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文提交人:

L.H.和M.H.(由律师Viktoria Nystrom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典

申诉日期:

2019年2月5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和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9年2月13日转交缔约国

决定通过日期:

2021年7月22日

事由:

递解至俄罗斯联邦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申诉证据不足

实质性问题:

如被递解至原籍国,将面临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风险(不推回)

《公约》条款:

第3条

1.1申诉人L.H.,俄罗斯联邦国民,1983年出生;她的未成年女儿M.H.,也是俄罗斯联邦国民,2002年出生;她们都是印古什人。申诉人声称,瑞典如将她们遣返回俄罗斯联邦,将违反《公约》第3条。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发表了声明,自1991年10月1日起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2019年2月13日,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4(1)条,通过其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期间,不要将申诉人驱逐至俄罗斯联邦。2019年9月24日,缔约国请委员会撤销临时措施。2019年11月26日,委员会,通过同一报告员,同意了缔约国的请求。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2008年,L.H.的母亲和兄弟与她兄弟的三个朋友在家中遇害,这三个朋友都积极反对印古什政权。他们的房子被烧毁。当时,L.H.和她的家人住在别处。两个月后,她的丈夫在莫斯科失踪。她试图调查他的失踪案,然而,她受到了身着军装的男子的威胁,他们告诉她停止寻找她的丈夫。她还受到俄罗斯联邦安全局的讯问,后者让她不要再调查她丈夫的失踪案,并且永远不要谈起这件事。在那之后,她躲了起来。她的亲戚告诉她,有人到他们家里来找过她。她在经历了所有这些事件后,由于担心自己和年幼女儿的生命安全,决定逃离俄罗斯联邦。2009年,L.H.的表兄弟被从家里带走,后来发现他在遭到拷打后被杀害。在当地几家报纸上,他被指控与申诉人的兄弟同为一恐怖组织的成员。

2.2从2010年开始,有人多次来L.H.叔叔的家中找她。她的叔叔告诉她,他收到了一份传唤她出庭的文件。此外,L.H.被正式宣布为失踪人员,并要求确定她的下落。在向委员会提交本申诉前大约6个月,她的叔叔和叔叔的儿子在印古什被捕。

2.3L.H.怀疑她与她叔叔的通话被监听了。例如,她接到一个打给她的瑞典电话号码的电话,是一个说车臣语的不明身份的人打来的,此人威胁说她必须回家,而且打电话的人知道她的下落。

2.4L.H.于2009年首次在瑞典申请避难。这一程序的结果是,移民当局决定于2012年2月驱逐她。由于担心自己和女儿的生命安全,她决定无视驱逐令,留在瑞典。

2.52016年3月3日,L.H.再次申请庇护。她提供的申请保护的理由与前一次庇护程序中提交的理由相同:因为她兄弟的政治活动,她和她的女儿有被警察和联邦安全局拘留和杀害的风险。在这个程序中,L.H.被允许澄清她的叙事中的关键部分。此外,她还提交了某些文件,证明确实存在针对她和她女儿的生命安全的威胁。2018年3月29日,瑞典移民局拒绝了她的申请。移民局质疑她的可信度,并指出她的说法与俄罗斯联邦的人权报告不符。此外,移民局还质疑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认为其“证据效力有限”。

2.6L.H.向移民上诉法院提出了上诉,日期不明;该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驳回了上诉。在提交来文时,申诉人在庇护申请被拒后仍住在瑞典,等待被递解至俄罗斯联邦。

申诉

3.申诉人声称,瑞典如将她们强行递解至俄罗斯联邦,则相当于违反《公约》第3条。如被遣返,L.H.将面临逮捕、拘留和酷刑的真实风险。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在2019年9月24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提到了其相关国内法,并表示,瑞典主管部门已根据《2005年外国人法》、《2016年临时限制获得瑞典居留许可的可能性法》和《公约》第3条审议了申诉人的案件。缔约国回顾了事实和申诉人的诉称。

4.2缔约国指出,2012年5月30日,申诉人根据《外国人法》第12章第18条和第19条申请居留许可,或“重新审查”居留许可问题,理由是执行方面存在障碍。申诉人列举了在庇护程序中已经审查过的相同情况,但她们提交的是俄语文件,据称这些文件是警方发出的传票。2012年6月14日,瑞典移民局决定,不向申诉人发放居留许可,也不重新审查她们提出的保护理由。移民局在其决定中指出,所提交的文件性质很简单。此外,瑞典主管部门已经审查了申诉人所说的需要保护的情况,不认为这些文件对执行申诉人的驱逐令构成永久性障碍。该决定被上诉到移民法院,移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驳回了上诉。申诉人没有对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

