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NLD/CO/5-6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0 June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第五十届会议(2013年5月6日至31日)通过的关于荷兰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3年5月14日和15日举行的第1144和第1147次会议上(CAT/C/SR/1144和1147)审议了荷兰提交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AT/C/NLD/5-6),并在2013年5月28日举行的第1163次会议(CAT/C/SR/1163)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接受任择报告程序并按该程序提交了定期报告表示赞赏,因为这增进了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的合作,有助于针对重点审议报告和与代表团对话。

3.委员会欢迎荷兰王国在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中提供的资料,荷兰王国包含荷兰(欧洲地区和加勒比地区,即博纳尔、圣俄斯塔休斯和萨巴)以及王国内的自治国家,即阿鲁巴、库拉索和圣马丁。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缔约国的报告总体上是遵循报告准则编写的,但缺少关于在荷兰加勒比地区执行《公约》的最新情况。委员会还赞赏代表团对于审议报告期间提出的问题和表示的关切做出的口头和书面答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各种措施,在国内政策中落实《公约》规定的标准,并在荷兰王国保障个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以下国际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9年9月24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0年9月28日;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1年3月23日。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颁布以下立法:

库拉索2011年通过了将人口贩运定为刑事罪的新立法;

新的《库拉索刑法》于2011年11月15日生效;

阿鲁巴2012年4月通过了《新刑法》,包括新的少年司法制度,其中规定了少年的教育措施和待遇。

7.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了以下行政和其他措施:

阿鲁巴于2007年设立了人口贩运和偷渡问题跨部门多学科工作队,之后通过了全面的打击贩运行动计划;

阿鲁巴于2012年2月修订了《被拘留者警察令》,纳入了会见当值律师的法定时间,以按照欧洲人权法院Salduz案(第36391/02号)的判决,保障甚至在第一次警察审讯之前享有咨询律师的权利;

阿鲁巴于2012年通过了关于监狱工作人员使用武力问题的指示;

2012年扩大了贩运人口和性暴力侵害儿童问题国家报告员的任务,以涵盖荷兰欧洲地区的一切形式的性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指定了国家预防机制,作为《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国家预防机制履行任务,但委员会表达了一些保留意见,这些意见涉及该机制缺乏独立性、其设立方式以及其任务仅限于荷兰的欧洲地区的事实,后者可能会导致某类荷兰国民受到差别待遇;

政府采取步骤提高其难民身份确定程序的质量,为此,除其他外,对该系统进行不断关注和监测;

作为阿鲁巴刑事司法系统的一部分,建立了一个药物滥用成瘾者中心;

库拉索整修和扩大了一些拘留和惩戒设施,从而改善了拘留条件。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执行禁止酷刑和虐待的规定

8.委员会注意到库拉索存在关于调查和起诉有关执法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指控的数据,但感到遗憾的是,相关数据不够明确,也欠缺具体资料,无法说明王国其他地区哪些有关公务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和调查(如果存在且被证实)构成了《公约》第1条规定的酷刑或《公约》第16条规定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1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6条)。

按照委员会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缔约国应:

提供王国全境四个地区关于公务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和起诉的统计数据;

说明哪些执法人员实施虐待的事件(如果证实)等同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

为执法人员提供培训,以有效适用禁止酷刑和虐待的规定,从而更恰当地惩处这种行为。

《公约》的直接适用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审议报告期间称《公约》可直接适用自动生效;但委员会并未收到任何关于《公约》在王国各个地区的国内法院得到援引和直接适用的案件的具体资料(第2条和第10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举措,以确保《公约》的直接适用,包括为此向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所有公共主管机构宣传《公约》,并提高对《公约》的认识,以促进王国所有四个地区的国内法院直接适用《公约》,并提供关于说明性案件的最新资料。

会见律师的权利

10. 委员会注意到检察长委员会2010年4月1日的指令规范了会见律师的权利。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起草律师和警察审讯法案草案。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做法是警察审讯期间会见律师的权利仅限于18岁以下的嫌疑人或被控犯有刑期超过六年的罪行的嫌疑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法案草案还有一个例外条款,即如果法律援助“有损调查利益”,则该法律援助请求将被拒绝,该规定可能导致检察官办公室任意限制这项权利。委员会还注意到,圣俄斯塔休斯和萨巴(荷属加勒比)没有从业的辩护律师,并且被圣俄斯塔休斯警方拘押的嫌疑人常常签署声明,放弃初次警方审讯期间要求律师在场(第2条)。

