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1/D/843/2017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30 September2021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843/2017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O.N.(由穷追未受惩罚者国际组织的一名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布隆迪

申诉日期:

2017年7月18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和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7年9月20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1年7月22日

事由:

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缺乏有效调查和补救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行为的措施;对拘留情况和囚犯待遇的系统监督;缔约国确保由主管机关开展迅速和公正调查的义务;提出申诉的权利;获得补救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2条第1款、第11、12、13、14条(与第1条和第16条一并解读)、第16条

1.申诉人是O.N.,布隆迪国民,生于1977年2月18日。她称缔约国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2条第1款、第11至14条(与第1条或第16条一并解读)以及第16条享有的权利。缔约国于2003年6月10日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作出了声明。申诉人由穷追未受惩罚者国际组织的一名律师代理。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2014年3月8日,警察对申诉人所属政党团结民主运动的总部发起进攻,并在申诉人试图逃离时将其逮捕。她当时正在与布琼布拉的其他党员开会。当天,大批全副武装的警察来到该党总部。两名警察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溜进了总部办公室,但被该党活动人士解除武装并制服。其他警察随后投掷手榴弹,党员四处逃窜,寻找遮蔽物。申诉人逃出总部,与其他党员一起躲进附近的一所在建房屋。民间社会代表多次试图通过调解来解救两名警察,但政党与警察之间的谈判失败。警察于是对该党总部发起了进攻。

2.2警察发现了仍躲在建筑工地的申诉人和其他党员后,向屋内扔了约10枚催泪弹。在攻击过程中,警察用枪托和警棍对申诉人进行毒打,还踢她的头部、背部和腹部。 她身上所有的钱和手机被抢走。遭到警察殴打后,申诉人头部、颈部、手臂和身体其他部位出血,她与其他受害者一起被警察扣押在该党总部前两个多小时。

2.3布隆迪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要求为申诉人提供急救,但警察不让。晚上9点左右,申诉人与其他伤员一起被带到Rohero的国家情报局,在那里她受到了侮辱和恐吓。警察局长G.N.用脏话侮辱申诉人和其他妇女,要她们承认每天的收入来自性交易。在一个民间社会组织(申诉人不知道是哪个组织)的压力下,她终于在晚上10点左右被带到Prince-Louis-Rwagasore诊所。

2.4在诊所,司法搜查和干预大队的四名警察全天候守在申诉人的房门前。她在住院当天未能接受家人探望。直到第二天,即2014年3月9日,迫于民间社会组织和媒体报道的压力,警察才允许她的家人探望。探望期间始终有警察在场。

2.5申诉人没有得到适当的治疗,因为医务人员一直被警察盯着,怕警察报复,不敢去照顾她。直到2014年3月17日,申诉人才获准在另一家医院接受X光检查。尽管申诉人的律师于2015年3月30日和12月15日提出了请求,但一直没有收到申诉人的医疗档案副本,特别是住院档案、检查信息和出院单,这些对申诉人想要提起的法律诉讼是有用的。

2.62014年3月21日,布琼布拉国家检察官前往医院,出示了对申诉人的逮捕令,但没有给她副本,并告知她已被逮捕。申诉人被迫坐着轮椅离开医院,被带到布琼布拉国家检察院。她在明显严重受伤的情况下接受了审问,还被关在一间牢房里几个小时,后被转移到Mpimba中央监狱。审讯期间,申诉人未能接触律师。

2.7在监狱期间,申诉人的牢房里还关了46名妇女,她被迫与另一名囚犯共用一张小床。食物又少又差,加上监狱过度拥挤,助长了传染病的传播,因此给申诉人造成了严重的健康问题。

2.8申诉人一直被关在Mpimba监狱,直到2015年6月12日因严重的健康问题被送去急诊,这多亏了布隆迪保护人权和人身安全协会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干预。 申诉人住院至2015年6月24日,一方面是为了治疗糖尿病,而她在关押前并没有糖尿病。

