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9/2/Add.2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8 September 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人权事务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报告*

增编

评价关于泰国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资料

结论性意见(第一一九届会议):

CCPR/C/THA/CO/2,2017年3月23日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

8、22和34

关于后续行动的答复:

CCPR/C/THA/CO/2/Add.1,2018年7月18日

委员会的评价:

要求就以下段落提供补充资料:第8[C]、22[B][C]和34[B]段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公民和政治权利中心等; 国际法学家委员会,泰国律师促进人权组织和跨文化基金会; 巩固权利组织; 国际人权同盟联合会,公民自由联盟和互联网法律改革对话; 跨文化基金会; 增强人民权能基金会;国际人权服务社

第8段:宪法和法律框架

缔约国应参照《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审查根据2014年临时《宪法》实施的所有措施,特别是根据第44、第47和第48条实施的措施,并确保根据新《宪法》草案(包括第279条)实施的所有措施均符合《公约》规定的义务,包括向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的义务。

缔约国答复概要

《泰国宪法》于2017年4月6日颁布,取代了2014年临时《宪法》。2017年《宪法》的起草过程强调了公众参与。

与以前的宪法一样,现行《宪法》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注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根据《公约》禁止基于任何理由的歧视。

根据现行《宪法》第265条和第279条,国家和平与秩序委员会主席和国家和平与秩序委员会本身的职责和权力,以及命令和公告,包括根据临时《宪法》第44、第47和第48条发布的命令和公告,在法律上保持不变。

缔约国提及第44条的目的。第44条下的法律或法规,如认为不再有必要,可予废除。此外,任何人如认为根据第44条颁布的任何法律或法规不符合法律和程序要求,都可以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诉。现行《宪法》第279条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由于泰国正在接近三阶段路线图的最后阶段,国家和平与秩序委员会计划审查根据临时《宪法》颁布的所有法律、法规和措施。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联署材料:国际人权同盟联合会、公民自由联盟和互联网法律改革对话

尽管委员会提出了建议,但国家和平与秩序委员会颁布的与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不一致的重要法令没有一项被废除或与《公约》实现一致。

现行《宪法》第265条授权国家和平与秩序委员会主席继续行使2014年临时《宪法》第44条规定的绝对权力,直到下次大选后新政府就职。尽管政府声称国家委员会“只有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才使用第44条,但显然国家委员会主席巴育·詹欧差上将在发布涉及广泛问题的命令时继续援引第44条。

尽管缔约国提供了关于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诉的可能性的信息,但对根据第44条发布的命令提出的这种法律质疑均未成功。

巩固权利组织

根据临时《宪法》,特别是第44、第47和第48条实施的所有措施和命令仍然有效,并得到现行《宪法》第265和第279条的进一步保障。

这些命令包括国家和平与秩序委员会第3/2558(公元2015年)号命令(也称为第3/2015号命令),该命令禁止五人以上的政治集会,并严重限制了表达、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权利。国家委员会继续援引这一命令来限制基本权利。继2017年3月举行建设性对话后,政府没有放松对持不同政见者的限制和起诉。

巩固权利组织还提及国家委员会第13/2559、第39/2557、第97/2557和第103/2557号命令,这些命令仍然有效,被用于限制基本权利。该组织关切地注意到,现行《宪法》第279条事实上保障国家委员会采取的所有行动和措施,包括命令和公告,都被视为“合宪”和“合法”。因此,如临时《宪法》第48条所述,实施此类行动的官员都免于所有责任和问责。

联署材料:国际法学家委员会,泰国律师促进人权组织和跨文化基金会

泰国没有采取任何步骤来审查根据临时《宪法》实施的措施。相反,缔约国法院一再维持这些措施的有效性。

现行《宪法》第279条重申了国家和平与秩序委员会主席现在和今后发布的所有命令以及国家委员会命令、公告和法律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并规定仅可通过立法予以废除或修订。

尽管现行《宪法》第25条承认所有“因权利或自由遭到侵犯而受到伤害”的人都有获得补救的权利,但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被禁止获得有效补救。

