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文提交人:

Namigh Hosseiny、B和C(由律师Urs Ebnöther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来文日期:

2017年2月17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和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7年3月14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1年7月21日

事由:

驱逐至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如被驱逐,将面临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风险(不推回)

《公约》条款:

第3条

1.1申诉人是A、B和C,伊朗国民,分别出生于1970年、1972年和1996年。他们的庇护申请被拒绝,面临被驱逐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们声称,如果将他们遣送回国,缔约国将违反《公约》第3条。缔约国于1986年12月2日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作出了声明。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2017年3月14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4(1)条,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采取行动,请缔约国不要在委员会审议申诉人的申诉期间驱逐他们。2017年3月16日,缔约国告知委员会,在委员会审议该来文期间,不会采取任何措施将申诉人驱逐。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是库尔德裔。1995年,A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X银行担任高级职务期间,发现道德警察与一个恐怖组织成员之间有交易,涉及一项关于杀害居住在伊拉克的伊朗反对派成员的命令。该恐怖集团随后被伊拉克的库尔德部队解散。大约两个月后,伊朗当局传唤A,对他进行审讯、拘留和酷刑。他被拘留了85个月,其中6个月是在完全黑暗的单独监禁中度过的。他的第四根和第五根肋骨骨折,背部疼痛。他经常遭到殴打并被香烟烫伤,营养不良,目睹其他囚犯受到虐待,这给他留下了创伤。因此,他的精神健康继续受到影响,他正在接受创伤后应激障碍的治疗。

2.22003年获释后,A受到安全部门的骚扰,结果找不到工作。2010年9月,他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前往瑞典,并在那里申请庇护。当时,他已经患上了胃癌。他的健康状况大大恶化,当时,他的伊朗朋友,皈依基督教的A.M.给了他一本圣经,尽管他是穆斯林,但他还是开始阅读。《圣经》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转向上帝,祈祷痊愈,并确信这能让他康复。受到康复的鼓舞,他在伊朗朋友和瑞典桑德斯瓦尔一教会的成员的帮助下接受了洗礼。

2.3在他的庇护申请受到处理期间,A接到一个电话,说他的一些家庭成员已被拘留,以强迫他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撤回了庇护申请。他一抵达德黑兰,伊朗特勤局特工就逮捕了他,并将他拘留了23天,在此期间,他遭到殴打和酷刑。他最终交保获释。几天后,他开始从事基督教传教工作,向朋友,后来又向熟人分发传单和圣经。他的儿子帮他分发宗教材料。经过几天的怀疑和讨论,B和C接受了他的皈依。

2.4一天晚上,当申诉人在朋友K.H.的家中时,B的兄弟通过电话通知他们,当局搜查了他们在Saqqez的家,发现了宗教材料和《圣经》。这一报道得到了一位邻居的证实。同一天晚上,他们去了另一位朋友的家,2011年7月10日,他们从那里逃到伊拉克的苏莱曼尼亚,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的代表在那里将他们登记为寻求庇护者。提交给难民署的文件载有一份日期为2011年6月5日的司法传票,B的母亲收到了该传票,传票理由是A的叛教和传教活动。

2.5在苏莱曼尼亚,B、C和A的儿子皈依了基督教,并接受了洗礼。他们的洗礼通过证书和仪式的视频记录下来。儿子随后在荷兰获得庇护。在前往欧洲之前,B和C必须返回德黑兰一个月,这样偷运者才能为他们获得签证。他们于2014年7月3日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2.6申诉人在瑞士继续信奉基督教。它们附上了各种信件,证明A笃信基督教,包括他参加教堂礼拜,上圣经课,以及他致力于教授圣经和使穆斯林皈依基督教。A在政治上也很活跃,参加了反对伊朗政府的示威活动和日内瓦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一次会议。

2.72016年4月28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驳回申诉人的庇护申请。2016年8月3日,联邦行政法院维持了这一决定。

