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UZB/CO/5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4 January 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9年11月12日和13日举行的第1786次和1789次会议(见CAT/C/SR.1786和1789)上审议了乌兹别克斯坦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AT/ C/UZB/5)和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CAT/C/UZB/Q/5/Add.1),并在2019年11月28日举行的第1809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CAT/C/SR.1809)。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同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对话以及代表团对委员会提出的关切所作的口头和书面答复。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修订《公约》相关领域的立法,包括:

(a)通过了《反酷刑法》,2017年;

(b)2017年3月29日法案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第415-1条,规定法院应对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调查失误进行补救,2017年;

(c)议会(Oliy Majlis)通过联合决议,批准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的行动计划,2017年;

(d)《议会人权专员(监察员)法》的修正案(2017年8月29日和2019年3月14日第ZRU-441号法案)规定被剥夺自由者有权向监察员提出不限次数的书面申诉,监察员可以对所有拘留设施进行预防性监测,2017年;

(e)关于加强法律职业和律师协会独立性和作用的2018年10月11日第ZRU-497号法案(2018年),以及第UP-5441号总统令,2018年;

(f)《保护妇女免受骚扰和暴力法》,2019年。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为实施《公约》而修订其政策、方案和行政措施的举措,包括关于以下方面的总统令:

(a)进一步改革法律和司法制度、加强保护人权和自由的保障以及设立最高司法委员会的措施,2016年;

(b)改革通信处理的措施,包括设立公共服务台以处理公民的申诉和投诉,2016年;

(c)五个优先发展领域的2017-2021年行动战略,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路线图;

(d)批准《乌兹别克斯坦给予政治庇护程序条例》,2017年;

(e)禁止使用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获得的证据,包括通过使用酷刑或施加身心压力获得的证据,在刑事案件中不接受胁迫获得的证据,并规定伪造证据的刑事责任,2017年;

(f)提高内政机构和相关措施的效力,包括《刑事诉讼法》第95-1条;《检察法》修正案,2016年和2017年;《刑事诉讼法》第22条增加一项规则,要求法院核实酷刑报告,2016年和2017年。

5.委员会还欢迎:

(a)经与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商定,将体面工作方案延长至2020年,其中包括禁止童工和强迫劳动的措施,2017年;

(b)关闭了作为联邦监狱的Jaslyk监狱(UYA 64/OF1),并将囚犯转移到其他地方,2019年;

(c)宗教或信仰自由特别报告员以及法官和律师独立性特别报告员分别于2017年和2019年访问乌兹别克斯坦,代表团保证将邀请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报告员访问乌兹别克斯坦。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6.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AT/C/UZB/CO/4)第31段中,请缔约国提供后续资料,说明为执行委员会以下方面的建议而采取的措施:消除普遍酷刑和虐待(第7段);消除对人权维护者的骚扰、任意监禁和据称的酷刑(第8段);以及确保遵循禁止酷刑和虐待的基本法律保障(第13段)。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2014年4月17日提交的对后续程序的答复(CAT/C/UZB/CO/4/Add.1)中以及在2019年9月16日提交的委员会关于第五次定期报告相关问题清单的答复(CAT/ C/UZB/Q/5/Add.1)中提供的资料。但是,委员会在审查了这些资料后认为,第7、8和13段中的建议未得到执行(分别见第10、18和30段)。

普遍的、例行的酷刑和虐待

7.委员会仍深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缔约国执法官员、调查官员和监狱官员的唆使和同意下,酷刑和虐待仍然经常发生,主要是为了获取供词或信息供刑事诉讼使用。

8.委员会注意到总统令和立法修正案将减少实施酷刑的动机,并规定检察机关和法院必须核实酷刑报告。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目前并未收集关于这些措施执行情况的数据,以确定这些措施是否在实践中有影响。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有报告称,检察官和法官往往无视并拒绝调查关于供词和其他在法庭上作为证据的材料是通过酷刑获得的指控,医务人员和辩护律师(包括国家指定的律师)都不愿意证实这些指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数据,说明在法庭上提出的酷刑指控得到确认后,被判无罪并被撤销所有指控的人数。

9.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据称有被告提出酷刑指控的一系列刑事审判均不对公众开放,如对退休外交官Kadyr Yusupov的审判,以及根据《刑法典》第235条对被控实施酷刑者的若干审判,包括2018年对六名国家安全局官员和其他被控对Ilhom和Rahim Ibodov实施酷刑的人员的审判,而且这些案件的法院判决也不公开(第2、第4、第12、第13、第15和第16条)。

