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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信息

3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5

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8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9

就业和兼顾工作与家庭生活

11

教育与定型观念

16

健康

18

妇女特别群体的情况

19

《任择议定书》

24

附录

25

附录1

25

附录2

30

附录3

34

附录4

35

附录5

36

附录6

37

一. 一般信息

1.《平等法》改革扩大了平等问题监察员的责任和任务规定;现在平等问题监察员办公室的任务规定包括监督5 000至6 000个工作场所和1 000个教育机构制订平等计划的情况(CEDAW/C/FIN/6,第13段)。该报告承认目前的人员配置状况“不足以”监测和执行《平等法》(同上)。请提供资料,说明这些资源制约对有效监测和执行该法的影响,并说明向平等问题监察员办公室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力以履行其扩大后任务规定的现有计划。

根据平等问题监察员的陈述,尽管对监察员办公室的程序进行了改革,但歧视问题仍然无法得到足够快速的解决,原因是人力不足。因此,找到争端的解决办法和防止个人不能有效行使其权利可能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平等问题监察员目前可以利用的资源,使其不能在向其委托人提供指示和建议或载有司法评估的意见之后,再向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例如,在实践当中,监察员在《男女平等法》(609/1986,下文称《平等法》)生效期间无法在法院向那些自称是歧视受害者的人提供援助,而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正是法律规定的监察员职责。

平等问题监察员的任务还包括监督《平等法》的执行,特别是积极促进平等。《平等法》的条款规定,雇用最少为30名职工的雇主和教育机构有义务制定年度平等计划。作为工作场所平等计划制定工作的一部分,必须制定支付工资图表。据平等问题监察员的陈述,执行平等计划制定的义务适用于估计5 000至6 000名雇主或1 000多个教育机构。履行制定平等计划工作的义务,特别是制定的实质目标,需要提供更加广泛和更加系统的信息。实际上,工作场所需要提供更多有关同工同酬原则方面的信息,为其制定的工资图表提供证明。根据《平等法》,作为监督平等计划的一部分,监察员必须在必要时向此种义务所涉及的雇主和教育机构提供指示和建议。根据平等问题监察员的陈述,监察员根本没有充足的资源来开展这项任务。

2.根据该报告,2007年1月司法部成立了一个委员会来改革芬兰关于不歧视的立法,包括少数民族问题监察员和平等问题监察员的责任和管辖权(CEDAW/C/FIN/6,第12段)。该报告指出,该委员会完成工作所需时间可能比预期的要长,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考虑予以改革的主要问题。

筹备这项改革工作的委员会向司法部提交了一份初步报告,介绍了需要改革包括相关备选方案在内的平等和非歧视立法的情况。初步报告对现行立法的一些不足之处进行了回顾,谈到了在提高平等保护工作的效率时需要防止出现的歧视问题。另外,委员会还分析了一个基本立法框架的各种备选方案和改革本领域公共职能组织的各种备选方案,但没有对这项改革工作需要以哪一种备选方案为依据表明态度。

委员会认为,在执行平等和非歧视立法的改革工作时必须依据以下指导原则:

−立法内容在适当和可能的情况下更加一致;

−对立法的法律和语文方面进行改进;

−对为促进平等和非歧视制定各项措施以及监督和监测这些执行情况所采取的方式进行审查;

−对为加强主管部门与主管部门之间以及主管部门与利益团体之间在平等和非歧视问题上的合作、参与和相互作用所采取的方式进行审查;

−对本领域内指定主管部门的地位、职责和权力进行再次审查,特别是在他们能否独立开展工作方面;

−从长期来看,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改革工作中考虑,是否需要制定在总体上促进和保护基本权利和人权且符合各种国际义务和建议的国家制度。

根据其任务规定,委员会将以一项政府法案的形式起草其最后建议。这项建议的编写以及对与其有关的平等和非歧视立法进行一次比较详细的审查工作将在2008年春季进行,在此之前,先要对初步报告的反馈意见进行分析。

委员会还建议将其任期延长到2009年9月底。工作组初步报告的摘要附后(附录1)。

除其他事项外,平等问题监察员还对这一改革项目可能会忽视这样一种事实表示关切,即男女平等法律的实施不是为确保少数群体的权利,且目前未必充分注意到《平等法》和《非歧视法》之间现存合理的差别。监察员还担心这项改革项目将会增加主管部门的职责,而主管部门却没有获得为执行这些职责而向其分配的追加资源。

3.该报告表示,政府2003-2007年实现两性平等方案工作组努力同各政府政策方案互动,以争取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主流,“但这方面结果很差”(同上,第34段)。请进一步解释这一评估。特别是,说明在性别观点主流化中遇到的困难的类型,以及可在政府2007-2011年方案中反映的任何经验教训。

尽管做出了努力,但先前政府政策方案在两性平等观点主流化方面取得的成效令人不满意,主要原因是从一开始就投入不足。公民参与方案是四个方案中仅有的一个对两性平等观点主流化成效进行全面回顾的方案。但回顾是在筹备阶段完成之后才进行的,并且还是由外部研究人员委托进行的。因此,它对方案内容的影响微乎其微。所以,参与方案的行为者在方案拟订阶段就应该已经启动性别观点主流化工作。

根据马蒂·万哈宁总理第二届内阁的方案,政府承诺从总体上做出坚定不移的努力,以便促进在其所有决策当中的平等。政府方案指出,政府将采取措施,确保从一开始就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所有法律制定工作、预算程序和其他主要项目的主流。“从一开始”的说法已被列入方案,目的就是不再重复以前的错误。因为政府正在制定新的两性平等方案,所以它决定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所有政策方案的主流。

二.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4.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对缺乏有关家庭暴力的具体立法表示关切(E/C.12/CO/FIN/5,第16段)。请介绍为响应这一建议而采取的后续行动步骤,并讨论一下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所面临的挑战。

芬兰正在结合政府2006年12月14日通过的减少暴力国家方案的执行情况,分析是否需要任何具体的立法。该方案建议对刑事立法进行修正,以便能够更好地对亲密关系中重复出现的具有暴力特征的压迫进行定性和认识,如果涉及到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应该进行审查。这项审查报告已经在2007年底完成。但据报告称,没有必要对立法进行上述修正。芬兰刑事立法的特征是,刑法条款在性质上非常笼统,例如,受害者的性别与量刑无关。另外,将重复犯罪列为犯罪的基本要素也可能会导致一罪不二审原则的解释问题。

另外,上述报告还指出,在芬兰,与提起刑事诉讼权有关的安排可能会导致出现其他问题,因为该条款中还涉及若干轻罪,包括轻微的人身伤害,主要是胁迫,而这些情形在许多其他国家可能不属于犯罪行为。

将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行为视为增加处罚力度的依据,将会严重偏离增加对严重人身伤害处罚力度的现有依据。将亲密关系中的人身伤害行为定为情节恶劣的伤害罪将会导致更重的处罚,因为情节恶劣的伤害罪的最低处罚是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5.两份报告讨论了缔约国重视预防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请说明缔约国是否已建立评估减少不同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预防措施的影响的方法,如已建立,请介绍一下概况。

马蒂·万哈宁总理第一届内阁(2003-2007年)的政府方案致力于更加有效地降低犯罪发生率。根据该政府方案,各部制定了减少犯罪的方案。减少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已经被列入所有这些方案之中。

2004年9月23日,政府通过了一个名为“Arjen turvaa”(天天安全)的国内安全方案,将其作为一项原则决定(内政部,出版物编号:44/2004)。这是一个跨部门性质的行政管理方案,它与政府方案的精神一致,重点是特别考虑政府方案中明确提到的犯罪类型(如,与毒品有关的犯罪、暴力和累犯等),以此加强公民的人身安全。方案的目标之一就是执行那些旨在通过加强跨部门行政管理合作,发展和维护公共服务以期更加有效地管理错综复杂的广大实体的政府政策。内政部负责该方案的协调工作。

国内安全方案的基本内容在方案的第二期得以扩展,将减少暴力纳入其中,特别是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行为。该方案的制定工作尚未完成,但其中心主题之一包括减少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结合执行第一个国内安全方案,政府采取措施建立暴力指示系统,目的是能够更好地监测国内安全方案的执行情况以及在各种方案框架内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国内安全问题部长小组决定启动关于受害者的定期研究(包括全国受害者研究、少年犯罪调查、女性受害者研究、儿童和青年暴力受害者研究、未遂犯罪受害者研究),提高主管部门统计数据的质量(例如,警察数据系统、检察官数据系统、医院数据系统和社会服务数据系统),从而提供更多的关于受害者和暴力行为数量的信息。就社会服务而言,这个问题与信息技术倡议一起得到了社会和卫生事务部门的关注。隶属于消费者数据系统的调查暴力行为的数据已经有了定义,这些系统已在两个城市进行试点。

在预防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和家庭暴力方面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事实上与其有关的各项活动都是相互没有联系和缺乏协调的。到目前为止,减少暴力的工作首先一直停留在不同倡议和项目之上。国家预防犯罪委员会设立了一个负责协调工作的预防暴力处,由所有相关部委中负责减少暴力工作的代表组成。预防犯罪委员会是由专家们组成的一个合作机关,它在司法部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制定和执行有关预防犯罪的各项措施。成立了一个部长小组,负责更加有效地减少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和家庭暴力。该小组由司法部长、内政部长、社会和卫生事务部长、外交部长和负责与平等有关的各项事务的部长组成。除了部长小组之外,还为此建立了由这些部委的公务员组成的网络。

