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0/D/743/2016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5January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743/2016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F.K.(由律师Niels-ErikHansen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丹麦

申诉日期:

2016年4月15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和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28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本决定日期:

2020年12月30日

事由:

从丹麦驱逐至土耳其

程序性问题:

另一项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证实申诉;基于属事理由的可受理性

实质性问题:

酷刑和虐待风险

《公约》条款:

第3条

1.1申诉人是F.K.,土耳其国民,生于1990年。他在丹麦的庇护申请被拒绝,在首次提交申请时,他被移民拘留,正等待被驱逐回土耳其。申诉人声称,将其驱逐回土耳其将构成侵犯其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公约》于1987年6月26日对缔约国生效。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发表了声明,自1987年6月26日起生效。

1.22016年4月28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第1款,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来文期间不要将申诉人驱逐回土耳其。

1.3关于申诉人先前提交的针对缔约国的第580/2014号来文(见CAT/C/56/D/580/2014),委员会于2014年1月2日同样要求政府在委员会审议该案期间不要将申诉人驱逐回土耳其。2014年7月2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已释放申诉人,并命令他向移民当局报告。2016年6月28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它已决定不接受委员会关于在本案中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在2016年6月30日的普通照会中,委员会再次要求采取临时措施,并告知缔约国,根据委员会长期以来的判例,不遵守这一要求将构成缔约国严重违反《公约》第22条规定的义务。2019年11月14日,申诉人的律师证实,申诉人已被驱逐回土耳其。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是库尔德裔土耳其公民。2006-2010年期间,他因参与政治活动在土耳其多次被捕。他声称被捕后遭受过酷刑。

2.2申诉人在丹麦寻求庇护,并请丹麦移民局下令进行体检以验证其过去遭受酷刑的痕迹。丹麦移民局拒绝了他的请求,并拒绝了他的庇护申请。他就庇护申请被拒绝的决定提起上诉,2013年8月30日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多数成员驳回了上诉,主要理由是申诉人缺乏可信度,也没有就他的酷刑主张进行体检。

2.3申诉人寻求庇护的第二个理由是,他害怕在土耳其受到库尔德斯坦工人党的迫害,他曾是一名活跃的库尔德斯坦工人党成员,直到2010年退出。丹麦庇护当局同样以缺乏可信度为由驳回了这一主张。

2.4此前,在2008年,申诉人曾被要求服义务兵役,但他担心将被迫与其他库尔德人作战,又担心会因为身为库尔德裔而在军队中受到虐待,所以他潜逃了。他潜逃到国外并寻求庇护,这将使他进一步面临监禁的风险,并有可能在监狱中遭受不人道待遇。但是,丹麦庇护当局认为,因逃避兵役而被监禁不算过分。

2.52013年12月18日,警方试图强迫申诉人前往土耳其大使馆。据申诉人称,这种行为可能会招致更多关注。他反抗并割伤了自己的手臂,身上也割伤了。拘留中心的警卫将他交给警方,让警察带他去大使馆,但在到达大使馆之前,警察作了重新考虑,将他送回了拘留中心,没有先送他去医院。

2.6基于这些事实,2013年12月19日,申诉人向委员会提交了来文。委员会在其2015年11月23日的决定(CAT/C/56/D/580/2014)中认为,将申诉人驱逐到土耳其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此外,委员会认为,鉴于丹麦警方对待申诉人的方式以及随后缺乏调查,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2条(与第16条一并解读)。

2.72016年3月14日,申诉人应邀与难民上诉委员会面谈。他向律师解释说,他在第一次面谈时告知了丹麦移民局关于自己过去遭受酷刑的情况,但从未有人要求他签署文件以确认他愿意就此接受体检。在面谈期间,难民上诉委员会成员没有向申诉人提出任何问题。也没有讨论关于申诉人遭受酷刑的体检报告,该报告由大赦国际丹麦医疗小组出具,日期为2014年9月25日。