4.32012年12月14日,鉴于申诉人没有遵守驱逐令,申诉人的案件被移交瑞典警察局执行。然而,申诉人没有返回原籍国,而是躲了起来。

4.42013年7月2日,申诉人再次提交居留许可申请,或重新审查居留许可问题申请。她们列举了同样的情况,并提交了以前审查过的同样的书面文件。2013年7月12日,瑞典移民局拒绝向申诉人发放居留许可。申诉人没有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4.52014年7月18日,申诉人再次提交居留许可申请,或重新审查申请。除了之前的诉称外,她们还提交了一份据称要求申诉人去印古什内政部接受讯问的传票的译文。瑞典移民局于2014年11月21日决定,不向申诉人发放居留证。移民局在决定中指出,关于所提到的保护需要,没有出现可被视为对执行驱逐令构成持久阻碍的新情况。申诉人没有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4.6缔约国并未否认以下事实:关于申诉人的庇护申请,本案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然而,申诉人在申请居留许可或申请重新审查居留许可问题上尚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4.7此外,缔约国注意到,申诉人提交了大量书面证据,但这些证据没有提交给瑞典移民当局,也未经其审查。其中一些文件还披露了未向国家主管部门引述的全新信息。因此,很明显,关于这些新证据,申诉人没有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鉴于上述情况,缔约国认为,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没有对提交的新证据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4.8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关于如被遣返回俄罗斯联邦可能面临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主张,未能为受理目的提供所要求的最低证据。缔约国因而认为,来文明显缺乏依据,因此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来文不可受理。

4.9缔约国回顾,在确定是否有充分理由认为将一人强迫遣返到另一国家会使此人面临构成违反第3条的酷刑危险时,委员会必须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该国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正如委员会一再强调的那样,作出这种判定的目的是,确定当事人本人在其将被遣返回的国家是否会面临可预见和真实的遭受酷刑的风险。因此,一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可以认定某人在返回该国后将有遭受酷刑风险的充分理由。要确立违反第3条的行为,必须有其他理由表明当事人本人会面临风险。

4.10 此外,缔约国回顾委员会的判例,即本案这类案件的举证责任由申诉人承担,申诉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理由,证明他们面临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而且真实的遭受酷刑的风险。此外,对酷刑风险进行评估时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但也不一定非得达到“极有可能”的程度。

4.11 缔约国回顾印古什的人权和安全状况。自2010年以来,与叛乱有关的暴力事件尽管仍有发生,但数量一直在稳步下降。据前些年的报道,叛军嫌疑分子的亲属面临被逮捕和遭受虐待的风险。北高加索各共和国仍有失踪和使用酷刑的报道。

4.12 缔约国无意低估对俄罗斯联邦印古什当前人权状况可合理表达的关切。然而,根据上述报告,缔约国认为没有理由否定国内移民当局的评估,即不能认为当地的普遍情况导致普遍需要保护来自该国该地区的所有寻求庇护者。缔约国注意到,该国移民当局和法院根据申诉人的个人情况对俄罗斯联邦印古什目前的人权状况进行了评估,认为没有证实其所称的需要国际保护的说法。

4.13 关于申诉人的第一次庇护申请,瑞典移民局于2010年1月18日对L.H.进行了一次广泛的庇护调查。调查是在一名口译员的帮助下进行的,L.H.证实她能很好地理解口译员。调查记录后来传给了2010年1月19日任命的公设律师。2010年2月16日,在公设律师在场和一名口译员的协助下,对L.H.进行了补充调查。调查记录显示,她在理解口译员方面有些困难。不过,L.H.随后被邀请通过她的公设律师对记录进行了更正并提出了评论。接到上诉后,移民法院对她进行了口头听询。

4.14 在申诉人第二次申请庇护后,瑞典移民局于2017年11月6日在L.H.的公设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对她进行了庇护调查。在公设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又对M.H.进行了一次调查。随后,将调查记录传给了公设律师。这两次调查都是在口译员的帮助下进行的,申诉人证实她们能很好地理解口译员。接到上诉后,移民法院于2018年9月7日对L.H.进行了口头听询。

