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文提交人:

T.K.T. (由律师Tarig Hassan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18年3月16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和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8年3月22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本决定日期:

2021年7月19日

事由:

遣返至埃塞俄比亚

程序性问题:

用尽当地救济

实质性问题:

不推回;酷刑

《公约》条款:

第3条

1.1申诉人T.K.T.,1986年出生,埃塞俄比亚国民。她声称,缔约国如果将她遣返回埃塞俄比亚,将违反《公约》第3条。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发表了声明,自1986年12月2日起生效。申诉人由律师Tarig Hassan代理。

1.22018年3月22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通过其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来文期间不要将申诉人遣返回埃塞俄比亚。2018年3月23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已根据临时措施暂停将申诉人遣返。

* 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 ( 2021 年 7 月 12 日至 30 日 ) 通过。

* * 委员会下列委员参加了本来文的审查:艾萨迪亚 · 贝尔米、克劳德 · 海勒、埃尔多安 · 伊什詹、柳华文、伊尔维亚 · 普策、阿娜 · 拉库、迭戈 · 罗德里格斯 - 平松、塞巴斯蒂安 · 图泽、巴赫季亚尔 · 图兹穆哈梅多夫和彼得 · 维德尔 · 凯辛。

事实背景

2.1申诉人声称自己在政治上很活跃,在她的男友向当局举报她为秘密政党金波特7号工作后,她逃离了埃塞俄比亚。她说,在瑞士,她继续反对埃塞俄比亚政权,倡导人权。她目前仍是金波特7号的成员。自2017年以来,她一直担任埃塞俄比亚驻瑞士人权与民主工作组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她是该组织在卢塞恩州的代表,也是工作组内部妇女活动团体的创始人。她也是瑞士埃塞俄比亚人联合会的成员。申诉人提供了照片和线上视频链接,证明她参加在瑞士的反对派会议、示威和论坛,她认识埃塞俄比亚著名反对派领袖和人权活动者,并与埃塞俄比亚卫星电视广播台的记者互动。申诉人声称,她的哥哥自2016年9月以来一直被关押在埃塞俄比亚,这很可能与她的“政治知名度高”有关。

2.22014年9月4日,申诉人在缔约国提出庇护申请。2014年9月17日和2014年10月2日,她接受了联邦移民局(2015年1月1日更名为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面谈。她表示,她于2010年3月在埃塞俄比亚加入了金波特7号。她在姐姐的店里接收该政党的传单,并作为中间人进一步分发这些传单。2011年5月至6月左右,她偶然发现了男友的钱包,意识到他是一名情报人员。他们相识于2006年至2007年左右,大约从2010年10月至11月起共同生活,但在那天之前,她一直以为他是一名商人。俩人吵了一架,她决定逐步结束这段关系。与此同时,这位男友已经开始监视她。一个半月后,他来到了申诉人姐姐的店里,当天申诉人正好收到了金波特7号的传单。在她去洗手间时,他在店面柜台上发现了传单。回到家后,他禁止她外出,殴打她,以死亡和监禁来威胁她,试图说服她说出同伴的姓名。两天后,趁他因工作离城时,她逃走了。2011年8月,她去了迪拜。她哥哥从一位当警察的朋友那里得知,已经对她发出了逮捕令。她哥哥设法获得了逮捕令的副本,并将照片发送到了申诉人的手机。申诉人的前男友曾威胁她的家人,她哥哥在2013年底至2014年初被监禁了三个月。申诉人说,在迪拜时,她面临生命危险,因为她的前男友还在为情报部门工作,她工作的餐馆的老板禁止她外出,还多次强奸她。2012年,她通过埃塞俄比亚驻迪拜大使馆续办了护照。2014年7月2日,一名蛇头帮助她获得了申根签证,在这名蛇头的陪同下,她搭乘飞机前往日内瓦。2014年7月3日,她去了法国,在一个不明地点停留了25天。然后,她到了加莱,在那里她又呆了一个月,计划前往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后来,她发现带她到日内瓦的蛇头并没有把她的护照给法国的蛇头。她非法重新进入瑞士,并申请庇护。

