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1/D/865/2018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4 October 2021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865/2018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K.M.(由律师TarigHassan先生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17年7月31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和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8年3月21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1年7月27日

事由:

递解至埃塞俄比亚

程序性问题:

可否受理-明显缺乏依据

实质性问题:

递解后存在酷刑风险(不推回)

《公约》条款:

第3和第22条

1.1申诉人是K.M.,系埃塞俄比亚国民,1964年出生。他是一项驱逐令的执行对象,并认为缔约国如果将他递解至埃塞俄比亚将违反《公约》第3条。缔约国于1986年12月2日作出了《公约》第22条第1款之下的声明。申诉人由律师TarigHassan先生代理。

1.22017年8月4日,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决定不同意申诉人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申诉人又两次重申了同样的请求,但这些请求于2017年11月28日和2018年3月20日被报告员再次驳回。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是埃塞俄比亚正统台瓦西多教会的成员。他在埃塞俄比亚生活时是该教会的一名司铎。在该教会分离为两个宗教会议之后,申诉人表示支持两个分支中的一个并因此被迫离开埃塞俄比亚。申诉人抵达瑞士后,加入了埃塞俄比亚正统台瓦西多教会瑞士苏黎世分会,并成为了一名志愿司铎。除宗教活动外,申诉人自2011年8月1日以来一直是埃塞俄比亚人民爱国阵线的成员。以此身份,申诉人参与了招募成员、制定口号的工作以及鼓励他人参加埃塞俄比亚人民爱国阵线组织的反对埃塞俄比亚政权的示威活动。2015年和2016年,申诉人参加了在瑞士举行的几次抗议活动。2017年6月18日,他出席了埃塞俄比亚人权和民主驻瑞士工作队和被称为“金波特7号”的运动举办的一场会议。他曾与“金波特7号”的创始人之一BerhanuNega合影。

2.22010年3月4日,申诉人在瑞士申请庇护。2010年5月31日,联邦移民局驳回了他的申请。申诉人不服决定提出上诉。2010年12月3日,联邦行政法院维持联邦移民局的决定不变。2011年7月27日,申诉人就联邦移民局2010年5月31日的决定提出复审申请。2011年8月29日,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请,理由是该申请内容矛盾、缺乏依据。

2.32011年11月25日,申诉人向联邦移民局提出了第二次庇护申请,移民局于2014年3月7日驳回了申请。2014年3月26日,联邦行政法院维持了这一决定。

2.42015年4月29日,申诉人提出了第三次庇护申请。2015年1月1日取代联邦移民局的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于2015年6月25日驳回了申诉人的这一新申请,理由是该秘书处不认为申诉人的活动会像他声称的那样使其陷入危险,也不认为申诉人对埃塞俄比亚政权构成真正的威胁。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还认为,申诉人参加的示威活动针对的主要是欧洲联盟和联合国,而不是埃塞俄比亚当局。该秘书处还指出,申诉人的司铎身份并不意味着他在政治上对埃塞俄比亚当局持异见态度。

2.52017年7月6日,联邦行政法院维持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决定不变。该法院承认,流亡在外的埃塞俄比亚国民如果被视为异见组织的成员或支持者,返回埃塞俄比亚后会有遭到迫害和/或逮捕的风险。但法院认定,申诉人的教会活动和政治活动不能被视为构成可能导致埃塞俄比亚当局迫害的异见态度。法院承认,申诉人是埃塞俄比亚正统台瓦西多教会瑞士分会仅有的三名司铎之一,因此在流亡瑞士的埃塞俄比亚人社群中属于公众人物。然而,尽管埃塞俄比亚政权对政治上活跃的流亡公众人物进行监视,但法院认为,申诉人作为司铎的活动以及他作为埃塞俄比亚人民爱国阵线成员的政治活动不能被视为对埃塞俄比亚政权构成真正的威胁。此外,法院认定,申诉人没有提供实质性证据,证明埃塞俄比亚正统台瓦西多教会的瑞士分支确实对埃塞俄比亚政权持批评态度。法院因此认定,关于申诉人如被遣返至埃塞俄比亚将有遭受酷刑或虐待的危险的主张缺乏依据。

申诉

3.1申诉人声称,如果他被遣返至埃塞俄比亚,瑞士将违反《公约》第3条。他认为,自己通过在瑞士的教会工作和政治活动已与反对派的高级成员有了联系,这使他面临埃塞俄比亚当局的迫害。申诉人声称,尽管埃塞俄比亚正统台瓦西多教会未被视为政治反对派的一部分,但其活动和成员如果被视为批评现政权,就会受到埃塞俄比亚安全部门的密切监视。申诉人提到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事务委员会的一份报告,该报告认为政治上活跃的教会成员有被捕的风险。申诉人列举了几名“金波特7号”成员被逮捕和判处长期监禁乃至终身监禁或死刑的例子。他提到欧洲议会于2017年5月18日通过的一项决议,该决议呼吁由联合国牵头对几名反对埃塞俄比亚政府的知名人士被谋杀一事进行独立调查。