2006年12月14日,政府通过了一项关于设立减少暴力国家方案的原则决定,该方案将于2008年底结束。2007年10月,隶属于司法部的国家预防委员会向各部委收集关于减少暴力方案中所定各项措施进展情况的数据,并且将在方案结束时向政府提交关于这些措施的报告。作为一个可以提到的例子,这次研究对 “Lyömätön linja ”项目进行了评估,该项目于2006年实施,其目的是减少男性亲密伴侣暴力行为,并安排已经实施暴力行为的男子接受康复服务(国家法律研究所,第68号系列出版物)。

政府的《实现平等国家行动计划》(2004-2007年)和《社会服务和卫生目标及行动计划》(2004-2007年)重点关注减少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内政部警务司为其本部门预防和减少暴力行为制定了一项《行动计划》(第10/2005号报告)。该报告建议特别将重点放在提高警察在预防暴力工作各项基本活动中的质量方面。

在社会事务和卫生部启动的2004-2007年《预防亲密伴侣暴力和家庭暴力行动计划》框架内,已经制定出了地方做法,并且已经在几乎所有市政主管部门/经济区都任命了负责预防亲密伴侣暴力和家庭暴力的联系人。将制定关于如何预防亲密伴侣暴力和家庭暴力的建议,以方便各市政主管部门提供援助。这些建议的落实情况将于2011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审查。

6.根据该报告,向警察举报的家庭暴力和伴侣关系中的暴力事件有所增加(CEDAW/C/FIN/6,第64段)。该报告还承认广大地区没有暴力受害人收容所(同上,第68段)。已经采取什么措施来应对报案增加的情况,并确保所有妇女可以获得她们可能需要的服务,其中包括收容所、危机中心和其他支助服务?请特别说明每10 000人的现有收容所数量。也请讨论一下为收容所提供资金问题。

芬兰仍然缺少收容所。根据欧盟的建议,每10 000名居民应该在收容所中拥有一个位置。 依据这项建议,芬兰应该拥有大约500个收容所,而不是现有的120个。不过,由于有许多地区人烟稀少,并且在这些地区修建收容所不现实:芬兰东北部及北博腾地区是收容所空额最少的地区。最北部的收容所位于拉普兰的罗瓦涅米。

《预防亲密伴侣暴力和家庭暴力行动计划》的目的之一就是增加特别是人烟稀少地区的庇护所数量。例如,在整个拉普兰省,只有一个收容所。没有新建收容所,因为该地区人烟稀少,且距离遥远。不过,该地区修建了新的庇护所。

每一个市政主管部门或经济区都指定某些地方作为受暴力威胁的妇女和儿童的庇护所。在紧急情况下,24小时社会服务将把需要收容的人员安排进入市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庇护所。市政主管部门不同,庇护所的类型也不相同。近几年来,一直在努力改善紧急服务组织工作。几乎在国内的每一个地方,都有一名社工可以在24小时内随叫随到,即使在周末也是如此。专门为受虐妇女提供的门诊服务不是到处都有。非政府组织在组织这类门诊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类服务主要由各市政主管部门提供经费。如果是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经费也由芬兰自动贩卖机协会提供。

7.请提供资料,说明自2000年以来以基于性别的迫害为由寻求庇护的案件数目和此类案件的结果。

警察部门参加了国内安全方案,特别是参与预防家庭暴力。针对呈现上升趋势的家庭暴力现象,警察局与其他部门开展合作,预防家庭暴力。主要任务是制定早期对策。警察部门尤其关注这一领域内特别不同的主要参与者。受到伤害的当事人被送往主管部门和所谓的第三部门接受服务。这是防止受伤害的当事人再次成为受害者的一种方式。警察部门积极影响市政部门制定安全计划,包括预防家庭暴力的方法。警察管理部门密切监督市政主管部门如何落实安全计划。

三. 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8.根据该报告(CEDAW/C/FIN/6,第106段),最近对《刑法典》进行了修改,仅将“从拉客或贩运人口受害人那里购买性服务”定为犯罪,但这种情况“很难实际证明”。该报告承认一些妇女协会对根据新法律惩处购买性服务者的困难表示关切。鉴于这些组织的评论意见,请提供更多详细资料,说明该法的内容并对该法迄今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刑法典》(39/1889)关于剥削性交易中受害者的第20章第8条(743/2006)于2006年10月1日生效。

根据该条款之规定,以提供报酬或承诺提供报酬为方式雇用第9或第9a条或第25章第3或第3a条中所述犯罪的受害人从事性交或类似性行为的,应处以罚款或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上述条款适用于拉皮条或贩卖人口罪。向18周岁以下人员购买性服务的,应加重处罚,其处罚力度应高于《刑法典》第20章第8a条(743/2006)中规定向青年人购买性服务的犯罪应受到的处罚。

根据内政部提供的材料,截止2007年9月底,接到关于上述犯罪或未遂犯罪的报告且做出裁决的案件有17起。其裁决如下:

−在1起案件中发布了即决处罚命令,

−有8起案件已被移交给检察部门,

−有8起案件由于犯罪行为轻微而被结案。

根据现有可以利用的关于法院诉讼程序的信息,有1起关于此种罪行的案件已被驳回。

在对新的刑法条款做出规定的时候,人们考虑的是剥削性交易受害者的行为往往主要与调查拉皮条罪和贩卖人口罪有关。因此,拉皮条罪和贩卖人口罪的数量可能与剥削性交易受害者的犯罪数量有某种关系。根据警察部门提供的材料,近年来有关拉皮条罪的报案数量大幅减少。到目前为止,对贩卖人口罪行提出的指控(非情节恶劣和情节恶劣)有2起。另外,还接到4起有关贩卖人口的报案,但并没有提起贩卖人口罪行的指控。

公众已对只要在意图上满足拉皮条或贩卖人口的有关条件是否就有证据证明存在剥削性交易受害者行为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事实上,这是意料到的情况。这个问题是在对关于剥削性交易受害者的法律条款做出规定时出现的。政府向议会建议,购买性服务一般都应该受到处罚,也就是说不仅仅是拉皮条或贩卖人口行为应该受到处罚。但议会在拿出其最终立法方案时考虑了与法治原则和某些基本权利及人权有关的因素,因为政府建议的一般条款是特别针对拉皮条和贩卖人口犯罪的。

有鉴于此,不能只通过适用程序来评估刑事立法的效果,这一点也要牢记。上述刑法条款可能对购买性服务产生制约性影响,在出卖性服务的人并非拉皮条或贩卖人口受害者的案件中也是如此。而且,这一刑法条款有望减少芬兰对那些从事拉皮条和贩卖人口业务的人的吸引力。这种可能出现的积极成果是不能以任何方式衡量和加以证明的。

在对这一刑法条款做出规定时,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要求应该在该条款生效之后三年内提交有关这一条款实施效果的报告。在这方面,任何需要修改这一立法的要求都可能得到考虑。

9.该报告提及一起有关贩运人口罪的判决(CEDAW/C/FIN/6,第115段)。请提供有关贩运妇女进出芬兰和经芬兰中转贩运妇女情况的现有其他数据和统计。这些资料应包括在过去4年内所拯救的受害人数目以及向她们提供的援助方面所记录的趋势。

警察部门基于性别的成果数据系统尚无法提供所要求的统计数字。随附统计资料说明了在2004-2007年期间每个主管部门侦破的贩卖人口犯罪案件的数字(请见附录2)。

10.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受害者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在报告中指出,尽管法律上有能够起诉在芬兰领土之外的儿童色情旅游者的规定,“但实际上,从拥有管辖权的犯罪发生地当地警方和调查主管部门获取证据经常是一个问题”(E/CN.4/2006/62,第94段)。请提供资料,说明芬兰国民在多大程度上进行儿童色情旅游,正在采取什么措施来补救这一问题,包括改变成年男性性行为的必要性。

这一问题涉及到芬兰国民在多大程度上进行儿童色情旅游的信息。这种案件很少,但每起案件都将受到严格的调查。芬兰没有关于这一现象的任何统计分析。

四.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11.两份报告均讨论了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任职情况方面的进展。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FIN/6,第10条,第4分节)讨论了妇女自愿参加国防问题。请说明妇女是否参加联合国的维持和平行动,包括在其中担任文职和警务人员的情况。

国防军保留了关于妇女参加由联合国和北大西洋公约组织领导的维持和平特派团的数据。所有参加维持和平特派团的妇女一直都在执行军事任务。国防军没有关于警察参加这些任务的信息。以下是2004-2006年期间关于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男女人数的数据。

2004年

女 43人

男 1 076人

妇女所占比例3.8%

2005年

女 20人

男 651人

妇女所占比例3.0%

2006年

女 32人

男 902人

妇女所占比例3.4%

这一问题涉及到与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有关的统计数字。芬兰警官们自1994年以来一直在接受国际民间危机行动特别培训课程的培训。男女警官的培训及资格要求相同。在16门已经组织的课程当中,共有326名警官参加培训,其中39人为女警官(约占12%)。

在不同的欧洲联盟警察行动和特派团当中,共有247人参加:男警官222人,女警官25人(占10.1%)。总的来说,芬兰警官共参加这样的任务352人次。在这352人次当中,女警官参加35人次(占9.9%),原因是有部分人员曾经两次或多次参加不同任务。

