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持续 时间

登记在册的视障者 %

总人口 %

教育水平 (1)

2005 年

2000 年

2005 年

2000 年

基础教育

至多 9 年

40.6

44.0

29.0

33.0

中学教育

10 至 12 年

42.6

41.2

42.8

40.9

高等教育

13 年及以上

16. 8

14.8

28.2

26.1

共计

100.0

100.0

100.0

100.0

数量 ( 本研究中登记在册的视障者 )

3 744

3 667

(1)芬兰标准教育分类

表——主要活动类型根据2005年全国人口普查登记在册的15至64岁视障者与总人口的比较

登记在册的视障者 %

总人口 %

充分就业

21.6

68.0

半失业者

22.3

失业者

1.9

6.3

学生

3.2

养恤金领取者

49.3

25.7

其他或情况不明

1.8

共计

100.0

100.0

数量 ( 本研究中登记在册的视障者 )

3 774

63.对影响青年残疾人和聋人学习的因素的研究表明,阻碍教育道路的因素主要是机构内的态度障碍和缺乏针对残疾人的社会服务。对一些残疾学生来说,在各机构内无法使用信通技术系统也是一个障碍。在弥补学习环境或提供服务的组织的不足方面,学生的个人资源会具有重大意义。该研究表明,教育系统外的结构因素也在残疾青年和聋哑青年参与教育或者排斥此类参与中发挥着核心作用。

投票权

64.每位年满18岁或18岁以上的芬兰公民在选举当天享有在议会选举中投票的权利。没有基于心理或智力残疾或任何其他条件的任何限制。但是,排除了被监护人(一些智力残疾者)的竞选权。竞选的限制以《芬兰宪法》(第731/1999号法,第27条)和《地方政府法》(第365/1995号法,第33条)为依据。

65.已对使残疾人能够行使其投票权问题予以关注。选举网站(vaalit.fi)以包括芬兰手语在内的多种少数民族语言提供关于地方选举的信息。此外,还用通俗易懂的芬兰语为作为外语使用芬兰文和瑞典文或有正规语文阅读困难者提供相关信息。残疾选民来往投票站的交通费用可由国家承担。立法规定,每个投票站安排一名专门辅助人员,为那些因为残疾而无法单独标记选票的选民提供便利。现已提供了盲文版本的候选人名单。司法部已颁布指导方针,要求投票站提供无障碍环境,但并非所有城市都已执行这一要求。

66.欧安组织民主制度和人权办公室于2011年4月17日观察了芬兰的议会选举过程。欧安组织在其报告中关注了投票站的无障碍情况。欧安组织在报告中指出,并非所有投票站均设有轮椅通道和特殊投票间。盲人的选票或其他独立投票方法也并非毫无障碍:“盲人的投票目前是泄露的,因为他/她们仍依赖一名辅助人员标记选票。因此,仍尚未完全遵守各种要求保障每位公民拥有不记名投票的权利和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的国际和芬兰的法律文件。”

少数民族残疾人

67.少数民族群体的残疾人在其族裔中占少数。重要的是要确定少数民族残疾人的需求,并根据其需求对服务进行调整。根据《宪法》,母语是瑞典语、萨米语、罗姆语或手语的,则必须以母语向这些人提供服务。不清楚使用罗姆语的残疾人的情况。以萨米语提供的残疾服务不够充分。萨米语使用者人数很少,分散居住在广阔区域内,这使得提供平等服务工作特别具有挑战性。自2000年起,芬兰的萨米议会进行了拨款,用于确保以萨米语提供社会和保健服务,拉普兰的一些市政当局也已利用这些资金改善针对讲萨米语的残疾人的服务。

罗姆妇女

68.关于罗姆妇女性别平等的信息,请参阅对问题17的答复。

69.2013年春季,就业和经济部与芬兰家庭联合会共同完成了一套培训教材,重点内容是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特点。在芬兰的不同地区组织了七次培训。培训涉及诸如多元文化合作伙伴关系和一般家庭工作等问题、暴力侵害移民妇女行为的特点,以及防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名誉暴力的途径。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对第7段的答复

70.按照一项年度计划执行《减少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行动计划》。每年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测。2013年的监测工作正在进行中。所有措施不是同步执行的。一些措施已经执行,有些正在执行,还有一些有待执行或进一步供资。虽然未向该《行动计划》拨付预算,但负责这些措施的部委,诸如社会事务和卫生部已向方案拨付一些资金。一些措施可在没有单独供资的情况下执行,未得到供资的措施则寻求在旨在改善芬兰服务结构的其他方案框架内开展,诸如国家社会福利和保健发展方案(Kaste)。但是,考虑到当前和最近的财务状况,一些措施预计将无法开展。