3.2申诉人补充称,埃塞俄比亚现政权自2016年10月宣布紧急状态以来已收紧了控制,并且后来将紧急状态延长至了2017年8月。

3.3申诉人称,他已表现出明确的政治意识以及明显的对埃塞俄比亚当局的异见态度。他认为,瑞士如果将他遣返至埃塞俄比亚,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

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8年10月22日的普通照会中提交了对来文实质问题的意见。

4.2缔约国首先回顾了事实以及向瑞士主管机构和法院提起的诉讼。缔约国还对本案进行了分析,结合了在确定申诉人被递解至原籍国后是否有针对个人、现实存在和严重的酷刑危险时所必须考虑的以下因素:(a) 证明原籍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的证据;(b) 最近关于酷刑或虐待的任何主张以及支持这些主张的独立证据;(c) 申诉人在原籍国境内或境外的政治活动;(d) 关于申诉人可信度的任何证据;以及(e) 申诉人主张中的任何事实上的矛盾之处。

4.3缔约国认为,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可以认定某一特定人员在返回原籍国后将遭受酷刑的充分理由。委员会必须确定申诉人本人在被遣返国是否有遭受酷刑的风险。为了《公约》第3条第1款的目的,必须举出其他理由,使酷刑风险符合“可预见、真实和针对个人”这些条件。对酷刑风险的评估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

4.4缔约国表示,联邦行政法院在2017年7月6日的决定中指出,埃塞俄比亚的人权状况可能危及活动人士和反对派成员,包括流亡者。然而缔约国强调,法院质疑埃塞俄比亚在瑞士对反对派进行监视的可能性和程度,特别是对那些显然不对埃塞俄比亚政权构成威胁的人员进行监视的可能性和程度。缔约国补充称,法院对申诉人担任司铎所在的埃塞俄比亚正统台瓦西多教会的政治特征和历史背景进行了详细分析,注意到该教会分为两个宗教会议,其中之一与埃塞俄比亚政权关系密切,另一个与反对派关系密切。缔约国表示,根据该国掌握的资料和申诉人的陈述,不清楚埃塞俄比亚正统台瓦西多教会苏黎世分会属于哪个会议,也不清楚该教会是否对埃塞俄比亚政权持批评态度。

4.5缔约国指出,自联邦行政法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关于申诉人案件的决定以来,埃塞俄比亚的局势已在几个方面发生了变化。2018年2月宣布的紧急状态已于2018年6月正式解除,总理阿比·艾哈迈德与厄立特里亚缔结了和平条约,已有数百名政治犯获释。

4.6缔约国表示,申诉人并未声称自己曾遭受过酷刑或虐待以佐证他被遣返至埃塞俄比亚后据称面临的风险。

4.7据缔约国称,申诉人未能证明他在埃塞俄比亚或瑞士从事了可能导致他受到埃塞俄比亚政权迫害的政治活动。缔约国强调,申诉人的第一次庇护申请之所以被驳回,是因为他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埃塞俄比亚正统台瓦西多教会的司铎。缔约国又强调,申诉人未能证明自己是因为教会分离为两个宗教会议以及据称在原籍国面临的具体问题而不得不离开自己的国家。缔约国还强调,申诉人在第二次和第三次庇护申请中主要提到了自己在瑞士的活动,却没有提到他在第一次申请时作为佐证提出的几项问题。此外,缔约国主管机构对申诉人声称在埃塞俄比亚开展的活动表示了怀疑,而申诉人未对这些论点提出异议。缔约国还强调,申诉人并未向缔约国主管机构或委员会声称自己从事过反对其原籍国政权的政治活动。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在听证会上曾明确否认与原籍国当局有任何矛盾,也明确否认曾在该国从事政治活动。他声称逃离只是因为其宗教团体的内部冲突。

4.8关于申诉人在瑞士的政治活动,缔约国指出,2016年11月13日,埃塞俄比亚正统台瓦西多教会瑞士分会的负责人承认,申诉人是该瑞士分会主持仪式的三名司铎之一,也是牧师和主日学校的教师。此外,缔约国强调,联邦行政法院在仔细审查了申诉人的案件后同意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立场,在2017年7月6日的决定中指出,申诉人作为埃塞俄比亚正统台瓦西多教会瑞士分会的三名在职司铎之一,在流亡的埃塞俄比亚人社群中属于“公众人物”。但缔约国表示,尽管埃塞俄比亚政权对政治上活跃的流亡公众人物进行监视,但不能假定申诉人以司铎、牧师和主日学教师身份开展的活动和发表的言论具有足够的政治性,足以引起埃塞俄比亚当局的注意。

