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FIN/CO/6/Add.1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10 August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第四十七届会议

2010年10月4日至22日

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中提供的信息

芬兰

芬兰对委员会2008年7月9日审查芬兰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中包含的建议而作出的反应 * **

导言

1.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芬兰第五和第六次定期报告进行了审议。上述报告所涉的阶段为2003年10月至2007年9月。

2.委员会在其关于芬兰的结论性意见中请芬兰在两年之内提供详尽的书面资料,说明对载于结论性意见第174段中的建议之落实情况。

3.结论性意见第174段的内容如下: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紧努力,根据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19和缔约国在人权理事会全球定期审查期间重申的承诺(A/HRC/WG.6/1/FIN/4,第50段),预防和消除对妇女和女孩的一切形式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迅速制定一项全面的战略或行动计划,并发动一场运动,防止和消除对妇女和女孩的一切形式暴力,并在内阁建立一种有效的体制机制,以协调、监察和评估所采取的各项措施的成效。委员会建议缔约方进行研究,并密切监察关于调解程序的新的法律,以确保执行这种程序的方式尊重和促进妇女的人权,而不会使罪犯能逃脱起诉。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向遭受暴力之害的妇女提供足够的收容所,收容所配备专家,并有足够的资金。委员会还建议这些收容所实行严格的保密政策,不泄露受害者的身份和收容所地点。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关步骤,颁布把性骚扰定为罪行的立法。”

芬兰政府根据在第174段中的建议,就其落实情况提供了以下资料。

防止和消除对妇女及女童一切形式暴力(包括家庭暴力)的措施

4.政府认识到,在2004年提交议会的《关于芬兰政府人权政策的报告》中已经指出了芬兰国内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严重性,并表示有意使用一切可采用的手段来减少这种暴力。2003年的《政府方案》从两个角度审视了亲密伴侣间的暴力和对妇女的暴力:即从男女平等的问题角度和作为削弱公民安全的一种现象角度来审视。为了加强对公民的安全保护并减少暴力,当时就已经提出了不同行政部门之间为拟订一项国家方案而开展的合作。对此,还加强了对家庭暴力实行干预的手段,以及受害者救助热线的人力物力,同时全国各地也更多提供了其他的紧急服务。

5.社会事务和卫生部制订了一项2004-2007年预防亲密伴侣间的和家庭内暴力的国家行动方案,以期减少对妇女的暴力和家庭暴力,并改善受害者、肇事者和家庭成员所需要的服务。

6. 2008年,社会事务和卫生部以及芬兰地方和区域主管当局协会发表了针对地方主管当局公职人员以及社会福利和卫生主管当局工作人员的一些建议(认识、保护和行动),涉及到为防止亲密伴侣间和家庭内暴力所作的战略规划和指导。建议的目标是要支持地方层面为预防暴力而设置目标。对各项建议执行情况的监测表明需要更强有力的中央指示,而且地方主管当局未能为防止亲密伴侣间和家庭内暴力而建立永久的结构或提供服务。因此,该国政府目前正在评估在涉及到社会福利法律改革的相关法律中纳入必要的条款之可能性。

7.在总体的立法方面已经对侵犯妇女的暴力行为、尤其是家庭暴力有了进一步的重视,其中包括2005年1月1日关于家庭内禁止令的法律条款生效。

8.国家减少暴力方案(政府为2006-2008年度而通过)尤其着重指出有必要减少使妇女死于非命的案例。但是,关于在几年的时间里将针对妇女的杀人案件减少50%的方案目标没有实现。

9.在关于国家减少暴力方案的监测报告(2009年)中指出了两类事端的发展。在较长期的阶段里,街头暴力、家庭暴力和其他人际关系中的暴力之受害者人数已有所下降。自2000年以来,街头暴力和酒吧内暴力的受害者人数已经下降,而家庭内暴力和其他人际关系中的暴力维持在同样的水平。从1980年起直到2000年,涉及工作的对妇女的暴力事件有所增加,随后这类案例已稍有减少。

10.此外还在受害者情况调查的帮助下追究监测了对妇女的暴力和亲密伴侣及家庭内暴力的情况。第一项关于侵害妇女问题的普查是于1997年开展的,2005年又开展了同一类普查。侵害事件的普查表明妇女面临暴力的严重性方面没有重大的变化。根据2005年的普查,18岁至74岁的芬兰妇女中有43.5%在年满15岁以后至少有一次面临男子的肉体或性方面暴力或这类暴力的威胁。