71.芬兰于2011年5月11日签署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该《公约》是首个关于妇女权利的欧洲公约,力求建立一个全面的法律框架以保护妇女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任命了一个工作组负责分析批准《公约》所需的各项措施,以期在本届政府任期内批准该《公约》,工作组于2013年3月向外交部提交了其报告。

对第8段的答复

72.社会事务和卫生部于2012年8月公布了《2012-2016年防止切割女孩和妇女生殖器官行动计划》。 该行动计划的目的是建立永久性国家和区域结构,防止切割女孩和妇女生殖器官。因此,其目标是确保保持现有的专门知识和预防工作的长期发展。该行动计划的其他目标是不同管理当局和其他行动者之间进行更有效的合作,更明确的工作分工及更好的协调。

73.芬兰未通过单独的《关于遏止移民家庭实施暴力惩戒手段的国家行动计划》,但负责起草《2010-2015年减少儿童体罚国家计划》提案的工作组特别从移民视角调查了体罚情况。在工作过程中,工作组除其他外与内政部移民司及宗教、多文化和移民组织等机构进行了协商。移民家庭是行动计划的关键目标群体之一,因为迁至芬兰的移民通常来自法律未禁止体罚的国家。

74.该《行动计划》提出了减少儿童体罚的措施,包括融合服务中的人权角度以及与移民组织联络。更为特别的是,该《行动计划》提议在移民抵达后立即向其介绍儿童的各项权利、积极抚养及禁止体罚的信息;用少数民族语文编写材料;确保出台国家统一的材料和政策,以在移民抵达时向其提供相关信息。根据《行动计划》,每一位移民必须收到这种信息。该《行动计划》还提议征聘移民和少数民族社区的代表参与社会福利和保健服务并让他们担任融合服务的培训人员,提议进一步以少数民族语宣传儿童福利服务,以培养自信。该《行动计划》进一步提议鼓励宗教组织在移民中开展工作,以强调反对体罚和支持积极抚养的主题,并鼓励地方当局的青年人服务机构向移民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关于其权利和国家立法的信息。

对第9段的答复

75.国家健康和福利研究所也在执行一个试点项目(多机构风险评估会议),以减少个人关系中的严重暴力时间,并支助受害人。该项目旨在确定高风险的受害人,并确保通过多机构协调更好地保护其免受进一步虐待。在打击家庭暴力时,多机构方法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按照该方法,在地方跨专业小组会议上进行风险评估,由警察、社会和保健工作者、儿童福利机构参与,必要时还涉及其他机构。

76.对多机构风险评估会议试点阶段(于2011年结束)的第一年开展了一项评估。评估结论指出了今后需要发展的进程的某些要点。建议包括提供关于个人关系中的暴力事件和多机构风险评估会议方法的进一步培训,在全国一级指导并资助此项目。为此,将自2014年初由第三个《国内安全方案(2011-2015年)》部长小组为该项目提供指导。社会事务和卫生部将负责该项目政府一级的部门间协调。国家健康和福利研究所将继续在国家不同地区执行多机构风险评估会议方法。各专家组和管理层都将参与这一工作。

77.由于纳入试点项目的受害人数量较少且其中仅有一部分人接受了评估访谈,并且由于首次结果具有积极和启示意义,所以决定在2014年底之前继续更广泛地执行这一试点项目。

78.警方2012年的记录显示,相较于2011年,涉及杀人和企图实施此类犯罪的罪行增加了6%。这意味着数值上增加了23起案件(从420起增至443起)。犯有杀人罪的案件数量较2011年减少了25起(从116起减至91起)。值得注意的是,犯有杀人罪的案件数量在30年来首次少于100起。

对第10段的答复

79.2012年2月,国家法律政策研究所完成了关于强奸罪的报告(Selvityksiä raiskausrikoksista)。报告的主要结论之一是,在过去十年间,报告警方且最终判刑的强奸罪数量增加了一倍。这一发展态势的原因主要是举报强奸罪的意愿总体增加,以及上述法律修正案的范围扩大到了提出指控的权利。

80.对符合强奸基本构成要素(《刑法典》第20章第1条)的罪行通常的处罚是无条件监禁约两年。接近三分之一的罪犯被判处平均一年半的有条件监禁,仅有七分之一的罪犯同时被判处有条件监禁和社区服务。对严重强奸罪(《刑法典》第20章第2条)的一般处罚是无条件监禁3至4年。强迫发生性关系通常被处以近一年的无条件监禁。六分之一的罪犯被判处略高于一年的无条件监禁。对裁决理由的分析指出,判决很少考虑减轻罪行的情节。所述推理大多表明了加重罪行的因素。