申诉

3.1申诉人辩称,关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皈依基督教的情况,丹麦移民局报告说,伊朗政权将福音派运动视为反对者。在国外皈依宗教并希望在回国后践行信仰的个人面临严重风险。即使是不宣扬基督教的个人也被认为是一种威胁,因为他们已经放弃了伊斯兰教。如果当局知道一个人在国外接受洗礼,就有遭受审讯和后果的风险。当局在线人的帮助下,通过电话窃听和互联网监控了解到洗礼的情况。伊朗政权逮捕了从事福音传教的人。受洗后从欧洲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个人在进行他们的福音活动时必须极其谨慎。皈依者必须保持低调,不能公开谈论他们的皈依情况。长时间在国外逗留的个人可能会被怀疑从事间谍活动,这只会增加相关人员面临的危险。最后,丹麦移民局的报告指出,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皈依者被逮捕、折磨,甚至被处决。皈依者即使不为当局所知,有时也会遭人躲开,并成为荣誉谋杀的目标。

3.2申诉人提到的报告表明,皈依基督教的人面临伊朗当局侵犯人权的风险,伊朗当局认为他们是叛教者,这是一种刑事犯罪。伊斯兰教法不允许穆斯林皈依,皈依者,特别是福音传教士,面临人身攻击、骚扰、监视、任意逮捕和拘留以及酷刑和虐待的风险。

3.3申诉人辩称,由于他们的皈依,他们面临着受到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真正风险。他们详细、连贯、可信地描述了他们的皈依、A的传教工作以及伊朗当局对他们的迫害。联邦行政法院简单地提到了国家移民秘书处的决定,拒绝接受他们各自洗礼的证书和照片具有任何证明价值。瑞士当局没有考虑来自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机构的其他信息,因此没有审议所有相关事实,违反了《公约》第3条。同样,国家移民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没有询问A皈依的细节,也没有考虑他关于他的动机的陈述或他引用的圣经中的话。A真实地描述了自己的健康问题和遭受的痛苦,以及他为放弃伊斯兰教而作的内心挣扎。法院没有考虑他的洗礼证书。

3.4申诉人对缔约国当局就A关于他参与策划洗礼的陈述以及拍摄洗礼的原因所得出的结论表示怀疑。他的一位朋友要求教会工作人员设定日期,这似乎并不难理解。同样,去教堂参加洗礼的人决定拍摄洗礼,这似乎并没有不寻常之处。此外,与国家移民秘书处的评估相反,A详细描述了他的洗礼经历,指出他是由一名助理牧师为他洗礼的,这名助理牧师给他提供了白色衣服,并问他是否想完全皈依,这位牧师随后把他带到一个盛满水温适宜的温水的洗礼水缸前,两名助理把他放入水中,念着耶稣基督的名字。在听证会上,调查员在此刻打断了询问,因此没有深入审查A的说法。

3.5此外,A提出了可信的陈述,说明他分发圣经和基督教传单的情况。关于他通知家人的时间方面,国家移民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认定他的申诉中有不一致之处,这种说法必须予以搁置。与其他申诉人的说法一致,A解释说,他首先告诉了受过更好教育的儿子他皈依了宗教,在A获释大约五天后,他们开始一起传教,大约在获释20天后,他告诉了B和C,两人一开始对这个消息大为不解,但后来渐渐理解了。这同样适用于国家移民秘书处提出的论点,即A声称伊朗当局因为他从事传教工作而迫害他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A和B解释说,他们在拜访一位名叫K.H.的朋友时,接到了B的兄弟打来的电话,告知他们有问题的材料和《圣经》被发现,这得到了邻居的证实。在这方面,申诉人认为,国家移民秘书处的决定没有准确反映他们的诉求。

3.6申诉人不接受缔约国当局得出的结论,即A和B各自关于A在X银行的职位的陈述相互矛盾。A详细、连贯、可信地讲述了他的监禁和遭受的虐待。此外,这些论述与他们担心因皈依基督教而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受到迫害没有直接关系。尽管A从未在反对党担任过高级职位,但他对机密信息的处理仍然让他面临重大风险。他被监禁七年的事实表明,伊朗当局并不认为他的不忠是轻微的罪行。因此必须假定A为伊朗当局所知,这将增加他的皈依被发现的风险,即使他不再从事传教工作。