11.由于认识到对妇女的暴力、这一暴力的普遍性以及防止暴力的必要性,从而使主管当局和非政府组织采取了措施。在国家和地方层面上开展了不同行政部门之间的合作,并且将其各项措施进行了协调。这项工作考虑到了残疾妇女和属于少数群体或移民群体的妇女等某些群体在提高认识和防止暴力方面的特殊需要。

12.防止对妇女的暴力已经被定为“政府方案”并在一些防止和减少暴力的行动方案中定为目标。

13.在于2009年1月1日建立的国家健康和福利机构的主持之下,在社会事务和卫生部的行政部门中制定了防止和减少亲密伴侣间和家庭内暴力的研究与工作方法。

14.社会事务和卫生部于2007年完成了防止亲密伴侣和家庭内暴力的行动方案。该项方案的目标是要改善对受害者、肇事者及曾遭受过暴力的儿童和青年在基本服务计划的框架内提供的服务。

15.社会事务和卫生部与内政部及司法部正在合作,准备试验一种关于家庭暴力的新的风险评估方法。该项试点项目将涵盖三个警察区域:奥卢、哈姆和赫尔辛基。所采用的方法是“多机构风险评估会议”方法,这是在加的夫(威尔斯)所创立的方法,根据这种办法,包含警察、庇护所、儿童福利当局和住房当局在内的地方各业务群体间经常开会,来进行风险评估。在评估中,特别注意肇事者一再诉诸武力的风险,尽管主要的关注是受害者的安全问题。已采用这一方法来评估在有人受到暴力威胁的情况下暴力风险的严重性。这一办法的目标是帮助主管当局选择最恰当的时间的正确方法,例如在暴力或威胁暴力持续很久时间的家庭暴力情况下。预计这一试验的结果将于2010年底得出,而评估的结果将于2011年提交。

16.内务部于2008-2009年领导的指导小组由不同的行政部门参与,评估了特别是由泰国来到芬兰、最后在所谓泰式按摩铺子工作的妇女的现状和融入社会的情况。指导小组确定了推动处于弱势状况的移民妇女融入社会和就业的措施。这些措施已纳入一项行动计划,而计划的执行情况是通过不同项目来监督的。

17. 2009年底,指导小组通过了一些关于制定工作方法和用移民本身的语言制作提供信息的一些建议,这项工作是各主管当局之间以及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的,据此移民妇女寻求帮助的障碍就很低。此外,2010年1月,内务部出版了一份新的小册子,题为“芬兰国内的平等”。小册子为移民提供了有关家庭生活、儿童教育、向有问题的家庭和青年提供的帮助、训练和工作等方面的基本信息。小册子并讨论了涉及到家庭暴力以及向暴力受害者提供服务方面的法律。小册子已经以7种语言出版。

18.目前正在编写对《接纳庇护寻求者和移民融入社会法》的修正案,而政府计划于2010年秋天向议会提交该项法案。对此,讨论了帮助移民妇女融入社会的措施,以及改善这一弱势群体在社会中境况的可能性。

19.此外,还利用《刑事法》试图设置干预亲密伴侣关系中暴力的新的手段。司法部正在拟订修改《刑事法》的提案,使检察官可以即使在不严重的殴打事件中也不需要经过受害者的同意而提出起诉。这项建议的依据是2009年发表的一项委员会报告(第2009:11号报告)。新的条款将加强主管当局干预亲密伴侣间暴力和家庭内暴力的可能性。经过改革,即使受害者不对肇事者提出指控也必须开展刑事调查,而且即使家庭内发生不严重的殴打事件也将可以导致刑事调查并有可能据此进行惩处。目前正考虑进行改革来加强受害者的地位,因为这有可能帮助防止出现惯犯。政府的法案于2010年6月11日向议会提交。

20. 2010年4月7日,司法部建立了一个工作组,准备执行欧洲理事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以及必要的立法修正案,工作组于2010年5月4日提交了报告,此外还请相关的主管部门和机构于2010年6月底之前就答复提出意见。

21. 2010年6月9日,由司法部指定的报告官员提出了一项修改有关强奸方面《刑事法》条款的提案。根据新的提案,如果与无法自卫的人发生性交,主动行为者就可以被判为犯有强奸罪。例如由于某人没有意识或因中毒而无法自卫,即使主动性行为者并非造成这种无法自卫状况的肇事者也可被判为强奸罪。根据现行的法律,只有在肇事者帮助导致受害者无法自卫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判处其犯有强奸罪。