目前参加联合国行动的芬兰人共有21人,其中5人是女性(占23.8%)。

目前参加9个国际民间危机行动的芬兰人共有39人,其中7人是女性(占17.9%)。

国际民间危机基本培训是一门自愿参加的课程,并且要自己签到。各国际组织和欧盟正在要求具有同样资质男女人员参加。这也是关于要求具有警察经历的事实。

如果参加国际民间危机行动的芬兰警官人数增加,女警官的人数也将增加。

芬兰警察部队在2007年雇用的人员总数为11 007人。妇女所占比例为26%。

2007年不包括警校学生的警官人数为7 753人。妇女所占比例为11.65%。

每年有1 500-2 000人申请参加警察学校学习(基本培训),其中约30%为女性。在新生当中,约20%为女性。

12.根据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FIN/5,第4条,第1分节),负责研究《平等法》改革的委员会建议把40%的配额规定扩大到也适用于市镇机构。请解释为什么后来修订的《男女平等法》所规定的40%的配额没有适用于市议会(见CEDAW/C/FIN/6,第52段)。

市镇委员会通过自由选举组成,这是它们不同于适用配额规定的机构的原因。在芬兰立法当中,政治选举中不存在配额规定。在配额规定被列入1995年《平等法》之前,妇女在决策机构中所占的比例没有太大增长,原因是政治机构是通过选举来决定其构成的。

13.由于实现平等国家行动计划所确定的措施,在国有公司和部分国有公司的董事会妇女人数平均增至40%。请解释该国家行动计划的相关规定是否也适用于私营公司董事会妇女数目,如果不适用,是否在考虑采取任何计划将类似规定扩大至上市公司。

《性别平等政府行动计划》为增加董事会妇女人数而采取的各项措施的主要对象是全资或非全资国有企业。在私营企业中,指导措施一直比较间接:借助各种项目和媒体宣传运动,加强沟通、改进良好做法和统计、促进妇女职业和提高认识。

在国有企业中,政府对决策拥有直接影响力。实际上,国有企业中董事会妇女人数增加是由于做出了明确的战略决策和实施了有针对性的招聘妇女方案所产生的结果。马蒂·万哈宁总理第二届内阁也将继续鼓励国有企业和私营公司在董事会董事数量两性平等方面取得更加积极的进展。只有加强沟通、改进良好做法和统计、促进妇女职业及提高认识,才能实现这一目标。政府还将继续实施维持国有公司和关联公司中董事会男女比例均衡的方案。本届政府不会制定关于在公开股份有限公司中实行性别配额制度的立法。

五. 就业和兼顾工作与家庭生活

14.根据芬兰第五次定期报告,大多数工作妇女和男子认为工作场所不鼓励男子充分使用育儿假(CEDAW/C/FIN/5,第3条,第3分节),只有大约2%的父亲使用育儿假(同上,第5条,第6.1分节)。迄今为止,为促进使用育儿假而采取的如2003年生效的家庭假一揽子方案(HE/147/2002)等措施、运动和宣传活动取得了什么成果?请提供有关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的研究的成果,特别是自2003年以来父亲使用育儿假的趋势的资料。

育儿假的使用情况有所增加。69%的父亲在2005年获得育儿假津贴。不过,利用育儿津贴在家陪伴孩子的父亲仍然不到10%,哪怕是很短一段时间。除了被延长的育儿假中所包含的育儿假期之外,父亲利用育儿假的人数还不到4%。

社会政策的宗旨是使父母们能够分担照看子女和家庭的责任。母亲们一般都会充分利用休育儿假的权利,但按照现有安排,她们可以与父亲们分享这一权利。根据芬兰社会保险机构最近进行的一次调查,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是母亲们更愿意自己使用全部育儿假,或者父亲们认为母亲们更适合照看子女。经济因素似乎是妨碍父亲们休育儿假的最常见因素。父亲们一般认为,如果他们在家休育儿假,他们的家庭经济将会受到损失,虽然他们会在休育儿假时获得税益。

修改后的育儿假立法在2007年初生效。它的目标是鼓励父亲们在培养其幼小子女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改革调整了应向父母们支付的育儿假津贴,增加了产假津贴,并使育儿假的休假时间更加灵活。在本阶段,要说这些修改将会对使用育儿假产生何种影响还为时尚早。

关于《雇用合同法》第4章修正案的法律(533/2006)于2006年8月1日生效。修正案加强了养父母(养父或养母)休育儿假的权利、不与其子女在同一住户生活的一方父母休临时育儿假的权利和残疾儿童或患有慢性疾病儿童的一方父母休部分育儿假的权利。如果是后者,这种权利一直延长到该儿童年满18周岁。

15.该报告指出,定期雇用合同很常见,大多数此类合同仍为妇女持有(CEDAW/C/FIN/6,第162段)。根据该报告(同上,第169段),在一般情况下,当雇员宣称自己怀孕时,定期雇用合同不会被延长,尽管《平等法》(15.4.2005/232)禁止以怀孕和家庭责任为由的歧视。2005年,监察员向劳动部提出建议,应修正《雇用合同法》,以明确禁止因怀孕或休家事假而终止定期雇用关系和对雇用期限的限制(CEDAW/C/FIN/6,第172段)。已采取什么措施来增加雇主对《平等法》规定的禁止歧视的了解,已采取什么步骤来回应平等问题监察员的建议?

2005年3月,劳动部指定一人负责编写一份报告,用以介绍定期雇用的频率、使用定期雇用的法律义务及与其有关的任何立法需要。该报告于2005年12月提交劳动部长。报告中指出,在芬兰,定期雇用关系的数量很大,高于欧盟成员国的平均水平。定期雇用在公共部门很常见。五分之一以上的工薪阶层是作为定期雇用人员在为市镇主管部门或国家服务,而在私营部门,相应的比例约为10%。即使立法变得更加严格,并且工会也发出法律指示,也不会导致定期雇用人数比例出现预期的减少。据该报告称,芬兰职业生活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是雇主利用定期职工来完成长期工作。雇用关系紧张且工作繁杂就是这方面的例子。没有适当理由却赞成定期雇用关系的做法离实现雇用立法中所规定的基本就业安全、非歧视原则和两性平等还有距离,特别是关系到怀孕时的就业安全问题。报告认为,在私营部门当中,定期雇员和临时雇用的雇员已经成为一个趋势指标,特别是在信息技术和电子行业。利用临时雇员是逃避履行防止解雇和法律中规定的定期雇用期限方面义务的一种手段。据报告称,劳动部成立了一个三方工作组,负责分析采取何种方式来减少基于没有适当理由的定期雇用关系的数量。建议以这项工作为起点,修改立法。马蒂·万哈宁总理第二届内阁在2007年春季启动了其政府方案,其中规定,政府将加快速度,执行定期雇用关系工作组提出的建议。这些修正案已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为了减少无正当理由的定期雇用合同的数量,芬兰政府对这项工作进行了更加有效的监督。通过一项刑法条款(1333/2007)对《雇用合同法》第13章第11条进行修正,强调了雇主具有解释雇用关系中心条款的义务。对《工作场所劳动保护及相关合作监督法》也进行了修改。修改的目的在于让雇主们更多地考虑是否有正当理由来签订定期合同,并且也让雇员们知道这一点。根据《雇用合同法》,所签合同超过一个月以上的,雇主必须向雇员提供书面的雇用条件,并对书面合同中未约定的事项进行说明。书面说明中应该包括签订定期雇用合同的理由,这是其中的条件之一。本法没有对雇主规定新的具有约束性的义务。但规定违反已经生效的说明义务的行为应该受到处罚。

《劳动保护监督法》修正案也强调了说明雇用关系基本条件的重要性。如果雇员没有从其雇主那里收到上述说明,则劳动保护监察员可督促雇主提供。诉诸这一程序的选择权能够使主管部门和上述雇员都能认识到是否有正当理由签订定期合同。

目前,与整个雇用关系相比,定期合同关系所占的比例没有发生太大变化。在所有工薪阶层中,只有略高于14%的人(男性略高于13%,女性接近21%)签订的是定期雇用合同。如果按部门来考虑,也存在差别。在私营部门,这一比例约为10%,在市镇部门,这一比例约为23%,在国有部门,这一比例约为24%。以下因素说明为什么女性所占比例远高于男性:

−在市镇部门——部分原因是由于在家庭以外工作的女性所占比例高——有许多女性从事保健、社会事务和教育工作。当她们休育儿假的时候,一般由女性来替代她们的工作,因为从事这些工作的男性不多。

−在国有部门,各大学签订的定期雇用关系占了国家定期雇用关系中的一半以上,这一事实通常就能说明定期雇用关系的数量。定期雇用关系取决于职位获得资金的情况。

2007年3月,劳动部成立了一个三方工作组,负责专门审查与临时雇员所做的工作有关的问题。工作组的任务是通过考虑临时雇员的地位、雇用公司的运作情况、公司使用临时职工的需求、职工供求状况以及对劳动市场有序运作构成的挑战,考虑临时雇员所做的工作。该工作组在2007年11月完成了它的工作。它提出了10项旨在改善临时雇员状况的建议。部分建议涉及修改立法,其中又有部分建议涉及对雇员工作状况进行调查。落实这些建议的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劳动部的统计资料表明,在2006年,约有100 000人从事临时雇员工作,有18 300家公司雇用临时雇员。从事临时雇员工作的人在有工作的总人口中所占比例约为4.1%。这种雇用关系的平衡持续时间为82天。据人事部门的公司协会称,在2006年,临时工的雇用影响约占23 000人工年。大多数临时雇员都在35周岁以下。根据欧盟在2005年就临时雇员所编写的报告称,女性临时雇员所占的比例为55%。

