义务,缔约国指出,丹麦移民局和难民上诉委员会在依据《外国人法》行使权力时,有法律责任考虑丹麦的国际义务,包括委员会的判例法。因此,这两个机构今后在评估丹麦的国际义务时,也将考虑到委员会对本案的意见。

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针对缔约国提出的涉及难民上诉委员会的所有意见和决定都将在该委员会和外交部的网站上公布。引起批评的《意见》将在难民上诉委员会协调委员会上讨论。一般来说,凡引起批评的案件,难民上诉委员会都会根据相关《意见》或决定重新审理。此外,针对缔约国的涉及难民上诉委员会意见,也将在上诉委员会年度报告中报告,并将报告分发给上诉委员会所有成员。

因此,缔约国认为,它已采取必要和相关步骤来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并遵守委员会关于公布本意见和确保其传播的要求。由于英语在丹麦使用相当普遍,它认为没有必须将委员会《意见》翻译成丹麦语。

提交人提交的材料:2018年10月23日

主要提交人表示满意,对本来文没有进一步评论。

委员会的评估:

(a)审查遣返的决定:A;

(b)在重新审议提交人及其儿子庇护申请期间,不强行驱逐他们:A。

委员会的决定:结束后续对话,并附上已令人满意执行委员会建议的说明。

4.法国

第2747/2016号来文,Yaker;第2807/2016号来文,Hebbadj

《意见》通过日期 :

2 0 18 年 7 月 1 7 日

违反的条款 :

第十八 条 和第二十六 条

补救措施 :

(a) 就提交人遭受的伤害给予适当补偿和经济赔偿 ; (b) 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 , 包括按照缔约国 的《公约》义务 , 特别是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下的义务 , 审查第 2 0 1 0- 1192 号法案。

事由 :

宗教自由权 ; 对宗教及其成员的歧视性待遇

以往的后续行动资料 :

缔约国提交的材料 :

2 0 19 年 4 月 18 日

缔约国在初步答复中指出,委员会审议这些意见时,18名委员只有13人参加,而且有两人表达不同个人意见。此外,它提请委员会注意,在正式通知法国政府之前,报刊上出现了一些评论委员会《意见》的文章。缔约国对这一违反保密条例的做法表示遗憾。它认为,这些事件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并可能破坏委员会工作的声誉和信誉。

关于委员会在《意见》中给出理由,缔约国说,2010年10月11日第2010-1192号法案禁止在公共场所遮盖面部,其目的是保护安全和公共秩序,维护社会生活的最低要求。该法并不寻求禁止特定的宗教实践或表现。

缔约国回顾,宗教自由可能会受到限制,但该法的主要目标是防止可能遮盖面部的做法,因为这种做法可能威胁公共安全,无视社会生活的最低要求,具体而言,无视“共同生活”的最低要求。缔约国还回顾,在最近的袭击浪潮之后,法国的恐怖主义威胁环境要求在公共场所识别个人。缔约国提请委员会注意穿罩袍个人最近犯下的两起严重罪行。

缔约国指出,欧洲人权法院在S.A.S.诉法国案中认为,“特别是考虑到本案中回应国的赞赏程度,法院认为,2010年10月11日法律实施的禁令可被视为与追求的目标相称,即维护‘共同生活’的条件,作为‘保护他人权利和自由’的一个要素”。 在这方面,缔约国对委员会偏离区域法院判决的《意见》表示关切,而区域法院的判决缔约国又必须执行,因此提请委员会注意国际秩序支离破碎的风险。

提交人律师提交的材料:2019年7月12日

提交人律师表示,他与提交人失去了联系。

委员会的评估:

有效补救,包括经济赔偿:无信息;

不重犯:E。

委员会的决定:结案,并附上委员会《意见》没有得到令人满意执行的说明。

5.吉尔吉斯斯坦

第1756/2008号来文,Zhumabaeva

《意见》通过日期 :

2 0 11 年 7 月 19 日

违反的条款 :

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以及与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相关联的第二条第三款

补救措施 :

(a) 对提交 人儿子 的死因进行公正、有效和彻底的调查 , 并起诉责任人 ; (b) 提供充分补偿 , 包括适当赔偿 ; (c) 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

事由 :

在警察拘留期间死亡

以往的后续行动资料 :

CCPR /C/121/3

缔约国提交的材料 :

提交人律师提交的材料 :