22.在防止对妇女的暴力政策方面如何采用性别方面中立的语言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或许可以颁布特定的条款来扩大妇女的权利,但是在其他一些情况下,则建议采用中立的语言。例如,在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方面,认为应当修改关于结婚对配偶姓名影响方面的法律条款,并修改关于芬兰国籍条件方面的法律条款,而对于刑事和程序法,则认为继续采用性别方面中立的条款是有理由的。

23.减少暴力和惯犯行为以及加速开展刑事司法,是司法部制订的具体目标。其目的尤其是要减少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将根据各项报告和普查以及国际义务,制订一项关于受害者的各项目标和措施的行动计划。为改善受害者的地位,将注意受害者在刑事程序中的需要以及支助措施,加上对防止重新受害的需要。

24.司法部已向各预防罪行的地方项目拨出了经费,其至少一部分目的是要减少对妇女的暴力和家庭暴力。在由国家资助的防范所有罪行的项目中,这类项目的比例在2007-2010年间占44%。

25.对取缔贩运人口的国家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得到了一个由内务部协调的指导小组的监督。此外,关于人口贩运问题的提高认识活动和培训在该国不同地方举办。2010年5月4日在赫尔辛基举办了一项重要的活动,而且除了一些相关主管当局和组织的代表开展的干预活动之外,还为此设立了侧重解决人口贩运问题的网站(www.ihmiskauppa.fi)。

26.根据取缔人口贩运的国家行动计划,将在相关的行政部门内继续并加强培训。尤其是,针对人口贩运这一现象而对预防罪行主管当局开展的培训将进一步增加。从受害者的观点进行的评估以及对受害者的辩认将是培训的主要关注问题。

27.国家调查局与美国国土安全部(移民和海关执法)合作制作了影视材料。这些材料已经在内政部和警察署的网站上提供,并在芬兰广播公司的频道上提供,而且还在国家航空公司Finnair的载客飞行期间和公司网站上提供。

28. 2009年,国家调查局和警官学校制作了附在一种三个层面培训成套材料之中的录像短片。该短片和培训材料的设计是根据警察人员和公民情况而量体裁衣的。此外,还为从事涉及到人口贩运问题的从业人员提供了有关培训的成套材料的专门版本。国家调查局并参与了提供人口贩运受害者信息的小册子规划工作。

29.国家警察署更新了关于限制令的警方指示,其目标在于对有必要考虑延续限制令的情况或者现行限制令受违反的情况而加强警察的工作。更新的指示于2010年7月1日生效。

30.警察尽早地对向其报告的案例进行干预,而且,有越来越多的刑事罪行报告得到了注册,使之能体现在统计数据中。根据一项涉及到芬兰国内暴力问题的报告,这是在国家法律政策研究所网站上发表的报告(第12/2009号报告)。在过去12年里,报告警察的家庭内部殴打和不严重殴打事件已经有所增加。但是,这并非说明对妇女的暴力本身有所增加,因为在国家受害者情况普查以及关于女性受害者的普查中没有显示相应的增加。

31.警察制订了其内部培训和解决并防止对妇女暴力的办法,以及增加其对家庭探访的行动和在刑事调查中的能力。一些警区将有关家庭暴力和对妇女暴力案例的调查专门指定由专门处理这一问题的警官来进行。

32.国家警察署和警察专科学校与其他相关机构合作举办持续培训,以便加强警察确定亲密伴侣间和家庭中暴力所含特定因素的能力,并确保警察和其他相关主管当局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之间的有适当相辅相成性。警察并参加了其他主管当局和机构提供的培训。例如,此类培训包含的内容有,2010年4月由Tukinainen强暴事件危机中心所举办的提高认识的培训。持续培训为工作中密切接触亲密伴侣间和家庭中暴力及性暴力行为受害者的从业人员提供了必要的信息,使之能够面对遭受过痛苦经历的受害者,并能理解受害者的行为。参加培训的是接受基本训练的警官以及刑事调查人员和检察官、法官及律师。

33. 2010年6月,警察专科学校为警察举办了人权讲习班,其间以家庭声誉为由从事的暴力是所讨论的议题之一。警察计划就这类暴力准备培训材料,同时也为了基本的持续训练,另外在国家层面上,还将为警察提供有关专门内容的培训,以及如何查明涉及家庭声誉的暴力的培训。

34. 2008年,芬兰在欧洲理事会制止对妇女暴力、包括家庭暴力运动的框架内,组织了一场全国宣传运动,以期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对妇女的暴力是侵犯人权的行为,并影响到社会的态度。此外,还在欧洲联盟Daphne III框架(2007-2010年)内计划处理对妇女的暴力问题。