16.根据第六次定期报告,经修正的《平等法》规定,雇工超过30人的雇主必须每年制订平等计划(CEDAW/C/FIN/6,第9、10和156段)。属于这一类别的雇主中有多大比例的人已经根据该法提交有关计划?请详细说明这一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在从事同等要求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领域所取得的初步成果。

当议会在2006年春季批准修订后的《男女平等法》时,它规定政府负责仔细监督本法的实施,并在2009年底之前向议会的就业和平等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介绍平等规划的制定情况、内容和效果以及获取薪酬信息的情况。社会事务和卫生部的男女平等股已经开始着手编写这份报告。在本阶段,仍然难以评估平等计划的数量和相关的薪酬报告。

根据马蒂·万哈宁总理第二届内阁的政府方案,政府将在选举期内向议会提交关于男女平等问题的报告。就审查和报告而言,目的也是收集数据,了解实施平等规划义务的履行情况。

在属于必须制定平等计划的雇主类别当中,多数雇主已经完成其平等计划的制定工作,但据劳动力市场的统计数据,随着情况的不同,雇主完成的程度也不同。根据雇主申报数字,私营部门中有70%的雇主已经制定平等计划,国有部门的这一数字为84%,而市镇部门的这一数字为90%以上。这些数字是由雇员组织通过其地方工会代表完成的调查得到的,不过有点低。所有平等计划均不包含《平等法》要求的薪资图表。这意味着就这些计划而言,要想在质量方面完成立法规定的目标还有很多地方有待改进。多数平等计划都是在最近才制定的,因此尚无法考虑它们的效果。

17.请说明是否正在采取任何措施增加妇女获得关键管理职务的机会,以及此类措施的影响。

根据马蒂·万哈宁总理第二届内阁的政府方案,政府将会有计划地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开展促进妇女职业发展和增加晋升管理岗位机会的活动。政府将任命一个工作组,以便负责就增加妇女在公共部门决策中的人数问题提出比较详细的措施建议。政府将注意提供发展工作所需的统计资料,并且将开始着手定期提供关于女性领导和女性职业的统计材料。2007年秋季发表的一份详尽的经济报告使芬兰和欧盟都很振奋,因为报告声称,有男领导也有女领导和有男董事会成员也有女董事会成员的公司比其他公司的利润更高。实际上,有迹象表明公司选择女性担任管理职务的频率在2007年增加了。

另外,《国防军平等计划》禁止在做出与工作、任务或培训有关的选择时有性别歧视。该计划还鼓励在有多个申请人具有同等资格的时候照顾属于少数民族的申请人,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增加女性在领导岗位中所占的比例。关于《平等计划》的信息是通过人员培训和国防军内部网信息进行传播的。女性在领导岗位上所占的比例将会随着她们的军衔不断升高而增加。目前,第一批女军官是上尉。

18.根据该报告(CEDAW/C/FIN/6,第152段),妇女“在劳动力市场所有行业的收入仍比男性约少20%”。此外,在平等问题监察员收到的所有个案中10.4%涉及工资歧视(同上,第155段)。缔约国预期将如何实现到2015年将男女工资差减少5%的目标?

在2015年之前将男女工资差距至少缩小5%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目标,有很多工作需要做。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每一轮的集体合同都应该引入缩小工资差距的解决方案。

政府和各社会合作伙伴正在实施一个三方同酬方案。政府将在动员各社会合作伙伴协商薪酬协议时考虑缩小工资差距的目标。政府没有影响私营部门薪酬发展的直接手段,而在国有部门和市政部门,选择工具的范围更广。例如,为了缩小市镇部门中女性员工占多数的部门中的工资差距,政府已经在预算中预留一些资源。

就可以提及的已经采取的具体措施而言,作为一条一般规则,国有部门进行了有关工作绩效方面的评估,其目的在于为确定薪酬提供依据。另外,政府还在2008年增加了向社会事务和卫生部门的国家补助拨款1.5亿欧元,用以支持市镇部门的工资结算。这项拨款涉及到的女性职工的数量比男性职工多,因为事实上在这一部门女性职工的数量远远多于男性,就其工资额度而言,市政部门女性职工的工资额要高于一些工业部门。

19.委员会在以前的结论性意见中对工作场所内的性骚扰频繁发生感到关切。根据当前的报告(CEDAW/C/FIN/6,第47段),据芬兰统计局出版的《性别晴雨表》,“每两名年轻女性中就有一名报告说在前两年遭受过男子的性骚扰”。请说明现在有哪些措施来保护女性工作人员不受性骚扰,包括用来接收和调查受害人申诉的具体立法和有效机制。

《平等法》(609/1986)禁止性骚扰和基于性别的骚扰,并且该法认为这种行为属于性别歧视(第7条,232/2005)。如果有信息表明雇员成为性骚扰的受害者,而雇主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骚扰(第8d条,232/2005),则雇主的行为应被视为构成本法中禁止的歧视行为。《职业安全法》也禁止性骚扰和其他不当行为。职业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这一法律的实施。它们为雇主提供指示和建议,并且可以在必要时采取《职业监督法》规定的各项措施。性骚扰也可能构成《刑法》禁止的歧视行为,最恶劣形式的性骚扰本身可能构成《刑法》中禁止的行为。

工会一般都制定了有关预防性骚扰的程序性规章制度。许多工作场所也已经制定了预防和处理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另外,《国防军平等计划》禁止性骚扰。2006年,国防军制定了国防军所属工作场所关于处理骚扰和不当待遇的规章制度。关于《平等计划》的信息是通过人员培训和国防军内部网信息进行传播的。工作环境调查对关于性骚扰经历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如果有人报告声称出现这种情况,工作场所的领导应负责解决问题。

根据2005年修订的《男女平等法》第8d条之规定,如果有信息表明雇员在工作场所成为性骚扰或其他基于性别骚扰的受害者,而雇主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这种骚扰,则雇主的行为应被视为构成《男女平等法》中禁止的歧视行为。雇主必须保证雇员在工作场所不会受到性骚扰或其他基于性别的骚扰。

雇主可以警告骚扰行为人或发出警告或重新安排骚扰行为人的工作场所,以确保尽量不同骚扰受害人接触。情况严重的,雇主还必须重新安排骚扰雇员和被骚扰雇员的工作,以便停止骚扰,但不得降低骚扰受害者的职位。作为一种最后手段,雇主可以根据有关法律终止与骚扰行为人的雇用关系。

如果骚扰行为涉及到有意侵犯人身安全,可能也会适用于有关侵害人身权利或性犯罪或工作歧视的条款。

根据《男女平等法》第6a条之规定,平等计划必须包括对工作场所的男女平等状况进行评估以及为促进男女平等制定的必要措施。这些措施包括预防和消除骚扰。

《职业安全和职业健康法》(23.8.2002/738)载有两条关于工作场所骚扰或其他类型不当待遇的具体条款。

这些条款的范围比仅仅限于性骚扰的条款要宽。涉及到可能在工作场所发生的各种类型的不当待遇。但基于性别的骚扰是这些条款的基本组成部分。

这两项条款的意图一方面是迫使雇主提前采取措施避免发生骚扰行为,另一方面是对已经发生骚扰的问题采取干预措施。根据《职业安全和职业健康法》第28条之规定,在知道问题发生之后,雇主有义务保证雇员的健康不受伤害。

另一方面,根据《职业安全和职业健康法》第18条之规定,雇员有义务避免在工作场所发生与其他雇员的骚扰和其他不当待遇。

职业安全和职业健康视察员对工作场所实施这一法律负有管理责任。如果主管部门注意到工作场所出现了违反《职业安全和职业健康法》的情况,它们有权采取若干类型的行政处罚措施。《职业安全和职业健康法实施细则》(20.1.2006/ 44)对这些措施做出了规定。主管部门也可以将违法情况报告给检察部门。

六. 教育与定型观念

20.芬兰广告业道德理事会通过了平等原则,消费者监察员处理对“歧视性营销”的投诉,并可以对有损于平等的广告宣传进行干预(CEDAW/C/FIN/5,第5条,第5分节)。芬兰妇女联合行动协会联盟(NYTKIS)认为媒体自我管制不足,“舆论对商业性行为已变得更加宽容,性别歧视是许多媒体的内容的一部分”(CEDAW/C/FIN/6,第98段)。由于《男女平等法》不适用于商业广告,有什么行为规则和守则以及有什么机制来监测和管制媒体,以实现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目标?