4.15 因此,已通过申诉人的公设律师,请申诉人审查面谈记录并就其提交书面意见,并提出书面材料和上诉。从背景资料可以得知,申诉人曾有多次机会向瑞典移民局和移民法院口头和书面解释相关事实和情况以佐证她们的申诉并诉说自己的理由。

4.16 鉴于上述情况,并鉴于瑞典移民局和移民法院是在庇护法律和实践领域具有特殊专长的专门机构,缔约国认为,没有理由认定国内裁决不当,或国内诉讼的结果从任何角度而言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因此,缔约国认为,必须对瑞典移民当局的意见给予相当程度的重视。

4.17 缔约国强调,本国移民当局根据申诉人的口头陈述及其提出的证据评估了申诉人提出的保护需要。L.H.对委员会称,移民法院拒绝对她进行口头听询,这一说法是不正确的。事实上,当申诉人两次对瑞典移民局驱逐她们的决定提出上诉时,法院两次都举行了口头听询。移民局和法院已对申诉人案件的所有事实几次进行全面审查,既考虑了其诉称是否连贯详实,也考虑了其诉称是否与关于原籍国的一般已知事实或现有信息相矛盾。

4.18 关于本国移民当局收到的书面证据,缔约国注意到以下几点。从关于本案的国内裁决和判决中可以明显看出,瑞典移民局和移民法院已经对这些文件进行了彻底审查。正如裁决所述,提交的文件不能令人信服地证明申诉人所提出的国际保护需要,因为这些文件除其他外,属于复印件而且性质简单,因此,很容易伪造。关于一名俄罗斯政治活动家向委员会提交的信函,缔约国指出,该信函其实是作为一名驻法国大使的信提交给瑞典移民当局的。瑞典主管部门质疑这名大使如何知道申诉人的情况,怎么知道她们是否会受到俄罗斯当局的迫害。L.H.在国内诉讼期间无法回答这些问题。此外,瑞典主管部门还指出,这封信是从一个常规的网络邮件账户发出的,而这种账户很容易创建。因此,这封信被认为证据效力不高。缔约国不清楚为什么申诉人改变了自己的说辞,现在声称这封信来自一位“政治活动家”。无论如何,在国内诉讼期间针对信件真实性提出的问题也可以针对据称活动家的信件提出。

4.19 关于据称被传唤审讯的问题,瑞典移民当局得出的结论是,其性质很简单,传票没有说明传唤L.H.的原因。此外,提交的逮捕令是一份复印件,因此性质简单。因此,这些文件被认为证据效力不高。此外,提交的照片看不出与申诉人有任何联系。

4.20 缔约国注意到,申诉人还向委员会提交了支持其诉称的其他几份文件。然而,缔约国认为有必要对这些新文件作出简短的评论。申诉人现在表示,L.H.的表兄弟是在2009年被绑架谋杀的,这一信息可以在互联网上找到。此外,委员会收到的几份逮捕令尚未提交给瑞典主管部门。缔约国指出,L.H.没有解释为什么她会在两次国内诉讼期间隐瞒这些信息。必须得出结论的是,她在国内诉讼期间应该不会遗漏其诉称的这些基本方面,这种预期是合理的。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的这些诉称是她们向委员会的庇护陈述的升级,因此强烈质疑这些陈述和文件的真实性。缔约国还指出,L.H.没有以任何方式证实她的新的诉称,即据称被谋杀的人是她的表兄弟或与她有其他任何关系。

4.21 关于申诉人的口头陈述,瑞典移民局一再认定,关于俄罗斯当局为何对她感兴趣这一点,她所提供的信息含糊不清。从庇护调查记录中可以明显看出,L.H.无法解释当局如何以及为何对她感兴趣。尽管她收到了移民局和她的公设律师的几个问题,但她无法就所引述的事件做出详细回答。

4.22 瑞典移民局在2018年5月29日的决定中指出,L.H.已申请并于2018年1月获得俄罗斯护照,这与她声称对她发出逮捕令的时间吻合。移民局认为,俄罗斯当局不太可能为已对其发出逮捕令的人签发护照。此外,移民局指出,L.H.声称,有关她的情况的信息可在互联网上找到。然而,即使给了L.H.提交这方面文件的机会,她也没有这样做。移民局在对申诉人引用的证据和她们的口头陈述进行总体评估时认定,她们没有可信地证明她们返回俄罗斯联邦后会面临需要得到国际保护的待遇的风险。