10.缔约国应:

(a)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检察官和法官询问刑事案件中的所有被告是否遭受过酷刑或虐待,迅速有效地调查缔约国司法程序中提出的所有酷刑和虐待指控,起诉和惩罚被指控的肇事者,并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通过酷刑或虐待取得的任何证词作为证据,除非用于证明该证词是在被指控实施酷刑或虐待的人的胁迫下作出;

(b)作为紧急事项,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公布以下案件的数据:刑事审判中的被告和证人声称他们遭受酷刑或虐待,被迫供认或提供信息用于刑事诉讼程序;之后法官是否在这些诉讼程序中排除了此类证据;法庭上提出的申诉是否得到调查,被指控的肇事者是否受到起诉;如被告的酷刑申诉得到证实,他们是否因此被判无罪并被撤销所有指控;

(c)确保公开刑事审判,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酷刑指控的审判,并公开涉及酷刑指控的刑事案件的判决,包括被告被指控违反《刑法》第235条的案件;

(d)加强努力,促进当局使用非强制性刑事调查技术;

(e)确保负责对酷刑和虐待指控进行法医评估的官员独立于任何被指控犯有这些罪行的当局和检察机构;确保所有这些官员在确认酷刑或虐待证据的案件中都受到保护,不会遭到报复;确保所有这些官员都接受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的培训。

对酷刑行为的调查和起诉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从2017年至2018年,检察官办公室收到的酷刑申诉增加了十倍,而官员因酷刑被起诉的案件数量没有相应增加。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对涉嫌或被判实施酷刑和虐待的官员作出的确切纪律处罚和刑事处罚。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努力,在内政部设立了一个调查部门,直接隶属于内政部。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措施并未确保开展有效的调查,起诉数量很少就证明了这一点。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检察制度固有的严重利益冲突持续存在,促使检察官无理地停止初步调查。

12.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所要求的资料,说明对报告所述期间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指控的调查情况,包括以下资料:关于Bobomurod Razzakov在2016年10月被拘留期间遭受虐待以及得不到医疗的指控;据称2016年12月Nuraddin Dzhumaniyazov被拘留期间遭到虐待并最终死亡;据称从2018年12月开始Kadyr Yusupov遭受酷刑和虐待;以及关于Said-Abdulaziz Yusupov遭到任意拘留并遭受酷刑的申诉。缔约国未说明当局是否对2017年9月Bobomurod Abdullaev遭受酷刑的指控进行了全面调查,或者官员们是否仅依据法医评估的结果就驳回了他的指控。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所要求的资料,说明法院下令就乌兹别克斯坦前总检察长Rashitjon Hamidovich Kadirov在法庭上提出的指控进行法医检查的情况;六名共同被告;以及七名证人(第2、第4、第12、第13、第15和第16条)。

13.缔约国应:

(a)采取更多措施,确保由独立于被指控肇事者的当局迅速、公正和有效地调查所有酷刑和虐待指控,并考虑设立检察官办公室特别司,专门负责对官方不当行为(包括酷刑和虐待指控)进行彻底和独立的调查;

(b)确保所有被可信地指控实施酷刑或虐待的官员在被调查期间都被停职,对所有被认定实施酷刑或虐待的官员立即解除政府职务,所有这类人员除受到纪律处罚外,还应受到刑事起诉,并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对所有被认定实施酷刑或虐待的官员适用的处罚情况;

(c)调查关于检察官通常不调查酷刑和虐待申诉的指控,惩戒被认定忽视或未充分调查此类申诉的官员,并采取补救措施;尤其重新审查Bobomurod Razzakov、Nuraddin DzHumaniyazov、Said-Abdulaziz Yusupov、Bobomurod Abdullaev、Kadyr Yusupov和Rashitjon Hamidovich Kadirov提出的酷刑和虐待指控,并确保受害者及其亲属获得补救,包括赔偿和康复。

对被剥夺自由者的性暴力

14.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缔约国在回答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具体案件的问题时称,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当局未发现任何针对拘留设施中人员的暴力案件,被拘留妇女未遭受任何不当行为,监察员未收到被剥夺自由者提出的任何性暴力申诉。这与委员会收到的许多报告不一致,根据这些报告,被拘留的男子和妇女或其家庭成员受到公职人员的威胁,特别是如果他们拒绝供认罪行或拒绝提供不利于他人的证据,就会遭受性暴力。委员会还收到了关于其他案件的报告,在这些案件中,妇女在被拘留期间受到政府官员的性羞辱和性暴力威胁(第2条和第11-16条)。

