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八十三届会议 (2022 年 10 月 10 日至 28 日 ) 通过。

关于芬兰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2年10月11日举行的第1911次和第1912次会议(CEDAW/C/SR.1911和CEDAW/C/SR.1912)上审议了芬兰的第八次定期报告(CEDAW/C/FIN/8)。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FIN/Q/8,芬兰的答复载于CEDAW/C/FIN/RQ/8。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还赞赏缔约国针对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FIN/CO/7/Add.1)提交的后续报告。委员会欢迎芬兰代表团的口头陈述及其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外交部人权法院和公约股股长Krista OINONEN率领的多部门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司法部、内政部、国防部、教育和文化部、就业和经济部、社会事务和卫生部、外交部、芬兰议会和芬兰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及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4年审议缔约国的前一份报告提交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尤其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芬兰刑法典》第20章修正案,规定强奸罪以未经同意为依据(2023年1月生效);

(b)《家事假法》,规定所有父母享有平等假期以及无薪照料假(2021年12月);

(c)关于设立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独立报告员职位的法律(2021年10月);

(d)《婚姻法修正法》(234/1929),废除了未满18岁者结婚的特许(2019年6月);

(e)2018年《产妇法》;

(f)修正《向庇护所服务提供者提供国家赔偿法》(1354/2014)的法律(381/2018)以便从国家预算而不是市政预算中为家庭暴力庇护所提供资金(2018年5月);

(g)奥兰议会关于实施《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条款的法律(2015年4月1日);

(h)修正《男女平等法》(第609/1986号;《平等法》)的法律(1329/2014),增加了关于禁止基于性别认同或性别表达的歧视的条款(2014年12月)。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了以下法律或设立了以下机构:

(a)2022-2025年<伊斯坦布尔公约>行动计划》;

(b)《2021-2023年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

(c)旨在协调芬兰政府的性别平等政策的《2020-2023年政府性别平等行动计划》(2020年6月25日);

(d)《2020-2023年同工同酬方案》;

(e)《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行动计划》(2020年10月);

(f)2020-2030年奥兰群岛对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行为零容忍战略;

(g)奥兰群岛2019-2030年性别平等议程;

(h)经修订的国防军性别平等和不歧视国家计划(2017年);

(i)通过政府法令(第1008/2016号)设立的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委员会;

(j)不歧视问题监察员(2015年);

(k)打击人口贩运协调员职位(2014年)。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条约:

(a)《残疾人权利公约》(2016年);

(b)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2015年);

(c)《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2015年8月)。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妇女视为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芬兰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从现在起至按照《公约》规定提交下一份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与疫情和恢复工作相关的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

9.委员会注意到政府关于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情对劳动力市场、经济以及福利和健康方面性别平等的影响的研究项目。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疫情导致就业减少,特别是在女性占主导地位的行业,如服务业和旅游业。

10.依照其2020年4月22日发布的对COVID-19背景下《公约》缔约国所承担义务的指导说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执行制度、立法和政策措施,纠正长期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象,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通过将妇女置于COVID-19疫后恢复战略的中心,并以此作为可持续变革的一项战略优先事项,为实现性别平等再次注入动力;

(b)确保妇女和女童、包括弱势群体和边缘化群体中的妇女平等参与国家官方疫后恢复方案和战略;

(c)确保妇女和女童受益于旨在减轻疫情社会经济影响的刺激计划,包括为无酬照护工作提供财政支持;

(d)确保性别平等和不歧视成为欧盟下一代复苏计划资金分配的首要考虑因素。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可见度

11.委员会得知,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直接分发给共和国总统、议会、各部、最高法院、国家人权机构、特别监察员、咨询委员会、芬兰地方和地区当局协会、奥兰政府、教会、宗教团体、大学人权研究所和许多民间社会组织,对此表示欢迎。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为检察官、警察、其他执法人员、教师和应征入伍者提供了能力建设方案。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具体资料,说明将关于《公约》和委员会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意见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列入这些方案的情况。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与《公约》有关的资料的提供方式可能会排斥某些群体,例如移民妇女,她们不会说或读本国语言,因此可能不知道《公约》为她们规定的权利或她们可以利用的救济措施。

