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1/D/904/2018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31August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904/2018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N.A.O.(由JohannaErikssonAhlén前律师和CeciliavonKoch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典

申诉日期:

2018年12月21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和第115条做出的决定,已于2018年12月24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本决定通过日期:

2021年7月19日

事由:

遣返回埃塞俄比亚

程序性问题:

可否受理――明显证据不足

实质性问题:

如被遣返回原籍国,遭受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风险(不推回)

所涉《公约》条款:

第3条

1.1申诉人N.A.O.,埃塞俄比亚国民,出生于1979年。她在缔约国的庇护请求被拒绝,她面临被强行遣返回埃塞俄比亚的风险。申诉人声称,如果缔约国将她遣返回国,将侵犯她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缔约国已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发表了声明,自1986年1月8日起生效。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2018年12月24日,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第1款,委员会通过其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来文期间不要将申诉人遣返回埃塞俄比亚。在委员会要求采取临时措施之后,缔约国决定暂停执行申诉人的驱逐令,直至另行通知。

1.3在2019年6月20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要求委员会撤销临时措施。2020年3月31日,委员会再次通过其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行事,拒绝了缔约国撤销临时措施的要求。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是索马里族埃塞俄比亚国民,属于欧加登氏族。根据收到的资料,她出生在埃塞俄比亚阿瓦雷区布克达布。她嫁给了一个属于同一个氏族的男人,他们有七个孩子。她声称,她的丈夫和其他家庭成员一直积极参加欧加登民族解放阵线的活动,该组织是一个在埃塞俄比亚索马里州为索马里族人的权利而战的反叛组织。由于她的近亲在欧加登民族解放阵线中的活动,她被推定赞同同样的政治观点。

2.22015年3月,埃塞俄比亚利玉警察部队的几名代表到申诉人家中,询问其丈夫的下落。由于她不知道他的确切位置,只能回答说她的丈夫不在家,去寻找丢失的骆驼了,警官对她进行殴打。几天后,警官又来了。申诉人和她的兄弟(他也在欧加登民族解放阵线担任职务)两人都遭到毒打,申诉人的兄弟被打了数枪。随后,他们被分别带到两辆车上。自这起事件之后,申诉人再没有听到过她兄弟的消息。她在监狱里被关押了大约四个月,在那里遭受了严重的酷刑。她被迫观看关于性虐待和强奸的视频,目睹其他囚犯遭受酷刑和强奸。她受到威胁,除非她提供关于她丈夫的信息,否则将遭受同样的待遇。她被关押在不人道的条件下,没有水和卫生设施,被剥夺睡眠,缺乏食物和饮料,无法获得医疗服务。她还遭受了其他形式的人身攻击,例如,遭受穿靴子的人踢,被加热的管子烧伤,被电线击脚,被关在一个小箱子中并暴露在极热环境中。

2.3当她的健康状况严重恶化时,在申诉人的姑姑行贿之后,申诉人被释放,条件是她在健康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尽早回到监狱。姑姑在丈夫(他担任高级政府职务)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助申诉人到了首都,并与一名人贩子联系,人贩子协助申诉人逃离了该国。

2.4申诉人于2015年10月6日在瑞典提出庇护申请,瑞典移民局于2017年9月12日驳回了她的申请。瑞典移民局认为申诉人的口头陈述缺乏细节和可靠性,不足以作为评估她声称的需要保护的依据。特别是,瑞典移民局认为,尽管申诉人的男性近亲参与了欧加登民族解放阵线的活动,但是她对该组织缺乏了解,这一点异乎寻常。此外,她不能回答寻找她丈夫的官员是警察还是军队的代表。她对她和她兄弟的拘押情况也提供了相互矛盾的信息。

2.5她就这一决定向移民法院提出上诉,移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驳回上诉。在法庭诉讼程序中,申诉人首次声称她曾遭受酷刑,并提交了瑞典红十字会医疗中心出具的医疗报告。移民法院没有接受申诉人对瑞典移民局在她的庇护陈述中发现的相互矛盾的说法的解释。尽管移民法院接受她过去曾遭受过酷刑,但法庭认为,鉴于她的陈述缺乏可信度,她返回埃塞俄比亚后不太可能面临遭受虐待的风险。2018年8月7日,移民上诉法院拒绝了上诉许可,遣返申诉人的决定成为最终决定。