4.9在申诉人所提主张的可信度方面,缔约国指出,尽管主管机构曾明确要求申诉人证明埃塞俄比亚正统台瓦西多教会苏黎世分会对埃塞俄比亚政权持批评态度,但申诉人并未提供可信的证明。此外,申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据称所持的公开批评意见,而他本可提供其所称的在宗教仪式上发言的记录或书面出版物的副本作为佐证。缔约国还认为,申诉人参加政治示威活动,例如在日内瓦举行的反对埃塞俄比亚侵犯人权的集会和埃塞俄比亚卫星电视和广播网的会议,并不足以据此认定他是可被埃塞俄比亚政权视为威胁的政治活跃人士。缔约国还认为,申诉人在埃塞俄比亚人民爱国阵线中的主要活动重要性有限,仅包括旨在招募新成员的宣传工作。缔约国表示,考虑到申诉人的具体处境、参与埃塞俄比亚正统台瓦西多教会的情况及其流亡政治活动,甚至考虑到埃塞俄比亚目前的局势,完全无法肯定地认为埃塞俄比亚政权已将他视为可能对政权构成威胁的重要反对派。

4.10关于申诉人首次向委员会提交的资料,即他参加了2017年5月22日在日内瓦举行的集会以及2017年6月18日埃塞俄比亚人权和民主驻瑞士工作队和“金波特7号”运动在伯尔尼举行的会议,缔约国认为,这些事实对瑞士主管机构的结论没有影响。缔约国还认为,2017年8月22日证明申诉人是埃塞俄比亚人权和民主驻瑞士工作队成员的信件,以及2018年2月19日证明申诉人参加“金波特7号”运动的信件,都不足以让瑞士主管机构认定存在对其人身的威胁。

4.11关于申诉人所提供的资料在事实上的矛盾之处,缔约国指出,瑞士主管机构在审查申诉人的第一次庇护申请时认为,申诉人所述的促使自己离开祖国的理由并不可信。缔约国还指出,对于瑞士主管机构得出的申诉人陈述不可信的结论,申诉人并未向委员会提出异议。

4.12关于申诉人的健康状况,缔约国提到了2017年10月3日的医疗报告,该报告显示,申诉人据称患有抑郁发作、张力亢进和糖尿病等疾病。缔约国回顾指出,这些问题可在亚的斯亚贝巴得到治疗,申诉人可以申请医疗遣返援助,以确保他在交接期得到治疗。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的健康状况与认定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他在被遣返后有遭受酷刑的危险无关。缔约国回顾指出,根据委员会的判例,在没有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一个人的身体或精神健康状况因递解出境而恶化,通常不足以构成违反《公约》第16条的有辱人格的待遇。缔约国认为,本案与A.N.诉瑞士案不同,申诉人似乎没有严重的健康问题,不至于在遣返后会导致其健康状况迅速恶化而明显危及其生命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完整。

4.13因此,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未能证明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他如被遣返至原籍国将面临遭受违反《公约》的待遇的具体和针对个人的风险。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9年5月16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2申诉人指出了缔约国意见中的矛盾之处。他指出,一方面,缔约国承认埃塞俄比亚似乎常常发生使用酷刑的现象,并且该国人权状况令人严重关切,但另一方面,缔约国又认为,自联邦行政法院2017年7月6日的决定发布以来,埃塞俄比亚的人权状况已有所改善。申诉人表示,尽管埃塞俄比亚的总体状况有所改善,但无从断言与反对派和解的努力是否有效和持久。申诉人回顾,该法院在最近的几项决定中指出,埃塞俄比亚的局势虽然有所进展,但仍然令人担忧,基本上仍不稳定。他补充称,丹麦移民局的一份详细报告描述了埃塞俄比亚的紧张局势,该报告指出,尽管情况有所改观,但仍有出于政治动机实施拘留的报告,并且有大量政治犯尚未获释。