12.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FIN/CO/7,第9段),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努力,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包括利用相关手段,触达不通晓缔约国官方语言的妇女和女童,以及便利获得关于委员会所提一般性建议以及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就个人来文和调查所提意见和建议的信息。

立法框架、《公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的统一

1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公约》等国际人权条约被认为在国内法中具有约束力。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直接援引《公约》的法院裁决;

(b)尽管《2016-2019年政府性别平等行动计划》寻求继续将性别平等纳入所有政府部门的主流,但在2020年议会审议的所有政府举措中,只有15%纳入了性别平等视角或性别影响评估,这一百分比自2018年以来一直在下降;

(c)关于性骚扰和盯梢骚扰的新刑事立法的措辞没有性别侧重点。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开展能力建设和提高认识活动,以鼓励在法庭诉讼中援引《公约》;

(b)确保将性别观点主流化和性别影响评估纳入提交议会的所有政府提案;

(c)根据委员会关于《公约》第二条规定的缔约国核心义务的第28(2010)号一般性建议,在其立法、政策和方案中纳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而不是没有性别侧重点的语言,并全面评估立法和决策中没有性别侧重点的做法,强调没有性别侧重点的政策对妇女公共资助方案的潜在不利影响。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5.芬兰在欧洲性别平等研究所2022年性别平等指数中排名第四,委员会对此表示欣慰。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芬兰在实现性别平等方面的进展速度逊于欧洲联盟的许多其他成员国。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芬兰尚未建立负责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的高级别协调机制。

16.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CEDAW/C/FIN/CO/8,第13段),建议缔约国:

(a)深入分析在实现实质性性别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以了解影响这一进展的障碍和挑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b)考虑在政府内部建立一个高级别协调机制,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赋予强有力的任务,以确保将平等观念有效纳入所有政府政策的主流,制定新政策,并有效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战略和措施;

(c)在最高级别设立一个独立于社会事务和卫生部的专门政府实体,负责提高妇女地位和性别平等,并配备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履行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的任务。

暂行特别措施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加强移民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和劳动力市场。还注意到2015年政府决议要求大中型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男女董事比例至少达到40%。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近年来在实现妇女最低配额方面没有任何积极进展。

18.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及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以及妇女代表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级别,包括在大中型上市公司的执行董事会中,采取性别记分卡等激励措施,加强有针对性的招聘,并设定有时限的目标和配额;

(b)考虑将配额的使用范围扩大到规模较小和未上市的公司;

(c)继续执行并进一步加强具体的暂行特别措施,以加速弱势群体中的妇女,如移民妇女、罗姆妇女、萨米妇女、单身母亲、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决策、教育和劳动力市场。

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19.委员会注意到,议会正在讨论一项政府提案,将基于性别动机的犯罪定为仇恨言论罪和其他罪行的从重处罚情节。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仇恨言论,包括厌恶女性的言论,在所有仇恨犯罪中所占的比例已从2016年的37%大幅上升至2020年的52%;

(b)仇恨言论的高发与性别有关,特别是针对少数民族妇女和女政治家;

(c)据报告,媒体和广告部门传播关于妇女的定型形象和信息,特别是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定型形象和信息,而且没有自我监管机制。

20.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CEDAW/C/FIN/CO/7,第15段),建议缔约国:

(a)采取步骤,将性别歧视、厌恶女性和其他形式的与性别有关的仇恨言论,包括针对移民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的仇恨言论定为刑事犯罪;

(b)严格执行2021年10月《刑法典》修正案关于在涉及性别的仇恨言论案件中有权以威胁罪提起诉讼的规定;

(c)进一步强化各种措施,处理媒体中与性别有关的仇恨言论和对妇女陈规定型形象的歪曲,包括鼓励媒体和广告部门建立有效的自律机制,禁止使用此类仇恨言论,并促进对妇女和女童的正面和非陈规定型形象的描绘。

有害习俗

21.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取消变性人绝育证明要求的《性别核实法》拟议修正案。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一个工作组,负责编写最佳做法指南,帮助保健专业人员向有双性儿童的父母提供咨询。委员会还注意到,强迫婚姻可作为贩运人口或胁迫行为受到惩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专门将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定为刑事犯罪的立法缺位,而且据报告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在切割女性生殖器官问题上缺乏能力建设和提高认识活动;