对《公约》保障的权利施加严格限制的某些命令自对审议进行泰国以来一直有效,包括国家委员会第3/2558、第5/2558、第13/2559和第17/2558号命令。

联署材料:公民和政治权利中心等

保留2014年政变以来国家和平与秩序委员会发布的命令以及根据第44条频繁颁布新的命令表明国家委员会无意撤销或修订这一条款。

表达自由等基本权利,包括新闻自由、和平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受到严重限制,阻碍了人权维护者和活动人士、学者、律师和民间社会组织审查和报告侵犯人权行为的工作。

跨文化基金会

跨文化基金会表示关切的是,国家安全法,特别是《戒严法》(1914年)和《紧急状态下公共行政紧急法令》(2005年)具有广泛行政权,并缺乏议会和司法监督。

这些安全法在泰国的许多地区已经变得很常见。南部边境各府自2005年7月20日起,根据《紧急法令》实施了紧急状态。

委员会的评价

[C]: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具体措施执行委员会的建议。在这方面,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就委员会建议中提到的条款向宪法法院提出质疑的申诉,以及这些案件的结果。委员会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根据2017年4月6日颁布的《宪法》修订法律、法规和措施的时间表。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第22段:法外杀人、强迫失踪和酷刑

缔约国应:

(a)确保所有案件都得到举报,及时、公正和彻底调查包括酷刑、强迫失踪和法外杀人在内的与执法人员和军队非法和过度使用武力有关的所有指称和申诉,包括在南部边境各府发生此类行为的指称和申诉。缔约国还应确保起诉肇事者,如果定罪,处以适当刑罚;

(b)查清这些罪行的真相和原委,在强迫失踪案件中,查清受害者的命运和下落并确保通知其亲属调查工作的进展和结果;

(c)确保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包括满足和保证不再发生;

(d)修订《戒严法》、《紧急状态法令》和第3/2015号命令,以确保它们符合《公约》的所有规定,包括保证禁止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所列举的单独拘禁。缔约国还应修订标准,以期解除有关各府正在实施的《戒严法》和《紧急状态法令》,不做不适当拖延;

(e)立即设立一个防范和制止酷刑和强迫失踪的独立机制;

(f)就充分尊重人权,包括武力的适当使用和根除酷刑和虐待等问题加强对执法人员和军事人员的培训,确保所有培训材料符合《公约》和联合国《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

缔约国答复概要

(a)和(b)缔约国重申其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关于防范和制止酷刑和强迫失踪法草案的资料(CCPR/C/THA/Q/2/Add.1,第51-52段),并告知委员会,该法案草案目前正在接受公开听证,以确保所有利益攸关方的利益得到考虑,宪法程序得到遵守。缔约国正在迅速开展工作,以期在2018年9月之前向内阁提交修订后的法律草案;

根据2017年5月23日第131/2560号命令,成立了管理酷刑和强迫失踪案件国家委员会,以处理指称的酷刑和强迫失踪案件,并防止此类案件今后再次发生。国家委员会将审议所有酷刑和强迫失踪指称,并将调查这些指称是否符合各自公约规定的酷刑和强迫失踪的标准。将依法起诉任何被认定从事此类行为的公务人员。不会准许任何形式的法律豁免或例外。

2018年7月11日的《皇家公报》宣布,Porlajee“Billy”Rakchongcharoen失踪案是司法部特别调查司正在调查的一个专案;

(c)缔约国提及关于赔偿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的立法。这些法律规定相辅相成,因为它们规定了资金援助,如医疗费、身心康复费、收入损失的补偿以及死亡情况下的补偿。

根据2018年4月6日公布的国家司法系统改革计划,建立了2018-2021年期间协助和进一步加强泰国司法救助机制的政策框架。该政策框架强调需要提供及时和充分的保护,改善身心康复,以及使刑事案件中受害者和证人更好地获得补救。

截至2018年3月,46人获得赔偿。南部边境府行政中心还启动了一个项目,提高伤者家属的生活质量并向他们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截至2018年3月,26个家庭得到了援助。同样,国内安全行动司令部每月向死者家属或受伤致残者发放支助基金;

(d)没有提供任何信息;

(e)没有提供任何信息;

(f)2017年以来,司法部对士兵、警察、行政人员、志愿者和部委官员进行了培训。2017年,有1,920人参加了培训,预计2018年将有1,440人参加类似的培训。