81.国家法律政策研究所的上述报告显示,在2006-2010年,警方向检察官移交了其已结案的94%的强奸罪。2010年,在移交检察官的所有强奸罪案件中,25%的案件获豁免起诉。2009年,初级法院驳回了20%的强奸罪指控。

82.在比较1994-1998年与2005-2009年的强奸罪状况时,报告显示出报告警方的案件的起诉率和判刑率明显增加。

83.政府继续起草关于强奸罪的修订条款,相关的政府建议草案已经分发征求意见。该建议将在2013年期间提交给议会。

对第11段的答复

84.《2012-2015年性别平等政府行动计划》将限制在涉及亲密伴侣暴力行为的罪行中使用调解,列为按照政府方案打击亲密伴侣暴力、家庭暴力、暴力侵犯妇女行为和性暴力的措施之一。例如,将适用国家指导方针确保在涉及亲密伴侣暴力或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全国各地的做法都符合法律对调解和转介调解所规定的限制。

85.《刑事和某些民事案件调解法》(第1015/2005号法)第3条第1款规定,考虑到犯罪的性质和手段、嫌疑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与整个犯罪有关的其他问题,可对被评估为符合调解条件的犯罪进行调解。关于涉及未成年受害人的犯罪,若受害人因为犯罪性质或年龄而需要特别保护,则不得转介调解。如果犯罪不能转介调解,涉及其造成的损失的赔偿问题也不得转介调解。

86.根据该法第13条:

(1)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警方或检查机关和其他机关可提出调解。如果嫌疑人或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调解。在涉及无法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情况下,其利益监管者也可提出调解。

(2)但是,如果犯罪涉及针对嫌疑人配偶、子女、父母或其他类似近亲的暴力行为,只有警方或检察机关有权提出调解。

(3)当警方或检察机关评估认为手头案件符合第3(1)条所载的调解条件,除非本条第2款另有规定,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可能进行调解并将其转介调解。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是未成年人,还必须告知其监护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可能进行调解。在涉及无法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情况下,必须始终要同时告知其本人和其利益监管者此信息。

87.在2011年和2012年的所有转介调解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中,暴力犯罪(53.4%)略高于50%。2011年,在所有接受调解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中,暴力犯罪的比例增加了约6%,在2012年增加了1%。2012年,转介调解的案件总数下降了7%。

88.家庭犯罪越来越多地被转介调解,这部分是由于《刑法典》修订案,据此,家庭环境中的轻微攻击也被检察机关视为犯罪。2012年,家庭犯罪占全部暴力犯罪的17%。

89.相较于2011年,2012年转介调解的刑事和民事案件总数减少了7%,共计12 306起。接受调解的案件包括11 908起刑事案件和398起民事案件。

对第12段的答复

90.在政府的内部分工中,社会事务和卫生部负责与收容所有关的问题。在第二个国内安全方案下,该部委编制了一份关于芬兰收容所状况的报告,报告于2010年完成。

91.2012年6月14日,政府做出了关于第三个国内安全方案的原则性决定。为编制此方案而设立的一个专家组审查了犯罪受害人的处境和向其提供的服务。在社会事务和卫生部倡议下,编制工作不包括与收容所有关的问题。基于工作组的编制工作,政府关于国内安全方案的原则性决定包括三项改善提供给犯罪受害人服务的措施。最重要的措施是通过制定可为服务提供可持续供资的替代模式,包括成立犯罪受害人基金,从而确保犯罪受害人能够获得全面区域覆盖的充分服务。与此相关的提案将于2013年底完成,并将在年底前由国内安全部长级小组加以审议。在能够增加提供给犯罪受害人的服务并使这些服务更好地覆盖各区域和各个受害人群体之前,必须确保充分供资。如国内安全方案所确定,犯罪受害人服务组织增加了其合作,以确保向需要特殊专门知识的受害人群体提供服务。此外,政府向议会提交了一份关于在《刑事调查法》中增补一项条款的提案,责成行政部门必须更积极地将犯罪受害人移交至支助服务机构(关于《刑事调查法》和《强制措施法》修正法案的政府提案;HE 14/2013 vp)。

92.2010年,社会事务和卫生部绘制了到达收容所的地图。芬兰共有21个收容所,其中大部分是非营利性组织。然而,相较于人口,收容所数量仍然偏少,并且对收容所的供资较不稳定。芬兰共有123个针对亲密伴侣暴力和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收容场所。在目前批准《欧洲理事会伊斯坦布尔公约》的筹备阶段和改革《社会服务法》的过程中,正在审议关于收容所的条款。正在编制《社会服务法》修正案。该拟议修正案将阐明市政当局安排收容服务的责任。提案将于2014年9月提交议会。

