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BRN/CO/2-3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4 February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文莱达鲁萨兰国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6年1月21日举行的第2084次和第2086次会议(见CRC/C/SR.2084和2086)上审议了文莱达鲁萨兰国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BRN/2-3),并在2016年1月29日举行的第2104次会议(见CRC/C/SR.2104)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CRC/C/BRN/Q/2-3/Add.1)作出书面答复表示欢迎,据此可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对与缔约国的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下列文书:

(a)《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6年;

(b)《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6年;

(c)国际劳工组织《最低年龄公约》(1973年,第138号),2011年。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下列立法措施:

(a)儿童和青少年法(第219章),2006年;

(b)儿童保育中心法令(第218章),2006年;

(c)义务教育法令,2007年。

5.委员会也对下列政策措施表示欢迎:

(a)2011-2015年促进健康蓝图;

(b)二十一世纪国家教育系统(SPN21)和战略计划(2012-2017年);

(c)关于家庭制度和妇女的行动计划;

(d)儿童网络保护国家战略框架,2013年。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前的建议

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其之前在2003年提出(见CRC/C/15/Add.219)但尚未落实或未充分落实的建议,尤其是有关独立监测机构(同上,第17段)、数据收集(第19段)、儿童的定义(第23段)、出生登记(第34段)、国籍(第36段)、体罚(第38段)和触犯法律的儿童(第56段)的建议。

保留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部分撤消了对《公约》第20条第1款和第2款以及第21条(a)项的保留。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维持其对第14条、第20条第3款和第21条(b)项至(e)项的保留。

8. 委员会根据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15/Add.219,第5段),并参照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1993年),鼓励缔约国加快审查过程,以撤销其对《公约》第14条、第20条第3款和第21条(b)项至(e)项的保留。

立法

9.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对伊斯兰教法作限制性解释,而且最近通过的2013年《伊斯兰刑法令》对普遍人权特别是对儿童权利产生不利影响,该法令在实施的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就若干种罪行对儿童判处死刑、剁手和鞭笞。

1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毫不拖延地审查新的2013年《伊斯兰刑法令》,以期废除其影响到儿童的直接和间接歧视性条款;

(b)汇编关于拥有类似法律制度、文化和宗教背景的缔约国的最佳做法的资料,这些缔约国在其立法改革中已编入对伊斯兰教法的更进步的诠释;

(c)进行法律改革,以消除一切对儿童的歧视,包括通过与伊斯兰法律研究机构、儿童非政府组织和社区领导人建立伙伴关系与合作;

(d)为全面传播与儿童相关的法律提供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为有效执行这些法律而发展机构能力。

综合政策和战略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文莱2035年愿景》(“Wawasan Brunei 2035”)的长期发展框架,其中提出了有关各部门的八项战略。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一项包括《公约》涵盖的所有方面的关于儿童权利的综合政策和战略。

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一项包括《公约》涵盖的所有方面的关于儿童的综合政策,并基于该政策制订关于执行该政策必要元素的战略,确保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支持该战略的执行。

协调

13.委员会注意到,2008年缔约国在文化、青年和体育部下设立了全国社会问题理事会,负责在部际一级协调儿童问题。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对落实《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的监督情况,以及向理事会分配资源以确保其有效运作的情况。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为全国社会问题理事会制定明确的任务,并确保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用于有效运作,包括监督落实《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 。

数据收集

15.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可靠的分类数据,以有效评估《公约》的执行情况。它还感到关切的是,在数据收集方面缺乏政府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协作,而且数据收集、分析和报告的技术能力不足。

16.参照委员会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迅速改进数据收集系统。数据应涵盖《公约》所有领域,并按年龄、性别、残疾类型、地域、族裔本源和社会经济背景等划分,以便剖析所有儿童尤其是弱势儿童的处境。此外,委员会建议有关部委共享数据和指标,将数据和指标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估政策、方案及项目,以有效地实施《公约》。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确定、收集和传播统计资料时考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题为《人权指标:衡量和实施指南》的报告中所述概念和方法框架,并加强其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和区域机制的技术合作。

独立监测

17.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在设立负责接收和调查儿童申诉的独立监测机制方面没有任何进展。

18.参照委员会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和增进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以及以往的建议(见CRC/C/15/Add.219,第17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迅速设立国家人权机构。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人权高专办和儿童基金会等机构寻求技术合作。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培训、学校路演、媒体节目以及与村庄和社区机构举行的对话努力宣传《公约》。然而,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公众对《公约》的认识水平仍然很低,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和弱势儿童中。

20.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建议(见CRC/C/15/Add.219,第21段),并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宣传《公约》,提高公众尤其是儿童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包括在农村地区和弱势境况中的公众和儿童的认识;对从事儿童工作的所有专业团体开展关于《公约》各项规定的系统的教育和培训,并向人权高专办、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等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加强其与民间社会的合作。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协调工作仍然薄弱,限制了非政府组织参与制订和监测执行《公约》的政策和战略。