缔约国应:

(a)在王国各地区审查其刑事诉讼程序和做法,以期保证被警方拘留者从被剥夺自由之时起即有机会会见律师;

(b)考虑适时通过律师和警察审讯法案草案,以使所有公诉罪行嫌疑人(无论被拘留与否)能够在诉讼较早阶段会见律师并得到其援助;

(c)在法律中界定可以限制法律援助权的情况,以避免对会见律师的机会的任意限制。

不驱回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修订庇护程序(2010年7月)和执行八日加速处理程序的积极影响,以及关于八日程序处理或至少面试了近90%的庇护申请的资料,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对申请快速作出决定的压力有碍于程序保障和移民归化局对申请的公平审议。具体而言,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加速程序可能会使寻求庇护者无法充分提交申请和证明材料,因而使需要国际保护者被拒绝并可能遣返回他们可能会面临迫害、酷刑或虐待的国家的风险加大,这违反了不驱回原则(第3条);

庇护程序期间仅安排12小时的法律援助,这可能会限制申请较为复杂的寻求庇护者得到的法律服务的质量(第3条);

寻求庇护者在有关主管部门作出初步决定后提交的资料的价值被认为低于作出初步决定之前提交的资料,国务委员会(行政管辖司)的上诉程序仅对事实进行简单审查,这限制了上诉程序的效力(第3条)。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于2013年对庇护加速程序进行评价,建议缔约国考虑以下修改:

为寻求庇护者,特别是申请加速程序者留出充足时间,使他们能够充分说明其申请原因并获取和提供关键证据,以保障庇护程序公平和有效,从而确保难民和其他需要国际保护者的保护申请的合法性得到正式承认并防止驱回;

为所有寻求庇护者提供适当的法律援助,包括为此规定庇护程序期间法律援助最长时间的例外情况,以为提交复杂申请提供便利;

允许寻求庇护者提交他们第一次面谈时无法提供的关于案情的新证据,并确保国务委员会的上诉程序规定对被拒绝的申请全面审查。

作为庇护程序一部分的体检

12. 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作为庇护程序一部分进行体检时,主要评估的是个人接受访谈的能力,而不顾他们由于遭受虐待、酷刑或创伤而造成的最终治疗和支助需求。这种不采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在庇护申请中的虐待指控和体检实际结果之间建立联系的做法不符合《伊斯坦布尔议定书》所规定的要求(第3条和第10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

尽早确认有特殊需求的寻求庇护者,以确保在作为庇护程序一部分进行体检时,既评估他们接受适当访谈的能力,又评估由于遭受虐待、酷刑或创伤而造成的最终治疗和支助需求;

在庇护程序中适用《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并为有关专业人员提供相关培训,以促进监测、记录和调查酷刑和虐待行为,身心痕迹并重,从而为受害者提供补救。

寻求庇护者的居留许可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可靠来源的报告称,政府打算修订《外国人法》,废除该法关于基于人道主义理由的居留许可的第29条第1款(c)项,转由政府酌情考虑寻求庇护者融入社会程度等问题。据报道,促成这种打算的是政府的一项新政策,该政策要求寻求庇护者证明其有充分根据担心遭受迫害或有遭受酷刑或不人道待遇的真实风险,以此打击被认为滥用法律的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道,在做出这种评价时,政府倾向于重视的是,如果残暴行为的肇事者在目的地国被依法起诉,则不再认为受害者在返回该国后会面临遭受酷刑或虐待的风险。该政策可能未充分考虑到有关个人的心理状态,因而不应据此拒绝为个人提供庇护并将其遣返回国(第3条和第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保留《外国人法》第29条第(1)款(c)项并确保评估有正当理由的担心时考虑到,除其他外,将以往受迫害或严重伤害的经历作为一个重要指征,说明存在有正当理由的担心,以及国家或者其他行为方是否能够根据《公约》第3条保护有关人员免受目的地国广泛和普遍的暴力行为。