2 0 17 年 2 月 7 日

2 0 17 年 12 月 21 日

提交人律师指出,2017年10月28日,Moidunov先生的姐姐收到了20万索姆(约2400欧元)的赔款。他指出,缔约国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强调有义务对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和已故受害者亲属遭受的精神伤害给予赔偿。法院特别提到了委员会《意见》,认定侵犯了Moidunov先生的权利。

然而,提交人律师认为,国内法院裁定的赔偿金额不合适。他回顾了委员会的结论,即缔约国对任意剥夺Moidunov先生生命以及侵犯他免受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权利负有责任,但没有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有效调查。提交人律师指出,比什凯克Pervomaisky地区法院在2015年4月29日的裁决中裁定,财政部应向Zhumabaeva女士支付50万索姆(约6000欧元)赔款。2015年10月13日,比什凯克市法院(上诉法院)民事案件厅将金额降至20万索姆,但没有为其决定给出任何理由。2017年1月11日,最高法院确认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同样没有给出任何理由说明这一数额是如何确定和使用了什么标准。比什凯克市法院民事案件厅的裁决生效后延迟两年才付款,委员会《意见》要求给予的赔偿延迟六年才兑现,也没有支付延迟时期的利息。缔约国没有向该家庭提供任何其他形式的赔偿或康复服务,也没有采取任何补偿措施。

然而,提交人律师不反对结束后续程序,因为Moidunov先生家人看不到缔约国今后将采取任何步骤充分执行委员会《意见》的合理前景。他回顾,缔约国拒绝了委员会关于对该案件进行公正、有效和彻底调查并起诉责任人的请求,表示没有理由重开刑事诉讼。尽管委员会《意见》至少指出或点出一名被指控施暴者的名字,但缔约国没有解除他的警察职务。

提交人律师认为,缔约国没有提到如何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也没有说明为此采取了任何行动。缔约国在建立国家预防机制、强制性医疗表格和酷刑调查培训材料方面的改革不够充分,酷刑仍然十分普遍。提交人律师指出,缔约国尚未公布委员会《意见》。

鉴于上述情况,如果委员会决定结束后续程序,提交人律师请求委员会认定缔约国的答复和行动不令人满意。

委员会的评估:

调查和起诉:C;

给予充分补偿,包括适当赔偿:B;

不重犯:无信息。

委员会的决定:结束后续对话,并附上委员会《意见》得到部分令人满意执行的说明。

6.大韩民国

第2273/2013号来文,Vandom

《意见》通过日期 :

2 0 18 年 7 月 12 日

违反的条款 :

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补救措施 :

(a) 向提交人提供适当赔偿 ; (b) 采取步骤避免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 , 包括审查其法律 , 以便废除强制性和其他胁迫性艾滋病毒 / 艾滋病和药物检测 , 如果已经废除 , 则不再恢复

事由 :

国内强制性艾滋病毒和药物检测政策 ; 基于国籍和种族的歧视

以往的后续行动资料 :

缔约国提交的材料 :

2 0 19 年 1 月 28 日

缔约国指出,根据关于国家赔偿的国内法,如果受害者起诉要求国家补偿并收到胜诉裁决,国家将给予赔偿。若提交人向国内法院提出损害索赔,缔约国将参照法院诉讼程序采取适当行动。

关于不重犯,缔约国指出,它于2017年废除了以前要求持E-2签证的外语教师接受强制性艾滋病毒检测的规定。 然而,缔约国还指出,现在仍要求外语教师报告他们的药物测试结果。缔约国认为,这一要求是必要和相称的,因为在国内法中,使用某些毒品构成刑事犯罪。外国国民与毒品有关犯罪案件有所增加,缔约国需要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全学习环境。

缔约国表示,它在2018年12月4日第19392号《政府公报》上公布了委员会《意见》的韩文译本,以便向公众传播。

提交人提交的材料:2019年7月17日

提交人称,缔约国没有尊重个人申诉程序的最基本特征,即确保有效补救权。提交人遭受了缔约国的种族歧视,致使她失去工作和家庭,缔约国没有私下道歉或公开道歉,也不打算给予她适当赔偿。因此,缔约国未能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违反了《公约》规定的义务。

提交人还称,废除强制性艾滋病毒检测不是针对委员会《意见》采取的行动,而是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支持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对L.G.诉大韩民国案发布的意见的结果。因此,缔约国没有就委员会对本来文意见采取任何具体行动。