政府没有控制媒体的有效手段,因此,它的目的在于通过合作和相互作用对媒体产生影响。教育部在2005-2006年开展了一个关于媒体和男女平等的项目,目的是寻找与媒体部门开展合作的机会,以便根据自我管理原则,促进实现性别均衡和消除媒体当中的陈规定型观念。

根据现行《消费者保护法》(389/1978)第2章第1.1条的一般条款,不得允许在营销中出现在消费者看来属于不正当或其他不公平的行为。 在芬兰,消费者监察员从消费者保护角度监督营销是否合法。在必要时,监察员可以申请做出非法营销的决定。这种禁止决定可由市场法院做出,通常是处以罚款。在有些特殊情况下,监察员也可以自己发出禁令。禁令也可能是临时性的。监察员也已向企业家们做出了大量有关营销方面一般性指示。

大量有关《消费者保护法》一般条款的判例法已经制定。根据市场法院的既定判例法,作为一个初审法院,《消费者保护法》的一般条款适用于明显违背公认价值观的营销行为。例如,以贬低、破坏或侮辱某一性别的方式或以任何其他伤害某一性别的方式进行营销的行为,已被视为属于不好的营销方式。在市场法院的第1994:7号判决和第2006:1号判决中,法院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2章第1条之规定,认定案件中所采取的营销方式不当,因为其广告中出现的妇女属于吸引广告受众眼球的性对象,其在广告中的出现与销售的产品无关。市场法院认为这类广告是属于有辱人格的广告。

《广播和电视经营法》(744/1998)第23条也规定了广告的道德原则。根据该条款之规定,广播和电视广告或电话直销不得妨碍尊重人的尊严,也不得包含任何基于性别的歧视。消费者监察员也监督这些条款的实施情况。如果监察员认为广播和电视经营者违反这些条款,监察员可以对他们处以罚款。

上述情况表明,对广告业的监督受到主管部门的严格控制。另外,芬兰广告监督制度包含自我管理方面的内容。中央商会所属的广告道德委员会就广告是否符合道德标准问题发表声明。在其实践当中,除其他事项外,它尤其适用于国际中央商会通过的国际广告程序规则以及广告道德委员会的良好营销做法的各项原则。

新闻委员会(Julkisen sanan neuvosto)是由媒体共同出资的另一个媒体自我管理机构,它已经证实《记者守则》(“Journalistin ohjeet”)(2005年)适用于媒体所有从业人员的言论自由。根据《记者守则》第26条:

“必须尊重每一个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不恰当或有辱人格的方式提及人的性别”。

司法部目前正在制定一项法律建议,目的在于审查上述《消费者保护法》第2章第1条所载的一般条款。它建议在《消费者保护法》中做出更加详细的条款,对违背良好方法原则发布广告的各种情形做出明确的规定(司法部,关于不当商业程序的第2007:11号工作组报告)。拟议的条款是基于市场法院的既定裁决程序和《广播和电视经营法》(744/1998)第23条的规定。根据这项法律建议,如果明显违背社会的公认价值观,则营销将被视为违背良好方法原则。其意图在于将三个违背良好方法原则的例子纳入其中。其中一个例子涉及到基于性别的歧视或基于某些人或某几类人的某些方面的歧视。政府准备在2008年春季就此问题向议会提交一份《政府法案》。

拟议的更加详细的条款可能会增加人们的预期和法律安全感,并且便于对这些法律条款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以提高效率。据预期,负责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更新其关于营销工作的指令,并就新条款的适用问题向企业家们提供咨询意见。另外,据预计,向市场法院提起的案件数量可能也会增加。

七 . 健康

21.儿童权利委员会在其2005年10月的结论性意见中对青少年的高自杀率表示关切(CRC/C/15/Add.272,第36段)。在当前的报告中,没有提供有关青少年自杀率的信息。也没有列入有关心理服务的信息。请提供自2001年以来按性别分列的有关自杀率趋势的统计,并提供资料,说明正在采取什么措施来减少这方面的自杀率和增加获得信息和心理服务的机会。

2007年4月,社会事务和卫生部任命一个工作组(Mieli 2009),负责为心理健康服务、酗酒者和吸毒者服务以及相关的24小时服务制定运作模型。目标包括有效促进福利和心理健康、向遇到心理问题和酗酒及吸毒者提供治疗服务和康复服务,以及加强市镇初级服务和专业、各种服务提供者及职业团体之间的合作。

2007年11月,社会事务和卫生部还开展了一个旨在预防抑郁和减少因抑郁诱发的丧失工作能力的项目。该项目应该利用各种建议制定一项行动方案,以便促进及早诊断和预防抑郁、治疗、康复、工作福利和返回工作岗位以及减少因抑郁诱发的丧失工作能力病例的发生率。上述两个项目的目的都在于预防抑郁和由此引起的自杀行为。

政府在2002年做出的关于确保保健卫生的决议案特别注意充分发挥初级保健和预防、提供治疗服务、确保配备工作人员及其能力的提高、改革各项活动和结构以及加强保健供资的作用。关于最长等待治疗的时间的条款在2005年开始生效,从那时起,社会事务和卫生部一直在密切监督提供治疗服务的执行情况。最长等待时间也适用于精神病治疗。

社会事务和卫生部注意到,全国各地提供治疗服务的情况比改革之前更加灵活和及时。实际上,立法修订工作加强了对卫生服务的平等利用。改革还加快了不同医院区内各种做法的更新。

议会已经连续八年增加了对儿童和青年精神疾病的拨款。关于儿童和青年精神疾病接受治疗的最长等待时间的法律条款于2001年1月1日开始生效。最近的结果表明,儿童和青年精神疾病患者在三个月之内接受治疗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相当成功的执行,芬兰南部和西南部除外。

请另见附录3和附录4。

22.根据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FIN/5,第5条,第2.7分节),从萨米家园到一个医院产科病房也许有300至500公里之遥。请介绍增加贵国最偏远地区的社区获得此类设施的机会的任何计划。

在芬兰北部的罗瓦涅米地区,分娩必然成为患者安全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芬兰北部是一个人烟稀少的地区,婴儿出生数量一直在下降。为了确保患者安全,接生医院必须拥有多种科室的医务人员,即妇科医生、麻醉医师、助产士、儿科医生等。医院还必须拥有必要的设备。在人口稀少的农村地区,无法找到确保患者安全所需的医务人员和设备是一件不幸的事情。可靠的患者安全需要每年约有300个婴儿出生才能做到。在芬兰北部的萨米地区,最近几年在Inari和Utsjoki地区出生的婴儿分别约为70人和10人。

与挪威签订的边界市镇协议使芬兰患者可以到挪威医院接受紧急治疗和生孩子。例如,萨米地区以及拉普兰医院区的市镇主管部门就已经与挪威签订了这样的协议。

八 . 妇女特别群体的情况

23.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表示感到关切的是,“穿传统服装的罗姆妇女特别容易遭到此类歧视”(E/C.12/CO/FIN/5,第13段)。当前的报告也承认,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及获得私营部门的服务方面仍然受到歧视(CEDAW/C/FIN/6,第16段)。请提供资料,说明劳动部关于罗姆人就业状况的研究报告对采取新政策和其他措施的影响。

劳动部为“促进罗姆人融入劳动力市场”研究提供了经费。这次研究的报告将在2008年5月公布。研究正在对罗姆人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状况以及他们遇到的阻碍和雇用他们的条件进行研究和分析。除其他事项外,影响他们就业的因素还包括教育或罗姆人的特殊需求。这次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包括态度,特别是雇主、就业主管部门和罗姆人自己对待就业两方面的态度:就业和提供就业。这次研究还对工作管理部门在实现促进罗姆人就业目标方面所起的作用以及是否充分发挥其提供服务的职能进行了研究。最终目的是全面了解罗姆人的就业情况,并依据这次研究结果制定出促进罗姆人就业的建议草案。

关于罗姆人就业形势的研究仍在进行之中。根据非正式的初步信息,研究正在通过劳动部门对罗姆人消费者进行自愿问卷调查。其中的一个问题是问男性和女性罗姆人自己对工作中所穿服装的态度。研究还将对雇主进行问卷调查,问他们对劳动力市场中的罗姆人以及穿传统服装的女性罗姆人的态度。据设想,这次研究将在2008年4月底完成。

在2007年,芬兰完成了三个以罗姆人为对象的大规模权利平等项目。除了其他成果外,这些项目还提供了关于罗姆人目前工作状况的宝贵信息。

据罗姆人事务区域咨询委员会称,罗姆妇女一直在积极参与为促进她们的教育事业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参与了各种项目的罗姆妇女多次指出,服装不是妨碍她们工作的障碍。罗姆人意识到,某些职业需要特定的服装或制服(如护士等)。在这些工作岗位工作的罗姆人接受这一点,并且在工作时间换穿工作服装。但有许多工作没有拒绝传统服装的正当理由。不过,在有些雇员眼里,罗姆人的传统服装仍然是一个障碍。公共主管部门和工会都应该更加关注这一问题,应该在关键场合支持罗姆妇女。

芬兰媒体在地方报纸和全国报纸上报道了全国各地以罗姆人为对象的权利平等项目。这些文章经常谈到罗姆妇女的服装,通过积极的方式提高了人们对罗姆妇女服装的认识。芬兰国家广播公司YLE也通过其内部培训系统培训了罗姆语记者。其中一名记者就是穿传统服装的罗姆妇女,她经常在全国广播中主持节目。

24.该报告表示,2005年少数民族问题监察员办公室收到70个有关罗姆妇女住房问题的个案,其中经常涉及单身母亲及其子女无家可归或遭驱逐问题。该报告注意到罗姆妇女的境况(如住房和生活条件的稳定情况)与罗姆儿童上学之间的联系(CEDAW/C/FIN/6,第17段)。监察员有没有对这些申诉进行调查,结果如何?缔约国正在采取哪些努力来改进罗姆妇女的住房状况,使有关住房的问题不会妨碍罗姆儿童上学?

