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1/2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2September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根据《公约》第22条所提交来文的决定的后续报告*

A.导言

1.本报告汇编禁止酷刑委员会自第六十八届会议以来,在根据《公约》第22条所提交来文的决定的后续程序框架中收到和处理的来自缔约国和申诉人的资料。本报告完全基于各当事方提交的信息,反映了与缔约国和申诉人和/或律师的至少一轮交流。

B.来文

第637/2014号来文

Gabdulkhakov诉俄罗斯联邦(CAT/C/63/D/637/2014)

决定通过日期:

2018年5月17日

违反的条款:

第2条第1款和相关联的第1条,以及第12条、第13条和第15条

补救措施: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向申诉人提供有效补救,包括:(a)对申诉人的指控进行公正调查,以便起诉、审判和处罚被认定对酷刑行为负有责任的任何人――调查将包括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给予申诉人体检;(b)根据《公约》第15条规定的原则,重新审理申诉人案件;(c)对申诉人遭受的酷刑提供补救和康复服务;以及(d)防止今后再次发生任何此类侵权行为。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自本决定转交之日起90天内向委员会报告它根据委员会意见采取了哪些措施。

2.2020年9月11日,申诉人告知委员会,根据他2018年10月4日收到的信函,总检察长办公室拒绝为执行委员会决定而对他的案件启动监管程序。此外,调查委员会在2018年10月9日的信函中通知申诉人,它认为没必要就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决定采取任何行动。申诉人称,2017年,调查委员会对他的酷刑指控进行过调查,但只是询问了申诉人在申诉中提到的警察和调查员,拒绝开展刑事调查。

3.申诉人称,2020年8月11日,联邦安全局特工就2000年据称袭击特种安全部队事件对他进行询问,并告诉他,现在审问他,是因为他向联合国提出了申诉。他说,尽管他与袭击没有关联,但审问他的特工仍强迫他承认进行袭击,并让他接受测谎仪测试。

4.2020年11月10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它已将委员会决定转发国内各级法院供其参考,并在最高法院网站上公布。关于委员会认定申诉人案件中存在侵权行为,缔约国指出,总检察长办公室和最高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分析,没有发现侵犯申诉人权利的情况。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一再说执法人员对其身体非法造成伤害,法院检查后也驳回这一指控。可以确定的是,申诉人身上的伤是申诉人被捕时进行抵抗而警察加以制止造成的,但警察没有超越法律规定的权力。

5.申诉人的评论和缔约国的意见已于2021年2月26日转交各当事方征求意见,并要求在2021年6月28日之前提交。

6.后续意见和评论表明委员会决定没有得到执行。因此,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并根据缔约国意见考虑进一步步骤。

第681/2015号来文

M.K.M.诉澳大利亚(CAT/C/60/D/681/2015)

决定通过日期:

2017年5月10日

违反的条款:

第3条

补救措施:

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3条,缔约国有义务不将申诉人强行遣返回阿富汗或任何其他可能被驱逐或遣返回阿富汗的国家。

7.2020年10月26日,申诉人律师告知委员会,尽管委员会做出了决定,但缔约国认为对申诉人的非自愿遣返可照常进行。据该律师称,申诉人尚未离开缔约国的唯一原因是,自2017年10月以来,向阿富汗的遣返行动被搁置。因此,驱逐并未执行,申诉人非法留在社区,随时可遭当局逮捕。

8.2020年11月4日,委员会向缔约国发出一份由委员会主席和根据第22条所通过决定的后续行动报告员签署的普通照会,提请缔约国注意遣返申诉人的可能后果,并回顾这样做会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

9.2021年3月30日,缔约国重申其2017年8月18日的后续意见,即将申诉人遣返回阿富汗不违反《公约》第3条。它还告知委员会,申诉人的“过桥签证”于2018年12月21日到期,以后一直非法居住在澳大利亚。申诉人分别于2019年3月1日、2020年3月4日和2020年6月15日提出了新的“过桥签证”申请,但根据《移民法》第46A条规定的提出进一步签证申请的时限,这些申请被视为无效。2019年8月19日,申诉人代理人请求内政部长出面干预,取消法定时限,以使申诉人能够提出进一步签证申请。经评估后,该请求被认为不符合部长指南,没有提交部长考虑。因此,申诉人仍在被遣返的路径之中。