2.32014年11月17日,联邦移民局拒绝了申诉人的庇护请求,原因是她未能提供身份证件和据称在她哥哥手上的逮捕令,而且她的申请缺乏可信度。移民局认为,她知道男友是情报人员,还在去洗手间时把金波特7号的传单留在男友容易看到的地方,这不合常理。移民局认为同样不合常理的是,男友在发现传单并以死亡威胁她后,居然还离城让她有机会逃跑。2014年12月16日,申诉人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提供了一份身份证件、逮捕令原件和证明她是金波特7号成员的文件。2015年4月27日,法院驳回了她的上诉,认定她的证言缺乏可信度,其中部分内容不连贯、“模式化”。法院认为特别不合常理的是,在被男友威胁后,她还冒险用自己的护照从机场离开埃塞俄比亚,之后还通过埃塞俄比亚大使馆续办护照。鉴于申诉人的陈述中有一些重要内容不可信,法院认为逮捕令没有决定性证明价值。法院注意到,申诉人一开始不愿提供这份文件,并在声称她哥哥只拿到了副本后,提供了原件,进一步加深了对她的可信度的怀疑。关于她是金波特7号成员的证据,法院认为其证明价值必须“高度相对化”。法院注意到,根据其中一些文件,申诉人在瑞士时申请成为金波特7号的成员,但截至2014年9月23日,她尚未采取成为成员所需要的几个步骤。另一份文件称,她自2014年8月18日起成为金波特7号的成员,但还显示申诉人住在巴塞尔,而申诉人声称她于2014年9月4日进入瑞士。

2.42015年7月22日,申诉人申请重审联邦移民局2014年11月17日的决定,声称她之前未透露离开埃塞俄比亚的重要原因。她声称,在得知她是金波特7号的成员后,她男友曾多次强奸她。她还声称,在她离开埃塞俄比亚后,她被一审法院判决有罪,一旦回到埃塞俄比亚,她将面临逮捕风险,她的前男友仍然在为情报部门工作,会立刻找到她。她进一步提到,她在迪拜曾遭到雇主虐待,并提供了诊断书,显示她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2015年9月18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驳回了重审申请,结论是申诉人声称强奸发生在她与男友争吵的背景下,但根据联邦移民局和联邦行政法院之前的判断,她与男友争吵的说法缺乏可信度,而她所称在迪拜受到的虐待与庇护申请无关。

2.52016年1月11日,申诉人提交了新的庇护申请,声称由于她在流亡海外期间的政治活动,她面临被埃塞俄比亚当局迫害的风险。2016年1月20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得出结论认为,新申请成功的几率极低,因为申诉人此前未能证明在埃塞俄比亚面临迫害风险,从新的申请看来,她在流亡海外期间的政治活动似乎没有受到大量曝光,她参与政治活动的真实性存疑,因为是在她的第一次庇护申请被拒绝后才开始的。因此,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要求申诉人预缴600瑞士法郎的费用,才处理她的申请。2016年2月11日,它宣布由于申诉人未能预缴费用,申请不予受理。2016年2月24日,联邦行政法院驳回了申诉人对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2016年1月20日和2016年2月11日的决定的上诉。然而,2016年3月15日,法院撤销了它2016年2月24日的裁决和秘书处2016年2月11日的决定,因为申诉人提供了费用缴纳凭证。

2.62016年4月13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驳回了申诉人的第二次庇护申请。它提出,埃塞俄比亚当局只在意于监视被认为威胁到埃塞俄比亚政治制度的人在流亡海外期间的活动。由于申诉人未能在第一次庇护程序中证明遭到埃塞俄比亚当局的迫害,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得出的结论是,没有理由认为她在到达瑞士时已经处于监视中。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也未发现有迹象显示申诉人在流亡期间的政治活动已经引起埃塞俄比亚情报部门的注意。它认为申诉人的活动重要性相对较低,并对她参与活动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关于她是金波特7号成员的说法,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没有在该组织内担任任何重要职务,证明她是成员的信函是一份标准信函,只是简单填写了她的姓名。2018年2月8日,联邦行政法院维持了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2016年4月13日的决定。法院承认,埃塞俄比亚的政治和人权状况近年来发生恶化,涉嫌对埃塞俄比亚政权持批评态度的人面临逮捕威胁,一些人已经被判处长期监禁。它还注意到,2011年,金波特7号在埃塞俄比亚被列为恐怖组织,埃塞俄比亚当局近期通过使用先进软件,加强了对流亡海外的埃塞俄比亚活动者的监视。法院承认,在国外积极参加反对派组织或同情这类组织的埃塞俄比亚国民可以被查明身份,如果被遣返回埃塞俄比亚,一旦入境就会被发现。然而,法院指出,埃塞俄比亚情报部门主要逮捕参加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抗议活动、可能被视为对政权构成真正潜在威胁的人。法院认为没有迹象显示申诉人引起了埃塞俄比亚当局的注意,或者可能被视为对埃塞俄比亚政治制度构成威胁。