(b)对双性儿童进行手术干预,目的是使其生殖器“正常化”;

(c)缔约国未能废除《绝育法》第2节,该条允许对法律行为能力有限或未经本人同意被剥夺法律行为能力的精神残疾妇女实施绝育;

(d)《刑法典》没有明确将强迫婚姻定为犯罪,而且往往不将强迫婚姻的受害者作此认定,导致起诉率较低。

22.委员会回顾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共同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以及委员会以往的建议(CEDAW/C/FIN/CO/7,第17和29段),建议缔约国:

(a)继续并进一步加强努力,消除残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包括在继续从事这种做法的社区提高对这种做法对女孩和妇女有害影响的认识,并明确将残割女性生殖器定为刑事犯罪;

(b)明确规定对双性儿童生殖器进行手术干预属于刑事犯罪,除非医学上有此必要;

(c)立即采取步骤,废除《绝育法》第2节,并为被迫或非自愿绝育的妇女受害者提供有效救济;

(d)在《刑法》中明确将强迫婚姻定为刑事犯罪,确保所有涉嫌强迫婚姻的案件得到有效调查,责任人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受害者得到适当的照顾、支持和赔偿。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3.委员会欢迎改革关于性犯罪的立法和设立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独立报告员的职位。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通过警察能力建设、在全国各地建立性暴力受害者转介中心以及在2016年发起打击性骚扰的全国运动等方式,防止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有报告称,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案件数量增加,亲密伴侣间暴力行为发生率高;也有报告称,向暴力行为的妇女和女童受害者提供支助的组织、机制和行动计划,如《伊斯坦布尔公约行动计划》,新设立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问题独立报告员职位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委员会,缺乏足够的资金;

(b)在亲密伴侣间暴力案件中,调解仍然是一种可能性,而且据报告正在越来越多地得到采用;

(c)强奸的定义中只包括严重滥用特定权力地位的行为,而其他滥用权力的性虐待情况则被界定为性虐待,惩罚较轻,与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性交也按性虐待罪论处;

(d)强奸案报案率低,起诉率和定罪率也低;

(e)有报告称,检察官和执法人员没有接受如何处理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案件的系统培训,而且这种培训往往是自愿的,不包括盯梢骚扰、强迫婚姻、残割女性生殖器和以所谓名誉为名的犯罪等具体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

(f)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受害者缺乏适当的庇护所,特别是在北部地区,即萨米人的家园,而且大多数残疾妇女庇护所无法使用;

(g)须在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接受性暴力受害者转介中心的服务,此项限制可能将家庭暴力受害者排除在此类服务之外;

(h)有报告称,超过50%的35岁以下女性曾遭遇过性骚扰。

24.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CEDAW/C/FIN/CO/7,第19段),并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有效执行《伊斯坦布尔公约行动计划》,并向《行动计划》以及支持遭受性别暴力的妇女和女童的组织和机制,如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独立报告员和协调股(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委员会),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执行任务;

(b)在亲密伴侣间暴力和家庭暴力案件中,以起诉而不是调解为优先,并确保移交调解不会导致中止对这些案件的刑事调查和起诉;

(c)修订《刑法典》关于性犯罪的第20章,确保所有涉及滥用权力的未经同意的性行为都被界定为强奸,而不论滥用权力行为是否严重,并确保所有与未满最低法定同意年龄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的案件都自动被视为强奸罪并按强奸罪予以处罚;

(d)在包括萨米人家园在内的所有地区为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适当的庇护所,并确保残疾妇女能够使用所有庇护所;

(e)解决强奸案报案不足的原因,并为法官、检察官和警察提供关于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审讯方法和严格适用相关刑法规定的强制性能力建设;

(f)在必要时,准许免除须在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接受性暴力受害者转介中心服务的时限;

(g)采取措施解决对妇女的性骚扰问题,包括针对媒体、教师和雇主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并确保严格执行将性骚扰定为刑事犯罪的立法。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5.委员会欢迎举办贩运人口问题培训班,并注意到缔约国表示,根据《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将审查《外国人法》中关于以涉嫌性交易为由拒绝入境或居留的规定的适用情况,并评估是否需要修订立法和制定方针。委员会还注意到,预计将在2022年底向议会提交一项关于援助受害者的政府提案,以修订《寻求国际保护者接待法》和《人口贩运受害者识别和援助法》(388/2015)。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