15.缔约国应对以下指控进行独立调查:官员经常对被剥夺自由的男子和妇女实施性暴力,或威胁称,如果他们拒绝认罪或牵连他人,将对他们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实施此类暴力。缔约国应采取紧急措施遏制这种做法,并确保根据《刑法典》第235条对犯下这种行为的官员进行起诉和惩处。缔约国应确保声称遭受这种暴力的个人(特别是被剥夺自由的妇女)能够利用有效的申诉机制。缔约国还应确保此类侵权行为的受害者获得补救和赔偿,包括医疗和心理康复。

对人权维护者和记者实施的酷刑、虐待、任意拘留、恐吓和骚扰

1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2016年9月以来决定了释放大量人权维护者和记者,包括其先前结论性意见第8段中提到的许多人员。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认为这些人员提出的所有关于任意拘留、酷刑和虐待的指控都“未经证实”,而且在委员会以往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被拘留者中只有一名被免除了对他的指控。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乌兹别克斯坦的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继续面临任意拘留、监视、骚扰和其他意图阻止他们开展工作的措施。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其收到指控称,人权维护者和记者被非自愿入住精神病院,从而被阻止开展工作,例如Elena Urlayeva (2017年3月)和Nafosat Ollashukurova(2019年9月)就遭遇了这种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曾被拘留的人权维护者Agzam Turgunov、Azam Farmonov和Dilmurod Saidov想建立一个非政府组织,却被拒绝,建立该组织的目的是请求当局调查过去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并向受害者提供补救,还有报告称,他们因试图这样做而面临恐吓和骚扰(第4条和第12-16条)。

18.缔约国应:

(a)确保对所有关于任意剥夺自由、骚扰和恐吓人权维护者(包括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第8段中提及的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的指控进行及时、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并起诉被认定应对这种行为负责的官员;

(b)采取措施,对先前基于刑讯逼供的证据或缺乏基本正当程序保障的审判之后被判刑事罪的人免除其罪责,确保受害者获得补救,包括赔偿和康复,并考虑设立一个独立委员会,负责调查这些事项;

(c)确保人权维护者和记者(包括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共享信息的人权维护者和记者)能够在缔约国安全有效地工作,并审查和修订关于非政府组织在缔约国登记和运作的法律和程序,确保它们不会面临报复;

(d)审查关于强制医疗(包括被禁闭在精神病院)的法律和程序,并采取保障措施防止当局滥用强制医疗。

2005年安集延事件

19.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结论性意见第11段中表示的严重关切,即导致数百人死亡的2005年5月安集延事件未得到公正、有效的调查,尽管缔约国在2018年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接受了关于为安集延事件受害者设立真相和赔偿承认机制的建议,尽管前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扎伊德·拉阿德·侯赛因在2018年访问缔约国期间提出建议,要确保受害者不会被遗忘,他们的冤情将得到解决(第1、第4和第12-16条)。

20.委员会重申其建议(CAT/C/UZB/CO/4,第11段),即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对2005年5月安集延事件进行公正、彻底和有效的调查,并公布结论,确保过度使用武力、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得到关于对安集延事件的全面、透明和可信的交代。调查应能够导致对违反《公约》的行为进行起诉,并确保此类侵权行为的受害者获得补救,包括赔偿和尽可能全面的康复。

酷刑的定义

21.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于2018年4月颁布了《刑法》第235条修正案,旨在加强法医检查期间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包括确保有机会接触律师,缩短在被带见法官之前可能被拘留的时间,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第235条所载的酷刑定义没有涵盖《公约》第1条所载的所有要素。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第235条所载定义仅适用于执法人员或其他国家机构雇员,不包括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的同意或默许下行事的人员;它提到构成酷刑的行为是通过威胁、殴打、折磨、造成痛苦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的非法的、心理的、精神的、身体的或其他方面的压力,这种表述意味着存在合法形式的胁迫;该定义仅限于涉及刑事诉讼的人员的此类行为,而不包括其他环境(如医院和其他专门机构等)中的人员。此外,该定义仅将基于国籍、种族、宗教或社会地位的歧视作为加重情节的歧视形式,而不包含其他歧视理由,这不同于《公约》第1条所载的“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的具体说明。委员会注意到,迄今为止,国家法院的判决都未提到《公约》以及第1条概述的酷刑定义(第1、第2和第4条)。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刑法典》中采用的酷刑定义符合《公约》第1条所载的所有要素,并希望收到关于缔约国为此打算采取的措施的资料。缔约国应:

(a)确保该定义将以官方身份行事的人以及同意或默许第三方实施酷刑的官员归类为实施酷刑者;

(b)确保第235条涵盖所有剥夺自由的场所;

(c)确保酷刑行为可以包括第三方,而不仅仅是那些参与刑事诉讼的人及其近亲;

(d)扩大提及的歧视范围,以包括任何种类的歧视;

(e)确保《公约》条款在国家法院得到充分和直接适用,以便国家法院援引《公约》,并澄清在发生冲突时该国加入的国际人权文书优先于国家立法。

对酷刑行为的处罚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酷刑行为属于轻微和不太严重的罪行,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而不是可判处25年以上监禁的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罪行。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刑法典》第235条判定酷刑罪的案件极少,大多数官员是根据《刑法典》第301条(滥用职权)和第302条(玩忽职守)被定罪,量刑较轻,还有根据《刑法典》第104、第105、第109、第206和第234条被定罪,缔约国代表团确认了这一点(第1、第2和第4条)。

24.缔约国应确保根据《公约》第4条第2款,对酷刑罪和企图施行酷刑的行为按罪论处,无论有无加重情节;缔约国应考虑修订《刑法典》,以延长酷刑罪的刑期,应根据《刑法典》第235条起诉酷刑罪。

赦免和诉讼时效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继续对被判违反第235条的人员给与赦免,包括根据2018年5月通过的赦免条例给与赦免,而且诉讼时效继续适用于酷刑罪(第1、第2和第4条)。

26.委员会重申(CAT/C/UZB/CO/4,第10段)其观点,如委员会关于第2条执行情况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和关于第14条执行情况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所述,委员会认为赦免酷刑不符合缔约国关于禁止酷刑的绝对和不可克减的义务。因此,缔约国应避免赦免实施酷刑者,避免赦免被判犯有酷刑行为的人,并将《刑法典》第235条列入没有诉讼时效的条款之列。

审前拘留

27.委员会注意到对《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的2017年修正案将被带见法官之前的拘留时间限制为48小时,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48小时仅从一个人被带到警察局或另一个执法机构的那一刻开始计算,而不是从剥夺自由的那一刻开始计算。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如果调查人员和检察官通过司法裁决提出正当理由,则48小时期限可能会延长,刑事案件将继续被移交以便进行进一步调查(第2、第11-13和第16条)。

28.缔约国应:

(a)确保被带见法官之前的拘留时间不超过48小时;

(b)确保若未能完成初步调查,不会导致被移交以进行进一步调查;

(c)确保将审前拘留和逮捕的时间计入最终判决的服刑时间;

(d)按照《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的规定,考虑使用审前拘留和还押拘留的替代办法。

基本法律保障

29.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的是,在实践中并非所有被剥夺自由者从被拘留伊始就享有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执法官员阻止被拘留者会见律师,或为此类会见设置障碍;律师有时受到来自执法人员的人身暴力威胁;而且没有单独的房间让律师与当事人私下会见。Kadyr Yusupov案表明,缺乏保障措施,导致法律辩护不充分或无法接触律师和亲属(第2、第11-13、第15和第16条)。

30.委员会重申其建议(CAT/C/UZB/CO/4,第13段),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践中,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包括根据国内行政法律被剥夺自由的人都能从拘留伊始就按照国际标准获得免受酷刑的法律保障。缔约国应:

(a)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

(一)根据《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中获得法律援助的原则和准则》,在法律上和实践中从被剥夺自由伊始就获得一切基本法律保障,包括不受阻碍地接触他们选择的独立律师,或在必要时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包括在最初的审讯和调查期间;

(二)以他们理解的语言,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获知对他们的指控和他们的权利;

(三)被迅速带见法官;

(四)在被逮捕后获得允许立即将此事通知其家庭成员或其选择的任何其他人;

(五)立即免费接受独立的体检,包括应要求由他们选择的医生进行体检;

(b)设立登记册,登机所有拘留场所的伤害和暴力事件;

(c)设立关于拘留的中央登记册,供所有被剥夺自由者在各阶段进行登记,并向委员会通报所记录的信息类型及为确保准确记录而采取的具体措施,这是防止单独监禁、任意拘留和强迫失踪的重要保障;

(d)监测所有公职人员遵守基本法律保障的情况,包括通过视频监控所有剥夺自由场所和审讯室;

(e)确保规范性框架以有效监督提供保障措施的情况,并对实践中未能向被剥夺自由者提供基本法律保障的官员采取纪律处分措施;