4.23 移民法院在2011年12月19日的判决中,注意到L.H.的陈述中有一些前后不一致之处。例如,在据称发生在她家的袭击事件之前,她从未参与过政治活动,也从未与当局发生过任何问题。在后来一次听询时,她就袭击发生时她身在何处的问题陈述了不同的信息。关于她据说与丈夫一起去莫斯科的时间和原因,她也提供了三种不同的陈述。此外,她还就据称向警方报告其丈夫失踪一事提供了完全不同的信息。在2010年1月和2月的庇护调查期间,她说,她已向警方、检察官办公室、印古什总统和各人权组织报告了他的失踪。然而,在法庭的口头听询期间,她声称,如果她报告他失踪,就会意味着死刑判决。法院认为,她不可能感到受到俄罗斯当局的很大威胁,因为在据称安全部门到她叔叔的农场那里询问她丈夫后,她留在了那里。在这方面,法院还指出,奇怪的是,她叔叔与当局没有任何问题,尽管他经常与当局接触。法院在总体评估中认为,L.H.的陈述不可信,并认为她所援引的庇护理由不足以给予申诉人国际保护。

4.24 移民法院在2018年9月21日的判决中指出,L.H.主要列举了与她之前申请庇护时相同的情况。然而,她声称印古什的安全状况很差,联邦警察已经拜访了她的亲戚,入室进行了搜查,并询问了她的情况。她还声称,她兄弟在被谋杀前是政权的积极反对者,她兄弟的反对活动是她正在受到迫害的原因,也是她丈夫失踪的原因。

4.25 关于L.H.的口头陈述,移民法院注意到几处前后不一致之处。在口头听询中,L.H.声称她兄弟的反对活动是他和她母亲遇害的原因,这些活动也是她丈夫失踪的原因。然而,在2010年进行的两次庇护调查期间,她曾说她不明白她兄弟和母亲遇害的任何原因。此外,她否认她的兄弟与印古什叛军或任何其他类似团体有任何联系。2010年,她还声称自己因为丈夫而受到迫害。然而,她无法解释为什么她的丈夫失踪了,并表示这可能是因为他曾在警察部门工作,并与2007年遇害的一名检察官有联系。法院认为,与申诉人第一次申请庇护时相比,关于据称威胁的陈述发生了很大变化。

4.26 缔约国同意本国移民当局的评估,即L.H.极不可信,有理由质疑她所称俄罗斯当局威胁的说法的真实性。缔约国认为,这不是一个微不足道的前后不一致之处;而是L.H.对至关重要的事件提供了不同的描述。此外,申诉人向委员会提交了未曾向国内主管部门引述的全新资料。L.H.所说的表兄弟在2009年被绑架并被杀害的说法未向国内主管部门引述,据政府所知,也没有提到过L.H.曾在电话中受到威胁的说法。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可以接受或合理的解释,说明她们为何在声称生命受到威胁的同时却隐瞒了如此重要的信息。因此,可以严重质疑申诉的真实性。缔约国认为,申诉人陈述中的矛盾和升级使人严重怀疑其申诉的可信度。

4.27 综上所述,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的陈述和她们在申诉中所依据的事实不足以得出以下结论:即据称她们返回俄罗斯联邦后可能遭受虐待的风险符合可预见、现实存在、真实而且针对个人的要求。因此,在目前情况下,执行驱逐令不会违反瑞典根据《公约》第3条所承担的义务。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5.12019年11月22日和12月20日,申诉人提出,关于再次审查申请,在瑞典这是一项特别补救措施,因此不属于正常程序的一部分。在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之后,申请人无权要求对所述理由进行复审。然而,如果出现了以前没有审查过的新情况,而且这些新情况意味着存在风险,申请人因将面临的待遇而有理由得到国际保护,则申请人可能会获得新的审查。申请重新审查并不意味着需对案件进行全新审查,而是申请人有机会得到案件被再次审查的机会。这反过来意味着,提交重审申请的机会并不会给予申请人一项自动的权利,使其所陈述的理由得到审查,但它确实给了申请人申请重审并在瑞典主管部门打算重审案件时得到通知的一个机会。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可能会获准重审。