(a)对贩运人口罪继续以与其他类型犯罪相同的方式进行处理,仍然没有识别受害者身份;

(b)《外国人法》(301/2004)尚未修订,以减少贩运受害者被驱逐出境的风险,而且适用《外国人法》给予贩运受害者居留权的做法不一致;

(c)缺乏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减少对卖淫的需求,并为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提供其他创收机会。

26.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CEDAW/C/FIN/CO/7,第21段)及其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建议缔约国:

(a)为执法人员、边境管制人员、保健服务提供者和其他应急响应人员提供培训,使其了解如何及早识别贩运受害者并将其转介到适当的服务机构,以便对其进行保护和康复;

(b)加快修订《外国人法》,加强警察、检察官和司法机构的能力,以适当适用法律保障的不惩罚贩运受害者的原则;

(c)根据按照《2020-2023年性别平等行动计划》对芬兰卖淫现状进行的调查结果,采取适当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并将卖淫需求定为犯罪,以减少对卖淫的需求,并制定方案,协助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和女童,包括提供其他创收机会的方案。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议会中妇女所占比例(45.5%)、在缔约国欧洲议会代表中妇女所占比例(57.1%)、在公务员中担任大使的妇女所占比例都比较高(50%)。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市政选举中的大多数候选人是男性;

(b)移民妇女、残疾妇女、少数民族妇女和罗姆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不足,并注意到缺乏关于她们状况的统计数据;

(c)在萨米人议会中,21名议员中只有8名是妇女,4名副议员中只有1名是妇女。在奥兰群岛议会的30名议员中,只有10名是妇女;

(d)妇女在国防军中担任高级职务的人数不足。

28.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CEDAW/C/FIN/CO/7,第23段),并回顾其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和第25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如法定配额或奖励措施,促使各政党的选举名单,特别是在市一级,实现男女人数相等;

(b)采取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确保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特别是在领导职位上的代表性,充分反映人口的多样性;

(c)开展提高认识活动,特别注重奥兰地区和萨米人,以加快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平等代表权;

(d)制定暂行特别措施,包括法定配额,以确保妇女在国防军决策职位中的代表性。

教育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将平等和不歧视纳入幼儿教育课程的立法将于2023年生效。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将不歧视、平等和亲密伴侣间暴力问题纳入军校课程。委员会还欢迎奥兰群岛政府支持鼓励女孩和男孩作出非传统教育选择的项目。委员会欢迎芬兰于2021年公布了防止学校和教育机构中的欺凌、暴力和骚扰行为的国家行动计划,欢迎芬兰国家教育署发布关于预防和干预学校和教育机构性骚扰案件的指南。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据报告,学校中欺凌男女儿童的事件很多;

(b)教育部门中持续存在性别隔离现象,选择非传统学科和职业道路的妇女和女童人数少;

(c)尽管接受高等教育的妇女人数很多,但担任高级学术职务的妇女人数不足。

30.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建议(CEDAW/C/FIN/CO/7,第25段),并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

(a)为国家反欺凌行动计划分配足够的资源并监测其执行情况,以提供安全和包容的教育环境,消除歧视、骚扰和性别暴力,加强辅导员在确保安全和包容的教育环境方面的作用,对欺凌行为实施和执行制裁,并解决弱势妇女和女童群体在教育系统中面临的交叉形式的歧视;

(b)根据《公约》第四条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继续促进妇女和女童参与非传统的学习和职业道路领域,特别是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在这方面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c)鼓励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法定配额,以确保妇女在高级学术职位上的平等代表权。

就业

31.委员会欢迎最近的立法修正案,规定父母双方享有同等的家事假,并为单亲父母提供额外假期。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消除劳动力市场的性别隔离,并打算到2025年将性别工资差异缩小到12%。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劳动力市场上持续存在性别隔离现象,妇女集中在传统上属于“女性”的职业部门,如护理工作,以及由于转向远程工作而导致性别隔离风险增加;