22.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让社区和民间社会系统地参与规划、执行、监督和评估国家支持的所有有关儿童权利的政策、计划和方案,包括非政府组织和儿童组织 。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23.委员会仍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最低结婚年龄非常低,习惯法规定为14岁,华裔女童为15岁,对穆斯林没有明确规定。

2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审查和修订其立法,规定男女最低结婚年龄均为18岁,不分族裔和/或宗教团体。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5.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打击歧视,但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关切(见CRC/C/15/Add.219,第24段),即实践中仍然存在对某些儿童群体的歧视现象,尤其是对女童、残疾儿童、少数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儿童、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儿童以及无国籍儿童的歧视。

2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综合战略,包括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消除法律上和事实上对所有边缘化弱势儿童群体以及女童的歧视,确保实施的所有法律规定完全符合《公约》第2条。

儿童的最大利益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明确纳入2006年《儿童和青少年法》中。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有法律上的承认,但儿童使其最大利益得到首要考虑的权利未得到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的充分和系统的解读或落实。

28.根据关于儿童使其最大利益得到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及司法程序和决策以及与儿童有关系和对儿童有影响的一切政策、规划和项目中恰如其分地纳入、一以贯之地诠释和适用这一权利;

(b)制定程序和标准,指导当局所有相关人员确定在各领域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将儿童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给予适当重视。

尊重儿童意见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积极步骤以落实尊重儿童意见的原则,如通过了2006年《儿童和青少年法》的具体条款(第49节),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儿童在司法与行政诉讼中发表意见,以及参与拟定和实施涉及儿童的政策和方案的权利的实际落实情况的资料缺乏。

30.根据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确保将此项权利纳入特别是关于教育、卫生保健、家庭环境、替代性照料和司法行政等各项有关儿童的法律、政策和方案中;

(b)确保积极与儿童协商,让他们参与涉及他们的法律、政策和方案的制定与实施,特别注意要让残疾儿童、少数民族儿童、无国籍儿童等处于弱势的儿童积极参与法律、政策和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c)制定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在学校、社区、家庭和替代性照料中心为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开展活动和培训,促进所有儿童有意义和有权参与司法程序。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17条)

出生登记

31.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一些措施,以确保所有儿童在出生时得到登记,但农村和城市地区的出生登记仍存在相当大的差距,移徙儿童(包括非正规移徙儿童)以及水上村(Kampong Ayer)的儿童并非都在出生时得到登记。

32.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15/Add.219,第34段),并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农村和城市地区所有儿童、移徙儿童(包括非正规移徙儿童)以及水上村(Kampong Ayer)的儿童在出生时都能得到登记。

国籍

33.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根据《文莱国籍法》(第15章),母亲为文莱籍、父亲为外籍的儿童可经申请获得文莱国籍,而父亲为文莱籍的儿童自动获得文莱国籍。虽然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步骤,在2009年至2012年期间让一些无国籍儿童入籍,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无国籍儿童的父母和监护人并不知道需要根据《文莱国籍法》将其子女登记为公民。

3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审查《文莱国籍法》和其他关于国籍的立法,以确保文莱妇女可以将国籍自动传递给其子女;

(b)加强措施使无国籍儿童入籍,并对无国籍儿童的家长和监护人开展提高认识的宣传活动。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35.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实行了一些措施,限制举行除伊斯兰教以外的其他宗教活动,《伊斯兰刑法》第209条第1款禁止公开庆祝圣诞节、中国新年和其他节日,而且规定了起诉措施,这对儿童的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构成不当限制并且对宗教少数群体儿童造成过度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伊斯兰宗教知识在所有学校都是必修科目,其他宗教的儿童也不能免除该课程。

3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订其立法,以有效保障持有各种信仰的儿童的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提高认识和公共教育活动,打击基于宗教或信仰的不容忍现象,促进社会开展宗教对话,确保宗教教学在所有社区以及宗教和非宗教背景的儿童中间促进宽容和理解,并打击要求儿童遵守他们不信仰的宗教规则的各种形式社会压力。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修订学校课程,使得除伊斯兰教以外其他宗教的儿童可免除关于伊斯兰宗教知识的必修课 。

E.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性虐待和性暴力

3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关于对儿童的性虐待和性暴力的分类数据缺乏。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收集关于对儿童的性虐待和性暴力,包括申诉、报警、调查、起诉、判决和制裁的数量的分类数据。

体罚

3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已经禁止在学校对儿童实施体罚。然而,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在家庭、学校和教学机构(尤其是学校校长)、替代性照料机构和服刑机构,这一做法难以消除,而且体罚还被作为对犯罪的刑罚。