2.92015年6月24日,申诉人离开医院,逃离布隆迪。2015年7月9日,她在卢旺达获得难民身份。2016年2月15日,她被布琼布拉高等法院以反抗警察罪名判处剥夺自由3年6个月。

2.10申诉人在针对她的诉讼中报告了遭受的酷刑,这一情况在2014年3月14日代表申诉人和遭受同样待遇的团结民主运动其他成员向布琼布拉国家检察院提出的正式申诉中也有报告。尽管多次交涉,有关部门还是没有对提出的申诉采取后续行动。尽管这些行为广为人知,但布隆迪有关部门没有展开任何调查,从未就申诉人遭受的酷刑行为听取她的陈述或传唤她。在2014年5月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申诉的签字律师谴责道,在申诉提交两个月后,检察官尚未开始调查该案件,并在受害者完全康复前就强迫他们离开医院。申诉人的案件受到了国内和国际媒体的广泛关注。此外,尽管申诉中明确指出了犯罪人,但这些人从未受到缔约国的惩处。

2.11本案中,有关部门显然拒绝追究责任,申诉人还强调了布隆迪有罪不罚的整体环境,尤其是对酷刑行为,这一点有联合国机构的多份报告为证。此外,在2006年11月20日通过的关于布隆迪初次报告的结论中,委员会对司法部门事实上不独立于行政部门表示关切。然后,在关于布隆迪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对这方面的调查和司法程序进展缓慢和范围有限表示关切,这似乎证实了关于布隆迪国家警察和国家情报局人员实施酷刑和法外处决而不受惩罚的说法。最后,在2016年8月关于布隆迪特别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指出,布隆迪应结束有罪不罚现象,确保以有效和公正的方式迅速调查所有酷刑和虐待案件及指控。

2.12因此,申诉人主张:(a) 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没有给她满意的结果,因为有关部门未回应她的申诉,而它们本应根据她的指控启动刑事调查;(b) 国内补救办法存在不合理的拖延,自2014年3月14日举报酷刑行为已有三年四个月,仍未展开任何调查;(c) 她若采取进一步行动会有危险,因为她在本应被拘留期间与家人一起逃离了布隆迪,而且酷刑实施者是警察和现政府的亲信。

申诉

3.1申诉人称布隆迪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2条第1款、第11至14条(与第1条或第16条一并解读)以及第16条享有的权利。

3.2据申诉人称,虐待给她造成了严重的痛苦和折磨,对她的身心健康产生了挥之不去的影响。申诉人报告说,2014年3月遭受酷刑的后遗症包括:身体疼痛、焦虑、失眠、幻觉和抑郁。警察毒打她的目的就是为了造成这些痛苦:他们打在妇女最敏感的部位上,如背部、肾脏和乳房。此外,不让她接受在场红十字会人员的急救,她没有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明显需要的治疗,而是被带到国家情报局,受到侮辱和恐吓。国家警察实施这些酷刑行为以恐吓、惩罚和施加压力为目的,皆因她是反对党成员。申诉人主张,这些虐待构成了《公约》第1条意义上的酷刑行为。

3.3申诉人援引《公约》第2条第1款称,缔约国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管辖范围内的酷刑行为。具体而言,在整个拘留期间,申诉人没有得到适当的治疗。相反,警察守在医院以及Mpimba监狱不卫生导致她的身心健康恶化。申诉人直到2014年4月25日的非公开听审,即被捕超过一个半月后,才接触到律师,2014年3月21日在检察院受审时没有律师在场。其次,尽管申诉人多次报告并提交了一份正式申诉,但缔约国没有履行义务,对她所受酷刑进行调查,并将责任人绳之以法。最后,申诉人指出,根据布隆迪法律,除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灭绝种族罪等情况下实施的酷刑外,酷刑行为的诉讼时效视情况为20年或30年。因此,申诉人认为,缔约国未按照《公约》第2条第1款的要求采取措施,包括立法措施。