93.国家健康和福利研究所于2013年6月公布了全国收容所质量准则。该准则界定了收容所客户工作的指导原则,介绍了客户工作进程,并界定了工作目标和标准。

94.社会事务和卫生部将于2013年11月启动一个起草全国收容所网络计划的项目。该项目的目的是考虑到国家质量准则,在芬兰,包括在农村地区,建立一个全面的收容所网络。

95.关于残疾妇女的具体信息,请参阅对问题6的答复。

对第13段的答复

96.有一些相关服务,但这些服务仍然不够。芬兰的社会和保健体系不久将经历广泛而深刻的结构变革。这些变革还将影响到服务的提供方式。

贩运和剥削卖淫

对第14段的答复

97.《性别平等政府行动计划》设定了如下目标:“将关于购买性服务的立法进行全面评估并概述进一步的行动。在评估时将考虑瑞典执行关于购买性服务的立法的经验。”

98.2013年,根据《性别平等行动计划》的计划,司法部委托赫尔辛基大学研究人员评估当前禁止购买性服务做法的运作情况。研究人员在其于2013年9月提交的报告中主要建议芬兰也完全禁止购买性服务。

99.司法部正考虑可能采取的进一步措施。

对第15段的答复

100. 由内政部任命的指导小组的任务是评估《打击人口贩运订正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并为制定反贩运立法和措施提出建议。2012年2月,根据指导小组的结论,内政部启动了一个项目,以编制关于更详细地监管贩运受害者援助体系的提案。该项目考虑到指导小组的建议。

101. 该项目组的任务是:

·审查和评估关于人口贩运受害者的现行立法(尤其是《接收寻求国际保护的人士法》和《外国人法》)的现状和运作,并对监管针对贩运受害者的援助的各种替代方法,包括这些方法的效果进行分析,以改善援助体系,

·比较从项目视角看最具重要性的工业化国家关于贩运受害者的援助和支助的立法,和

·根据审查得出的结论,编制关于更详细地监管贩运受害者援助体系的提案。

102. 将于2013年秋天完成一份介绍当前状况及支持该提案的报告。基于此报告的政府提案最迟将于2014年议会秋季会议开始时提交给议会。

对第16段的答复

103. 就业和经济部自2011年1月1日起负责支助按摩院工人融入芬兰社会的立法和措施。相关条款附于对问题清单的答复。

104. 根据《公共秩序法》(第612/2003号法)第7条,(“造成干扰的其他活动”),禁止在公共场所购买性服务或提供需付款的性服务。就该法而言,性服务系指《刑法典》(第39/1889号法)第20章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发生性交和类似性行为。《刑法典》(第744/2006号法)第20章第8条和第8(a)条载有对虐待卖淫受害人和从年轻人处购买性服务的处罚的规定。

105. 《外国人法》(第301/2004号法)第148条第6款规定,如果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外国人可能出售性服务,其可被拒绝入境。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对第17段的答复

106. 《个人数据法》禁止处理敏感的个人数据。因此,无法汇编关于描述个人种族背景、民族或残疾等数据的统计资料。

107. 相关当局鼓励积极参与选举投票并开发了公民在网上参与的各种方式,同时关注年轻人和移民等特殊群体参与和影响社会的机会。开发基于网络的参与方式的关键目标是,确保不同残疾群体具有参与和发挥影响的平等机会。

108. 在2012年市政选举之前开展了民主大使项目,作为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新的合作形式鼓励积极投票。在此项目下于2012年秋季为移民安排的培训吸引了约300人参与。一些培训课程包括政党小组,由地方政党向移民介绍自己。所有小组均有大量受众。此培训由司法部和民族关系咨询委员会负责安排。在六个地区举办了面向民主大使的为期近两个月的国家培训课程。此外,在由欧盟资助的iCount项目下,司法部和内政部在赫尔辛基大都市区培训了41名民主大使。

109. 《国家基本权利和人权行动计划》下的一个项目(第43号项目)促进移民和残疾人参与权利的平等执行。该项目旨在确定保证平等执行所有人的公民参与权利所需的立法和其他措施。特别是,该项目旨在为与参与权利的实际执行有关的各种挑战寻找解决办法。