2.72018年2月14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通知申诉人,她必须在2018年3月15日前离开瑞士。

申诉

3.1申诉人声称,缔约国如果将她遣返回埃塞俄比亚,将违反《公约》第3条。她声称,在瑞士,她是重要的人权活动者和埃塞俄比亚政府反对者,在埃塞俄比亚也被如此认为。她和埃塞俄比亚最重要反对派团体的最高级成员有联系,曾在公共场合、电视上或照片里一起出现。与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的结论相反,不能用“低强度”来描述她的政治活动。多年来,她在政治上一直很活跃,知名度很高。她已经成为埃塞俄比亚当局的目标,并被视为对埃塞俄比亚政治制度构成切实威胁。

3.2申诉人指出,埃塞俄比亚一贯存在大规模使用酷刑的情况。她提到委员会表示关切,即对持续不断的大量指称说埃塞俄比亚一贯使用酷刑表示关切。她说,由于她的政治知名度较高,她积极参加多个反对派团体,加上埃塞俄比亚当局“严酷”镇压反对派,如果她被遣返回埃塞俄比亚,她遭到酷刑或其他虐待的风险是真实存在、可预见、迫在眉睫的。她提出,她在埃塞俄比亚时已经有很高的政治曝光度,到了瑞士后进一步提高。由于在社交媒体上的大量帖子和转发,加上她与反对派重要人物同台出现的画面在国家电视台播出,埃塞俄比亚当局必然会知道她的政治活动和异见。

3.3申诉人援引联邦行政法院的判例,根据该判例,法院承认埃塞俄比亚人流亡海外期间的政治活动受到埃塞俄比亚当局的监视,并记录在数据库中。法院承认,如果政治活动者被强行遣返回埃塞俄比亚,可能会被逮捕,除非明确放弃之前的政治观点。法院还承认,监视对象不仅限于反对派的高级成员,也包括知名度较低的活动者,在海外寻求庇护后被遣返回埃塞俄比亚的活动者最有可能受到埃塞俄比亚当局的起诉。最后,她援引联邦行政法院2016年3月17日和2017年7月13日的判决,其中,法院表示埃塞俄比亚当局利用现代软件加强了对海外政治活动者的监视,与金波特7号和埃塞俄比亚卫星电视广播台有关系的人经常成为网络攻击的目标,埃塞俄比亚安保部门认为与反对派有关系、被强制从国外遣返的人是政府的反对者。

3.4申诉人称,如果她被遣返回埃塞俄比亚,一旦入境就会被现任政权当作异见分子逮捕并拘留。她提到有“无数事例”证明,反对派成员在回到埃塞俄比亚之后会被逮捕。作为例子,她提到了Merera Gudina的案件。她进一步提到,有非政府组织、国家政府和媒体的报告显示,埃塞俄比亚当局利用反恐怖主义法律打击异见分子,骚扰和拘留反对派成员,对被羁押人实行酷刑和虐待,金波特7号的成员是尤其成为针对目标。她声称,根据埃塞俄比亚的法律,仅仅是对恐怖主义嫌疑人给予“道义支持”就会导致长期监禁。根据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内政部表示,金波特7号的“成员或被疑是成员的人都可能受到监视、骚扰、逮捕和监禁,在此期间,他们面临单独监禁、酷刑和其他虐待甚至法外处决的风险”。申诉人说,早在2009年,就有很多金波特7号的成员根据反恐怖主义法律被逮捕。其中大多数人被判处终身监禁,一些人被判处死刑。2011-2012年,埃塞俄比亚政府逮捕了大量记者和异见分子,包括金波特7号的成员。一些反对派成员被判处8年至终身监禁,包括16名流亡海外的埃塞俄比亚人。埃塞俄比亚以据称与金波特7号有过接触为由,借恐怖主义指控监禁异见分子。申诉人称,2014年6月,当时的金波特7号秘书长Andargachew Tsege在也门被逮捕,并被带回埃塞俄比亚,遭到埃塞俄比亚安保部门的酷刑。最近,埃塞俄比亚反对派的处境恶化,当局开始对批评政府的人实行逮捕、拘留、骚扰和酷刑。埃塞俄比亚还利用紧急状态条例限制集会自由。申诉人说,根据2017年6月《简氏哨兵系列安全评估》,埃塞俄比亚对反对派的打击“不大可能放松”。申诉人声称,她哥哥遭到监禁,证明她害怕被逮捕是合理的。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18年9月19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实质的意见。