(b)16%的性别工资差异持续存在,这对妇女的养老金福利产生了不利影响;

(c)少数民族妇女、移民妇女和残疾妇女在获得有保障、报酬优厚的全职工作方面遇到困难;

(d)妇女由于怀孕和生育而遭到歧视;

(e)休育儿假的男子比例低;

(f)妇女在经济部门的决策过程和职位中的代表性严重偏低。

32.鉴于其以往建议(CEDAW/C/FIN/CO/7,第27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立法和政策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实行配额和对雇主给予财政奖励,以促进妇女在非传统职业路径中的代表性,减少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隔离现象,特别是在数字部门等创新部门,并考虑制定一项国家计划来解决这一问题;

(b)确保薪酬透明,确保公营和私营公司尊重同工同酬原则,定期审查女性集中部门的工资,并采取措施缩小性别工资差距,包括通过不分性别的分析性工作分类和评价方法以及定期薪酬调查;

(c)制定有效的战略和政策,降低妇女获得有保障的高薪工作的难度,并特别重视妇女弱势群体,包括移民妇女、少数民族妇女、单身母亲、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

(d)严格执行《平等法》的规定,禁止以怀孕或生育为由歧视妇女,并向这类歧视的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赔偿,包括在遭遇不公平解雇的情况下恢复工作的可能性;

(e)采取措施,确保男女平等分担家庭责任,鼓励男子充分利用育儿假;

(f)出台相关政策,大幅增加妇女在私营部门的决策性职位,包括在创新部门,如数字部门。

医疗卫生

3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议会接受了政府关于卫生和社会服务改革的建议,其中包括改善由熟练卫生专业人员提供的优质卫生服务的可用性和可及性。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解决青年妇女和女童的心理健康问题,包括饮食失调问题。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尽管在过去二十年中自杀人数有所下降,但缔约国的自杀率,包括妇女的自杀率,仍然高于欧洲联盟任何其他成员国,25岁以下妇女的自杀死亡率在过去十年中有所上升;

(b)患饮食失调症的妇女和女童人数仍然高得惊人。

34.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CEDAW/C/FIN/CO/7,第29段),建议缔约国:

(a)开展全面研究,确定自杀的根本原因,并采取适当措施,包括早期发现方案,解决导致缔约国妇女和女童自杀的心理健康问题;

(b)制定早期发现方案和机制,以便对患有饮食失调症的妇女和女童进行早期干预。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3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6年至2018年期间采取的紧缩措施,包括削减社会保障福利,对妇女产生了不成比例的影响,并加剧了缔约国贫困妇女人数的增加。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妇女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准和实现经济及社会权利;

(b)制定和加强支持女企业家,包括支持来自少数民族和低收入群体的女企业家的方案。

弱势妇女群体

3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将在六所监狱为女囚犯设立单独的关押区,以确保她们的安全和福祉。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表示,拟议修订《促进融合法》,以便利移民妇女融入社会,并提高她们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机会。委员会还注意到,正在拟订的第三项国家罗姆人政策侧重于罗姆人社区内若干群体,包括罗姆妇女的地位。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来解决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特别是移民妇女、罗姆妇女、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的处境问题。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确保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包括移民妇女、罗姆妇女、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而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措施。

婚姻和家庭关系

39.委员会欢迎关于育儿假改革的资料。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表示,在决定离婚后子女的监护权时,会考虑父母一方的家庭暴力记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规定废除强迫婚姻的法律草案可能会导致此种婚生子女丧失继承权。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童婚和强迫婚姻所生子女的统计数据。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允许强迫婚姻的受害者根据其具体情况、个人及其子女的需要和权利,特别是在继承权方面的需要和权利,自由选择离婚、宣布婚姻无效或解除婚姻;

(b)汇编关于童婚和强迫婚姻所生子女的统计数据,以便妥善了解情况。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42.委员会呼吁根据《公约》的规定,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实现实质性性别平等。

传播

43.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该国事实上的官方语言,向(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44.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4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20、22(c)、24(b)和28(a)和(d)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46.委员会将根据今后可预测的八年期审议日历,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问题单之后,酌情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十次定期报告的到期日期。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47. 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 ( HRI/GEN/2/Rev.6 ,第一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