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委员会第六十六届会议 ( 2017 年 2 月 13 日至 3 月 3 日 ) 通过。

关于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初次至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2017年2月24日举行的委员会第1488和1489次会议(见CEDAW/C/SR.1488和1489)审议了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初次至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FSM/1-3)。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FSM/Q/1-3,密克罗尼西亚联邦的答复载于CEDAW/C/FSM/Q/1-3/Add.1。

A. 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初次至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表示赞赏。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欣见代表团所作口头说明以及针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的口头提问所作进一步解释。但是,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虽然缔约国于2004年加入《公约》,却仅在2015年向委员会提交过报告。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由卫生和社会事务部秘书(部长)马格达莱纳·沃尔特率领,由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常驻联合国代表、性别发展干事及一名司法部的代表组成。

B.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欣见自2004年《公约》在缔约国正式生效以来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方面采取的立法措施,特别是在以下方面:

《产假法案》(《第16-15号公共法》);

《反贩卖人口法案》(2012年)以及2013年在缔约国的全部四个州相应通过的打击贩卖人口法。

5.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开展努力,改善旨在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制度和政策框架,包括通过《2004-2023年国家战略发展计划》,其中涉及性别平等问题和相关的解决步骤。

6.委员会欣见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2016年);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5年);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2年);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11年)。

C. 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保障全面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委员会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的关于立法权与议员之间关系的声明),并请议会以及四个州的州议会根据自身的任务授权,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实施本结论性意见。

D.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撤回保留

8.委员会注意到,在对委员会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以及在与委员会开展建设性对话期间提供的信息中,缔约国都表示愿意审查其对《公约》作出的保留,并指出已经建立了一个工作队,负责审查缔约国对《公约》第二条(f)项、第五条、第十一条第1款(d)项、第十一条第2款(b)项、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第1款作出的保留,以便考虑予以撤回。但是,委员会对审查完成时间表尚未制定表示关切。委员会重申,撤回保留意见或缩小其范围对于在缔约国全面执行《公约》非常重要,不得以任何传统、宗教或文化习俗抑或与《公约》不相容的国内法和政策为由对《公约》作出保留。

9.委员会回顾了其第十九届会议(1998年)通过的与保留有关的声明,认为对第二和第十六条的保留与《公约》的宗旨和目的不符,因此是不允许的,必须撤回。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妇女民间社会团体磋商,马上审查对于《公约》作出的全部保留,以便在确定的时间框架内撤回这些保留或者缩小其范围。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已经撤回对《公约》所作保留的其他太平洋岛屿国家的经验;

(b)酌情寻求并利用发展伙伴提供的技术支持,解决在全国和联邦出现的对毫无保留地全面通过和执行《公约》的限制。

《公约》的显见度

1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将《公约》译成主要的当地语言并开展了更多的公共宣传和提供认识运动,提高妇女对自身权利和责任的意识。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公约》作为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立法和政策办法等措施的法律依据,在缔约国并没有得到足够的了解。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高度重视《公约》作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和实现性别平等之基础的重要地位,并优先将其全面纳入国内法律制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大力宣传《公约》并在所有关于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法律、法庭裁决和政策中适用《公约》,包括向政府官员和公众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包括在边远地区这样做)。委员会还建议把《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作为政府、议会和司法部门的职业培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宪法框架和歧视性法律

1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权力下放的同时并没有制定确保有效执行《公约》的常设协调或监察机制,导致四个州承认和享有妇女权利的情况不均衡。委员会注意到,全国性的《宪法》和四个州的宪法都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但是,这些宪法都没有按照《公约》第一条对歧视进行定义,而且缔约国没有具体的反歧视立法,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令委员会关切的还有以下方面:

全国性的《宪法》和四个州的宪法都承认习惯法为法律,使习俗和传统得到成文法的维护,这可能导致歧视妇女;

联邦和州的法律继续包含歧视性规定,特别是在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方面。

13.提及其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承担的核心义务的第28(2010)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建立适当的机制和机构,在州和国家一级对法律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测和评价,以确保履行缔约国对《公约》承担的义务,使妇女权利在缔约国的领土范围内得到全面保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公约》第一和第二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 . 1(即结束对所有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歧视之间的联系),并:

根据第一条,毫不拖延地在本国《宪法》或其他适当的立法中纳入关于歧视妇女的定义,其中要涵盖公私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并承认交叉形式的歧视,并建立增进平等的机制,确保为受到歧视的受害妇女提供救济;