2.8难民上诉委员会于2016年3月17日发布了对申诉人案件的决定,认为没有理由要求体检。2016年3月21日,警方通知申诉人,他必须立即离开丹麦。

2.9申诉人声称,他随后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请,但他的案件未被登记。

2.10申诉人声称,将其驱逐回土耳其将构成侵犯其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为支持该说法,他指出,包括大赦国际丹麦医疗小组的报告在内的若干报告显示,土耳其的人权状况非常严重,当局过度使用武力、酷刑和虐待,将他驱逐到土耳其将违反《公约》第3条。申诉人重申:

(a)正如大赦国际2014年9月25日的体检报告所记录的那样,他过去曾遭受酷刑,尽管他在这方面向丹麦移民当局提出了具体要求,但移民当局没有出具其他体检报告;

(b)他曾在库尔德斯坦工人党积极从事政治活动,但他后来退出了,如果他回到土耳其,将会受到库尔德斯坦工人党的惩罚;

(c)丹麦移民当局一直质疑他的可信度,但对于他自2006年以来一直积极推动库尔德事业这一点从未质疑;

(d)他拒绝服义务兵役,不仅害怕在这方面受到监禁和虐待,而且还担心被强征入伍,丹麦当局对这些从未质疑。

2.11难民上诉委员会重点关注可信度问题:尽管大多数委员会成员质疑申诉人的可信度,但他们无法就他们质疑的点达成一致。在其他地方,通常可以对这种决定提起上诉,但在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不受法院的控制。在这方面,申诉人指出,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在审议丹麦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提交的第十六次和第十七次定期报告后的结论性意见中表示关切的是,难民上诉委员会关于庇护申请的决定具有最终效力,不能向法院上诉(CERD/C/DEN/CO/17, 第13段)。

2.12申诉人声称,缔约国有责任根据过去的酷刑情况评估强行驱逐的风险。他认为,难民上诉委员会试图逃避这项义务。首先,难民上诉委员会于2015年9月18日拒绝重新审理该庇护案,指出大赦国际的报告没有包含新的相关信息,不需要重新审理案件。其次,在委员会于2015年11月通过关于第580/2014号来文的决定后,难民上诉委员会确实重新审理了该案件,但这一程序没有带来任何改变。申诉人声称,难民上诉委员会在2015年和2016年及更早的所有决定都违反了《公约》第3条。

申诉

3.1申诉人声称,他首次提交的来文仍然有效。即使难民上诉委员会重新审理此案并请申诉人出席听证,缔约国也从未下令进行体检以检验酷刑痕迹,尽管大赦国际丹麦医疗小组报告了他过去遭受酷刑的情况。难民上诉委员会拒绝考虑大赦国际报告的结论,违反了《公约》第3条。

3.2申诉人认为,正如欧洲人权法院对Oberschlick诉奥地利案作出了两项裁决,难民上诉委员会2016年3月17日对该案件的裁决构成一项新裁决,因此需要禁止酷刑委员会相应地作出新的决定。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6年6月28日的普通照会中就可否受理问题提出了意见。缔约国指出,与第580/2014号来文的案件不同,申诉人在本案中没有援引《公约》第12条和第16条。缔约国认为,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因为委员会已经审议了同一事项。

4.2缔约国回顾了该案的事实。申诉人是土耳其国民,于2010年11月在没有有效旅行证件的情况下进入丹麦。2012年2月4日,他因持有受管制物质以及提交错误身份信息而被警方逮捕,并于2012年12月11日被判处40天监禁缓刑。因此,下令将他驱逐出丹麦,六年内禁止其再次入境。

4.32012年11月13日,申诉人申请庇护。2013年5月31日,丹麦移民局拒绝了他的申请。2013年8月30日,难民上诉委员会维持丹麦移民局拒绝给予他庇护的决定。2013年12月19日,申诉人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提出申请(第580/2014号来文)。2015年9月18日,难民上诉委员会拒绝重新审理此案。

4.4禁止酷刑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3日通过了关于第580/2014号来文的决定。2015年12月28日,申诉人要求难民上诉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决定重新审理他的案件。2016年1月7日,难民上诉委员会决定在口头听证上重新审理该案件,并维持暂停申诉人的离境期限。

4.52016年3月17日,难民上诉委员会维持拒绝申诉人庇护申请的决定。

4.62016年4月1日,申诉人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请,声称将他驱逐回土耳其将相当于违反《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2016年4月5日,法院驳回了申请,因其不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第34条和第35条。