申诉

3.1申诉人申诉称,将她遣返回埃塞俄比亚,将构成侵犯她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她声称,有充分理由相信,如果被遣返,她将在埃塞俄比亚当局手中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3.2申诉人特别声称,她过去曾受到埃塞俄比亚利玉警察部队代表的虐待。她强调指出,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进行的体检,证实了她关于遭受酷刑的说法。她声称,她的陈述也与丹麦移民和融合部编写的国别报告中关于埃塞俄比亚的一般国家信息相符。根据该报告,与欧加登民族解放阵线有关联的人受到迫害的风险很高,特别是在索马里州的被拘留者。

3.3她进一步声称,国内当局严重依赖在她的陈述中发现的细小不一致。在这方面,她指出,她向当局解释说,这些不一致部分是口译错误造成的,口译员是位男性,这一情况妨碍她对误译提出有效的质疑;部分是由于她已被诊断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这导致她严重记忆丧失。她指出,她没有能够明确回答埃塞俄比亚利玉警察应被视为警察还是军队,可以从下述情况获得解释:即使根据相关的国家信息,对这个问题也没有简单的答案。利玉警察是一支政府建立的准军事特警部队,在索马里州参与了多起针对平民的侵犯人权活动,其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关于指控的她对欧加登民族解放阵线知之甚少,她指出,根据缔约国《外国人法》的“准备工作资料”,对家庭成员政治活动知情,并不表明一个人自己的政治观点。也鉴于文化差异,申诉人对欧加登民族解放阵线的活动缺乏了解,不应作为对她的可信度得出负面结论的依据。

3.4关于埃塞俄比亚目前的人权状况,申诉人指出,尽管各利益攸关方之间最近出现了一些进展,但目前无法预见这些进展是否确实会导致积极的实际变化。她指出,她的原籍国仍然是一个腐败的地方,而且鉴于她过去曾遭受过迫害,她为了逃避监禁而逃离了该国,无法保证她被遣返后不会遭受虐待。因此,她得出结论,认为如果被遣返回埃塞俄比亚,她将面临可预见的、针对个人的和真实的遭受酷刑的风险,这违反《公约》第3条。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19年6月20日,缔约国提交了它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缔约国提及相关的国内法律,指出当局根据2005年《外国人法》和《公约》第3条审查了申诉人的案件。它回顾了来文所依据的事实以及申诉人的申诉。

4.2缔约国没有对申诉人已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提出质疑。然而,它指出,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因为申诉人关于她被遣返回埃塞俄比亚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意见,没有达到最低证据水平。然而,如果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以受理,它应认定,申诉人被驱逐回埃塞俄比亚不构成违反《公约》。

4.3据缔约国称,瑞典移民局和移民法院的评估表明,他们彻底审查了申诉人的口头和书面陈述。缔约国忆及委员会此前曾指出,应由缔约国法院而非委员会对事实和证据进行评估,除非法院的评估明显是武断的或相当于司法不公。在本案中,没有理由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当局对申诉人提出的国际保护要求的评估是武断的或相当于司法不公。因此,必须对这些评估给予相当大的重视。

4.4此外,缔约国指出,虽然它不想低估对埃塞俄比亚目前的人权状况可能合法地表达的关切,但该国的总体人权状况并不意味着需要普遍保护所有寻求庇护者。此外,申诉人没有表明,她返回埃塞俄比亚后,将会面临遭受有悖于《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真实的风险。瑞典移民局和移民法院都举行了听证会和面谈,都进行了彻底的审查。因此,申诉人有充分的机会以口头和书面形式支持她的诉求。因此,缔约国当局掌握了足够的资料来充分评估申诉人的国际保护要求。