10.后续意见和评论表明委员会决定没有得到执行。因此,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并根据缔约国意见考虑进一步步骤。

第729/2016号来文

I.A.等人诉瑞典(CAT/C/66/D/729/2016)

决定通过日期:

2019年4月23日

违反的条款:

第3条

补救措施:

委员会的结论是,将申诉人及其两个孩子遣返回俄罗斯联邦将违反《公约》第3条。它认为,缔约国有义务不将申诉人及其两个未成年子女强行遣返回俄罗斯联邦或任何其他可能被驱逐或遣返回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决定转交之日起90天内向委员会通报它对决定中的意见采取了哪些步骤。

11.2020年11月26日,申诉人律师来函称,鉴于缔约国先前的意见和对申诉人的驱逐令于2019年5月11日失去时效,他认为该案件已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

12.后续评论和意见表明委员会决定已得到充分执行。委员会决定结束后续对话,并标注已得到令人满意解决。

第817/2017号来文

Aarrass诉摩洛哥(CAT/C/68/D/817/2017)

决定通过日期:

2017年3月17日

违反的条款:

第16条和第2条第1款及相关联的第1条和第11条,以及第14条

补救措施:

委员会请缔约国自本决定转交之日起90天内告知委员会它根据委员会意见采取了哪些步骤。这些步骤必须包括将申诉人转到离家人较近监狱中的集体监室,对申诉人的指控展开公正和彻底的调查,并就认定的所有违反《公约》行为及其对申诉人造成的后果向申诉人提供充分、适当和公平的赔偿。

13.缔约国在2020年5月8日函件中告知委员会,申诉人在服完12年刑期后已于2020年4月2日获释。缔约国指出,提夫莱特(Tiflet)的司法警察于2018年6月18日对申诉人的监禁条件指控发起调查。2018年11月8日,拉巴特(Rabat)上诉法院指示国家刑警大队接手调查。该大队认定,申诉人的监禁条件是正常的,与其他囚犯差不多。监狱医生2019年3月6日签发的医疗报告显示,申诉人没有受到任何医疗疏忽,监狱内外的及时跟踪反而使他受益匪浅。报告指出,申诉人拒绝服从法律规定的必要安全措施,如穿囚服和戴手铐,几次错过外出就医机会。基于这种情况,拉巴特上诉法院的检察官以缺乏证据决定结束调查。申诉人于2019年6月15日被告知这一决定。

14.缔约国指出,申诉人2019年1月28日向Tiflet初审法院检察官提出了第二份投诉,指控Tiflet第2监狱人员实施虐待和报复。2019年2月15日,副检察官访问监狱,就投诉举行正式听证。然而,申诉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离开牢房,从而阻碍了听证会的举行。同样在2月,Tiflet第2监狱监狱长致信Tiflet初审法院检察官,说申诉人再次拒绝接受为他安排的监狱外医疗预约,他称自己的健康状况良好,不需要外部诊疗。

15.缔约国重申,申诉人在Tiflet第2监狱的拘留条件符合关于监狱设施的组织和运行的第23/98号法律,他被关押在单间牢房中,面积、光线、通风和卫生条件均符合国际标准,并配备一台电视机,可收看12个频道,包括体育节目。申诉人被允许每天散步一小时,每周淋浴两次,并获得均衡饮食。

16.关于申诉人接受探视权利,缔约国指出,由于他的家人在国外,允许申诉人在规定的家人探视时间之外接受探视。最后一次是申诉人妻子2020年1月20日看望他,持续了一小时。2018年,他还接待了拉巴特律师协会成员LahcenDadssi律师和在巴黎注册的NicolasCohen律师的到访。此外,国家人权理事会(获得A级认证的独立国家机构)也几次访问申诉人,最近一次是2019年5月28日。