35. 2009年,警察专科学校发表了一项研究报告,涉及2008年提请警察注意的仇恨罪行。在早先的几年里,研究的重点是出于种族主义动机而从事的犯罪行为,2009年,该项研究也包含了针对残疾人和性特点方面少数群体所从事的罪行以及其他罪行。以下的研究涉及到2009年提请警察注意的仇恨罪,将于2010年10月发表。

36.根据法医的统计数字,2000年以来,被配偶杀害的男女人数维持在大约相同的水平。在欧洲联盟成员国中,芬兰在针对女性的杀人事件最为常见的国家中占第11位。

37. 1980-2008年,谋杀案的女性受害者每年人数从29人至61人不等,而男性受害者从70至120人不等。2008年,女性受害者人数为40,男性受害者为79。由配偶或密切的家庭成员所犯的杀人案件(子女或父母)为25起,而其他杀人案例为94起。根据《芬兰杀人案监督系统》(FHMS)可以得出结论,在由密切的家庭成员或亲属所犯的杀人案件之中有一半受害者为女性,肇事者为配偶。对于其他家庭内杀人案件而言,最经常的受害者是肇事者的子女。2008年,被当时的或先前的配偶或生活伴侣所杀害的女性人数为25人,被其他家庭成员或亲属所杀害的女性为4人。据此其他女性杀人案受害者的人数为14人,罪行统计数字仅仅就杀人案而言接近100%的可靠,因为基本上所有命案都向警察报告。

38. 2008年,向警察举报的强奸案例为915起。2009年这一数字为660起。

39. 1997年和2005年,国家受害者情况普查表明,在亲密关系中的严重肢体暴力已经从1.8%(1997年)降低到0.8%(2005年)。

40.根据司法机关的统计数字,在2007年向警察报告的家庭内所发生殴打和轻度殴打的71%案例中,受害者都是15岁以上的女性。对于严重殴打和企图杀人事件,相应的数字为50%。

41.在2009年提交议会的关于芬兰政府人权政策的最新报告(外交部第7/2009号出版物)中,第一次纳入了关于国家人权状况的概述。将国家人权政策和国际活动纳入同一报告的目的是要强调指出各项人权的不可侵犯性和相辅相成性。报告中指出,落实国际义务和国家人权政策两者之间已越来越具有相互关联性。

42. 2009年的报告还综述了对妇女的暴力和相关的问题及挑战。报告中指出,针对妇女的暴力仍然是芬兰严重的人权问题。由于家庭暴力而死亡的平均人数每年为21人(根据2002-2006年的数字)。议会并在讨论政府的报告时关注了针对妇女的暴力及其预防问题(外交事务委员会第UaV 1/2010 vp –VNS 7/2009号报告,就业和平等问题委员会TyVL 25/2009 vp-VNS-7/2009号意见)。

43. 2010年5月31日,外交部为专家举办了一次研讨会,以便讨论载于结论性意见第174段中的建议,以及关于防止和制止对妇女暴力和家庭暴力问题的欧洲理事会公约草案的谈判。此外还为2010年底计划了另一次研讨会。

为防止和消除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暴力而开展的全面战略或行动计划及一项宣传运动

44. 2006年12月,政府通过了一项关于减少暴力的2007-2008年国家方案。方案中所制订的一项优先目标就是减少对妇女的暴力犯罪行为,并根据方案采取具体措施。

45.政府2008-2011年的平等方案包括了一个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的章节。作为一项具体措施,平等方案提议了一项多机构方案来减少对妇女的暴力。

46. 2008年5月8日,政府通过了一项2008-2011年新的内部保安方案问题决议。这项方案是与相关的行政部门合作准备的,制定了各项目标,并确定了减少暴力的主要关注方面和具体措施。“国内安全方案”的优先目标已经扩大,不再仅仅是原先方案的内容,其中并包含减少亲密伴侣间和家庭中暴力,以及减少对儿童的暴力来作为目标。对于也涉及到暴力侵害妇女方面的措施,尤其建议加强受害者援助服务,使庇护所和罪行受害热线普及全国,并在体制中包含每一区域法院和上诉法院中对刑事案件证人的支持;设立罪行受害者全国24小时免费帮助线,号码从116开始;并加强防止家庭内暴力和家庭成员暴力的资源与协调工作。

47.社会事务和卫生部在2007年完成行动纲领后,为2008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阶段建立了部门间工作组,以便减少亲密伴侣间和家庭中的暴力。工作组的目标是协调监督和评估各项方案中所建议的措施的执行情况,追踪了解国际上新的发展,并监督芬兰执行国际公约和建议的情况。