(f)在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交的下一次报告中提供信息,说明所收到有关未能遵守基本法律保障的申诉数量以及此类申诉的结果。

人身保护令条款的适用

31.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CAT/C/UZB/CO/4, 第15段),国内立法没有得到修正,以允许法官在人身保护令听证中评估拘留的合法性,而且此类听证非公开,辩护律师的参与并非强制性(第2、第11-13、第15和第16条)。

32.委员会重申其建议(CAT/C/UZB/CO/4,第15段),认为缔约国应:

(a)修订《刑事诉讼法》,赋予法官在人身保护令听证会期间评估拘留合法性的权限,并在此类听证会期间适用限制较少的拘留替代办法;

(b)修订《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确保被拘留者选择的辩护律师必须出席人身保护令听证会,并确保公开所有此类听证会,且独立监察员可以参加;

(c)修订立法,确保被剥夺自由者,无论是因刑事还是行政理由被拘留,都必须在被剥夺自由后48小时内接受人身保护令听证。

司法独立

33.尽管委员会欢迎议会于2017年3月28日设立最高司法委员会和最高法官学院,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司法机构仍然薄弱,效率低下,法官任期没有稳定保障。委员会还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检方在刑事诉讼中起主导作用;基于笼统而模糊的理由称法官违反道德司法行为规则,对法官提起纪律诉讼;以及总统有任命最高司法委员会副主任、秘书和七名成员的酌处权。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该国法院在2017年前10个月宣布191人无罪,而在过去5年中仅宣布了7人无罪。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所要求的资料,说明这些案件中的当事人是否已获释,或他们是否因其他指控被定罪和监禁(第2、第12和第13条)。

34.缔约国应:

(a)继续采取更多措施,确保司法机构充分独立、公正和有效;

(b)减少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广泛监督职能和突出作用;

(c)考虑减少总统目前在任命最高司法委员会成员方面的酌处权;

(d)加强法官任期的保障;

(e)根据相关国际标准,包括《司法独立基本原则》,审查法官的任命、晋升和解雇制度;

(f)提交许多据称目前在缔约国被任意监禁者的案件供司法审查,这些案件的审判都未遵守正当程序基本标准,包括宗教学者Rukhiddin Fakhriddinov、作家Akrom Malikov、政治学家Rustam Abdumanopov和制片人Mirsobir Khamidkoriyev的案件。

律师的独立性

35.委员会重申其关切(CAT/C/UZB/CO/4, 第14段),即律师协会不独立于司法部;该国律师人数少,偏远地区找不到律师;要求所有律师每三年重新获得执业资格认证;在审前拘留期间干扰律师与被指控人员接触;以及对为政治人物或被指控从事恐怖活动的人员辩护的律师进行威胁、骚扰和报复(第2条)。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律师的独立性,并修订其立法,以确保律师协会完全独立于司法部,并考虑修订关于律师每三年重新获得执业资格认证的要求。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允许被指控者充分接触律师,特别是在审前拘留期间,并使律师能够与当事人私下会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律师能够在没有任何恐吓、骚扰、不当干预或报复的情况下开展其职业活动。

拘留条件和拘留期间的死亡

37.委员会感到极其震惊的是,不断有报告称,监狱官员经常在监狱中实施酷刑和虐待,并同意和默许他人实施酷刑和虐待,在某些情况下导致囚犯死亡。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某些监狱殖民地的囚犯遭受强迫劳动,例如纳沃伊州监狱殖民地64/4的砖厂。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作为一种惩罚,缔约国的囚犯被剥夺了获得适当医疗保健和药品的机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所要求的数据,以说明拘留期间暴力和死亡事件以及所开展的任何调查。

38.委员会注意到有报告称,当局根据《刑法》第221条(该条禁止一再违反监狱规则)任意延长囚犯刑期的情况大幅减少,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当局以所谓的健康理由拒绝释放已服满刑期的囚犯。

39.委员会欢迎该国根据2019年8月2日的总统令关闭了戒备森严的Jaslyk监狱,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该监狱设施已被移交给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当局控制,后者可能将其用作审前拘留设施。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供了关于Jaslyk监狱的容量和占用率的信息,但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其他拘留场所的容量和占用率是保密的(第2、第11-14和第16条)。

40.缔约国应:

(a)对缔约国的监狱系统进行全面改革,把监狱系统的控制权从内政部移交给司法部,并应包括以下工作:

(一)加强监狱医务人员的独立性;

(二)将监狱医务人员的权限移交给卫生部;

(三)向囚犯提供充分的医疗保健服务和获得药品的机会;