缔约国提及国内安全行动司令部提供的培训;国防部与国家人权委员会、泰国皇家警察、司法部和国内安全行动司令部合作提供的培训;以及外交部提供的培训。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联署材料:国际人权同盟联合会、公民自由联盟和互联网法律改革对话

(a)政府未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对酷刑、强迫失踪和法外杀人的指称进行迅速、彻底、可信和公正的调查,助长了这些罪行不受惩罚的气氛。

警方和军方拘留期间因酷刑造成的死亡也继续发生。这些组织提到Suriya Supharak的案件,他被判犯有与毒品有关的罪行,于2017年4月在攀牙府Takua Pa县监狱服刑期间死亡。它们还提到军校学员或应征士兵据报告因酷刑而死亡的事件。军事基地继续被用来任意拘留平民,没有防止侵犯人权行为的有效保障措施;

(b)按照国际标准界定的强迫失踪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仍然不被视为刑事犯罪。经过政府当局与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协商多年的努力,防范和制止酷刑和强迫失踪法草案已经完成。该草案的通过工作自2017年2月以来被暂停。

迄今为止,管理酷刑和强迫失踪案件国家委员会未能采取任何具体或有效的行动来完成其任务。这些组织提到对两名少数民族成员案件的调查,即32岁的傈僳族人Abe Sae Moo和17岁的拉祜族活动者Chaiyaphum Pasae在清迈府Chiang Dao区被泰王国陆军士兵杀害的案件,但没有任何重要调查结论。在这两起案件中,尽管杀人事件发生在调查前的一年多,但犯罪人仍未被追究责任。

军方官员继续对报道酷刑的人提起诽谤诉讼。这些组织提到2018年2月针对泰南三府人权组织创始人Ismae Teh提出的刑事和民事诽谤申诉。

巩固权利组织

(a)在就攻击和骚扰从事企业问责工作的人权维护者和的社区领袖的事件追究责任方面进展甚微或毫无进展。尽管罪行严重,但没有对犯罪人进行起诉,这在泰国造成了一种持续的有罪不罚文化,在全国各地的社区产生了反响。

联署材料:国际法学家委员会,泰国律师促进人权组织和跨文化基金会

(a)和(b)泰国仍然未能确保其立法将酷刑、其他虐待和强迫失踪行为完全定为刑事犯罪。在这方面,这些组织对防范和制止酷刑和强迫失踪法草案最近的修正案深表关切。如果目前的表述获得通过,这些修正案将使缔约国更加无法履行《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所规定的义务。

政府也未能及时、有效、独立和公正地调查关于酷刑、强迫失踪和法外杀人的指称。

南部边境各府继续出现关于酷刑、虐待和法外杀人的报告,而对这些指称的调查和赔偿的提供仍然非常缓慢。

人权维护者、受害者及其家人因致力于揭露据称的酷刑、其他虐待和强迫失踪案件而面临司法骚扰、报复和威胁。

虽然这些组织赞赏政府打击酷刑和强迫失踪的努力,但第131/2560号命令在履行缔约国的国际人权义务方面的有效性仍有待确定。如果没有将酷刑、其他虐待和强迫失踪定为刑事犯罪的法律,就不清楚将适用哪个法律框架――国内和/或国际法律框架。此外,该命令的范围似乎不包括保护申诉人和证人免遭报复。此外,管理酷刑和强迫失踪案件国家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并非受雇于独立的平民机构;

(c)2017年10月12日,南部边境府发展战略委员会通过一项决议,向2005年至2014年期间在安全行动中丧生的17人每人的家庭提供约100万泰铢(31900美元)的赔偿,其中包括2012年被一名警员射杀的Mahkohsaeng Lasae的家庭;

(d)没有修订《戒严法》、《紧急状态法令》和第3/2558号命令。因此,仍根据这些法律对人员实施单独拘禁。

联署材料:公民和政治权利中心等

(a)自2017年3月对缔约国进行上次审议以来,南部边境各府记录了6起法外杀人案件。将案件提交法院面临了一系列挑战:很难证明处决已经发生,受害者的家人不愿依靠司法系统,或不愿为进一步的法律起诉提供信息。

严重缺乏对酷刑、法外杀人和强迫失踪案件的独立调查;