5.2如上所述,如要获准重审,申请人所陈述的理由必须是以前从未审查过的全新情况。瑞典法律和判例法规定,新证据不能构成新情况。这意味着,申诉人现在或过去都不能获得缔约国所说的瑞典移民当局审理过的“新”证据。因此,即使申诉人申请重审,根据瑞典法律和惯例,显然她们不能获准对其所陈述的理由进行复审,或者也不能以任何方式阻止其被驱逐出境。因此,这一程序并不构成申诉人以缔约国试图暗示的方式获得居留许可的途径。瑞典法律提供提交重审申请的机会,作为其决定已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所有申请人的特别补救办法,但这一事实并不影响对上诉人是否已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的评估。因此,L.H.和M.H.在后面的程序中由于缺乏律师的帮助和对程序的了解而没有提出上诉,这对申诉人要求委员会审查其案件的权利没有任何影响。

5.3申诉人认为,缔约国所称的载有新信息的新证据,其中大多数书面证据已在整个国家程序中提供给瑞典移民局和移民法院。互联网上有一些信息,然而,国家主管部门却没有努力对此作进一步调查。以前没有向国内主管部门提交一些证据来证实申诉人的说法,但这一事实不能导致得出申诉人未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的结论。证据仅涉及申诉人已经陈述的理由,因此不构成对任何新理由或新情况的支持。换言之,向委员会提交的证据,完全是为了证实申诉人的陈述,也就是瑞典主管部门在整个过程中都可接触到的信息。

5.4L.H.就2015年7月和2017年8月对她发出的两份逮捕令提交以下材料。鉴于她之前曾以自己的名义向瑞典移民局提交了2012年的逮捕令,因此,2015年和2017年的逮捕令不应被视为新信息,或被视为全新的证据。同样还应考虑到,瑞典移民当局已经审查了这一说法,并认为逮捕令不足以成为证据。

5.5关于来自俄罗斯人权活动家的信函作为一名驻法国大使的信函提交给主管部门的说法,申诉人指出,此人是流亡法国的人权活动家穆萨·泰波夫。她们从未将他描述为驻法国大使。至于这封信的真实性,应该指出,鉴于他在信上签了名,显然这封信是泰波夫先生写的。为了证明自己的身份,泰波夫先生还寄了他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及联系方式,以备需要他提供更多的信息。这封信是从一个普通的网络邮件账户发出的,但这一事实不应改变这一评估;相反,它有助于证明这封信的真实性,因为网络邮件账户可以明确地与泰波夫先生联系在一起,泰波夫是一个真人,他显然是存在的,而且显然拥有他所说的头衔。如果说单单这封信本身不能构成充分的证据,那么,这封信连同提交的其他所有证据足以证明申诉人在返回本国后将面临的风险。

5.6L.H.指出,她所说的关于表兄弟遇害的说法不能被视为是一种“新的诉称”。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她之前已经告诉过瑞典移民局她表兄弟的事情。在2017年11月16日的调查纪录中,L.H.似乎谈到了她的表兄弟,并说互联网上有他的信息,瑞典移民局显然从未以任何方式跟进这些信息,尽管这至少应该在其调查职责范围之内。

5.7L.H.称,瑞典移民局和移民法院都没有彻底审查她提交的材料,也没有彻底审查她口头陈述的材料。她的解释几乎没有得到考虑,尽管她条理清晰,明白易懂,而且提供了详细的陈述。瑞典移民当局的评估是主观的,没有基于客观事实。他们没有审查互联网上一直存在的信息,L.H.在整个程序中都提交并特别提到了这些信息。鉴于瑞典移民当局选择不进一步审查所提供的信息,他们因此未能确保他们掌握了案件的所有信息,因此也无法确保他们掌握了做出知情和法律上确定的评估所需的所有信息。

5.8申诉人称,即使缔约国没有犯程序性错误,驱逐是否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问题也是一个评估问题。这意味着,尽管证据确凿,但缔约国仍可能作出不正确的评估,因而对递解何时在实际上违反该条作出不正确的决定。因此,本来文不是要委员会审查瑞典主管部门的决定,而是委员会必须确定驱逐L.H.和M.H.是否违反《公约》第3条。

