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BIH/CO/12-13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0 September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关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第十二和十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委员会在2018年8月9日和10日举行的第2652和第2653次会议(CERD/C/ SR.2652和2653)上审议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第十二和十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RD/C/BIH/12-13)。在2018年8月23日举行的第2670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十二和十三次定期报告。

3. 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大型代表团进行的坦率和建设性对话。委员会感谢代表团在审议报告期间提供的资料,以及在对话期间提交的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表示将致力于适用《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保护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努力修订其政策、方案和行政措施,以进一步确保保护人权和执行《公约》,包括:

新《庇护法》,2016年;

《禁止歧视法》修正案,2016年;

《公民法》修正案,2016年;

《人权监察员法》修正案,2015年;

《外国人法》,2015年;

《2016-2020年在就业、住房和保健领域解决罗姆人问题的经修订的行动计划》。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持续存在的族裔间紧张关系、族裔-宗教分歧和实现和解的必要性

5. 委员会注意到1992至1995年战争造成的破坏性影响和在重建社会方面所作的努力,但它仍然关切的是,战争结束和《代顿和平协定》缔结20多年后,该国仍存在族裔和族裔-宗教分歧;这种分歧已成为普遍现象,经常出现族裔间紧张关系,包括在政治和行政层面就说明了这一点。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这种分歧已经渗透到整个领土上的种族和民族群体内,阻碍决策进程和通过制定促进融合与和解的法律、体制和战略为建立更多的信任所作的努力,因此妨碍了打击种族歧视(第一、第二和第七条)。

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与境内各方协商,以消除族裔紧张关系和分歧,这些紧张关系和分歧阻碍为实现更有融合性的社会与和解在法律、体制和政策方面的进展,并使种族歧视长期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以找到一个解决办法,促进基于平等和不歧视价值观的更有融合性的社会,在这样一个社会中,所有公民都参与其中,而不论其种族、族裔――宗教或民族归属如何。

统计数据

7. 委员会欢迎2015年公布的2013年普查结果,但它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报告没有提供关于人口族裔构成情况的最新分类统计数据,而且,它所提供的关于在其领土上居住的不同族裔和民族群体(包括罗姆人、回返者、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社会经济指标不足。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它收到的关于居住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罗姆人和回返者人数的信息相互矛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信息说,关于罗姆人和回返者人数的统计资料不可靠,而且很难收集。

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关于人口族裔构成的可靠和最新的分类数据,以及关于在其境内居住的族裔和民族群体(包括罗姆人、回返者、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社会经济指标,使委员会能够评估这些群体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的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有效的工具和程序,使其能够收集关于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居住的罗姆人和回返者人数的可靠数据。

立法符合《公约》第一条的情况

9.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禁止歧视法》第2条所载的种族歧视定义包括《公约》第一条列举的所有理由,但它感到关切的是,《刑法》第145a(1)条没有“种族”、“肤色”和“出身”等理由,该条禁止煽动种族、族裔和宗教仇恨并将其定为刑事犯罪(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刑法》第145a(1)条中列入所有歧视理由,全面遵守《公约》第一条,并确保在《刑法典》中也这样做。

对不属于三大组成民族的公民的歧视

11.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有委员会先前的建议(CERD/C/BIH/CO/9-11, 第5段)以及欧洲人权法院在Sedjić and Finci诉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一案中的判决,缔约国的《宪法》和选举法以及在实体一级存在的法律仍包含歧视性条款,阻碍“其他人”成为总统和民族院候选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一些地方法律和法规中,继续存在歧视性条款,这些条款对组成民族给予高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和斯普斯卡共和国的“其他人”的特权(第二条)。

1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在各级存在的通过《宪法》和《选举法》修正案的障碍。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鼓励各方达成共识,并制定和实施一项计划好的日程表,落实委员会的建议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修订地方法律和条例,以使其他族裔和民族群体和组成民族在平等基础上享有同样的权利。

监察员

13. 委员会欢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权监察员机构已经建立并全面运作,但它仍然感到关切的是:(a) 监察员的独立性有限;(b) 为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司的工作编制的特别预算尚未划拨;(c) 监察员的财政资源不足;(d) 据报告对监察员建议的遵从程度很低(第二条)。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加快通过《禁止歧视法》修正案草案并确保人权监察员机构的独立性,保证其财政自主性,并划拨必要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地履行其任务,包括反歧视活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落实监察员提出的建议,包括关于私人法律实体的建议。