(四)停止强迫囚犯劳动的做法;

(五)使所有拘留场所的条件完全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

(b)确保《刑法典》第221条不被用于任意延长即将获释的囚犯的刑期;

(c)确保服刑期满的囚犯不因虚假的健康理由而被剥夺离开监狱系统的能力;

(d)确保Jaslyk监狱永久关闭(一名前特别报告员根据该监狱的位置称其对囚犯及其亲属构成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拘留条件),不再被缔约国任何当局用作拘留场所,包括作为审前拘留场所;

(e)对Jaslyk设施的酷刑和虐待指控进行独立调查,确保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获得补救,并允许公众查阅监狱档案;

(f)确保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调查所有关于拘留场所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并起诉肇事者,包括确保允许家属对所有在押死亡案件进行独立法医检查;

(g)收集和公布关于缔约国所有拘留场所的地点、容量和占用率、被定罪和被还押拘留的人数,以及拘留期间死亡人数和死亡原因的数据。

申诉机制和对拘留场所的独立监测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据报检察官和监督检察官、内政部代表、人权专员(监察员)、民间社会组织、外国外交使团代表、媒体和基金会访问了剥夺自由场所。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有权监督和接收关于剥夺自由场所酷刑和虐待申诉的官方实体仍然无效力,缺乏独立性。

42.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据报告,向议会负责的监察员将所有酷刑指控转交给检察机关和内政部进行调查。委员会还感到震惊的是,监察员完成调查后,在2018年收到的101份申诉中没有发现任何实施酷刑的证据,而且他报告未收到关于监狱工作人员行为不当的申诉。

4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无法对剥夺自由场所进行突击监测;国际红十字委员会尚未同意恢复访问缔约国的拘留场所,因其无法遵循其标准工作程序;获得允许访问缔约国拘留场所的外交官和非政府组织代表随时都有监狱或执法人员陪同(第2、第11-13和第16条)。

44.缔约国应:

(a)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可利用有效、独立和便捷的申诉机制;

(b)采取措施,加强监察员的独立性和能力,以便履行其应对拘留场所酷刑和虐待申诉的职能;

(c)采取措施,确保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所有拘留场所进行独立、有效和定期的监测和检查,监测员查明剥夺自由场所构成酷刑或虐待的条件或行为,并公开报告其调查结果;

(d)确保所有监督拘留场所的人员与被剥夺自由者进行秘密的私人会见;

(e)确保独立的非政府组织能够对缔约国所有剥夺自由场所进行独立的突击监测;

(f)允许国际红十字委员会根据其标准工作程序访问缔约国的拘留场所。

国家预防机制

45.委员会注意到,《监察员法》修正案授权监察员与民间社会组织的代表合作,对所有剥夺自由场所进行预防性访问。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所要求的信息,说明将用于指导挑选民间社会成员专家组成员的标准,这些成员将被纳入旨在促进监察员履行职能的国家预防机制,也未说明为确保该机制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将采取的措施(第2和第11-16条)。

46.缔约国应:

(a)进一步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b)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1条,考虑就建立国家预防机制寻求联合国的技术援助,包括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的建议;

(c)采取措施加强监察员的独立性,包括监察员秘书处负责促进国家预防机制工作及其财务和运营自主权的工作人员的独立性;

(d)采取措施,确保接受过关于监测拘留设施内酷刑和虐待情况的培训并有资格进行监测和报告的人权维护者有资格被纳入国家预防机制的专家组,并且不以隶属于登记在册的非政府组织作为参加专家组的资格条件;

(e)采取措施确保专家组成员不受恐吓和报复,除监察员身份之外还享有任期保障,这样即使任命新的监察员也不会导致他们被自动解职;

(f)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的规定确保国家预防机制能够查访所有剥夺自由场所,包括国家行使有效控制的所有场所和人员不能自由离开的其他场所,并要求国家机构根据设想的监测机制的建议采取行动,任何试图阻碍监测机制工作的官员应受到惩罚。

国家人权机构

47.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国家人权中心和议会人权专员(监察员)不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也没有得到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认证,监察员办公室缺乏人力和财政资源,无法在全国各地有效履行其作为国家人权机构的任务(第2条)。

48.缔约国应:

(a)加强监察员办公室,使其能够在全国各地有效执行任务,并根据《巴黎原则》向其提供充足的人力、财力和体制资源,使其能够充分遵循关于得到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认证的建议;

(b)确保落实监察员的建议,包括向受害者提供补救、起诉肇事者以及改善剥夺自由场所的待遇和物质条件,并公布监察员的报告;