5.9申诉人认为,缔约国只是说她们的说法不可信,却从未审查过现有信息。当局辩称,这些文件不能证明申诉人需要国际保护,因为它们是复印本,性质简单,因此很容易伪造。然而,出于几个原因,这种说法非常值得注意。应当指出的是,这些文件,包括缔约国提到的审讯传票和逮捕令性质简单,并不自动意味着这些文件缺乏真实性。还应该指出的是,除了已经提交的文件外,L.H.没有其他文件可以提交,以证明她和她女儿需要国际保护。提交的文件看起来像是真的,这不是L.H.能够影响得了的。申诉人提交了大量证据,包括所提及的文件,这些证据,无论是单独地还是结合在一起,都为L.H.的口头陈述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此外,提交的文件与有关国家的信息是一致的,因此必须认为它们具有很高的证据效力,从而为申诉人的陈述提供进一步的支持。

5.10 申诉人指出,除了瑞典移民局要求庇护申请者必须能够证明自己的身份并因此前往相关国家大使馆外,还有许多理由可以说明,一个人可以访问本国的大使馆并申请护照,同时仍在本国被通缉,因此需要保护。大使馆位于世界的另一个地方。瑞典主管部门还必须意识到,当L.H.在瑞典时,俄罗斯当局不太可能公开对她采取行动,即使她身在大使馆馆舍内。俄罗斯联邦通缉L.H.并不自动意味着,国外机关可以或想要停止签发护照,也不意味着她会在大使馆馆舍内被逮捕。鉴于针对L.H.的威胁是基于俄罗斯当局不希望声张的情况,就更是如此。尽管如此,L.H.从未在大使馆申请护照,也没有从俄罗斯联邦驻斯德哥尔摩大使馆获得护照。

5.11 总而言之,申诉人的口头陈述以及所提供的证据和相关国家信息清楚地表明,申诉人在返回俄罗斯联邦后面临可预见、现实存在、真实而且针对个人的风险,会遭到违反《公约》第3条的酷刑或其他虐待。

缔约国提供的补充资料

6.12020年2月17日,缔约国指出,申诉人2019年11月22日和12月20日的进一步意见不包含在缔约国2019年9月24日的初步意见中基本上尚未涵盖的任何新的实质性意见。然而,缔约国希望强调,它完全坚持其先前意见中已概述的关于可否受理问题和实质问题的立场。

6.2缔约国还通知委员会,瑞典移民局于2020年1月20日决定撤销2019年2月13日关于暂停执行对申诉人的驱逐令的决定。

申诉人提供的补充信息

7.1申诉人称,她们从瑞典移民局和法院收到了更多关于L.H.案件的资料,更具体地说,是关于她的身份证件的资料。根据收到的资料,很明显,缔约国谎称L.H.于2018年申请并获得了俄罗斯护照。L.H.从瑞典移民局收到的记录单显示,L.H.在2018年没有提交新护照申请。L.H.向瑞典主管部门提交的唯一身份证件是她初到瑞典时随身携带的护照。因此,很明显,她从未去过俄罗斯联邦驻斯德哥尔摩大使馆,也从未申请过新护照。此外,鉴于她没有提交新的护照申请,尚不清楚缔约国或瑞典移民当局是从哪里获得这类信息的。

7.2L.H.在瑞典逗留期间没有申请或收到新护照,这一事实意义重大,因为这似乎是2018年瑞典移民局和瑞典移民法院拒绝她和她女儿的庇护申请的主要原因之一。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委员会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8.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它已断定申诉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提供的资料表明,她们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以下信息:2009年12月30日,申诉人申请庇护和居留许可,或重新审查居留许可的发放问题,但未获成功,她们在2012年5月30日、2013年7月2日和2014年7月18日引述的理由是,执行驱逐令存在障碍,但并未对这些决定提出上诉。委员会注意到,2016年2月21日,申诉人的驱逐令失去时效。委员会还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对申诉人已用尽与庇护申请有关的一切可用国内补救办法的说法提出异议。因此,委员会认为,就来文所涉申诉人的递解出境问题而言,《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8.3缔约国认为,来文明显没有根据,不可受理。但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所提论点包含实质性问题,应根据案情加以审议。因此,委员会认为在受理方面不存在障碍,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9.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申诉。

9.2在本案中,委员会需要处理的问题是,把申诉人遣返回俄罗斯联邦,是否会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至(推回)该国。