修订或废除与《公约》所载平等和非歧视原则不符的所有立法,使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在内的法律与国际人权标准保持协调一致。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其现行法律框架具有歧视性,并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进行的法律改革进程对实现妇女实质性平等产生了影响。但委员会对改革进程的通过速度缓慢表示关切。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法律改革进程,并通过一个明确的时间表和完成工作的最后期限,以遵守《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形成开展这些改革必需的政治意愿。

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机制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存在多元司法制度。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多方面原因导致妇女无法有效地诉诸司法,也没有能力在正式司法系统中获得补救,这些原因包括贫穷、消极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缺乏对自身权利的了解、缺乏法律素养、可用的免费法律援助有限、缔约国领土上的法院数量有限以及法院因地理位置分散而不易抵达。委员会注意到非政府组织为妇女提供了一些无偿的法律援助,但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面向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传统当局和法律从业者开展的与《公约》和妇女权利有关的培训有限,妇女普遍害怕诉诸法院系统。

17.提及委员会关于司法救助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忆及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妇女权利得到保护,不受多元司法系统所有组成部分的侵犯。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面向司法工作者提供关于《公约》和妇女权利的能力建设和培训方案,确保习俗和社区司法制度的各种规范、程序和做法与《公约》保持一致,并提高认识,消除主张自身权利的妇女面对的陈规定型观念和污名化问题;

制定具体的补救措施,在正规司法系统和习惯司法系统中为妇女提供的救济,并提高公众对通过司法补救处理侵犯妇女权利行为的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司法制度,确保妇女有效诉诸司法,包括通过增加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提高妇女对自身权利和维权途径的认识,包括通过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合作;

确保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使她们能够在多元司法系统内通过聘请合格的当地支助工作人员提供这种援助来主张依据《公约》享有的权利;

以习惯法法庭为重点,通过促使缔约国的法院或行政机构审查多元司法系统所有组成部分的活动,提供防止侵犯妇女人权的保障。

国家人权机构

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采取措施建立具有广泛任务授权以保护和促进妇女人权的独立国家人权机构。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国家机构地位的各项原则(《巴黎原则》)在明确的时间框架内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让其负责保护和促进男女实质性平等。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20.委员会注意到,在国家一级设立了全国性别平等问题服务处和妇女权益干事。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卫生和社会事务部下设的性别发展办公室拥有的机构能力、资源和权力极为有限。委员会还对《国家性别平等政策》草案仍未获得通过表示关切。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强化国家提高妇女地位机制,为其提供独立的任务授权以及充分的决策和协调权力,同时为切实推进实质性男女平等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明确的时间框架内完成并通过《国家性别平等政策》草案,以及一项旨在解决对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的国家提高妇女地位行动计划,并确保有效执行该行动计划,包括采取定期监测和评价的方式。

暂行特别措施

22.委员会对缔约国普遍缺乏对《公约》第四条第1款所述暂行特别措施的性质、范围和益处的认识表示关切,并且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关于实施暂行特别措施以加快缔约国在妇女的代表性不足或者处于弱势的所有《公约》所涉领域实现实质性男女平等的战略。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把暂行特别措施作为加快实现实质性平等的手段方面,缔约国缺少面向普通公众和决策者宣传其必要性的教育和提高认识方案。

23.根据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对公众和全体相关官员开展与暂行特别措施概念相关的宣传,在妇女的代表性不足或处于弱势的所有《公约》所涉领域实施暂行特别措施,例如性别配额和按性别区分的方案等,并在必要时增拨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太平洋地区其他国家近期在制定和实行暂行特别措施方面开展的举措。

陈规定型观念和歧视性做法

24.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的文化和传统的多样性,并确认向委员会提供的与社会变革有关的补充书面材料。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不良的文化规范和做法顽固存在,对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与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根深蒂固。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种陈规定型观念和做法使妇女从属于男子,过分强调妇女作为母亲和家庭主妇的作用,并且否认她们对政治生活和决策的积极参与。这导致妇女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处于不利地位,致使普遍存在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持续和有系统的行动来改变或消除陈规定型观念及消极的文化态度和做法。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二条(f)项和第五条(a)项,毫不拖延地制定一项有具体目标的全面战略,以改变或消除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针对妇女和男子,包括传统领袖和宗教领袖,开展有关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教育和提高认识运动,以有效推进妇女的实质性平等,克服父权制态度以及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根深蒂固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