48.社会事务和卫生部所编写的行动纲领中包含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防止惯犯和防止性暴力。行动计划的主要目标是制定出涉及到暴力问题的工作方法和专业人士及主管当局,以便确保暴力行为得到发现,受害者得到救助。行动纲领考虑到芬兰的国际承诺,尤其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关于如何提高防止对妇女暴力行动的效率的建议。此外,对优先目标的定义顾及了在暴力侵害妇女方面的新的动向,以及以前没有纳入行动纲领的那些暴力种类。所认定的主要行动方面包括加强对暴力的防范;加强对暴力受害者的帮助与支助服务;防止惯犯;改善经受过性暴力的人的状况及他们所受的支持;改善对处于弱势境地的人的援助和支持。

49.行动计划的依据是为研究人员、官员和每天涉及暴力受害者的从业人员和非政府组织代表所提供的专业讲习班中开展的工作。由社会事务和卫生部指定的关于防止家庭暴力问题的公务员多机构工作小组成为行动计划的领导小组。其任务是协调各项措施的提案,并鼓励相关部门进行讨论。行动计划草案包括了将近70个涉及到不同行动部门的措施提案。目标是要在计划和执行措施的时候将罗姆人看作受侵害的群体。2010-2011年的目标是,发表一份保健工作人员指导准则,指导如何与罗姆人服务对象交往,并如何在提供服务中顾及罗姆人的文化。该项指南并意图指导如何辨认涉及到对罗姆妇女的家庭暴力现象,以及如何在这一现象中干预行动。

部长内阁层面上协调、监督和评估所采取措施效率的机构性机制

50.受到上述各部门间工作小组支助的部长小组所得到的任务是负责协调为防止亲密伴侣间和家庭间暴力而采取的措施。工作小组的目标是要通过协调相关行政部门之间的措施来加强防范工作,并在这些行政部门间开展合作,同时加强国家专家的力量。工作小组负责向各部长提供资料并提交建议,以解决亲密伴侣间和家庭中暴力的情况和所需要的措施。

51.国家卫生和福利机构正在与相关的部门(内务部、司法部、社会事务和卫生部、外交部)合作拟订一份减少对妇女暴力的多机构方案。该项方案于2010年6月得到负责内部安全事务的各部长小组的通过。该项方案对保安采取综合的方式,认定适当的综合的措施来防止暴力,保护受害者并惩处肇事者,将保护弱势群体、防止暴力行为和防止性暴力定为优先目标。该项方案认定各项措施、负责方案和方案供资问题的主管机构,其执行情况将得到评估。这一方案涵盖2010-2015年的阶段。

52.部长间工作组尤其负责:(a)监督和评估在涉及到亲密伴侣和家庭暴力的各项方案中所提议的措施,(b)着重指出那些可能仍然未纳入各项方案的亲密伴侣间和家庭中暴力的措施,(c)监督亲密伴侣间和家庭中暴力方面的国际和国内新动向,(d)监督国家执行涉及到防止亲密伴侣和家庭暴力的国际公约和建议的执行情况,(e)向部长小组说明涉及到亲密伴侣间和家庭中暴力的情况以及所需措施。

53.所采取措施的效率在执行“国内安全方案”框架内、并通过部长间工作小组的工作来监督和评估,后者协调防止亲密伴侣和家庭中暴力的措施,相关报告向有关的部长小组提交。

监督关于调解(和解)程序的新法律

54.根据《刑事案例和某些民事案例的和解法》(1015/2005),政府指定一个关于刑事案件和解问题的咨询委员会,任期为3年,以便在社会事务和卫生部的主持下开展国家监管、监督并制定和解服务与行动。咨询委员会评估和解的程序。司法部也派人参加咨询委员会。

55.国家卫生和福利机构就上述法律的执行情况开展了研究,其结果于2010年3月10发表。该项研究是在《法律》生效后一年半开展的,为此并会晤了来自该国不同地区的警官及检察官,以及和解办公室的主任。根据国家卫生和福利机构就刑事案例的和解问题所每年收集的数据来看,2009年总共对1025起家庭暴力事件进行了和解。案例数量比前一年增加7.9%。

56.此外,还为这项研究而在该国不同地区对使用上述服务的人查问了其经历。查问后发现多数警官和检察官认为研究应当向多数主管当局提供,以便指导相关的人员开展和解。根据从使用服务的人员所收到的答复得出结论,亲密伴侣间和家庭中暴力是对相关主管当局的一项障碍。但是,该国政府认为,芬兰的和解程序得到了认真和专业的实施。