4.2关于可否受理问题,缔约国指出,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于2015年9月18日驳回了申诉人对第一次庇护申请的复审请求,申诉人没有对该决定提出上诉。因此,她没有用尽现有的国内救济。

4.3关于案情实质,根据委员会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第49段中的标准和委员会的惯例,缔约国可以证明,国家当局的决定符合《公约》第3条的规定。

4.4关于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证据,缔约国提出,单凭这一情况本身不足以断定一个人在回到原籍国后会面临酷刑风险。风险必须是可预见、真实存在和针对个人的。在评估这种风险是否存在时,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缔约国知道埃塞俄比亚的人权状况依然值得关切,酷刑似乎被经常使用。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未能证明来文中提到的逮捕和拘留与她的个人处境类似,也未能证明为何这意味着她本人面临威胁。缔约国指出,Gudina先生和Tsege先生是政治反对派的重要人物,因此曝光度较高。他们的情况与申诉人的情况完全不能相提并论。申诉人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她如果被遣返回埃塞俄比亚,将面临可预见、真实存在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缔约国还指出,埃塞俄比亚的局势已经出现新的变化。2018年2月宣布的紧急状态已于2018年6月正式解除,总理阿比·艾哈迈德与厄立特里亚达成了和平条约,数百名政治犯已经获释,其中包括Gudina先生。

4.5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并未声称在过去曾受到埃塞俄比亚政府的酷刑或虐待。在2014年9月17日的面谈中,她声称,她的男友得知她是金波特7号的成员后,殴打了她,以死亡威胁她,强迫她告发该政党的成员。在2015年7月22日提交的庇护申请复审请求中,她声称男友多次强奸她。在此程序中,申诉人关于在埃塞俄比亚受到虐待的指控没有变化。这些指控“模式化”,缺乏实质。申诉人没有提供来自独立信源的证据,证明她受到过男友的虐待。

4.6关于申诉人在埃塞俄比亚从事的政治活动,缔约国提出,在第一次庇护程序中,联邦移民局和联邦行政法院认为申诉人没有提供可信证据,证明她有理由害怕遭到埃塞俄比亚当局的政治迫害。她没有证实她的指控,即已对她发出逮捕令,她的家人收到威胁,她哥哥被逮捕。在联邦移民局2014年11月17日作出、联邦行政法院2015年4月27日维持的决定中,移民局得出结论认为,没有真实、确切、详细的证据支持她的指控。没有任何迹象表明,申诉人在离开埃塞俄比亚前被当成政治异见分子。因此,没有理由认为她在到达瑞士后,受到埃塞俄比亚当局的监视。

4.7关于埃塞俄比亚国民在瑞士的政治活动,缔约国回顾委员会以往的决定,其中委员会表示,流亡期间的政治活动不足以导致人们在被遣返原籍国后面临重大酷刑风险,除非他们参与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活动知名度足够高,可以引起埃塞俄比亚当局的注意。缔约国确认,近期埃塞俄比亚安全部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了对流亡政治反对者的监视。可以假定,活跃在国外反对派组织中的埃塞俄比亚国民可以被查明身份,他们到达机场时,埃塞俄比亚安全部门会知道。然而,缔约国指出,埃塞俄比亚安全部门不关注那些参加低知名度政治抗议的人,被关注的人所履行的职能或活动足以使之成为值得重视的政治反对者,可以对现任政权构成威胁,其活动超越了低知名度抗议。缔约国注意到,埃塞俄比亚反对派在瑞士组织了很多活动,媒体刊登的是合照,有时多达数百人。即使埃塞俄比亚当局知道这些活动,也无法辨认和监视每一个参与者。此外,埃塞俄比亚当局一定知道,很多出于经济原因生活在瑞士的埃塞俄比亚国民试图通过参加反对派活动来获得长期居留证。埃塞俄比亚当局只有兴趣查明所从事的活动被认为切实威胁到现行政治制度的人。