17.关于邮件和电话,缔约国指出,按照现行法律和监管条例,申诉人可以发出和接收邮件。他还可以每周与家人通话,时间15分钟。2020年2月17日,他被允许同一周打第二个电话,时间5分钟,询问父亲的健康状况。在疫情期间,监狱管理部门允许申诉人每周接听三个电话。

18.最后,关于申诉人健康状况,缔约国指出,定期对其进行医疗监测。2018年2月21日,申诉人接受了全面体检,体检显示他身体健康。2019年,他因常见疾病11次看医生。2020年,监狱医生两次为他诊治,最后一次是2020年1月28日,当时出现症状提出看眼科医生,医生开了处方和进行了治疗。2020年4月2日释放时,为申诉人测了体温,并发放了口罩、手套、消毒凝胶和证明他健康状况总体良好的医疗文件。

19.缔约国意见已于2020年5月13日转交申诉人律师发表评论,并要求在2020年9月14日之前提交。

20.2020年9月14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他回顾,摩洛哥人权组织曾要求将申诉人转移到比利时服刑。2018年9月25日,比利时当局通知各当事方,比利时司法部长已批准移交,但需由摩洛哥当局实施。由于担心报复,申诉人律师请求比利时直接向缔约国发送移交请求的提醒函,提醒函于2019年4月发出,但缔约国未予回应。

21.关于他的牙齿健康,申诉人称,2020年2月7日,国家人权委员会通知他的律师说,申诉人请求治疗牙齿。2020年2月12日,人权委员会又澄清说,申诉人请求的是安装假牙,其费用不在监狱的开支之内。由于申诉人本人没有经济能力支付镶牙费用,治牙的请求未予满足。申诉人指出,他此前在西班牙换过假牙,花了55欧元。因此,监狱管理部门以缺乏资金拒绝为他提供正常吃饭所需要的牙齿治疗是不合理的。然而,监狱牙医签署了一份文件,证明申诉人目前的牙齿状况良好,不影响咀嚼。申诉人还称,这表明人权委员会无力采取行动改善申诉人的拘留条件和健康状况。

22.申诉人称,他从未拒绝接受监狱外医生检查。相反,他一直希望得到相关专家的诊治。除了要求看牙医之外,他还向国家人权委员会提出看眼科医生和皮肤科医生。申诉人还称,两所监狱,即Tiflet第1监狱和Tiflet第2监狱,只有一名医生,当有人需要治疗时,很少有医生在场。通常是有人说头疼,警卫或护士会发几片止痛药。

23.申诉人不同意缔约国关于他拒绝赴监外就医的说法。他说,有一次他拒绝接受诊治是因为一个小插曲。他被带进一个又小又脏的狭窄房间,医生坐在一袋水果上。当他看到医生没戴手套,也没有洗手池时,就拒绝接受抽血检测,而是让人带到医务室。由于特定的监禁制度,他的请求未被允许。

24.申诉人指出,他于2020年4月2日获释后,西班牙不允许他到Melilla与亲人团聚。由于疫情,当时前往比利时也不可能。在缔约国出于医疗或人道主义原因同意比利时――摩洛哥双重国籍国民前往比利时后,2020年4月24日,申诉人被列入优先人道遣返的比利时国民名单。这份名单被送交缔约国当局,但缔约国不同意申诉人离境。申诉人律师写信给国家人权委员会、缔约国驻比利时领事、国王穆罕默德六世和摩洛哥外交部,但只有人权委员会作出答复,告知律师它已写信给外交部。申诉人说,经过了三个半月的不合理煎熬后,他直到2020年7月15日才被允许离境。

25.申诉人报告说,现在他已回到比利时,计划接受国际酷刑受害者康复理事会的检查,目前正在为此筹措资金。同时,他为治疗各种疾病看了多个医学专家,包括一名全科医生、一名牙医、一名皮肤科医生、一名眼科医生和一名心理医生。