3.7申诉人进一步辩称,欧洲人权法院一再强调,虽然要由寻求庇护者提出证据来证实他们的申述是必要的,但由于他们往往所处于特殊的情况,因此,在评估其申述和提交的支持文件的可信度时,常常有必要给予疑点利益。因此,必须得出的结论是,尽管存在某些不一致之处,申诉人的申述仍应被视为可信的。

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17年9月14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实质问题的意见。缔约国认识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人权状况在许多方面仍然令人关切。但是,该国的总体情况本身并不构成认为申诉人如果被遣返该国将面临酷刑风险的充分理由。

4.2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使缔约国得出结论,如果被遣返,他们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可预见、真实和个人的风险。缔约国注意到,A所称的拘留时期与他皈依基督教之间没有联系(这是申诉的依据),因此,对他的拘留与当前的诉讼没有直接关系。

4.3关于对B和C的拘留,缔约国指出,A最初告诉瑞士当局,他的妻子和两个孩子已被拘留。然而,在第二次听证会上,他声称只有他的孩子被扣为人质。B说,她的丈夫从瑞典返回,因为伊朗特勤局特工拘留了她和她的两个孩子。她声称,有人递给她一部电话,强迫她叫她丈夫回去。当面对这种矛盾时,A回答说:当我说到孩子们时,‘batscheha’,我指的是我的整个家庭。在波斯语中就是这么说的;我们说孩子,指的就是整个家庭。这项解释缺乏实质内容,因此申诉人的说法并不可信。

4.4关于A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政治活动,缔约国注意到他的陈述,大意是他以一家银行分行经理的身份接触到有关交易的信息,而B则声称他拒绝了这一职位。面对这一矛盾,A解释说,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确实被聘为银行经理。缔约国指出,与其当局一样,这些澄清不足以解释这一矛盾,因此,申诉人的陈述是不可信的。

4.5关于A在瑞士的政治活动,缔约国指出,这一证据不是在国内诉讼期间提出的,因此申诉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申诉人并没有争辩说,由于这些活动,如果他们被遣返,他们会面临被起诉的风险。此外,虽然伊朗当局监控流亡伊朗人的政治活动,但特勤局聚焦于识别那些个人,他们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活动超出一般政治抗议范围,而且有别于大量不同意该政权的人,这使他们成为潜在的危险反对者。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的说法并不表明A以这种方式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因此,没有理由相信,如果申诉人被遣返,他们将面临违反《公约》的待遇风险。

4.6关于A的皈依,缔约国指出,他关于他的洗礼的陈述是简短和肤浅的。特别是,他没有对洗礼是如何组织和进行的问题提供实质性和详细的回答。缔约国辩称,奇怪的是,A不希望参与安排洗礼,特别是因为这是一个非常私人的决定。A关于伊朗人在现场摄像的断言也是如此,因为他对此事的陈述仍然含糊不清。缔约国认为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他无法解释为什么这些人想要拍摄这一场合,特别是因为他本来就知道存在风险。最后,A未能令人信服地解释他在陈述中关于何时告知家人皈依宗教的矛盾之处。缔约国的结论是,A关于他皈依的说法是不可信的。缔约国补充说,档案中的洗礼证书不会改变这一评估,因为对其真实性有严重怀疑。

4.7关于B和C的皈依,她们在这方面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没有事实根据的,而且极其难以相信。他们的洗礼证书没有证据价值。照片和视频片段产生同样的评估,因为他们的说法是不可信的。此外,他们还表示,他们没有因为皈依而遇到伊朗当局的任何问题,因为当局并不知道。此外,由于C离开伊朗时还很年轻,没有理由相信她回国后会遇到问题。

4.8缔约国还认为,关于A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传教活动的说法是不可信的,特别是考虑到从国外返回并从拘留中获释的人一般不会继续从事传教活动。缔约国注意到,A就申诉人是如何逃脱的提出了三种不同的说法。鉴于上述矛盾,以及申述的无实证性,缔约国认为它们缺乏可信度。