第25个问题中提到的住房问题不仅仅涉及罗姆妇女,而且还涉及普通罗姆人。

少数民族问题监察员办公室负责提供与投诉有关的建议和指导。它还请求市镇主管部门和住房机构对投诉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说明。在两个个案中,这一问题被提交到国家歧视仲裁法庭。另外,少数民族问题监察员办公室还一直与罗姆人问题咨询委员会和国家住房基金开展合作,目的是要为罗姆族人的住房问题找到解决办法。

国家和地区两级的所有芬兰咨询委员会都一直在积极努力,目的就是要缓解与罗姆人的住房和上学有关的问题。他们尤其认识到缺少住房/住房困难与罗姆儿童上学问题之间的联系。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开展针对各级行政部门中的主管部门的教育。例如,仅仅芬兰南部咨询委员会就与约3 000位负责罗姆人住房和上学问题的市镇、地区和国家行政管理人员取得了联系。

这些咨询委员会还帮助在市镇机构内部设立地方罗姆人委员会。其想法是让罗姆人和地方行政管理人员能够在特定情况和特定地点开展合作。市镇委员会已经为这些地方委员会中的大部分指派了地方工作组,并且还对它们给予政治上的支持。芬兰西部已有14个地方委员会;芬兰南部有9个地方委员会正在筹建之中,其余三个省也有几个地方委员会。

咨询委员会采取的其他措施还包括在必要时访问市镇部门,并在必要时向罗姆人和主管部门提供人员协助和咨询。当然,咨询委员会还会与其他国家主管部门开展合作。少数民族问题监察员办公室之间的合作一直极其重要。不过,各省咨询委员会的实际工作能力总共只有四位秘书,而国家级咨询委员会只有一位秘书。

全国罗姆人事务咨询委员会和4个区域咨询机构是依据国家立法建立起来的,并且由国家正常预算提供经费。

25.根据该报告(CEDAW/C/FIN/6,第176段),移民妇女的失业率比移民男子高10个百分点,比一般人的失业率要高得多。已经采取什么定向措施来创造和改善移民妇女的经济机会,这些措施有什么影响?除了语言课之外,不同经济部门的非公民妇女还有什么培训机会?

2007年,女性移民的失业率仍然高于男性移民。不过,男女失业率自2006年以来一直在下降。

2006年10月

2007年10月

失业率:女

28.3 %

25.2 %

失业率:男

18.9 %

15.8 %

在不同的少数民族群体当中,移民失业率差别很大。俄罗斯族人是最大的语言群体,2007年10月失业率为30.5%。说索马里语的移民失业率为54.2%。来自欧盟国家的移民失业率大大低于来自欧盟以外国家移民。

与许多其他国家相比,芬兰的移民制度有些特殊。根据《移民法》(1999年、2006年),劳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成年移民读写技能的教学工作,并且安排他们接受基础教育。因此,无论身体和心理状态如何,也无论语言和职业技能如何,所有移民都有权利到失业部门登记,并且以作为曾经就业的求职者身份参加统计。

欧洲社会基金名为“移民和技能培养的第一导向措施”的培养方案的目的在于特别关注移民妇女寻找自我的状况。2007年,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和职业妇女互助福利俱乐部与国家教育委员会合作,共同发起了一项专门运动,目的是要为举办移民妇女读写技能培训筹集资金。教育委员会还在过去几年内通过其他方式从移民教育特别补助预算当中抽出部分资金用于妇女基础教育。已经向各种成人教育机构和移民协会发放了补贴。另外,在免费普通教育专项特别补贴款中,有很大一部分被用于发展移民就学,不仅仅涉及基础教育和语言教学,而且还涉及文化和技能相关主题的教学。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汇编的统计资料,在2007年寻求获得相当于大学文凭的移民当中,有70%的人是妇女。其中多数人来自前苏联地区。这表明有些妇女的教育程度很高,只是需要在补充教育和找工作方面得到支助。

就上述情况而言,必须指出的是,失业移民妇女不是一个统一的群体。应该在能够提供服务的范围内,尽量满足她们的个人需求。

所有移民都需要融合服务,都需要获得语言和职业培训以及关于融入社会的指导培训。只要其至少拥有永久居留许可,每一个人都自动拥有上学的权利。

根据《移民法》规定,失业移民有权从其在市镇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参加融合计划(包括融合培训)。该法在2005年进行了修订,三年期可被最长延长到五年,其中一个原因是休产假问题,因为它经常会阻碍妇女从该计划中受益。

向移民妇女(也包括男性)提供了融合培训。除了语言培训之外,融合培训还包括有关在芬兰的工作生活和芬兰一般社会方面的指导。培训包括在工作场所进行一段时期的培训。移民还有机会参加劳动市场职业培训。参加融合培训或劳动市场职业培训的人有权领取福利补贴,这项补贴略高于失业救济金。

移民妇女还被鼓励通过由欧洲社会基金等组织供资的不同项目进入劳动力市场。

26.该报告不含关于生活贫穷的妇女的任何分类统计数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表示感到关切的是,芬兰尚未通过一个官方的“贫穷线”,以便该缔约国能够“界定贫穷率和贫穷度以及监测和评估扶贫方面的进展情况”(E/C.12/CO/FIN/5,第17段)。请提供有关芬兰生活贫穷的妇女的境况的概况,并说明已经采取什么步骤来建立密切衡量和监测这一境况以及减少贫穷的机制。

有关社会援助方面的统计数字是关于芬兰低收入家庭或贫困家庭的最全面数据。最新数据是来自2005年的统计资料。

2005年,有8.7%的单身妇女至少一次得到社会救助。这样的家庭有66 286个。这一数字比前一年下降了3.8%。在接受过社会救助的单身女性家庭当中,有45.4%的家庭在2005年至少得到了三个月的社会救助,而22.6%的家庭得到了更长时间的社会救助(例如,10至12个月)。接受社会救助的单身妇女所占的比例稍高于她们的人口比例。得到社会救助的养老金领取者所占的比例低于他们的人口比例。实际上,多数接受社会救助的单身妇女还处于工作年龄。

几乎所有接受社会救助的单亲都是妇女。2005年,近30 000个单亲家庭接受社会救助,即约占所有单亲家庭的四分之一。

自从1996年以来,接受社会援助的家庭总数量一直在下降。单人家庭和单亲家庭的数量和所占的比例也一直在下降。

社会援助期的长短意味着是长期还是临时收入不足。高于平均比例的单身妇女(45.4%)和单亲家庭(44.9%)需要社会援助的频率低于接受社会援助全部家庭的平均频率(42.5%的家庭接受社会援助的时间为一至三个月)。单身男性及有子女夫妇最有可能长期接受社会援助,而单亲家庭接受社会援助的可能性最小。

失业是造成收入困难的最常见因素。2007年夏季,政府指定一个委员会负责社会保障改革工作,此次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增加工作生活的灵活性,提供更多的工作奖励,并且修改基本和最低保障标准,从而减少对社会援助的需要。该委员会的任务一直持续到2009年12月31日。2002年4月,修改后的《社会援助法》开始生效,修订版对在评估社会援助需求时未被考虑的有关收入部分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在初期阶段,这一部分的收入为至多每月每个家庭100欧元。后来,增加到每月150欧元。这次修订的有效期到2008年12月31日。修订对象特别针对接受社会援助的单亲家庭,因为高于比例水平的接受社会援助的单亲家庭得到了不同类型的就业机会,因而有机会获得一些额外的收入,甚至是永久进入劳动力市场。

请另见附录5和附录6。

27.尽管2006年向议会提交的关于残疾人权利政策的初次报告认识到“残疾妇女有权学习和工作、拥有收入、享受家庭生活和从事各种爱好”,但承认“关于残疾妇女的信息很少”(CEDAW/C/FIN/6,第27和28段),残疾妇女在申请残疾援助和康复服务时遭到歧视,比男性申请遭拒绝的时候多(同上,第186和187段)。请提供资料,说明为全面收集关于残疾妇女的资料以及确保她们享有公民、政治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建立和采取的措施。此外,请提供资料,说明是否努力宣传新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以及政府是否向残疾妇女组织和网络提供资金以支持其活动。

芬兰立法和监督其实施的基本原则是男女待遇平等和他们获得法律规定的支助措施和福利的权利平等。因此,多数关于残疾的研究和关于残疾人的信息都没有对数据进行按性别分析。例如,我们一直认为没有必要为了了解男女之间差别的原因,而制定具体的有关按照残疾标准提供支助措施和发放福利的统计汇编指标。

一些现有可用的统计资料(例如,社会保险机构的康复和残疾补助金统计资料)表明,与男性相比,女性被拒申请的百分比稍高。甚至在决定是否能够获得残疾抚恤金方面也可以发现类似趋势。但不能因此得出直接歧视妇女的结论,并且妇女申请上述补助金的人数较多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事实。补助金的发放是依据法律规定标准进行的。

一旦芬兰批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芬兰将在《芬兰规约全书》的《条约汇编》中出版该《公约》的非正式芬兰文译文。社会事务和卫生部2007年使用芬兰文和瑞典文出版了一本小册子,介绍了《公约》的有关情况。由芬兰残疾人组织成立的残疾人人权中心也提供了关于该《公约》的教育和信息材料。