57. 2008-2010年,芬兰举行了广泛和彻底的进一步的高级培训,涉及到家庭暴力案件的和解。由260名自愿和解人员及和解问题咨询人员参加了培训。在260个参加者中,199名自愿和解人员及和解问题咨询员编写了详尽的书面材料,据此取得证书,180名参与者的材料得到通过,并向这些人颁发了培训证书。这项培训最初是根据总检察长的要求开展的,培训为家庭暴力案件的平安和解创造了更好的先决条件,顾及了所有相关方面的利益。

58.如果在这一阶段发现一方对另一方施加压力或藐视另一方或者完全否认犯罪行为就不开展和解程序。对家庭暴力的和解始终包含受害者与肇事者之间的特别会晤,如果发现有任何的压力、淡化犯罪行为,躲避责任或否认罪行,那么和解程序就中止。在对和解会议本身作出安排之后,可以达成初步协议,相关各方同意寻求专业帮助。在确定的一段时间之后,例如为最后的商定举行另一次和解会议,随后并作出后续行动。这一程序使受害者有机会得到力量,并使肇事者对行动负责。

59.因家庭暴力问题而参与和解的各方认为,由于这一程序是自愿的、公正的和机密的,因此具有积极意义,而且这能帮助各方影响到最后的结果。受害方尤其这样认为。另一方面,与其他种类的刑事案例(例如偷窃、殴打)相比,在各方未得到任何救助的和解程序以及分析各方未能增进理解的和解程序中,对家庭暴力案采取的和解比率最高。同样在这些案例中,多数参与各方对和解程序有积极的看法。这些结果使人更加认为,如果和解开展得十分认真和专业化,那么在一些家庭暴力案例中就可以采用和解。

为遭受暴力的妇女受害者提供足够数量的庇护所

60.芬兰多数的庇护所是由非政府组织管理的,它们是根据组织的倡议运营的。根据一项欧洲联盟的标准,应当为每10,000名居民提供一个庇护所。这就是说,在芬兰应当有能够接纳500人的庇护所。根据一项普查,芬兰目前有21个庇护所,提供123个家庭居留场地。

61.庇护所的地理分布不均衡,在国家东北部以及在Pohjois-Pohjanmaa地区尤其缺乏庇护所。目前,该国没有使用萨米语的庇护所,而且在萨米人居住区也没有紧急援救线。有一个萨米语的一般性罪行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救助线,即在拉普兰北部有SamiSoster组织经营的受害者救助线。2007年,一共有11人与救助线联系过。

62.在建造庇护所的时候,也考虑到了诸如移民妇女和残疾妇女等其他特别群体的需要。赫尔辛基地区所有使用庇护所的人中,每年的难民比率已经由(1990年代初的)9%上升到大约30%。

63.社会事务和卫生部2010年2月发表了一份关于庇护所情况的报告。该国的目标是要在全国各地开设庇护所,而且向其提供永久的经费。此外,还考虑了庇护所的全国质量标准。《社会福利法》的持续改革也考虑到了庇护所的问题。

64.《芬兰政府人权政策报告(2009年)》中制定了一项在2015年扩大庇护所地理分布的目标。

庇护所内的保密政策

65.只有在“开放服务”、通过电话救助线的商讨和咨询情况下才可能完全保密地使用庇护所的服务。如果使用者希望在庇护所过夜,庇护所提供者一般需要了解个人详情,以便向地方主管当局收费。在使用者遭受特别威胁情况下,保密地在24小时内使用服务的只有一个向移民妇女提供庇护所。在许多情况下,使用服务的原因都属于文化性质(例如基于家庭声誉的暴力或惧怕包办婚姻)。

66.如同上文提到的那样,庇护所主要是由私人组织维持的,它们不需要将使用者的下落向其他方面通知。私人组织所需遵从的规则与公共主管当局的不同,但是如果它们提供社会福利和保健服务,它们就需遵守政府部门服务提供者保密义务。保密使用服务所牵涉的问题在于庇护所的经费往往或者是依据同地方主管当局签署的有关付款承诺的协议,或者通过公共合同来提供。由于服务由地方主管当局供资,它们就需要确保服务的使用者是相关地方管辖区域内的居民。尽管已经有了保密条款,但根据芬兰的制度,承诺负担费用的人或当局有权核实使用者的身份。