4.72016年4月15日,申诉人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了本案,声称将他强行驱逐回土耳其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

4.82016年5月10日,难民上诉委员会暂停了申诉人离开丹麦的期限,等待委员会审议2016年4月15日提交的申诉。2016年6月27日,难民上诉委员会决定没有理由进一步暂停申诉人离开的期限,并通知申诉人的律师以下内容:

[难民上诉委员会]现已审议了该申诉的可否受理问题和实质问题。因此,难民上诉委员会今天向司法部转发了其意见,以便政府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缔约国政府的意见,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您的当事人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提出的新申诉明显没有根据,应被视为不可受理。因此,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没有理由继续暂停您当事人的离境期限。因此,您的当事人必须在终止暂停离境期限的决定生效时立即离开丹麦。正如[难民上诉委员会]2016年3月17日的决定所示,如果您的当事人不自行离开,他可能会被强行遣返回土耳其。

4.9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在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中声称,如果丹麦强行驱逐他,将违反《公约》第3条。他重申了在第580/2014号来文中提到的关于其曾在土耳其从事政治活动的说法,以及他在土耳其遭受酷刑的信息。他在2016年4月15日提交的来文中没有提供新的信息,依据的理由与第580/2014号来文相同。

4.10在第580/2014号来文中,申诉人提交了大赦国际丹麦医疗小组2014年9月25日的报告。申诉人重申,缔约国从未对他进行过体检以验证酷刑痕迹。他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3条,因为难民上诉委员会拒绝接受大赦国际的报告的结论,拒绝下令对申诉人进行体检以及拒绝申诉人的庇护申请。据申诉人称,难民上诉委员会若想对大赦国际报告的结论提出异议,本应下令进行体检。他声称,缔约国仅仅传唤他进行口头听证,未能履行进行体检的义务。申诉人进一步声称,在2016年3月14日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听证上,委员会成员只问了他几个与大赦国际的报告无关的问题。

4.11缔约国指出,在禁止酷刑委员会2005年5月20日关于Agiza诉瑞典案的决定(CAT/C/34/D/233/2003)中,委员会审议了向其提交的申诉是否只是重新提出了己经做了决定的问题,从而构成了滥用《公约》第22条第2款规定的程序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由于这两项申诉涉及两个不同的人,委员会认为,两项申诉性质并不相同,因此不认为第二项申诉构成滥用提交权。然而,在本案中,此次申诉与之前的申诉性质相同。该案涉及的当事人与第580/2014号来文相同,并都涉及《公约》第3条下的实质性权利。关于案件事实,缔约国指出,在这两次申诉中,申诉人使用了相同的资料,都是关于2006-2010年期间他在土耳其的情况的资料。除第580/2014号来文已有的信息外,本案没有提供任何实质性的新信息。因此,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应宣布本来文不可受理。

4.12申诉人在难民上诉委员会出席了两次审理,之后难民上诉委员会完全驳回了申诉人关于其政治活动和由此造成的虐待和酷刑的陈述。在这方面,难民上诉委员会考虑到禁止酷刑委员会2015年11月23日关于第580/2014号来文的决定。

4.13缔约国认为,国家移民当局比禁止酷刑委员会更适合评估证据,因为国家移民当局直接听取了申诉人的陈述。禁止酷刑委员会应依据难民上诉委员会对证据的评估,特殊情况除外。难民上诉委员会在其2016年3月17日的决定中关于重新体检的可能性的意见如下:

[难民上诉委员会]就大赦国际丹麦医疗小组对申请人进行的体检指出,2014年9月25日的报告中提到的调查结果中有几点与申请人在庇护程序中所述身体受虐待情况不符。他在2012年12月20日的庇护申请表中解释了他是如何遭受酷刑或其他身体虐待的,陈述如下:“由于遭受酷刑,我的左臂骨折;在我的眉毛中间,额头中间,下巴下面和头上,仍然有永久性的虐待伤痕……左臂有两处酷刑导致的伤,一处是骨折,一处是扭伤。”