4.5缔约国解释称,在对申诉人案件进行总体评估中,瑞典移民局认为申诉人的陈述既不可信,也无法得出她需要国际保护的结论。具体而言,瑞典移民局在2017年9月12日的一审决定中认为,难以令人置信的是,尽管她声称她的家人几年来参与了欧加登民族解放阵线,她同情该组织的事业,但是除了该组织在埃塞俄比亚索马里州为索马里州独立而战斗之外,她不能具体说明该阵线的任何主要特点。她也不能提供关于她的家人对该阵线的承诺程度的任何详细信息。此外,瑞典移民局指出,尽管申诉人声称埃塞俄比亚政府代表不止一次去找过她,但她不知道有多少人来找过她的丈夫、他们属于政府那个部门或者他们是警察还是士兵。在庇护程序中,她在一些对她的陈述非常重要的事件上提供了相互矛盾的信息。譬如,她在下述问题上都做出了相互矛盾的陈述:她的兄弟是被杀害了,还是只是在她家中被枪击和逮捕了,她在什么时候告诉当局她丈夫参与了欧加登民族解放阵线。在她被捕的时间上,特别是是在她兄弟被枪杀的那天被捕的,还是两天后官员回来时被捕的,她提供了相互矛盾的信息。

4.6缔约国称,移民法院在2018年6月28日的判决中,没有对在关于酷刑的调查和文件中记载的关于申诉人受到伤害的说法提出质疑。然而,仅凭调查并不足以令人信服地证明,申诉人在埃塞俄比亚面临受到威胁的风险。在这方面,缔约国强调指出,移民法院同意瑞典移民局关于申诉人可信度的负面评估。尤其是,在庇护调查中,申诉人曾表示,她丈夫的唯一任务是向欧加登民族解放阵线提供食物;而在法庭的口头听证会上,她表示,她丈夫也向该阵线提供资金支持和情报,移民法院认为这实属异常。移民法院无法接受申诉人关于陈述中不一致之处是因为翻译错误的解释,因为她没有通过对面谈笔录发表评论而适时地指出这些错误。此外,她之前从来没有说过,因为译员是个男人,所以她不敢对翻译提出质疑。在她的兄弟在欧加登民族解放阵线中的职务上,她也提供了含糊不清的信息。最后,移民法院对申诉人关于她获释和逃往缔约国的情况的说法提出质疑。特别是,她身体状况不佳,但是能够在没有寻求医疗帮助的情况下前往瑞典,移民法院认为这是不可信的。尽管申诉人受到监视,但仍得以离开埃塞俄比亚,移民法院认为这也异乎寻常。

4.7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在下述事情上提供了相互矛盾的说法:被埃塞俄比亚政府代表杀害的兄弟人数;她是否在获释后立即与姑姑一起前往亚的斯亚贝巴,还是在去首都之前住在她姑姑家里。

4.8缔约国认为,在申诉人的陈述中的前后矛盾内容是至关重要的。尽管她现在声称,这些相互矛盾的内容部分是由于她的创伤后应激障碍导致的,该病导致她严重的记忆丧失,但她从未将健康状况作为不能为支持她的庇护要求而提供连贯的陈述的理由。事实上,在申诉人提交的报告中,似乎没有提到经过验证的记忆功能障碍。

4.9鉴于上述情况,缔约国认为没有理由对国内主管机构得出的结论提出质疑,认为申诉人对其申诉的证明不足以得出结论,认为她在返回埃塞俄比亚后将会面临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和真实的遭受虐待的风险,这将违反《公约》第3条。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2019年10月17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的意见的评论。她坚持她在首次提交的材料中提出的关于申诉可以受理的意见。关于申诉的案情,她声称,虽然这些信息没有出现在文件中,但在瑞典移民局做出决定之前,最初指派给她的案件的女性公设辩护人被一名男子取代。她再次指出,译员也是一位男人。她声称,尽管她正式有权对听证笔录提出质疑,在一审程序中提出她的酷刑指控,但由于她害怕男人,未能这样做。她害怕男人源自文化差异和她曾遭受男人虐待的经历。

5.2关于缔约国提出的与她哥哥死亡有关的指控,她指出,鉴于在她被捕时她大哥已经死亡,而且在被指责的事件发生时她最小的弟弟是唯一在场的人,因此她认为关于她大哥死亡的信息并不相关。关于她弟弟死亡的确切时间所谓的相互矛盾的说法,她指出,她弟弟受了重伤,以至于她理所当然地认为他已经被杀死了。然而,在被拘留期间,她被告知她的弟弟还活着,但是这一消息从未得到过证实。这就是她有时对弟弟死亡的说法不一致的主要原因。