5.3关于他在瑞士的政治活动,申诉人强调,缔约国承认埃塞俄比亚特工部门最近加强了对居住在国外的反对派成员的监视,因此应假定埃塞俄比亚能够确认反对该国政权的政治活跃人士的身份。但申诉人注意到,缔约国称这种监视的对象仅限于在政治反对派中担任要职并对政权构成威胁的人员。申诉人强调,虽然缔约国申明埃塞俄比亚政府尊重宗教自由而且(流亡的)宗教领袖不被埃塞俄比亚政权视为威胁,但瑞士主管机构并未对来文中提出的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事务委员会的报告提出异议,该报告的结论是已发生了埃塞俄比亚正统台瓦西多教会成员被逮捕和迫害的情况。申诉人表示,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事务委员会的报告指出,埃塞俄比亚容忍宗教自由的前提是信教者不参与任何政治活动。申诉人因此重申,自己是埃塞俄比亚人民爱国阵线和“金波特7号”运动的成员,从事各种政治活动,而且是埃塞俄比亚正统台瓦西多教会瑞士分会仅有的三名司铎之一,这些情况导致他如果被遣返至埃塞俄比亚,将面临遭受酷刑或虐待的风险,违反了《公约》第3条。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6.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能够断定个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对申诉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提出异议,也未质疑来文的可受理性。

6.3委员会未发现妨碍受理的其他障碍,因此根据《公约》第3条宣布来文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7.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委员会要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驱逐回埃塞俄比亚是否会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即如有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危险,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推回”)至该国。委员会回顾,禁止酷刑是绝对的和不可克减的,缔约国不得援引任何特殊情况作为施行酷刑的理由。

7.3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认为申诉人被遣返至埃塞俄比亚后其本人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委员会评估这一危险时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委员会回顾称,作出这一判断的目的是确定当事人本人是否将在被遣返国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酷刑风险。因此,一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可以认定某一特定人员在返回该国后将面临遭受酷刑危险的充分理由;还必须提出其他理由证明当事人本人面临风险。反之,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的情况也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所处的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7.4委员会回顾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其中指出,只要有“充分理由”相信,当事人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有可能在目的地国遭受酷刑的一个群体的成员,在将被递解至的国家内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便存在不推回义务。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的惯例是,只要酷刑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而且真实的”,便认定存在“充分理由”。申诉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政治派别或政治活动,或存在逮捕令而又无法保障公平待遇和审判,都特别属于个人风险的迹象。委员会回顾,举证责任由申诉人承担,申诉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理由,即提出确凿证据表明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而且真实的。然而,当申诉人无法就其案件提供详细资料时,则应倒置举证责任,所涉缔约国须对指称进行调查并核实来文所依据的信息。委员会还回顾,委员会相当重视所涉缔约国机关得出的事实结论,但又不受这一结论的束缚,而是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考虑每一案件的所有相关情节,自行评估所掌握的信息。

7.5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论点,即瑞士如果将他遣返至埃塞俄比亚,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声称,自己身为对埃塞俄比亚当局持批评态度的埃塞俄比亚正统台瓦西多教会流亡会议的成员,以及埃塞俄比亚人民爱国阵线和“金波特7号”运动的成员,如果返回原籍国可能会遭受虐待。

7.6委员会回顾指出,委员会必须确定申诉人目前如果被遣返至埃塞俄比亚是否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有充分的机会在国家一级向联邦移民局以及之后向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以及向联邦行政法院提供支持性证据和有关其主张的更多细节,但他提供的证据并没有使瑞士主管机构认定,如果他返回埃塞俄比亚,将有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风险,况且自紧急状态结束和数百名政治犯获释以来,该国局势已发生很大变化。委员会回顾,申诉人原籍国存在侵犯人权的情况,这本身不足以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本人有遭受酷刑的风险。因此,仅凭埃塞俄比亚存在侵犯人权行为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足以认定将申诉人遣返至该国将违反《公约》第3条。委员会注意到,从案卷中可以看出,缔约国主管机构在审查申诉人的庇护申请时考虑到了相关的背景资料。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申诉人并未证明其政治活动的重要性足以引起其原籍国当局的注意,并认定申诉人提供的资料不能证明他如果返回埃塞俄比亚,其本人会有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风险。

7.7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没有证明自己最近曾遭受过酷刑或虐待,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可让人质疑瑞士主管机构就驳回其庇护申请一事得出的结论。

7.8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提交了一份2017年10月3日的医疗报告作为来文的佐证,报告中指出,申诉人患有抑郁发作、张力亢进和糖尿病等病症,返回埃塞俄比亚将使他无法获得适当的医疗服务,侵犯他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这些健康问题可在亚的斯亚贝巴得到治疗,而且申诉人可申请援助以确保自己在交接期得到治疗。委员会因此认为,瑞士主管机构已经对申诉人的情况,包括他的身体和精神状况进行了全面评估,认定如果将申诉人遣返至埃塞俄比亚,不会有重大风险致使他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7.9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提交的资料不足以证实他的主张,即他如果被遣返至埃塞俄比亚,将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

8.委员会依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至埃塞俄比亚并不违反《公约》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