4.8缔约国认为,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迹象表明申诉人在瑞士的活动导致她获得了特别高的曝光度。无论是她的陈述,还是向委员会提交的证据,都不足以断定她从事符合条件的政治活动,或承担责任重大的公共任务。她的政治活动微不足道。埃塞俄比亚驻瑞士人权与民主工作组执行委员会和瑞士埃塞俄比亚人联合会的商事登记册均未提到申诉人是其执行办公室的成员。确认申诉人是金波特7号、工作组和联合会成员的信函不能证明埃塞俄比亚当局对申诉人感兴趣。金波特7号和联合会的信函没有提及申诉人参与的具体活动,只是提供一般信息的通用文本,不能证明申诉人担任特定职务。金波特7号的信函甚至以男性语法形式指代申诉人。虽然工作队的信函提到,申诉人是妇女活动团体的创始成员,但对她在该组织内职责的描述非常笼统;看起来,她并没有特别公开曝光。申诉人声称,她在公开活动中曝光,并与反对派的高级成员往来,这种说法非常笼统。从申诉人提供的照片看,在一群示威者或匿名活动参与者中,她并不是十分显眼。她与Obang Meto、Bezuneh Tsige和Berhanu Nega的私人合照在网上是找不到的。至于Facebook和YouTube上关于她参加的示威及其他公开活动的照片和视频,缔约国强调,虽然埃塞俄比亚当局一定知道这些活动,但不确定他们在多大程度上查明了申诉人的身份。即使埃塞俄比亚当局已经查明她的身份,也没有理由认为他们对她感兴趣,并认定她属于反对派的核心成员。缔约国的结论是,基于申诉人在瑞士的活动,不能认为她对埃塞俄比亚政权构成威胁。这些活动太微不足道,无法证实提交人如果被遣返回埃塞俄比亚,将面临针对个人、真实存在和严重的酷刑风险。

4.9缔约国认为,如果申诉人不能提供关于要点的具体细节,从而证明她确实经历过所描述的事件,那么面临酷刑风险的说法就不成立。如果一个说法在要点上违背逻辑和一般经验,则不可信。庇护机关的结论是,申诉人关于她离开埃塞俄比亚、获得瑞士签证、在迪拜续办护照和失去护照等情形的陈述不可信。申诉人在知道有风险的情况下,还把金波特7号的传单留在她工作场所中容易看见的地方,这不符合逻辑,也违背了一般经验。同样不可信的是,她的男友在发现她参与反对派运动、威胁她、虐待她并禁止她外出后,还留下她无人看管,让她有机会逃跑,后来又向当局告发了她。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申诉人在2019年5月13日的评论中指出,尽管埃塞俄比亚的总体局势近几个月有所改善,但在新任总理艾哈迈德先生当选后,无法预测埃塞俄比亚当局与反对派和解的努力能否成功、是否可持续。联邦行政法院在最近的几项判决中指出,尽管取得了进展,但埃塞俄比亚的局势仍然令人担忧,而且远未达到稳定。目前尚不清楚新任总理能否继续执政,因为他在2018年6月已经遇到过一次暗杀。丹麦移民局发布的一份报告描述了埃塞俄比亚紧张、在一定程度上矛盾的局势,其中指出,尽管有所改善,但仍有关于以政治理由进行拘留的报道,大量政治犯仍未释放。

5.2申诉人反对缔约国的说法,即她关于遭到前男友虐待的陈述“模式化”,缺乏实质内容。她已经告知联邦移民局,她在埃塞俄比亚时已经是金波特7号的活跃成员,她当时的男友是一名情报人员,在得知她是金波特7号的成员后,威胁、殴打并多次强奸她,她因此被迫离开埃塞俄比亚。她提供给庇护机关的陈述是准确、前后一致的。