26.申诉人提请委员会注意,尽管委员会判定其案件中存在多种违反《公约》行为,但缔约国仍拒绝释放他,将他单独监禁,还拒绝将他转移到比利时服余下的刑期。他指出,缔约国没有对他的申诉进行公正或彻底调查,也没有向他提供任何赔偿。

27.申诉人称,缔约国将他列为A类囚犯而没有给出任何理由,致使他长期被隔离关押。他还说,这是缔约国第一次承认他提出了两项遭受虐待指控。然而,当局没有对指控进行适当调查,因为他控告的对象是监狱长和医生,正是基于监狱长和医生的陈述而驳回他的指控,没有询问其他证人或医学专家。申诉人说,他没有被告知调查情况,没有律师协助,也没有任何参与机会。他还说,他要求得到律师而不是检察官的协助,因此他有一次拒绝与检察官见面,当时不知道检察官是来为他辩护还是来调查他。

28.申诉人指出,2017年,他在Tiflet第2监狱见到了一名检察官,并指给她看他的拘留条件,他被单独关押在一个有38间牢房的长走廊里。当时,检察官拒绝看淋浴,淋浴只有冰冷的自来水,墙上发了霉,申诉人因此脚上感染了真菌。

29.申诉人认为,限制他与家人和外界联系是没有道理的,是因为他此前提交申诉和说出遭受虐待的事实而向他施加压力和进行报复。他指出,他获释后,缔约国仍故意阻止他离开摩洛哥,即使比利时提出了请求,也不存在阻碍他离开的疫情。申诉人认为,缔约国这样做是想继续羞辱他,给他造成进一步的精神和身体痛苦。他指出,在未来几个月里,他将安排一次全面体检,获得一份证明他在被拘留期间遭受酷刑的医疗报告。

30.申诉人提交的资料已于2021年2月19日转交缔约国征求意见,并要求在2021年6月21日之前提交。

31.2021年3月1日,申诉人提交了2021年2月10日在比利时接受体检的医学报告副本。他指出,报告证实了他在缔约国遭受酷刑的说法。具体指的是牙齿没有得到治疗(申诉人需要拔掉八颗牙并更换假牙)、视力问题、潮湿和殴打引起的关节疼痛、真菌感染的皮肤病以及心理后遗症问题。申诉人提出,他目前的生活不稳定,依赖国家援助。他无法工作。他指出,如果缔约国尊重委员会决定,同意向他提供适当赔偿,无论在象征意义上还是在心理上对他都很有好处,可以改善他的生活条件。

32.申诉人提交的资料已于2021年5月20日转交缔约国征求意见,并要求在2021年7月20日之前提交。

33.后续评论和意见表明委员会决定没有得到执行。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并根据缔约国的意见考虑采取进一步步骤。

第818/2017号来文

E.L.G.诉西班牙(CAT/C/68/D/818/2017)

决定通过日期:

2019年11月26日

违反的条款:

第2条第1款和相关联的16条;第11条本身和相关联的第2条;第16条

补救措施: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a)对申诉人遭受的痛苦给予充分和适当的补救,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康复手段;(b)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对责任人采取行政手段,向各警察局警察发出明确指示,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决定转交之日起90天内向委员会通报它对决定中的意见采取了哪些步骤。

34.缔约国在2020年7月20日的函件中告知委员会,国家警察颁布有道德守则,用以规范和促进民主价值观以及保障人权、平等和不歧视。《国家警察员工条例》,除其他外,要求警察遵守《宪法》,按照欧洲委员会议员大会《警察宣言》和联合国大会《执法人员行为守则》所载的原则,忠诚和公正地服务。据此,2018年,国家警察署设立了两个国家办公室,一个负责人权,一个负责性别平等。国家人权办公室制定警察工作政策和行动,以增加社会对警察工作的信任;国家性别平等办公室主要分析警察队伍中的女性状况。在培训方面,国家警察部队的所有课程都专门划出培训空间,促进道德和民主价值观及原则,特别关注人权保护。此外,国家警察建立了一个由32个人权联络点组成的网络,确保警察部队成员了解和遵守人权标准。