110. 2009年12月公布了首份《罗姆人国家政策》。该《政策》的总体目标是在不同的生活领域促进罗姆人的平等和融入。该《政策》的优先事项之一重点关注制定罗姆人政策,并加强罗姆人参与的可能性。2010年12月,根据《罗姆人国家政策》,政府核准了该《政策》指导方针的原则性决定。关于此《政策》执行工作的中期报告将于2013年提交。

111. 芬兰罗姆人事务咨询委员会、芬兰性别平等委员会和欧洲理事会于2013年9月在赫尔辛基共同举办了关于罗姆妇女的国际会议。此次会议的目的是在政治层面改善罗姆妇女权利和地位的战略发展和监测工作。另一个目的是增加平等文书和妇女组织与罗姆妇女组织的合作。目标是使现有机制和妇女组织在其自身活动中更加关注罗姆妇女的处境及其国内和国际权利的执行。国家和国际的罗姆妇女组织、其他妇女组织和平等文书参加了此次会议。该会议的筹备过程也旨在为增强罗姆妇女组织的权能,并帮助这些组织与其他平等文书建立网络。

112. 有关残疾人参与的信息,请参阅对问题6的答复。

就业

对第18段的答复

113. 同酬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到2015年将男女薪酬差距缩小至15%。该方案的目标是实现“同工同酬”原则的目标。其他目标包括减少没有理由的定期就业,减少基于性别的工作隔离现象,加强妇女的职业发展,提高平等规划和薪资调查的质量和数量等。为实现这些目标所采取的方式有:合同政策,减少基于性别的职业隔离,制定薪资制度并支助妇女的职业发展。该方案正在积极运行,并产生了值得注意的研究和发展方案,诸如关于职场生活中的结构变化的研究项目、关于加强薪资平等和合同政策的方案,以及支助妇女职业的方案。社会事务和卫生部将于2013年初秋启动一个广泛的交流方案,以此增加对工资的认识。除了发展措施之外,旨在直接影响薪资差距的行动也是必要的。

114. 还请注意,对问题2的答复,其中涉及工作场所平等规划的改革。

115. 违反《平等法》(第609/86号法)第8条提及的歧视禁令的雇主有责任根据该法第11条所述向受影响者支付至少3 470欧元的赔偿。第8条提及的职场生活中的歧视禁令包括薪资歧视和基于怀孕的歧视。怀孕和探亲假都不是使本可延续的定期劳动合同失效的正当理由。法庭将作出赔偿判决。

116. 平等委员会可根据《平等法》第21条,禁止任何违反了第8条之规定者继续或重复此做法,如有必要可提出处罚警告。委员会还可以通过在必要时提出罚款警告,要求忽视了第6条和6a条所规定义务的雇主履行在规定期限内编制性别平等计划的义务。

117. 《刑法典》第47章第3条载有关于工作歧视的刑事条款。按照这些条款,雇主或其代表在发布职位空缺广告或者选择雇员或者雇用期间,在没有重要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例如,出于性别或家庭状况原因而将一名申请人或雇员置于劣势地位的,应以工作歧视被判处罚金或至多六个月监禁。

对第19段的答复

118. 内政部在政府方案下针对“移民的未来2020年战略”开展了性别影响评估,并在此过程中收集了关于移民妇女和男子的处境的资料。资料表明,移民妇女的财政状况往往弱于移民男子,虽然这与非移民人口中两性之间的经济差异类似,但后者的差距较不明显。就业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芬兰外语为母语的妇女的收入约是外语为母语的男子收入的77%,而非移民妇女的收入则是非移民男子收入的82%。外语为母语的妇女的应纳税收入仅是外语为母语的男子应纳税收入的73%,而在非移民人口中该数据为77%。移民妇女在劳动力市场、教育招生及社会参与和影响力方面也处于劣势。

119. 在不同的就业措施中,发展项目得到了国家就业预算通过就业政策补贴及欧洲社会基金给予的资助。这种项目可以许多方式影响罗姆人在劳动力市场的境况。发展项目可直接影响目标人群的境况:例如参加这些项目的失业罗姆人。此外,项目可通过高中教育或不同的罗姆行动者来影响罗姆人的境况。让具有罗姆背景的员工参与的项目甚至能更好地影响整个罗姆社区并考虑到与其文化有关的特殊因素。就罗姆妇女而言,这些因素包括其在年轻时建立家庭的倾向及她们的着装(罗姆服装)。

120. 国家就业政策补贴支助的Temp。创造就业项目旨在促进移民和芬兰罗姆人在赫尔辛基大都市区就业。此项目为指导求职客户树立了模式,并为支助雇主征聘这些客户并使其融入工作圈子树立了模式。在实践中,Tempo项目为求职者提供了职场生活培训、语言和文化相关培训、职业和学习指导、基于服务的指导,以及社会心理支助。此项目旨在促进目标群体在开放劳动力市场就业。许多客户通过学习或在职培训等方式找到了通往职场生活的途径。该项目由新地就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资助,并由赫尔辛基女执事学院于2008-2012年期间开展。