4.14难民上诉委员会指出,申诉人所描述的酷刑被视为与2014年9月25日的报告不符。关于申诉人的胳膊和腿,报告只写道:“具有正常的力量、敏感度和灵活性。未检验到任何异常。”相比之下,该报告多次提到打脚底(falanga)这种酷刑;但是,申诉人在其庇护申请表、与丹麦移民局的面谈或2013年8月30日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听证上都没有提到这一点。

4.15难民上诉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除了害怕因逃避义务兵役而受到惩罚外,他寻求庇护的理由还与2010年退出库尔德斯坦工人党和库尔德斯坦社区联盟以及逃离训练营有关,不管怎样,体检结果与对申诉人可信度的评估没有直接关联。此外,难民上诉委员会认定没有理由认为申诉人对庇护申请这一部分所包含事件的陈述和回忆因其据称遭受的任何身体虐待而受到了严重影响。难民上诉委员会还认定,大赦国际丹麦医疗小组报告的结论本身并没有增加申诉人庇护理由的可信度,包括如他自己所述遭受了酷刑这件事的可信度。

4.16关于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可信度评估,缔约国提到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K诉丹麦案的意见(CCPR/C/114/D/2393/2014, 第7.4-7.5段),委员会在其中回顾,一般应由缔约国的机构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确定如果一个人被遣离其领土,是否确实存在不可弥补的损害风险,除非可以确定评估具有任意性或明显有错或构成司法不公。人权事务委员会注意到,难民上诉委员会彻底审查了提交人的每一项申诉,并特别分析了提交人据称在阿富汗受到的威胁,并基于若干理由认为这些威胁前后不一致,不可采信;提交人对难民上诉委员会的证据评估和得出的事实结论提出质疑,但他没有解释为什么该评估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

4.17缔约国还注意到,在X先生和X女士诉丹麦案(CCPR/C/112/D/2186/2012,第7.5段)中,人权事务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当局对提交人的难民申请进行了彻底评估,认为提交人关于寻求庇护动机的声明不可信,他们对可能导致酷刑或丧命风险的事件的描述也不可信。人权事务委员会接着指出,提交人没有指出决策过程中存在的任何违规行为或缔约国当局未能适当考虑的任何风险因素。因此,人权事务委员会指出,根据这些意见,它不能得出结论认为,如果提交人被遣返俄罗斯联邦,他们将面临违反《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或第七条的待遇的真实风险。

4.18在P.T.诉丹麦案(CCPR/C/113/D/2272/2013, 第7.3段)中,人权事务委员会回顾了其判例,即应对缔约国进行的评估给予重视,除非认定评估显然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而且通常应由《公约》缔约国的机构审查或评估事实和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这种风险。

4.19缔约国还提到N诉丹麦案(CCPR/C/114/D/2426/2014, 第6.6段),其中人权事务委员会回顾,通常应由缔约国机构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除非可以确定这种审查工作具有任意性或明显有错或构成司法不公。在该案中,提交人没有解释为什么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违反了这一标准,他也没有提供充分的理由支持他的主张,即他被遣送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会使他面临违反《公约》第7条的不可弥补的损害的真实风险。委员会由此得出结论认为,就来文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未能充分证实他所称违反《公约》第7条的指称。因此,委员会依据《任择议定书》第2条认定他的来文不可受理。

4.20缔约国认为,对本案申诉人给予了同样的正当程序保障,也对庇护申请进行了认真审议。

4.21关于医疗信息的重要性,缔约国提到欧洲人权法院对Cruz Varas等人诉瑞典案的判决(第15576/89号申请)和委员会关于M.O.诉丹麦案的决定(CAT/C/31/D/209/2002)。在这两起案件中,由于申诉人整体缺乏可信度,申诉人提出的酷刑指称以及在这方面提供的医疗信息都被驳回。