(c)确保国家人权中心有效运作,加强乌兹别克斯坦加入的国际文书所规定的保护,并遵循《巴黎原则》。

补救

4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民法典》第15条允许法院下令赔偿由国家官员造成的损失,但这项规定迄今尚未适用于酷刑案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说明酷刑受害者是否接受了医疗或心理康复治疗。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设立基金来援助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第2和第14条)。

50.委员会重申其建议(CAT/C/UZB/CO/4, 第20段),即缔约国应确保酷刑和虐待受害者获得补救,包括尽量使其完全康复,如其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所述。缔约国尤其应采取措施,确保政府更迭后获释的人能够寻求和获得关于酷刑和虐待的补救。

强迫劳动

51.尽管乌兹别克斯坦与劳工组织在2017年达成了谅解备忘录,并欢迎总统公开申明有必要终止棉花部门的强迫劳动,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2018年收获棉花期间估计有17万成年人被迫工作,许多人面临危险的工作条件和欠佳的生活条件。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有报告称,吉扎克地区Zangiatskiy区42号殖民地的囚犯在棉花收获期间被迫工作,包括一些近期做了手术的囚犯也被迫工作(第2、第12-14和第16条)。

52.委员会重申其建议(CAT/C/UZB/CO/4,第22段),即缔约国应终止棉花部门的所有强迫劳动,包括对囚犯的强迫劳动。鉴于缔约国于1992年批准了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并于1997年批准了劳工组织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缔约国也应调查官方共谋参与强迫劳动的指控,对负有责任者提起刑事诉讼,并确保所有受害者获得补救。

少年司法

53.委员会注意到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国家立法修正案;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总检察长办公室联合查访少年犯监狱和四个教养所;以及开放了32个儿童友好型审讯室。然而,委员会关切被拘留儿童的状况,包括审前拘留儿童的状况,以及作为纪律处罚实施单独监禁的情况。委员会还对他们是否能够定期接受家人探视以及关押在两个封闭的专门惩教机构的167名女孩的情况感到关切(第2、第11和第16条)。

54.缔约国应:

(a)确保执行2019年5月关于重组专门惩教设施的总统决议,开始改革少年司法系统,监测触法儿童的状况,并确保触法儿童的总体拘留制度和相关国家立法符合国际标准;

(b)避免将儿童单独监禁,确保他们定期接受家人探视,并确保儿童权利监察员对剥夺儿童自由的场所进行查访;

(c)使国家和国际组织能够查访封闭的特别教养所,解决将女童放进上述教养所的问题,并重组剩余的两个封闭教养所。

暴力侵害妇女、家庭暴力和防止离婚

5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9年9月2日通过了一项关于保护妇女免受骚扰和暴力的法律,并设立了不少机制,包括妇女举报家庭暴力的投诉热线,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国家机构或其他实体的据报行为或不作为需要缔约国按照《公约》承担责任。这包括:据报新法律未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尽管尚不清楚是否有根据一般刑法起诉该罪行的案例;据报寻求使用家庭暴力热线的妇女难以联系到当局;据报家庭虐待的受害者仍无法获得适当的支助措施,包括专门的庇护所。委员会注意到有报告称,已婚者若未经其马哈拉社区和解委员会的听证,则不能向法院申请离婚;因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许多案件中,这些委员会对妇女施加压力,迫使她们再次面临来自丈夫的持续、严重和真实的暴力风险(第2、第12-14和第16条)。

56.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其当局或其他实体避免那些需要缔约国按照《公约》承担国际责任的行动或不作为,尤其应:

(a)确保家庭暴力受害妇女能够立即向当局请求获得保护措施,包括限制令和合法分居或离婚,而不会面临任何法律障碍;

(b)确保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性别暴力的所有受害者能够获得医疗和法律服务,包括咨询、补救和康复,并在全国各地都能获得庇护所;

(c)修订立法,将婚内强奸(一种家庭暴力形式)列为《刑法典》中的一项具体罪行,必须提起正式诉讼;

(d)确保对所有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案件进行彻底调查,对被指控的肇事者进行起诉,如果定罪,给予适当惩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补救,包括适当的赔偿;

(e)监督申诉机制的有效性,包括家庭暴力热线;

(f)为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检察官、法官以及社会和医务工作者提供强制培训,使他们能够查明和有效保护性别暴力受害者,包括家庭暴力受害者;

(g)汇编统计数据,按受害者的年龄和种族及其与犯罪者的关系分列,说明家庭暴力、性暴力和其他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婚内强奸),以及对犯罪者的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数量以及判刑情况。