5.3她进一步重申,她是一名未受过教育的妇女,在一些场合,她因自己的文化背景而感到自卑,难以提出异议或提出问题。她忆及,她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而且错误的翻译可能会增加她陈述中的微小不一致。

5.4她进一步指出,虽然国家当局认同她遭受了酷刑,但他们同时得出结论认为,这并不表明这确实与被人认为的她的政治观点有关。然而,他们没有对他们认为申诉人是如何受伤的提出任何合理的解释。此外,她的医疗报告强调指出,基于根据《伊斯坦布尔规程》进行的评估,由于她对男性的不信任,她坚持与女性专业人士会面的重要性。尽管如此,在移民法院庭审过程中,仍有几名男子在场,这可能会引起对诉讼公正性的质疑,因为从程序上讲,申诉人的特殊需求从未得到满足。更成问题的是,因为这些申诉仅经过移民法院审理,因此申诉人害怕在诉讼程序的早期提出她的酷刑申诉。在这方面,移民上诉法院没有批准她的上诉许可要求,因此不可能对移民法院的评估和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提出质疑。

5.5最后,申诉人指出,尽管缔约国提到了这些报告,但埃塞俄比亚的人权状况仍然很脆弱。她坚持认为,鉴于她的个人情况,如果被遣返回埃塞俄比亚,她将面临可预见的和真实的遭受虐待的风险,这违反《公约》第3条。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6.2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它已确定申诉人用尽了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就其庇护申请的否定决定向移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并寻求获得向移民上诉法院的上诉许可,移民上诉法院于2018年8月7日驳回了她的请求。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对申诉人已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提出异议。因此,委员会认定《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6.3缔约国认为,来文显然没有根据,不可受理。然而,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提交的申诉提出了实质性问题,应审查案情实质。鉴于委员会认为在受理方面不存在障碍,它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实质问题

7.1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当事各方向委员会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在本案中,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遣返回埃塞俄比亚,是否构成缔约国违反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他或她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则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推回”)到该国。

7.3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返回埃塞俄比亚后将面临针对个人的遭受酷刑的危险。在评估这种风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委员会忆及,这种确定的目的,是确定所涉个人在将被遣返的国家是否会面临可预见的和真实的遭受酷刑的风险。因此,一国境内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确定某人在返回该国后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的充分理由;必须有其他理由表明当事人将面临针对个人的风险。反之,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情况,也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7.4委员会忆及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其中指出,委员会将评估“充分理由”,在委员会做决定时,如果申诉人被驱逐出境,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会因为存在与酷刑风险有关的可信的事实本身受到影响,则委员会认为酷刑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而且真实的。针对个人的风险迹象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a) 申诉人的族裔背景;(b) 申诉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政治派别或政治活动;(c) 逮捕或拘留,且无法保证得到公平待遇和审判;(d) 缺席判决;(e) 曾遭受酷刑(第45段)。 关于根据《公约》第22条所提交来文的实质问题,举证责任由来文提交人承担,提交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案件,即提出确凿证据表明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而且真实的。然而,当申诉人无法就其案件提供详细资料时,例如当申诉人已证明自己无法获得与其酷刑指控有关的文件或者已被剥夺自由时,则举证责任倒置,有关缔约国须调查指控,并核实来文所依据的信息。委员会也忆及,委员会相当重视相关缔约国机构所得出的关于事实的结论,但委员会不受此类结论的束缚,而是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在虑及每一案件所有相关情节的情况下,自行评估所掌握的信息。

7.5在评估本案中遭受酷刑的风险时,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意见,即由于她的亲属在欧加登民族解放阵线中进行的活动,她被推定赞同特定的政治观点,以及因为她本应返回监狱服刑但却离开了埃塞俄比亚,所以如果她返回埃塞俄比亚,她将面临遭受有悖于《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风险。委员会注意到她的陈述,即她的几名亲属因参与欧加登民族解放阵线而被杀害,她曾遭受监禁、酷刑和各种形式的虐待,包括遭受埃塞俄比亚政府代表的性暴力。委员会注意到提交给它的作为申诉人关于酷刑指控的证据的医疗/心理报告。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意见,瑞典庇护当局确定她的陈述不可信是错误的,因为她的陈述是彻底的、一致的,她对在她的陈述中发现的所有所谓的不一致都提供了解释。