提交人认为,缔约国说一旦提交人在国内法院起诉,它将根据国内法提供赔偿,这样说是没有正确理解其在《公约》和《任择议定书》之下承担的义务。 此外,在L.G.诉大韩民国案中,提交人是根据缔约国建议提起诉讼寻求赔偿的。在本案中,政府律师在诉讼期间积极为缔约国行动进行辩护,并使用同样的种族论点再次争辩整个问题。她甚至在决定发布前就必须支付为缔约国辩护律师的法律费用,因为她是在缔约国没有住所的外国人。 到提交本文件时,法庭诉讼已经持续一年半多而没有任何结论,致使缔约国没有采取适当行动。因此,缔约国的答复是不完整的。

提交人指出,缔约国与委员会的关系呈令人不安趋势,特别是缔约国一直拒绝执行委员会的《意见》。对外语教师的强制性药物检测政策并不涉及韩国公民或韩裔非公民的教师,可以初步断言缔约国的论点是实施基于种族的就业要求,影响到居住在韩国的数万名外籍教师,直接违反了《公约》。

委员会的评估:

适当的赔偿:C;

不重犯:B。

委员会的决定: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7.塔吉克斯坦

第2680/2015号来文,Saidov

《意见》通过日期 :

2 0 18 年 4 月 4 日

违反的条款 :

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 ( 丑 ) 项和 ( 辰 ) 项、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

补救措施 :

(a) 撤销对受害人的定罪并释放他 , 如有必要可 根据公平审讯、无罪推定和其他程序保障原则进行 新的审判 ; (b) 向受害人提供适当赔偿 ; (c) 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

事由 :

非法拘留和不公平审判著名政治家

以往的后续行动资料 :

缔约国提交的材料 :

2 0 18 年 9 月 12 日

缔约国表示不同意委员会在本来文《意见》中的结论。

缔约国指出,2013年5月17日,副总检察长根据《刑法》第319条(4)款(c)项对Saidov先生提起刑事诉讼(受贿)。同一天,总检察长办公室发函请求取消提交人作为杜尚别市议会议员的豁免权。因此,在决定取消Saidov先生豁免权问题时没有仓促行事,而是根据缔约国法律及其国际人权义务采取了进一步程序行动。与提交人在来文中的说法相反,Saidov先生是作为证人接受讯问的;他2013年5月19日抵达机场时没有被拘留。直到收到取消豁免决定后,才正式拘捕他。2013年5月21日,Firdavsi地区法院对他还押候审。因此,不存在任意拘留问题,这些措施都符合塔吉克斯坦法律和《公约》规定。

关于委员会认定Saidov先生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享有的公平和公开审讯权受到侵犯,缔约国回顾,他在担任工业部长期间犯有渎职行为,担任公职可以接触国家机密。因此,对Saidov先生案件进行非公开审理是完全合理的。

缔约国指出,委员会认为Saidov先生依照《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丑)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恰恰相反,从他被拘留开始,他的律师每次都能够与他见面。此外,2013年5月23日,Saidov先生在会见人权专员(监察专员)时,对其拘留条件表示满意,并感谢反贪局工作人员对他的态度。

缔约国不接受Saidov先生所说他被剥夺邀请证人出庭为其作证的机会,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辰)项,认为这一说法是毫无根据的。缔约国指出,Saidov先生和其律师本可以要求法院传唤调查机构先前拒绝接受的证人出庭。

与来文中的诉求相反,对Saidov先生的刑事起诉与他享有的结社自由权无关,对他的刑事指控不是出于政治动机。早在2005年,总检察长办公室就对工业部主管官员包括Saidov先生首次提出刑事诉讼。因此,对Saidov先生的刑事起诉早在他组建政党之前就已经启动。

关于有效的补救措施,缔约国重申,Saidov先生被指控并被认定犯有一系列严重罪行和特别严重的罪行。最后,他被判处29年监禁。因此,缔约国认为,对Saidov先生的定罪和判刑是有根据的。

提交人律师提交材料:2019年9月16日

提交人律师认为,缔约国在后续意见中没有切实回应提交委员会的初次来文中的指控,而是错误地声称对Saidov先生的拘留是合理的,对他的定罪是有根据的。

提交人律师指出,尽管缔约国声称Saidov先生2013年5月19日作为证人接受初步讯问后被释放,但它没有说明在法院还押令下达前的35小时内Saidov先生是否切实获释,以及获释多长时间。此外,缔约国无视委员会《意见》中提及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2014)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指出《公约》第九条意义内的逮捕不等同于国内法定义的正式逮捕。