种族主义动机作为加重情节

1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刑法》中,没有关于将种族主义动机作为加重情节的条款(第四条)。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刑法》中列入将种族动机作为加重情节的条款。

刑事立法符合《公约》第四条的情况

17. 委员会不清楚缔约国是否将公开传播种族主义宣传和鼓吹种族优越思想定为犯罪。它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刑事立法未明确地将煽动种族歧视的组织、向这种组织提供支持或协助和参加其活动定为犯罪(第四条)。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刑事立法,使其充分符合《公约》第四条的规定。

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仇恨罪

1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公众人物和政治人物在公共演说中有种族主义仇恨言论以及歧视性和诋毁性言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媒体上包括在互联网上,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已十分普遍,而且也是以反对回返者的民族主义和族裔――宗教言辞的形式表达的。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体育运动中有反犹太的仇恨言论,它还对侵害罗姆人的仇恨犯罪事件感到关切(第四条)。

20. 回顾关于打击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第35(2013)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适当措施,强烈谴责在公共话语中,包括国家和实体两级公众人物的话语中的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歧视性言论,并与之拉开距离;

呼吁有关责任人确保其公开言论不会助长煽动种族仇恨;

通过以下做法,有效实施立法:对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案件进行登记、调查,并绳之以法对责任人予以适当惩处;

加强通信管理局和新闻委员会的资源,并加强媒体的敏感教育,包括通过记者和媒体专业人员的人权教育行动计划。

罗姆人的处境

2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作的努力,但它感到关切的是,在各个生活领域,对罗姆人的歧视和边缘化持续存在,这阻碍了他们充分融入社会。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a) 罗姆儿童入学率低,特别是在中学和大学;(b) 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罗姆人特别是妇女失业严重;(c) 一些罗姆人的住房单元卫生条件不佳;住房项目时常不能竣工;(d) 罗姆人缺少身份证件,不熟悉保健系统,这妨碍了他们获得医疗保健。(第五条)。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关于罗姆人的全面的和综合的国家战略。该战略应:

加强措施,提高罗姆儿童的入学率,包括提供足够的资金,以有效执行《罗姆人教育需求问题订正行动计划》;

考虑采取特别措施,促进罗姆人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就业,并加强旨在提高罗姆人特别是罗姆妇女就业能力的措施;

加快建设项目,提供充足资金以利竣工,并将罗姆人重新安置在更适当的住房单元中;

为罗姆人获得身份证件和出生证提供便利。

少数群体在政治和公共事务中的代表性

2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少数族裔群体,尤其是罗姆人,在实体和地方两级的决策机构和公共职位中的人数非常有限(第二条和第五条)。

24. 参照关于《公约》特别措施的含义与范围的第32(200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切实措施,以确保少数族裔群体,特别是罗姆人在国家、实体和地方层级的决策机构、公共职位和公务员中有适足的代表。

回返者状况

25. 委员会注意到在《经修订的执行代顿和平协定附件7的战略》下采取的各项措施,例如“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持久回归:重建住房”。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回返者在可持续地重新融入社会方面仍然面临困难。特别是,如果他们更换住所,那么,他们在获得全部归还财产、进入劳动力市场和获得社会福利方面会面临某些障碍(第二条和第五条)。

2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旨在支持可持续回返和回返者重新融入社会的措施。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在不同生活领域,例如住房、就业、获得医疗保健和社会福利方面充分执行《经修订的执行代顿和平协定附件7的战略》提供充足资金。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回返者在获得其权利方面不处于不利地位,而不论他们在缔约国领土的何处居住。

教育方面的隔离

2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有委员会先前的建议(CERD/C/BIH/CO/9-11, 第11段)和莫斯塔尔市法院2012年的决定以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最高法院2014年的决定,在中波斯尼亚州和黑塞哥维那-涅雷特瓦州,持续存在“一个屋檐下的两种学校”和单一族裔学校的做法(第二条和第五条)。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终止教育系统中一切形式的隔离,包括“一个屋顶,两种学校”和单一族裔学校的做法,并为所有儿童进一步制定共同的基本课程和更具包容性的教育制度,同时尊重他们自己的语言。