4.9关于申诉人在瑞士的传教活动,缔约国指出,他们提交了几份证明文件,包括分别于2012年5月16日和2016年9月5日由D.T.和C.M.牧师写的信件,证实A参加了教堂礼拜和他的传教活动。这些文件还包括确认他被列入洗礼登记册,作为2016年10月17日洗礼的见证人,以及他传教活动的五份证明。缔约国指出,由于这些文件的日期是在2016年8月3日联邦行政法院裁决之后,申诉人尚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此外,C.M.描述的A皈依的情况与A向瑞士当局和委员会所作的陈述不一致。无论如何,他对基督教的承诺主要局限于特定的基督教社区和与个人的互动。证据并未显示A的活动足以引起伊朗当局的兴趣。

4.10此外,伊朗当局意识到,许多伊朗寻求庇护者试图通过成为基督徒来获得留在欧洲的许可。这些考虑也适用于B和C,她们并未声称信奉基督教。因此,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未能证明,由于他们据称在瑞士皈依宗教或从事宗教活动,如果被遣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们将面临违反《公约》的待遇风险。

4.11缔约国还注意到,申诉人声称该家庭的儿子在荷兰被承认为难民,他们提到了国家移民秘书处在这方面的决定,尽管该决定没有提到这一证据,他的难民证也没有列入附件。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8年3月19日和2020年8月20日,申诉人提交了评论。他们辩称,缔约国意见中提到的案件的几个方面与驳回庇护申请几乎没有关系,是可以驳回的;他们还辩称,缔约国质疑提交的文件的真实性,这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申诉人已尽其所知和所信证明了这些文件的真实性。缔约国一再辩称申诉没有足够的证据,它与国家移民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一样,对庇护程序中的证据规则的解释过于严格。在评估寻求庇护者的诉称和提交的有关文件的可信度时,往往有必要给他们以疑点利益。申诉人重申,他们对个人经历的陈述和担心受到迫害的理由是一致的,是合理的。

5.2申诉人强调,缔约国承认,包括通过援引Azizi诉瑞士 ”一案,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目前的局势对皈依基督教的穆斯林和被指控背信弃义的人构成危险,他们有可能受到严重迫害、拘留和酷刑。Azizi诉瑞士 ”案中提到的导致侵犯人权风险很高的所有因素都适用于申诉人:他们是库尔德裔,是皈依者,而A已经成为伊朗当局的目标,因为他从事反政府活动。申诉人的结论是,如果他们被遣返,他们将遭受严重后果。

5.3申诉人驳斥了缔约国的意见,即A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拘留是无关紧要的。如同Azizi诉瑞士 ”案,A作为政敌已被暴露,并因此遭到拘留和酷刑,因此如果他被遣返,很可能会引起伊朗当局的注意。这一点,加上他的皈依,将增加他如果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面临的风险。

5.4至于他们关于B是否被拘留的陈述中的明显矛盾之处,申诉人附上了一封日期为2018年1月2日的经认证的口译员的信,信中确认,在库尔德语中,该家庭的户主使用“儿童”一词指的是整个家庭,包括他的妻子。在听证期间,B发现了这方面的解释问题。她回忆说,她曾与翻译交谈过,翻译证实,当一家之主使用“孩子”一词时,“孩子”一词包括妻子。

5.5关于缔约国对A在银行职位的怀疑,申诉人坚称,他们的陈述并不矛盾。B不知道她丈夫工作的细节,他们也没有讨论他的工作。此外,她明确表示,他在银行工作,但她对他的等级地位一无所知。不过,A和B各自的说法不谋而合,因为A收到了银行的一份邀约,到一个被认为不安全的边境地区担任分行经理。此外,A是否是分行经理的问题并不重要;在担任高级职位五年后,他是能够接触到机密信息的。

5.6缔约国的意见说A在瑞士的政治活动没有在国内程序中审查,但这丝毫不会降低这些活动的价值。提交的新文件只是为他的反对观点提供了进一步的证明,这一点已经从他在银行工作期间对机密信息的处理中得到了证明。显然,除了他的皈依之外,A还参与了反对伊朗政权的反对派活动,这增加了他将面临的迫害风险。鉴于他被伊斯兰革命卫队和伊朗情报机构通缉,缔约国关于他的活动不太可能引起伊朗当局注意的断言是站不住脚的。