采取持续、有系统和创新的措施,动员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参与打击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社会态度,提高对男女平等的认识。

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6.委员会称赞科斯雷州颁行《家庭保护法》(2014年)以及丘克州颁布立法将同意性行为的年龄从13岁提高到18岁。但委员会对以下方面表示关切:

法律没有为各州的受害者提供充分的保护和安全,缔约国领土范围内的法律存在差异和不一致之处;

法律没有充分处理性暴力,包括强奸,各州在起诉强奸和性暴力案件时仍然要求提供佐证;

缔约国普遍存在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特别是家庭暴力,表明社会对这种暴力的接受度高;

对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在内的此类暴力行为的施害者缺乏起诉和定罪,妇女由于担心蒙受社会羞辱而不愿举报暴力案件,法律诉讼中的歧视性举证要求,有时倾向于采用宽恕与和解的习惯性做法,而不是去法院起诉;

没有适当的庇护所或服务,包括为遭受性别暴力的妇女提供的医疗、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

27.根据委员会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高度重视采取全面措施,处理一切形式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在国家、州两级通过立法,将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定为刑事犯罪,扩大性犯罪的范围,审查判刑政策并废除强奸案中的佐证和抵抗证明等证据要求,并将其领土范围内的性行为合法年龄从13岁提高到18岁;

制定一项全面的国家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并提供充分的执行资源;

加大对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法律执业人员、传统领导人、保健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公众的教育和提高认识工作的力度,使其认识到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同时消除对受害者的污名化;

加强对妇女的司法救助,鼓励向当局举报暴力侵害妇女的案件,确保受害者立即得到救济和保护,确保法庭保证不将宽恕与和解程序当作驳回起诉的依据,特别是在家庭暴力和性犯罪的情况下;

增加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的庇护所的数量以及支助服务,包括为受害者提供的医疗、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

在必要时就上述问题寻求国际援助和技术援助。

贩卖人口及意图营利使人卖淫

2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国家和州两级颁行打击贩卖人口的法律以及通过一项关于贩卖人口问题的国家政策。但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有关贩卖妇女和女童及意图营利使其卖淫的程度的信息,特别是在有外国渔船停靠的沿海社区。委员会还注意到,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提高公众对贩卖妇女及意图营利使其卖淫行为的犯罪性质的认识。

29.委员会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即消除公共和私人领域对所有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贩运、性剥削和其他类型的剥削,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下次报告中列入相关信息和数据,介绍贩卖妇女和女童并意图营利使其卖淫的普遍程度,并为此目的开展研究和调查,在必要时寻求国际援助;

保护被贩卖和从事卖淫的妇女免受剥削,包括为受害者提供援助以及调查、起诉和充分惩罚施害者;

解决贩卖人口和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根本原因,例如贫穷,斩断外国捕鱼业与贩卖妇女及意图营利使其卖淫之间的联系,包括减少对卖淫的需求;

制定提供替代就业机会的方案,并为希望从良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0.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在缔约国公共生活中的作用与日俱增,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高级别的政治和公共生活领域尤其是议会中的代表性仍然严重不足甚至没有。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普遍存在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成为妇女充分参与政治生活的障碍,导致妇女在取得决策职位之后被认为应当听从男同事的命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国家立法或政策来促进妇女在公务员制度中的平等代表权。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加强妇女在各级决策机构包括在议会中的代表权,特别是采取符合《公约》第四条第1款、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的暂行特别措施,并确定促进妇女在所有公共生活领域的代表性的具体目标和时间表;

增强妇女权能,以便其有效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并在各级治理机构包括在地方一级担任领导职务,同时考虑其他国家(特别是该区域其他国家)在这一领域促进性别平等的良好做法;

加大努力,解决妨碍妇女参政的因素,并作为优先事项采取诸如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培训、能力建设和定向招聘妇女等积极的政策措施,同时实行暂行特别措施,包括制裁不遵守行为的配额制,以增加在司法机构、政府行政部门以及公务和外交部门担任高级职务和管理职务的妇女人数;

对政治家、社区领袖和包括妇女在内的公众开展与妇女充分和平等地参与领导和决策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性有关的教育和提高认识活动。

教育

32.委员会称赞缔约国在小学实现了性别均等。但委员会对性别平等原则尚未纳入更高级别的课程表示关切,特别是高等教育课程。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法律或暂行特别措施来推动女童和妇女教育并促进妇女担任教育机构的领导职务。委员会还对以下方面表示关切:

缔约国的未成年少女因怀孕而导致辍学和被私立学校开除的人数极多;

各级学校的课程中缺乏关于适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的信息;

残疾女童缺乏平等的机会,因为害怕遭受侮辱或偏见,以及缺乏无障碍的校舍和交通工具,她们往往被剥夺了获得优质教育的机会;

因设施不足或人手有限,科斯雷州教育部可能会让学生推迟一年入学。

33.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5,即消除教育中的性别差距,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女童平等获取各级教育,包括高等教育。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确保各级教育中的妇女和女童的入学率、留住率和结业率,包括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妇女和女童接受高等教育,并提高对女童和妇女的奖学金和赠款,增加为其家庭提供的奖励和津贴;

消除教育方案、课程和教科书中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以改变歧视妇女的结构性和文化性根源;

确保女童不会因为未成年怀孕而被学校开除,制定并落实让怀孕辍学的女童及妇女重新入学的举措;

作为学校课程的一部分,制定并促进针对男童和女童的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更广泛的适龄教育办法,目的是减少未成年怀孕并促进负责任的性行为;

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建设教育专业人员的能力,以确保残疾女童能够在与其他儿童相同的基础上获得优质教育;

确保科斯雷州所有儿童入学不受延误。

就业

34.委员会欣见在国家一级通过关于公共部门产假的立法以及增加公共部门的妇女就业率。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各州就业领域的立法和政策框架不一致,特别是:

妇女的失业率高的不成比例,性别工资差距持续存在,妇女担任管理职务的人数少;

没有立法明确地将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定为犯罪;

由于家庭责任负担和传统态度上的不平等,妇女主要从事没有报酬的家庭劳动(特别是在农业部门)和低收入工作;

低收入的家庭女佣工因无法缴费而未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法律和其他措施,消除在就业领域对妇女的歧视,特别是确保有权在其领土范围内的公共和私营部门享受产假和福利,从而使缔约国能够在明确的时间框架内撤回对《公约》第十一条第2款(b)项的保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增加妇女的就业机会,减少就业方面的结构性不平等、职业隔离和性别工资差距;

通过立法专门将公共和私营部门就业中的工作场所性骚扰规定为犯罪,并建立能让受害者得到救济的投诉机制;

为妇女创造创收机会,并继续采取积极措施,例如公共部门招聘优先录用妇女、将增强经济权能方案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农村和边远岛屿妇女等等;

确保包括家庭佣工在内的非正规部门的妇女受到社会保障计划的覆盖,并开展劳动监察以确保其享有体面的劳动条件。

健康

36.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面临资源和其他限制。但委员会对边远地区和离岛的妇女的健康状况表示关切,这些妇女在获取负担得起和适当的医疗保健方面遇到困难,包括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与信息方面。鉴于很多妇女在家分娩,委员会注意到缺乏关于孕产妇死亡率的准确数据。委员会特别关切以下方面:

青少年怀孕人数众多;

缺乏安全、合法的堕胎设施,以及除非危及孕妇生命否则在任何情况下堕胎都属于犯罪;

妇女的心理健康状况,以及缺乏磋商解决遭受性别暴力的受害妇女的身心创伤,导致这些妇女的自杀率高。

37.委员会提请注意关于降低全球孕产妇死亡率以及确保普遍享有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 . 13. 7,并建议缔约国增强妇女获取医疗保健,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途径,特别是在边远地区和离岛。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孕产妇死亡率的信息,以及:

确保妇女和女童获取有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准确信息,包括负责任的性行为、防止未成年怀孕和性传播疾病以及获取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药具;

修改立法,使堕胎不仅在危及孕妇生命的情况下合法,在危及妇女健康、强奸或乱伦导致怀孕以及胎儿严重损伤等情况下也合法,使所有情况下的堕胎都非刑罪化;

设计针对缔约国妇女和女童心理健康状况的监测机制,并利用其成果制定精神卫生方案和服务。

经济和社会福利

38.委员会注意到,在法律方面没有阻止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获得融资的障碍。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与妇女获取贷款和其他形式金融信贷(包括通过公共银行获得的信贷)有关的信息有限,而且缔约国缺乏社会保护方案,特别是针对妇女弱势群体,例如女户主家庭、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的社会保护方案。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女童和妇女的家庭责任极为沉重,往往无法参与体育和娱乐活动。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妇女获取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融资,包括提高妇女的财务素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单身女户主家庭、贫困妇女、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提供财政津贴和社会保障。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确保为女童和妇女创造参与体育和娱乐活动的有效机会。