移民,包括寻求庇护者、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

29.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满足寻求庇护者、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能力安置抵达其领土的所有寻求庇护者,而且在政府管理设施外居住的人获得基本服务,例如食品、初级保健和心理支助的机会有限。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使用庇护程序方面有障碍,特别是:(a) 要求登记住址证明,才能申请庇护,许多潜在申请人无法获得这种证明;(b) 有证据的申请庇护意图的时限/有效期很短(14天)而且当局不愿意续延;(c) 在程序期间为寻求庇护者提供的口译服务和法律援助有限;(d) 不能始终向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提供监护人;(e) 寻求庇护者不能随时收到关于其权利和义务的信息;(f) 有报告称,寻求庇护者在庇护申请等待审理期间遭到拘留;(g) 移徙者和其他少数群体面临无国籍风险(第五条)。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其收容能力,以便满足所有寻求庇护者,并确保他们获得基本服务;

克服其庇护程序的缺点,以保证有意申请庇护的所有人都能够申请,并受益于程序性法律保障,包括关于其权利的信息,并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和口译服务;

确保采用加速程序的决定得到妥善评估,尊重所有的法律保障,而且不会导致违反不驱回原则;

在庇护程序所有阶段向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提供监护人;

将拘留寻求庇护者视为最后手段;

继续努力执行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对种族歧视行为的投诉

3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登记、调查并提交法院和监察员的种族歧视案件数目很少(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七条)。

32. 回顾委员会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200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提醒缔约国,种族歧视受害者不提出投诉或提起法律诉讼可能表明法律规定不够具体,对可使用的补救办法缺乏了解,担心社会不满或报复,或者当局不愿启动诉讼程序。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其人口,特别是少数族裔群体诉诸司法的机会,传播与种族歧视相关的法律信息,并使在其领土上居住的人口了解他们可用的所有法律补救办法和获得法律援助的可能性。

贩运人口

3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始终存在出于经济剥削和性剥削目的的人口贩运,包括对罗姆人儿童的贩运。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以下情况的资料:向贩运活动受害者提供的援助和支持,以及通过关于遏制缔约国内贩运活动的《2016-2019年打击人口贩运的国家行动计划》所取得的具体成果(第二条和第五条)。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为申诉提供便利,调查投诉,起诉和惩罚责任人等做法,坚决执行其打击贩运活动的立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受害者提供补偿,包括赔偿,以及援助和一切形式的支助,特别是提供庇护所、康复和咨询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切实执行其《2016-2019年打击人口贩运的国家行动计划》,并对其进行评估。

起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责任人

3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它感到关切的是,国内法院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责任人的起诉尚未完成(第二条和第六条)。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起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其余责任人。委员会认为,为战争暴行受害者伸张正义可促进缔约国不同族裔和族裔-宗教群体间的和解。

关于反歧视立法的培训课程和提高认识活动

3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关于法官和检察官培训问题的资料,但它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国内法院对《禁止歧视法》适用不足(第七条)。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并定期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执法人员举办关于《禁止歧视法》和其他反歧视法律的培训课程,并对此进行定期评估,以促进国内法院对这种法律的适用。

D.其他建议

批准其他条约

39. 铭记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文书,特别是载有与可能遭受种族歧视的社区直接相关条款的条约,包括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后续行动

40. 根据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问题的第33(200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秩序中实施《公约》时,应落实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同时考虑到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说明它为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制定的行动计划和采取的其他措施。

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

41. 根据大会关于宣布2015-2024年为“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的第68/237号决议,以及关于执行“十年”活动方案的第69/16号决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和执行一项适当的措施和政策方案。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说明在该框架内采取的具体措施,同时考虑到关于对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问题的第34 (2011)号一般性建议。

与民间社会的协商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和对本结论性意见采取后续行动方面,继续与从事人权领域工作的有关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与致力于消除种族歧视的组织进行磋商并加强与这些组织的对话。

《公约》第十四条下的声明

4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作出《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任择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收和审议个人来文。

《公约》第八条修正案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1992年1月15日通过并经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正案。

共同核心文件

4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遵照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尤其是关于提交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更新2011年起提交的共同核心文件。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遵守此类文件42,400字的篇幅限制。

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46.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上文第8段、第14段和第20(a)段和20(b)段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特别重要的段落

47. 委员会谨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12、第18、第26和第28段所载建议特别重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资料的传播

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方便公众索取和查阅,并酌情同样以官方和其他通用语言公布委员会关于这些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

4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21年7月16日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十四和十五次合并定期报告,报告应遵循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报告准则(CERD/C/ 2007/1)并回应本结论性意见提到的所有问题。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遵守定期报告21,200字的篇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