4.22缔约国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判例法包括与本案类似的案件,寻求庇护者称自己遭受了酷刑,承受了身体或精神伤害。这种信息有时有体检结果作为完全或部分佐证,有时由大赦国际丹麦医疗小组佐证。从体检的结论来看,客观结果与寻求庇护者关于酷刑的陈述似乎一致,这是相当常见的。如果难民上诉委员会不考虑寻求庇护者的酷刑主张(例如,不能确定寻求庇护者参与了政治活动,也不能确定当局已据称发现了这种参与),则仅靠结论不能促使启动审查。在这种情况下,难民上诉委员会可确定寻求庇护者遭受了身体或精神伤害,但不确定造成伤害的原因或造成伤害的责任人。要求进行法医检查,也无法获得进一步说明。这种检查只能表明寻求庇护者遭受了身体和精神伤害,这种伤害可能是以寻求庇护者声称的方式造成的,也可能是以其他方式造成的。因此,这种检查不能说明伤害是由酷刑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例如,由于打架、攻击、事故或战争行为)。

4.23如果寻求庇护者的酷刑主张因不可信而必须不予考虑,而寻求庇护者仍以同样的理由声称有遭受酷刑的风险,则不能认为,基于同样的理由寻求庇护者返回后有遭受酷刑的风险。因此,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验证酷刑痕迹,因为这种检查无助于查明案件事实。

4.24缔约国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彻底评估了本案的事实,包括体检报告的结果。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通过对酷刑痕迹进行法医检查来获得第二种意见,因为预计这种检查无助于查明案件的进一步事实。

4.25缔约国认为没有理由质疑难民上诉委员会对这一问题的评估,申诉人也没有指出决策过程中存在的任何违规行为或缔约国当局未能适当考虑的任何风险因素。

4.26鉴于这些考虑,缔约国认为,禁止酷刑委员会不能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如果被遣送回土耳其将面临遭受酷刑的真实风险,应以明显缺乏依据为由宣布该案不可受理。

4.27关于2016年3月14日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听证,缔约国注意到申诉人的论点,即委员会只问了他几个问题,没有询问他之前的陈述与体检报告结论之间的不一致之处,也没有谈及体检问题。缔约国指出,根据《外国人法》第40条,寻求庇护者必须按要求提供此类信息,以便确定其是否属于《外国人法》第7条所指的范围。因此,寻求庇护者必须证明其符合给予庇护的条件。寻求庇护者有机会在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听证上进行陈述。首先,他们的律师向他们提问,然后丹麦移民局的代表向他们提问。难民上诉委员会可进一步提问,以澄清情况。如果难民上诉委员会提的问题很少,这意味着寻求庇护者及其律师已经为委员会的评估提供了足够的信息。

4.28至于没有谈及体检问题,缔约国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已将体检报告的调查结果视为事实,申诉人及其律师在2016年3月14日的委员会听证上有机会就报告发表任何相关意见。

4.29关于申诉人对难民上诉委员会客观性和独立性的评论,缔约国指出,2013年8月30日和2016年3月17日对其案件作出的决定由不同的委员会成员通过。此案已得到重新审理,这意味着当局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包括案件中的任何新信息,2016年3月17日由另一个小组进行了口头听证。申诉人作了陈述,他的律师向他提问,然后丹麦移民局的代表向他提问。申诉人对自己的情况做了长篇陈述。他的律师和丹麦移民局获准进行了口头辩论,最后申诉人还有机会作了最后陈述。

4.30缔约国注意到,难民上诉委员会在其2016年3月17日的决定中指出,不能确定申诉人关于其自2006年以来一直是民主社会党成员以及他在2006-2008年期间遭受了身心虐待的说法属实。据难民上诉委员会称,申诉人未能以应有的确定性和准确性说明他何时以及如何在所述党派中积极活动,以及他被拘留和遭受虐待的情况。

4.31难民上诉委员会还认为,也不能确定申诉人关于他曾加入库尔德斯坦工人党并于2010年年中逃离军营的说法属实。在庇护程序中,申诉人关于他如何加入库尔德斯坦工人党的说法前后不一致。此外,他曾表示自己希望接受武器训练,这与他2013年3月21日的说法相矛盾,当时他说从来没有考虑过参加任何类型的武装战斗。难民上诉委员会还认为,申诉人于2013年8月30日向委员会作出的陈述内容详尽,但与他之前的陈述不一致,大意是2009年他因其他原因在土耳其多次被逮捕,当局没有意识到他实际上是被通缉的。鉴于可获得的背景信息显示土耳其警方和情报机构逮捕库尔德反对者并根据反恐法律对他们进行指控,这项工作性质严肃,力度很大,所以申诉人这一陈述似乎不可信。