35.缔约国指出,为广泛传播委员会的决定,它已将决定文本在司法部网站上公布。同时,缔约国回顾,委员会的职能不包括审查国内司法决定,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的原则应该得到尊重。缔约国还回顾,本案的司法程序已经结束,宪法法院2015年3月16日驳回申诉人的宪法权利保护上诉进而确认了这一点。缔约国认为,它不能不尊重其司法机构的决定。

36.缔约国意见已于2020年11月4日转交申诉人律师发表评论,并要求在2021年3月4日之前提交。

37.2021年2月26日,申诉人律师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他指出,缔约国在意见中有违真诚,拒绝接受委员会的建议。律师称,缔约国可以在不推翻任何司法决定的情况下向申诉人提供补救和向警察发出必要指示。一种方法是继续对责任人进行行政调查。他还说,过去曾有过通过补偿金和其他方式向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提供赔偿的国内先例,宪法法院在裁决中认为这样做符合宪法。

38.申诉人律师提及委员会关于缔约国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其中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并制定明确和有约束力的使用武力规则。他指出,自那时以来,缔约国没有在任何答复中提到这项建议,这就是为什么缔约国必须在本案中向警察局的警察发出明确指示,以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申诉人律师请求委员会继续后续跟踪其决定,要求缔约国说明为执行该决定采取了哪些步骤,会见缔约国代表以促进对该决定的遵守,并在必要时访问缔约国。

39.申诉人评论已于2021年3月8日转交缔约国征求意见,并要求在2021年7月8日之前提交。

40.后续评论和意见表明委员会决定没有得到执行。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并根据缔约国意见考虑进一步步骤。

第852/2017号来文

Zentveld诉新西兰(CAT/C/68/D/852/2017)

决定通过日期:

2019年12月4日

违反的条款:

第12条、第13条和第14条

补救措施: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a)对申诉人提出的所有酷刑和虐待指控进行迅速、公正和独立的调查,包括酌情对施虐者提起具体的酷刑和/或虐待控告,并根据国内法给予相应处罚;(b)根据调查结果,向申诉人提供适当补救,包括公平赔偿和了解真相机会;(c)公布本决定并广泛传播其内容,以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违反《公约》行为。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决定转交之日起90天内向委员会通报它对决定中的意见采取了哪些步骤。

41.2020年4月3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在收到委员会决定后,作为国家主管机构的新西兰警方对申诉人的指控进行了迅速、独立和公正调查。警方广泛查阅了爱丽丝湖医院(LakeAliceHospital)儿童和青少年科案件以前的调查卷宗。还制定了三阶段调查计划,并付诸实施。此外,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前参与过爱丽丝湖医院案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再聘用参加目前或今后任何投诉的调查。

42.在第一阶段调查计划中,警方将评估可能调查的指控的范围,继续搜寻其他机构,特别是卫生部和皇家法律办公室保存的相关文件。这一阶段将包括查阅爱丽丝湖医院前工作人员所做证词档案,以确定需要找谁来协助进一步调查。因此,警方将重点研究1961年《犯罪法》,以处理申诉人提出的虐待指控。警方认为,根据《犯罪法》,对病人生殖器使用电休克治疗仪可能达到猥亵罪的门槛。警方将侧重调查投诉的这些方面,以及其他类似投诉。

43.在第二阶段调查计划中,警方将进行面谈并分析获得的证据。警方已聘请了一名专家分析师,他将与探员一起完成这项工作。警方将从主动出面的可能受害者那里收集证据(也就是说,不将任何单一受害者的证据视为代表性证据)。警方了解到有11名爱丽丝湖医院前病人指控说对其生殖器使用过电休克疗法。其中三人已经死亡,尚有八人下落不明。一旦找到,将进行联系,看看他们是否愿意接受经过敏感性个人犯罪证据访谈专门训练的侦探的采访,以便正式和全面记录他们的指控。警方还找到了另外一些曾经的病人,他们认为他们在爱丽丝湖医院接受的电休克疗法不是治疗性的,而是惩罚性的。警方将考虑联系这些曾经的病人,以确定他们是否愿意接受取证面谈,以记录他们的受害情况。这些面谈可能成为警方采取进一步行动的基础。