3.4申诉人援引《公约》第11条和委员会惯例称,尽管她在被捕时健康状况危急,但没有得到适当的医疗。 她被捕时没有被告知指控罪名;她没有就酷刑行为采取行动的有效补救办法;她被关押在条件恶劣的Mpimba监狱,尽管健康状况危急。

3.5此外,申诉人指出,尽管布隆迪有关部门从2014年3月14日的申诉和她在2014年4月25日听审上的报告得知她遭受了酷刑,但并没有对酷刑指控展开迅速和有效的调查,这违反了《公约》第12条规定的义务。她还称,缔约国没有尊重她提出申诉以便指控得到迅速和公正审查的权利,这违反了《公约》第13条。

3.6缔约国不让申诉人提起刑事诉讼,也就导致她没有任何补救办法,就酷刑这样的严重罪行获得赔偿。此外,她没有得到任何形式的康复援助,以帮助她在身体或精神上,或在社会和经济方面尽可能完全康复。鉴于司法部门的消极态度,完全不可能通过其他补救办法,如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获得赔偿。布隆迪很少采取措施赔偿酷刑受害者,委员会在2006年关于布隆迪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到了这一点。 2014年,委员会注意到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酷刑受害者的赔偿,但对未适用这一规定以致违反了《公约》第14条表示关切。最后,委员会在2016年重申缔约国有义务确保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可见,布隆迪未履行《公约》第14条规定的义务,一方面,由于国家的消极态度,对申诉人犯下侵权行为的人没有受到惩罚,另一方面,申诉人没有得到任何赔偿,也没有受益于任何康复措施。

3.7申诉人重申,对她的暴力行为构成了《公约》第1条所定义的酷刑。即便委员会不同意将其定性为酷刑,她也坚持认为,她遭受的虐待构成了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根据《公约》第16条,缔约国也有义务防止公职人员实施、煽动或容忍此类行为,并在发生此类行为后予以惩罚。此外,她回顾了在国家情报局牢房和Mpimba中央监狱不得不忍受的拘留条件。申诉人再次提到委员会关于布隆迪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其中指出,布隆迪的拘留条件构成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最后,申诉人回顾说,尽管她健康状况危急,但在拘留期间没有得到任何治疗,因此她得出结论称,她经历的拘留条件违反了《公约》第16条。

缔约国不予合作

4.2017年9月20日和2019年6月19日、11月15日和12月17日,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交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委员会表示未收到缔约国的答复,对缔约国未予合作,未就本申诉提出意见表示遗憾。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所涉缔约国有义务向委员会提交书面解释或声明以澄清问题,如该国已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也应加以说明。如缔约国未做答复,则必须对申诉人已适当证实的指控给予应有的重视。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5.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5.2鉴于受理本来文不存在任何障碍,委员会着手审议申诉人根据《公约》第1条、第2条第1款、第11-14条和第16条提出的申诉的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6.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鉴于缔约国未就实质问题提出任何意见,必须对申诉人的指控给予应有的重视。

6.2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遭到警察殴打,称警察用枪托和警棍对着她全身毒打,还踢了她的头部、背部和腹部。委员会还注意到:(a) 警察将申诉人扣押在团结民主运动总部前两个多小时,当时她头部、颈部、手臂和身体其他部位被打得流血;(b) 警察不让布隆迪红十字会人员为申诉人提供急救;(c) 申诉人没有被送往医院,而是被带到国家情报局,并受到侮辱和恐吓;(d) 申诉人最后被送往医院还是因为一个民间社会组织施加了压力。委员会还注意到,医院没有按照申诉人律师的要求提供她的医疗记录,导致律师无法向当局提供申诉人遭受虐待的证据。委员会同样注意到申诉人指控称,殴打给她造成了极度的痛苦和折磨,包括精神痛苦和心理折磨,据称国家警察是故意这么做的,就是为了惩罚和恐吓她。缔约国从未对这些指控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称,申诉人陈述的事实构成《公约》第1条意义上的酷刑。