4.32关于申诉人声称他不想服兵役,难民上诉委员会于2016年3月17日指出:“根据现有资料,申请人没有服义务兵役的情况不会导致任何过度处罚,并且这不能成为获得居留许可的理由”。

4.33缔约国强调,在禁止酷刑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3日通过其关于第580/2014号来文的决定后,申诉人的庇护案件得以重新审理。2016年3月14日,难民上诉委员会根据大赦国际丹麦医疗小组的体检报告和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第580/2014号来文的决定,在口头听证上重新审议了该案件。难民上诉委员会在2016年3月17日的决定中认定,申诉人未能证明他的庇护理由,其居留许可申请被拒绝。缔约国认为,难民上诉委员会已经充分考虑了禁止酷刑委员会2015年11月23日的决定。

4.34关于本案,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没有提交新的资料来证明难民上诉委员会有必要再次进行审查。因此,本来文应被视为不可受理。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决定不接受禁止酷刑委员会对本案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但这不影响缔约国充分支持个人向委员会提交个人来文,并支持委员会为避免不可弥补的损害而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

4.35鉴于上述考虑,缔约国认为,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因为同一事项已由委员会审查,这构成了对个人来文程序的滥用。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和第115条第3款,该案件明显没有根据,因此也不可受理。

双方提交的补充材料

申诉人

5.在2017年3月21日的一封信中,申诉人告知委员会,鉴于缔约国打算将他驱逐出境,他躲了起来。他补充说,他已经向哥本哈根市法院提起诉讼,寻求获准留在丹麦。

缔约国

6.缔约国在2019年2月8日的普通照会中指出,对申诉人最近提交的材料没有任何进一步意见。2016年11月4日,申诉人就难民上诉委员会不维持暂停其离境期限的决定向哥本哈根市法院提出上诉。2017年3月3日,哥本哈根城市法院裁定,该诉讼程序确实对申诉人的离开期限具有暂停效力。经上诉,2017年7月6日,东部高等法院裁定,法院审理的诉讼程序不具有暂停效力。2017年11月15日,最高法院维持东部高等法院的裁决。2018年12月18日,鉴于申诉人被遣返回土耳其,申诉人的律师撤销了国家法院的诉讼程序。

申诉人的律师

7.1在2019年11月14日和2020年2月4日的信中,申诉人的律师解释说,申诉人在被驱逐出境后曾与他联系。他提交了一份申诉人的体检报告副本,日期为2020年1月27日。

7.2律师提到了他对第580/2014号来文后续行动的意见,并强调指出,尽管委员会要求采取临时措施,申诉人仍被强行遣返回土耳其,这构成缔约国违反《公约》第22条规定的义务。

7.3申诉人告知律师,被驱逐出境后,他在土耳其遭受了警察的酷刑,目前他被征召入伍服义务兵役。

7.42020年2月10日,律师补充说,在欧洲人权法院对Savran诉丹麦案的判例中,驱逐申请人的决定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律师认为,在本案中,驱逐申诉人构成了类似的侵权行为。

7.5律师回顾说,禁止酷刑委员会在其关于第580/2014号来文的决定中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2条(与第16条一并解读),部分原因是当局拒绝下令进行体检以评估过去遭受酷刑的痕迹。就本来文而言,当局再次拒绝对申诉人进行体检,违反了《公约》第3条。尽管禁止酷刑委员会要求采取临时措施,但缔约国仍将申诉人驱逐出境,这也违反了《公约》第3条。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缔约国不予合作,未尊重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提出的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

8.1委员会注意到,按照《公约》第22条的规定采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条下的临时措施,对委员会履行第22条赋予的职责至关重要。缔约国不遵循委员会提出的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尤其是采取引渡据称受害人这种无法弥补的行动,将削弱对《公约》所载权利的保护。

8.2委员会回顾,《公约》第3条所载不推回原则具有绝对性。委员会指出,任何缔约国只要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作出声明,即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声称因缔约国违反《公约》条款而受害的个人的申诉。作出这项声明意味着,缔约国承诺一秉诚意与委员会合作,向委员会提供办法以便其审查收到的申诉,委员会在审查之后将意见传达给缔约国和申诉人。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不遵循2016年4月28日转交的临时措施请求并将申诉人驱逐回土耳其,严重违反了《公约》第22条规定的义务。