44.在第三阶段调查计划中,警方的重点是嫌疑人SelwynLeek医生,将把第一和第二阶段调查中收集的证据编成摘要,并与Leek医生取得联系,了解他与警方侦探交流的准备情况。警方届时可以将积累的证据送交皇家法律办公室进行评估和提出建议。将询问皇家法律办公室案件是否已经达到刑事诉讼的相关门槛,以及从澳大利亚引渡Leek医生是否可行。

45.缔约国指出,本着以受害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和核心承诺,警方还保证向申诉人(以及其他在爱丽丝湖医院住院期间遭受刑事虐待的人)通报所进行的调查工作的最新进展。虽然已有媒体报道了委员会的决定,但还将探讨通过各种办法更广泛传播委员会的决定。

46.缔约国意见已于2020年4月15日转交申诉人律师发表评论,并要求在2020年8月17日之前提交。

47.2020年7月13日,申诉人律师回应说,缔约国指示警方对爱丽丝湖医院儿童和青少年科发生的事情重新调查是做了一件对事,申诉人也提供了信息和文件来协助警方调查。他还乐见缔约国决定以前参与过爱丽丝湖医院调查的工作人员将不再聘用参与目前或未来任何投诉的调查。同时,申诉人律师认为,从1994年起就参与爱丽丝湖医院案件的皇家法律办公室工作人员也不应参与新的警方调查评估。否则将意味着利益冲突,因为卫生部和皇家法律办公室律师曾经在爱丽丝湖医院虐待受害者案件中竭力为政府立场辩护,包括以相当大的辩护力量对抗申诉人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

48.关于该决定的公布,申诉人律师指出,缔约国建议在警方网站上发布一个通知,其范围显然是有限的,不会使决定广为人知。考虑到爱丽丝湖医院儿童科是国家的病房,儿童们是在违背其意愿情况下接受精神治疗,因此应该在卫生部和儿童部两个政府主管部门广泛宣传这一决定。由于警方参与了前两次调查,也应该让它们了解这一决定,人权委员会和司法部也应该了解这一决定。

49.他进一步指出,缔约国应敦促新西兰医务委员会通过其媒体渠道公布委员会的决定,因为1999年前作为执业医师的Leek医生一直在其管辖之下。他1978年在一片争议声中离开了新西兰,但继续在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执业。1999年,当代表50多名爱丽丝湖医院前患者提起集体诉讼时,他从医务委员会名册中退出。这意味着他可以逃避在新西兰的任何医疗调查,继续在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执业。后来,2006年,在维多利亚州执业医师委员会正式听证会前夕,Leek医生放弃了在澳大利亚的执照。由于Leek医生辞职,医师委员会随后决定停止其正式听证会。据申诉人律师称,这一事件突出表明,有必要修改有关医务委员会司法管辖权的法律,即使一名医生辞去执业资格,也可追究其责任,不得以医生辞职为借口不调查其渎职指控。政府应敦促新西兰医务委员会不仅广泛宣传委员会这一里程碑式的决定,而且修改法律,不再允许执业医生以辞职逃避任何医疗调查或摆脱其管辖。这样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此类事件未来不再发生,并有助于维护医务界的诚信。最后,申诉人律师指出,自委员会决定于2019年底公布以来,甚至通过总理办公室和卫生部长提出书面的联系请求之后,新西兰政府没有任何人与申诉人或其代表进行联系。