提交人律师认为,缔约国也没有回应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提出的意见,即没有为秘密审判Saidov先生作出相关解释。他特别指出,缔约国没有在后续意见中重申其先前的论点,即Saidov先生的据称受害人之一是未成年人,因此为了该人隐私权才进行非公开审判的。

虽然缔约国一再宣称Saidov先生的无罪推定权没有受到侵犯,但它承认国家电视台播放了一个有关Saidov先生接受工厂转让形式贿赂的记录片。提交人律师指出,令人困惑的是,缔约国在后续意见中辩称,“视频材料的播放不是以指控的方式进行的”,尽管该节目在Saidov先生被捕后几天而且远在审判结束前播出。

提交人律师指出,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Saidov先生律师从他被拘留起每次都可以应委托人请求与其会面的说法。缔约国也没有评论提交委员会的初步来文中所附的书面证据,从中可以看出Saidov先生律师几次请求与他会面,都未得到缔约国当局答复。缔约国也没有解释为什么Saidov先生不能传唤11名以上的证人为其辩护。提交人律师指出,缔约国似乎解释说,调查当局不批准新的证人,但法院可以允许Saidov先生律师传唤更多证人出庭。

缔约国在后续意见中称,Saidov先生的结社自由权不可能受到侵犯,因为刑事调查是总检察长在2005年也就是说远在Saidov先生开始组建政党之前发起的。提交人律师认为,这一说法与缔约国先前的说法相矛盾,即针对Saidov先生的刑事指控于2013年5月11日首次提起,当时他被控犯有重婚和/或一夫多妻罪。如果是这样,缔约国当局还允许Saidov先生在接受刑事调查期间担任工业部长两年。缔约国间接提到了正在接受调查的其他政府官员,但没有说出他们的姓名或说明除了Saidov先生之外是否还有其他官员在调查后受到刑事指控。此外,缔约国没有解释为什么调查花了八年时间才完成,为什么Saidov先生在发起一个名为“新塔吉克斯坦”的政党不到一个月就受到指控。

提交人律师认为,虽然收到了委员会《意见》,但仍在拘留Saidov先生,对他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威胁。Saidov先生被关押在Vahdat区戒备最森严的Kirpichniy监狱。据司法部称,2019年5月19日,3名狱警和29名囚犯在官方称之为暴乱的事件中丧生。据报道,骚乱始于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成员杀害三名警卫,然后专门寻找其他处决囚犯。Saidov先生是该团体成员的一个目标,但因其他囚犯的保护没有受到伤害。尽管Saidov先生的生命明显受到威胁,但仍被关押在Kirpichniy监狱。

委员会的评估:

撤销对受害人的定罪并释放他,如有必要进行新的审判:E;

适当赔偿:E;

不重犯:无信息。

委员会的决定: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8.塔吉克斯坦

第2826/2016号来文,Murodov

《意见》通过日期 :

2 0 18 年 1 0 月 25 日

违反的条款 :

第十四条第 1 款本身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相关联

补救措施 :

(a) 全面执行最高经济法院 2 00 4 年 3 月 26 日的 判决 ; (b) 在更新执行安排时考虑有关执行日期的 所有适当因素 , 包括不当拖延支付赔款使提交人 遭受的损失 ; (c) 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事由 :

私营公司国有化 ; 补偿

以往的后续行动资料 :

缔约国提交的材料 :

2 0 1 9 年 2 月 1 5 日

缔约国指出,总检察长办公室审查了塔吉克斯坦总统执行秘书处2019年2月1日回应委员会本来文《意见》的信函。在查明来文所依据的事实后,该办公室认为,法院对提交人经济案件的判决理由充分,完全符合当时的法律。缔约国回顾,根据其法律,大多数卫生、文化和公共教育机构应该继续归国家所有,这些机构只能按政府命令实行私有化。1996年5月20日,塔吉克斯坦政府通过了1996年至1997年期间国有财产私有化方案。然而,它没有发布关于Kharangon康复中心私有化的命令。因此,国家国有财产管理委员会拍卖该中心违反了上述法律,1996年12月28日签订的销售合同无效。此外,Kharangon公共股份公司的章程于1997年2月18日在国家公证处进行了登记。章程登记证书于同日发放;Kharangon公司在那时才作为法人实体获得法律能力。因此,1996年10月18日的组织简章和Kharangon公司股份买卖合同(1996年12月28日)是与一个法律上不存在的实体签订的。根据(当时有效的)1963年《塔吉克斯坦民法典》第46条(1)款,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合同无效。缔约国回顾,在国内司法程序中还认定提交人在收购Kharangon康复中心过程中有违反招标和拍卖程序的其他行为。