审议可否受理

9.1委员会在审议来文提交的任何申诉之前,必须裁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因此,《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不妨碍其审议本来文。

9.2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质疑申诉人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此,委员会认为《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不妨碍其审议本来文。

9.3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将他驱逐到土耳其将使他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委员会注意到,这一申诉是委员会在第580/2014号来文框架内审议的内容,委员会就该来文通过决定,得出结论认为将申诉人驱逐到土耳其将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

9.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在本案中,申诉人重复了他在第580/2014号来文中提到的关于他过去在土耳其从事政治活动的说法,并重申他在土耳其遭受酷刑的信息。申诉人在2016年4月15日提交的来文中没有提供新的信息,依据的理由与第580/2014号来文相同。缔约国强调,在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3日通过关于第580/2014号来文的决定后,申诉人的庇护案件得以重新审理。2016年3月14日,难民上诉委员会根据大赦国际丹麦医疗小组的体检报告和委员会关于第580/2014号来文的决定,在口头听证上重新审议了该案件。委员会在2016年3月17日的决定中认定,申诉人未能证明他申请庇护的理由,对其居留许可申请予以驳回。缔约国认为,难民上诉委员会已充分考虑了禁止酷刑委员会2015年11月23日的决定。因此,由于申诉人没有提交新的资料,缔约国认为,本来文应被视为不可受理。

9.5委员会注意到,本来文的主题(申诉人被驱逐到土耳其的风险)也是第580/2014号来文审议的内容,委员会就第580/2014号来文得出结论认为,将申诉人驱逐出境违反了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委员会回顾,在其关于第580/2014号来文的决定中,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根据大赦国际丹麦医疗小组的报告下令进行体检而拒绝申诉人的庇护申请,未能充分调查是否有充分理由认为申诉人如果返回土耳其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因此,委员会认为将申诉人驱逐到土耳其将违反《公约》第3条。委员会还认为,缔约国违反了本案中未援引的《公约》第12条(与第16条一并解读)的要求。

9.6委员会感到满意的是,缔约国政府适当考虑了委员会关于第580/2014号来文的决定,难民上诉委员会基于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决定,并考虑到大赦国际丹麦医疗小组2014年9月25日体检报告的结论,重新审理了申诉人的庇护案件。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及其律师都有机会向丹麦庇护当局提供资料和澄清。

9.7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的反对意见,即虽然难民上诉委员会重新审理该案件并请他出席听证,却从未下令进行体检以验证酷刑痕迹,尽管大赦国际丹麦医疗小组就过去的酷刑问题出具了报告,难民上诉委员会却对此置若罔闻。

9.8委员会认为,从案卷文件可以看出,难民上诉委员会适当考虑了大赦国际丹麦医疗小组报告的结论,该报告揭示了申诉人在整个庇护程序中所作陈述的一些矛盾之处。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案卷材料,不能得出结论认为,在本案中难民上诉委员会的行为带有偏见或以其他方式构成司法不公。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没有提到任何此类不当行为;他只是不同意难民上诉委员会的结论,寻求对这些结论进行审查。

9.9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律师的主张,即申诉人告知,被驱逐出境后,他在土耳其遭受了警察的酷刑。委员会注意到,没有进一步的资料或解释来支持这一说法,特别是对申诉人施以酷刑的责任人的身份、指称施以酷刑的地点,或施以酷刑的具体方式、强度或其他虐待的细节。申诉人被驱逐出境后,他的律师提交了一份日期为2020年1月27日的简要医疗证明副本,其中显示申诉人的体检结果是患有焦虑症,而没有提及任何酷刑。委员会还注意到,没有具体说明申诉人是否就这些酷刑指控向土耳其主管当局提出过申诉,以及申诉结果如何。

9.10在这种情况下,又鉴于案卷中没有任何进一步相关资料,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本来文显然没有根据,不可受理。鉴于这一结论,委员会决定不审查任何其他不可受理的理由。

10.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通知申诉人和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