121. 在芬兰全国教育委员会设立的方案(Paremmat arjen taidot ja opintojen kautta töihin)下,于2008-2011年执行了由欧洲社会基金资助的全国Roti 2项目,以通过学习改善年轻罗姆人的日常生活技能并促进其就业。该项目在赫尔辛基大都市区和其他五个城市开展,也为其他地区的个别年轻人提供支助。目标群体,除其他外,包括完成基础教育但未参与职场生活或职业教育的年轻罗姆人。此项目特别致力于将这些年轻人纳入其各种活动,以防止他们被排斥。此外,此项目也针对基础教育高年级和职业培训中的罗姆人。目标群体也包括家庭、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支助人员,其中一些人具有罗姆背景。共有136人参与了这一项目,大多都具有罗姆背景。

122. 在欧洲社会基金资助的针对中级劳动力市场的全国发展项目下,就业和经济部开展了一个向具有罗姆背景的人提供求职指导培训的试点项目。该培训旨在促进征聘罗姆人,由支助人员指导求职者,或帮助他们参与就业指导中的职业学习。新地就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6月开展了这一培训。共有13人参与了培训,其中12人可开展进一步学习,大多数是就业指导之外的领域。

123. Kaaleet kouluun项目是在罗姆人社区内影响“罗姆影响者”的一个活动实例,该项目由欧洲区域发展基金支助,由赫尔辛基女执事学院开展,针对在赫尔辛基大都市区工作的行动者,以改善促进罗姆人教育和就业的结构。

124. 该项目测试了为学习能力非常差的学生和(或)生活困难的学生提供额外支助和指导的不同模式。在两个项目年内,在申请学习机会和从事学习方面遇到的挑战显示,高中教育需要各种不同的学习方式。在为学生提供个别指导时需要时间和资源,以帮助他们开始学习并取得进步。参与预备培训对加强个人的基础能力和学习能力最具帮助。为提高基于工作的学习效率并改善就业机会,需要为学生提供关于工作生活规则的指导并给予其不同领域的在职培训机会。介绍工作场所的不同活动领域可便利和有助于个人在工作领域和职业方面做出选择。

125. 大部分反歧视措施都是在不同部委联合资助的“平等是优先事项(YES)”项目下开展的。在2012年启动了题为“Asenne meininki——态度解决方案” 的运动,以鼓励雇主征聘来自不同种族的年轻人。该运动尤其旨在促进征聘年轻罗姆人,并促进为在劳动力市场面临歧视风险的其他所有群体营造更为积极的态度氛围。除其他措施外,此运动产生了关于工作场所和职场生活中的做法的信息资料。

126. 2011年,就业和经济部为新版本的罗姆人招聘指南(Palkkaisinko romanin)提供了资助。该指南已被分发给就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等受众,并在互联网上发布。

127. 目标是在现任政府任期内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外交部设立了一个部门间工作组,任期为2011年5月16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编写一份报告,其中包括一份批准《公约》的政府法草案。该工作组由相关当局和包括残疾人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的代表组成。批准工作所需的措施主要与关于自决权利的新条款有关,并正在由社会事务和卫生部进行编制,目标是在2014年春季完成这些工作。

128. 政府曾于1992年、2004年和2011年分析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前景。基于收到的意见,政府得出结论认为并不适宜批准该《公约》。芬兰立法并未对移徙工人和其他移民做出区分,移徙工人受到与其他移民相同的宪法权利和被批准的国际人权文书的保护。除了一些例外之外,该《公约》与国内社会保障法律大体一致。但是,就国内劳动法,该《公约》载有一些含糊且未下定义的概念。外籍工人的状况不仅受国家社会保障法的影响,而且还受芬兰订立的社会保障协定及载有公平对待责任的欧洲联盟社会保障立法的影响。

健康

对第20段的答复

移民妇女

129. 根据现行立法,禁止以种族理由收集统计数据。因此,必须委托开展特别调查,以获得关于移民群体服务获得情况的资料。

130.2012年,国家健康和福利研究所委托在芬兰的六个大城市针对俄罗斯人、索马里人和库尔德人这三个移民群体的健康和福利开展了一项大规模研究。 还开展一项健康检查,作为广泛访谈的补充。该研究提供了关于这三个群体的健康状况、医疗服务获得情况和愿望的大量资料。研究结果被广泛传播,已敦促负责安排这些服务的市政当局注意这些研究结果。