基于移民法拘留寻求庇护者和外国人

1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称,抵达阿姆斯特丹史基浦机场的寻求庇护者由于未能遵守必要的签证要求常常遭到平均长达44天的拘留,这导致了19名被拘留者于2013年4月30日绝食抗议以及多次抗议拘留的自杀事件。缔约国按照《都柏林第二规则》规定的程序处理他们的居留理由,直到有结果前,他们一直被拘留(第11条和第16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仅将拘留寻求庇护者作为最后手段,并视需要尽可能缩短拘留时间并避免过度限制,并有效制定和采用拘留寻求庇护者的替代办法。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基于《外国人法》第59条和《欧盟遣返指令》(第2008/115/EG号欧盟指令)第15条,行政拘留外国人等待驱逐或遣返原籍国的最长时限为18个月,但荷兰在实践中并未严格遵守这一规定。有报告称,约有30%的外国人多次被行政拘留,时间超过18个月,原因是在第一次拘留获释后因没有有效居住许可而被警方拘押。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严格遵守行政拘留外国人的绝对时限,包括多次拘留的情况;

在可能的情况下避免在移民法规定的18个月的拘留移民绝对时限之外累积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

16.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外国人拘留中心的法律制度与刑事拘留中心的法律制度并无差异。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它收到了关于根据移民法被拘留等待驱逐回原籍国的外国人遭到16小时牢房关押、缺少日间活动、隔离牢房关押、手铐和脱衣搜查等待遇的报告(第11条和第16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外国人拘留所的法律制度适合其目的并且不同于刑事拘留制度。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作为最后手段在必要时才拘留外国人,尽可能缩短拘留时间并消除过度限制,有效制定并采用此类拘留的替代办法。

寻求庇护的孤身儿童和被拘留儿童

1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资料显示,如果寻求庇护的孤身儿童的年龄存在疑问,他们将继续被安置在王国欧洲地区的拘留中心。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欧洲防止酷刑委员会的报告称,一些等待驱逐的有子女的家庭被拘留超过了28天的最长时限(第3条和第11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如果孤身儿童的年龄不确定,在将其置于拘留所前核实其年龄。这种拘留应作为最后手段使用;

采取替代措施,以避免拘留儿童或使其与家人分开;

确保孤身未成年人可以享有《儿童权利公约》(荷兰王国是缔约国)保障的权利。

强行驱逐

1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有关驱逐和强行遣返外国人的数据的澄清。近年来每年驱逐的人数达20,000人,其中强行驱逐的人数约为6,000人。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道,强行遣返期间存在过度使用限制手段的事件,非政府组织的消息来源显示,其中一些事件没有得到适当调查(第2条、第3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强行遣返期间仅按照相称原则使用限制手段,并调查强行遣返期间过渡使用限制手段和武力的事件。

警察以及狱警和边境警卫的非法处理

19.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库拉索的Koraal Specht监狱、圣马丁、博纳尔和阿鲁巴等岛屿的警察局牢房据称发生了非法使用武力、侮辱和虐待的事件,并且警察和边防警卫存在特别针对外国人和少数民族成员的族裔定性行为。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加强对执法人员和司法官员进行关于《公约》规定的义务的适当培训,并定期评估这类培训措施的影响和效力,以防止酷刑、虐待和暴力行为。

审前拘留

2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荷兰的审前被拘留者的比例高(38%),且很少考虑审前拘留的替代办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审前拘留并不是作为最后手段使用的措施;据报道,议会正在讨论一个议案,该议案可能导致可进一步将审前拘留延长至审理前十七天。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回应称,判决的性质通常较为宽大。委员会不认为这是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特别是考虑到缔约国没有承诺减少使用审前拘留。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不存在获取关于被拘留者构成情况分列数据的系统。最后,委员会对阿鲁巴(多达116天)和库拉索(多达116天,若进行初步司法调查,则达146天)的审前拘留期限(可例外延长)感到关切(第2条和第11条)。

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少使用审前拘留并确保执行审前拘留的决定得到应有的证实。缔约国应将审前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考虑其替代措施并遵守无罪推定。缔约国还应建立获取关于被拘留者构成情况分列数据的系统,以避免少数群体人数比例过高。此外,阿鲁巴和库拉索政府应审查刑事立法,以进一步缩短审前拘留的期限并确保嫌疑人在被捕后一或二日内接受审判的权利。

精神病院的强制收容

2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很多精神和心理残疾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被扣留在精神病院,往往时间很久。委员会还对单独拘禁、限制和强制用药的频繁使用感到关切,这些手段可能等同于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考虑到审议精神保健计划报告时收到的资料,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对精神和心理残疾人住院的替代办法不够重视。最后,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往往缺少对精神病院过度使用限制措施的有效和公正调查(第2条、第11条、第13条和第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替代措施,减少强制收容精神和心理残疾人的数量并确保个人被非自愿收容至精神病院和社会照料机构等剥夺自由场所是按照法律决定进行的,保障所有有效的法律保障措施;