5.7关于A的皈依,缔约国只是重复国家移民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的意见,申诉人驳斥了这些意见。他们重申,A详细描述了他的洗礼情况,出示了一份由教堂牧师签名的证书,并解释了为什么他没有亲自组织洗礼,以及为什么一些访客想要拍摄的原因。申诉人附上一份日期为2018年3月8日的文件,证实他的洗礼记录在Sundsvall教堂的登记簿上。他们重申,A一直解释说,他在获释大约20天后,先是向儿子,然后又向B和C透露了自己的皈依。

5.8关于B和C的皈依,缔约国没有提供具体的理由来证明它对她们的证书和她们各自洗礼照片的真实性的怀疑是合理的。他们对各自的洗礼仪式进行了一致的描述,包括牧师的名字。他们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后没有遇到困难,但这并不能保证他们不会受到影响,特别是如果伊朗当局在此期间知道他们的皈依的话。考虑到他们将面临的危险,说C回国后因她年纪小而不会受迫害,这样的假设是不明智的。

5.9申诉人还对A及其儿子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宗教活动作了前后一致的陈述。缔约国说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并在过去被拘留过的人,要继续从事宗教传教工作,这几乎是不可信的,对此论点,申述人作出反驳。A及其儿子开展的活动有限,只与信任的人在一起。他们重申,他们对搜查他们房子的描述是前后一致和可信的。

5.10关于他们在瑞士的宗教活动,申诉人指出,缔约国没有质疑就此提交的文件内容,这些文件证明他们的宗教信仰;申诉人还指出,在A抵达瑞士后不久,他就已经表现出对基督教的透彻了解。缔约国暗示,A在听证会上的陈述与C.M.的信不一致。然而,信中没有提到他皈依宗教是因为一位名叫N.的妇女的教导,这位妇女在他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逃亡后在苏莱曼尼亚向他传授基督教信仰。当时,A已经皈依,并在瑞典接受了洗礼。N.是为B和C洗礼的牧师的妻子。此外,某些文件是在联邦行政法院裁决之后发出的,这不应导致这些文件被打折扣,因为这些文件是作为A在国内诉讼之前和期间从事宗教活动的证据提交的。

5.11申诉人重申,伊朗当局发现了他们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宗教和传教活动,2011年6月5日的传票证实了这一点。缔约国从未考虑过这份文件。

5.12基督教是申诉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定期去教堂,上圣经课程,并经常与他人分享皈依的经历。可以想见,他们的宗教活动已经引起了伊朗当局的注意。此外,Azizi诉瑞士 ”案中的申诉人并不比本案中的申诉人更积极地参与此类活动,但委员会在该案中认为皈依是申诉人在回国后很可能面临迫害的原因之一。此外,申诉人在庇护申请被拒绝后与一名伊朗大使馆工作人员之间的对峙表明,伊朗当局知道这些申请。结合A之前的拘留和酷刑,以及2011年6月5日发出的传票,很明显,如果申诉人被遣返,伊朗当局显然有足够的信息可供采取行动。毫无疑问,当局也被告知A参加了瑞士的活动和他的传教活动。

5.13申诉人附上了一份属于A和B儿子的荷兰居留证副本,该拘留证是根据同样的事实发给他的。他们还附上了他们的医生出具的日期为2020年7月25日的医疗证明,证明A由于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一些监狱中遭受酷刑而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而且他在瑞士的居留身份不安定,也加剧了他对受酷刑的痛苦记忆。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2021年4月27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日期为2020年7月25日的医疗证明不包含任何新信息,并援引其2017年9月14日的意见。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委员会在审议来文提交的任何申诉之前,必须裁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7.2根据《公约》第22第5款(b)项,委员会必须确定申诉人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与A在瑞士的政治和传教活动有关的证据的可采性提出异议,因为提交的支持其申述的文件的日期是在2016年8月3日联邦行政法院裁决之后。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坚持认为,这一证据只是为了证实A的反对意见和他在国内程序期间已经提出的宗教活动。