缔约国认为,根据《民法》第231条(e)款,诉讼时效不适用于业主要求宣布国家和地方当局判决无效的诉求,这些判决可能侵犯了其拥有、使用和管理财产的权利。

关于最高经济法院裁定赔偿提交人50891索莫尼的判决未得到执行,缔约国认为,法院正式下达了对国家国有财产管理委员会的执行令。根据《塔吉克斯坦经济诉讼法》,如果债务人没有足够的手段清偿其债务,原告有权要求法院对债务人采取法律行动,以强制执行法院判决。然而,缔约国指出,没有人向任何法院提交对国家国有财产管理委员会的强制执行令,以强制执行最高经济法院的判决。

提交人提交的材料:2019年4月24日和2019年6月12日

提交人称,塔吉克斯坦总统执行秘书处要求总检察长办公室就委员会对本来文的《意见》提供反馈,但该办公室不是一个公正的国家实体。最高经济法院正是根据总检察长办公室早在2004年提出的抗议动议,才决定取消出售Kharangon康复中心的拍卖结果。

提交人认为,他不应该为国家国有财产管理委员会拍卖出售Kharangon康复中心的决定付出代价并承担后果,从而为其私有化铺路。他指出,总检察长办公室援引1963年《塔吉克斯坦民法典》第46条(1)款,以此为理由宣布1996年12月28日缔结的销售合同无效,这在法律上是不正确的。提交人称,在国家公证处1997年2月18日登记其章程之前,Kharangon康复中心及其劳工团体已作为一个法人实体运作了几十年,根据国有财产私有化法,它有权缔结合同义务。此外,提交人指出,总检察长办公室提到的《民法》第231条(e)款在该中心私有化时并不存在,该条款没有追溯效力。还有早在2004年,卫生部还不是Kharangon中心的所有人。因此,总检察长办公室代表一个在法律上不适当的实体提出了抗议动议。

提交人提出,缔约国应执行委员会《意见》,向他支付相当于135万美元的赔偿。

委员会的评估:

强制执行法院判决:C;

在更新执行安排时考虑有关执行日期的所有适当因素:C;

不重犯:无信息。

委员会的决定: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9.乌兹别克斯坦

第2234/2013号来文,M.T.

《意见》通过日期 :

2 0 15 年 7 月 23 日

违反的条款 :

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款、第十四条 第一款和第三款 ( 丑 ) 项和 ( 辰 ) 项、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以及与第 七条相关联的第二条第三款

补救措施 :

(a) 对酷刑和虐待指控进行公正、有效和彻底的调查 ; (b) 对责任人提起刑事诉讼 ; (c) 向提交人 提供适当赔偿 ; (d) 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

事由 :

人权维护者因不实刑事指控被判罪 , 并在拘留期间 遭受酷刑

以往的后续行动资料 :

缔约国提交的材料 :

2 0 16 年 1 0 月 2 日

缔约国表示不同意委员会《意见》中的结论。缔约国指出,它无法提供提交人在Kirgulin地区警察局遭受警察虐待和恐吓指控的信息,因为该案件所有文件超过2010年6月15日《档案法》和其他国内法律要求的10年保留期后都被销毁。

关于提交人称她2003年6月15日和8月20日在地区检察院外面静坐时遭到一群妇女的攻击,缔约国说它没有办法对此进行调查,因为提交人在申诉中没有指明攻击发生的具体地点。

关于提交人称她在Bektemir区内政局遭到身份不明人员的殴打和强奸,缔约国说,她没有向塔什干检察院进行投诉,因此没有开展任何调查。

缔约国回顾,2006年3月6日,塔什干地区法院认定对提交人13项指控罪名成立, 判处她八年监禁。塔什干地区法院刑事分院上诉庭于2006年5月30日维持了对提交人的判决。受害人证词和其他证据充分证明她的犯罪。最高法院2008年6月2日裁定修改国内法院先前的判决,将提交人刑期减为三年,缓期执行。