提高被收容者对决定进行上诉和有效诉诸投诉机制的可能性;

仅将单独拘禁作为最后手段在其他替代控制办法失败时使用,时间尽可能短并接受严格的医生监督;

对过度使用限制措施导致被收容者伤害和/或死亡的事件进行有效和公正的调查;

为受害者提供补救和补偿。

诉诸投诉机制

2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通过监禁机构检查局告知拘留设施(包括移民拘留中心)中酷刑和虐待的据称受害者其针对拘留设施工作人员的可用投诉程序的战略不够明确(第12条、第13条和第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

通过监禁机构检查局向被拘留者宣传提交据称在拘留设施内遭到拘留设施各类工作人员实施的酷刑和虐待的投诉的可能性和程序;

公布并广泛宣传这些信息,包括为此在所有拘留场所进行张贴;

确保关于拘留设施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所有指控,包括因虐待投诉而受到恐吓或报复的案件都得到应有的评估和调查。

及时、独立和彻底的调查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关于虐待和侮辱囚犯事件调查机制的说明(报告第73-77段),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其中没有说明关于减少拘留设施(包括移民拘留中心)中虐待案件的措施的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对阿鲁巴和库拉索发生的囚犯间暴力行为进行独立、公正和有效的调查(第12条、第13条和第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告知委员会缔约国在确保对拘留设施(包括移民拘留中心)发生的所有酷刑和虐待的指控进行及时、公正和有效调查方面采取的措施,以及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和适当赔偿受害者的措施;

评估减少所有拘留设施中虐待案件的措施的影响,并向委员会提供相应的最新资料;

对阿鲁巴和库拉索发生的囚犯间暴力事件开展独立、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并为赔偿要求,包括囚犯家人的赔偿要求提供便利。

补偿

2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说明了通过刑事、民事和行政程序寻求补偿和赔偿的途径(报告第90段),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其中缺少关于2007年审议上次定期报告以来补偿和赔偿措施的数量和实例(包括法院指令的和实际提供给酷刑受害者或其家人的赔偿方式)的具体资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造成11人死亡和15人受伤的2005年10月26日晚至27日阿姆斯特丹史基浦机场移民拘留中心失火事件的独立调查的结论认为防火措施严重不足,但缔约国没有追究任何官员的责任,受害者或其家人也没有得到2007年哈勒姆法院判决中列出的补偿和赔偿(第14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补偿和赔偿(包括赔偿金)要求的数量、获赔的数量、每起案件指令的或实际得到的赔偿金数额。具体而言,缔约国应向2005年阿姆斯特丹史基浦机场移民拘留中心失火事件的受害者或其家人提供补偿和赔偿。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近期通过的关于《公约》第14条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该意见解释了缔约国向酷刑受害者提供充分补偿这一义务的内容和范围。

贩运

2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人口贩运刑事调查2012年增至150宗,2012年定罪的贩运人口案件达140宗,与上年相比大幅增加。因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资料称“贩运问题很难查明,因而不能说案件(即查明和未查明的性剥削和贩运案件加在一起)总量增加了或是减少了”(报告第150段)(第2条、第3条、第12条、第14条和第16条)。

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防止并及时、彻底和公正地调查、起诉和惩罚人口贩运行为及其相关做法,包括贩运未成年人事件;

根据《公约》第14条,为贩运受害者提供充分的保护和补偿手段,包括协助受害者向警方报告贩运事件,特别是提供法律、医疗和心理协助以及康复措施,包括适当的避难所,以及保护证人;

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被贩运者将面临被剥削和酷刑或虐待的危险,则避免将其送返本国;

为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提供关于有效防止、调查、起诉和惩治人口贩运行为的定期培训,包括关于保障由自己选择的律师代理的权利培训,并向公众宣传这类行为的犯罪性质;

研究打击人口贩运的预防措施和刑事司法应对的影响,以期提高其效率;

汇编关于贩运人口行为(包括性剥削和贩运儿童案件)的分类数据,并定期更新。

拘留场所的人身限制和死亡事件

2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拘留场所死亡事件的报道,其中一些事件据称与过度使用隔离措施等人身限制有关。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彻查死亡事件并确定人身限制措施的使用与拘留场所的死亡事件是否有联系。