农村妇女

40.委员会对农村地区和离岛妇女处境不利的情况表示关切,包括妇女在获得医疗保健、教育、职业培训、创收机会、信息和通信技术以及公共交通等方面的机会有限的问题。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农村地区盛行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加重了对妇女的暴力和歧视,进一步限制了妇女参与社区决策和获取司法救助。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传统的土地母系遗产继承制度最近发生改变,导致妇女在占有、获取、管理和处置财产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41.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201 5)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增加农村妇女获得医疗保健、教育、就业、司法、信通技术和公共交通的机会,以确保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消除贫困;

加强农村妇女和离岛妇女对制定和执行地方发展规划的参与,确保其参与各级农村的发展决策;

确保男女平等获取土地所有权和管理权。

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对妇女的影响

42.委员会欣见缔约国成为第一个通过《气候变化法》的太平洋岛屿国家。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气候变化、海平面上升以及其他与天气有关的灾害对妇女的影响严重得不成比例,并且没有关于妇女参与农村发展决策的资料,相关政策和方案中也没有明确的性别平等内容。委员会还对缺少机制评估环境政策对妇女的影响表示关切。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妇女参与制定、通过和执行有关气候变化、灾害应对和降低风险的国家政策和方案,并在这种政策中引入明确的性别视角。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地方、州和国家各级建立机制,以评估环境政策对妇女的影响。

弱势和边缘化的妇女群体

4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弱势和边缘化的妇女群体,包括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的信息有限,这些妇女往往受到交叉歧视,特别是在获得教育、就业和医疗保健方面。委员会还对缺乏具有性别平等内容的综合性国家残疾政策表示关切。

45.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包括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在内的弱势妇女群体在《公约》所涉所有领域的状况的全面信息。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国家和各州的残疾相关立法和政策中引入性别视角,确保残疾女童和妇女根据国际人权标准享有的各项权利,并在必要时考虑寻求发展伙伴的技术和财政援助。

婚姻和家庭关系

4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足够的能力和现行机制,不能执行其任务,确保各州政府根据《公约》颁布立法和处理婚姻和家庭关系。委员会还对各州在这方面的法律不一致表示关切,这种不一致导致在婚姻、离异、继承、抚养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上对妇女的歧视。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对强迫婚姻登记的豁免,这种做法可能导致产生重婚和童婚等歧视性习俗;

女童和男童的合法最低结婚年龄存在差异,分别为18岁和16岁;

各州采用基于过错的离异标准,往往使妇女的举证难度加大,并且可能产生歧视性结果,法庭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加剧了这种情况。

47.委员会忆及其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家庭解体的经济后果的第29(2013)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1994)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促进并保证各州执行《公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包括运用立法权履行必要的条约义务,确保其领土范围内的妇女和男子在婚姻、离异、财产关系、子女监护和继承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推进提高认识运动,以改变关于家庭关系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包括在司法人员和法律执业者之间这样做;

加紧努力,提高对包括习惯婚姻在内的所有婚姻进行登记的必要性的认识;

将男女合法的最低结婚年龄定为18岁,将童婚和重婚定为犯罪;

确保通过正式司法系统执行对儿童的抚养和照管。

数据采集和分析

48.委员会对普遍缺乏关于《公约》所涉所有领域的按性别和年龄分类的可用数据表示关切,这种数据对于准确评估妇女状况、作出针对性的知情决策、开展系统性监测、评价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公约》所涉所有领域实现妇女事实上的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和趋势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

49.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制定并实行采集、分析和传播按性别和年龄分类的综合数据的制度,并采用可衡量的指标来评估妇女状况的趋势以及在《公约》所涉所有领域实现妇女实质性平等方面的进展,并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该问题的第9(1989)号一般性建议。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5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对《公约》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其各项工作中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2.委员会呼吁在《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整个执行过程中依照《公约》的规定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传播

53.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的正式语文及时向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有关国家机构传播本结论性意见,特别是政府、各部委、国会和司法部门,以使这些国家机构予以全面执行。

技术援助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把执行《公约》与本国的发展努力结合起来,并在这方面利用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5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加入了九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这将促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关于为执行上文第925 (a) 、 27 (b)37 (b)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的书面资料。

编写下一次报告

57.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13月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如果出现拖延,则报告所涉期间因覆盖截至提交之前的整个期间。

58.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提交报告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