50.申诉人律师的评论已于2020年9月25日转交缔约国征求意见,并要求在2021年1月25日之前提交。

51.2021年1月29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它已通过各地方媒体进一步宣传委员会决定。自2020年2月以来,警方对爱丽丝湖医院儿童和青少年科涉嫌犯罪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重点注意一些前工作人员身上,以确定可以联系哪些人协助调查。当指控涉及Leek医生以外的其他人时,则对这些人进行了调查。缔约国指出,相关政府机构继续协助皇家调查委员会推进该案件研究调查工作,警方的调查已接近尾声。

52.缔约国还指出,在整个2020年,警方与申诉人保持着公开的沟通渠道,主要是与密切参与警方目前调查工作的所任命侦探和资深警官进行联系。此外,在警察国家总部2020年底的一次会议上,向申诉人和申诉人代表简单通报了警方调查的进展。

53.缔约国意见已于2021年3月2日转交申诉人律师发表评论,并要求在2021年7月2日之前提交。

54.缔约国意见表明委员会决定已得到部分执行。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并根据律师的评论考虑进一步步骤。

第854/2017号来文

A诉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CAT/C/67/D/854/2017)

决定通过日期:

2019年8月2日

违反的条款:

第14条第1款和相关联的第1条第1款

补救措施: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必须:(a)确保申诉人获得及时、公平和充分的赔偿;(b)确保申诉人立即获得免费的医疗救治和心理咨询;(c)向申诉人正式公开道歉;(d)遵守关于在国家一级建立有效赔偿制度,以向战争罪包括性暴力罪受害者提供各种形式补救的结论性意见;制定和通过一项框架法律,明确界定取得战争罪包括性暴力罪受害者地位的标准,并规定在缔约国全境保障受害者的具体权利和应享待遇。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决定转交之日起90天内向委员会通报它对决定中的意见采取了哪些步骤。

55.2020年1月20日,申诉人律师提交了他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他指出,委员会在决定中提出的赔偿措施无一得到执行。他欢迎人权和难民部主动收集全国各地主管机构的建议,并汇编了全面信息送交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部长会议。他强调,该部收到建议汇编后应立即转送申诉人代表,以便他们能够发表评论和提出意见。

56.律师的评论已于2020年4月20日转交缔约国征求意见,并希望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提交。

57.2021年1月21日,申诉人律师向委员会提交了进一步评论。他指出,从2019年8月通过该决定到2020年3月,缔约国当局没有采取任何步骤执行该决定。2020年6月25日,申诉人代表(作为牵头人)与人权和难民部代表合作,组织了一次关于执行委员会决定的圆桌讨论会。下列国家机构的代表参加了讨论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法院、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院、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检察官办公室、布尔奇科区司法委员会以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财政和国库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司法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司法部和塞族共和国司法部的代表收到了与会邀请,但没有出席。值得注意的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司法部和塞族共和国司法部不予合作,拒绝执行该决定。只有这两个机构没有按照人权和难民部2019年11月8日的要求指定负责执行该决定的代表。圆桌讨论会的讨论主要涉及类似于申诉人这样的受害者面临的普遍问题,来自相关国家机构的与会者认为应该系统地落实所述措施,同时申诉人也能够获得补救。经过讨论,与会者商定了几项结论,这些结论可以解释为执行各项建议的理想方法以及如何防止发生申诉人经历的类似侵权的非正式准则。

58.关于圆桌讨论期间商定的确保充分和有效赔偿的结论,申诉人律师指出,来自相关机构的圆桌与会者表示,只有通过为所有受害者建立系统的赔偿模式,才能使申诉人获得赔偿。他还指出,刑事法院从2015年开始采用新的做法,不仅对犯罪人进行判刑,还要求他们向作证控告他们的受害者支付赔偿。迄今已对与冲突有关性暴力案件作出18项判决,还有几项判决即将作出。由于受控告犯罪人没有必要的资产或将其隐藏起来,绝大多数案件存在相似的不可执行结果。圆桌与会者主张,一方面,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检察官办公室应努力提高检察官对调查嫌疑人或被告财产的重要性的认识,以便在稍后阶段冻结资产和向受害人和/或受害方支付刑事诉讼中判给的赔偿。同时,还一致同意需要有一个系统的解决方案,以确保在执行程序失败情况下得到有效赔偿,但当局没有提出具体措施。与会者还强调,也需要制定准则,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各地酷刑受害者建立标准化的一揽子援助,并为一揽子援助提供综合服务。最后,讨论指出,需要确保人权和难民部加强主动行动,向申诉人公开正式道歉,这也可能包括向类似情况下的其他受害者道歉。