(b)由于泰国缺乏独立的法医,南部边境各府的法外杀人案件均未进行尸检。进行尸检的另一个主要障碍是伊斯兰宗教要求尸体在死亡后24小时内下葬;

(c)政府或其他医疗机构没有优先重视受害者的心理健康。很难跟踪提供赔偿的案件,更不用说向泰国国家人权委员会等相关机构提出的请求了;

(d)过度使用《戒严法》和《紧急状态法令》的情况依然存在,没有独立的第三方审查。目前,南部边境各府任意执行《戒严法》、《紧急状态法令》和特别法律的做法不接受公众监督;

(e)仍然缺乏建立独立和有效的酷刑和强迫失踪防范机制的政治意愿。当局应结束所有针对民间社会团体和其他举报酷刑指称的人的刑事诉讼。

跨文化基金会

(a)该组织对缔约国在颁布制止和防范酷刑和强制失踪的立法方面缺乏进展表示关切。防范和制止酷刑和强迫失踪法草案可能尚未完全符合缔约国的国际人权义务。

国际人权服务社

(a)和(b)强迫失踪在南部各府特别普遍,造成人权捍卫者受到限制的环境。政府为处理强迫失踪问题采取的步骤缓慢且不充分。

防范和制止酷刑和强迫失踪法草案正在接受国家立法议会的审查,此前,议会于2017年3月将其发回内阁进行进一步磋商。虽然总理在2017年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处理有关酷刑和强迫失踪的申诉,但该委员会进展缓慢,没有联系家属,也没有向他们通报委员会任务范围内案件的任何情况。目前没有正式承认强迫失踪或将强迫失踪定为刑事犯罪的法律框架。如果没有这种正式承认,失踪受害者的家属无法利用针对强迫失踪案件的司法程序、赔偿或补救措施。

该组织提到Somchai Neelapaijit的案例。他已失踪超过15年,但他的命运和下落仍然不明。该组织声称,Neelapaijit先生的配偶尽管获得了一些经济补偿,但没有就其丈夫被迫失踪这一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获得足够的赔偿。

委员会的评价

[B](a)、(b)、(c)和(f):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2017年5月23日第131/2560号命令,但要求提供资料,说明管理酷刑和强迫失踪案件国家委员会采取的措施,包括开展的调查以及酷刑和强迫失踪案件的结果。委员会要求提供以下方面的资料:(一) 在通过防范和制止酷刑和强迫失踪法草案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及目前的草案是否完全符合《公约》;(二) Porlajee“Billy”Rakchongcharoen案,2018年7月11日《皇家公报》宣布该案是特别调查司正在调查的专案;(三) Somchai Neelapaijit案;(四) 据报告称军事官员针对报告酷刑的人提起诽谤诉讼的案件。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委员会注意到2018年4月制定的国家司法系统改革计划,以及为向受害者提供经济赔偿而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为保证向所有受害者提供充分和系统的赔偿,包括提供心理援助而采取的措施。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为执法官员和军事人员举办培训班的资料,但要求提供关于这种培训的频率和内容以及法官和检察官是否参加这种培训的最新资料。

[C](d)和(e):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修订《戒严法》、《紧急状态法令》或第3/2015号命令(第3/2558号),以确保它们符合《公约》的所有规定。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有报告称,这种立法被过度使用,违反了《公约》。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设立防范和制止酷刑和强迫失踪独立机制。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第34段:拘留条件

缔约国应继续加强努力,改善拘留条件,采取实际措施,减轻过度拥挤状况,特别是通过倡导使用拘留的替代措施。缔约国还应加大努力,保障被拘留者享有人道和有尊严待遇的权利,并确保全国所有监狱的拘留条件均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曼德拉规则》)。

缔约国答复概要

泰国致力于加强努力改善拘留条件。2017年7月,司法部惩教司和泰国司法研究所宣布集体承诺在该国全面有效地执行《纳尔逊·曼德拉规则》。惩教司已经启动了一个项目,该项目以Thonburi还押监狱为试点监狱,旨在于2018年全面实施《纳尔逊·曼德拉规则》。