残疾人非政府组织的妇女网络由全国残疾人组织的行动者组成。那些从芬兰自动贩卖机协会得到资金支持的组织也通过该协会得到政府的经济支助。一旦注册成功,该网络也能够得到政府拨给妇女组织的补贴。

九 . 《任择议定书》

28.芬兰于2000年12月29日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请提供有关为广泛宣传该议定书而采取的措施的资料。

关于普遍人权、联合国和欧洲委员会的各项人权公约以及关于其司法和其他管理机关和人权控诉的信息现在可以在外交部因特网网站(http://formin. finland.fi)上查到。该网站还介绍了如何向这些机关提起控诉,包括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网站内容由人权法院和公约股负责维护。该网站还有一个与立法数据库(Finlex)的链接,用户可以从这里查到芬兰文版本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十.附录

附录1

关于是否需要改革关于平等和非歧视立法的初步报告的摘要

一.平等和非歧视立法改革的背景

在实现平等和非歧视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另外,平等和非歧视立法多年来经过多次修订,已使立法各不相同且前后不一。无论从哪方面来讲,它在各种歧视理由方面存在的差异都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当初在颁布《非歧视法》时,芬兰议会规定,政府应根据芬兰基本权利制度起草非歧视立法的建议草案,其中所有歧视理由均适用于同样的法律补救和制裁措施。为了应对国际事态发展和欧洲联盟内部的事态发展,也需要修订该立法。

根据其任务,平等委员会编写了关于是否需要对现行立法进行改革以及改革的选择方案的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的目的不是就不同的选择方案表明立场,而是鼓励对它们进行辩论。

二.平等和非歧视立法的现状

芬兰《宪法》载有许多与平等和非歧视有关的条款。《宪法》第6条载有关于非歧视的基本条款。该条款是依据国际人权条约制定的。但自从芬兰进行基本权利改革以来,关于平等和非歧视问题的国际法范围已经被扩大。欧盟禁止歧视立法也在过去几年得以扩大,并且也更加准确。另外,欧洲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以及各国际人权机构的裁决、评估和建议必须在改革中予以考虑。

在从属于《宪法》的立法中,关于待遇平等和禁止歧视的条款被载于两部一般法之中,即《男女平等法》(《平等法》)和《非歧视法》,并且也被载于就业、社会福利和保健等几部特别法中。关于主管部门和制裁措施的有关条款载于上述一般法和关于主管部门的特别法、芬兰《刑法》、《侵权行为责任法》和《职业安全和促进健康及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和卫生合作法》之中。

三.某些其他国家的平等和非歧视立法

大部分欧洲国家已经改革或已经计划改革其平等和非歧视立法。这样的国家包括瑞典、挪威、丹麦、德国和联合王国。在这些国家中,有许多国家与芬兰一样,平等和非歧视立法以及为促进和监督其实施而成立的主管部门的组织工作都是各不相同的。就连每个国家的改革范围也不相同;协调立法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工作的改革目标也是如此。

四.对改革平等和非歧视立法的需要及其目标

(a)改革需要

现行平等和非歧视立法及其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不足之外。纠正这些不足将会增加打击歧视和保障平等的机会。最重要的发展需求见下文列表。

立法的一致性和范围。立法中使用的概念和其他术语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不一致之处。有些在现代社会中被认为重要的歧视理由在立法中没有提到。禁止歧视的范围、法律保护的程度、获取咨询服务和取决于歧视理由和生活领域的其他专家援助也不相同。

促进平等和非歧视。该立法极其依赖于后来的法律保护和个人的反应。有关主管部门在促进平等方面所担负的职责因歧视理由的不同而存在差别。目前,芬兰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规划有关非歧视问题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也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组织或监督这类活动。

主管部门的地位、职责和权力。平等和非歧视主管部门的职责不完全与国际建议和声明一致,但从总体来看,它们似乎符合欧盟立法中规定的要求。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与执行独立调查和向歧视受害者提供援助有关的职责是个例外。就欧盟法律、《残疾人权利公约》和各项国际建议而言,似乎也有必要加强国家机构的独立性。另外,要想提高工作效率,现行主管部门的其他职责和权力也需要发展。

在平等和非歧视问题当中的合作和相互作用。目前,主管部门之间的合作是非正式的。除了少数民族问题监察员之外,主管部门没有额外合作的职责,也没有促进这种合作的正式组织。主管部门和利益团体之间的合作也主要是基于非正式的沟通。除此之外,还设立了与各部委有关的不同咨询委员会。但是,这些委员会在沟通中所起的作用各不相同。欧盟法律、国际公约和建议以及增加的国际合作需要调整国内程序和结构。

各协会和组织对行政和司法程序的参与。现行立法赋予各协会和组织参与歧视案件中的行政和司法程序的机会非常有限。这个问题应该与欧盟法律一起考虑。

立法的实施。关于立法的咨询和其他专家援助促进了对歧视受害者的法律保护。今天,这类行动集中在国家一级,区域或地方一级还没有这种服务。另外,缺少咨询和监督机构资源使实施本法遇到困难。

立法的法律和语言透明度。本立法具有不连贯和多级性质,并且在技术上存在瑕疵,所有这一切都降低了现行立法的透明度。还有一些术语和语言上的问题,如不同的抽象概念、法律术语和过于空泛的表述,这些都需要考虑。

(b)改革的目标

促进立法内容的一致性。在改革过程中,立法的内容应在必要时尽可能一致。应该进行修改使之内容更加一致的例子包括禁止歧视及其适用范围、促进平等的职责范围和获取法律保护。目标应该是歧视受害者尽可能得到相同的待遇,无论歧视理由是什么,也无论是在哪一个生活领域。

进一步促进和监督平等和非歧视。在改革过程中,应对能否履行促进与不同歧视理由有关的平等义务进行审查。在审查时应牢记现行立法的特殊性,现有监督和促进义务及其相关的权力都不能受到限制。平等问题监察员和少数民族问题监察员的地位、职责和权力应该重新审查,应该对它们在区域和地方一级进行运作的资源和机会进行评估。

加强在平等和非歧视问题上的合作、相互作用和参与。在改革工作中,应该考虑能否增加利益团体参加处理平等和非歧视问题的机会。还应该审查如何加强主管部门之间以及主管部门与利益团体之间的合作。

改进本立法的透明度以及法律和语言方面的问题。在改革工作中,应该使现行立法更加明确,其中使用的语言应该更加容易理解和准确。

五.改革的各种方案

平等和非歧视立法的系统和结构改革以及主管部门的组织改革可以按照若干个不同模式进行。本立法的基本结构和主管部门的组织也可以分别进行改革。委员会讨论了以下主要改革方案:

立法的基本结构:一个或若干普通法?

分散管辖。这个模式将包括使现行《平等法》和《非歧视法》中的有关条款更加一致以及通过关于非歧视主管部门的新法律和某些新的特别法或条款,例如,关于残疾人和罗姆人的特别法或条款。这一模式符合现行国际法和欧盟立法的要求。歧视理由方面的差别以及由此造成的立法区别似乎适合采用这种模式。

一部新的非歧视法和两部特别法。如果采用这种模式,所有关于平等和非歧视问题的一般条款都将被统一到一部合并法律之中,其中关于男女平等的条款和关于其他平等的条款将被列入专门的特别法之中。关于一般平等问题和主管部门的条款将因此被列入同一部法律之中。

一部习惯法。如果采用这种模式,《平等法》和《非歧视法》将被合并成一部一般法,也包括关于有关主管部门的条款。但可能要对现行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以便使之更加一致,立法也要进行合并,使之成为一部法律,这样才能更明确。另外,合并法律将会有助于在歧视问题上形成更加统一和全面的观点,有利于处理多重和交叉歧视的个案。

主管部门的组织工作:一个或若干个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在现有组织基础上的组织发展。将对现有平等和非歧视主管部门的地位、职责和权力进行重新审查。另外,还要成立新的禁止歧视机构,或者扩大现有主管部门的权力。主管部门应拥有它们当今本应该具有的经验和远见,并且仍在负责上述职权范围的部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但是,它仍将是一个分散的组织,无法充分发挥合作主管部门所应起到的协调作用。各部委所开展的行动将会限制主管部门的独立性。

成立由政府领导下的主管部门合并组织。现行主管部门被合并,组成一个新的非歧视监察员机构,并负责处理各种新的歧视理由。除此之外,还可以成立一个咨询委员会和处理歧视问题的仲裁法庭。具有不同领域的专业经验可以保证为该机构任命专业的监察员。这个合并的监察员机构将是所有平等和非歧视问题的联络点。使本领域内的信息交流和行动者之间的合作变得更加容易,并且建立一个合并的主管部门也对专业经验、运作和管理有好处。新的主管部门将在一个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此限制其独立性。

成立一个由议会领导的合并主管部门。成立一个由议会而不是由政府领导的、与上述非歧视监察员机构类似的机构,它将保证国际建议中所要求的独立性。监察员将尤其与芬兰议会监察员密切合作,对他的工作予以补充。与各部及各组织等其他行动者的沟通可通过一个咨询委员会进行。主管部门可以独立开展其业务,并且可以与各组织及研究机构等进行比较自由的合作。芬兰仍然需要一个基础广泛的专家机构,负责处理与基本权利有关的各种问题。