67.芬兰的庇护所属于社会福利部门的一部分,据此它们提供有关客户信息的义务是基于关于社会福利使用者的地位和权利的《法律》(812/2000)。该《法》规定了使用者取得信息的可能性、文件的保密性、带有保密义务的信息的公开等问题。根据《儿童福利法》(417/2007),提供社会福利事务的任何主管当局或机构都有义务向地方社会福利主管当局通知儿童对儿童福利措施的需求。《儿童监护和接触权法》(361/1983)规定了儿童接触不同自己住在一起父母的权利。此外,《政府活动公开性法》(621/1999)是普遍地适用于公共主管当局活动问题的法律。

68. 2010年3月1日,一项针对……的修正案(第661/2009号法)生效,其中规定了取得新的身份密码的权利。根据新的规定,如果相关的个人的健康或安全遭受即刻的和持久的威胁,因此有必要保护此人,则可以改变身份密码。对这一威胁的评估是由警察作出的。

将性骚扰定为刑事罪行的法律

69.对于将性骚扰定为刑事罪行问题,没有明确的国际义务。

70.将性骚扰定为刑事罪行的主要问题在于对性骚扰没有明确的定义,而且对这一行为的各项要素没有一致的认识。刑事法的合法性原则要求,任何刑事罪行在适用于该项罪行的法律条款中都有精确的定义。很难非常精确地界定骚扰,因为受禁止的言论、举止和侵犯人身的行为种类必须有明确的定义。

71.对性骚扰的一项定义就是使遭受者感到不自在和厌恶的、带有情色意味的举动。遭受骚扰的人一般感到相关的行为令人不舒服,甚至厌恶。

72.但是,必须铭记,在需要从刑事法角度进行评估的案例中,不能仅仅从受害者的观点来对相关行为定性。在刑事法评估中,还必须考虑到涉及肇事者的一些因素,例如意图以及与受害者相关的客观和主观事实和案情。

73.尽管性骚扰的定义不明确,上述行为种类在一些情况下可能符合现行《刑事法》(39/1889)第二十章条款含义中的性侵犯行为的要素。此外可能的情况是,例如辱骂构成诋毁或污蔑的标准,或不严重的侵犯人身行为,可能满足轻度殴打的标准。

74.鉴于议会法律委员会的报告和意见中所制定的标准,必须为新的刑事条款提案说明社会中的迫切需求。另一项标准是,除了将相关行为判定为刑事罪行之外,没有处理情况的切实手段。司法部具有监测刑事法切实作用的整体责任。如果鉴于所提供的资料及对资料的分析评估,认为存在制定新的刑事条款的需要,则由上述政府部门采取措施。

75.对于性骚扰问题,另外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夏季对《平等法》进行了修正(第369/2009号法律),其中纳入了性骚扰和涉及性方面的骚扰的定义。这些定义纳入了禁止歧视方面的条款。

附件一

社会事务和卫生部的统计数字

2008-2009年关于暴力侵害妇女方面的统计数字

以下表1显示了2008年向警察举报的亲密伴侣关系中危及生命和健康的罪行之统计数字。2009年的数据尚未公布。表2显示亲密伴侣关系中谋杀妇女的情况(亲密伴侣关系包括婚姻、同居、婚友、已经分离的伴侣)。

2008年向警察举报的亲密伴侣关系中危及生命和健康的罪行

女性

男性

总计

女性比例%

未遂命案、谋杀案或杀人

11

10

21

52

殴打

1620

196

1816

89

严重殴打

85

62

147

58

轻度殴打

768

143

911

84

针对生命和健康的其他罪行

19

7

26

73

强奸、重罪强奸、强迫性交

34

34

100

其它性罪行

5

5

100

资料来源 : 芬兰统计处 , 受害者性别 。

2003-2008年针对女性的杀人案

受害者与肇事者关系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配偶、伴侣

22

25

20

21

26

25

共计

31

32

35

36

48

44

资料来源 : 国家法律政策研究所 , 杀人案数据库 。

截止2008年以前,向警察举报的强奸和强迫性交的案例有所上升(n=909)。2009年,所报告的案例稍有下降(n=667)。但是,没有对下降的原因或对今后趋势进行彻底分析。

资料来源 : Riki 警察数据库 。

附件二

内政部

暴力侵害妇女的统计数字,其中显示2008和2009年女性受害者人数以及家庭暴力的发展情况

针对妇女的殴打袭击总数2008年为14,667(包括殴打和严重殴打以及企图殴打),而2009年为14,273起。这一数字包括由男性或女性所犯的殴打案例,其中既包括家庭成员也包括其他人,而且不论所犯罪行的场所。