缔约国详细说明了2005年10月7日逮捕提交人和搜查其住宅的情况。缔约国还具体解释了她由自己选择的律师辩护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缔约国说,检察院官员没有实施任何非法行为,包括审前调查阶段对提交人施加心理压力或身体暴力,没有发现提交人在来文中提到的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情况。

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没有就内政局人员的非法行为向Kuyi Chirchik地区检察院提出申诉,所以2005年或2006年没有采取任何调查行动。关于提交人称她被剥夺了与自己选择的律师私下交谈的机会,以及她在审判开始前没有足够时间查阅卷宗,缔约国指出,法院准许了她的所有程序动议,审判时有法国、德国、瑞士、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大使馆的代表旁听。因此,缔约国认为,对提交人的审判是按照公平审判原则进行的。

缔约国指出,提交人从未被关押在精神病院,这方面的说法完全没有根据。提交人入监后,最初被安置在收容区,接受了全面身体检查。被诊断患有神经衰弱和低血压神经循环衰弱后,给予她住院和门诊治疗。在收容区的适应期结束后,提交人被转到普通牢区。提交人和她的律师都没有向监狱管理部门投诉她的健康状况恶化,也没有任何记录证明提交人与医务人员发生过冲突,或医务人员试图给她注射非处方药物。

与提交人在来文中的说法相反,她在监管所工厂的缝纫车间工作,在那里是坐着的。由于工作性质,不可能七个小时一直站着。缔约国指出,监管所管理人员没有说提交人受到任何心理或精神压力,她也从未表示她在绝食。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在这方面的申诉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她从未说过监管所管理人员对她实施虐待,塔什干大学法律系学生也没有在提交人服刑期间访问过监管所。

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因蓄意违反监管所规则和条例,在监管所工作人员向她反复警告和讨论后,将她关在惩戒室15天。缔约国补充说,在对提交人采取纪律措施时,没有发现侵犯她的权利。

关于提交人说她被强迫绝育,缔约国称,她被及时告知需要手术,没有她的同意是不会进行手术的。缔约国还说,这一手术是在普通医疗设施进行的,提交人回到监管所后有足够时间康复。

关于提交人称她受到还押中心工作人员的虐待、得不到治疗、拘留条件差、被要求在监管所各处站岗以及不能与监管所管理人员和检察官接触,缔约国指出,提交委员会来文中提到的侵犯提交人权利的这些行为无从证实。

提交人提交的材料:2017年7月3日

提交人律师指出,提交人已说出参与侵犯其权利的一些实施者和机构,但据她所知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调查这些被点名的个人或相关机构成员。

此外,尽管委员会《意见》中明确要求给予赔偿,但提交人没有从缔约国得到任何赔偿。提交人律师认为,缔约国在确定何为委员会《意见》要求的适当赔偿时,应考虑以下因素:(a) 侵权行为的严重性质;(b) 侵权行为对提交人生活,包括健康造成的严重后果,以及她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医疗和心理治疗需要的费用;(c) 提交人被迫离开乌兹别克斯坦,在国外开始新的生活;(d) 提交人的工资和收入损失;以及(e) 提交人受缔约国迫害以及对其的不公正审判和错误定罪,给提交人名誉带来的损害。

提交人律师认为,缔约国不能通过声称她的刑事卷宗中的文件在保留期后被销毁而逃避责任。提交人表示,她愿意向缔约国提供她掌握的所有材料,以便于对委员会认定的侵权行为展开刑事调查。提交人律师指出,缔约国的答复包含一些事实错误。 他回顾,对提交人的侵权,包括基于其性别和人权维护者身份对她进行的歧视,没有得到处罚。他补充说,提交人家人和同事也受到当局的骚扰和诽谤。

提交人律师指出,据提交人所知,缔约国既没有翻译也没有传播委员会《意见》。他回顾,对提交人的侵权是体制和立法缺陷的结果,其影响因责任人有罪不受处罚而加剧。他提出了缔约国为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应采取措施的详细清单。

委员会的评估:

对酷刑和虐待指控进行公正、有效和彻底的调查:C;

对责任人提起刑事诉讼:C;

向提交人提供适当赔偿:E;

不重犯:无信息。

委员会的决定:后续对话仍在进行。在委员会未来一届会议期间希望与缔约国代表会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