9.3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认为申诉人本人返回俄罗斯联邦后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在评估这一风险时,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委员会必须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委员会回顾,作出这种判定的目的是,确定当事人本人在其将被遣返回的国家是否会面临可预见和真实的遭受酷刑的风险。因此,一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充分理由,不足以认定某人返回该国后会有遭受酷刑的危险;还必须提出其他理由证明当事人本人面临风险。反之,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情况也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所处的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9.4委员会回顾,根据其关于参照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委员会将评估充分理由,在委员会作出决定时,如果申诉人被递解出境,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会因为存在与酷刑风险相关的事实本身受到影响,则委员会认为酷刑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而且真实的。

9.5委员会回顾,举证责任由来文申诉人承担,申诉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理由,即提出确凿证据表明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而且真实的。委员会相当重视所涉缔约国机关的事实调查结论;但委员会不受这种结论的约束。委员会将考虑到每一案件的全部相关案情,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自由评估所掌握的资料。

9.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以下论点:从2010年起,在印古什与叛乱有关的暴力事件尽管仍有发生,但数量一直在稳步下降。根据前些年的报道,叛军嫌疑分子的亲属面临被逮捕和遭受虐待的风险。北高加索各共和国仍有失踪和使用酷刑的报道。

9.7在评估本案中的酷刑风险时,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指称:她们如被遣返回俄罗斯联邦,有可能受到俄罗斯当局的酷刑和报复,这是因为,联邦安全局似乎对申诉人感兴趣,因为L.H.的兄弟与印古什政权的反对者有联系,而且她调查了她丈夫失踪一事。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的论点,即瑞典移民当局对其庇护申请的审查武断而有缺陷。

9.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以下论点:申诉人有充分的机会解释支持其申诉的相关事实和情况,并就其声称的保护和庇护理由向移民当局提出口头和书面辩解,即她们面临被监禁和被杀害的风险,因为她们与一个据称是反对印古什政府的人有家庭关系。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以下指控:L.H.提交的关于她声称收到电话威胁、法庭审问传票、逮捕令、一名人权活动家的支持信以及她被宣布为失踪人员的说法的证据不可靠,性质简单,因此很容易伪造。

9.9委员会承认,就印古什目前的人权状况而言,叛乱嫌疑分子亲属表达的关切是合理的,但委员会指出,原籍国发生的侵犯人权事件本身不足以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面临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而且真实的酷刑风险。委员会强调,在评估申诉人的庇护申请时,缔约国主管部门应充分评估叛乱嫌疑分子亲属可能遭到虐待的风险。根据各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委员会认为,L.H.曾多次获得机会解释支持其申诉的相关事实和情况,并提出口头和书面辩解,包括在瑞典移民局和移民法院进行了几次口头面谈和书面反驳,当事各方对这一点都没有异议。委员会注意到,每次口头听询都长达几个小时,在一名口译员的协助下,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就申诉人声称的保护理由进行了听询。

9.10 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申诉人没有履行举证责任。此外,申诉人没有证明,审议该案的缔约国主管部门未进行适当调查。

9.11 在本来文中,委员会指出,L.H.没有亲自参与任何反对派活动,也没有与印古什政权的反对者有任何联系。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她的兄弟和丈夫参与了这些反对派团体。在这方面,即使在印古什,被强行遣返回俄罗斯联邦的与反对派有家庭关系的妇女可能面临酷刑风险,但在本案中,L.H.只提到了联邦安全局就其丈夫的失踪进行的一次讯问。委员会注意到,L.H.从未受到逮捕或酷刑威胁,也从未被当局逮捕或虐待。此外,考虑到L.H.被传唤到法院并被宣布失踪,委员会注意到,L.H.没有就这些事实如何证明她面临真正的酷刑风险提供任何详细解释。委员会注意到,L.H.能够持自己的护照自由离开俄罗斯联邦而没有发生任何事件,这也表明国家当局对她的下落不感兴趣。此外,她指控说,在她离开俄罗斯联邦后,她的叔叔受到骚扰,一名表亲被谋杀,但没有提供证据。委员会认为,其他提交的证据,如人权维护者的信函和逮捕令,不够可信,不足以证明存在酷刑风险。此外,委员会注意到,自从指称事件发生以来,已经过去了很长时间(至少10年),而且没有关于俄罗斯当局在此期间是否在寻找L.H.的指控。

9.12 因此,根据上述考虑,在档案中没有任何进一步的解释或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没有提出充分的理由,以使人相信她们在返回俄罗斯联邦后会面临真实、可预见、针对个人而且现实存在的遭受酷刑或不人道待遇的风险。

10.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定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回俄罗斯联邦并不违反《公约》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