59.申诉人律师仍然关切的是,在撰写本报告时,2019年8月2日决定中提出的措施无一充分执行,因此呼吁委员会继续开展后续对话,并根据缔约国的活动考虑进一步步骤,包括与缔约国常驻日内瓦代表会面讨论此事的可能性。

60.律师的评论已于2021年2月26日转交缔约国征求意见,并要求在2021年6月28日之前提交。

61.后续评论和意见表明委员会决定没有得到执行。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并根据缔约国意见考虑进一步的措施。

第882/2018号来文

CalfunaoPaillalef诉瑞士(CAT/C/68/D/882/2018)

决定通过日期:

2019年12月5日

违反的条款:

第3条

补救措施:

委员会认为,《公约》第3条要求缔约国根据《公约》规定的义务和决定中的意见,重新考虑申诉人的庇护申请。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人庇护申请期间不要驱逐她。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决定转交之日起90天内向委员会通报它对决定中的意见采取了哪些步骤。

62.2020年2月18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2020年2月11日,移民事务国务秘书批准临时接纳申诉人,她不再面临被遣返智利的风险。缔约国指出,尽管这样措辞,但只有在原籍国发生剧烈政治变化,即永久的政权变更,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消除申诉人的风险时,才撤销临时接纳许可。如果申诉人离开缔约国或获得居留许可,这种身份也可能终止。关于最后一点,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在瑞士逗留五年后可以申请居留证,居留证是根据个人融入程度,特别是家庭状况发放的。最后,在某些条件下,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受益于家庭团聚程序。

63.2020年4月21日,申诉人告知委员会,她仍然没有收到她的旅行证件。没有旅行证件,她无法进入联合国大楼,无法行使作为人民权利捍卫者的职责,协调和出席人权理事会组织的会议,并继续对马普切(Mapuche)法律和国际法历史的研究,这对她的工作至关重要。

64.两份函件已于2020年4月22日转交各当事方征求意见,并要求在2020年8月24日之前提交。

65.2020年8月24日,申诉人律师告知委员会,申诉人收到了F卡。然而,申诉人律师称,有了F卡,她也领不到联合国入门卡,无法进入联合国大院,作为其人民在联合国的代表履行职责。她没有国民身份证,由于害怕被捕,不敢到智利大使馆申请。因此,2020年6月23日,申诉人要求缔约国为她颁发外国人护照。缔约国没有回应她的请求,这严重限制了她行使言论自由和行动自由。申诉人律师要求委员会继续与缔约国进行后续对话,直到它向申诉人发放旅行证件,从而使她能够在联合国履行职责。

66.申诉人律师的评论已于2020年11月11日转交缔约国征求意见,并要求在2021年3月10日之前提交。

67.2020年11月12日,缔约国指出,申诉人的最新评论和请求超出了委员会决定的范围,并请委员会结束后续对话,因为委员会决定已得到充分执行。

68.2020年11月25日,申诉人律师告知委员会,缔约国接受了申诉人向她发放外国人护照的请求。然而,护照有效期仅10个月,从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12月11日,这意味着申诉人必须在2020年10月收到护照后立即开始繁琐的延期程序。此外,申诉人不被允许得到律师帮助。申诉人律师敦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当局为申诉人发放长期护照,并允许她在诉讼过程中利用法律援助。

69.上述评论已转交缔约国知悉。

70.后续评论和意见表明委员会决定已得到充分执行。委员会决定结束后续对话并标注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