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ALB/CO/9-12*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 January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关于阿尔巴尼亚第九至第十二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8年12月4日和5日举行的第2693次和第2694次会议(见CERD/C/SR.2693和2694)上审议了阿尔巴尼亚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九至第十二次合并定期报告((CERD/C/ALB/9-12),并在2018年12月11日举行的第2703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九至第十二次合并定期报告,尽管有所延迟。

3.委员会表示欣赏与缔约国代表团坦诚、开放的建设性对话,感谢代表团在报告审议期间提供的资料和对话中提供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7年通过《关于保护少数民族的第96/2017号法》,除其他外,该法消除了本国法律对少数民族和语言少数群体之间的区分。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根据该法律承认9个少数群体-希腊族、马其顿族、阿罗门族、罗姆人、埃及人、黑山族、波斯尼亚族、塞尔维亚族和保加利亚族。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通过以下法律、体制和政策措施:

(a)《关于社会住房的第22/2018号法》;

(b)《关于国家保障法律援助的第111/2017号法》;

(c)《2016-2020年罗姆人和埃及人融入国家行动计划》;

(d)《2016-2025年社会住房战略》;

(e)《2016-2020年性别平等战略和行动计划》;

(f)《2018-2020年打击贩运人口国家战略》;

(g)《2013-2020年打击有组织犯罪、非法贩运和恐怖主义跨部门战略》。

6.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人权文书:

(a)《残疾人权利公约》,2013年2月11日;

(b)《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3年5月29日。

C.关注的问题及建议

统计数据

7.委员会遗憾的是,2011年普查未能体现缔约国族裔或族裔-宗教组成的真实图景。因此缔约国仍没有可靠的按族裔、宗教习俗和所说语言分列的人口学数据。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保证于2020年进行一次新普查,新普查法将遵循自我认同原则。

8.委员会回顾其经修订的根据《公约》提交报告的准则(CERD/C/2007/1,第10-12段),建议缔约国按计划于2020年开展完全遵循自我认同原则的新普查,以期为委员会提供关于本国人口族裔和族裔-宗教组成的准确信息,以便更好地评估身居缔约国的不同群体享有《公约》规定之权利的情况,并将普查结果列入下次定期报告。

《公约》在国内立法中的适用

9.委员会铭记《公约》在缔约国的法律秩序中可直接适用,但遗憾的是,缺少资料说明本国法院援引或适用《公约》规定的案例(第二条)。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开展培训,以确保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执法人员充分了解《公约》规定,从而让他们能够在相关案件中援引或适用这些规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本国法院适用《公约》的实例。

国内立法的执行

11.委员会关注到缔约国持续开展法律改革,具体而言,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期待已久的《关于保护少数民族的第96/2017号法》。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拟定次级立法以便充分执行新立法(第二条)。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及时拟定并通过保护少数民族的法律生效所需的次级立法,以确保这些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国家体制框架

13.委员会欣见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人民律师和防止歧视专员的职能与活动。但关切的是,据称这些机构的建议尚未被采纳。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代表团提供资料称,防止歧视专员专用人力和资金资源2019年起将有所提升。委员会还注意到,关于保护少数民族的第96/2017号法生效后,少数群体问题国家委员会新增一项职权并正在重组,并且正在设立一项少数民族基金。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缺少资料说明少数群体问题国家委员会如何协助起草和落实国家少数民族政策(第二条)。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采取措施,加强防止歧视专员的职能和效力,同时顾及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机构推动落实《公约》的第17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

(b)落实人民律师和防止歧视专员的建议;

(c)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少数群体问题国家委员会的职能和履行新职权的效力,以及少数群体问题国家委员会开展或监督开展的活动。

仇恨言论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筹备新的反诽谤“一揽子措施”,新措施将准许公共单位在法院寻求赔偿。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包括政客在内的公众人物持续在公众言论中使用仇恨言论,并且关于起诉和定罪的案件尚未获得完整资料。委员会还关切的是,仇恨言论案件适用举证责任转移原则(第四条)。

16.委员会回顾其打击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适当措施,强烈谴责并且规定不得在公众讲话中发表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带有歧视的言论,国家和地方上的政治人物亦当如此;

(b)酌情有效调查、起诉和惩处仇恨言论行径,包括公众人物,主要是政客的这种行径,尤其是在选举活动期间。

将种族主义组织定为犯罪

17.委员会重申以往关切(CERD/C/ALB/CO/5-8,第10段)称,缺乏将种族主义组织和参与这类组织定为犯罪的立法。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缺乏可靠的资料,说明种族歧视行径的相关案件、主要是第四条(子)项和(丑)项所述罪行之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数量(第四条)。

1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执行《公约》第四条的第7号一般性建议(1985年)和第15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建议缔约国将本国反歧视法律框架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完全统一,并确保其严格适用,具体而言,推行和煽动种族歧视的组织应宣布为非法并予以禁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定期报告中提供更多资料,说明主管国家法庭和其他国家机构就种族歧视行径、主要是第四条(子)项和(丑)项所述罪行所作决定。

罗姆人和埃及人

19.委员会仍关切的是,罗姆人和埃及人在就业、教育、卫生、住房和获得服务领域仍面临困难。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关于《2016-2020年罗姆人和埃及人融入国家行动计划》的报告中提出六个优先领域:民事登记和诉诸司法;教育和促进跨文化对话;就业,职业教育和培训;保健;住房和城市融入;社会保障(CERD/C/ALB/9-12,第85段)。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大力收集关于社会经济指标的数据,但仍关切的是,仍缺乏客观评估国家行动计划和其他特别措施之效力和影响的战略(第五条)。