7.3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根据这一判例,在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审议来文之前,必须给缔约国一个机会评估属于《公约》第3条范围内的新证据。然而,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有效的论据来证明为什么在国内程序期间没有提出这一证据,或者,如果文件的日期是在联邦行政法院作出裁决之后,为什么没有在第二次庇护程序中提出。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来文的这部分不可受理。

7.4关于根据《公约》第3条提出的其余申述,委员会宣布可受理,并因此着手审议来文的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8.1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委员会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8.2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如果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本人会处于酷刑危险。委员会评估这一风险时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可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委员会忆及,目的是证实申诉人在他们将返回的国家是否面临可预见和真实的酷刑风险。因此,一个国家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况本身并不意味着有充分理由认定申诉人回到该国后可能遭受酷刑;还必须提出其他理由证明他们本人面临风险。反之,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情况也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所处的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此外,委员会指出,由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不是《公约》缔约国,如果申诉人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遭到侵犯,他们将被剥夺要求委员会提供任何保护的法律选择。

8.3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辩称,如果他们被遣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们将面临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真正风险,因为伊朗当局知道他们皈依基督教以及A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和瑞士的政治和传教活动。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伊朗当局监禁了他们,搜查了他们的房子,在A被拘留期间对他施以酷刑,后来以这些理由传唤他到一个司法机构去。

8.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使缔约国得出结论,如果被遣返,他们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可预见、真实和个人的风险。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申诉人关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事件的说法缺乏可信度。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坚持认为,关于他们在瑞士的政治和宗教活动,提交的证据并未表明A的参与程度可能引起伊朗当局的兴趣,后者知道许多寻求庇护者试图通过成为基督徒来获得留在欧洲的许可。

8.5委员会认为,当寻求庇护者提出他或她已皈依另一宗教时,对委员会的考验仍然是,是否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与其所述宗教有关的个人行为和活动(如参加礼拜场所或参与改宗活动)可能会在原籍国产生严重的不利后果,从而使其面临不可弥补的伤害风险。

8.6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提交了一份文件,确认A的洗礼记录在Sundsvall的教会登记册上。委员会还注意到,在2015年5月16日的陈述中,牧师D.T.确认A是一名活跃的基督徒,家庭生活方式表明他们过着基督教生活,与所有穆斯林传统保持距离,A与家人积极参加所有波斯语教会仪式,并参加使他能够教授圣经的每周课程,他是一名活跃的传教士,他定期邀请伊朗人和库尔德人到他家向他们教授圣经,他还在互联网上和通过电话谈论他的信仰。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辩称,国家移民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没有考虑或核实A关于他皈依基督教的原因或其基督教知识的陈述的真实性。关于A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受到迫害的说法,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他2017年1月27日的医疗证明证实,他的一处伤疤可归因于据称遭受的酷刑。

8.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不否认以下事实: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普遍和系统地诉诸心理和肉体酷刑逼供;基督徒,包括新教徒和穆斯林皈依者,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受到迫害;据报基督徒被逮捕并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并被长期单独监禁,迫使他们认罪,往往没有律师的协助;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据报基督徒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而受审,有的因表达宗教信仰而在刑事法院遭到迫害。

8.8鉴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基督教皈依者的情况,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辩称,缔约国没有考虑到据称伊朗当局2011年6月5日对A发出的传票。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反驳申诉人的说法,即有关传票以A的背教和传教活动为理由。由于缔约国没有提出反驳上述说法的具体反应,委员会认为应对传票给予适当重视。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申诉人的行为很可能已引起伊朗当局的注意。

9.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采取行动,并考虑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基督教皈依者面临的风险,以及A过去遭受的迫害和酷刑,因此根据所提供的事实得出结论,将申诉人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构成缔约国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

10.委员会认为,《公约》第3条要求缔约国根据《公约》规定的义务和本调查结果,重新考虑申诉人的庇护申请。还请缔约国在重新审议申诉人的庇护请求期间不要将他们驱逐。

11.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8(5)条,请缔约国自本决定送交之日起90天内通报根据上述意见所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