6.3申诉人还援引了《公约》第2条第1款,根据该款,缔约国本应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酷刑行为。为此,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布隆迪初次报告的结论和建议,其中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措施,防止一切酷刑和虐待行为,并作为紧急事项采取步骤,将所有拘留场所置于司法控制之下,防止其官员进行任意逮捕和实施酷刑。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指控,即她遭到警察殴打,然后在没有逮捕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能联系辩护律师的情况下被拘留了一个半月有余,不受法律保护。委员会还注意到,在非政府组织介入此事之前,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保护申诉人。最后,尽管申诉人多次要求,但有关部门还是没有采取步骤调查申诉人遭受的酷刑行为,也没有采取适当的惩罚措施。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该国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与第1条一并解读)。

6.4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的这一指称,即缔约国没有适当监督她在拘留期间受到的待遇,因此违反了《公约》第11条。她特别指出:(a) 尽管她在被捕时健康状况危急,但没有得到适当的护理;(b) 她在被捕一个半月后才获准见律师,2014年3月21日在检察院受审时没有律师协助;(c) 被捕时没有被告知指控罪名;(d) 她没有就酷刑行为采取行动的有效补救办法;(e) 尽管她健康状况危急,但仍被关押在“条件恶劣”的Mpimba监狱。委员会回顾关于布隆迪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其中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警方拘留时间过长,存在大量超过拘留时限的情况;无入狱登记或登记不全;不遵守对被剥夺自由人员的基本法律保障;没有关于就医或贫困人员获得司法援助的规定;没有规定对羁押合法性的定期审查,也没有规定总时限,导致过度使用审前羁押。在本案中,申诉人似乎被剥夺了任何形式的司法监督。鉴于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它确实对申诉人的拘留情况有所监督,委员会认定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1条。

6.5关于《公约》第12条和第13条,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指控,即2014年3月8日,她在警方在团结民主运动总部实施干预时遭到警察殴打。尽管她于2014年3月14日向布琼布拉国家检察官提出了申诉,并在2014年4月25日的非公开听审上向法官报告了她遭受的酷刑,但事件发生近六年以来,一直没有进行任何调查。委员会认为,迟迟不对酷刑指控展开调查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注意,根据《公约》第12条,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在有适当理由认为已发生酷刑行为时,主管部门自动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2条。

6.6缔约国没有履行这一义务,也就没有履行《公约》第13条规定的责任,即保障申诉人提出申诉的权利,这需要有关部门通过启动迅速和公正的调查提供令人满意的答复。因此,委员会还认定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3条。

6.7关于申诉人根据《公约》第14条提出的申诉,委员会回顾,该条不仅承认获得公正和充分赔偿的权利,而且要求缔约国确保酷刑受害者得到补偿。委员会回顾,补偿应涵盖受害者遭受的所有伤害,应包括恢复原状、赔偿和保证不再发生侵权行为等措施,视个案情况而定。 在本案中,尽管有明确的物证表明申诉人是酷刑行为(实施者未受惩罚)的受害者,但有关部门没有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委员会故而得出结论称,缔约国也没有履行《公约》第14条规定的义务。

6.8至于根据《公约》第十六条提出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她于2014年3月21日至2015年6月12日被关押在Mpimba中央监狱,那里又脏又挤,构成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鉴于缔约国没有提供这方面的任何相关资料,委员会得出结论称,本案的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6条规定的义务。

7.委员会依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定现有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第11-14条(与第1条一并解读)和第16条。

8.鉴于缔约国未回应委员会关于就本申诉提交意见的要求,从而拒绝与委员会合作,导致委员会无法有效审议申诉的内容,委员会依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定所掌握的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22条。

9.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敦促缔约国对有关事件展开公正的调查,以期起诉据称应对受害者所受待遇负责的人,并在本决定送交之日起90天内,向委员会通报按照上述意见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适当和公平的赔偿,包括使受害者尽可能完全康复的手段。