5.3申诉人称,与她的来文一并提交的证据明确显示,她积极参加瑞士埃塞俄比亚人群体的活动,反对原籍国中侵犯人权的行为。她是埃塞俄比亚驻瑞士人权与民主工作组执行委员会的成员,是该组织在卢塞恩州的代表。执行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并未列入商事登记册。工作组在2018年2月20日的信函中确认了她与该组织的关系,并详细描述了她的活动,表示她高度参与决策进程、促进工作组的总体发展和在卢塞恩的各项活动。信函也详细描述了申诉人是创始成员的妇女团体的活动,例如,通过准备食物和饮料支持工作组的活动,为该组织筹款等。因此,不能说申诉人的活动微不足道。申诉人与众多反对派高级成员相识,并参加了无数会议、示威和论坛。在互联网上很容易找到这些活动的照片和视频,其中有申诉人的身影。埃塞俄比亚当局可以毫不费力地发现她经常高强度参与反对派活动,因为缔约国也承认,埃塞俄比亚当局加强了查找异见公民的力度。2018年政权更迭后,这一点没有太大变化。

5.4申诉人指出,非政府组织瑞士难民事务理事会最近指出,埃塞俄比亚国家情报和安全局密切监视海外埃塞俄比亚国民,无论他们在反对派中是否特别知名。表达对政治反对派的同情可能就足够了。此外,有迹象显示,即使在某些团体合法化后,情报和安全局还继续监视旅居国外的国民,以确定是否有反对政府的新团体成立。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2019年5月14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申诉人2019年5月13日的评论不包含任何新内容,它维持2018年9月19日的意见中提出的立场。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7.2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能够断定个人已用尽一切国内救济,否则委员会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申诉人没有对2015年9月18日的决定提出上诉,在该决定中,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根据补充材料,驳回了她对第一次庇护申请的复审请求。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对于联邦移民局2014年11月17日拒绝她第一次庇护申请的决定,以及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2016年4月13日拒绝她第二次庇护申请的决定,申请人已用尽一切国内救济,对此缔约国没有异议。因此,委员会认为,《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不妨碍它审议本来文。

7.3鉴于委员会没有发现阻碍受理的其它因素,因此宣布申诉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实质问题

8.1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委员会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8.2在本案中,委员会要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强制遣返回埃塞俄比亚是否会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危险,不得将此人驱逐或遣返至该国。委员会指出,禁止酷刑是绝对的和不可克减的,缔约国不得援引任何特殊情况作为施行酷刑的理由。

8.3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返回埃塞俄比亚后本人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委员会评估这一风险时,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不过,委员会指出,评估的目的是弄清楚有关个人在遣返目的地国是否会面临针对个人、可预见和实际存在的酷刑风险。因此,一个国家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意味着有充分理由认定某人返回该国后可能遭受酷刑;还必须提出其他理由证明当事人本人面临风险。反之,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的情况也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所处的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8.4委员会回顾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其中指出,只要有“充分理由”相信,当事人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有可能在目的地国遭受酷刑的一个群体的成员,如果在将被遣返的国家内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便存在不推回义务。委员会回顾,同一项一般性意见还指出,只要酷刑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而且真实的”,便认定存在“充分理由”(第11段)。针对个人的风险迹象可能包括但不限于:(a) 申诉人和(或)其家庭成员的政治派别或政治活动;(b) 曾遭受酷刑;(c) 在受到酷刑威胁后秘密逃离原籍国。以及(d) 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强奸(第45段)。

8.5委员会回顾,举证责任由来文提交人承担,提交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理由,即提出确凿证据表明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而且真实的。然而,当申诉人处于无法就其案件提供详细资料的处境时,例如当申诉人已证明自己无法获得与其酷刑指控有关的文件或者已被剥夺自由时,则应倒置举证责任,有关缔约国须调查指控并核实申诉所依据的信息。委员会十分重视所涉缔约国的机构作出的事实认定;但委员会不受这种认定的约束。因此,委员会将根据每一案件的全部相关案情,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自由评估所掌握的资料。

8.6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由于她作为政治反对派组织成员在埃塞俄比亚和瑞士的活动,在埃塞俄比亚将面临逮捕和酷刑风险。委员会注意到,为支持这些主张,申诉人主要依靠关于埃塞俄比亚人权状况的报告和联邦行政法院的判例。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认为庇护机关在评估她受迫害的风险时犯了一些错误。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缔约国并未质疑政治异见分子在埃塞俄比亚可能面临逮捕和酷刑风险,但认为申请人未能证明如果她被强制遣返回埃塞俄比亚,将面临可预见、真实存在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申诉人对她在埃塞俄比亚受到迫害的陈述不可信,她在瑞士的政治活动微不足道,不会引起埃塞俄比亚当局的注意。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声称埃塞俄比亚的人权状况于2018年开始改善,申诉人对此没有异议。