属于家庭暴力类别的举报,请求警察前来住宅的案例总数2008年为18,963起,2009年为19,782起。2008年,向警察举报的家庭暴力罪行有4,081起,作为殴打或严重殴打,或企图殴打的罪行进行登记和调查。2009年相应的数字为3,686起。但是,根据这些警察的统计数字无法分析女性受害者的人数,但是家庭暴力受害者男女都有可能。

附件三

国家法律政策研究所

关于家庭暴力和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统计数字概览,按暴力种类和信息来源分类。

1.杀人案

图1.1980-2008年杀人案

02040608010012014019801984198819921996200020042008男性受害人女性受害人

资料来源 : 芬兰统计处 , 死因数据 。

图2.1980-2008年期间家庭成员和其他肇事者所犯的杀人罪行

020406080100120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配偶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其他肇事者

资料来源 : 芬兰统计处 , 死因资料 。

图3.2002-2008年肇事者针对妇女的杀人案

0510152025302002/VI-XII200320042005200620072008亲密伴侣家庭成员其他肇事者

资料来源 : 芬兰杀人案监测系统 ( FHMS ) , 国家法律政策研究所 。

2.向警察举报的除杀人案以外的其他暴力罪行案例

注:2007年,向警察举报的暴力罪行案例中仅有大约12%属于家庭暴力种类。

图4.2007年向警察举报的所有暴力罪行案例中家庭暴力的比率(%)

其他暴力女性受害者27%家庭暴力女性受害者9%家庭暴力男性受害者3%其他罪行男性受害者61%

资料来源 : 国家法律政策研究所 / 向警察举报的罪行情况统计数字 。

家庭暴力

图5.1999-2009年受害者向警察举报的同一家庭内殴打和轻度殴打案例

050010001500200025003000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女性(15岁以上)男性(15岁以上)儿童(15岁以下)

资料来源 : 芬兰统计处。

图6.1999-2009年受害者向警察举报的严重殴打和未遂杀人案

020406080100120140160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女性(15岁以上)男性(15岁以上)儿童(15岁以下)

资料来源 : 芬兰统计处 。

强奸案

图7.1999-2009年向警察举报的强奸案

资料来源 : 芬兰统计处 。

3.据研究发现,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和暴力事件

家庭暴力

图8.1980-2009年亲密伴侣或配偶/离婚配偶所施行的身心暴力受害者

0,10,20,40,40,30,40,71,91,60,91,41,51,51,700,511,522,531980198819931997200320062009男性女性

资料来源 : 国家法律政策研究所 / 受害者情况普查 。

图9.1988年和2008年所有9年级学生受到父母暴力情况的比例(%)

5825451817716531110102030405060701988200819882008母亲父亲%抓头发抽打拳打脚踢

资料来源 : 警察专科学校 / 国家法律政策研究所 , 儿童受害者普查 。

对妇女的暴力

图10.1980-2009年面临暴力的妇女所占比率

01234561980198819931997200320062009% 家庭暴力熟人的暴力工作中的暴力街头暴力

资料来源 : 国家法律政策研究所 / 受害者情况普查 。

图11.1997-2009年面临性方面具侵扰性质的行为的妇女比例(%)

具性侵犯性质的行为

3,72,52,32,8012341997200320062009%

资料来源 : 国家法律政策研究所 / 受害者情况普查 。

图12.1997年和2005年至少一次面临目前的伴侣或配偶暴力的妇女比率(Piispa等人。2006年)

%

3,41,81,30,90,50,12,52,30,80,80,80,50,1200,511,522,533,54抽打拳打脚踢扔掷物件卡喉咙猛击头部用器具的暴力性暴力19972005

资料来源 :

Ellonen 、 Noora & Kääriäinen 、 Juha & Salmi 、 Venla & Sariola 、 Heikki ( 2008 年 ) 。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暴力。警察专科学校的报告 17 / 200 8, 坦佩雷。国家法律政策研究所第 87 号研究通信。

国家法律政策研究所。芬兰杀人案例监测系统 ( FHMS ) 。

Piispa 、 Minna & Heiskanen 、 Markku & Kääriäinen 、 Juha & Siren 、 Reino ( 2006 年 ) 。 2005 年芬兰对妇女的暴力案例。国家法律政策研究所 , 第 225 号出版物。

芬兰统计处。向警察举报的案例。

Reino 、 Sir é n 、 Reino & Aaltonen 、 Mikko & Kääriäinen 、 Juha ( 2010 年 ) 。 1980-2009 年芬兰暴力行为受害者情况。全国普查结果。国家法律政策研究所第 103 号研究通信 , 赫尔辛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