40.根据委员会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在其中强调,一切形式(不论多轻微)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均不可接受,父母的特权不应以任何方式损害儿童受保护免受体罚的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明确禁止在任何场合实施体罚;

(b)确保有效实施禁止学校体罚的法律,并对体罚儿童的责任人系统地提起法律诉讼;

(c)就体罚造成的身心伤害持续开展公众教育、提高认识和社会动员活动,让儿童、家庭、社区和宗教领袖参与其中,以改变对体罚的普遍态度,并倡导以积极、非暴力和参与式的育儿和管教方式代替体罚;

(d)确保包括儿童在内的整个社会参与和参加关于防止儿童体罚战略的制订和实施。

有害习俗

41.委员会对持续存在的女性割礼习俗深感关切,而缔约国认为这不是一种残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只有最严重形式的做法才被禁止和起诉(见《刑法》第22章),大量女童成为女性割礼/残割女性生殖器的受害者。

42.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关于有害习俗的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通过立法全面禁止一切形式残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并将其定为刑事罪,包括女性割礼;

(b)在民间社会以及残割女性生殖器行为受害妇女和女童的充分参与下,制定关于残割女性生殖器对女童身心健康的不利影响的提高认识运动和教育方案,并确保这些活动和方案被系统和一致地纳入主流,并面向社会各阶层,包括妇女和男子、政府官员、家庭和所有宗教和社区领袖;

(c)为残割女性生殖器行为的受害者提供身心康复计划,建立便于受害女童和担心成为这种做法受害者的女童求助的报告和投诉机制。

43.委员会对童婚的高发生率以及这种婚姻对女童的不利影响深感关切。

4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反对童婚的做法,包括一切必要的立法措施,并制定关于早婚对女童身心健康和福祉的不利影响的提高认识运动和方案,提高家庭、地方当局、宗教领袖、法官和检察官的认识。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11条、第18条第1和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45.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以改变普遍存在的关于妇女和女童在家庭中的任务和角色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并消除歧视妇女和女童的规范和习俗,如石刑(对若干种“罪行”实施用石头砸死的惩罚,尤其是对通奸和婚外关系(zina ))以及对儿童产生不利影响的一夫多妻制。

4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采取措施,包括修订法律和开展提高认识的运动,以确保母亲和父亲根据《公约》第18条第1款平等分担对子女的养育责任;

(b)毫不拖延地修订2013年《伊斯兰刑法令》,并确保消除所有歧视妇女和女童及对她们的子女产生不利影响的条款,例如允许一夫多妻和石刑的条款 。

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

4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推行临时寄养计划,将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安置在一个寄养家庭中。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关该计划的执行情况的资料缺乏,便于寄养中儿童使用的独立投诉机制也缺乏。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尽可能支持和促进以家庭为基础的儿童照料,以减少将儿童置于机构照料之下的情况;

(b)确保定期审查安置在寄养和机构内的儿童,监督这些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包括提供举报、监督和纠正虐待儿童行为的便利渠道;

(c)确保向替代性照料中心和相关儿童保护机构提供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促进这些机构的儿童尽可能地康复和重返社会。

G.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4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成立了残疾人和老年人特别委员会,由文化、青年和体育部长担任主席,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没有有关残疾儿童的分类可靠数据;

(b)缺乏关于残疾儿童康复和重返社会的计划和方案的具体信息,尤其缺乏遭受多重及交叉歧视形式的儿童的具体信息;

(c)一些残疾儿童被剥夺受教育的机会,大多数学校都不接收这类儿童,不提供全纳教育。

50.参照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的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对残疾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为残疾儿童的融入制定一项全面战略,并且:

(a)建立一套体系,收集关于残疾儿童的数据,重点关注残疾类型,以促进规划、制订和执行有关政策和方案;

(b)开发一个早期检测和诊断残疾的高效系统,落实针对残疾儿童的适当政策和方案,包括针对遭受多重及交叉歧视形式的儿童的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

(c)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能获得教育,与特殊教育相比,优先考虑主流学校中的全纳教育,分配足够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使学校有效加强全纳教育;

(d)考虑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健康和保健服务

5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合格的当地医务人员,这对儿童的健康有不利影响。

52.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向医疗服务领域(特别是儿童健康和营养方面)分配足够的财力和人力资源,提供训练有素的合格医务人员。

青少年健康

53.委员会对缔约国将堕胎定为刑事罪的做法深感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教育和服务。

54.根据关于《公约》框架内青少年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将所有情况下的堕胎都非刑罪化,审查法律,以确保少女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在堕胎决定方面,应始终听取和尊重少女的意见;

(b)通过综合性青少年性和生殖健康政策,确保性和生殖健康教育是学校必修课程的一部分,针对少女和少男,特别关注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c)制定和实施一项政策,以保护怀孕少女、少女母亲及其子女的权利,并消除对他们的歧视。