7.6尽管如此,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当局认为申诉人的陈述是不可信的,因为她就其情况的基本要素提供的陈述前后矛盾和模糊不清。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不接受申诉人对这些前后矛盾的解释,因为她没有对听证会笔录适时地提出质疑;她也没有在当局面前说过,因为口译员是一个男人,她害怕对男译员提出质疑。此外,申诉人从未向国内当局提出过,她的健康状况,即慢性创伤后应激障碍的发展,可能削弱了她完整和连贯地陈述案件的能力。委员会也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瑞典红十字会治疗中心出具的医疗/心理报告本身,并不足以令人信服地证明申诉人返回埃塞俄比亚将面临遭受威胁的风险。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移民法院也对申诉人关于她获释和逃往瑞典的情况的陈述提出质疑,特别是因为,尽管她身体状况欠佳,但是她能够在没有寻求医疗帮助的情况下前往瑞典;尽管她一直在埃塞俄比亚政府的监视之下,但是她可以离开埃塞俄比亚,缔约国认为这些都是难以置信的。

7.7委员会在进行评估时注意到,申诉人没有报告在国家庇护程序中有任何不规范之处,只是在向委员会提交的最后一份陈述中提到,在几名男子在场的情况下履行程序,可能会引起对在她的案件上诉讼公正性的质疑。她解释说,她的医学/心理报告表明,由于她不信任男子,她坚持与女性专业人士会面的重要性。然而,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能说明她已明确要求庇护当局不要在男子在场的情况下履行诉讼程序,或者寻找其他方式来满足她在这方面的需求。

7.8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有足够多的机会为她的申诉提供支持证据和更多细节,但她提供的证据并没有让国家庇护当局得出结论认为,如果她被遣送回埃塞俄比亚,她曾经被逮捕和酷刑经历将会使她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当局没有对申诉人的后遗症提出质疑,但移民法院认为,仅凭医疗/心理报告并不能确定这些后遗症的原因。因此,缔约国认为,鉴于在她口头陈述中发现的前后矛盾情况,医学/心理报告不能证实申诉人的说法。也要考虑到很少能够期望酷刑受害者的陈述完全准确, 委员会认为,尽管申诉人陈述中的一些不一致之处可能是翻译错误造成的,或者已得到合理解释,但国内当局可能严重依赖申诉人可信度的负面评估。

7.9无论如何,委员会忆及,过去遭受的虐待只是应考虑的一个因素,委员会面临的相关问题是,申诉人目前返回埃塞俄比亚是否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 委员会认为,即使不考虑申诉人关于她过去在埃塞俄比亚的经历的陈述中所指称的前后矛盾的情况,并同意她的陈述是真实的,但申诉人也没有提供任何可信的信息,表明她目前会引起埃塞俄比亚当局的关注。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既没有向国家当局、也没有向委员会承认在埃塞俄比亚参加过政治活动。她也没有声称在瑞典逗留期间参与了侨团的政治活动。此外,申诉人能够顺利离开埃塞俄比亚,这也表明国家当局对她的下落不感兴趣,特别是因为她无法证明她是非法离开该国。此外,她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表明埃塞俄比亚当局正在寻找她,无论是因为过去发生的事件,还是由于任何其他原因。因此,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她基于其亲属在欧加登民族解放阵线的成员身份而推定她过去参与了该组织,情况严重到足以引起埃塞俄比亚当局的真正关注。

7.10委员会知悉以往关于在埃塞俄比亚发生的包括实施酷刑在内的侵犯人权行为以及镇压持不同政见者和逮捕博客作者和记者的报告。 尽管如此,委员会忆及,为了《公约》第3条之目的,有关个人在被遣返回的国家必须面临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和真实的遭受酷刑的风险,因为过去发生的逮捕本身并不构成令人相信这种风险现实存在的充分理由。鉴于上述,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提交的资料不足以证明,在所谓的事件发生近六年后,她如果返回埃塞俄比亚,将面临可预见、针对个人和真实的遭受酷刑的风险。

8.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回埃塞俄比亚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