强迫引渡

5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国家安全官员继续从国外秘密引渡人员回国,许多被绑架或强行遣返的人遭到单独监禁,包括被监禁在秘密地点,据称为让他们招供罪行或牵连他人入罪而对他们施以酷刑和虐待。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期间缔约国通过引渡程序或其他方式,包括据报使用外交保证,确保了542个被视为反对者的人员返回该国(第2、第3、第5-7和第16条)。

58.缔约国应确保独立监察员可以对所有被国际移送到乌兹别克斯坦的人员进行秘密访问,并确保这些人能够利用有效的申诉机制。缔约国还应确保对所有被强行遣返乌兹别克斯坦的人员的审判遵循国际人权标准,以及这些人员从被剥夺自由伊始就能够享有第29和第30段规定的所有基本法律保障。

关于不驱回的保障措施

59.委员会注意到2017年5月关于批准《给予政治庇护程序条例》的总统令,该法令为在缔约国寻求庇护提供了法律途径,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管理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待遇的其他国家机制,而且关于总统令执行情况的信息有限(第2、第3、第12、第13和第16条)。

60.缔约国应收集和公布关于给予政治庇护程序的总统令执行情况的数据;采取措施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综合性国家庇护制度,该制度赋予缔约国管辖下的所有个人在国内对驱逐令提出上诉的权利,以确定是否有充分理由认为他们将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并为酷刑和虐待受害者建立早期检测系统。缔约国应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寻求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的援助,并应考虑批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

培训

6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警察、执法和国家安全官员、边防人员、监狱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没有接受关于《公约》条款的充分具体培训,所有与被剥夺自由者打交道的医务人员和公职人员也没有接受关于《伊斯坦布尔规程》的培训。缔约国也没有提供资料以说明其培训方案起到了作用,减少了酷刑行为(第10条)。

62.缔约国应:

(a)确保对警察、执法人员和国家安全官员、边防人员、监狱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进行关于《公约》条款和绝对禁止酷刑的强制培训,并将《伊斯坦布尔规程》作为对所有医务人员和其他相关公职人员的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

(b)为执法人员提供关于《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和非强制性调查方法的培训;

(c)制定和实施措施,评估向执法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提供的关于《公约》的培训方案的有效性和影响;

(d)按照《公约》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所有可能参与拘留、审讯或治疗那些遭受任何形式逮捕、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工作人员,确保在培训期间向他们发布禁止酷刑的规则和指示。

暴力侵害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

6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遭受:拘留期间的暴力和酷刑;警方的迫害,包括利用网站实施的诱捕计划、威胁录像和敲诈勒索;以及私人暴力行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表示其并未审理过涉及暴力侵害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案件。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刑事诉讼法》第120条将同性性关系定为刑事罪,导致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特别容易遭受执法官员和私人的暴力侵害。这是因为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和跨性别者害怕被逮捕,不愿与当局联系以寻求保护免遭暴力(第2、第12-14和第16条)。

64.关于公职人员本人或他人在公职人员同意或默许下对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和跨性别者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所有指控,缔约国应进行及时、有效和公正的调查。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防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对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暴力和歧视,包括废除《刑法典》第120条,并确保其申诉机制能够为遭受暴力或面临暴力风险的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或跨性别者可用并促进对他们的有效保护。

后续程序

6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0年12月6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的建议的后续落实情况,即确保对司法程序中提出的所有酷刑和虐待指控进行调查,起诉和惩罚被指控的肇事者,并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通过酷刑和虐待取得的证词作为证据,除非用于证明该证词是在被指控实施酷刑或虐待的人的胁迫下作出;调查关于第13(c)段所述人员的酷刑和虐待指控,确保受害者及其亲属获得补救,包括赔偿和康复,并对未能开展调查的官员进行纪律处分;采取措施,对所有拘留场所进行独立监测;并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从被剥夺自由伊始就享有基本的法律保障(见第10(a)、第13(c)、第44(c)和第30(a)段)。在这方面,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个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部分建议或全部建议。

其他问题

66.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根据《公约》第21和第22条的要求作出声明,并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任何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

6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准许请求访问的联合国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入境,并鼓励缔约国根据建设性对话中所申明的,邀请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来访。

6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16具体目标10.1,收集和公布关于记者、工会成员、人权倡导者和其他人遭受酷刑的经核实案件数量的数据。

69.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本国适当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这些活动。

7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12月6日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即第六次定期报告。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0年12月6日前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编写上述报告。按照该程序,委员会将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规定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