2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罗姆人所受歧视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和关于《公约》中的特别措施的含义和范围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建议缔约国加强执行《2016-2020年罗姆人和埃及人融入国家行动计划》和其他特别措施,以打击种族主义以及罗姆人和埃及人在获得就业、教育、卫生、住房和服务方面受到的种族歧视。还建议缔约国加强收集相关数据的工作,并拟定政策评估战略,以评估这些措施的效力。

21.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报告中缺乏关于少数群体妇女处境和她们可能遭受的多重歧视的情况(第五条)。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委员会关于种族歧视与性别有关的方面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并将性别视角纳入所有消除种族歧视的政策与战略,以消除多重形式的歧视,主要是影响罗姆人和埃及人社区妇女的歧视。还建议缔约国就此提供分列统计数据。

司法机关独立

23.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在司法部门广泛启动综合改革,包括法官甄选改革,但关切的是,能否确保司法机关独立并有能力有效保护种族歧视受害者。具体而言,尽管高等司法委员会正在重组,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目前该委员会成员包括共和国总统和司法部长,并且事实上由总统主持(HRI/CORE/ALB/2012,第50段)(第二和第六条)。

2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第五条的第20号一般性建议(1996年)和关于在刑事司法制度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根据《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保证司法机关完全公正独立并确保其有能力保护种族歧视的受害者。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高等司法委员会成员不含政府成员。

民事登记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加强采取措施,包括与民间社会协作执行的举措,以识别出生时未登记的罗姆人和埃及人儿童,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个人证件。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缺少整体战略应对这一持续挑战,尤其是考虑到曾经非正规居留国外的返回家庭和在缔约国寻求国际保护者人数日益增加的情况(第五条)。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综合战略,预防出生不登记的情况,并尽早发现无出生证明和其他个人证件的人员,主要是罗姆人和埃及人及其他少数群体成员、曾经非正规居留国外的返回家庭、移徙者、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以便预防无国籍状态并确保他们享有《公约》所载权利。

住房

27.委员会关切的是,据报告,很多罗姆人和埃及人少数群体成员因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而受到强行搬迁影响。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确保住房权的多项措施,包括通过关于社会住房的第22/2018号法,但关切的是,当前地拉那环路项目计划搬迁的背景下,新法出台的保障措施能否充分落实(第五条)。

28.委员会强调,强行搬迁是例外措施,使用这些措施务必遵守相关法律,不得基于或导致对社会上任何特定弱势群体的歧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搬迁工作遵循国际人权标准,并为搬迁中受影响者提供补救和充足的替代住房。

贩运人口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显示,打击贩运的法律和体制框架有所改善,主要是为受害者提供康复方面。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贩运的受害者中罗姆人和埃及人妇女儿童人数众多,尤其是以性剥削和劳动剥削以及强迫乞讨为目的的贩运。委员会还关切的是,预防、发现和保护贩运的受害者追究犯罪者方面需加大力度(第五条)。

3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并加强消除贩运人口之祸害的工作,为此应落实预防措施,为受害者提供保护、援助和赔偿,并调查和起诉犯罪者,包括为此与邻国合作。

寻求庇护者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就抵达本国边境的外国人以及寻求庇护者人数提供了按申请人国籍分列统计数据,但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批准庇护申请的情况。委员会还注意到,寻求庇护者有权不被驱回并获得信息、法律援助和翻译,但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为寻求庇护者提供法律和人道主义援助的情况以及现有司法补救的适用情况(第五条)。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

(a)按申请人国籍分列的统计数据,说明庇护或不驱回申请的提出及批准的情况;

(b)关于适当信息、翻译、法律和人道主义援助及司法补救的可获性以及可为寻求庇护者所用等情况的资料。

D.其他建议

批准其他条约

33.鉴于所有人权不可分割,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尤其是内在条款与可能遭受种族歧视的族群直接相关的条约,包括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后续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

34.委员会参照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建议缔约国在经由国内法律秩序执行《公约》时落实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2001年),同时考虑德班审查会议成果文件(2009年),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此提供资料。

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

35.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确切资料,说明参照委员会关于针对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1年)在“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框架内采取的具体措施。

与民间社会协商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和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时,继续与人权保护领域的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反种族歧视组织进行协商并加强对话

依照《公约》第十四条作出声明

3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依照《公约》第十四条作出任择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查个人申诉

《公约》第八条修正案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1992年1月15日通过并经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正案

共同核心文件

3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 第一章),尤其是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更新2012年提交的共同核心文件。委员会参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促请缔约国遵守此类文件不超过42,400字的字数限制。

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40.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内说明上文第12段(国内立法的执行)、第24段(司法机关独立)和第28段(住房)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特别重要的段落

41.委员会谨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8段(统计数据)、第16段(仇恨言论)、第20段(罗姆人和埃及人)和第26段(民事登记)所载建议特别重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传播相关信息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方便公众索取和查阅,并建议缔约国酌情以类似的方式用官方语言和其他通用语言公布委员会关于上述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编写下次定期报告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21年6月10日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十三和第十四次合并定期报告,报告应遵循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报告准则(CERD/C/2007/1),回应本结论性意见提到的所有问题。委员会参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促请缔约国遵守定期报告不超过21,200字的字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