萨米妇女

131. 2013年,委托拉普兰大学针对萨米人的生活和福利服务进行了特别调查。即将在网上提供该报告。调查结果系根据对在芬兰北部萨米人本土区域的118名萨米语使用者的访谈得出。结果显示,他们获得社会和医疗服务的情况及对这些服务的满意度低于主要人口。距离服务机构远是阻碍获得的主要因素。城市之间的差异悬殊。

132. 2013年9月,社会事务和卫生部与萨米理事会共同组织了一次活动,市政当局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应邀前来讨论上述调查结果和改善萨米人社会和卫生服务质量的可能的措施。

罗姆妇女

133. 国家健康和福利研究所目前正在委托开展一项关于芬兰罗姆人群卫生和福利的试点调查。此试点调查包括对30名罗姆人的访谈和健康检查。如果得到供资,则将在未来几年开展全面的调查。

残疾妇女

134. 尚无关于残疾人保健获得情况的全面研究。在未来数年,将通过区域健康和福利研究,提供关于残疾人健康状况的资料。区域卫生和福利研究为市政当局和市政联合会监测其居民的健康和福利以及影响他们的其他因素提供了必要前提。关于居民健康和福利的准确信息使得能够更容易地计划该领域内的服务,并评估促进健康的行动的影响。该研究得出的研究材料也将被用于一般调查目的。区域健康和福利研究将于2012-2014年在全国范围开展,覆盖多达150 000名芬兰人。此外,该研究将延伸至涵盖各民族群体。区域健康和福利研究由国家健康和福利研究所、社会事务和卫生部、市政当局、区域和各医院区供资。

135. 还将从残疾公民的视角分析国家健康和福利研究所在健康、功能能力和福利研究(Terveys 2011年)中得出的研究数据。研究数据包括关于不同功能(例如视觉、听觉和认知)的指标。但是,需要进行交叉询问,以得出关于残疾人健康状况的资料。目前尚未提供此类资料。

136. 服务无障碍环境分级系统(palveluiden esteettömyysluokitus)目前正处于筹备阶段,并将于2013年底完成。其将被辅以一项网络服务(Palveluvaaka.fi),从而使人们能够在社会和健康服务的不同服务提供者之间做出选择。该系统将使服务提供者能够在国家社会和健康服务索引中,在线报告其服务地点的无障碍情况。使用服务索引的公民因而能够选择无障碍的服务地点和提供者。该索引还为服务提供者提供关于他们如何能够进一步发展其无障碍环境的信息。此服务将在2014年试运行,并将在2015年在线提供。

137. 作为性教育的一部分,残疾儿童在学校课堂与其他儿童一道学习关于性健康的知识。国家健康和福利研究所编写了关于性教育的材料,并在其网站上公开发布。

138. 国家健康和福利研究所修订了其产妇服务国家建议,并将于2013年10月发布。新的建议包括了关于残疾人和怀孕的一个章节。残疾人应获得考虑到其个人情况的全面的产妇护理服务。应确定其从健康和社会护理专业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处得到特定条件支助的需求,还应提供适合的服务,诸如较长的约定、额外访问和不同种类的教育材料。应考虑到交流方面的特殊需求,并提供必要的设备和翻译服务。

139. 来自Käpylä康复中心的Noramaa等人(2013年)对芬兰怀孕、分娩和儿童保育期间患脊髓损伤的妇女的经历进行了研究,研究显示,18家医院中,有7家医院没有无障碍设施。大多数受访者对保健服务表示满意,但是她们认为自己需要知道自身与脊髓损伤有关的特殊需求。她们认为负责分娩的医生需要更熟悉脊髓损伤的一般护理原则。对这些受访者来说,其他患脊髓损伤的母亲的支助被认为非常重要。

140. 患听力障碍、视力和听力障碍(耳聋失明)或语言障碍的人有权获得政府(Kela——芬兰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的免费翻译服务。Kela组织了针对怀孕妇女的随叫随到的翻译服务,以确保在分娩期间有一名翻译在场。《病人地位和权利法》(第785/1992号法,第5条)也规定患有知觉或语言障碍的病人有权获得翻译服务,以便使其被了解或使其了解与其健康状况、护理选择和护理效果有关的问题。