8.7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她在埃塞俄比亚遭受酷刑或虐待的说法,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关于男友虐待她的陈述中存在矛盾之处。此外,委员会回顾,在评估违反《公约》第3条的风险时,过去受到虐待只是要考虑的其中一个因素。这种评估的主要目的是确定申诉人目前在返回原籍国时是否有遭受酷刑的风险。申诉人过去受到虐待并不能自动推导出结论认为,如果她现在被遣返回埃塞俄比亚,仍然会面临酷刑风险。

8.8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没有声称埃塞俄比亚当局试图阻止她离开埃塞俄比亚。她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表明埃塞俄比亚当局,如警察或其他安全部门,一直在寻找她。此外,2012年,她还在埃塞俄比亚驻迪拜大使馆续办了国家护照。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没有提供进一步解释或证据支持她对瑞士当局的说法,即埃塞俄比亚当局已经发出对她的逮捕令,她在埃塞俄比亚被缺席判决有罪。申诉人也没有证实她哥哥因她的政治活动在埃塞俄比亚被监禁。

8.9委员会回顾,在评估违反《公约》第3条的风险时,有必要考虑到申诉人是否在有关国家境内或境外从事政治或其他活动,并且如果申诉人被遣返回有关国家,看起来这些活动会使申诉人面临酷刑风险。委员会回顾,《公约》缔约国一般应审查或评估事实和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迫害危险。从委员会掌握的资料看来,瑞士当局考虑了申诉人提供的证据,并得出结论认为,她在离开埃塞俄比亚之前没有受到埃塞俄比亚当局的迫害,她的政治活动是在瑞士开始的,她的知名度不足以引起埃塞俄比亚当局的注意。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联邦移民局、国家移民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彻底审查了申诉人的主张和她为支持这些主张提交的证据。虽然申诉人不同意缔约国当局的事实结论,但她未能证明这些结论是任意或明显错误的,或构成司法不公。

8.10 委员会指出,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为了确定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一个人如果被遣返回另一个国家会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主管当局应考虑到有关国家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包括对少数群体的骚扰和暴力行为。然而,委员会回顾,申诉人原籍国发生侵犯人权的事件本身不足以推导出结论认为,申诉人在返回该国后有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因此,仅凭埃塞俄比亚有侵犯人权的情况这一事实本身,不足以得出结论认为,将申诉人遣返回该国将违反《公约》第3条。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从案卷看,缔约国当局在审查申诉人的庇护申请时似乎考虑到了相关背景资料。申诉人说,她是金波特7号和其他反对派组织的成员,加上她在埃塞俄比亚卫星电视广播台的电视节目中出现,导致她面临被埃塞俄比亚情报部门逮捕和施加酷刑的风险。关于这种说法,委员会注意到2018年以来埃塞俄比亚的人权状况有所改善,包括释放政治被羁押人,反对派运动非罪化,大赦政治反对派团体、记者和媒体组织的流亡成员,并允许他们返回本国。委员会特别注意到,2018年,金波特7号被从政府的恐怖组织名单中删除;该组织的秘书长Tsege先生被赦免;该组织的领袖Nega先生在针对他的所有指控被撤销后,回到了埃塞俄比亚;埃塞俄比亚卫星电视广播台在亚的斯亚贝巴重新开业。委员会还注意到有报道称,金波特7号于2019年5月解散,成为埃塞俄比亚公民争取社会正义党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委员会注意到,逮捕和拘留知名反对派人士的事继续发生,特别是在近期国家选举的背景下。委员会虽然承认埃塞俄比亚政治反对派目前的人权状况可能仍然值得关切,但认为申请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她如果现在或将来被遣返回埃塞俄比亚,她本人将成为目标,受到该国当局的酷刑或虐待。

9.鉴于上述考虑,根据双方提交的全部资料,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能证明有充分理由说明若将她遣返回埃塞俄比亚,会导致她面临真实存在、可预见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违反《公约》第3条。

10.委员会依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回埃塞俄比亚并不违反《公约》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