放电武器(泰瑟枪)的使用

2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道,缔约国启动了试点计划,为整个荷兰警察部队配发放电武器,但缺乏防止滥用的应有保障和对有关人员的适当培训。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可能会导致过度使用武力(第2条、第11条和第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2条和第16条不向警官普遍配发放电武器供其使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用防止滥用的保障措施并为有关人员提供适当培训以避免过度使用武力。此外,委员会建议将放电武器仅用于极端有限的情况下,即在生命遇到真正的直接威胁或严重伤害的风险时替代致命武器使用。

国家预防酷刑机构

28. 委员会欣慰地注意到,缔约国按照《公约任择议定书》于2012年4月指定了六个不同的机构作为国家预防机制(由司法和安全检查机构协调的分别负责公共秩序和安全、保健和青少年看护的三个国家检查机构、一个监督委员会和一个理事会)。由于构成国家预防机制的检查机构均是各部的组织部门,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预防机制据称缺乏独立性,并且其任务仅限于荷兰的欧洲地区(第2条和第12条)。

委员会注意到《任择议定书》规定由缔约国酌情决定设立国家预防机制的体制形式,但建议缔约国: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8条第1款和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的“国家防范机制准则”并适当顾及《巴黎原则》,确保并尊重国家预防机制在执行其职能时实际的或以为的财务和业务方面的完全独立性;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解释在使缔约国领土加勒比部分和自治岛屿接受并适用《任择议定书》方面取得了哪些进展,以设立符合这些岛屿需求的国家预防机制,并便于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访问。

国家人权机构

2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12年10月设立了独立于政府的荷兰人权机构,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机构的任务虽然包括荷兰加勒比地区,但并未涵盖荷兰王国的自治领土。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阿鲁巴和库拉索政府在普遍定期审议中承诺设立类似的独立机构(第2条和第12条)。

委员会建议阿鲁巴和库拉索政府履行其承诺,作为优先事项设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圣马丁政府也应考虑设立国家人权机构。

数据收集

30.鉴于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17段),它对缔约国的答复表示遗憾,该答复称“政府无法提供资料,因为数据的登记方式无法生成关于投诉、调查、起诉、定罪和惩处执法、安全、军事和监狱工作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案件的统计数据(报告第89段)”。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答复称法律不允许收集这类数据(第2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一个通过调研等方式收集数据的国家系统,以便分析《公约》的落实情况;

向委员会提供按罪行、族裔、年龄和性别分列的关于在国家一级监测《公约》落实情况的详细统计数据,包括对执法、安全、军队和监狱工作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案件、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出于种族主义动因的犯罪进行投诉、调查、起诉、定罪和刑事或纪律处罚的情况,被拘留者族裔构成情况(包括其中安的列斯人、摩洛哥人、罗姆人、辛提人和土耳其人的比例),以及关于为受害者提供包括赔偿和康复在内的补偿手段的数据。

31.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出于隐私考虑,报告中缺少关于庇护申请及其结果的最新情况。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为了更清楚地了解禁止酷刑的状况,缔约国应在今后的报告中纳入按年龄、性别和族裔分列的数据,说明:

(a)根据正常和加速程序分别登记的庇护申请数量和已处理的申请数量;

(b)接受的申请数量;

(c)以遭受过酷刑或者如果返回原籍国可能遭受酷刑为由申请被接受的申请者人数,以及以性侵犯为由被批准的庇护的数据;

(d)驱回或驱逐案件的数量。

其他问题

32.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包括《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并考虑签署和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33.请缔约国以适当的语文并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广泛发布其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以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34.请缔约国依照国际人权条约报告协调准则(HRI/GEN.2/Rev.6)所载的共同核心文件要求,提交共同核心文件。

3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4年5月31日之前提供后续资料,答复委员会的以下建议:(a)确保或加强被警方拘留者会见律师的权利,(b)开展及时、公正和有效调查,(c)本结论性意见第10段、第23段和第30段所述的关于起诉实施酷刑或虐待的嫌疑人和惩处肇事者的统计数据。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如本结论性意见第14-17段和第21段所述,提供后续资料,说明依照移民法拘留寻求庇护者和外国人以及精神病院的强制收容问题,包括“向受害者提供补救和补偿”的情况。

36.请缔约国在2017年5月31日之前提交下一次报告,即第七次定期报告,其内容应涵盖荷兰王国所有地区。为此,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照任择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报告,将在报告之前适时向缔约国提交问题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