141. 可根据《绝育法》(第283/1970号法)进行绝育。该法第1条规定,若因个人疾病或严重限制其照料儿童的能力的其他情况,应个人自身请求可进行绝育。2011年,在1 148例妇女绝育和529例男子绝育手术中,分别仅有4例手术和1例手术采用了该指示(国家健康和福利研究所,芬兰官方统计数据)。根据该法第2条,若个人无法理解绝育手术的意义,可在其法定代表人的请求下进行绝育。没有关于该条款是否被适用的统计数据。没有方案或政策涉及残疾妇女的绝育。

142. 目前正在起草关于收养咨询的指南。该指南的目的之一是加强家庭在收养过程中的平等。

附录

《芬兰刑法典》

第20章-性犯罪

第8条-虐待卖淫受害人(第743/2006号法)

(1)通过允诺或给予涉及直接经济利益的报酬的方式诱导第9条或第9a条或第25章第3条或第3a条提及的受害人发生性交或类似性行为的,应以虐待卖淫受害人罪被判处罚金或至多六个月监禁,除非此类行为可根据第8a条予以处罚。

(2)利用由第三人允诺或给予的第1款提及的报酬与第1款提及的受害人发生性交或类似性行为的,也应被判以虐待卖淫受害人罪。

(3)未遂行为应受到处罚。

第8(a)条-向年轻人购买性服务(第743/2006号法)

(1)通过允诺或给予涉及直接经济利益的报酬的方式诱导18岁以下的年轻人发生性交或进行其他性行为,应以向年轻人购买性服务罪被判处罚金或至多两年监禁。(第540/2011号法)

(2)使用第1款提及的由其他人允诺或给予报酬的性服务的,也应被判以向年轻人购买性服务罪。

(3)未遂行为应受到处罚。

第9条-拉皮条(第563/1998号法)

(1)个人为了自己或其他人的经济利益,

(1)提供空间或其他便利给获得报酬的18岁以下的儿童进行性交或类似的性行为或明显的性侵犯行为的,

(2)作为一个既定的部分,他/她的业务庇护个人进行这种行为并因此明显助长这种行为的,

(3)提供联系信息或以其他方式向其他人兜售这种行为,并知悉他/她的行动明显助长这种行为发生的;

(4)以其他方式对他人参与这种行为的事实加以利用的,或

(5)引诱或强迫他人发生这种行为的,应以拉皮条罪被判以罚金或至多三年监禁。(第650/2004号法)

(2)未遂行为应受到处罚。

第9(a)条-严重拉皮条罪(第650/2004号法)

(1)如果在拉皮条过程中,

(1)寻求大量经济利益的,

(2)以特别有条理的方式实施犯罪的,

(3)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而使他人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重病或致命危险状态或类似的特别严重的痛苦的,或

(4)对象是18岁以下儿童,并且整体评估认定罪行较为严重的,犯罪者应以严重拉皮条罪被判处四个月至六年监禁。

(2)未遂行为应受到处罚。

第10条-定义(第563/1998号法)

(1)为本章之目的,性交系指被性器官进行性插入,或对他人身体的性器官进行性插入。

(2)为本章之目的,性行为系指考虑到犯罪者、此行为的施与人和犯罪情节,性特征显著的行为。(第540/2011号法)

第25章-侵犯个人自由罪(第578/1995号法)

第3条-人口贩运(第650/2004号法)

(1)个人

(1)滥用他人的依附地位或脆弱状况的,

(2)欺骗他人或滥用他人犯下的错误的,

(3)向控制他人的人支付报酬的,或者

(4)接受这种报酬,为了第20章第9条第1(1)款提及的性虐待或类似的性虐待、强迫劳动或其他有辱人格的情况或为经济利益切除身体器官或组织等目的而控制他人,招募、转移、运输、接收或藏匿他人的,应以人口贩运罪被判处四个月至六年监禁。

(2)个人控制18岁以下的其他人或为第1款第10(12)项提及的目的招募、转移、运输、接收或藏匿他人的,即使未用第1(1)至(4)款提及的方式,也应被处以人口贩运罪。

(3)未遂行为应受到处罚。

第3(a)条-严重人口贩运罪(第650/2004号法)

(1)如果在人口贩运中,

(1)使用暴力、威胁或欺诈手段作为第3条所提及的方式的替代或额外方式的,

(2)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而使他人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重病或致命危险状态或类似的特别严重的痛苦的,

(3)对18岁以下儿童或自卫能力严重受损的人实施犯罪的,或

(4)在第17章第1a条第4款提及的犯罪组织框架下实施犯罪的,并且整体评估认定此罪行较为严重的,犯罪者应以严重人口贩运罪被处以两年至十年监禁。

(2)奴役他人或使他人被奴役,运输或买卖奴隶,如果在整体评估时此行为较为严重的,也应被处以严重人口贩运罪。

(3)未遂行为应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