5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14年《精神健康法令》,对有精神健康问题的人的保健和福利作出规定,但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关切(见CRC/C/15/Add.219,第45段),即关于青少年充分获得精神健康咨询服务的情况的可用资料缺乏。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青少年能够获得精神健康咨询服务。

57.虽然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儿童肥胖症,如促进健康的学校方案,但委员会对缔约国的儿童肥胖症发生率感到关切。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打击儿童肥胖症。

H.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第28至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5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07年《义务教育法令》,其中规定缔约国所有儿童应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学校课程中的人权教育,尤其是关于儿童权利的教育,并不充分。

60.基于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15/Add.219,第50段)并根据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儿童教育选择的最新分类数据;

(b)将人权(特别是儿童权利)教育纳入关于发展和尊重人权、容忍和性别平等以及宗教和族裔少数群体的学校课程中。

休息、闲暇、娱乐和文化艺术活动

6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面向所有年龄儿童的休闲、娱乐和文化设施数量有限,包括游乐场和体育设施。

62.根据关于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第31条),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并建议缔约国向在公共场所、学校、儿童机构和家庭发起的促进和推动儿童休闲及其他自发组织活动的举措调拨一切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项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无国籍和无人陪伴的儿童

6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大量无国籍永久居民的归化和同化作出了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无国籍人数(包括无国籍儿童人数)的分类数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大多数无国籍人(特别是无国籍儿童)的归化过程依然存在障碍。

64.根据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向缔约国领土上的所有无国籍儿童及其家庭(不论其法律地位如何)提供出生登记并使其享有诸如健康和教育等基本权利;

(b)建立一个全面和系统的机制,收集关于无国籍儿童的数据,并确保按照种族、性别、年龄、国籍和族裔、地理位置、农村或城市以及少数群体或社会经济地位划分;

(c)考虑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65.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09年《就业法令》,规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岁,轻量工作就业年龄为14岁,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一份关于儿童不应从事的危险工作清单。

6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执行其国内法律,确保包括非正规经济和家族企业中的童工在内的童工在年龄、工作时间、工作环境、教育和卫生等方面完全符合国际标准,确保充分保护儿童免受所有形式的性、身体及心理骚扰。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明确禁止雇用儿童从事危险工作,包括剥削性的家政劳动,修改2009年《就业法令》的相关规定,并制定一份关于儿童不应从事的危险工作清单;

(b)加强执行劳动法,设立劳动监察机构,包括在非正规部门建立劳动监察机构,确保追究任何违反童工法律者的责任。

买卖、贩运和绑架

6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一种能够识别人口贩运受害者身份的主动型制度,尤其是对弱势群体的身份识别,如卖淫儿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利用儿童进行卖淫和嫖娼或提供儿童参与色情的行为未被明确定为刑事罪。

6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全面和系统的有关买卖、贩运和诱拐儿童的数据收集机制,确保数据按照性别、年龄、国籍和族裔、地理区域、农村或城市地区、少数族裔和社会经济地位等分类,特别关注处于最弱势的儿童;

(b)明确禁止利用儿童从事卖淫、嫖娼和色情,并起诉和惩处犯罪者;

(c)开展提高认识活动,让父母与儿童认识到国内外贩运活动的危险性;

(d)为打击跨国贩卖儿童,进一步加强与南亚国家的合作,包括缔结双边和多边协定。

少年司法

69.委员会重申其先前对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太低(7岁)的关切(见CRC/C/15/Add.219,第55段)。委员会仍深感关切的是,废除对男童鞭刑判决的努力没有取得任何进展。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为从事儿童工作的缓刑监督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

70.根据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使其少年司法制度与《公约》以及其他标准完全相符。委员会特别敦促缔约国:

(a)毫不延迟地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国际公认的标准;

(b)废除对男童的鞭刑/鞭打判决;

(c)确保向从事儿童工作的人员,特别是缓刑监督人员、专门法官、法律代表和社会工作者,提供适当的培训;

(d)利用少年司法问题机构间协调小组及其包括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及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成员开发的技术援助工具,并寻求少年司法问题机构间协调小组成员在少年司法方面的技术支持 。

J.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7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工作,考虑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K.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7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工作,考虑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方的核心人权文书,即《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L.与地区和国际机构的合作

7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除其他之外,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增进和保护妇女和儿童权利委员会合作 。

四.实施和报告

A.后续工作和传播

7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文广泛传播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7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1年6月25日之前提交第四次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其中提供资料说明就本结论性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报告应遵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字(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如提交的报告超过字数限制,会要求缔约国依照上述决议压缩报告的篇幅。如缔约国无法审查并重新提交报告,则不能保证对其进行翻译,以供条约机构审议。

76.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中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超过42,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