主管部门在基本权利和人权的监督改革方面的组织发展

欧盟法律、国际人权公约以及国际建议和声明,使建立与负责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一般机构有关的特别非歧视主管部门成为可能。许多国际建议和声明甚至就此提出了建议。从较长期来讲,国家也有理由支持进行关于能否进行从总体上促进和保护基本权利和人权的国家制度的调查。芬兰议会的宪法委员会支持建立国家人权机构的想法。应该对能否进行这样的改革进行更加详细的调查,例如在一个基础广泛的参与机构内部或作为一个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行动计划进行调查。芬兰基本权利和人权制度的总体发展需要将尽可能地在平等和非歧视立法的主管部门组织改革工作中予以考虑。

六.结论和建议

根据委员会的任务规定,改革工作不能削弱现行立法所提供的保护,也不能限制各项法律中所规定的履行、监督和促进平等和非歧视的职责或权力。相反,这些方面应通过改革得到加强。委员会认为,改革平等和非歧视立法的工作应该根据以下指导方针继续进行下去:

1.立法的内容将在适当和可能的情况下更加一致。

2.将对立法的法律和语文方面进行改进。

3.将对为促进平等和非歧视制定各项措施以及监督和监测这些措施执行情况所采取的方式进行审查。

4.将对加强主管部门之间和主管部门与利益团体之间在平等和非歧视问题上的合作、参与和相互作用的方式进行审查。

5.将对本领域内指定主管部门的地位、职责和权力进行再次审查,特别是在他们能否独立开展工作方面。

6.将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改革工作中考虑,从长期来看,是否需要制定在总体上促进和保护基本权利和人权且符合各种国际义务和建议的国家制度。

另外,委员会拟提出如下建议:

7.应该提名芬兰工业联合会的代表和芬兰工会中央组织的代表参加委员会,应该成立负责处理工作生活中平等和非歧视问题的部门,以协助委员会开展工作。

8.应成立一个与委员会有关的非政府组织机构,以便对委员会的各项法律建议和其他建议提供评论意见。

9.委员会的任务授权应延长到2009年9月底。

附录2

贩卖人口罪(2004-2007年)

表1助长非法入境的形势(资料来源:警察成果数据系统)

芬兰 南部省

芬兰 西部省

芬兰 东部省

奥卢省

拉普 兰省

赫尔 辛基省

奥兰 群岛

外国

总计

2004 年

警察

13

0

0

1

4

7

0

3

28

海关

0

0

0

0

0

0

0

0

0

边防

0

0

0

0

0

0

0

0

0

总计

13

0

0

1

4

7

0

3

28

2005 年

警察

9

1

2

0

0

10

0

0

22

海关

0

0

0

0

0

0

0

0

0

边防

11

0

1

0

0

0

0

0

12

总计

20

1

3

0

0

10

0

0

34

2006 年

警察

3

1

0

2

0

6

0

1

13

海关

0

0

0

0

0

0

0

0

0

边防

17

2

0

0

5

3

0

0

27

总计

20

3

0

2

5

9

0

1

40

2007 年

警察

2

5

0

2

1

1

1

1

13

海关

0

0

0

0

0

0

0

0

0

边防

32

2

0

1

2

4

1

5

47

总计

34

7

0

3

3

5

2

6

60

2004-2007 年总计

警察

27

7

2

5

5

24

1

5

76

海关

0

0

0

0

0

0

0

0

0

边防

60

4

1

1

7

7

1

5

86

总计

87

11

3

6

12

31

2

10

162

表2恶化的助长非法入境形势(资料来源:警察成果数据系统)

芬兰 南部省

芬兰 西部省

芬兰 东部省

奥卢省

拉普 兰省

赫尔 辛基省

奥兰 群岛

外国

总计

2004 年

警察

0

0

0

0

0

0

0

0

0

海关

0

0

0

0

0

0

0

0

0

边防

0

0

0

0

0

0

0

0

0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2005 年

警察

3

0

0

0

0

2

0

0

5

海关

0

0

0

0

0

0

0

0

0

边防

3

0

0

0

0

1

0

0

4

总计

6

0

0

0

0

3

0

0

9

2006 年

警察

1

0

0

0

0

1

0

0

2

海关

0

0

0

0

0

0

0

0

0

边防

24

1

0

0

0

4

0

0

29

总计

25

1

0

0

0

5

0

0

31

2007 年

警察

0

0

0

1

0

1

0

0

2

海关

0

0

0

0

0

0

0

0

0

边防

8

0

0

0

0

0

0

1

9

总计

8

0

0

1

0

1

0

1

11

2004-2007 年总计

警察

4

0

0

1

0

4

0

0

9

海关

0

0

0

0

0

0

0

0

0

边防

35

1

0

0

0

5

0

1

42

总计

39

1

0

1

0

9

0

1

51

表3贩卖人口形势(资料来源:警察成果数据系统)

芬兰 南部省

芬兰 西部省

芬兰 东部省

奥卢省

拉普 兰省

赫尔 辛基省

奥兰 群岛

外国

总计

2004 年

警察

0

0

0

0

0

0

0

0

0

海关

0

0

0

0

0

0

0

0

0

边防

0

0

0

0

0

0

0

0

0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2005 年

警察

1

0

0

0

0

1

0

0

2

海关

0

0

0

0

0

0

0

0

0

边防

0

0

0

0

0

0

0

0

0

总计

1

0

0

0

0

1

0

0

2

2006 年

警察

1

1

0

0

0

0

0

0

2

海关

0

0

0

0

0

0

0

0

0

边防

0

0

0

0

0

0

0

0

0

总计

1

1

0

0

0

0

0

0

2

2007 年

警察

0

0

0

0

0

1

0

0

1

海关

0

0

0

0

0

0

0

0

0

边防

1

0

0

0

0

0

0

0

1

总计

1

0

0

0

0

1

0

0

2

2004-2007 年总计

警察

2

1

0

0

0

2

0

0

5

海关

0

0

0

0

0

0

0

0

0

边防

1

0

0

0

0

0

0

0

1

总计

3

1

0

0

0

2

0

0

6

表4恶化的贩卖人口形势(资料来源:警察成果数据系统)

芬兰 南部省

芬兰 西部省

芬兰 东部省

奥卢省

拉普 兰省

赫尔 辛基省

奥兰 群岛

外国

总计

2004 年

警察

0

0

0

0

0

0

0

0

0

海关

0

0

0

0

0

0

0

0

0

边防

0

0

0

0

0

0

0

0

0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2005 年

警察

0

0

0

0

0

0

0

0

0

海关

0

0

0

0

0

0

0

0

0

边防

0

0

0

0

0

0

0

0

0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2006 年

警察

0

0

0

1

0

0

0

0

1

海关

0

0

0

0

0

0

0

0

0

边防

1

0

0

0

0

0

0

0

1

总计

1

0

0

1

0

0

0

0

2

2007 年

警察

0

0

0

0

0

0

0

0

0

海关

0

0

0

0

0

0

0

0

0

边防

0

0

0

1

0

0

0

0

1

总计

0

0

0

1

0

0

0

0

1

2004-2007 年总计

警察

0

0

0

1

0

0

0

0

1

海关

0

0

0

0

0

0

0

0

0

边防

1

0

0

1

0

0

0

0

2

总计

1

0

0

2

0

0

0

0

3

附录3

2001–2006年按性别分列的自杀情况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933

824

815

812

724

803

271

271

260

252

270

259

共计

1 204

1 095

1 075

1 064

994

1 062

资料来源:芬兰统计局卫生/死因统计http://tilastokeskus.fi/til/ksyyt/index_en.html。

附录4

图:3个月内未获得治疗服务的儿童和青年精神病患者数量

3 个月内未获得治疗服务的儿童和青年精神病患者数量

2005 年各医院区的患者数量

附录5

1996-2006年按家庭分列的接受社会援助的家庭数量。芬兰所有可比家庭的数量和百分比。

年份

1名成年男子

1名成年女子

2名成年人

1名成年+儿童

2名成年+儿童

接受社会援助的所有家庭

1996 年

数量

131 826

86 535

41 657

36 343

53 230

349 591

百分比

19.8

11.8

6.1

31.9

10.2

12.9

2004 年

数量

105 409

68 912

19 605

31 788

25 303

251 017

百分比

14.8

9.1

2.6

26.9

5.3

8.9

2005 年

数量

101 103

66 286

18 513

29 708

23 238

238 848

百分比

14.1

8.7

2.4

25.2

4.9

8.4

变化

2004 – 2005 年百分比

-4.1

-3.8

-5.6

-6.5

-8.2

-4.8

附录6

按2005年社会援助持续时间、持续月数接受社会援助家庭所占百分比分列的家庭数量

2005 年

1名成年男子

1名成年女子

2名成年人

1名成年 +儿童

2名成年 +儿童

接受社会援助的所有家庭所占百分比

1 – 3 个月

40.4

45.4

46.2

44.9

38.4

42.5

4 – 6 个月

18.6

18.5

18.8

20.7

18.7

18.9

7 – 9 个月

14.6

13.5

13.7

15.5

16.2

14.5

10 – 12 个月

26.4

22.6

21.3

19.0

26.7

24.1

总计

100

100

100

100

100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