惩教司医务处致力于开展工作并提供资源,以确保囚犯获得适当的医疗服务,例如定期到外部医院就诊。

惩教司现在根据《监狱法》(2017年)第21条运作,根据该条,适用的标准高于《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的要求。除非绝对必要,否则不允许对囚犯使用约束装置。任何使用约束装置的决定都要每15天审查一次。

泰国承认惩教司监管下的拘留场所的过度拥挤问题。然而,特别调查司监管下的拘留中心、移民局监管下的移民拘留中心和军事监狱在各自能力范围内运作,不存在过度拥挤。

国家司法系统改革计划旨在改善司法系统的各个方面,包括全国各地监狱和拘留中心的条件。

《监狱法》为惩教司提供了有效和实际解决过度拥挤问题的必要工具。在这方面,司法部正在起草一项部级条例,具体规定监禁的六种替代刑事处罚。2018年3月,法院和缓刑司作为被准予暂时释放的囚犯的拘留替代办法实施了电子监测系统,不需要他们提交保释金。

缔约国还提到:2018年2月设立了重返社会和就业援助中心,旨在促进囚犯获释后的就业;泰国历2561年《儿童和少年犯改过自新管理法》(公元2018年),该法要求政府使儿童和少年犯为获释做好准备;为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双性被拘留者采取的措施。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联署材料:国际人权同盟联合会、公民自由联盟和互联网法律改革对话

泰国监狱过度拥挤仍然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囚犯人数增加了25%。泰国目前囚犯总数居世界第六,监禁率为世界第五高。

除了近年来国王大赦外,没有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来减少囚犯人数。

为了帮助减少过度拥挤,2018年3月,司法部司法办公室和缓刑司启动了一个有23个法院参与的试点项目,在该项目下,法院可以下令安装脚踝电子监控装置,以监测无力支付保释金且未被指控犯有严重罪行的嫌疑人。

尽管惩教司和泰国司法研究所采取了使监狱条件符合国际标准的举措,但过度拥挤仍然是一个持续存在的问题。据报告称成功实施了《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的10所“模范监狱”的过度拥挤状况仍然十分严重。

政府为改善监狱条件作出的努力很有限,监狱条件仍然远远低于国际标准。

巩固权利组织

作为一项政策,移民局继续拘留难民。自2017年3月以来,至少有两名被拘留者在被泰国移民官员拘留期间死亡。

从2017年7月开始,作为试点方案的一部分,移民局从曼谷移民拘留中心带走了11名与父母一方或双方拘留在一起的儿童,将他们安置在私立收容所中。在撰写本报告时,这些父母仍被拘留,并与其子女分离。2017年10月,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和国际移民组织与三个从事难民儿童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一起,制定了一套组织间儿童拘留替代办法标准作业程序,为确定最大利益和案件管理提供指导,以促进将儿童从拘留设施转移到私立收容所。政府正在与泰国的私立收容所制定谅解备忘录,由它们接收来自拘留设施的难民儿童。

联署材料:公民和政治权利中心等

据报告称,被定罪的囚犯与审前拘留或拘留待审人员之间仍然没有隔离。过度拥挤状况尚未解决,对囚犯的整体生活质量,包括身心健康具有不利影响。

这些组织提到对被拘留者在监狱中接受探视的限制,包括探视频率(每月5次)和探视时间(每次1分钟);孕妇面临的困难条件;使用脱衣搜身程序违反了人权标准。

增强人民权能基金会

Lad Yao监狱可容纳5,000名囚犯,目前关押着多达10,000名囚犯,其中95%因与毒品有关的犯罪第七或第八次服刑。为了解决过度拥挤的问题,政府安装了双层床,预计可增加约50,000个位置。

为了减少被拘留者的人数,已经使用了约30,000台电子监测设备,目标是100,000台设备。仍然使用镣铐防止被拘留者在被带往法庭时逃跑。

委员会的评价

[B]: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改善拘留条件的努力,特别是司法部惩戒司和泰国司法研究所的努力。委员会还注意到泰国采用了电子监测系统作为拘留的替代办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不断有关于过度拥挤和拘留条件恶劣的报告。委员会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缔约国为减少过度拥挤和改善拘留条件而采取的措施的影响。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建议采取的行动发函通知缔约国后续程序至此终止。将要求提供的信息列入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

下次定期报告到期日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